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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xx〕253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xx〕32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我省完成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任务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坚持企业主体、中央支持、地方组织、依法依规的原则。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规范、有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省财政厅依据省政府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有关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测算确定奖补资金,并按照规定及时分配和拨付资金。
第五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承担我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任务的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具体为:
(一)企业为退养职工按照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黑政发〔20xx〕5号)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
(四)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其他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工作。
第六条奖补资金的分配方式如下:
(一)分配标准按照钢铁煤炭行业分流安置职工人数与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计算确定。
(二)钢铁、煤炭行业奖补资金按照两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置职工人数等比例确定。对两个行业内的企业按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和分流安置职工人数各占50%权重分配奖补资金。
第七条省财政厅按照我省确定的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和需分流安置职工人数,会商省发改委、工信委、人社厅等部门后,于每年5月30日前向财政部提出奖补资金申请。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下达资金并报省政府批准后,1个月内将奖补资金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分配和拨付,并将分配结果在省政府网站上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八条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程序:
(一)龙煤集团所属煤矿由龙煤集团提出申请,地方煤矿或钢铁企业由所在市、县政府提出申请。每年4月底前,龙煤集团和相关市、县政府在省发改委、工信委、人社厅等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本企业和本地奖补资金申请报送省财政厅,并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和奖补资金使用方案。
2.化解过剩产能煤矿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化解过剩产能钢铁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二)省财政厅在完成相关程序后,将龙煤集团所属煤矿奖补资金拨付给龙煤集团;将地方煤矿和钢铁企业奖补资金拨付到企业所在市、县财政部门。
第九条奖补资金的清算程序:
(一)年度结束后,省、国家相关部门将对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二)龙煤集团、相关市、县政府要根据核查结果,在次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奖补资金清算申请。
(三)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化解过剩产能奖补资金清算意见,对当年未完成化解产能任务和人员安置的,扣回相应奖补资金;对超额完成化解产能任务和人员安置的,拨付余下奖补资金。
第十条奖补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加强奖补资金基础管理工作。承担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的市、县政府和企业要建立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和分流安置职工情况的专题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奖补资金使用、人员安置、化解产能、债务处理等文件和影像资料,特别是化解产能过程中的有关图纸、照片和视频资料,为核查、审计等工作提供依据。相关企业应建立奖补资金发放全流程档案,保存奖补资金发放流程的相关资料,每一个环节发放责任人和接手人均需签字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强化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龙煤集团、相关市、县政府对奖补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负责。龙煤集团、相关市、县政府和企业要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奖补资金的清算程序(一)年度结束后,省、国家相关部门将对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我部重新修订了《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我部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8号)和《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8〕144号)即行废止。
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1月6日
附件: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以下简称各地),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加强与水利、农业、林业及有关涉农部门(或单位,下同)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 各地应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为基础,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综合考虑粮食产量(产区)、地方财力、绩效评价结果、以前年度资金分配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配。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给予定额补助。
第三章 方案编报与资金下达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结果和财政预算执行政策及要求,下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明确扶持政策和工作要求等。
补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兵团预算和农业部部门预算。
第八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资金和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实际,确定扶持的优势主导产业和支持的关键环节,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省级财政(务)部门要以正式文件将项目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除农业部直属垦区外,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切块到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立项优势主导产业。要将立项优势主导产业扶持项目落实到具体品种。不得笼统地将粮食、畜禽、水产、林业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一个立项优势主导产业。
各地应严格控制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数量,对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扶持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并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确保优势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针对制约立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区分轻重缓急,对每项优势主导产业选择一至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等产业):重点支持以农田水利设施为主的农田基础建设;
畜禽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等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建设和改造;
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贝等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水果类产业(主要包括苹果、柑橘等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木本油料、蔬菜、茶叶、甘蔗、花卉等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确定年度所支持的关键环节。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主要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应当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的农业生产环节,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环节,如生产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的扶持,应严格控制,并且原则上只采取贴息的方式。
对单个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内容。
第十五条 财政部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切块分配给省级财政,由省级财政在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对支农资金整合先进县给予奖励。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因地制宜制定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评价和资金奖励的具体办法,合理确定奖励县的范围、数量和支持额度。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先进县发展优势产业,资金具体使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所扶持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各地财政(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适当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地应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在本办法规定用途内继续用于支持优势产业发展,并由省级财政(务)部门审批或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各地应立足本地实际,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负责对省级财政(务)部门上一年度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级财政(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项目县(市、区)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评价结果,引导项目县(市、区)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推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又擅自安排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财政部将责令有关地方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追回有关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县(市、区),下一年度不得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对该项目县(市、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在安排下一年度资金时,根据违规违纪性质,按其金额的一至三倍予以扣减,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县地处青海省东部,总人口44.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4.6万人,耕地面积69.3万亩,属全国扶贫工作重点县和青海省粮食生产大县之一。由于受自然地理条件的限制,县域经济欠发达,县财力薄弱,是依靠上级转移支付等收入低水平维持运转的“吃饭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主要依赖中央和上级财政的支持。据统计,-,中央和省级财政累计对县的支农投入资金达到24375万元,其中:投入2191万元,投入4615万元,投入5153万元,投入5900万元,投入6516万元,国家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投入呈逐年增加态势。这些资金的投入,有力的解决了地方支农资金投入不足、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使用上尚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面对来之不易的支农资金,县级财政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已成为一个亟需认真研究并妥善解决的课题。
一、县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基本现状
从200年以来,县财政支农资金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轨道,支农资金管理工作从五个方面取得了突破。一是支农资金实行归口管理。改变以往财政局内部各科室“混管”和部门“争管”的局面,划清职能、明确责任,为管好用好支农资金从源头上理顺了关系。二是支农资金及时安排、调度到位。设立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专户,对上级下达的各项支农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跟着项目进度走,保证了项目实施进度所需资金。三是“资金进专柜,钥匙分开管”。对涉农部门要求在主管局开设支农专户,将所有支农资金及时拨入专户中,在强调专人、专账核算的基础上,银行预留的印鉴由财政和各主管单位进行分管,明确双方职责,保证了支农资金的专款专用。四是实行县级报账制度,财政部门审核原始单据后加盖审核专用章、主管部门加强财务核算,双方联袂管理杜绝不合理支出,对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五是联合部门对资金实行“全程”管理。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进行监督管理,并由事后监督改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提高了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当前县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县支农资金管理工作虽然初步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当前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归纳起来,集中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管理办法滞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原有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某些制度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财政支农资金的扶持外延有了很大变化,由过去主要扶持农村、牧区的集体所有制和公有制经济改变为扶持国有、集体、个体、民营和股份制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财政支农资金扶持的内涵也有了很大的变化,由过去单纯支持良种补贴、农技推广、病虫害防治、设施农业建设等农业生产发展改变为农业生产发展、新农村建设、农产品产业化发展、专业合作组织、扶贫贷款财政贴息等多方面的支持;对支持的方式也有了很大的变化,由过去单一的补助方式改变为补助、贴息、奖励等多种形式。在这种形势下,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办法也应及时随之改变。
(二)传统的会计科目已不适应现代管理要求当前使用的支农资金管理办法中对支农资金的支出仅用“在建工程”和“其他支出”两个会计科目来核算,但对目前支农资金众多的支持内容用这两个科目来核算所有支农项目的支出已不能满足需要;对无法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农项目如何进行核算,从项目资金投入——使用——退出、形成结果,都没有明确规定;对类同基本建设项目的农(来源:文秘站 )业、水利、林业、扶贫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支农项目,因核算体系的不一,所形成的投资效益、核算结果也不一。在基本建设项目中有地勘、设计、监理、管理费等合理的项目支出费用,由于支农项目大多数属于补质,因而在项目中没有核定此类支出,特别是没有项目管理费,这就造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面对必须发生的费用而无法处理的尴尬局面。由于这些现象的发生,在实际工作中因各级管理者的认识、理解不同,所造成的结果也各不相同,给基层管理者带来了不少困难。
(三)项目管理不规范支农项目具有项目多、资金规模小的特点。在信息时代,目前使用的手工记账已彰显落后,很难达到及时、准确的要求。长期以来,对支农资金管理侧重于资金使用是否按时到位,是否专人、专户、专账核算、是否按项目批复专款专用,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基础性资料搜集、整理做得较少,使项目档案的搜集、整理不到位,特别是规模小、资金少的支农项目往往仅有下达的资金通知、项目 实施方案,而对申报资料、财务档案和相关的项目档案整理不够,不利于项目验收和支农绩效考评。
(四)中介结构参与不够中介机构参与项目审计、检查,既可体现客观公正性,又能将行政管理人员从繁琐的检查事务中解脱出来。但实际工作中,一般采取行政手段代替中介机构进行检查验收,这种做法,虽然节省了费用,但其客观、公正性难以体现,不利于发现、解决问题,有效地规避财政风险。据统计,从-,县的各类支农项目除极少数项目由上级财政部门指派中介机构进行检查、评审外,绝大多数项目均没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
(五)财政支农资金缺乏论证和监督由于县级财力对支农资金的投入十分有限,发展靠支持、发展靠项目、“争资金、跑项目”的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目前一些项目审批制度化、公开化、科学化不够,资金支持范围还不是很清楚,一些支农支出没有一套规范完善的执行标准,加之支农项目的特殊性,在实施过程中支农项目大多不履行招投标手续,自行联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现象比较突出;项目的设计是否合理和可行、造价是否真实准确、施工单位是否有资质等关系项目实施成功与否的许多关键环节没有专门机构来论证、审定,缺乏监督,导致部分项目实施效果不理想。同时存在支农资金在使用时有较大的随意性,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困难时未经上级部门同意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变更建设地点、改变资金投向,影响了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要求配套过多中央和省下达的许多支农投资项目,一般都规定省、市、县要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这种做法对调动地方各级政府投资农业的积极性、多方筹资增加农业投入有促进作用,但是,对于财政困难的县来说,无法承受太多的资金配套要求。结果是项目开工后,上级的专项资金拿来用,本级的配套拿不出,造成项目“先天”的资金缺口,出现“半拉子”工程,即浪费了国家有限的财力,又使项目未充分发挥作用。
三、加强县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及时规范支农资金管理措施
1、改进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充实管理措施。改进、充实后的管理办法紧跟新形势的需要,管理办法、措施在项目下达前或与项目下达同步进行,有利于支农资金的各级管理和监督部门有统一的执行标准,有利于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走弯路,有利于有限的支农资金发挥项目预期的效益。下达给县“中央财政支持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补助费100万元,项目建设期1年,因以往年度没有此类项目的管理办法,所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参照了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在项目实施接近尾声时接到了《测土配方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过对照检查发现有部分支出需要调整,但有部分支出已经形成无法更改的状况,按照此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形成了违规,给国家和单位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下达给县“-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100万元,其中和各50万元,下达了此项资金50万元,这些资金下达后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方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法具体落实财政贴息的额度、利率、期限、支持的产业方向、报账的凭据等内容,加之唯恐将专项资金使用不当造成不必要损失等因素影响,致使资金下达后一直停留在项目实施单位,没有发挥出支农资金应有的效益。对此,审计、各检查部门也束手无策,在下达此项资金时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方案。因此,加强制度建设,及时制定出各项支农资金的管理办法,对规范使用支农资金、发挥支农资金效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改进各项基础管理措施,规范项目管理,着力提高支农工作水平。首先,改革会计核算方法,对支农项目资金的拨入、支出严格执行相关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一级会计科目,细化二级明细科目,会计核算全面实行电算化,彻底脱离手工记账,达到及时、准确的效果;其次,制定措施,及时搞好支农项目档案搜集、整理工作,从项目申报、批复、实施方案到项目招投标手续、施工合同、监理日志及验收报告和验收结论等一系列基础资料均要定期整理,及时装订成册,按年度和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保管,有利于项目验收和支农绩效考评。
(二)有效化解财政风险,规范项目申报和中介机构参与制度
有效化解财政风险,首先要从源头上抓起,实行项目申报公示,严格执行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对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分管领导把关,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县内专家进行论证;对5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把关,邀请省市财政、发改、环保等部门及行业专家进行论证,确保项目的可行性,有效规避重复投资和不必要的投资,合理使用有限的财政支农资金。其次,项目实行“六制”,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化解财政风险。建议全面实施项目公示制、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报账制。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总额、项目法人和实施单位;避免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按程序规范实施项目,约束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随意性;明确具体的招投标办理手续,在确保同等资质条件下,提倡低价中标,尽可能地推行优质价廉工程,充分发挥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合同法》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项目的责任主体;引进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项目监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严格按程序实行财政审核、主管部门核算的报账制,财政部门要以身作则,主动负责监管,履行应尽的职责,提供优质服务,保证资金顺畅和核算监督得力,尤其要跟踪资金运行到底,直到所实施的项目顺利完工、交付使用,整个项目资金终审无误为止。第三,建议对重点工程和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支农项目,逐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评估机制,以此确定客观、公正、合理的投资,减少不必要的项目支出,增加合理的费用,提高项目实施的科学性,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因此发生的费用可列入项目预算,计入投资总额中。
(三)整合资金,解决配套难的问题,提高财政资金“集合效应”
首先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在充分考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实际困难,在下达支农项目时适度安排部分管理费用等合理的支出,因地制宜的确定地方财政和农民自筹比例,对地方配套难以落实的地区实行项目、资金倾斜,提高上级财政投入比例,确保下达的支农资金发挥效益,切实解决目前在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重争轻管,地方配套难的问题。其次,加强整合财政支农资金,对属于同一事项、相同建设内容、不同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统一 规划,在不改变资金管理渠道和使用方向的前提下,作必要的整合,切实解决分散实施后效益不佳的问题和地方财力困难、解决配套资金难的问题,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集合效应”。第三,在申报项目前加强调查研究,对确实存在配套无法落实的项目,一方面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地方存在的困难,争取得到上级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通过切实可行的规划对项目分期实施,或通过资金整合等方式,解决配套资金难以落实的问题;在落实配套资金上绝不搞虚假承诺,变相套取国家支农专项。
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湖委发〔2005〕23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在市财政开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2005年安排2000万元,以后视财力状况每年有所增长。
第四条除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外,市技术创新资金要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产业导向、开放统一、竞争择优、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和引导力度。重点用于市本级范围内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装备投入、技术成果引进等重大项目的支持。
第六条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1、符合市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产业导向目录。
2、项目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属技术改造范畴的项目,必须完成或基本完成设备的投入;属技术创新范畴的项目,必须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并通过验收,且项目产品已实际销售。
3、项目在所列计划确定的实施期限内完成的。
第七条资金的支持方式:
1、装备投入补助: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一般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传统产业高新化的项目一般按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
2、技术成果引进补助: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一般按技术交易额的15%给予补助;传统产业高新化的项目一般按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
3、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加大对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行业公共技术中心建设的扶持,每年按其年度实际投入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比例要高于面上企业。
4、示范项目奖励:每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评选10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示范项目,并对每个项目给予一定奖励资金(其中县属项目发奖牌,不发奖励资金),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本奖励资金不纳入上述1、2条计算口径。
5、单个企业补助额控制在100万元以内。
6、专项资金的安排与市技术创新资金安排统筹考虑,市技术创新资金、市科技三项资金已重点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第八条资金申报应提供的材料:
1、**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3、投资情况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包括:①主要设备购置凭证(申请装备投入补助的项目);②技术成果引进合同及支付凭证(申请技术成果引进补助的项目);③企业上年度会计年报审计报告;④企业上年度增值税、所得税汇缴报告;⑤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九条资金申报和安排的程序:
1、每年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组织申报,并通过“**工业网”公示(其中列入市科技三项资金安排项目,由市科技局另行组织申报)。
2、企业向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第八条第1、第2项申报材料。办公室汇总后会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调查初选,确定年度资金拟安排项目。
3、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对拟安排项目进行投资情况审计,或由市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对拟安排项目进行审核。
4、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计、审核情况和当年可使用资金额度提出年度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报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后,由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资金安排使用计划。
第四章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资金的拨付: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年度安排使用计划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市财政局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直接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资金的监督管理与检查:
1、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2、企业收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后作为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3、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从承办不起眼的小型展销会开始,到如今高规格展会竞相登台,十六大以来,福州会展业正逐渐步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成为推动福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又一引擎。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福州共举办多层次展会54场。2012年,这一数字激增至200多场,创下新高,直接拉动了20多个服务行业的市场消费。按照福州会展业的远景规划,到2015年,福州力争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具有明显影响力的会展中心。为此,本刊特约专访了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副局长杨辉,听他介绍福州市会展业发展的繁荣景象是如何取得的。
软硬件环境不断优化,会展业发展稳步提速
软件环境不断优化,硬件环境的逐步完善,展会事业运行机制的提升,具体展会数量及规模上升。
福州的会展业起步于1998年,以建筑面积为38万平米的福州国际会展中心的建成为标志。开始时,福州会展只停留在寿山石文化博览会等区域性的展销会,数量和规模都十分有限,全国性的高规格展会一年也只有两三场。近年来,福州一度出现月月有大型展会举办的喜人局面,并培育出一大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本土品牌展会,形成了会展策划、会展组织、展览工程、广告宣传等专业分工。
近几年,福州市会展业的发展情况大致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会展业的软件环境不断优化。福州会展业的繁荣发展,离不开相关政策的引导和规范,福州市于2011年出台了《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并正式施行,随即还出台了《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两个《办法》的制定及出台,使会展业的市场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此规范市场秩序,完善了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办展企业信誉、参展产品质量监督,推进了福州市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此外,福州于2002年就成立了会展行业协会。并不断为会展企业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和咨询服务,先后承办与协办了一系列有影响的会展。二是,硬件环境逐步改善。随着总建筑面积约38万平米,4000个国际标准展位的海峡国际会展中心建成,大大改善了福州单个展馆面积受限制的局面。更多的配套设施逐步完善,将为福州会展业上规模、上层次的跨越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三是,展会数量及规模上升。近五年来,全市共成功举办了各类展会700余场,其中全国性展会50多场,累计接待海内外嘉宾、参展客户和观众约1000万人次,展会内外贸易成交金额达1000多亿元。
2009年,国务院在《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文件中提出,要积极发展面向台湾及海外的会展业。福州市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努力打造“海峡牌”展会。目前,海峡两岸经贸交易会、中国・福建项目成果交易会、海峡两岸老字号暨福建名牌产品博览会、中国(福州)国际农产品贸易对接会、中国消费品全球采购会等一大批会展活动,吸引了众多台湾商家参会参展,为经贸交流活动搭建了良好平台。杨副局长表示,这些需要发挥会展业自身的具体优势,突显海峡两岸的特色品牌。既要面向海峡优势,又要跳出这一层面,探索并吸纳中国海峡两岸在会展行业的共鸣与差异。
目标规划明确,政策管理规范
根据我市会展业的远景规划,到2015年,我市力争成为东南沿海地区有明显影响力的会展中心。另外,去年底,我市相继了《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出台《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展会的组织方或举办方提出了具体的奖励方案。
展馆越来越好、展会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等成为福州会展业发展的真实写照。“福州会展业在未来有着自己明确的目标,主要有几方面的规划:市场化(政府引导),专业化(借鉴北上广),品牌化(扶植自主展会),产业化(产业信息对称)。”杨副局长说,这将是未来福州会展业发展的大方向。随着福银、沈海高速公路和温福高速铁路的建成通车,我市与沿海城市、中部城市联系更加紧密。另外,我市打造培育的海交会、商交会等经贸盛会,在全国的知名度不断提高,这些因素也都为福州会展业的大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目前,会展业的发展还处在政府为主导的阶段,如何让会展业市场化?面对记者的这个问题,杨副局长认为,这是一个动态性的问题。首先,必须科学评估,搞清楚会展业的定位,走什么路子。以市场为主体的时间点应该在会展行业相对成熟的时期,我认为3-5年的时间较为合适。
此外,正值第十三届全国会展业职业经理人中级研修班在福州举办,对于会展行业人才管理培训这一方面,杨副局长认为,要注重会展人才的培养及引进。一些龙头企业应积极发挥带动和影响作用,如福建汇源国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就通过举办专业培训,跟高校的合作,进行教材改进,促进会展人才的培养。还有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紧扣福州市会展产业的发展脉搏,响应会展行业的发展要求,对接会展企业的人才需求。
加大资助力度,有效利用展会平台
会展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集聚人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带动物流配送、餐饮、旅游文化等产业的繁荣发展,提升城市开放性和国际性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福州傍海而生、依海而兴,沿海外向也塑造了福州开新、开放的城市底蕴,形成了福州“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城市精神。尤其近现代以来,面对西方工业革命和中国历史大转型的“三千年未有之变局”,福州始终挺立在时代的潮头浪尖。19世纪中叶,作为“五口通商”口岸,福州是亚太地区最为繁荣和最具国际化的城市之一。进入新世纪,尤其十六大以来,福州会展业大踏步向前迈进,来福州办展的机构越来越多,展会规格越办越高,办展规模越来越大。2011年,福州举办的各类展会达到222场,其中全国性展会9场,包括第六届海峡(福州)渔业博览会、中国(福州)动漫电子消费展、第66届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第13届中国国际医疗器械设计与制造技术展览会、中国(福州)家居建材博览会、2011全国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装备展览会等高规格展会。第66届医博会更是吸引了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400多家企业参展,展会面积达11万平米,设5795个展位,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5.7万名专业代表和观众前来观展,规模创福州之最。2011年底,福州市相继了《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出台《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展会的组织方或举办方提出了具体的奖励方案。
围绕会展业,福州市积极设立资金,鼓励办展招展。杨副局长向记者介绍,在我市会展市场逐渐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政府给予专项资金扶持的政策,运用有效的调控手段,扶持培育会展业做大做强,从实际中体现政府对会展产业的支持和促进。把政府在会展业发展中的角色从直接参与的主体转变为支持者和引导者,强化政府对会展业的宏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