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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森林营造技术 “产学一体、工学结合”教学模式 课程改革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7C-0063-04
森林营造技术是阐述造林更新和造林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技术的一门应用性课程,是高等职业教育林业技术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主要培养学生从事造林规划设计、造林施工管护与造林工程监理的能力,在培养学生从事林业生产的职业能力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多年来课程教学团队一直在探索“产学一体、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并完成了区级重点教改课题研究和校级精品课程的建设。
一、森林营造技术的课程定位
(一)林业技术专业职业岗位能力分析
林业技术专业对应的职业岗位(群)主要是森林培育工程技术员、森林资源管理与监测工程技术员、林木种苗工、造林(更新)工、抚育采伐工、造林工程监理员、森林病虫害防治员、林政管理员和天然林保护技术员。我们在林业行业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分析归纳出林业技术专业学生应具备两种素质――政治思想素质、身心素质和两种能力――社会工作能力和职业岗位能力。职业岗位能力主要包括林木种苗生产、林木栽培管理、森林经营管理、森林资源调查与规划、造林项目管理等7大项,对应于造林更新工、造林工程监理员等9个职业岗位(详见图1)。
(二)森林营造技术的课程定位
1.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林业技术专业的课程体系由10门岗位核心课程、4门专业基础课程、若干门专业素质拓展课程、若干门基本素质拓展课程和6门通知教育基础课程构成。森林营造技术属岗位核心课程,其前后课程衔接得当。
2.教学目标定位。森林营造技术课程对应的职业岗位(群)是造林更新工和造林工程监理员。通过在林业行业开展广泛调研,分析归纳出本课程对应的职业岗位(群)的职业能力主要包括造林更新生产技能和造林工程监理技能2大部分,共有造林设计、纯林营造、混交林营造、生态公益林营造和造林工程监理等5个分项,纯林营造又分7个小项,技能要求共11小项(详见图2)。
根据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广西林业职业岗位(群)任职要求,考虑到在本专业课程体系中与其他课程的前后衔接,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定位是:使学生具备必需的造林更新和造林工程监理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扎实的实践操作技能,达到造林更新工高级工和造林工程监理员的水平,并且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具体体现在:(1)能进行造林设计;(2)能营造主要树种的一般林;(3)能营造主要树种的速生丰产林;(4)能营造主要树种的纯林;(5)能营造主要树种的混交林;(6)能营造水土保持林等生态公益林;(7)能进行造林工程监理;(8)能组织造林更新生产和管理;(9)具有严谨的学风、良好的职业责任感、创新精神与创新意识;(10)具有较好的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团队精神与团队意识。
二、创新课程教学理念与思路
本课程教学团队教师都是本科以上学历,上学时接受的都是学科教育体系,注重知识的积累和对事物本质或系统的全面认知,而针对现在高职教育的目标及学生生源层次和学制要求,沿用我们当年的学习方法去教学显然是不现实的。为此,教学团队深入思考、反复研究,提出课程教学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以造林更新和造林监理实际工作过程为导向,以工学结合为基本教学模式,以现代教育技术为基础,以知识和技能有机结合为基准,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的教学理念和思路。
以职业能力为主线就是专职教师与行业专家和兼职老师一道,从典型工作任务分析着手,校企合作共建,以造林更新工高级工和造林工程监理员的知识、能力、素质要求和广西林业建设的实际为依据,构建理论与实践一体的教学内容体系。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就是根据高职教育目标,依据学习的认知规律,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既考虑造林更新生产的顺序,又不完全拘泥于造林更新生产的实际,对学习任务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将造林设计调整至与造林更新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学习培训之后,使学生掌握了造林更新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之后再进行造林设计,达到“水到渠成”之功。同时以真实的生产流程为依据序化教学内容,使学习与将来的工作实际对接,边学理论边实践,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高度融合。
以工学结合为基本教学模式就是在校内,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实验林场的生产任务,以“产学一体”教学(承包生产项目)为主,课堂教学、实景仿真训练、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在学中做,在做中学。在校外,根据教学计划和生产单位任务,组织学生到生产单位完成造林设计、造林工程监理等生产任务;或安排学生到校外基地――区直国有林场和外资造林公司顶岗实习。校内学习实践与校外学习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
以现代教育技术为基础就是课堂教学以多媒体教学为主,并建设课程教学网站,学生的学习不再局限于“课堂”和“书本”,学习地点、时间、方式更加灵活。
以知识和技能有机结合为基准就是在学业成绩的考核上――理论知识考试与实践技能考核并举。森林营造技术课程实践性很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都必须过关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在学习效果评价方面则实行综合评价,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结合,理论知识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占10%)、作业(占30%)和期末考试成绩(占60%)组成,实训总评成绩由实训工作表现(占10%)、平时实训报告成绩(占20%)和项目考核成绩(占70%)组成。
三、按照教学与学生认知规律,整合教学内容
教学团队与广西林业行业各企事业单位有关广泛而又密切的联系,同时主持或参与了多项相关教学改革研究课题。我们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广泛开展社会调研,并发挥行业专家和兼职教师的作用,分析与本课程相关的典型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归纳出本课程对应的职业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有造林设计、纯林营造、混交林营造、生态公益林营造和造林工程监理等5项,技能要求11小项。在此基础上,根据造林更新工高级工和造林工程监理员的知识、能力、素质要求和广西林业的发展动态,确定了人工林营造概述、纯林营造技术、混交林营造技术、生态公益林营造技术、主要树种栽培技术、造林设计和造林工程监理等7个学习任务,包括21+X个知识点和11个实训项目,构建了理论与实践一体的教学内容体系(见表2、表3和图3)。通过这些整合,增强了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四、依托基地进行“产学一体、工学结合”实景教学
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有经营面积1136 hm2的教学实验林场,建立有教学科研相结合试验地60多块,面积达300.1 hm2,很好地满足了课程实训教学开展的需要。同时依托校办产业广西森态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乙级资质)承担生产任务,让学生参与其中,使学生亲临生产实践、体验职业氛围、锻炼综合素质。
(一)建立“法正林”基地,学生是主力军
学院从1990年开始,组织建设“法正林”林业技术专业实训基地。每年学院按规划将5.0 hm2的林地安排给林业类专业各班学生承包,从入学至毕业,学生结合课程的学习实训和利用课余时间,在“法正林”中完成整地、种植、抚育、调查分析等一系列工作和开展相关试验研究。学生就是基地建设的主力军,锻炼了造林生产各项基本技能和工程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承担生产项目,学生是生力军
学院自2009年以来,以森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为平台承接了林业资源调查、造林工程监理等工程项目累计上百项,项目资金2000多万元,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项目工作,成为了名副其实的生力军,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人员的保证,同时学生通过了解真实的生产组织环节,同行业人员、林农等直接打交道,培养了学生的专业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接受了企业文化、企业精神的熏陶,锻炼了吃苦耐劳的精神,为将来成为职业人做好了铺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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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田雅莉,林静,杨秀丽.“产学一体、工学交替”人才培养模式助力专业发展[J].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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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林业;管理;措施
作为一项以公益性为主旨,改善生态环境为目的的工程项目,林业工程不仅仅局限于治理水土流失和林草结合的工程和生物措施,还要以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方向进行深入研究。因此在林业工程中,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始就要加强管理,对工程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都要进行一系列的监管,以保证林业工程能够达到预期的计划效果。
1当前林业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工程投资落实不到位
在林业工程建设中,工程投资管理是工程管理的重要方面,但是依据近些年林业工程实施情况来看,工程投资存在以下问题:①林业工程属于公益性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和政府投资,但是由于林业工程在经济发展方面是长期收益,基本不存在可见的短期收益,因此林业工程投资出现能拖就拖、能放就放,工程预算不足,难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地方和中央关于林业工程建设有欠账情况存在。②工程建设资金落实难。由于林业工程施工面积广,竣工后难以统计,因此预算在实际施工中容易被挪用,真正用于林业工程建设的资金短缺,存在资金管理漏洞。③地方配套资金难以落实。虽然国家提供了工程建设的大部分投资,但是由于地方存在财政困难等各个方面的原因,相应的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④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这是由于在林业工程建设中,专款专用落实不到位,财务管理不够严格,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1.2林业建设制度不完善,缺乏考核机制
虽然生态林业工程建设经过多年的运行,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是在工程建设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在造林管理工作中,没有形成严格的施工监督管理和工艺监管制度,这样就形成了“重建轻管”的工程建设通病。这是因为没有一套完善的林业工程管理机制,相应的管理措施难以落实到位。另外,林业工程建设在工程组织方面规范性不足,体现在林业工程建设单纯以造林面积及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作为唯一验收标准,而没有将整体林木资源的增长和在改善生态方面的内容加以考虑,考核具有片面性。
1.3工程项目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林业工程建设是一项投资大、见效慢的生态系统工程,鉴于国家经济发展方面的限制,能够用于生态林业工程建设的投资相当有限,但是就是这有限的投资也难以充分利用。在工程项目管理上,没有一套全面、系统、科学的国家指导管理机制,当前的林业工程建设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2健全林业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措施
2.1加强林业工程建设投资管理
根据林业生态工程的发展和管理要求,需要建立起一套国民经济的绿色银行账户,发展林业环境会计,在分析和研究全新管理机制的同时,还应当积极有效地将林业生态工程的生态外部效应逐渐转化成内部发展的效应,要做到这点就必须改善当前的财务体系以及其内部的业绩考核标准。同时政府方面也应当投入相应的贷款资金,发展重点林业生态工程,促使其演变为以生态效益为基础的公益性事业。
2.2建立健全工程监督体系
形成全面有效的工程监督体系,是实现社会化、专业化、科学化管理的有效方式,通过建立工程师的资格注册制度可以真正地保障监理工程师队伍的良好素质。同时还应当保持合理的专业技术结构,从而促使其有效地适应林业生态工程监理的工作需求。在这个过程当中,监理工程师必须切实履行自身的权力和责任,要切实地保障一切工作程序都必须按照规范和有效的程序来进行,这样才能真正地强化林业生态工程的管理。
2.3完善项目管理制度
1.工程监理招标的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分以下四个阶段: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以及保修阶段。[1]每个阶段有不同的服务范围,因此,不同阶段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条件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如勘察和设计阶段的监理招标不可能满足具有“初步设计图纸或初步设计批复”的条件。这主要是人们将工程监理简单视为了施工监理。当然也有些地方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对工程监理招标的条件不提设计图纸或设计批复事宜,如《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字〔2006〕8号)、《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云建建〔2001〕1105号)等。
2.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
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一般指其相对施工招标的顺序,即先于施工招标、与施工招标同步或在施工招标之后进行。一般情况下只要将工程监理招标与施工监理招标加以区别就不会对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作硬性规定,因为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招标一定是先于施工招标。但实际上有些地方规定并没有体现这种区别,如《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建管〔2003〕279号)第十条:“建设工程的监理招标,是否与施工招标同时进行,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实际上如果是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监理招标,就没有与施工招标同步的这种选择。再如《杭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杭政函〔2005〕53号):“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一般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之前进行。凡应进行工程监理招标而未进行的,该项目施工招标不得先期进行。”显然上述两个地方规定都是将工程监理视为施工监理。
二、投标资格要求及监理取费标准
1.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
一般情况下,工程监理招标对投标人的要求是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所述的有关资质及等级。该类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2]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也有设立丙级。但某些专业工程则需投标人具有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资质,如公路水运工程应具有满足《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第5号令)的有关资质及等级;水利工程则需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第40号令)的有关资质及等级;诸如此类的专业资质还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文物保发〔2007〕14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国人防办字〔2011〕第118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有的地方还对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进行了规定,如《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办法(试行)》(晋林植发〔2008〕198号)。不同专业资质的管理部门不同,等级标准也不同,如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由省级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审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暂定级四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对投标人监理资质的要求需要把握的政策是:根据国务院历次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监理资质已经取消: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国发〔2013〕19号)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国发〔2014〕5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备监理单位甲级资格证书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由国家人防办下放至省级人防办。
2.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
市政基础设施及房屋建筑工程一般按照住建部的要求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他专业工程则应结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设定。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与工程监理有关的人员资质或资格已经取消:工信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水利部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交通运输部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的矿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的冶金监理工程师以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木地板工程监理师。另外,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招标文件中关于总监的工作负荷要求需要结合当地的有关文件起草,一般情况下最多允许同时承担三个一般工程。如《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12〕16号)第七条:“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如确有能力和必要,经在监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增加一个二等或二等以下工程项目,并到市建委办理有关衔接手续。”上海《关于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任职兼项、变更、核销的操作意见》(沪建建管〔2012〕50号)中也明确:“总监最多可同时兼管三个一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已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第二个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应事先书面征求第一个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意见。”
3.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
1992年住建部与国家物价局联合了《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2007年国家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并明确〔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因此,目前工程监理招标执行的是2007标准。前92标准的计费额为“工程概(预)算”,即“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的计费额为概算;“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的计费额为预算。2007标准则规定:“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同时明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也即2007标准的计费额都是以概算为依据,无非一种是以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为依据,另一种则以全部概算投资为依据。由此我们根据表1的对比结果,同时综合考虑2007标准中的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系数、高程调整系数以及上下20%的浮动幅度后仍可以得出如下判断:2007标准总体上较92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监理单位实际受益程度并非等于上述标准之间的变化幅度,这与监理招标中业主的压价行为以及阴阳合同有关。所以,个别地方对监理费的计费额及浮动幅度作了重新规定,如上海市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中明确:“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实行国库直拨。”但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自2015年3月1日起,工程监理费不再作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即实行市场调节价。上述“2007标准”从此以后也不再具有刚性约束,因此,工程监理招标时只能将上述标准作为参考。为了规范行业的发展,工程监理的相关协会今后可能会出台一些监理收费的行业参考价。
三、工程监理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3]因此,在已经明确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的情况下,与这些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参加该工程的施工监理投标。
2.工程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
除勘察和设计阶段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先于设计单位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采购一般在设计已启动的情况下进行。由此就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设计单位能不能同时承担该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或者说在采用招标采购监理服务的情况下,该工程的设计单位是否有资格参加投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十二条给出的答案是:“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即设计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是可以合二为一的。但也有否定的答案,如《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回避制,不得‘同体监理’,设计单位一般对其所设计的项目不得进行监理。”笔者倾向于否定的答案,因为设计单位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从优点上讲,更有利于设计意图的实现,也缩短了图纸使用信息反馈的环节。但在设计与监理二位一体的情况下,监理的独立角色很难体现,设计单位什么时候是代表设计角色,什么时候是代表监理角色很难分清。因此,也会被“身兼数职导致责任不清”的问题困扰。
3.工程监理单位与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可以合二为一?更进一步讲,即与代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是否可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业务呢?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与上述问题相关的文件有以下四个: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建建〔1997〕123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以及《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由于住建部894号公告中废止的文件目录中没有上述“建建〔1997〕123号”文,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中也没有该文件,因此,我们有必要提及其中的有关规定。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建建〔1997〕123号)第十四条规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即按此文件精神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合二为一,但其没有限制与代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业务。后三个文件则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第七条规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也即只要确定方式依法,则合二为一是允许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则更加明确:“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当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由于后三个文件的颁布时间都晚于“建建〔1997〕123号”,因此,在这几个文件都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按照后发文件精神,即允许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合二为一。但从地方规定看,多数主张“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如《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类似的还有《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深交〔2005〕56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琼府〔2004〕55号)等。还有一些地方对代建单位的关联单位承接监理业务也进行了限制,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09〕127号)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不得同时承担或委托与其有隶属、控股股东相同、法人代表相同、合作经营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承担其所代建项目的招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但具有相应等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可以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类似限制还有《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发〔2005〕4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政府令〔2009〕第13号)、《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冀政〔2008〕70号)、《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豫政〔2006〕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9〕第160号)等。目前,只有少数地方允许代建单位同时承接相应项目的监理业务,如《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05〕52号)第九条:“代建单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可依法行使监理权限,并承担监理责任。”《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第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招标、监理资质的,可以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监理工作。”
4.工程监理单位与招标机构
对于“招标机构是否可参加所项目的工程监理投标?”这一问题不存在任何争议,答案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有些地方也有明文限制,如《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3〕20号)第十六条:“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属同一个法人或有隶属关系,或者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该投标人不能参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第二十七条:“招标机构项目监理招标时,该机构不得参加或该项目监理的投标。”但在工程监理单位已经先期确定且同时具有相关招标资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该监理单位负责后续标段的招标业务呢?按照住建部《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有关精神可以给出肯定的答案,因为其中有明确的表述:“鼓励创建单位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上为业主提供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为一体的项目管理服务。”
四、工程监理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是各类招标中最敏感也是最集中的游戏规则,工程监理招标也不例外。但工程监理招标一般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而较多采用“综合评估法”。工程监理评标办法中监理费报价所占比重一般在10%~30%,这与施工招标中报价比重不低于50%或60%的有关规定不同。如《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云建建〔2002〕712号)中监理费报价占15%;《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浙发改基综〔2009〕319号)以及《安徽省重点建设项目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皖发改政策函〔2010〕375号)中监理费报价评分都是占30%。也有地方将监理费报价只作为是否否决投标的条件,不再作为评分项,如“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13〕9号)即体现了这样的原则。这也更加突出了服务类招标的竞争重点不是价格,而是“谁来做?如何做?”,对监理招标即表现为派出的总监人选以及监理大纲。这也是组织监理评标时通常安排“总监”向评标专家陈述“监理大纲”(业内俗称为“讲标”)的原因所在。因为,讲标不仅有助于展示总监的口头表达能力、现场应对能力、逻辑思维和专业水平,同时,也有助于评委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握监理大纲的要点、精髓,提高评标工作的效率。
五、投标保证金
目前,各地对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保证金的把握不尽统一,有的地方招投标监管部门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7部委30号令,后根据9部委23号令修订)规定,即按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来要求和把握;有的则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8部委2号令,后根据9部委23号令修订)明文规定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如《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沪建交〔2011〕497号)第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监理费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也有地方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如《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枣住建工字〔2011〕32号)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笔者认为参照勘察、设计比较有说服力。第一,从招标的分类看,监理与勘察、设计同属服务类;第二,从标的规模看,工程监理费与勘察、设计费基本处在同一数量级。如以10000万元建安规模的工程为例,按现行标准得出的工程监理收费基价为218.6万元,设计费基价为304.8万元。
六、结束语
关键词:市政;道路桥梁;施工监理;探析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监理单位是除建设、施工单位之外的另一个重要责任主体,在道路桥梁施工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好监理职责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减少安全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的关键环节。为此,监理单位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对于提高路桥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1 道路桥梁施工监理工作现状
1.1 中国的道路桥梁工程建设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交通“十二五”发展计划》提出全面推进“坚持三个面向,提升三个能力”,“三统三分一加强”原则,公路建设事业将生机勃勃的发展下去。但是,道路桥梁施工监理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随之呈现出来,阻碍了监理单位的生存与发展。同时影响着道路桥梁建设工程质量。
1.2 监理工作出现问题在于监理介入阶段时间不一,工程监理的取费偏低,监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法规和合同赋予监理工程师权利不能落实,造成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道路越走越窄。
2 道路桥梁施工监理工作出现问题的原因
2.1 监理介入阶段时间不一
现阶段,道路桥梁工程迅猛发展,有些建设单位在未举行招投标工作且在签订合同前就要求工程监理单位介入,而且在没有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就进行施工。导致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不能合法地履行监理职责。有的建设单位则由于某种原因在施工进行中或完工后才要求监理单位介入,造成无人监理前期施工,施工全过程不能保证有效监理。
2.2 监理工程师地位低,权利小
“三控制”(质量、进度、费用的控制)是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目前质量监理是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侧重点,而计量支付和节段进度目标大多是由业主决定的,业主经常会限制监理工程师费用和进度控制的权利,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积极性和职能被大大削弱,造成工程管理难度增大。质量、进度和费用控制是相辅相成的,若监理无法对计量支付或进度调整行使权力,则无法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
2.3 工程监理的取费低,合格的监理人员不足
激烈的竞争造成取费下降是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的趋势。过低的监理费率不利于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及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监理单位也无力常年聘用具有较高的责任心、业务水平、管理经验、协调能力的合格监理人员。
3 应对现阶段道路桥梁施工监理存在问题的措施
3.1 监理应参与建设工程实施整个阶段
3.1.1 在项目决策阶段,严格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作为监理工作的重点。防止因项目决策失误,错误选择建设地点、投资方案不合理等,带来财力、物力、人力的浪费,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3.1.2 在设计阶段,如何控制设计估算不超过项目概算,确定最佳设计方案,使设计方案更具合理性和创新性,全过程跟踪检查整个设计阶段,控制设计图纸质量是监理工作的重点。可是目前,由于种种原因,业主却把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视为监理工作的重点。
3.2 正确把握监理与业主之间的关系
由于工程建设涉及的单位众多,监理制度不完善,业主的行政干涉等原因,在监理工作中会出现监理与业主、设计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其中监理与业主的矛盾较为突出。原则上,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是平等的建筑市场主体,是被委托与委托、被授权与授权的关系,一旦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其监理工程师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就确定了。监理人员应该独立行使其合法权利,业主和施工单位都不能干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实际执行时,这种平等的合同关系不易维持,要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监理应做到以下几方面。
3.2.1 正确应对业主的行政干涉。业主通过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委托并确定监理的职责范围和权限。监理履行自身受合同保护的职责时应体现其独立性、公正性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业主往往以上级领导的身份,对监理工作进行干预。一旦发现此类问题,监理工程师要不卑不亢,冷静应对。若业主指挥合理,监理工程师可按业主的意见执行;若业主干预不合理,监理工程师有权阻止并指出错误,命令施工单位按原方案执行。
3.2.2 监理工程师的付款控制权应得到正确维护。“三控”(投资、质量、进度控制)“二管”(信息、合同管理)“一协调”是监理的工作职责和权利。在监理工作中施工方不经过监理工程师签认,直接从业主处拿到工程款是违反合同原则的,这大大削弱了监理工程师的付款控制权。对于此类情况我们应分别对待。
①业主要求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细目进行支付,监理工程师可以拒绝,但是要跟业主讲清楚原因,注意沟通的方式方法。②如果施工单位超报工程量提前计量,业主同意,监理人员要立即与业主协商,如果确实因为施工单位受原材料大幅涨价导致资金紧张,可以采用支付材料预付款的方式给施工单位一部分资金,但不能超前计量。
3.2.3 及时记录、注重书面监理。在监理工作中,要做好监理日记和监理日志,留下记录,避免事后纠纷。例如,业主视察工地时,对施工单位口头承诺支付多少资金、多少工程量,但事后害怕其他领导不同意或承担责任而否认,对于此类事件,一般采取作好当天的监理日记,双方签字备案。依据合同,监理认为较重大的问题必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请示业主,并且要求业主签字留存。
3.3 确保建设工程监理费用取费合理
俗话说:“一分价钱一分货”,为提高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的质量水平,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制度,按照政府指导价体系确定监理费率。根据监理与咨询服务的市场供求和竞争情况,双方在达成价格方面都有平等的权利。对于业主来说,监理单位的业绩,监理单位的信誉、服务质量和监理能力是选择监理单位的主要参考点,而不是取决于监理费报价的高低。
4 结束语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基础建设尤其是道路桥梁建设发生了质的飞跃,高等级公路与桥梁呈现跳跃式的增长势头,但与此同时,道路桥梁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故研究和总结以往道路与桥梁工程监理工作经验和不足,取长补短,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道路与桥梁建设和工程监理发展需要,加强工程各方面管理,提高道路与桥梁使用质量和资金效益,是非常必要的。监理工作是一项细致而繁琐的工作,我们监理人员只有努力掌握有关的监理知识,从实践中总结和汲取他人先进的管理经验,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只有加强了道路桥梁监理工作人员的素质,才能确保其在施工监理工作中,确保工程质量,同时赢得建设单位的赞誉,树立监理行业良好的社会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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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管理体制的主要弊端及其产生根源
我市的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不好、发展不快、发展不优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大园林观念没有树立起来,没能按照统一效能的原则,在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协调、统一园林管理工作;二是绿线管理机制不尽完善;三是行业管理力度不够,设计养护管理施工程序不规范。
这些现象之所以存在,究其根源,是体制滞后导致职责不清,职责不清导致机制不畅,机制不畅导致管理不顺。组建园林管理局时,__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将园林局定位为公益型事业单位,对园林局的行政管理职能没有进行有效整合
[《关于组建__市园林管理局等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庆编[20__]6号)、《关于__市园林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问题的批复》(庆编〔20__〕31号)]。这种情形导致了园林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目前我市园林行政管理单位有市建委、规划局、园林局、绿化办、林业局、水利局、石化厂、开发区等,如绿化先进单位、“花园式小区”、“花园式单位”评选活动由市林业局绿化办公室负责,“园林式小区”、“
园林式单位”评选活动由市建委公用办负责。同时,城区还存在着独立于园林管理局之外的多个绿化管理单位,如石化总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利局、公路局、大桥开发区等,其中:石化总厂、经济开发区和大桥开发区管理各自辖区内的绿化;水利局管理防洪墙景观带、江外滩公园和沿江路南侧道路绿化;公路局管理黄土坑东路、十魏路、十狮路等道路绿化;市政工程管理处管理华中东路、菱北东路、皖江大道、新河滨河游园和滨江花园绿化。这些单位所辖区域的绿化达标与管理工作,市园林部门实际上无法触及。这种机制体制使我市园林建设政出多门,园林部门不能有效统领全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不能按照统一效能的原则,在规划、建设、管理、奖优罚劣等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协调、统一园林管理工作,宏观管理控制难;绿化建设管理难以形成合力,有限的建设和维护经费难以实现效益的最大化;维护管理各自为政,有限的维护经费难以实现效益最大化;资源分散效率低下,难以做到人尽其才、财尽其力、物尽其用。
我们试以城市道路建设为例来说明一下绿化建设体制问题:1999年以前,我市城区道路绿化都是由市政部门组织实施的。由于市政部门缺少园林绿化知识,将绿化工程视为附属工程,存在着道路质量要保证,而绿化好坏无关紧要的认识,致使绿化苗木栽植质量差,苗木规格、质量不达标,很多栽植穴不换土,苗木直接在碴土上栽,导致香樟黄化病大量发生,不少苗木长成了小老树。1999年至20__年,道路绿化转由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情况大大好转,菱湖南路、中兴大道、湖心中路等道路绿化乔、灌、草合理配置,品种多、绿量高。为我市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立下了汗马功劳。20__年以后,道路绿化建设体制发生了变化,重新回到道路绿化建设以建设单位为管理主体的情形,新建的城市道路绿化建设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组织招投标和建设,园林部门不参与,道路绿地管护综合承包招标,投标单位也往往只有环卫或市政资质,没有绿化企业资质。而由园林系统承担的60条道路绿化近两年加强了一级管理,如菱湖南路、宜城路等道路,行道树统一树型和高度,做到分枝均匀、通风透光;灌木修剪采取机械作业,确保色块整齐平整、边缘清晰,取得了良好的生态与景观效果。这种状况在园林部门的多次呼吁下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振风大道等四条主干道绿化加密补栽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该工程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监理。但通过振风大道等四条主干道绿化加密补栽工程监理工作,我们发现,我市城市道路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招投标方案和栽植方案的设计随意,缺乏科学性。二是评标过程中对低于成本价中标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没有进行必要的预先控制。三是绿化工程监理的独立性得不到保证。
二、建议与具体措施
要推动我市园林事业的大发展,必须以解放思想为先导,真正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适应我市园林事业发展的观点、做法中解放出来,从那些不符合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中解放出来,进一步理顺我市园林管理体制机制,用机制制度管全局、管根本、管长远,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相关机制,以体制机制的创新推动我市园林事业的大发展。
一是逐步理清职责理顺关系。20__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实现‘双百’城市目标,争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宏伟蓝图。为积极向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迈进,我市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 通知》的要求;并按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要求,使我市的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政管理到位,统筹安排我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实行目标责任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效能的原则,改变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多头管理的工作局面,合并重复设置的职能机构,完成园林管理职能的整合,理清职责,理顺我市绿化管理体制与机制。
建议目前参照黄石市、合肥市、马鞍山市、铜陵市等城市的共同做法,在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加挂“城市绿化办公室”牌子,负责城市居民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绿化先进单位评选活动,着力打造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小区绿化等城市绿化亮点。以后逐步按照“大园林、大绿化、大产业”的发展理念,整合园林与林业部门的职能,切实在体制、机制、政策、观念上破除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协调发展、提升水平,使__特色的绿地建设体系,沿着“主城区——市区——市域”三个层次,向纵深推进,争取早日实现向生态园林城市迈进的目标。
二是切实加强城市绿线管理工作。从源头上保证生态环境健康有序发展,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文明的具体体现。近几年来,不少城市如合肥、昆明等通过实施拆违建绿工程使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得到了较大的提升。我市也应该落实绿线管理的制度,启动绿色图章,编制好《__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规》,拟定详细的实施计划,确保城市绿量与绿化指标的稳步增长。并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绿化执法能满足城市绿线管理的需要,以保障我市生态环境建设持续、和谐、健康地发展。
三是进一步强化园林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责。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要求按照集约经营的原则,通过整合人力与物力资源来降低建设成本和养护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和产出效益。目前,园林专业技术人员与园林机械设备80%以上集中在园林系统中。园林系统在理念引导、规划控制、资源协调、政策保障和技术推广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园林部门要创新体制机制,建立一套科学、先进、系统的管理模式,不断完善管理措施,明确岗位责任,形成“管、查、纠”层级节制管理链,实施科学管理,推进城市园林绿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再上新的台阶。
1. 园林主管部门应该全程参与公共绿地绿化监理工作。公共绿地绿化设计方案应该由园林部门组织评审。
2.
公共绿地绿化工程应该单独招标,并按以下规范进行,以防止不正当竞争的产生。①严格执行__市人民政府宜政发〔20__〕8号文件精神(《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资格预审,防止资质挂靠,做到公平、公正竞争,因园林主管部门掌握着全市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可采取措施防止本市资质的借用。②实行低价风险保证金制度,防止恶意竞争。③实行绿化施工企业施工工程质量备案制,对施工质量差,不服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记录在案,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参与我市的绿化工程投标。④公共绿地管护综合承包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绿化施工资质。
3.
组建专业监理机构,实行专业监理。园林主管部门要鼓励广大园林工程技术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认可的监理资格,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单位组建园林专业监理机构。并在全市绿化企业中灌输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用监理工作质量保证施工质量,使我市绿化工程走上正规化、专业化的道路,真正发挥监理作用。
4.
督促城区公园绿地、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的绿化达标与管理工作。重要的道路绿地、公共绿地以及养护质量较差的绿地,要进行重点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要与绿化先进单位、“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工作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