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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激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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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激励办法

公司股权激励办法范文第1篇

一、我国股权激励相关政策

2006年1月1日起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该办法是上市公司推进股权激励的首个规范,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提供了政策指引。随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相关文件的陆续颁布,我国的股权激励也日趋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对股权激励方案的授予对象、行权条件、行权期限等重要方面都陆续地加以明确,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了重要依据。本文搜索了的近年来各部委为了规范股权激励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汇总。具体股权激励政策如表1所示。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现状

本文以2006 年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为背景,利用国泰安的CSMAR数据库,搜集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所有公布过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的资料,对其激励方案进行查阅分析,总结归纳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如下:

(一)股权激励的模式主要是股票期权 目前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采取的激励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股票期权,一类是限制性股票,还有就是其它方式。在公布方案的169家上市公司中,共有132家选择了股票期权模式,占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数量的78.11%,另有33家选择限制性股票模式,采用其它混合模式的有4家,分别为广州国光、华菱管线、得润电子、方圆支承。

(二)定向增发成首选股票来源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对股份来源明确规定为,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授予应符合《公司法》规定,即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从笔者搜集的样本情况来看,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在股票来源选择上,采用定向增发的有146家,占总样本的86%,是股权激励股票来源的首选,采用二级市场回购和大股东转让分别只占8%和6%,2008年以后大股东转让退出了历史舞台。

(三)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高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尽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权激励对象主要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但事实上,股权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高管。根据我们整理的国泰安CSMAR数据库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样本分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在激励总量中所占比例较大,管理层激励所占的比例从1.5%~100%,而核心技术人员所占的比例从0~98.5%。高管权益比例占57%,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权益比例占37%。

(四)行权条件指标单一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上述三类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至少各选一个。相关业绩考核指标的计算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规定: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此外,鼓励公司同时采用下列指标:(1)市值指标:如公司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2)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本文分析了2006年以来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169家上市公司,对激励方案中选用的行权条件指标进行了整理,具体情况如下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当中,行权条件指标多以净利润(增长率)与净资产收益率这两个指标为主。EVA、非财务指标等几乎在激励方案中没有应用。

(五)激励有效期限长的股权激励方案不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上市公司不得依据此计划再授予任何股权。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行权限制期为股权自授予日(授权日)至股权生效日(可行权日)止的期限。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 行权有效期为股权生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3年。

根据CSMAR数据库相关的数据计算,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总体上就的平均有效期为5.4年,具体如表3所示。大多公司的激励期限是按照相关的规定要求设计的,激励期限长的不多。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激励方案有“择机”之嫌 笔者分析了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家数的年度分布情况,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年度分布不均衡。其中,2006年43家,2007年13家,2008年66家,2009年18家,2010年29家,最多的年度是2008年,2007年数量最少。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结合沪深股市走势变化分析发现,在沪深300指数最高的时期(2007年三季度),几乎没有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这种现象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管理层对股权激励方案推出时机的有意安排,有择机推出的机会主义之嫌。

(二)股权激励方案行权收益过大 根据笔者的数据统计,自上市公司2006年以来,到目前为止,已有18家公司完成了期权激励。我们按照股权激励公告中所公布的授予日、限制期或锁定期,计算出限制或锁定期结束日,再查询限制或锁定期结束日股价,然后将其与授予价进行比较,得出股权激励每股收益,再乘以授予权益总数,即为每个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获得的行权收益。行权收益的计算公式为:股权激励对象获得的行权收益=(限制或锁定期结束时股价-授予价)×授予权益总数。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收益如表4所示。

从 18家已经完成期权激励的公司看,在不考虑除权和分红的情况下,每家平均行权收益为1.31亿元人民币。最高可获行权收益10.55亿元。股权激励对象大多是公司高管,可谓是公司高管的“盛宴”。

(三)激励方案缺乏长期效应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激励方案中,股权授予数量基本达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要求的授予数量的上限,因此,股权激励带有一次性的特点。而且,实行股权激励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更多地被人认为是过去的经营成果分享,而不是为了公司的未来的长远发展而采取的一项激励措施。激励期限的上限是10年只有有限的几家选择10年为激励期限,基本设计思路是不违规为基准,与规范要求的最低水平持平,激励方案缺乏长期效应。

四、我国上市公司充分发挥股权激励作用的对策

(一)强化约束机制 要大力加强上市公司高管层的约束机制,一方面,要强化信息披露,严格会计审计制度;另一方面,通过薪酬委员会等代表股东利益的机构加强监督。股权激励不是一个孤岛,它和公司治理等配套制度密切相关。只有完善所有权结构,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发挥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作用,才能充分发挥投权激励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经理人选拔、评价机制 股权激励手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理人选拔机制。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任用和选拔只有引入竞争机制,才能真正地引起他们的紧迫感,才能使经理人的行为符合股东的长期利益。不仅是内在的利益驱动,其他各种外在的影响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建立经理人的市场选择机制、经理人的业绩市场评价机制、经理人行为控制约束机制和综合激励机制能够有助于激励约束经理人的经营管理行为,也可通过这些有效的机制来促使股权激励发挥相应的作用。

(三)营造健康的市场环境 股权激励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健全的股票市场,股票市场健康有效地运行,可以使股价的波动与上市公司经营状况高度相关,从而减少评价股权激励效果的噪音;二是竞争的商品市场,竞争的商品市场可以使企业的盈利水平与企业的经营直接相关,经营状况反映企业经营能力;三是规范的会计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能独立行使职能,客观地发挥鉴证职能。

参考文献:

[1]吕长江、郑慧莲、严明珠、许静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设计:是激励还是福利》,《管理世界》2009年第9期。

[2]宁向东:《公司治理理论》,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年第1期。

公司股权激励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激励效应

一、前言

2006年1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办法允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将管理层股权激励的操作具体化。作为一种长期激励制度安排,股权激励的作用最终要落实到公司业绩增长上。因此,我们就有必要对股权激励对公司业绩的作用进行研究。

二、我国股权激励的发展历程

(1)股权激励的引入。1999年随着网络科技股赴美上市,由于按照国际惯例股票期权计划需要写进招股说明书,股权激励被正式引入我国证券市场。Bauman(2006)证明股权激励能够克服年薪、奖金固有的短期导向的缺陷,在加入WTO之后,我国的企业也逐步成熟起来,公司治理结构也在不断完善。随着社会各界的呼吁,政府逐步在法律上做了相关的导入和完善。

(2)政策的发展与演变。2006年1月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解决了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问题,明确了认购资金来源,细化了激励计划具体内容,并对持股比例有了适度界定。2008年12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完善业绩考核体系、合理控制收益水平和强化计划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反映了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谨慎态度。

(3)实施现状分析。2006年以来至2012年9月近7年的时间,有379家上市公司,共推出433个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我国股权激励实施集中的行业主要是信息科技行业和制造业,这类行业注重人才发挥作用,人才发挥的附加值也非常高,需要通过股权激励来发挥作用。另外,我国股权激励进入高速发展时期,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民营上市公司是股权激励的主导力量,股票期权是主要的股权激励模式。

三、北京地区股权激励案例分析――北京探路者股份有限公司

(1)探路者公司概况。1999年1月11日,北京探路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在北京注册成立。2009年10月30日,探路者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主营户外服装、鞋品、装备等。2008~2012年连续五年蝉联中国户外用品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

(2)股权激励方案主要内容。2012年5月24日,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探路者公司制订了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激励对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7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分(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第二,股权激励的种类: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第三,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新股。第四,拟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455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34840万股的1.31%具体如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3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34840万股的0.3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25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34840万股的 0.93%。第五,行权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3.285 元,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6.354元。第六,行权条件:201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2012年净利润相比2011年增长不低于40%。201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2013年净利润相比2011年增长不低于90%。201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2014年净利润相比2011年增长不低于150%。

(3)对股权激励方案的评价。第一,2011年探路者公司净利润为1.06亿元,按照行权条件推断,2012年~2014年公司的净利润将分别不低于1.48亿,2.01亿和2.65亿,对ROE的考核也由13%上升到了20%。相比较第一期股权激励政策,未来三年的考核标准更为严格,显示了公司对长远发展的信心。第二,激励对象范围收窄。和第一期股权激励相比,本次探路者的激励对象范围明显缩窄,2010年探路者股权激励覆盖范围达百人,本次降低到37人。另外,本次总共授予权益350万份,其中对核心技术人员共计33人采用的是股票期权方式,占本次总共授予权益的28%,而剩余72%的权益采用的是限制性股票方式,明确授予高管4人,本次公司重点给予股权激励的对象是新任的管理者。

四、北京地区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1)股权激励指标过于单一。通过对探路者公司和现有在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的分析,可以发现,大多数企业还是以收益性财务指标作为行权条件。例如,净利润、每股收益等,几乎没有公司加入市场占有率、企业生产周期以及顾客满意度等非财务性指标,而这些非财务性指标更具有前瞻性和预期性,可以弥补传统业绩考评指标导致的短期行为,有利于实现企业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2)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有待完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者和监事会四部分组成。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其并未真正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一方面上市公司存在着所有者缺位问题,真正在履行职责的大都是一些高层管理者,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另一方面,外部董事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导致享受激励的管人员成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从而参与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这势必将导致经营者为获取自身利益追求业绩上涨的短期行为,从而和公司最初目的相背离。

五、完善北京地区股权激励政策的相关建议

公司股权激励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关键因素;建议

一、股权激励的本质和目的

股权激励是一种以股票为标的物的长期激励制度,它是企业股东在经营者实现了其设定的业绩目标的条件下奖励一定数量本企业股票的分配形式。股权激励实质上是处理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矛盾的方式,出发点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建立一种持续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经营者的利益和企业长期利益相结合,使人力资本能为企业做出持续而稳定的贡献,可以形成经理人与股东之间共担风险的机制,是对人力资本价值的承认,是有效激励人才的手段,也是将隐性的控制权收益透明化、货币化的方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我国的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是: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

现代企业与古典企业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相互分离,企业所有者将经营权让渡,而保留剩余索取权;而经营者接受股东的委托管理其资产。为了平衡经营者自身利益最大化和股东价值最大化,需要通过激励约束机制来解决问题。

建立股权激励的主要目的是将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捆绑,使得两者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目标趋于一致。一方面,让经营者取得激励股权,能够获取股票的资本利得与红利,另一方面,也让经营者承担一定的营业风险,使经营者关注短期收益,同时更注意公司的长期发展。在理论上,这种创新的产权和分配方式能防止经理人的短期行为,让企业的高级人力资源发挥最大效用,提升公司价值。

二、股权激励的作用

(1)股权激励可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

首先,股权激励制度有利于提高经营者决策水平。如果做出决策后既直接影响公司利益又间接影响个人利益,那么经营者会谨慎对待。决策者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他们可能选择出最佳可行方案。其次,股权激励制度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股权激励制度会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竞争意识、责任感和创造性。经营者在利益导向下努力工作,一般可以获得良好的经营业绩,因此企业管理效率会大幅提高。最后,股权激励有利于避免短期行为。经营者在任期和固定薪酬下为了追求更高的报酬,可能会牺牲企业的未来发展机会。所有者一般更关注于企业未来的价值,而经营者只在乎任职期的业绩,因此就产生了短期行为。股权激励可以提高经营者的报酬,减少其短期行为的发生并给予长期发展的眼光。

(2)股权激励有利于降低公司委托成本

委托关系的建立基础即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作为财产委托人需要支付包括以薪金、红利为主的显性成本,同时还包括由于经营者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不作为丧失发展机会所造成的隐性成本。建立股权激励制度可以激发经营者积极性,做出高质量的决策,降低隐性成本;另一方面,股权激励避免了公司支付大量的流动性资产作为经营者的报酬,因此节省了显性成本的支出。简言之,股权激励使得经营者通过努力改善企业经营水平,提高盈利能力,从而抬高公司股价,经营者通过激励股票收益。

(3)股权激励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现阶段,我国部分国有企业存在国有股权过分集中的问题,因此不利于形成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股权激励,可以为公司股东结构注入新鲜血液,使公司股权进一步分散化、多元化构成规范的治理结构。股权激励使企业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进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提高企业员工参与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优化决策机制。股权激励的推行还可以将分配机制、利益机制和风险机制与企业经营者的利益紧密联系,顺应企业改革号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股权激励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

(1)市场环境

市场环境是影响股权激励实施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主要受到法律法规、经理人市场、资本市场等因素影响。首先,完善的法律法规从税务、会计、审计等角度规范了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其次,经理人市场机制的完善度有利于推动形成有效的优胜劣汰用人机制,企业选择出最适合公司成长的经营者,从而一定程度影响了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最后,资本市场的有效性越高,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越好。随着证券投资基金公司、保险公司、QFII等投资队伍的扩大,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不断提高,股价更接近其内在价值。

(2)行业状况

股权激励有效成功实施的主要行业因素包括:企业自身性质、行业生命周期以及行业垄断情况。一般情况下,传统行业对人力资源的依赖性低于新型经济企业,因此股权激励制度可能在新型经济企业中发挥优势。垄断性行业的企业多数利润来源于其特性的行业性质,但是经营者的管理决策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效率,最有效的发挥人力资本创造的价值。

(3)公司情况

从公司情况层面,实施股权激励过程需考虑公司的战略、现金流量以及绩效考核制度。第一,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应与公司未来的战略相结合。为了更好、更快的实现战略目标,企业会在技术、产品、研发人力等环节制定具体战略计划,而股权激励可以把多环节有机串联,形成协调效应。第二,企业绩效考核制度也决定了股权激励实施的效果。如果企业考核制度不科学完善,考核制度流于形式,这可能会导致企业产生“大锅饭”心理形成逆向淘汰,甚至出现奖懒惩勤局面,打击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管理效率低下。基于此种情况,股权激励方案无法实施的作用。

四、优化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相继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但更需要结合我国实际经济情况与国际经济背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企业建立科学的股权激励方案。

一方面,相关法律部门需要完善《公司法》明确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必须具备专门职能部门与专业人员;提高股权激励对象出售股票的比率限制,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另一方面,相关税务部门修改完善股权激励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文件明确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纳税、何时纳税、向谁申报;其次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准予企业扣除计入“资本公积”科目中股权激励的相关成本、降低股票期权持有方行权的所得税率,这有利于推动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有利于我国企业建立建完完善的股权激励方案。

(二)完善薪酬指标及考核体系

企业建立科学的薪酬体系,将其中的股权激励政策控制在合理的范围,避免激励过度造成激励成本大于其激励价值或激励过低约束机制失效无法起到激励作用。同时,企业必须建立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发挥股利激励作用。企业股东可以参照内国外同行业优秀企业相关业绩指标结合自身情况横向纵向比较,从经济环境、政策环境、企业文化与战略多方面设计定性、定量指标,并要求经营者不得低于历史水平,从而激发管理能力。

(三)完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规范存在弱效应,加之政府宏观政策调控等因素造成了股价与公司价值的偏离,因此在股权激励过程中需要严格的监督。首先,具有股权激励方案企业需要设置相关部门,定期对外宣布执行情况包括重大意外情况、会计政策等;其次,加强股权激励相关信息披露列报制度,以表内项目在企业财务报告与经营报告中反映,相关司法部门应重点关注打击虚假披露,引导建立股权激励制度;最后,充分发挥社会审计要求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执行、结果需要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关报告。(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黄柱坚.论股权激励的风险控制[J].企业经济,2009(02)

公司股权激励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委托 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 股票增值权 限制性股票

一、引言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是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是解决公司治理中委托问题的核心所在。其中,股权激励方式正在被我国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所采用。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票的形式给予其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忠实勤勉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股权激励制度能够有效降低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风险的程度。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股权激励的监管法规,各类股权激励的案例大量涌现。

二、国内外研究回顾

关于各种股权激励方式之间的选择问题,国内外学者均做了大量的研究。Feltham和Wu(2001)基于经理人期望效用函数为其工作努力程度凹函数的前提假设,建立了一个模型。其得出的结论是,当经理人行为仅对产出均值产生影响时,限制性股票的作用大于股票期权;当经理人行为对产出均值和产出方差共同产生影响时,限制性股票的优势却无法发挥。Richard A Lambert和David Lacker(2004)研究发现,在既定的努力程度下,以不同形式激励经理人,激励成本是股票期权行权价的减函数。因此,得出结论:股票期权对企业来说是成本最高的激励方式。刘浩和孙铮(2009)从激励的影响、会计处理方式的影响、税收与现金流的影响三个方面对股权激励和限制性股票分别进行了研究。目前来看,有关我国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方式的研究还有待完善。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监管法规

(一)主要监管法规

1、针对上市公司

以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12月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为标志,我国开始建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监管政策框架。2008年,中国证监会又相继《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对激励对象范围、行权价格、行权条件、制定激励计划时机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2、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国资委、财政部2006年先后联合颁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境外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境内办法》”),明确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操作规范。由于实践中部分公司存在实施条件过宽、预期收益失控、业绩考核不严等问题,2008年国资委、财政部又联合《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监管。

(二)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三类:一是董事,二是高级管理人员,三是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其中,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四、上市公司主要股权激励方式

(一)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股权激励对象不实际拥有股票,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分红权、配股权。每一份股票增值权的收益=股票市价-行权价格。

股票增值权实际上是公司给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激励报酬,该报酬的取得完全取决于激励对象能否通过努力工作使得公司的股价超过行权价,以获取收益。股票增值权的优点是简单易行,便于实施,不需要进行真正的股权变更和股票发行。激励对象不实际持有股票,不用为行权支出现金,不会摊薄股东权益。另外,公司的现金流压力比较小,只需要在激励对象行权时,根据行权价和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向其支付即可。

1、授予方式

可一次授予或多次授予。如果分多次授予,原则上每年授予一次,且该计划拟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对应的股票总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对应的股权累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

2、行权价格

根据《境外办法》,行权价为取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收盘价与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前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之间价格较高者。根据《境内办法》,行权价为取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收盘价与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之间价格较高者。

3、行权限制期

行权限制期为股权授予日至股权生效日的期限。股权限制期原则上定为两年,在限制期内不得行权。

4、行权有效期

行权有效期为股权限制期满后至股权终止日的时间,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或按照符合境外上市规则要求的办法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二)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权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该项权利,也有权放弃该项权利,但不能将该权利用来质押、转让或偿债。

股票期权在价格、授予方式、行权限制期、行权有效期等各个方面均与股票增值权相同。这也是为什么股票增值权通常被称为“虚拟股票期权”。两者的不同之处是:股票期权行权时,被激励对象需要先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再通过在二级市场出售来实现收益。而股票增值权行权时,直接由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和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向被激励对象现金支付。

股权激励对象通过行使股票期权所获得的股票来源有两种,一是上市公司向其定向发行股份,二是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市场回购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无偿将一定数量的股票赠与或者以较低的价格授予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时,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反之,如果预定目标没有实现,公司有权收回免费赠与的限制性股票或者按照原来较低的授予价格回购。

1、个人出资水平

个人出资水平不得低于按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50%。

2、禁售期和解锁期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3、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限售期内任一年度,若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当年不得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锁。限售期满后,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认购成本价购回注销。

五、三种主要股权激励方式的区别

(一)基本权利义务不同

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属于“期权”性质的激励方式,而限制性股票则属于“期股”性质的激励方式,不同性质带来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持有者拥有行权的权利,但没有行权的义务。如果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格,持有者可以不行权,从而避免损失。限制性股票持有者需要先用自有资金购买公司股票,当股价低于买入价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三者相比,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激励有余,而限制不足。

(二)激励标的物不同

股票期权行权后,激励对象将持有公司股票,获得完整的股东权益。限制性股票授予被激励对象后,也将获得完整的股东权益。而股票增值权是一种虚拟的股权激励工具,激励标的物仅仅是二级市场股价和行权价之间的差额,并不真正拥有公司的股票。

(三)激励主导作用不同

相对而言,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主要作用是激励人才和吸引人才,而限制性股票的主要作用是留住人才。持有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只有努力提升公司业绩,使股价超过行权价格,行权才有意义,否则持有的股票期权将毫无价值。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下跌,低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时,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持有者离开企业的机会成本为零。而只要股票价格不为零,限制性股票对持有者来说仍存在一定的价值。

(四)收益实现方式不同

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来说,被激励对象均需要先使用自有资金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然后在市场上出售才能够实现收益。激励对象获得的收益在二级市场进行兑现。而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的收益由企业用现金进行支付,其实质是企业奖金的延期支付。

(五)估值方式不同

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价值一般采用期权定价模型进行计算。这种估值方式受到模型参数的影响,对于参数选择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一些参数依赖于人为的主观判断,容易被公司经营者所操纵。而限制性股票的价值计算简单,即为授予日的股票市场价值和个人出资价格之差。

六、结语

从实践中看,股票期权是资本市场上最流行的激励方式,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适合于成长初期或者扩张期的企业。高成长性的企业股票上涨空间较大,而股票期权的性质决定了它在激励员工努力工作方面更为有效,采用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大于其他方式。同时,采用股票期权模式,是以股票的升值收益作为激励成本,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规模较大的成熟型企业倾向于采用限制性股票来激励员工。大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是求稳,而不是求快,经营决策以规避风险为主。如果公司股价下跌,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也将因此而承担相应损失。这样可以更好地突出限制性股票的“惩罚性”,可以有效避免股票期权激励有余而限制不足的问题。

股票增值权适用于现金流充裕且发展稳定的公司。部分在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采用这种工具,主要是因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均涉及到管理层将最终持有公司股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此往往比较敏感。股票增值权的持有对象并不拥有公司股票,实际上是公司给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激励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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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激励办法范文第5篇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企业的典型特征,风险规避的管理者和风险中性的股东由于在目标效用函数上的利益冲突而产生的问题会对公司价值带来严重的损害[1][2],但是设计良好的股权激励契约能够缓解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冲突。[3]为此,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12月31日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截至2011年底,共有315家A股上市公司了359份股权激励草案。然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中有114份草案因无法达到行权条件而提前公告停止股权激励。根据亚当斯的挫折理论,激励停止的挫折情绪可能使管理者对工作采取消极态度,甚至出现人才流失。那么,股权激励停止受到哪些因素影响便成为亟待探讨的现实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同时又根植于中国转型经济之中,因此考察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必须对其所处的特殊环境进行分析。[4]国内学者已有大量文献利用管理层持股比例来研究股权激励和公司价值的协同效应假说及沟壑效应假说。[5-8]以此同时,从内生性视角研究激励契约合理性特征及其与公司财务决策的关系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9-13]但是,这些研究都局限于股权激励顺利完成这一前提条件,而中国近1/3激励草案停止实施的事实对研究成果的应用提出了质疑。

在2006~2011年间,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导向逐步规范,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过程经历了探索、发展到成熟、完善的四个成长阶段。同时,股票市场整体价值的显著波动及股票价格“齐涨同跌”的联动效应都为研究公司价值和治理水平与股权激励实施结果的协同效应提供了一个控制良好的实验平台。[14]

因此,本文基于中国股权激励政策变迁的背景,以2006~2011年公告实施股权激励和停止股权激励的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公司价值、治理水平对股权激励停止的影响。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一是克服了股权激励和公司价值的关系在研究视角上的局限,首次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停止作为研究对象,扩展了股权激励理论的研究范围;二是采用事件研究方法,分析了公告停止股权激励的市场反应,同时比较了激励停止和激励完成两类上市公司公告实施股权激励的市场反应差异;三是对由于上市公司价值和治理水平导致的股权激励停止的选择性偏见,提供了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为政府制定股权激励政策提供了决策参考。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根据理论,在管理者与股东的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差距和契约的不完备,管理者并不总是根据股东的最大利益行事,然而股东可以通过给管理者以适当激励来约束利益偏离,从而实现管理者与股东的利益趋同,并且通过支出监控成本限制管理者对股东价值的伤害。[1]15-16公司治理的目的就是选择适当的治理结构以监督和控制管理者,确保股东的投入得到应有的回报。[17]因此,激励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在实质上是一致的,他们从激励和监督两个方面解决委托问题,从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股权激励作为对管理人员的长期激励机制,不同于现金薪酬之处在于激励对象必须通过公开的股票市场行权交易以获得激励标的物,因而激励程度直接取决于股票的回报水平。然而在实际的激励草案中,限制激励对象行权的约束条件必须依据会计回报制定。两者的区别在于,股票回报尽管能够使人和委托人的利益一致化,但却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相反,会计回报受到的外部冲击较小,但却容易被委托人所操纵。[18]同时,会计回报只代表了会计准则允许公司确认的价值增加,而股票回报代表了总的价值创造。[19]两种回报属性和计量的不同使他们的目标业绩函数也并不完全一致,甚至由于外界噪声的影响导致彼此的相关性“失真”。会计指标的显性约束和行权价格的隐性约束要求管理人员既要实现公司财务的稳健增长又要确保公司在股票市场的价值增加。尽管激励的本质是缘于上市公司完成超额利润而对管理人员的奖励,但是这种对超额利润的双重认定标准很容易导致股权激励的停止实施而出现“激励落空”现象。因此,不但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存在选择性偏见[20],而且股权激励的实施结果也存在选择性偏见。

表面而言,一方面是会计指标无法达到行权条件而出现的“激励过妄”,另一方面是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格而出现的“激励虚设”,两者是致使股权激励停止的直接原因。但本质上,股权激励停止的根本原因是公司盈利能力低于预期水平和市场价值显著下跌。此外,股东对会计信息的监督力度、职能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效力以及股票市场的价值波动也对股权激励的实施结果产生了间接影响。本文认为,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是公司价值的两个视角,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是公司治理的两个方面,因此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停止受到公司价值和治理水平的交叉影响。

(一) 股权集中度对股权激励停止的影响

大股东控制的集中式股权治理结构是我国股票市场的基本特征,大股东对管理层的作用显著影响股权激励的效果。[21]Stulz发现由于存在大股东的监督效应,公司绩效与所有权集中度呈正向相关关系。[22]大股东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公司的成本,解决了中小股东“用脚投票”和“搭便车”的问题。[23]徐莉萍等发现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更多地是正向的激励效应, 而不是负向的侵害效应。[24]

然而,大股东的控制权溢价效应却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25]Shleifer和Vishny认为大股东对控制权私有收益的追求是以牺牲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的。[17]张祥建和郭岚发现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资源转移的“隧道行为”和虚增注入资产价值的“支持行为”可以获得中小股东无法得到的私人收益。[26]-[27]潘泽清和张维、Burkart等认为大股东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过程中,必须通过与经营者合谋来实现其目的。[28]-[29]

综上所述,大股东对管理人员的监督效应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有助于增加上市公司的会计回报,所以降低了“激励过妄”的风险,减少了股权激励停止的可能性。此外,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隧道行为”和“支持行为”必须是与管理者串谋后的结果,按照激励相容原理,这种串谋行为必然发生在他们利益协同的基础上,因此就股权激励对管理者的福利效应而言[9],大股东和管理者都有动机齐力推进股权激励的顺利实施。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第一个假设:

假设1: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与股权激励停止显著负相关,也就是股权集中度越高的公司,其股权激励更可能顺利实施。

(二) 监管治理、盈利能力对股权激励停止的交互影响

股权激励契约的有效执行依赖于公司治理环境的制度保障。La Porta等认为一国的法律体系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水平有显著影响。[30]2006~2008年间,中国股权激励的政策管制历经了从探索、发展到成熟的三个阶段。从2006年证监会开始实施《管理办法》和国资委联合财政部下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开始了破冰之旅。2007年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治理专项活动》)、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对上市公司治理和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约束。2008年证监会先后三次出台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1-3号》),国资委和财政部再次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此,证监会、国资委和财政部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开始了严厉的监管,对激励草案中约定的激励对象和行权条件做出了严格的限制。这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解决了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规范了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行为。因此,本文以2008年为中国股权激励政策变迁的分水岭。认定2008年及之前为公司外部治理环境对股权激励监管的相对规范时期,此时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提交的激励草案审核相对宽松;而认定2008年以后为股权激励监管的严格规范时期,这个阶段对激励草案的审核更加严厉,增强了股权激励顺利实施的可行性。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持续的价值增加,所以公司的盈利能力水平显著影响了股权激励的实施结果。由于会计指标的行权条件既是股权激励顺利实施的显性约束和先决条件,也是股权激励的事实依据,因此会计盈余信息的真实性和稳健性成为股权激励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Schipper认为盈余管理是意图为管理者或股东获得私人利益而对外部报告进行有目的的干涉[31],公司治理水平低的公司更有条件进行盈余管理[32]。但是,Bushman认为法律会影响公司财务信息透明度。[33]因此,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治理专项活动和股权激励监管,减少了由于盈余管理而出现的会计信息舞弊行为。所以股权激励监管严格规范的政策变迁使盈利能力水平低的公司,与政策变迁前相比,其会计信息和财务管理更加真实透明,盈余管理水平显著降低。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使上市公司表现出更好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盈余管理水平的降低使其更有可能兑现激励契约所约定的承诺。因此,规范的外部政策环境和改进的盈利能力水平都有助于股权激励的顺利实施,但是政策变迁对实施结果的影响程度却随公司盈利能力的提升而显著下降。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股权激励监管严格规范和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越强都能显著降低股权激励停止的风险,并且激励监管严格规范后对之前盈利能力越差的公司其激励结果的改善状况越显著。

(三) 监管治理、市场价值对股权激励停止的交互影响

有效市场假说认为股票价格始终完全反应了可获得的信息,并且根据信息的种类将市场划分为弱势有效、半强势有效和强势有效。[34-35]然而,张兵和李晓明利用Box-Pierce检验、游程检验和方差比检验研究均表明中国股票市场处于弱势有效。[36]因此,市场价值不能及时反映公司价值,上市公司股价存在被高估或低估的现象。

股票价格对价值的偏离显著影响了股权激励的实施结果。激励股权作为一种期权,其隐性约束是行权价格高于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只有这样管理者才有利可图。然而对于显著高估的股票价格,即使管理者在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努力提高了公司的价值和会计的盈余,聪明的投资者仍会通过套利的市场行为修正股价的市值偏差,进而抵消公司的价值增加,致使“激励虚设”。反之对于显著低估的股票价格,股票市场对股价的修正行为减轻了管理者的压力,他们只要使会计指标能够达到行权条件就可以从股票的市场交易中获利。由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福利效应”[9]和管理者在激励草案制定过程中的“自利行为”[37],缺乏市场价值的隐形约束将降低股权激励的纠偏行为,使股东利益易受到管理者的侵害。

投资者往往愿意为具有良好治理结构的公司股票支付更高的价格[38],因此上市公司治理对企业的市场价值有显著的影响。通过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和股权激励监管严格规范能使股票价格更趋近于公司价值,更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市场预期,从而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也更加切实可行,有助于股权激励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财务理论,股票价格是公司未来所有股利的贴现(Ross等, 2008)。对于同样高估的股票价格,如果出现在股权激励监管严格规范的政策变迁之后,其更有可能切实体现了公司显著的成长性,而反之如果出现在政策变迁之前,其或许仅仅是资本市场的一种“异象”,此时高估的市场价值犹如海市蜃楼,使股权激励变成一种“虚设”。因此,尽管上市公司市场价值越高越有可能使股权激励停止,但是股权激励监管严格规范的政策变迁对实施结果的影响程度却随公司市场价值的提高而显著上升,使市场价值高的公司,与政策变迁前相比,越有可能达到行权价格的隐性约束。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越高会显著增加股权激励停止的风险,但是股权激励监管严格规范后对之前市场价值越高的公司其激励结果的改善状况却越显著。

三、股权激励实施变更的市场反应

(一) 事件研究方法设计

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方法评价股权激励实施变更对证券市场股票价格产生的影响。事件研究方法是利用事件窗内异常收益率(AR, abnormal return)和累计异常收益率(CAR, cumulative abnormal return)来度量股价对信息披露的反应程度。一般而言,当股票的历史信息在价格波动中被赋予了较大权重时采用均值调整模型,而当特定股票与市场组合的反应模型具有很高相关性时采用市场调整模型。[39]为消除方法设计对研究结果产生的差异性,本文对两种模型下的数据结果分别进行了分析。

均值调整模型的异常收益率计算方法:AR=Ri,t-Ri,其中Ri,t为股票i在t日的收益率,Ri=1T1-T0∑t=T1-1t=T0Ri,t为估计窗内股票i的收益率均值。市场调整模型的异常收益率的计算方法:AR=Ri,t-Rm,t,其中Rm,t为证券组合在t日的收益率,本文选取沪深300指数作为证券组合的替代变量。累计异常收益率的计算方法统一为:CAR=∑t=T2t=T1ARi,t。

(二) 股权激励草案公布与停止公告的市场反应

董事会审议并公布股权激励实施草案向市场传递了上市公司实施管理人员股权激励的信息。采用文献中通用方法(吕长江等, 2009; 谢德仁等, 2010),本文选用草案公布日作为实施股权激励事件窗内的时期0,并且将停止公告日作为停止股权激励事件窗内的时期0。从2006年1月1日证监会实施《管理办法》以来,截至2011年12月31日已有112家上市公司114次在遵照《管理办法》披露其股权激励草案后未能按计划完成对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剔除估计窗内收益率数据不完整的股票信息,本文选取了101家上市公司102份股权激励实施草案公布与停止公告作为分析样本。

图1常均值收益模型AR均值图2市场调整模型AR均值从图1和图2的超额收益率均值波动可以发现,草案公布对股票市场价值具有积极的影响,确认了实施管理人员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增加效用。同样,从图3和图4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均值走势与表1中草案公布累计超额收益率均值单样本t检验结果,进一步验证了在草案公布日及后6天的事件窗内,股价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均值在1%的水平上显著大于0的市场反应。

图3常均值收益模型CAR均值图4市场调整模型CAR均值但是草案公布相比,停止公告的股票市场反应并没有显著异常,图1和图2显示,仅在事件窗内的时期0超额收益率明显下降,但在表1停止公告累计超额收益率均值单样本t检验分析中,常均值收益模型和市场调整模型在事件窗内都没有均值显著小于0。这主要是由于停止公告向市场传递的是一种被动信息,影响股权激励停止实施的政策变更、市场异动和会计指标等主动信息已经在停止公告事件之前向市场释放了相关的信息能量,削弱了停止公告的信息含量。因此,利用股权激励停止公告日的市场信息和会计信息难以发现影响股权激励停止实施的主要因素。

(三) 股权激励成功实施与停止实施两类草案公告的市场反应

在上述101家上市公司的102份股权激励停止实施草案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对比分析了290家上市公司的308份股权激励成功实施草案,其中包括了32家首期股权激励停止实施后,再次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布的35份草案。

从图5和图6的超额收益率均值波动与表2的成功草案公布累计超额收益率均值分析可以发现,公布股权激励成功实施草案同样对股票市场具有积极的影响,其在公布前三天开始的事件窗内,市场已经显现出股价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均值在1%的水平上显著大于0的反应。尽管在图5和图6中,成功实施草案公布与停止实施草案公布在事件窗内的超额收益率均值并没有明显差异,但在图7和图8中发现两者的累积超额收益率均值存在显著差异,尤其是在图7中,这种差异性随着实施草案的公布在事件窗内呈放大趋势。通过表2中成功实施草案公布与停止实施草案公布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均值差t检验结果发现,对于常均值收益模型,在公布前三天开始的事件窗内两者收益率均值之差在1%的水平上显著大于0。

这一研究表明,股权激励的停止实施除了受制于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的政策和市场等因素的影响,还与上市公司公布股权激励草案期间的公司治理和财务管理水平、会计信息以及市场价值等因素存在相关关系,这一发现为本文利用股权激励草案公布日的上市公司信息实证分析股权激励停止实施的影响因素提供了依据。

四、研究设计

(一)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所认定的股权激励实施与停止是以上市公司董事会所的股权激励实施草案和股权激励停止公告为依据。自证监会2006年实施《管理办法》以来,截至2011年底,通过中证网上市公司公告查询系统,经手工检索整理,本文共采集到315家上市公司的359份股权激励实施草案,其中有112家上市公司因无法完成股权激励而了114次股权激励停止公告。在剔除数据不完整样本后,本文选取了304家上市公司的344份股权激励实施草案(其中包含了108家上市公司的109份被停止实施草案)作为分析样本,其他公司治理与财务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

(二) 被解释变量

被解释变量为股权激励实施结果的二值变量。对于董事会没有公告停止(包括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的股权激励草案取值为1,否则对于已经正式公告停止实施的股权激励草案取值为0。表3变量定义

分类影响因素变量定义预期符号被解释变量激励实施Incent哑变量,公告股权激励停止取值为0,其它已经结束或正在实施取值为1解释变量股权集中度H10前10位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盈利能力ROA净利润/总资产余额+市场价值TQ(股权市值+净债务市值)/期末总资产-监管治理Gov哑变量,2006~2008年公布的草案取值为0,2009~2011年公布的草案取值为1+市场价值敏感性TQ×Gov股权激励政策变迁对市场价值的影响+盈利能力敏感性ROA×Gov股权激励政策变迁对盈利能力的影响-控制变量债权能力Level资产负债率公司性质State哑变量,国有控股企业取值为1,其它为0行业Industry哑变量,C类行业取值为1,其它为0(三) 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

采用文献中的通用方法,本文选取前10位大股东持股比例的赫芬达尔指数作为股权集中度的解释变量,选用了资产收益率(ROA)和Tobin’sQ分别评价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对于股权激励的监管治理,从2006年的《管理办法》、2007年的《治理专项活动》到2008年的《备忘录1-3号》,证监会对股权激励的监管日趋规范,上市公司治理也日益完善,因此我们选取2008年作为监管治理水平的哑变量,同时引入盈利能力和监管治理的交叉项及市场价值和监管治理的交叉项分析影响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

对于控制变量,风险规避的债权人为了最大化公司破产后的剩余索取权而监督管理者的公司治理和投融资行为,因此负债可以约束管理人员按照股东的利益行事(Jain,2006),反映债权能力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影响了公司活动中股权激励的实施。除了资产负债率外,Logit模型还通过控制公司性质和行业来消除在回归分析中异质性的影响。

(四) 回归模型

本文将采用Logit模型对影响股权激励停止的因素进行计量分析:

LogitIncenti=β0+β1H10i+β2ROAi+β3TQi+β4Govi+β5TQi×Govi+β6ROAi×Govi+β7Leveli+β8Statei+β9Industryi

五、实证检验与分析

(一) 描述性统计

从表4股权激励停止实施影响因素的统计结果来看,在344份股权激励实施草案样本中,有109份(占3169%)被公告停止实施,因此激励实施的均值为0683。其中,ROA的最大值和均值分别为0175和0042,而最小值仅为-0036,说明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水平存在着明显差异。Tobin’sQ最大值达到8487,尽管最小值为0709,但是均值1949显著大于1,一方面表明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水平存在着显著差异,另一方面说明从总体而言,在股权激励实施草案公布期间上市公司具有价值增加的特征。

同时发现,在2006~2008年间草案总数为120份,其中66份(占55%)被公告停止实施,而在2009~2011年间草案总数为224份,同比增长8667%,但其中仅43份(占1920%)被公告停止实施,同比下降3485%。尽管不能排除部分公司后期可能停止实施股权激励,但是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表明2006~2008年间政府部门下发的一系列股权激励和公司治理监管措施以及2008年以来中国A股市值的巨幅下跌促进了股权激励草案的实施。

由第(5)组、第(6)组和第(7)组回归模型的结果可知,ROA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盈利能力强的上市公司更易于实施股权激励,与假设2一致。尽管在第(5)组和第(6)组中,不考虑Tobin’sQ的情况下,Gov的系数也显著为正,说明严格规范的监管有助于股权激励的实施。但是在第(7)组回归中,由于其他因素的影响,使得Gov的系数不再显著,相反ROA×Gov却显著。其中ROA的对数几率比为14627,而ROA×Gov的对数几率比为-15716,这表明如果考虑股权激励监管严格规范的政策变迁,ROA的对数几率比为-1089,因此与盈利能力越强的公司相比,盈利能力越差的上市公司更能有效地发挥激励监管严格规范的治理效应,与假设2论述一致。

从第(1)组和第(7)组回归模型的结果可知,股权集中度H10与激励实施结果正相关,说明股权集中能够有助于激励的顺利实施。但在第(7)组回归中,由于引入了公司价值和治理水平的影响因素,削弱了委托人与人的操控行为,H10的系数不再显著。因此,股权集中度对股权激励停止实施没有显著影响。

六、研究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中国股权激励政策变迁的背景,着眼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停止,探讨了公司价值和治理水平与股权激励实施结果的协同效应。利用中国A股市场2006~2011年间344份股权激励实施草案和114份股权激励停止公告,本文发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能否顺利实施具有显著的选择性偏见,使得股权激励实施结果有赖于公司过去的业绩水平和过去的市场价值,而且这种历史信息的影响程度随着政策变迁表现出显著的差异性。

在治理水平方面,集中式的股权结构增强了公司内部治理对管理者的监督,而股权激励政策从公司外部环境规范了对激励实施的监管,因此公司治理水平显著影响了股权激励实施结果。就价值水平而言,公司内在价值的盈利能力是股权激励实施的事实依据,而外在的市场价值则是实施激励的结果依据,两者相互作用共同影响了股权激励的实施结果。此外,通过研究股权激励政策变迁对股权激励停止的影响,本文发现对于盈利能力水平越高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实施结果(对政策环境变化)的敏感性越小,反之对于盈利能力水平越低的公司则敏感性越大;对于市场价值越高的公司,其股权激励实施结果(对政策环境变化)的敏感性越大,反之对于市场价值越低的公司则敏感性越小。因而股权激励政策变迁使盈利能力水平低的公司和市场价值高的公司,与政策变迁前相比,更有可能兑现激励契约中所约定的承诺。

通过事件研究本文还发现了两个有趣的现象:一是尽管股票市场对公布股权激励的实施草案具有显著的市场反应,但是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激励停止作为被动信息,股票市场对其没有显著反应。所以,上市公司在公告股权激励停止期间的会计信息价值不及公布股权激励草案当期的会计信息价值。二是在股权激励草案公布的事件窗内,股权激励顺利实施的上市公司的累积超额收益率均值显著高于股权激励停止的上市公司的均值。

本文的研究结果对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职能部门规范股权激励政策具有借鉴意义。由于股权激励的实施结果不但受到公司治理、盈利能力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而且又有会计指标和行权价格等双重条件的制约,所以上市公司应依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和现状,在股权激励政策的引导下,量体裁衣制定切实可行的股权激励草案。在激励草案制定过程中,如果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受环境影响高于公司的实际价值,那么,激励草案中的行权价格就应参照公司价值向下调整,反之亦然。然而对于治理水平高和盈利能力强的上市公司,其所设定的行权价格应考虑公司治理和盈利能力的溢价效应,以便股权激励更好地发挥激励效应。

尽管制度环境设置与股权激励草案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准则和依据,他们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股权激励停止实施的可能性,但是本文没有对此进行深入探讨,这两个方面研究的不足之处构成今后可能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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