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股权激励回购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逐步建立以及产权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公司收购作为实现资产重组和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受到我国政策的鼓励。但是在目标公司看来,收购常常带有明显的敌意。在敌意收购中,收购方一般总是遇到目标公司的抵抗,即反收购行为,唯因有了这种对抗,公司的控制权之争才更加激烈。反收购作为一种与收购相对应的防御行为,是公司面对收购的经常反应,而且随着收购策略和技术的发展,又迫使人们不断创造和设计出新的反收购策略和技术,并由此涉及或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但是,我国收购立法的滞后使得公司收购及反收购的运作缺乏规范和引导,这不利于公司收购及反收购的健康发展。本文旨就公司反收购策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公司反收购运作的法律规制有所借鉴。
一、反收购的外部环境
目前,股权分置改革为上市公司收购创造了空间,股改的方式多为大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股以换取流通权,这种操作会出现以下几种状况:一是大股东所占上市公司股份份额逐步下降,甚至于低于流通股比例;二是由于如配股、转配、增发、发可转债等历史原因,流通股所占比例已大于非流通股,若按送股对价,则流通股所占比例将更加大于非流通股。这两个原因将造成大股东失去绝对控股地位,收购方可以通过在二级市场收购这类上市公司的股份而取得公司控制权。同时,按股改“10送3”的平均对价水平,在流通市值不变的条件下,上市公司股价除权后将下降20%左右,一些公司的股价甚至低于净资产,上市公司的收购价值将得到显著提高。
二、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现状
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已经为上市公司反收购奠定了立法基础,但是对于目标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的内容和监管部门采取的监管措施并未明确。对反收购策略做出明确限制性规定的只有2006年5 月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该《办法》第6条和第7条分别对收购人和被收购公司实际控制人提出了严格规定。第33条规定,收购人做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但是,上述《办法》只明令禁止了“收购人做出提示性公告后”,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采取的对抗性反收购策略,没有对一些预防性反收购策略的董事会行为做出规制,因此,比较而言防御性反收购策略仍有较大的操作空间。
三、上市公司的反收购策略
根据反收购行为实施的阶段不同,可以把反收购大致分成两类:预防性策略和对抗性性策略。预防性反收购是指目标公司在发生收购以前,主要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设计一些条款使收购方控制公司的收购难度增加,或通过公司财务安排增加收购方的收购成本的反收购行为。对抗性反收购行为则是敌意收购已经产生后才采取的补救性措施,主要通过降低自身公司的吸引力,或增大对方收购成本等方式达到阻碍收购的目的。
(一)预防性策略
1.董事轮换制。这种反收购策略的做法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每年只能更换三分之一的董事,这意味着即使收购者拥有公司绝对多数的股权,也难以获得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由于这种反收购方法阻止了收购者在两年内获得公司的控制权,从而使收购者不可能马上改组目标公司。这样就降低了收购者的收购意向,并提高收购者获得财务支持的难度,但其弊端是只能推迟控制董事会的速度,不能最终阻止收购方控制公司。
2.绝对多数条款。该策略的做法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的合并需要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绝对多数投赞成票,这个比例通常为80%。同时,对这一反收购条款的修改也需要绝对多数的股东同意才能生效。这样,敌意收购者如果要获得具有绝对多数条款公司的控制权,通常需要持有公司很大比例的股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收购的成本和收购难度。新《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我国当前的《公司法》对公司特殊事项已经做出了超级多数表决权的规定,超级多数的比例高于三分之二是合法的。
3.董事资格限制条款。董事资格限制是指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非具备某些特定条件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在收购发生以后,通过董事资格某些特定的条件来限制收购方进入董事会,从而阻止收购方取得公司控制权。董事是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让什么资格的董事当选,代表了股东的意愿。因为股东要将经营决策权交予经营管理层,经营管理人员道德、资质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新公司法第147条、148条、149条规定了董事的法定禁入条件,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规定董事比较高的或特定的任职资格条件,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4.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国证监会2005年12月31日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的高管和员工可以获得本公司的股票或股票期权。由于新《公司法》143条规定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用于奖励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因此以回购方式奖励给职工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上限为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也即上市公司的员工和高管持股最多可达公司股本总额的10%,制订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稳定性,从而增大敌意收购者的收购成本。
5.金色降落伞计划。该策略的做法是,在上市公司章程中规定重组管理层时收购者需向上市公司原来的高级管理者支付巨额补偿金的反收购措施。这种方法可以增加收购方的收购成本,降低其收购后的公司的预期利益。我国《公司法》第38条规定了股东大会有权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因此上市公司实施金降落伞没有法律障碍。实践中的惯常做法是,金色降落伞计划的制订和实施需要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请董事会决定,而后由股东大会通过后写入公司章程,这样,实施金降落伞计划的反收购措施就建立起来了。
6.“毒丸”计划。所谓“毒丸”是指在公司章程中预先制定的一系列使收购方对其失去兴趣的规定。当公司遇到收购袭击,“毒丸”计划就启动。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允许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奖励本企业高管和员工,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允许股份公司定向增发股份,2005年12月31日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允许对上市公司职工实施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激励,这些都为上市公司实施毒丸术创造了条件。
7.累计投票制。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候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候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董事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累计投票制可以使中小股东将其支持的候选人选入董事会,而不至于使大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在累计投票制度下,收购人即使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也难以完全改选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但累计投票制对反收购来说也存在弊端,表现在即使收购人没有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也有机会使其选派的候选人进入董事会。我国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计投票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计投票制。采用累计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因此,上市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制定累计投票条款,对收购行为予以防范。
(二)对抗性策略
1.实施拒鲨条款。这种反收购策略的做法是,当面对敌意收购时,立即实施章程或合同中制定的反收购条款,如董事轮换制、绝对多数条款、累计投票制、董事资格限制条款、股权激励计划、金色降落伞计划、“毒丸”计划等。这种策略适合那些在公司章程或合同中已经制定预防性反收购条款的上市公司,或者是通过适时修改公司章程新建立起预防性反收购条款的上市公司。只要这事前制定的反收购条款是合法的,其在触发点的实施自然是没有法律障碍的。
2.帕克曼战术。该策略的做法是,遭受敌意收购的公司反过来对收购方提出还盘,收购敌意收购对手的股票。这种策略适合那些实力雄厚或融资渠道广泛的公司,在对手是一家上市公司并且本身存在缺陷的前提下才宜实施。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这种“收购收购方”的帕克曼战术没有限制性规定,只要目标公司有足够的融资能力,在对手也是上市公司并且本身存在缺陷时,实施该策略是可行的。
3.股票回购。该策略的做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司用自留资金以不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股东发出回购要约;二是通过发行公司债、优先股或其组合,以换股方式回购股票。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允许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奖励本公司职工,新《证券法》允许股份公司定向增发股份,2005年l2月31日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允许上市公司的高管和员工获得本公司的股票或股票期权,都为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战术创造了条件。
4.寻求白衣骑士。该策略的做法是,当遭到敌意收购时,目标公司主动寻求第三方即白衣骑士来“救驾”,以更高的价格来驱逐敌意收购者。如果敌意收购者的收购出价不是很高,目标公司被白衣骑士拯救的可能性就大。新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0条对“竞争要约”的收购人包括目标公司邀请的白衣骑士作出规范,规定“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因此,只要白衣骑士的收购满足《办法》的信息披露要求,该策略的实施也没有法律障碍。
5.诉诸法律。该策略的做法是,以收购方触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对方的收购行为。由于上市公司的收购程序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或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诸如持股量、强制披露与报告等强制性规定。因此,上市公司可以依据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和《证券法》以及2006年9月1日新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找出敌意收购者在履行强制性义务方面的漏洞,并对其提出诉讼。
四、上市公司反收购策略的适用性
上述反收购方法,在市场经济成熟的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使用,但由于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存在差异,这些反收购方法,有的适用于我国,有的并不适用,在具体使用时要进行适用性选择。
适合中国上市公司进行反收购的策略有:一是董事轮换制度反收购方法。该法阻止了收购者在两年内获得公司的控制权,使收购者不可能马上改组目标公司,降低了收购者的收购意向。由于对股价没有明显的影响,这一条款被认为是一种有效反收购预防措施。二是白衣骑士策略。从目前的法规来看,中国证券市场管理者还是比较倾向于这种“白衣骑士”反收购策略的,因为这将带来收购竞争,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三是帕克曼战术。适用于那些实力雄厚、融资渠道广泛的公司,如果双方实力相当,结果可能是两败俱伤。我国目前的法规没有禁止上市公司采用“帕克曼”防御,因此,上市公司可以利用该方法作为反收购的措施。
【关键词】 对赌协议 估值 风险
一、对赌协议概述
对赌协议最初是出现在国外的PE(Private Equity)投资并购中,在国外成熟的市场中,对赌协议应用非常广泛,条款也非常丰富和多样化,主要是用于保护投资人利益。在国内的PE投资并购中,对赌条款也早已不是新鲜事物,自2002年蒙牛与大摩、鼎辉、英联三家外资战略投资者签订对赌协议并成功之后,对赌一词便在中国投资界声名大噪。但从中国的PE投资市场来看,对赌的投资方多是国际知名的投资机构,而融资方则是以最具有融资需求的民营成长性企业为主。近年来,虽说国内资本市场对IPO各类对赌是严格禁止的,但在股权分置改革、定向增发、重大资产重组等领域都变相引入对赌机制。在重大资产重组并购中,尤其是股权并购中,已经全面而深入地引入了对赌机制,包括业务细节承诺、未来业绩对赌、收购款项支付安排、员工股权激励等各方面。其中,对于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资产承诺业绩进行对赌是最常见的协议安排,如未达到目标时的股份追送、差额补足、一元回购等。在PE并购中,行业人士对于对赌协议颇多诟病,国内PE并购对赌失败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据不完全统计,对赌协议成功的比例仅为23%。而国内重大资产重组并购中运用对赌机制近年来却大行其道,并且不断创新,对赌方式也日趋复杂化。对赌协议其究竟有什么含义,在不同环境下的适用会带来怎样不同的效果?
对赌一词的英文相对应的名称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直译过来的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指投资方(或收购方)和融资方(出让方)为保证各自利益而做出的一系列金融条款安排,与期权等传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功能相类似。对赌实际上是一种财务工具,是一种附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其主要内容是: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则投资方可行使一种估值调整的权利,用以补偿高估企业价值的损失,如果约定的条件没有实现,则融资方行使另一种权利,用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而这样一种估值调整机制在中国被翻译为非常形象的“对赌”一词,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东西,其本质是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标的指标,包括净利润值、利润增速、能否上市、股价等,根据不同的指标,设立不同的对赌条件。对赌产生的最主要原因是投资方和融资方的信息不对等以及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融资方经营企业,对企业的实际情况最为了解,而投资方只能通过外部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来对企业进行相对浅显的了解。投资方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往往要求在投资协议中加入对赌条款。同时,签订对赌还有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就是激励作用,对于企业的管理层而言,如果企业的价值提高,管理层也会得到额外股权的激励。可见对赌条款是在投资并购协议签订时一种比较好的设置和安排,也是促进交易达成的一种安排,目前理论界的研究多数认为,对赌协议没有单方面的赢家,对赌协议是把双刃剑,是天使也是魔鬼,成功运用对赌协议的企业如蒙牛乳业、无锡尚德、雷士照明等迅速发展壮大,成为有国际影响力的公司,投资方得到了高额的回报,而对赌失败的企业则损失惨重,融资方甚至可能失去企业的控制权,而风险投资方的高额回报也可能化为泡影。
二、国内对赌失败的原因分析
在国内,国际机构参与的PE投资中对赌失败数量众多,而目前A股IPO市场也不接受对赌机制,其原因在于对赌协议可能使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和存在不确定性,并可能导致公司管理层的变化,也担心企业IPO完成之后募集的资金被控股股东用来偿还PE,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上市时间对赌、股权对赌、业绩对赌、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安排、企业清算优先受偿等是目前IPO审核中严格禁止的。在国外,PE对赌条款运用得非常普遍和熟练,国外企业签订的PE对赌协议内容通常比较全面,包括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六个方面的内容,而不管是何种类型的对赌协议条款,最后往往涉及的都是投资方所占股份数额的变化。而国内目前签订PE对赌协议则主要集中于财务绩效和股权回购方面。如果达到事先约定的标准,投资者无偿或以较低的价格转让一定的股权给融资方,或者投资方追加投资,或者融资方获得一定的期权认购权等。综合各类失败的案例来看,PE投资对赌失败的最主要原因是估值太高,而估值高的原因则非常多样化。
现在国内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的问题,在风险投资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往往被迫签订不切实际的对赌条款,同时企业可能盲目追求更大规模的投资额和更高估值要求的企业,在缺乏客观判断的前提下,可能并没有认识到对赌协议的风险,可能会以十倍的风险去博一倍的收益。实际上,目标太高不管是对于短期还是长期,不管对于投资方还是融资方,不管对于企业的经营者还是企业本身,都是非常不利的。首先,对赌条款的双赢或双输是同时实现的。过高的目标最终会导致双输的结局,如果目标难以实现,融资方有可能失去企业的控制权,而投资方也只能得到一个经营失败的企业的控制权。目前国内的投资方多为财务性质或战略性质的投资者,而不是真正为了企业控制权,作为擅长资本博弈的机构投资者,他们关注的短期利益和自身的安全退出,企业的具体管理权力也并非他们所预想的目标。其次,研究表明,不同难度的对赌目标对企业家的激励效应是不同的,高难度对赌目标下企业家的努力水平与没有对赌协议时相同,对赌协议的激励效果取决于激励目标难度的高低。再者,过高的目标也导致企业的短视行为,使企业潜力过度开发,将企业引向过度追求规模的非理性扩张。最后,对赌协议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公司内部治理,使企业重业绩轻治理、重发展轻规范,从长期来看对公司的发展同样有害。
除估值目标意外,对赌失败还有一些其他原因,如摩根斯坦利主导的蒙牛并购和永乐并购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蒙牛实现了双赢,而永乐却是双输的结果。经过对比可以发现,两者引入外资时,所处的行业发展环境不同,遇到的竞争者的情况不同,企业管理层的领导力和决策也不相同。参与对赌的融资方往往自身发展到了迅速成长的阶段,外部的环境非常好,此时,融资方往往会高估自身的发展能力,同时,作为拥有丰富经验的国际大投行,对于对赌条款和各类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理解要比国内的融资方深厚的多,国内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容易陷入被动。
三、如何实现对赌协议的双赢
在国内企业并购重组谈判中,由于企业大多处于比较平稳的发展期,而不是类似PE进入时的发展初期,被收购方往往并不是处于急切的需要融资的阶段,或者说引入投资方的目标并不在于资本需求,而在于资源的整合,生产优势的互补,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的引入等非财务性的目的。投资方并不是追求短期的资本升值利益和资本的撤退,而是希望通过资产并购来得到企业控制权,通过企业本身的成长和经营的发展壮大来取得收益。因此,交易双方地位相对更加平等,而且不管是在短期和长期目标上来看,双方目标都是一致的,即立足于被投资企业的长期稳定持续的发展。此时,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签订的并购合同中,在有必要引入对赌条款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用对赌的体制,充分发挥对赌的激励作用,同时也可以促使被收购方在收购时进行合理估值,不要设定过高的财务目标,避免估值偏差而带来的风险,有利于双方交易的公开透明和公正。但是国内企业在应用对赌条款时,不应一味照搬国外的模式,必须结合国情和自身条件进行分析,设计符合自身行业、企业特点以及未来市场发展趋势的操作方案,在运用对赌协议时,也要注意一些问题。
要有充分的风险意识,考虑对赌协议的签订是否必须。对赌协议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融资方必须充分估计对赌的上下限,要考虑到自身的承受能力。企业融资的方式有多种,只有在条件较为成熟的情况下才选择对赌协议方式融资,以对赌的方式融资需要首先创造一定的条件,包括拥有一批相对成熟的企业经营者,企业经营着具有高风险偏好,股价能够反映企业的价值,对企业未来价值的预期可以作为判断未来企业价值的依据。对赌协议的签署一定回归到企业的基本面。由于目前国内的企业对于估值及金融衍生品并不了解,如果盲目地采用对赌条款,反而会增加双方谈判的难度和延长交易时间,甚至错失交易良机。
设立合理的估值目标及调整方案,这是对赌条款之核心所在。如果设定的目标太高,则存在为赢得博弈而短期内过度开发的可能,也可能给管理层带来过大的压力,反而失去了激励作用,设定过低的目标,则没有激励的作用。企业不应急功近利,急于外资的引入,而是应该认真研究估值的方法,综合运用多种指标,而不是单单的财务业绩指标。国内并购在运用对赌协议时,一般不应简单以净利润作为未来业绩标准,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衡量标准。非经常性损益会对企业当期利润产生较大影响,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能使企业当期盈利能力以及未来盈利能力更加公允和客观,可以避免企业管理层为了急功近利,体现短期良好业绩,而人为编制利润,从而影响对赌结果。
最好将对赌协议设计为重复博弈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期权博弈估值模型。对赌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信息不对称,重复博弈的好处在于可以降低博弈的不确定性,解决签约后信息不对等的问题。蒙牛和摩根斯坦利所订的对赌协议就是典型的分层博弈。通过小筹码阶段的博弈,投融资双方可以通过前期的博弈增进双方的了解和信任,也可以累积丰富的数据,也可以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在并购中引入对赌协议也是一场博弈。对赌协议的存在有它的价值和合理性,关键是如何运用,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对赌的作用,同时避免出现对赌的负面作用。对于投融资方和并购受让方,都需要有足够的抗风险心理准备,更主要的是,应当对自身、对未来市场前景、对经营管理模式都有足够的了解和科学的判断,科学预判经营业绩的持续性及业绩增长的可能性,只有这样,对赌协议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收购方和被收购方产生正向激励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浩、汪芹:初创型民营企业融资问题新解――对赌协议[J].中国集体经济,2012(5).
此次双汇国际收购史密斯菲尔德,实际上准备了两套截然不同的方案,具体采取哪一种方案取决于史密斯菲尔德现有债务的重组情况。但无论采取哪一种方案,若能完成收购,史密斯菲尔德的后续整合发展和去杠杆化,都是双汇国际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2013年6月18日,美国大型肉类加工企业史密斯菲尔德(Smithfield foods,SFD.NYSE),公布了其与中国最大的肉类加工企业双汇国际控股公司(下称“双汇国际”)之间进行并购交易的公告,这起规模空前、极具轰动效应的中美两国食品加工企业并购案全貌,得以初步展露在投资者面前。对双汇国际而言,这场自2009年就开始的追求也得以取得阶段性胜利。
根据披露的交易声明和交易方案,双方对SFD的估值达到71亿美元(SFD的股权价值和净债务价值之和)。按照这个估值水平,双汇国际将以34美元/股的价格对SFD发起全面要约收购,该收购价格较2013年3月28日SFD的收盘价溢价31%。仅从溢价水平来看,双汇国际就已充分表现出对SFD志在必得的迫切。
但双汇国际的诚意和决心绝不仅限于此。通过对交易方案和SFD的分析,双汇国际为收购SFD进行了大量的安排,无论是从交易架构,还是融资安排,都用心良苦。
非典型“杠杆”收购
双汇国际是一家注册在开曼群岛的离岸公司,其主要股东有鼎晖、高盛、淡马锡、新天域及双汇国际高管团队持股公司(兴泰集团)等。在此基础上,双汇国际又通过两家离岸公司间接持有境内双汇集团100%股权并进而持有上市公司双汇发展(000895)共计73.26%股权(双汇国际股权架构形成过程可参见本刊2007年3月号《双汇“激励局”》一文)。SFD则是一家注册地在英属维京群岛(BVI)的纽交所上市公司。因此,从双方现有股权架构来看,这起并购属于两家境外公司之间的并购。正是由于这一特点,此次交易架构的安排也显得相对丰富多彩一些。
双汇国际收购SFD普遍被外界称为是杠杆收购,但根据SFD披露的交易公告,此案并非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杠杆收购方案,更为恰当的说法是游走在杠杆收购边缘,在杠杆收购上跳舞。
双汇国际此次收购SFD从本质上来讲,只是一起上市公司的全面要约收购案,整个方案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全面收购SFD已发行在外的股份,此部分涉及金额至少在47亿美元以上;二是对SFD的现有债务进行重组,以减轻其债务负担,该部分涉及金额在39亿美元左右。收购过程大体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双汇国际设立全资子公司Sun Merger Sub
双汇国际在BVI注册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Sun Merger Sub(图1),以该公司作为此次并购的壳公司。显然,双汇国际在BVI而不是在其他离岸地区设立并购壳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后续与SFD的整合。而双汇国际设立Sun Merger Sub所投入的初始资本金,预计将依据收购支付对价与外部融资额加以确定。
第二步,Sun Merger Sub全面要约收购SFD
双汇国际在完成设立Sun Merger Sub后,依据其与SFD达成的并购重组协议,对SFD已上市发行的普通股按34美元/股的价格发起全面要约收购。收购完成后,SFD退市并成为Sun Merger Sub的全资子公司(图2)。
截至到收购协议公告日,SFD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计约1.39亿股,按34美元/股计,Sun Merger Sub大约需支付47.26亿美元收购资金,但这并不是股份收购金额的全部。
SFD是一家历史悠久的公司,上市时间也比较长,因此其股权结构除了普通股股份之外,还包括了因多种原因形成的股份,最主要的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形成的3类股份。而对于这些股份,双汇国际(Sun Merger Sub)也需承担相应的收购成本(由于激励股份来源不同,各自的收购价格也相应不同)。经测算,该部分收购成本预计在0.88亿美元左右(表1)。
也就是说,双汇国际为了完成对SFD所有股份的收购,需要支付现金在48.14亿美元左右。这部分现金来源,主要依靠中国银行的贷款加以解决。2013年5月28日,中国银行向双汇国际出具了贷款承诺函,中国银行将向双汇国际发放总额为40亿美元的优先级担保抵押贷款,贷款利率为LIBOR(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加边际利率。双汇国际为获得该笔巨额贷款,采取了资产抵押和信用担保相结合的方式,用于抵押的资产是其所有的资产和财产权(包括收购后持有的SFD全部股权);在信用担保上,Sun Merger Sub、SFD及其子公司不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全部由双汇国际的其他相关子公司进行担保。双汇国际在获得这笔贷款后,将以资本金的形式注入Sun Merger Sub,以收购SFD的股份,该笔贷款将在此次并购完成后5年内到期。
在40亿美元贷款之外,双汇国际此次收购尚有8.14亿美元的资金缺口,其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值得关注。双汇国际的主要资产是双汇发展,2011-2012年双汇发展分别实现净利润14.65亿元、30.69亿元,按双汇国际合计持股73.26%股份计算,归属其利润额分别为10.73亿元、22.48亿元,这与8.14亿美元(约为50.31亿元)资金缺口相比有着不小的差距。
第三步,SFD吸收合并Sun Merger Sub
Sun Merger Sub完成对SFD的收购后,即由SFD吸收合并Sun Merger Sub(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反向三角并购),SFD成为双汇国际的全资子公司,Sun Merger Sub则注销(图3)。经过此次操作,在产业结构上,双汇国际初步形成国内以双汇发展为主,国外以SFD为主的双轮驱动模式;在财务状况影响上,SFD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其债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中国银行40亿美元贷款全部由双汇国际承担,与SFD无关),能大体以当前的资本结构状况运营。
第四步,对SFD进行债务重组
虽然双汇国际40亿美元收购资金贷款与SFD没有直接关系,不反映在SFD的资产负债表上,不会增加SFD的债务负担,但双汇国际依然决定对SFD的债务进行重组。
根据SFD年报,截至2013年4月29日,SFD债务总额为46.18亿美元,主要由经营性债务、应计费用、银行借款、债券及退休金计划等项目组成。此次债务重组涉及的种类主要是循环贷款、银行定期借款和债券,重组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循环贷款、银行借款的额度及融资方进行调整和针对债券的赎回,涉及已发生的债务金额在24.65亿美元左右。
整个债务重组工作由摩根士丹利充当融资顾问,所获得贷款额度和贷款资金全部由SFD的相关资产进行担保或抵押。由于无法得知具体的融资细节,很难对债务重组收益进行详尽分析。但毫无疑问的是,双汇国际意图通过这样的方式,使SFD获得更加优惠的资金(表2)。
经过上述环环相扣的四个步骤,双汇国际得以将SFD纳入囊中,一举奠定其在国际肉类加工市场的领先地位。
仔细分析,双汇国际的收购方式并非典型的杠杆收购,虽然此次收购的杠杆比例较高(若双汇国际投入自有资金8.14亿美元,则此次收购的杠杆比率在5倍左右),但贷款资金的担保、抵押方式与典型的杠杆收购有着巨大的区别。加之双汇国际在并购声明中所做的一系列承诺,比如不关闭SFD任何原有工厂、SFD的管理团队和职工队伍将继续保留原位等,都与典型的杠杆收购有着明显的不同(附文)。
紧接着,双汇国际将面临如何偿还中国银行5年内到期的40亿美元巨额债务难题。
债务偿还难题
一般而言,偿还并购贷款的主要方式无外乎是依靠企业分红、借新债还旧债、转让股权(资产)等,但对双汇国际的40亿美元巨额债务而言,采取上述方式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从分红来看,双汇国际偿债资金预计将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双汇发展,二是SFD,但这两家企业近几年经营状况不足以对债务偿还形成有效支撑(表3,按1:6.19汇率折算)。考虑到这两家企业都还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后续发展项目的因素,双汇国际依靠旗下两家主要企业的经营性收益解决全部债务问题难度可想而知,可选的方式是依靠经营性收益解决债务利息。
借新债还旧债或者进行债务展期,也只是以时间换空间,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还有可能进一步加重双汇国际的债务负担。
转让股权或许是一种有效方式,但双汇国际必须首先创造出转让股权的空间。以收购公告日为基准,SFD股权价值约47亿美元;双汇发展市值112亿美元,双汇国际持股73.26%计算,折合82亿美元。双汇国际持有双汇发展和SFD的股权价值合计129亿美元,40亿美元债务约占31%。由于双汇国际不可能丧失对双汇发展和SFD的控股权,假设以持股51%为限,双汇国际利用股权转让偿还债务的空间为48亿美元,虽与40亿美元债务相当,但这一安全边际有限,蕴含着一定的风险。比如,二者的股权价值届时是否还能维持这样的水平?双汇国际如何顺利实现减持双汇发展22.26%股权?投资者是否愿意投资一家非上市公司SFD?诸如此类的问题,都要求双汇国际尽可能地创造出更大的股权转让空间,以扩大其偿还债务的安全边际。
因此,为解决债务难题,双汇国际可能采取的策略是依靠两家主体企业经营性收益解决期间利息,同时着力提升经营绩效,增厚股本和企业价值为股权转让创造更大空间,并辅之以债务重组以备不时之需。但要顺利落实这一思路,还受制于产业政策、经济环境等一系列外部非可控因素,加之双汇国际为获得40亿美元贷款几乎将其所有的资产进行了抵押或担保,一旦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将会对双汇国际产生重大打击。因此,双汇国际在收购方案上必须做出其他的安排。
隐藏的杠杆收购
实际上,为降低债务问题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在摩根士丹利的协助下,双汇国际为收购SFD准备了另外一套截然不同的收购方案,即对SFD采取杠杆收购。此方案的主要步骤是:
第一步:双汇国际依旧在BVI设立并购壳公司Sun Merger Sub;
第二步:Sun Merger Sub以优先级无担保方式融资8亿美元,SFD利用其现金、现有循环贷款额度融资(预计5亿美元)与Rabo银行贷款额度融资,辅之双汇国际部分现金,共同组成收购资金池,完成对SFD所有股份的收购。
第三步:Sun Merger Sub与SFD吸收合并,SFD存续,Sun Merger Sub注销。
这种操作方式就是杠杆收购。收购完成后,SFD账面资金将会减少,负债将会上升,并由于吸收合并Sun Merger Sub,后者8亿美元的债务也体现在SFD的账面上。SFD的债务具体增加多少,虽然需要看其现金使用情况及双汇国际投入配套资金的多少,但毫无疑问的是,SFD将背负48.14亿美元收购款的绝大部分,其资产负债率将会大幅攀升,甚至有可能出现超过100%情况(截至2013年4月29日,SFD资产77.16亿美元,负债46.18亿美元,净资产仅有30.98亿美元,与48.14亿美元收购款相比有着不小的差距)。
可以肯定的是,若该方案能得以实施,此次收购融资的债务风险将主要由SFD承担,双汇国际除SFD以外的其他资产将得到隔离,系统性风险将大大降低。但实施这一方案的前提条件是,SFD的现有债权人同意按照双汇国际的要求对相关贷款条件进行调整。因此,考虑到SFD的市场信誉、行业地位及收购完成后的增长趋势,不排除双汇国际在收购SFD方案上采取了“声东击西”的策略,即以对SFD现有债务进行重组为条件“迫使”债权人同意其调整方案。或许,对SFD实施杠杆收购,才是双汇国际的真实想法。
SFD于2013年 7月19日公告,Sun Merger Sub已完成总额高达9亿美元的优先级债券的发行。债券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2018年到期,票面利率为5.25%的5亿美元债券;另一部分是2021年到期,票面利率为5.875%的4亿美元债券。显然,根据这一融资成本,如果SFD现有主要债权人愿意继续和SFD保持债权债务关系,将不得不同意对相关贷款条件进行调整,这不仅将增厚SFD的净利润(仅考虑SFD在2007年发行的,于2017年到期的5亿美元债券,如果其利率调整为5.25%,在不考虑所得税因素的前提下,将每年增厚SFD利润1250万美元,约为其2012年净利润的6.8%),而且还能“帮助”双汇国际实施杠杆收购(表4)。
无论最终采取哪种收购方式,对双汇国际而言,都将要对SFD进行整合和调整,因为此时的SFD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已非同日而语。
风光不再的SFD
SFD是一家历史悠久的企业,1936年在美国弗吉尼亚州成立,迄今已有77年的历史。如今,SFD已发展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生猪生产商及猪肉加工供应商,拥有Smithfield、John Morrell、Farmland等12个核心品牌,业务遍及十余个国家和地区,可谓风光无限。
但最近几年,尤其是2006年以来, SFD的竞争能力越来越不被市场所认可,最突出的反映是其股票的回报长期跑输大市和行业(图4)。
简单分析,美国资本市场之所以对SFD给予较低的估值和预期,主要是由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原因一:抗风险能力较差,利润率波动大。美国有三家主要的肉类加工企业,分别是泰森食品(TSN)、荷美尔食品(HRL)和SFD。这三家企业中规模最大的是TSN,SFD居其次,HRL最小。近几年,三者的营业收入基本保持一个均衡增长或变化的趋势(图5),但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化情况则各不相同,其中尤以SFD的波动幅度为最大(图6)。这也就意味着,在面临相同的外部环境下,SFD对经营成本及风险的控制能力相对较差。
原因二:资产负债率偏高,财务费用消耗大。在2003-2012年10年期间,SFD的资产负债率一度达到70%,这在资产负债率普遍偏低的美国上市公司中算是一个异数(表5)。高负债率带来的直接后果是SFD财务费用(含历年债务重组形成的损失)侵蚀了其大部分营业利润,对SFD的盈利能力提升形成很大的制约(图7),并有可能使其陷入高负债—融资成本上升—增加债务重组损失—提高负债率的恶性循环。因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何SFD的股东要求将其资产进行拆分的想法。
在SFD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双汇国际实施了杠杆比例比较高的收购。无论这部分收购贷款是否会最终落在SFD的资产负债表上,尽可能、尽快地对SFD去杠杆化,优化SFD资本结构都是双汇国际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双汇国际做出不关闭SFD工厂、不裁员等并购承诺后,难度将会更大,留给双汇国际的解决空间已显不足。
去杠杆化的猜想
按照一般的操作逻辑分析,要对SFD实施去杠杆化,双汇国际可以选择的方式有三种。
一是发行优先股。虽然优先股采取的是固定股利支付,与债务定期付息类似,但优先股是一种权益资本,利用优先股募资并对债务进行置换,将能有效地降低SFD资产负债率,增强信用评级,降低融资成本,规避债务融资的财务风险。另外,优先股股东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从而使SFD的控制权牢牢把握在双汇国际的手中。
二是在不影响双汇国际控制权的前提下,引入部分普通股股东。实施这个方案关键是时点的选择,这是因为双汇国际是以溢价31%的水平收购了SFD的股份,双汇国际需保证或使新的投资者认同甚至按照超过这一估值认购SFD增发的普通股。一个可考虑的方案是双汇发展采取非公开发行并配套一定比例资金的方式收购双汇国际所持有SFD的股权,收购完成后再用配套资金对SFD进行增资。但这将涉及诸多审批事项和配套资金比例确定等问题,要顺利完成必将耗费较长的时间。
三是在获得新的权益性资本后,对现有债务进行重组,包括贷款条件的重设、金额的调整等,为SFD争取时间。
此外,双汇国际也可考虑将SFD重新上市,但这种方案更多的是结果,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对SFD去杠杆化的作用不是十分明显。双汇国际是否还有其他方式解决SFD的债务问题,值得期待和关注。
启示与借鉴
双汇国际收购SFD是一次重要的资源整合。通过收购,双汇国际将降低对肉养殖市场的依赖,可以引进SFD成熟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并拥有了一支国际化的经营团队。对SFD而言,避免了被拆分的命运,将来还可以利用双汇国际的渠道和市场营销网络,扩大其产品在世界范围,尤其是中国市场的市场占有率。美国人的饮食习惯,导致了美国猪肉价格没有中国高。最近一年来,中国国内生猪收购价格,每公斤在13元上下波动,而美国的生猪价格,每公斤则在10.65元上下波动,总体比中国低了20%。可以预见的是,若收购成功,在中国市场将会很快出现本土化生产的SFD产品。对SFD管理层而言,收购完成后将获得留任并获得数额不菲的各种奖励。从目前来看,这场并购照顾到了各利益相关方,是一次共赢的并购。
在这过程中,不应忽视的是双汇国际为收购SFD体现出的坚持、等待和忍耐,以及抓住机遇进行战略调整和资源整合的魄力和决心。双汇国际无疑给当下急于国际化的中国企业上了一课。
在收购方案上,此次双汇国际收购SFD实质上准备了两套方案,一套方案从本质上来讲,只是一起收购资金杠杆比例比较高的上市公司全面要约收购案,另一套方案则是以杠杆收购为主要方式的上市公司全面要约收购,决定双汇国际如何取舍的是SFD债务重组情况。这样的交易安排非常灵活,环环相扣。如果SFD的债权人同意双汇国际开出的重组条件,双汇国际则采取杠杆收购的方式,如果不同意,双汇国际则采取一般方式完成并购并迅速对SFD进行债务重组,更换债权人。双汇国际能做到这一点,和其以股权为纽带,与鼎晖、高盛等国际金融资本形成利益共同体的背景密切相关。
对于本文内容您有任何评论或补充,请发邮件至。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杠杆收购,那就是用别人的钱收购别人。杠杆收购的最大特点是,收购方只投入少量的资金,其余的收购资金则以抵押收购对象的资产方式获得。一个典型的杠杆收购主要由四步组成(附图):
第一步:收购方少量出资成立一家并购壳公司;
第二步:壳公司从外部融资,收购标的企业具有投票权的51%股权,实现对标的企业的控股;
第三步:标的企业与壳公司合并,标的企业存续,壳公司注销,标的企业承接壳公司之前收购51%股权时发生的债务;
第四步:收购标的企业以自身资产为抵押从外部融资,收购剩余49%股权(或将49%股权直接置换为对标的企业的可转换债券或无投票权的优先股),标的企业成为收购方全资控制的子公司。
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杠杆收购的融资方式一般有股权融资、垃圾债券、优先股、定期贷款和循环贷款等,各种方式资金所占的比例主要依据收购标的情况及收购方的诉求而定,但股权融资额一般不会超过30%。
杠杆收购最大的好处就是能以较少的资金完成收购,大幅提高了收购行为成功率,并能显著提高投资收益水平。但由于杠杆的存在,其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在杠杆收购中,由于标的企业是以自己的资产为抵押融资回购本企业的股份,会显著增加标的企业的债务,提高资产负债率,放大了企业永续经营的风险。因此,杠杆收购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是管理层收购或取得管理层的积极配合,KKR杠杆收购RJR.Nabisco就是很好的例子;
一、做好资本交易税收管理和检查的前期工作
(一)熟悉资本交易事项涉及的税种及相关税收政策
不同的资本交易事项涉及的税种不尽相同。概括起来说,资本交易事项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这些税种除基本规定外,还有若干与资本交易事项相关的专门税收政策,税务人员和纳税人最好都能熟悉、理解、正确适用这些政策。以股权转让和股权收购的现行税收政策为例,股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但单位将股权作为金融商品转让的,应征收增值税。企业转让股权,在企业所得税中可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符合条件的,也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或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股权划转、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限售股除外)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个人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可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但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同理,也应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发现资本交易事项
有企业就有与资本有关的税收问题。企业在新办设立、存续期间、兼并重组和注销解散时都会发生相应的资本交易事项。企业在新办设立或存续期间接受股东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事业单位改制,企业存续期间的股利分配,企业债务重组,企业股权、资产的转让或划转,企业合并、分立,企业注销或破产清算,均是比较重要的资本交易事项。
资本交易事项比较多地发生在新办企业、拟上市和已上市公司、企业集团、热点行业、快速发展的行业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中,我们可以通过工商登记信息、上市公司公告、企业公开信息、新闻媒体报道、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资料等多种途径发现。
(三)正确确定资本交易事项的类型
从与资本交易事项有关的现行税收政策梳理看,资本交易事项的类型主要有: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事业单位改制、债务重组、股权转让与股权收购、资产转让与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撤资减资、非货币险资产投资、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权分置改革、股权激励、股权划转、资产划转、划入资产、股利分配、企业清算等。还有一些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型资本交易事项,如股权稀释、股份回购、对赌协议等,目前没有专门的税收政策规定,需要我们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甄别处理,甚至需要根据税法原理去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有的资本交易事项只能归属于一种类型,如债权转股权只属于债务重组;有的资本交易事项可以归属于几种不同类型,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到现存企业,就还有可能属于资产转让与资产收购、资产划转、划入资产、增资扩股等类型。不同的资本交易类型可能有相同或类似的税务处理,如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前提、条件和具体做法基本相同;不同的资本交易类型也可能有不同的税务处理,如资产收购和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前提、条件和具体做法均不相同。因此,资本交易事项类型的划分直接影响到其具体的税务处理,尤显重要。纳税人具体的资本交易事项应该划归何种类型,需要我们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和纳税人对该资本交易事项税务处理的取向,对资本交易事项的具体交易过程和要件进行仔细分析后确定。
二、做好资本交易税收管理和检查的基础分析
(一)准确辫别资本交易各方在资本交易事项中的角色
从不同税种角度考察,资本交易各方在资本交易事项中的角色各异,税务处理的内容也不相同。以资产转让和资产收购为例。涉及货物、股权、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转让,一方为销售方或转让方,另一方为收购方或受让方。在增值税的处理上,销售方或转让方主要关注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增值税的问题,收购方或受让方主要关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或将来再销售或转让时能否差额征税问题。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如果作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文件规定的资产收购类型处理,转让方主要关注是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问题,收购方主要关注所收购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如何确定问题。资产的转让方为个人的,应关注是否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否适用分期缴税政策问题。在印花税中,资产转让和资产收购的当事各方为立合同人或立据人,应关注是否要缴纳印花税、如何计算印花税、能否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从契税角度考察,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关注是否要缴纳契税、如何计算契税、能否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从土地增值税角度分析,涉及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方应关注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能否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购买方或受让方应关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确定问题,以备将来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二)正确确定资本交易事项涉及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资本交易事项相关当事各方如果需要纳税,就要正确确定涉及的各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避免发生未按规定期限和地点纳税的问题。就增值税来说,销售方或转让方销售货物等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应符合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中,对有可能产生所得的当事一方来说,无论是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都要正确确定不同资本交易事项的重组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及其纳税地点。资本交易当事方为个人且可能产生所得的,也要正确确认“每次”资本交易事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尤其要关注转让股权、不动产和其他非货币资产的纳税地点。印花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也应符合相关税种的规定。
(三) 准确计算资本交易事项涉及税种的计税依据或应纳税额
资本交易事项相关当事各方如果需要纳税,就应准确计算涉及的各税种的计税依据或应纳税额,避免多或少纳税问题的发生。要正确计算缴纳增值税,关键是要准确确认资本交易事项涉及的货物、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销售额,计算相应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要正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关键是要准确确认资本交易事项的收入额和扣除项目金额。要正确计算缴纳印花税和契税,关键是要准确确认资本交易事项的印花税计税金额和契税计税依据、计算相应的应纳税额。要正确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关键是要准确确认资本交易事项中涉及转让房地产的销售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计算相应的应纳税额。
对于采用资产负债表下的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来说,在资本交易事项适用“暂不确认”或“分期计入”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还要正确计算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四) 准确确定资本交易事项涉及的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
资本交易事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在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一方面,资本交易事项涉及的资产、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直接关系到资产、股权转让所得的正确计算,而资产、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又受资本交易事项发生之前其税务处理的影响,不一定与其账面价值相等,需要全面准确确定;另一方面,通过资本交易取得的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应按其公允价值确定,因此,资本交易各方应确保资本交易作价的公允性、合理性、正当性。在适用特殊J性税务处理下,如果适用“暂不确认”的税务处理方法(主要有债权转股权、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资产划转、股权划转),除科技成果投资入股外,资产交易各方取得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在资本交易事项中转移的资产、股权或放弃债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如果适用“分期计入”的税务处理方法(主要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股权的转让方(投资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转让资产、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并随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逐步调整,资产、股权的受让方(被投资企业)取得被转让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应按其公允价值确定。
三、做好资本交易税收管理和检查的特殊处理和后续管理工作
(一)依规审核资本交易事项适用不征税、免税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前提、条件和手续
在现行税收政策中,资本交易事项涉及的主要税种有的不征税,有的免税或者减税,有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但其适用前提、条件和手续各不相同。如,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多次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的条件是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即“人随资产走”。在企业所得税中,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和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前提是必须有股权支付,且要符合目的条件、比例条件、经营连续性条件、权益连续性条件,还要按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重组各方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以下简称《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和相关资料;而股权划转、资产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则没有股权支付的前提,也不需要确定重组主导方,但也要符合股权控制条件、目的条件、经营连续性条件、会计处理条件,交易双方也要按规定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纳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的前提仅是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但要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以下简称《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印花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重组改制、合并、分立等事项也有免税、减税或暂不征税的规定,但其适用前提和条件也不完全一致。
(二) 搞清不同资本交易事项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点
在企业所得税中,不同资本交易事项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则并不完全相同。如,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资产划转、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规则是“暂不确认VS原有计税基础”,即资产、股权转出方暂不确认所得,资产、股权转入方按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所取得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规则是“税转股VS评估价为计税基础”,即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获得股权对价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税前扣除。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规则是“分期缴税vs评估价为计税基础”,即投资方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公允价值确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规则是“递延纳税vs评估价为计税基础”,即投资方的技术成果转让所得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纳税,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税前摊销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