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食品安全的基本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日本;食品安全机制;改革;启示
一、规制与食品安全规制
作为社会性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规制是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为目的,对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一定的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规制。在国外,食品安全规制已形成三次浪潮,即:行为规范(Practices)、危害性分析(HACCP,又称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和危险性分析。第一次浪潮为建立良好的生产规范(GMP);第二次浪潮的重点是鉴别、评价和控制食品中危害因子;第三次浪潮的重心已经转移到人类健康和整个食物链。世界卫生组织(WH0)、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于1962年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其颁布的食品法典,已经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考标准。随着现代食品安全管理第三次浪潮“危险性分析”的到来,对人类健康和整个食物链安全的关注也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众多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都加入了关心食品安全的行列,甚至制定了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多边协定,WHO也提出了“全球食品安全战略草案”(D.Banati)。
二、日本食品贸易中的安全规制
1.相互协调的食品贸易安全规制机构
日本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主要有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日本法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
食品安全委员会(FSc)于2003年7月设立,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部门(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以及进行风险信息沟通与公开,直属于内阁。食品安全委员会设事务局,负责日常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有权独立对食品添加剂、农药、肥料、食品容器,以及包括转基因食品和保健食品等在内的所有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科学分析、检验,并指导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安全对策。
农林水产省成立消费安全局,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在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在生产、销售与使用环节的监管;进口动植物检疫;国产和进口粮食的质量安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品质、认证和标识的监管;农产品加工环节中推广“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方法;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屠宰场的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搜集、沟通等。
厚生劳动省将原医药局、食品保健部分别改组为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增设食品药品健康影响对策官、食品风险信息官等职位,增设进口食品安全对策室,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部主要负责:食品在加工和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定食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对进口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检查;核准食品加工企业的经营许可;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食品安全信息等。
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在职能上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各有侧重。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阶段;厚生劳动省负责其他食品及进口食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食品的进口和流通阶段。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则由两个部门共同制定。
2.具有较强时效性、完善的食品安全规制的法律体系
日本《食品卫生法》于1948年颁布并经过多次修订,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为了进一步强调食品安全,2003年日本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为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要素。一是确保食品安全:以消费者至上为原则,以科学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实现从农场到餐桌全程质量监控。二是地方政府和消费者共同参与。三是协调政策原则:在决定政策之前进行风险评估,重点进行必要的危害管理和预防,并实施风险信息交流。四是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进行风险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门也就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提供科学建议。“消费者至上”、“科学的风险评估”和“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控”以及加强风险管理的食品安全理念都得到确立。《食品安全基本法》要求在国内和从国外进口的食品供应链的每一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并允许预防性进口禁运,使日本政府在元法要求出口国遵循和日本国内相同的强制性检验程序时可根据该法对进口产品进行更严格的审查,从而从制度上保证食品安全。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法规除了两大基本法之外,还包括了《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牧场法》、《土壤污染防止法》、《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农药管理法》、《持续农业法》、《改正肥料取缔法》、《饲料添加剂安全管理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包装容器法》、农林规格制度(JapaneseAgricuturalStandards,JAS)等。随着国内对有机农产品需求的扩大,日本于1992年颁布了“有机农产品及特别栽培农产品标志标准”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管理要领”,并于2000年制定、2001年4月1日正式实施了“日本有机食品生产标准”。《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JAS)还规定,转基因食品必须加以标识,经过指定机构认证方能加贴有机食品标识。
3.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及标准
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全国48个道府(县)、市共设有58个食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农产品和食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各级政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检验。
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了2000多个农产品质量标准和1000多个农药残留标准。农林水产省颁布了351种农产品品质规格。日本希望通过严格的针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制度,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根据新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日本于2006年5月起正式实施《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禁止含有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且其含量超过统一标准的食品的流通。2004年8月公布的《肯定列表》在原来仅制定残留标准的350种农药基础上修改和制定了669种农药、添加剂和动物用药残留标准,基本覆盖了世界上实际使用的700多种农兽药,对没有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设定的“统一标准”数值非常低,仅为O.01PPM,实际上就是禁止尚未制定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食品进入日本。
综上所述,基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日本食品安全规制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贯彻遵循了消费者至上的基本原则,实施各部门协调一致的食品安全管理策略。食品安全规制部门均把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利益放在最高地位;严格贯彻产品责任原则,要求食品生产与加工企业对食品安全负有全部责任;在保护健康和保障安全中应用预防性原则(在不确定风险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预防性措施);食品安全管理高效、透明、可靠。强调法规管理机构的一致性、风险管理与风险评估的一致性、利益相关者责任的一致性、各部门协作的一致性、公众的积极参与性。
其次,日本通过比较完善的时效性很强的严格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构筑了保证食品安全规制体系和食品贸易的有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日本的食品法规种类很多,涉及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所有领域,与法规相关的标准也很多。日本还制定了大量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专业、专门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规章及实施标准、检验检测标准等。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质量标准等,从方方面面完善了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范围包括了农作物的生态环境质量、生长、采收及加工的全过程。整个法规体系形成一条主线,多个分支,脉络清晰的框架。各法规间相互补充,系统全面。
第三,日本特别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连续管理,注重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强调预防规制,抓住了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日本和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强调所有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必须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之上,即运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3种模式。风险评估的基础是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包括食品或饲料的各个环节得到的数据、疾病监督网络、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分析等;科学地协调与控制是风险管理的核心,风险交流也需要科学信息的广泛产生和及时获取,这些都体现了法规的科学性。日本将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法规和技术要求相融合,对于政府管理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使规制机构责权明确,可依法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日本的《食品卫生法》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可见其效率之高。
此外,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还重视食品溯源制度为基础的风险管理、食品与营养标签制度、信息制度,重视信息技术的积极利用,食品安全规制的社会监督,加强信息的供给,确保食品安全规制透明、公正、公开,使规制合理、合法、可信、可靠,使食品安全规制切实达到了保护消费者食用安全,起到了良好的规制效果。
三、日本食品贸易规制经验对我国食品安全规制改革的启示
首先,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和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降低制度成本,提高效率,成为确保食品安全的基本保证。西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一种重要经验就是由统一协调的国家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规制,同时辅之以完善的监督机制,并加强规制规制者。日本尽管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两个机构负责食品安全规制,后来增加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部门之间综合协调统一,保证了规制高效、经济。借鉴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我国宜组建一个跨部委的国家食品安全规制机构来统一组织、协调、管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项工作。在这一机构的领导和组织下,以风险评估为科学基础,以检测技术为评价和控制食品污染的主要手段,建立快速预警应急系统,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涵盖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方面。
其次。建立、完善一个以食品安全核心法律为基础、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新框架,形成了良好的制度框架,有效减少了契约不完备可能造成的败德行为和逆反选择行为的发生。控制源头是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的关键。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经验,可以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实行管理为主线,重新通盘考虑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和调整,使法规覆盖整个食品链的全过程。核心法律的建立将会对我国食品控制措施的效能产生深远影响。还要加快相关配套法规体系更新和完善的速度,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要根据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加快法规体系更新和完善的速度,防止在发生全球性食品安全事件时形成被动局面。我国还要考虑食品安全立法的国际化。在法律框架下,保证依法规制。
再次,建立和完善预防性的规制体系,加强风险管理。西方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规制普遍强调预防性原则,普遍建立以HACCP为基础的预防性的危害与关键点控制体系,加强风险预测与风险管理,同时加强风险交流,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降至极致。这样规制成本将大幅度下降,即使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对社会的危害也是最低程度的。
【关键词】食品安全 基本规律 预防医学
【中图分类号】R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0―0843―02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结束了近50年由卫生部门统一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管的体制,代之以多部门分段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立法者希望通过建立新的监管体制、设计新的监管制度,解决旧监管体制下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仍然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在一些环节上,多头执法,多个部门争着去管,而有的环节却无人去管,成为监管的空白地带;食品行业生产力水平较低等比较突出的问题。形成各部门在食品监管中职责分工明确,职能既不交叉,又不脱节,达到无缝衔接,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1〕的完美状态。更好地解决我国当前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从而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至今,已四年多时间,完美的监管体制尚未完全形成,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势头也未得到有效遏制。原因是多方面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过程将是漫长而复杂的。虽然监管体制在不断的完善,新的制度在不停出台,行政压力随着各个专项整治的通知逐级向下传递。但笔者认为尊重食品安全的基本规律,遵循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然之路。下面笔者将本人的一些想法和认识阐述如下,敬请批评指正。
1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应遵循预防医学的专业特点
根据1974年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概念,食品安全包括数量、卫生安全、发展等三个方面的内容〔2〕。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的要求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就是说食品安全法调整的是食品的卫生安全。根据食品卫生学的定义,食品卫生学是研究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威胁人体健康的有害因素及其预防措施,提高食品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科学〔3〕。可以说食品安全法是在食品卫生学的专业基础上建立起来法律体系,应该是一部专业性很强的专业法,而不是一部一般行政管理的普通法。食品卫生学作为预防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自身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专业特点,同时也遵循预防医学的一般规律和原则。所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应按照预防医学的专业特点、客观规律和基本原则来开展。
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几年的情况看,地市级及以下的各个监管部门,多重视按照索证索票、不安全食品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进行形式管理;而很少或者说没有能力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积极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等符合预防医学专业要求的制度,进行深层次的专业管理。这也应该是,近几年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疲于奔命,但食品安全事故仍不断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有一支符合专业要求的执法队伍
不管是由卫生部门统一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管的体制,还是由多部门分段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都应该由符合专业要求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监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的要求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如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懂食品科学的专业知识,他们就无法对食品的配方、原料、工艺流程、技术要求、包装材料、储存运输条件、生产环境等进行监管;如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懂食品卫生的相关知识,他们就不了解各类食品存在的卫生问题,以及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可能产生的污染和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懂毒理学的专业知识,他们甚至连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定义都不清楚,更谈不上实施有效的监管;如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懂流行病学的专业知识,他们就无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如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懂行政法学的专业知识,他们就不了解我国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救济制度等行政法的共性知识,就不可能很好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因此,不管哪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均应以预防医学专业人员为主体,辅以食品科学和行政法学专业人员共同组成。
在实际工作中,就我市的情况而言,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职能虽进行了调整,但人员并未进行整合。生产、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根本不能满足专业需要,其监管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因此,在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发生大的变化前提下,对现有的监管队伍进行合理的整合,是解决目前食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的有效措施。
3 食品安全监管应确立食品必须无毒无害的基本理念
食品安全标准是评价在符合标准规定的配方、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环境、包装运输要求等条件下,生产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依据,是食品生产必须具备的技术性规范。但决不能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唯一或首选依据。相对于食品科学技术的发展,食品安全标准永远都是滞后的;对于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恶意添加者生产的食品,是不可以、也无法用食品安全标准去评价的。近几年发生的苏丹红、瘦肉精、三聚氰胺、地沟油等事件,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事件发生过程中,经常会看到一些官员甚至是专业技术人员宣称,因无食品安全标准无法对产品进行评价和监管;该产品经检测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等等,这完全是一种推卸责任的托词。作为一名专业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管中,食品是否有毒有害,是否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是首先应该考虑的,也是判断食品生产经营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核心依据。也只有确立这样理念,才能解决食品的卫生安全问题。
4 应强化和完善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对国家层面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了规定,根据其条文释义,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和其他四项业务工作;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4〕。其中有两个协调,一个是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高层次协调;另一个是卫生部综合协调。他们的层级关系很清楚,而他们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是否有职责交叉,笔者不得而知。但行政效率下降,行政成本增加是必然的。另外,卫生部对其他三个国家部门进行综合协调,在讲究行政层级关系的政府部门,将是非常困难的,在实际工作中,可能更多的是协商而非协调。而协商必然是一个平衡利益、减轻责任的漫长过程。地方政府的工作体制也同此理。近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出现的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现象,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笔者认为,应由各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统一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的协调工作,履行职责界定、协调指导、责任追究的职责,而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只有综合协调工作规范、有序、具有权威性,才能保证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食品安全工作才能取得新的突破。
参考文献
[1] 李援,宋森,汪建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解与应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6-10.
[2] 李援,宋森,汪建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解与应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1-2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 社会化监督机制 消费者参与机制 国际化协调机制
一、安全的多维价值——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内涵解读
安全是法律价值中最基本的价值之一,但是在一些关于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方面安全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安全是人类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位于各种价值之首,是其他法律价值的前提。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一个社会安全连安全都不能提供,那么这个社会或者国家的合法性就不能得到认可,同时其他的正义、秩序、自由、效率和公平价值也都是无源之水和无根之木。第一,安全是一个人权问题。安全是作为社会个体的人得以生存的基础条件。英国功利主义法学派创始人边沁则认为,立法者要想保障社会幸福,就必须努力达到四个目标,即保证公民的生计、富裕、平等和安全。在这四个法律目标中,边沁是把法律对社会安全的追求作为首要目标、最高目标和终极目标。第二,安全是一个政治问题。它是政府实现其管理职能的主要目的。安全概念源于17世纪的宗教战争,根据当时的国家学说,政府(国家)被赋予保护本国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因而任何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和生命的行为,国家都要加以制裁和排除,当然捍卫国家的安全更是整个国家和公民的基本义务。保障安全的义务发展到后来演变成为国家对于个人的基本权赋有立法保障使其不受侵害的义务。虽然对国家的职能经历了政治国家、守夜人国家、福利国家的历史变迁,但国家对安全的保障职能长期以来无可置否,有的学者甚至将保障安全视为唯一真正的职能。国家通过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人们对其生命、健康、财产的基本人权,保障人们对未来预期的希望和动力。第三,安全是一个经济问题。安全是社会经济活动有序开展的根本前提和最终保障。只有在安全的社会环境下,人们才可能有动力、条件和机会进行经济活动,创造财富、创新技术、变革组织。这些安全带来的环境都是经济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前提条件,也说明社会经济安全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更直接的意义。
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考量——转基因食品安全特征和危害后果的理性分析
转基因食品安全和一般食品安全相比具有其自身显著的特性。第一,危害潜伏周期很长。通常食品安全所产生的危害问题都比较直观,只要食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人体就会立即或者在相对不太长的时间内表现出食物中毒之类的病症。但是转基因食品安全涉及的危害,无论是对生态环境还是人体健康的威胁都是潜在的,危害周期很长,而且未能明确具体地表现出到底会导致何种病症或其他问题。第二,生态环境破坏性。一般食品安全问题仅仅是指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但转基因食品可能导致生物伦理和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对生物安全带来很大的破坏,并且危害结果很难恢复。第三,安全检测风险性。依照目前的科技发展,科学手段尚且没有发达到能够像对普通食品那样,准确检测出到底在何种标准度下才是安全的。因为转基因食品是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其可能导致基因污染,极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对人体乃至其他一切生物的遗传基因造成变异性破坏,更有可能产生难以预知的后遗症,严重危害当代人的生存发展、代际间的平衡和协调,不利于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第五,法律规制方式的综合性。由于转基因食品可能带来的巨大危害,万亩将通过民法、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等各种性质的法律责任来保障人们的安全。所以既要针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特征,又要更加注重风险预防,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控机制,确立严格合理的法律制度,提供系统全面的法律保障。[5]
转基因食品安全潜在性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转基因食品可能产生对抗生素的抗药性。生物之间复杂、和谐的相互关系可能会被转基因食品的基因突变而破坏,长时间的使用有可能打破人体抗体和药物治疗的平衡,导致抗药性对药物的严重影响。其二转基因食品可能会导致不良的过敏反应。转基因食品可能带来生物基因的污染,转基因技术可能对生物伦理和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可能会出现使用转基因食品而导致过敏现象的发生;其三转基因食品可能含有未被发现的致毒物质。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的认识不同国家观点相异,学界、技术界和政府也没有达成一致的结论。美国认为转基因技术是安全的,而以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却反对转基因食品的生产、销售和食用,并禁止美国的转基因食品向其出口。
三、实践回应——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构建进路
(一)规范化保障机制:构建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制度基础
转基因技术是一项新兴技术,其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可预知。为了确保转基因技术的安全应用和转基因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我们必须构建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保障机制。第一,建立明确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制度。转基因食品技术标准制度是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体系中一个独立的、特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转基因食品技术标准是国家为了提高转基因食品质量、控制污染,,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以期实现人体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规定仍是落后、模糊和空白,我们可以综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我国经济、技术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食品安全标准。第二,规范合理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检测制度。转基因食品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要努力做到消费者的食用安全,所有的转基因食品都必须经过系统、全面和严格的检测监管程序。检测程序是一种事前的预防,争取在转基因食品上市前就发现问题,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由于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相对落后,缺乏上市前的检测监管程序,导致转基因食品没有被检测或者没有被严格检测,可能对我国人们的生命、健康、财产和社会的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的危害。第三,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包括独占权、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和放弃权。转基因食品技术知识产权制度保证了知识产权拥有者对转基因食品生产的高度垄断,其潜在经济价值和高额回报使得各国的研究机构和大小公司纷纷投入巨额资金。如果没有相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能会影响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科研和销售。第四,强化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破坏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概述
食品安全监管是指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检测与监督管理。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定义,它是指:“为了给消费者提供安全食品的保护,由国家或相关机构实施的,目的是保证食品从生产、加工、销售一系列过程中安全的强制性管理活动。”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关于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和权利分配的组织方式,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品市场和食品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它的主要功能在于:
(一)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食品生产的专业性和标准化,使得消费者无法参与食品安全的监控。每个企业生存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利润,以最小的产出得到最大的回报。因而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违法生产便大行其道。如果仅仅靠自身的道德、良心难以遏制一些不良企业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舌尖上安全的重任需要国家职能部门的重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障公民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
(二)是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
经济的快速发展,加速了食品在全世界各地区间的生产,加工、交易。同时,也必然会引起一些食源性疾病的出现,前几年的禽流感就是属于此例,如果不加以监管和控制,就有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可能。故而,强化食品安全的监管不仅是人们注重食品健康安全的要求,更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
(三)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秩序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也是政权得以正常运行的必备条件,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稳定秩序都不能保证,何以保证公平、正义、自由等更为崇高的价值。食品安全的监管就是政府为了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社会正常商品经济秩序的重要一环。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现状
我国在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专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时,着重指出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环节的责任和协调机制,废除了关于食品的免检制度,引入了国外先进监管管理方式,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一)在中央政府层面
实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指挥协调下的分段监管和综合协调相结合体制。农业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监管,快速作出评估和预案;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具体制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信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各部门建立牵头组织,协商共事,积极配合,产品分析信息共享,进而作出综合评价,最终形成监管的合力,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二)在地方政府层面
实行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的综合监管的方式。以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具体的工作机构督促落实,强调多部门联动监管,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共管。同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庞杂,职责不清
多部门间的共抓共管固然可以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起到综合联动治理的效果,但同时,也会存在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的情形,这样既不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性,也不利于真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要求。更为严重的是,容易出现监管的“真空”地段,各个部门都在无利让着管,疏于管理监督。
(二)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不健全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立法,主要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干;以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刑法等法律为支干。其最大的缺陷就是缺少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规范,比如在食品的种植阶段中,关于转基因作物的安全问题,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仍然是没有阐述。保证食品安全任重道远,需要完善食品从农田到餐桌上一整套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惩戒力度不够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使得法律的威慑力大大降低。作为理性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对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作为以收益为目的的商人其行为更是对经济利益的最终追求。当有足够的利益诱导时,他就会铤而走险,置法律于不顾,因为他认为法律的惩罚相对于其收益是小的。因此只有当法律的惩罚足够大时他才会放弃违法行为。
(四)食品行业组织和公众监督缺失
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仅靠政府监管就能解决的,它需要行业协会、广大消费者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共同监督。食品行业协会作为一个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其具有的专业性鉴别技能,应该肩负起更多的责任,不包庇违法企业生产的缺陷产品,真正做到行业自律、自纠。同时,公众也应提高鉴别食品的能力,对于假冒伪劣产品予以举报,弥补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缺失,公众的参与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国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能有效运行,为本国公民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拥有一套先进全面的管理理念。但食品安全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和新科技、新材料的运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面临严峻的挑战,学习他们的成功经验和改革措施是必要和有益的。
(一)加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在日本,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从田间到市场,就开始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个“身份证”号码,供消费者查询。要全方位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实需要加强从食品原料到消费的全程监管,采取全过程的管理,这样才能够减低行政的监管的成本,同时也可以减少过程管理的疏漏,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
(二)确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确立逆向的可追踪,使我们在出现了食品安全事故时能找到责任人。确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要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相关监管者,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食品安全监管作为政府的主要经济管理职能,一旦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将难辞其咎。这表明即使是政府也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责任应该成为法治政府的规则边界。
(三)引入风险管理和预警机制
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系统是当代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这是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基于政策的风险管理和基于信息传播的风险交流三位一体的过程。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科学理念深入人心,也渗透在每一个行政管理领域,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基于科学”是其基本原则之一。
(四)发挥行业组织和公众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市场的控制力逐步减弱,行业组织和公众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的重要一环,应该发挥各自优势,将掌握到的信息和建议反馈到政府职能部门,为进一步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做参考。完善的政府监管应该重视前两者的作用,行业组织和公众可以作为第三方治理机构,对为了追求商业利润,而去违背商业道德的企业作出消极的评价,最终失去在行业当中的立足之地。
五、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相关法律法规
1.加强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设。完善和统一的法律体系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必不可少的前提。应当加强加快法律体系建设,形成覆盖全面、上下配套、制度严密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食品安全监管是个复杂的工程,涉及多部门的职责权限,同时更关乎消费者的权利,做到有法可依,既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2.加强统一的食品标准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标准就如同一把标尺,也是维护食品安全的一把尚方宝剑,是对食品加工、销售企业的有效约束,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所在。要想转变消费者对国产食品的认知,治本之策是职能部门依法严格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迫使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化生产和销售让消费者信得过的可靠的安全食品。我们国家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还有企业标准,必须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尤其是人民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安全标准建设。
3.应立法允许集团诉讼。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无法适应现在的情形,致使消费者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在消费者权益还没得以彰显的情况下,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代表消费者进行集体诉讼,无疑是一个比较好的做法。鉴于我国法律现状及公民自我维权艰难的情况下,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进行集团诉讼的权利,对于消费者来说,更加节约诉讼成本,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决定了它的非功利性,从而保证了它的公正性。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制度
【关键词】学校;食品安全;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R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49(2013)08-253-02
学校是广大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学校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近年来,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倍受社会的关注和重视,随着我国教育的不断发展和各级政府的重视及有关部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我国学校食品安全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是随着学校生源的增加和寄宿制学生的增多及学校后勤社会化,学校食品安全隐患依然严重,直接威胁到师生的饮食安全和学校的教学秩序。
1学校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1.1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持有率不高,无证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差。学校食堂是一种特殊的餐饮单位,也是师生就餐的主渠道,它依托的是学校,服务对象主要是处于弱势群体的学生,大多数中小学食堂都是非赢利性的,无论其卫生状况如何,相关监管部门常因社会影响问题而无法直接关闭不合格食堂,做出的处罚和责令改进措施也难以落实,这就造成了很多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一直运行的现状。据统计,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堂较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堂安全卫生状况差距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多。学校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1学校食堂房屋、设施等硬件条件不达标。法律法规要求学校食堂布局合理,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加工操作间、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加工操作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还要有基本的消毒、防腐、防鼠、防蝇、防潮和污水排放、废弃物处理、冷藏保鲜等基础设施设备。很多食堂都是由于硬件条件不合格而达不到要求,一些食堂只有一间简陋的房屋,连保洁柜、冰箱等基本设施都没有。还有的甚至用危房作食堂。
1.1.2学校管理不到位、组织制度不健全。学校领导及分管领导对学校食堂安全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建立食品安全领导机构,没有配备专门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未尽到管理职责,食堂没有建立系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将制度当作摆设,在采购食品中不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在贮存加工等过程中无章可循,随意性大。
1.1.3部分学校食堂私营化、商业化现象严重。由于地方财政对食堂的投入不足,大多数学校食堂和部分中学食堂实行了后勤社会化。私人或企业业主对食堂的短期承包或长期经营后,一些业主以赢利为目的,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运行中尽量减少投入、降低成本,使各方面条件难以达标。
1.1.4学校食堂人员素质不高,食品安全意识差。很多食堂从业人员未经过岗前培训,特别是雇用员工流动性大,多数未参加健康检查,欠缺食品安全知识,无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在储存加工环节,食品原料不能分类、隔墙、离地存放,生熟不分等现象十分常见。
1.2校内外饮食店卫生状况差,监管乏力。很多大中专学校和部分中小学校校内及校园周边还有不少餐饮糕点店和摊点存在。校内的饮食店摊大多为学校职工亲属经营,与学校有复杂的关系,往往不符合卫生安全条件但又难以管理,卫生教育部门要求学校配合管理,学校由于各种原因又不了了之。而校外的饮食店摊的管理又牵涉到食品药品监督、教育、工商、质监、城管等多部门,各部门职责不够明确,常常是条件越差,什么证都不办,越是无人管,变成了监管的空白地带。
1.3学校食品安全预警机制不健全。近年来,学校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有了很大好转,但学校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则往往具有发病率高、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目前,监管部门的量化分级管理尚未完全覆盖,食品安全有关分析工作不到位,大多数学校无论是常规安全风险预警还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都不健全,很难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不能及时有效应对。
1.4学校相关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目前学校师生员工及食品加工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普遍较淡薄,一是学校领导层和食品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工作中重教学轻安全,常常对教学设施大量投入,狠抓教学质量,而食堂房屋设备陈旧,安全管理放松。二是食品从业人员缺乏食品安全知识,很多人以为食品只要加工出来口味好就行了,根本不知道在食品的采购、贮存、加工、制作等环节应如何按规定管理和操作。三是学校师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能识别不合格不安全的饮食,特别是广大学生常有在小摊小贩购买食品的习惯。
2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的几点对策
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有效推动学校教育工作的需要。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这项工作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学校、社会多方面共同努力,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着重抓制度、抓监管、抓宣教、抓投入、抓应急,为广大师生提供良好的饮食环境。具体应从下面几方面着手。
2.1加强领导,夯实基础。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将之提到与教学质量同等的高度来抓,把各项法规制度落实到位,督促强化学校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教育和财政部门应树立“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的意识,特别应加大对学校食堂的投入,对不合格的学校食堂进行改造或重建,使房屋等基本硬件设施达到安全要求。学校要重视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同时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加大对食堂的补贴或采取优惠措施,保证食堂这个就餐主渠道的安全,并努力将师生吸引过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2.2健全制度,依法管理。要保持对食品安全工作常抓不懈,关键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一是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学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二是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常规预警重点是宣传预警知识,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与食源性疾病的监督、检查和报告制度,应急机制主要是建立一套快速启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制度和系统。三是要建立完善科学的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并执行到位。学校要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系列制度。学校食堂和餐饮单位要建立原料采购制度、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等制度。同时要建立与制度相对应的各项考核、奖惩细则,确保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的实效。
2.3强化宣教,提高意识。一方面可通过整治与教育相结合、集中宣传与重点培训相结合、典型报道与反面曝光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开展校园及周边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校管理者的意识和食品丛业人员素质,使他们真正意识到学校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如何保证食品安全,从而自觉按照法规的要求执行。一方面可利用校会、班会、健康讲座、致家长的一封信等方式,送食品安全知识到学校、进课堂,引导广大学生培养卫生、科学、健康、安全的膳食习惯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营造和谐健康校园。
2.4部门配合,着眼长效。学校食品安全涉及到多个环节,需要教育、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等多部门共同监管,因此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联合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强制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同时应加强对校园周边饮食环境的监管,针对当前存在的监管空白和盲点,可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抓手作用,由地方政府先制定管理办法,各部门联手整治规范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餐饮食品店,从而把好学校食品的源头、生产、加工、销售关,并逐步探索学校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真正保证师生饮食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