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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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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范文第1篇

“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为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今年5月,贵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强调。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与“无户口人员”户籍登记作出明确规定,是对“实施意见”的具体落实。

“实施意见”的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促进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户籍改革是当务之急

近年来,贵州省城镇化率不断提升。根据贵州省统计局的报告,2010年以来,贵州城镇化进入快速发展期,城镇化率由2010年的33.81%提高到2014年的40.01%,城镇化人口达到了1403.57万人。

但总体看,贵州省城镇化率严重偏低,难以形成强大的产业集聚和经济支撑能力。因此,制定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效提高城镇化水平,充分激发与释放劳动力红利、人才红利,成为当务之急。

在“实施意见”新闻会上,贵州省公安厅副厅长邹碧声解释了“实施意见”的几个特点。这些“特点”体现了户籍制度改革的紧迫性与改革措施的可行性。

特点之一是更加务实,注重体现时效性。“实施意见”对要完成的几项重点工作都明确了具体的时间节点。例如,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登记;2016年6月前,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挂钩的相关政策;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要求各地在2015年底前,根据“实施意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二是立足实际,进一步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根据“实施意见”,贵州省除贵阳市部分城区,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实现群众自由迁徙的愿望,促进人口向城市城镇聚集。

第三是便民利民,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有些地方民众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至少需要五天,至少要坐30个小时的车,至少要跑两千多公里才能办好”。“为解决户口迁移流程不方便、不快捷的问题”,公安机关简化办理程序,实行户口迁移“一站式”服务,居民办理省内户口迁移,凭有关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无需到迁出地派出所履行户口迁出手续。

最后是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实施意见”秉承以人为本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有关部门将对农村计划生育、水库和生态移民对象予以确认,统一户口登记后,原农村居民享受的计划生育、移民政策及公共服务不变。

回应民众期待

在户籍制度中,备受关注的改革措施是户口迁移政策变动。“实施意见”提出的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包括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比如人才落户等改革举措。当前,全省各地已积极做出安排,启动相关制度改革。

6月中旬,《贵阳市修改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对在贵阳工作生活的符合条件的外地人口申请入户南明、云岩两城区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回应了“实施意见”提出关于贵州两城区积分入户政策的要求。

此前,“积分入户”政策是在整个贵阳市实施,今后,仅在南明、云岩两城区实施此政策,明确在两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包括租赁3年(含)以上,同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5年(含)以上的人员,可以直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需要再参加积分入户。此外,贵阳市“暂行办法”还对积分条件作出调整,拓宽了积分渠道,部分条件下的分值有所提高。

除要求“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实施意见”提出的改革措施还包括“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健全完善居住证制度”、“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以及“积极推进行政区划调整”等。

“实施意见”的一大重点和亮点,是“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此项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实施意见”明确,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后,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统计等部门及时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制度。

长期以来,户籍“性质”的差别,导致城乡居民在教育、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产生巨大差距。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根源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户籍制度,已经不适应统筹城乡发展与破除二元结构的改革需要,消除城乡户籍差别、“剥离户籍与公民经济、政治、文化等权利的联系”,是许多人大声疾呼的政策建议。

促进“人的城镇化”

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制度”建设,是体现“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后重要的改革成效检验依据,其中至少包括财政制度、社保制度以及住房、教育等相关体制机制建设。

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同户籍制度管理改革挂钩”方面,据省财政厅副厅长李桂春介绍,在教育转移支付的分配中,“引入了学生人数的因素,就是学生不论来自城市还是农村,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是一样的”,因此,“财政政策设计上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贵州将根据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情况,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机制和办法。

在医疗保障方面,2014年6月下发的《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消除了两项居民养老保险在身份问题上的界限,做到了制度的统一。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谢丹青说,当前“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统一城乡户籍制度是相适应的,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已取消户籍限制”。

受制于户籍制度,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备受关注。“实施意见”强调“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主要在“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试点”等政策基础上,将实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全部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全额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学校要普遍对随迁子女开放,稳步提高接收比例。

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范文第2篇

(一)积极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努力破解规模过小这一当前农业现代化的最大制约,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将更多现代生产要素、经营模式、发展理念引入农业,推进农业机械和科技成果应用,开拓农产品市场,提高农业组织化、产业化、市场化水平。一是创新规模经营模式,积极利用专业合作、股份合作、土地流转、土地入股、土地托管等多种形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二是着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农业的生产用地、新增生产补贴等政策要向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增强新型经营主体辐射带动能力。按照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认定管理办法,培育新型职业农民1650人。三是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建立政府购买农业公益试点。抓好东辽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启动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引导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经营权。支持代耕代收、统防统治、农资供应、饲料配送等服务业发展,鼓励科技人员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

(二)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继续抓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力争2016年底前完成。启动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建立和完善“三权分置”办法。充分发挥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作用,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互换承包地块。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工作部署,探索将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指标。通过金翼蛋品2000万只一村一场蛋鸡养殖、正旭食用菌产业园、东辽黑猪公司20万头黑猪扩建、东霖草编60万件草编等产业和项目,大力扶持村集体经济、尤其是43个贫困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完成主体改革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配套改革措施的跟进和落实,大力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引导林权规范有序流转,鼓励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加快经营组织创新,探索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三)推进农村金融创新。一是扩大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在东丰县沙河镇、那丹伯镇试点的基础上,东丰整县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探索积累经验,逐步在全市推广。大力支持农业银行扩大业务覆盖面,积极引导其他金融机构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二是加快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进度,在东丰、东辽两县试点的基础上,把龙山区、西安区、开发区吸收进来,力争实现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全覆盖。完善政策措施,简化相关流程,降低贷款门槛,提高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启动畜牧物权抵押融资试点,加强与农业银行等金融部门合作,适时开展畜牧物权抵押融资试点,激活畜牧养殖企业资产,有效解决养殖户发展资金不足问题。四是全面落实农业保险政策,加强与安华、安盟、人保等保险公司合作,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范文第3篇

同志们:

今天会议,是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动员全镇上下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凝心聚力,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对于这项改革,各级高度重视,从2016年开始,上级全部进行了部署,出台并发下了很多文件,召开了多次会议,我旗于今年全面启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上个月召开了培训会,一会儿还要专门给大家培训,请大家认真学习领会,运用到工作中。

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是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和前提。上级文件要求,从2018年起,用1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产权改革,到2020年底,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超过5万元的村达到80%以上,基本消除“空壳村”,培育一批20万元以上的经济强村。所以我们把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作为今年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下面,根据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意见,我讲几点:

一、把握基本原则,做到“四个坚持”。一要坚持集体所有不动摇。无论怎么清,都不能把集体资产清少了、清没了、清垮了,不能让集体资产流失。二要坚持群众参与。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不搞“一刀切、齐步走”,要切实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三要坚持实事求是。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做到客观公正,有力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

二、找准方式方法,抓住“四个关键”环节。一是定范围。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资金、债权债务和非经营性资产等,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土地、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所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二是明方式。要采取先资金后资产、先账内后账外、先资产后资源、先合同内后合同外的清查方式;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明实际数量和管理情况,建立资产管理台账。三是定归属。村级和组级集体的资产要分别确权到村级集体、组级集体,不能打乱归属。对资产归属有争议的,要及时协调解决争议,确实一时难以确定归属的,暂时记入待界定资产。四是强管理。清查核实并确定归属后,要及时完善集体资产管理监督机制,严格按照《内蒙古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将军尧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来处理清产核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同时各村要配合经管站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建设,从而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三、卡住时间接点,明确三个工作阶段。一是准备阶段(10月底前完成)。这个阶段重点是:召开会议,制定《分开实施方案》、印好摸底表格、收集和整理好各类原始资料、开展业务培训、加大宣传等。同时,各站办所要根据工作职责及时提供土地、草地、林地、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文化教育体育设施投资情况等数据资料,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提供处理依据。二是实施阶段(11月20日底前完成)。这是最关键的阶段,所有工作要基本完成,所有数据要汇总上报。这个阶段重点是: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所规定的“组建机构、公告启动、全面清查、审核处置、表决公示、账目调整、填写报表、逐级审核、归档管理”九步流程操作,做到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环环相扣,确保清查数据真实、准确、可靠。三是总结验收阶段(12月底前完成)。这个阶段重点是:开展查漏补缺、审核校验、完善制度、总结提高,完成检查验收,并以乡政府名义,向上一级提交清产核资结果。

四、明确工作重点,统筹推进“三项改革”。一是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制改革。镇里要选择1-2个有净资产且经营性资产较大的村,特别是、沿主要交通干线村、经济发达村,确定为试点,率先开展改革工作,由点到面,逐步扩大范围。二是推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集体成员身份确认与清产核资工作一样,都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这项工作宜早不宜晚,晚做不如早做,做的早可以避免许多矛盾,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成员身份确认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既要坚持民主协商,让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利,特别要注意保护好妇女和儿童。乡镇政府要出台指导性意见,村、组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成员界定办法,并建立健全集体成员登记备案机制。三是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要充分利用当地的资产、资源,走“党建促发展、资源变资产、存量扩增量、服务争创收、合作创共赢”多元化发展路子,引凤还巢,引入工商资本,引导农民土地入股,选择能够发挥各自优势的项目作为起点,发展符合当地特色的集体经济。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国省道沿线等要率先探索全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径、新模式。

五、压紧压实责任,确保工作稳步推进。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当前农业农村非常重要,亟待推进的工作,各村、各站办所务必要切实履行职责,狠抓措施落地,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镇里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查,村级也要成立领导机构,支部书记要亲自挂帅,明确分工,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要强化部门配合。清产核资不仅是乡、村两级的事情,农业办、财政所、林工站、国土所、文化站、计生办等站办所也要根据工作职责及时提供土地、草地、林地、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文化教育体育设施投资情况等数据资料,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提供依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筹推进。

三要加快工作进度。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必须用今年年底基本完成,时间非常紧迫,大家务必严格按照《实施意见》中所规定的时间节点,加快节奏、有序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任务。

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范文第4篇

一、研究探讨、调研探索,出台行之有效的整治办法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6〕1号)文件,随后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对拖欠农民工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详细研究国家和省政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长春市人社局联合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台了《长春市建设领域实名制银行卡支付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并制定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吉林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25项具体措施。在全市建筑领域进行具体推进。同时,结合“两学一做”下工地、普法宣传送服务等活动,积极打造网络信息互联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为农民工宣讲权益保障政策,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的活跃氛围。设计印发了《长春市农民工权益维护手册》及一系列宣传海报,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发放宣传,累计发放各类宣传品5万余份。

二、标准管理、督导检查,完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体系

为规范长春市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行为,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在全市建筑领域全面开展“农民工工资精准支付”行动,实现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五化”管理。截至目前,全市范围内共规范工地218处,完成农民工实名制登记管理15494人,发放农民工实名制银行卡6228张,累计通过实名制发放工资2.48亿元,实现了规范后工地零拖欠。

(一)督导建设单位付款更加细致化。监督和指导建设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农民工的考勤管理,及时统计工程量,在核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明细表》无误后,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工资部分按时存入指定银行。在支付工程款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作为拨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的前置条件,若农民工工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督导建设单位将应付工程进度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督导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更加制度化。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用工的,在农民工或班组进场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进行实名制登记,建立《农民工登记台账》,签订《劳动合同书》或《建筑劳务作业班组(人员)集体劳动合同》,并依据《农民工登记台账》在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银行为农民工无偿代办个人工资银行卡,工资卡须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编制《农民工工资卡清单》及发放记录,监督工资卡发放。

(三)督导劳务分包单位统计更加专业化。工程建设涉及分包的,由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农民工完成的工程量,认真编制每月的《建筑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表》和《农民工工资明细表》,并组织农民工签字确认后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设单位和银行提供《农民工工资明细表》,办理支付工资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用工的,自行编制《建筑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表》和《农民工工资明细表》,组织农民工签字确认后向建设单位和银行申请办理支付工资手续,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四)督导农民工工资发放更加规范化。从近年来欠薪案件情况看,转包、分包现象普遍存在于建筑行业中,以往发生的欠薪案件,多是因为分包的包工头集中领走工人工资,但又未能及时发放到农民工手中,造成发放的脱节。为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长春市人社局通过实行银行卡发放工资,确保实现“一对一”精准发放,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规范化,保证农名工“一人一卡”、及时足额领取工资。

(五)确保政府监管更加科学化。为保证“农民工工资精准支付”行动的有序推进,长春市人社局将联合建设部门进行有效分工,实现科学化监管。在具体工作中,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依据人社部门审核意见返还部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施工许可、对实行实名制银行卡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实名制银行卡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据实名制台账认定发放职工工伤待遇,依法对建筑工地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对建筑工地劳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审核,依据《建筑工地劳动用工管理标准》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调减意见,对不符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调减的建设项目,提出整改意见。

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范文第5篇

一、充分认识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调动计划生育家庭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通过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康工程、奖励优惠政策、婚育新风、生殖保健服务、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等“五进农户”活动,改善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生产的条件,提高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使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精神上得慰藉,带动更多的家庭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农村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积极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康工程进农户活动,促进计划生育家庭生产发展。各乡镇、有关单位在发展农村经济中,要对农村的资金、投资、科技信息投放等,凡是能落实到农户的都要体现出对计划生育户的优先、优惠。

1、县农业部门:对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地、承包地,在承包到户和招标等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计划生育家庭享有优先经营权;退耕还林项目优先考虑计划生育户。

2、县畜牧部门:优先鼓励和扶持计划生育家庭购买畜禽,繁育良种,建立畜禽养殖小区,并无偿提供一定的技术指导,每年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计划生育家庭免费举办8-10期养殖技术培训班。

3、县水利部门:(1)免收承包鱼塘的计划生育家庭的水利费用,其它用水项目的水利收费按政策予以优惠。(2)在兴办小企业需要申办取水许可证时,在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办理。

4、县教育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入学实行优先,根据家庭贫困状况适当减免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的杂费,同等分数优先录取。

5、县劳动保障部门:对进城务工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职业培训,提供用工信息等方面给予优待、优惠;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进城务工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劳务输出时减收中介费50%。

6、县农机部门:对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联合收割机手培训、修理工培训的计划生育家庭,减少应收培训费用的30%;对办理驾驶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计划生育家庭减少应收规费的30%。

7、县工商部门:要大力扶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给予优先注册登记。

8、县民政部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认真解决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养老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优先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

9、县保险部门:积极发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认真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保险问题,对参加养老保险的计生家庭给予优先保费补贴。

10、扶贫开发部门:按照扶贫开发有关政策,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扶贫信贷资金,优先用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积极帮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发展特色产业,开辟增收渠道,切实做到扶贫到户;对低收入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要着力帮助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防止返贫。

11、县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在开展青年志愿者送温暖活动等各项帮扶活动中,要重点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倾斜。同时深入开展“双学双比”活动,提供对妇女的“小额贷款”项目,资助她们发展经济。

12、县卫生部门: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就医时应优惠照顾,检查费用减免10%,住院费用减免20%。

13、县电业部门:电业部门保证计划生育家庭的用电,用电量大的计划生育家庭私营企业,应优先给予电力保障。

14、县土地部门:计划生育家庭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时土地部门应优先给予安排。

15、县城建部门:计划生育家庭需要建筑时,城建部门应优先给予安排,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减免20%的费用。

(二)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进农户,促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宽裕。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以上。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时给予优待。

2、符合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奖励的政策不变,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

3、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参合费补贴。

(三)婚育新风进农户,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及婚育新风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户创建活动,广泛宣传和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科学知识,扎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的氛围,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建设农村社会主义新型人口文化。由文化、文艺部门联合编排一批婚育新风文艺节目,定期在各乡镇、村进行巡回演出;由人口计生部门编印婚育新风宣传手册,免费发放到全县的计划生育家庭。

在政府的主导下,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鼓励引导群众把时代精神与地域文化、乡土文化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群众性人口文化活动。加强农村文化活动的阵地建设,20*年在全县50%以上的村建立农村人口文化大院,使其成为农民群众文娱活动、学习知识、接受先进思想、更新观念的场所。

(四)实行生殖保健服务进农户,促进农村育龄群众身心健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深入千家万户,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做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村,随访服务上门。融合卫生资源,每年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普查普治服务,不断提高农村已婚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建立孕产期保健制度,实行优生关口前移,开展出生缺陷三级干预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五)普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到农户,促进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和民主管理。继续广泛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农村计划生育,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逐步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积极开展村民自治,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开展行风评议,重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使其更好地组织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三、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深入开展

(一)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要有利于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加快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突出重点,简便易行,尽快把基层的注意力和工作重点引导到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水平上来。完善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检查制度,方便群众,注重实效,调动群众自觉参与的积极性。继续推进城镇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属地化管理、便民化服务,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人事制度改革。在乡级,保持计划生育机构队伍的稳定,对管理服务人员定编、定岗、定责。在村级,按照“初聘年龄35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为主”的要求,公开选聘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完善“县管、乡聘、村用”的工作机制。继续开展“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活动,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服务观念,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建立一支职业化、心系群众、为民服务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队伍。

(三)为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提供必要保障。各级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全部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切实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提供经费保障。

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着力抓好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依托《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县级人口数据库,规范引导信息的生成、传递、处理、反馈工作流程,引导基层定期为育龄群众开展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咨询随访等服务,为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提供阵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