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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企业建设顶层设计的必要性
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大都是由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构成的有机整体,受系统性、广泛性等特点所决定,法治企业建设要充分发挥功效,就必须落实到企业的各层级、各环节,直至组织末端。为此,法治企业建设必须坚持顶层设计,由集团总部或母公司制定适用于全集团的法制建设方案,统筹部署推进工作。各子公司、分公司,也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细化方案,形成周密的工作体系,切实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积极响应政策号召。同时,法治企业建设不仅限于法律工作,实施主体也不限于法律部门、法律人员,而要求整个企业、各级领导员工共同参与,共同提升全员的法律意识。与传统的法律管理工作相比,法治企业建设不仅侧重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支撑、服务,且更加重视与企业发展战略的深度融合,提升法律思维引领、法治方式运作的能力;不仅侧重于对法律人员素质的提升,更加重视全员法律思维、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侧重于对公司重要业务、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更加重视企业法律管理的全局性的制度安排;不仅侧重于事后的法律风险防范,更加重视法律风险防范、合规管理、法律监督机制的一体化规范管理。从实践来看,以国有企业为代表的企业集团,都在各自的集团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中就法治企业建设作出了部署安排,发挥了良好的引领示范效应。一是出台统领性指导文件,通过健全制度、写入公司章程、与子公司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加大法治工作推动力度;二是制定法治企业建设规划,提出加强法治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三是发挥章程的统领作用,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二、国家电网公司法治建设顶层设计的经验启示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国家确立的信息化建设指导方针,贯彻《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要求,坚持以网络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以信息化软环境为保障,按照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大力促进信息技术在司法行政系统各个领域的应用,实现司法行政系统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效率,为推进法治连云港建设,实现快速崛起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协同建设。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市司法局的统一领导下,总体规划,分层推进,分步实施。各县区局在市局的统一指导下,制订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安排工作进度,建设相对独立的局域网络,并逐步联成广域网络。
(二)需求主导,应用为主,稳步推进。在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中,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重点推进办公应用系统和各种信息资源库的建设,尽快发挥效益。坚持硬件建设与软件应用管理并重,除保证硬件设备投入外,还必须十分注重应用软件的推广应用。要由小到大,由简入繁,分段建设,稳步推进,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运用成熟的先进技术,使近期建设和远期规划相衔接、相配套,避免重复建设。
(三)规范标准,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要统一标准,规范运作。凡有国家标准的,优先采用国家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应制定和推广行业标准。只有统一标准,才能实现全系统上下联网,广泛收集各方面的信息。在市局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实现有条件、分层次的信息共享。采用先进可靠的安全、保密技术手段,确保网络系统安全运转和信息保密。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根据全市司法行政信息网建设进度,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以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司法行政信息系统,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计算机办公网络;实现全系统内的计算机联网,并与市政府、省司法厅实现互通互联;逐步实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在互联网上建立司法行政信息网站,面向社会宣传司法行政工作,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及时反映法治连云港建设成果。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拓宽应用领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建成比较完善的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建立内部局域网。市局在机关各处室,各县区司法局在局机关和司法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之间建立内部计算机局域网络,实行网上办公,实现资源共享。
2、建立全市系统远程信息网络。在建立内部局域网络的基础上,依托市局信息网,实现市司法局与县区司法局、乡镇司法所及直属处所远程联网,建立起覆盖全市的司法行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3、建立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市局建立电视电话会议中心,与省厅会议中心联网;各县区局建立电话会议系统,实现三级会议系统互通。
4、建立司法行政网站。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宣传司法行政工作和法治连云港建设成果,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科学决策。为确保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市局办公室对信息化建设进行组织协调;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及技术标准;对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全系统各单位也要确定相应部门负责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
关键词:城市规划;规划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1现代化城市建设过程中规划与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原有经济体制影响下的城市规划与管理工作,由于受到各项机能的滞后性影响,使其在现代化的城市建设发展上很难适应其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城市土地利用率不高、国有资产浪费问题、建设资金短缺问题、空间布局不合理等等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受到原有计划性与强制性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影响,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刚性的规划与管理工作容易抹杀开发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不利于规划管理执法工作的开展。
(2)城市建设规划方案的选择应服从于城市的未来发展与建设方向,现阶段由于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规格水平低下,使得该职能部门对于协调经济协调能力大大减弱。
(3)以土地资源的利用与控制为中心的传统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其工作形态仅仅停留在了对实际土地资源的静态规划上,严重忽略了规划的可行性评估工作,从而导致规划工作与城市建设实际情况相脱离,违法建设现象严重。
(4)原有的规划目标仅仅关注与对规划方案的现实转化上,从而使得城市建设土地开发过程中的调控力度大大减弱。
(5)由于市场经济的不稳定性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发商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容易产生过分的盲目性,容易造成对公共利益的侵害现象,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原有体制运营下的城市规划与管理部门很难及时、有效的进行管理工作的开展,大大降低了社会整体公共利益的保障程度。
综上所述,在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原有的城市规划与管理工作不仅很难适应现代化的社会发展与城市建设需要,更容易成为城市快速发展阶段上的一项制约点。
2建设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现代化城市规划与管理工作
2.1现代化城市规划模式的转变机制
市场经济体制运营过程中,城市建设的规划与管理工作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职责和内涵,在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布局,强抓基础工程建设的基础上,还应承担起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教育、科研、卫生、社保等各方面的发展与管理,简而言之,是指其城市管理模式由传统模式转向“社会主导型”,在原有工作管理只能上更加强调对于现代化管理机制的引入,深化内部改革工作,并逐步完善工作业绩考核、民主评议与监督工作,创建良性的固话工作开展的内部环境与社会环境。对于其考核指标参照标准除原有的经济增长指标以外,还需要加上城市建设规划的科学性、生态环境建设情况、教育、科研、卫生、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程度、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完善程度以及市民的满意度等重要评议参考指标,从而正确的引导城市规划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快速发展,促进城市建设的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具体如何将市场经济体制的积极影响带入到城市规划与管理工作中,从而有效的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考虑:
(1)大力扶持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产业,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增长,从而提升地方财政税收的增长值,更多的投入到城市基础建设上来。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创建良好的资金引入氛围,共同为城市基础建设服务。
(2)运用多种资金筹措渠道,灵活调控资金筹集方式。城市建设资金筹集主要包括:集中收集城市建设配套基金、适当调整政府贷款额度、拓展外资引入渠道、强化融资环境、盘活国有资产使用率、加强对市政建设有偿费用的收取管理以及合理调控各项资金的建设使用分配情况等,以有效的弥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从而极大的增强城市建设规划的活力。此外,明确城市管理方式转变的还需要依靠完善的法制体系,“依法治城”是现代化城市建设规划与管理工作未来发展的必经阶段,以强有力的法律体系来调整城市规划与管理中的各方面因素影响。
2.2现代化城市建设中规划与管理工作的创新性要求
2.2.1严把城市建设的规划选址环节
作为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基础工作之一,“一书两证”中的选址意见书的发放在整体规划管理中最具有决定性价值,因此,必须严格加强对其的监管工作。首先,针对建设单位所提交的建设选址申请中内容,严格按照城市建设整体规划、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政府未来发展战略决策的标准要求进行逐一审核;其次,实地调研所申请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对选址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性考虑与分析,并结合其选址规划的未来实现价值等因素的基础上,对该项目的选址情况作出最后的决定性意见。
2.2.2严格控制规划设计管理工作
具体来说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把握
(1)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的基础性环节,规划设计在城市建设的未来发展走向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个优秀的、科学的城市规划设计方案与设计人员本身的职业综合素质高低有着直接的关联,因此需要设计单位对设计从业人员的资质审定进行严格把控,以促进设计方案的优化提升。
(2)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项积极因素,逐步放大对市场的开发力度,完善市场的正常、有序竞争,以促进设计单位品质与等级的不断提高。
(3)完善城市规划方案的审核与确定机制。对于一般的规划设计方案而言,主要审核点在于规划设计总平面图与建筑方案设计图两方面,为保障规划格局的科学性以及整体的协调性,任何与城市主干道景观项目相关的细微之处都应严格把关。
2.2.3严格规范与落实规划建设的后续跟踪工作
从方案的确定到建设完工,在这段时间里为保证规划方案中的各项内容都能在实际中全面的加以认真的落实,就必须严格规范规范的后续跟踪管理工作:
(1)严把规划放线和材料关。作为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定桩放线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着实际施工效果与规划方案的一致性,因此必须严格监管规划放线关。此外,为更好的体现出规划整体效果,突出最佳的景观视觉感受力,还需要对建设项目所用材料的选用进行严格的把关。
(2)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实施严格的正副本制度。为防止少数建设单位擅自改变规划审批后内容,保证建设施工完全遵照规划设计方案的要求,可采用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制度。前期工程建设使用副本,待工程竣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在实行正本的发放。
(3)抓工程竣工测量。为及时掌握规划区域建设项目的变化情况,同时又能及时地督察建设项目完工时是否按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在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力量对建筑物体量、平面位置等方面进行测定,为规划验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准备基础资料。
(4)抓规划验收。即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以规划设计图为依据,对项目的主体建筑、园林绿化、道路路灯、管理用户等附属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进行系统的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换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反之,根据验收中提出的意见,限期整改,从而实现对规划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的目的。
3结语
在现代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中,一定要把实现可持续发展放在首要的位置,实现环境、社会与人口的协调统一发展。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城市管理机制,促进建设与管理相互协调,把市场经济机制引入基础设施建设,把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利用起来,加快城市建设进程,同时不断创新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现代化水平。
参考文献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市场和宣传等手段,坚持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明确各方环境保护责任,严把环境准入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努力实现工业集中区产业结构合理化、区域布局集聚化、企业生产清洁化、环保管理规范化、执法监管常态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完善工业集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工业集中区现有环境敏感目标搬迁,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到2020年,实现工业集中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及风险防范体系基本健全,循环化、生态化、低碳化、清洁化水平明显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单位产值能耗明显下降,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工业集中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三、任务分工
(一)实施严格的环境准入
1.科学规划工业集中区布局。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规划须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工业集中区规划环评和地下水现状监测调查工作。
责任单位:各工业集中区所属镇(办)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
2.严把环境准入门槛。按照建设规划环评要求布局相关产业,入园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引进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三高”企业,对达不到卫生防护距离、不能满足总量控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得引进。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立行立改。
责任单位:各工业集中区所属镇(办)
配合单位:市发改局、环保局、工贸局、安监局
(二)加强企业污染防治
3.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业集中区污水产排企业要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外排废水必须达到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化工和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排企业必须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规定,进一步完善废水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做到“雨污分流、清污分流”。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立行立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工业集中区所属镇(办)
4.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业集中区废气、粉尘排放企业要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废气、粉尘收集和处理设施,加强对物料和固体废物堆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并确保正常运行,外排废气、粉尘必须达到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要求。严格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规定,设置废气排放口。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立行立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工业集中区所属镇(办)
5.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业集中区内企业对环评批复中明确为危险废物和暂按危废管理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严格管理。转移危险废物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对不能自行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须交有资质的经营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倾倒、转移和处理处置。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立行立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工业集中区所属镇(办)
6.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环境项目。对污染严重、职业病危害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依法责令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立行立改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工贸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能源局、兰炭产业服务中心
(三)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7.乌兰色太、何家塔等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设施和工业固废处置场、垃圾填埋场于2017年底前完成选址及前期准备工作。
责任单位:大柳塔试验区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国土局、水务局、林业局、环保局
8.上xx树峁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设施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于2017年内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西沟办事处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国土局、水务局、林业局、环保局
9.加快推进工业集中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前期规划,2018年底前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各工业集中区所属镇(办)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国土局、水务局、林业局、环保局
10.统筹推进工业集中区绿化工作,探索实施“一区一类”园林式绿化,切实将工业集中区打造成为绿色型、景观型、碳汇型生态园区,不断释放工业集中区的生态效应,力争2018年底完成工业集中区环境提升工程绿化任务。
责任单位:各工业集中区所属镇(办)
配合单位:市林业局、住建局
11.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积极推行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逐步关停供热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各工业集中区所属镇(办)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局、环保局
(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12.开展环境保护大排查。各工业集中区所属镇(办)会同环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集中区内所有企业进行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依法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和要求,督促落实到位。企业应制定详实的整改方案,按时保质进行整改,直至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生产条件的坚决不能允许生产,落后的、污染严重的必须依法关停。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完成排查,并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整改
责任单位:各工业集中区所属镇(办)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局、工贸局、能源局、兰炭产业服务中心
13.加大环境监测力度。加大对工业集中区企业的环境监测力度,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掌握企业的排放状况。依法查处工业集中区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工业集中区内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立行立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各工业集中区所属镇(办)
14.加大惩处力度。依法综合运用按日计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手段,对工业集中区内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环境问题突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实行区域限批。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立行立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公安局,各工业集中区所属镇(办)
(五)强化信息公开
15.加大工业集中区环境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工业集中区相关企业落后产能淘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费缴纳、行政处罚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情况等环境信息。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立行立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贸局、安监局,各工业集中区所属镇(办)
16.畅通公众参与渠道。积极向社会公开环境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过开通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交流。对涉及工业集中区的环境、投诉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人或举报人。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立行立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工业集中区所属镇(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市上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环保局局长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工业集中区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工业集中区污染整治工作。各工业集中区所属镇(办)要切实担负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履行对环境实施统一监管的职责,加强工业集中区污染问题整改工作,确保工业集中区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完成。市发改局、环保局、工贸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监管责任,认真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一、保障房派驻检察官制度概述
(一)保障性住房的概念界定。一般认为,保障房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各类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以及一些具有保障性质的限价商品房和租赁房。[1]以上海市为例,根据2011年3年颁布的《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规定,“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动迁安置房等”。
(二)保障房派驻检察官制度设置的现实背景。近些年来,全国各大中城市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房价持续飙升,“住房难”成为困扰民生的重大问题之一。以上海市为例,为缓解房价持续上涨带来的“住房难”问题, 2006年10月,上海市政府《上海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提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符合特大型城市特点的分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2008年12月的《上海市住房建设规划 (2008-2012年)》指出上海将继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与政策,多渠道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截止目前,上海共规划了包括闵行区浦江、嘉定区江桥、松江区泗泾、宝山区顾村在内的15个保障性住房基地。然而,随着全国范围内保障房建设的大规模展开,各地在保障房建设质量、房源分配、后继管理等方面问题也频频出现。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因其所担负的预防和查处、渎职侵权案件的法定职责,对确保保障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合法规范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就充分说明了向保障房建设、分配及后续管理等相关领域派驻检察官,建立健全保障房派驻检察官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保障房派驻检察官制度设置的理论基础
就现实需要而言,构建保障房派驻检察官制度无疑十分必要,但是要取得制度效益的最大化,使这项制度设计获得更多的认同并进而能随着实践的深入更趋完善,在制度设置的理论基础层面,还有待进一步的梳理和明晰。
(一)保障房领域检察监督权行使的法理定位。检察机关将其法律监督职权延伸到本应属于行政执法权与行政监督权行使的领域之内,这种过分主动的司法提前介入,会否是对行政权的不当僭越?而就算是从行政权中“让渡”出部分法律监督职权,检察机关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储备来有效履行本属于具体行政职能部门的法律监督权?当前,通过构建保障房派驻检察官制度,向保障房建设、分配及后续管理领域派驻检察官,其中派驻检察官的最大价值并非体现在对保障房建设工程质量、分配公正及用途合法等方面的直接监管上。也就是说,派驻检察官的工作绝非要取代房管、安检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在保障房建设和管理中应然作用的发挥。派驻检察官在保障房项目领域中的作用,必须立足于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本职。也就是说,向保障房领域派驻检察官,派驻检察官的工作必须以监督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合法履职为其重点,通过强化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保障房项目领域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前监督”、“事中纠正”,以检察监督保公正、促廉洁、赢公正,而绝不能无视自身在相关专业领域的知识缺陷,胡乱指挥,盲目监管,以至于“越俎代庖”。
(二)保障房领域检察监督权的法理依据。保障房派驻检察官制度突出彰显了“能动司法”作为服务性司法的中国特色,是检察机关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成功实践,同时对深化和完善行政规制与司法控制的合作机制意义重大,具有充分的法理正当性。
第一,基于“能动司法”的检察监督符合检察权的国际发展潮流。许多国家的法律均赋予了检察机关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在法国,最高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整体执法活动进行监督”。[2]法国检察机关的职权,除了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支持公诉和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等职权外,还享有广泛的监督权。在德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根据社会公益原则,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享有广泛的参与权。[3]检察机关在维护公益和伸张正义上所表现出来的积极态度和主动作为,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同和支持。在保障房领域派驻检察官,符合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律监督职权,主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检察权国际发展潮流。
第二,基于“能动司法”的检察监督符合司法政策的未来趋向。随着时代的发展、法治的进步,检察机关的权能逐渐发生变化,愈加广泛地介入社会生活,由单纯的公诉机关演化为国家权力的制约力量和公民权益的保障机关。在我国,检察功能不仅体现在禁止、束缚、威慑、惩罚等方面,而且还体现在促进、引导、监督等方面。和谐的社会秩序离不开检察的规范作用,竞争的经济秩序离不开检察的调整功能,民主的秩序离不开检察的平衡机制。因此,在保障房领域派驻检察官,以检察监督作为人民群众住房保障之保障,是检察机关积极、主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完全符合中央有关司法政策的未来方向。
第三,基于“能动司法”的检察监督与依法行政精神契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33条规定:“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这直接反映了我国最高行政机构——国务院对于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行为所持的赞同和支持的态度。在保障房领域派驻检察官,是检察机关对该领域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进行积极监督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与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要求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完全契合。
三、保障房派驻检察官制度的工作重点
当前,派驻检察官在保障房规划立项、工程建设,住房分配、管理使用环节中的工作重点进一步予以明确,并进而提出完善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在保障房规划立项、工程建设环节的工作重点。在保障房规划立项、工程建设环节中,检察机关应尽快制定落实对保障房建设质量进行检察监督的相关工作细则,通过行政执法监督,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对设计、建材、施工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防患于未然。简而言之,派驻检察官在保障房规划立项、工程建设环节的工作重点包括:在保障房工程立项之初,通过建设招投标单位信息数据库、行受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投标单位进行资信调查,确保建设单位资质合格;在工程施工前期阶段,协同有关部门重点加强对建材采购的监管力度,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确保工程质量的源头安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与房管、安监等部门的联合检查,不定期走访施工工地,及时了解和发现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最大限度的降低各类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概率。
(二)在保障房分配环节的工作重点。保障房分配不公,不仅不能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反而会造成更大浪费和社会不公平现象。检察机关参与保障房分配监督,对于保证保障房分配的公开与公正极为必要。派驻检察官在保障房分配环节的工作重点包括:通过检察职能的发挥,确保保障房分配环节相关重要信息的公开透明;通过对分配环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法律监督,确保分配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通过对分配现场的过程监督,确保分配过程“在阳光下完成”。其中,派驻检察官应以共有产权保障房、公共租赁房摇号选房活动为现场监督的工作重点,通过加强事前沟通,积极参与房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的过程,围绕选房活动程序是否规范、公开、透明进行第三方独立监督。通过对活动的现场监督,确保保障房供应与分配的公平性和公信度。
(三)在保障房管理使用环节的工作重点。保障房项目本义在于更好的保障城市中低收入阶层的基本居住需求,而现实中出现的保障房被用于出租乃至群租牟利等用途偏移的违法乱象则明显背离了保障房政策的设置初衷。加强对保障房管理使用环节的法律监督,也应该成为保障房派驻检察官制度全程工作链中的重要环节。派驻检察官的工作不能仅止步于保障房分配完成即告终止,在保障房的后续管理使用环节,派驻检察官也应协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通过对保障房实际使用情况的不定期抽检、抽查,确保保障房不被违法转让、出租、出售。
四、保障房派驻检察官制度的机制完善
从保障房派驻检察官制度在上海市闵行区试运行一年来的实践情况来看,区检察院通过与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共同制定《派驻检察官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设立“工作领导小组”与“派驻工作小组”跨部门协同配合,严格执法检查,对加强工作实效很有意义。但在制度运作的具体层面,还需要通过对派驻检察官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之间职责边界的进一步厘清,沟通协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来实现制度效益的最大化。
(一)厘清职责边界,明确监督重点。厘清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责界限,是检察机关全程参与、同步介入保障房建设和管理的前提。首先,侧重对保障房建设和管理配置制度设计审核。派驻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权的工作范围具体涉及项目的立项审批、财政资金使用、行政审批、工程招投标、工程安全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竣工备案、审核供应、申请人资格审核等诸多环节。这其中,派驻检察官的工作重点绝非代替具体行政监管部门的执法工作,而在于通过自身法律专业知识的发挥,主动配合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保障房建设单位,通过制度层面的精密设计,防止因制度缺失引发的职务犯罪、安全事故、分配不公等有可能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现象出现。其次,侧重对职务犯罪和责任事故的源头防治。派驻检察官可以通过开展廉政法制宣传和犯罪预防警示教育,推进保障房建设和管理领域廉政建设,通过教育、诫勉谈话等形式,最大程度地降低保障房建设和管理领域职务犯罪、责任事故的发案率。通过预防调研,针对财政资金使用、行政审批、工程招投标、工程安全质量监管等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而在注重预防的同时,派驻检察官通过第一时间对责任事故的同步介入,获取一手证据资料,也更有利于对保障房项目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侦查。
(二)健全合作机制,确保制度实效。确保保障房派驻检察官制度的运作实效,需要检察机关与行政职能部门各司其职,有效率的协作配合。因而,在明确各自职责边界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与行政职能部门在保障房立项、建设、分配、后续管理中发生的事故调查、责任定性、案件移送等环节中协作配合的具体工作机制。首先,需尽快制定派驻检察官介入调查的实施细则。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官的实践为例,由于《实施方案》中对检察机关介入保障房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使实践中许多具体的检察监督工作难以深入和规范,今后可以考虑在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更为详细的配套实施细则,完善派驻检察官介入同步监督时的程序和规范,增强《实施方案》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其次,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的具体措施。第一要在部门沟通的具体措施上,以派驻检察官为核心和纽带,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检察机关与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意见共识,步调一致。第二要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上,派驻检察官应要求并督促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及时向其通报在保障房立项、建设、分配、后续管理等环节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对其中涉及刑事责任的,派驻检察官应通过法定的线索流转程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参考文献:
[1]高军.法治视域中保障房建设探析[J].载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6).
[2]中国检察考察团.法国的检察制度[J].人民检察,199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