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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根据《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通知》(川办发〔20xx〕49号)的精神,结合全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 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活动适用本细则。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直管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下同)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批的行政许可机关。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的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每月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逐步推行统一的餐饮服务许可监管信息系统。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餐饮服务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四)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资料的示范文本;
(五)餐饮服务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等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在选址和建设时,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消防等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二)相关部门核准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由工商、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核发的单位登记证明等);学校食堂需提供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三)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协议);
(五)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六)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提交所属类别的《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自评表;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
(八)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体检健康合格证明;
(九)饮用水采用二次供水或自取水源的,需提供水质安全检测报告;
(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原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仓储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十一)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十三)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变更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变更核准证明;
(四)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改变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更改事项说明;
(四)更改后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五)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四)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公开声明书,并于遗失后6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已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影像资料证明;
(三)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指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因不在岗被书面责令整改两次后,第三次仍不在岗的;
(二)擅自改变制作加工场所布局流程、主要设备设施发生改变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不再符合餐饮服务经营要求,经书面责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改正的;
(三)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规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书面责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时间内改正的;
(四)餐饮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不全,被书面责令整改两次后,第三次仍不全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样式要求印制和填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七)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提供者。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提供者。
(十)省直管餐饮服务单位: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中,由 四川省卫生厅移交给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的原省卫生厅按照历史沿革直接管理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有效期5年,自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条件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已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含保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下同)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组织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参加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考核,并取得《证明》。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参加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考试,并获取《证明》。
《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五条 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对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食品经营业态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可优先实行食品安全管理员条件承诺制,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后,可先行申请办理许可等事项。但应在取得许可后一年内通过全省统一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取得《证明》。
第六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考核题库,制定每年继续教育内容实施指导意见,对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和履行情况负责监督、指导。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考核工作。
第七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网,提供政策宣传、培训指引和考试等工作信息化服务平台。
第八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员档案数据库,并纳入全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并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应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职员工,工作原则性强,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生产单位:
1.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单位应配备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白酒、食用植物油、大米、肉制品、面制品等食品生产单位应配备中级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
2.其他食品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食品经营单位:
1.大型餐馆、供餐人数为10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管理企业、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含餐饮连锁企业及总部、有销售食品的连锁药店总部和含食品制售大型连锁超市及总部等)食品经营者应配备专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2.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4.其他食品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生变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名单。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拟订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本单位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全省统一的培训大纲和要求组织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培训档案;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工作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
(三)建立和完善本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促进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制订并落实有关整改措施;
(四)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进行管理;
(五)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存档。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对不合格食品召回;
(六)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进行管理;
(七)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八)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九)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还应定期全面汇总本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召开食品安全分析会和年度食品安全自查、回顾分析会,查找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食品生产记录,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验收记录、投料使用记录、成品检验及出库记录、销售台账等;定期组织企业开展质量保证体系的内审工作; 参与食品出厂后的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 定期或根据实际情况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汇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提示食品安全信息; 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
1.原辅料、包装材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
2.关键物料供应商的审核和批准;
3.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4.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批准;
5.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合格的批准;
6.食品成品放行的批准(放行标准包括该批产品实际生产工艺和配方与已备案的工艺和配方一致;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生产、质量控制文件和记录完整;成品检验合格且记录真实、完整;不存在其它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
7.批生产记录的批准;
8.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十)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依照规定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
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现本单位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有权向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食品安全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支持食品安全管理员接受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章 培训和考试管理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掌握下列知识: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
(二)食品安全职业道德规范;
(三)食品安全专业知识;
(四)食品生产加工操作技能;
(五)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与能力;
(七)其它应具备的知识与技能。
第十八条 报考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人员根据单位类型和《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大纲》有关规定,可自行完成考前培训,也可选择参加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有关考前培训辅导。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采取计算机网络在线方式。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高、中、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分别不少于8学时、6学时和4学时。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其《证明》视为自动失效,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社会机构具体承担食品管理安全员的考试和每年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考前培训(含继续教育)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设置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具备有从事培训活动的业务范围;
(二)4名以上具备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学历和管理经验的师资人员;
(三)(具有相对固定的培训教室和保证教学正常开展的管理制度;
(四)严格遵循本办法规定培训要求。
第二十四条 承担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设置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等法人资质证明;
(二)具有开展计算机网络在线考核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三)考试机构应具备对考试全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并能实时上传至监管部门的设备设施。
(四)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考前培训(含继续教育)的社会机构应当按照《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开展培训,并建立详细的学员培训档案,包括学员名单、培训日期、培训课时、培训地点、培训教材、授课师资等内容,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师资应当参加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统一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开展授课。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在教学过程中增加食品安全操作技能方面的现场模拟培训学时。
第二十八条 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的机构不得对有关工作进行再次委托。
第二十九条 培训和考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机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委托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一)招生信息夸大事实或者假借政府监管部门名义,误导学员的;
(二)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规定的课程和学时要求组织培训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开展培训或考试工作的;
(四)机构评估培训效果或考试秩序较差的;
(五)一年累计接到三宗以上关于培训质量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六)培训、考试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七)核实有将培训业务进行再次委托行为的;
(八)其他影响培训和考试公正性、严肃性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设置、专业知识水平和日常履职等情况列入日常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在监管部门日常检查的随机监督抽查考核中不合格的,立即停止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限期参加学习培训或考试。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
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员抽查考核结果,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日常考核采取扣分制。扣分情况记入《证书》,一年内累计扣满10分的,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一)没有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扣1分;
(二)未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建康检查或者没有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上岗的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提出意见并督促落实的,扣2分;
(三)没有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或健康档案的,扣1分;
(四)没有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扣2分;
(五)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不落实的,扣2分;
(六)不能提供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和评价的(包括检查计划、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行为的处理意见等),扣2分;
(七)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管理不落实的,扣2分;
(八)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不按要求报告的,扣2分;
(九)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事故的扩大或情况恶化的,扣2分;
(十)不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扣2分;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培训食品安全管理员的;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在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抽查中考核达不到要求的;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不到位;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每年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章 附 则
【关键词】 食品处理和加工;组织和管理;学生保健服务
【中图分类号】 R 179 G 478.5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8)03-0279-02
安徽财经大学后勤集团饮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共有4个食堂,向全校17 000余名师生供餐,在保证师生吃好、吃饱的前提下,探索出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自身监查管理办法,既合理配置了有限的人力资源,又提高了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受到了师生员工和社会的认可。2005年蚌埠市卫生局在全市第一批餐饮业食品卫生量化分级评定中,授予该校食堂“A级单位”称号,2006年5月被中国高校后勤协会安徽分会授予高校“十佳”食堂,2006年10月中国高校后勤协会授予全国高校“百佳”食堂。
1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
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安徽财经大学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进行逐级明确分工,并签署《食品安全保障责任书》,对各层组织的人员配置采取公布岗位标准、自愿报名、群众推荐、组织批准、竞聘上岗。采购供应部、质量监控部、各食堂的经理必须具备20 a以上饮食工作经验、丰富的食品安全知识和商品流通基本常识,有较强的食品安全意识。由于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有了组织保障。
1.1 采购供应部 “中心”实行安徽财经大学食品供应商准入制度,并建立电子档案,主、副食品原料全部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向各食堂配送。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要提交完整的食品索证材料(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化验报告、QS认证等及供货内容、名称、价格),采购供应部对供货商提供的样品价格、质量、感官性状进行比对筛选,必要时到供货企业生产现场,对生产工艺流程和可信度进行调查。符合准入条件的供应商方可进入“中心”准入档案,并签订食品卫生安全保证责任书,才能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商品销售。采购供应部人员参与商品入库全过程的监管活动,负责验货、验证,保证了食品原料入库前的安全。
1.2 “中心”仓库 在商品入库时核对商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并对商品的变质、霉烂、异味、虫蛀等感观性状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止入库,“中心”仓库严格按规范保管商品,不准提供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原料,不准拒绝各食堂退回的不符合质量要求已领用的食品原料。“中心”制定了将仓库、配送、食堂班组串联起来货随单走的物流管理程序,促使发、领、收环节认真验收,各负其责。领用、加工单位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品有拒收权、退货权。商品入库后或在出库使用时发现商品质量与采购订单不相符合,或有掺杂掺假等伪劣商品,立即停止使用并退货。同时对该供应商建立不信任记录,撤消其向“中心”仓库供货的信用资格。
1.3 质量监控部 对各食堂食品加工、生产、经营全过程以及全体从业人员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查管理。要求全体从业人员一律佩证上岗,要领取上岗证必须先交验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这就解决了目前一线服务人员流动性大、健康体检难管理的问题。为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中心”每年2次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凡未参加培训或培训测评不及格的不准上岗。为提高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每学期组织1次业务技能比赛,分别设烹调技术、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冰箱冷库的使用及食品留样、餐厅卫生保洁等4组,对比赛获得先进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奖励。参照餐饮业卫生量化评分内容,每周开展不少于1次的对各食堂加工场所和餐厅卫生、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规范着装的卫生监查,发现问题,现场记录,现场解决,由当事人签名,并和当月奖金挂钩。质量监控部参与入库商品的全过程质量监查。
良好的食品卫生管理组织与机构是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
2 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1 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建设 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需要卫生监督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消费者等各个方面的密切配合,尤其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自律至关重要[1]。“中心”为提高全体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以食品卫生监督量化评分为样本,制定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工作预案,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做到所有部门有制度,所有工序有规范,所有岗位有规定。同时把这些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张贴在相应的区域,让员工树立安全规范操作意识。坚持管理人员每周一例会、班组每天一小会的学习制度,反复宣讲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为了认真实行自我监管,在餐厅设置值班经理和食品安全投诉电话,接待举报,使每个从业人员把食品安全放在心上、落实在工作中。
2.2 开展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素质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食品生产人员除应健康状况合格外,更重要的是必须具备相应的食品卫生知识、食品营养知识以及相关法律知识[2]。为使食品从业人员自觉达到食品卫生的良好水平,每年安排全体员工培训2次,“中心”邀请食品卫生专家和卫生监督人员为从业人员讲授食品卫生法规、食品安全基本常识,从思想上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意识。
2.3 全方位开展食品安全自身监查管理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重大,尤其在高校更为敏感,在制度上着重对各个工序间关连点的控制,突出各个工序间关连点的制约关系。“中心”以《食品安全保障责任书》的形式,分别与供应商、监控部、中心仓库、各伙食单位建立食品安全保障责任关联体系。对食品保管、领料、加工、销售各环节,明确责任和处理权限,列出高额的奖罚措施和责任追究程序,使各个部门、各个环节认真履行验收程序,把制约机制落在实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执行措施,为安徽财经大学食堂食品安全构筑了牢固的第2道防线。
3 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
学校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学校食品安全涉及到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学校食品安全水平提高需要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以及食品从业人员卫生安全意识的提高和消费者的积极配合[3],其中食品从业人员的自律至关重要。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是以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依据,对食品加工、经营的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量化评价、动态监督、公开透明、卫生安全的科学管理办法[4]。“中心”将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作为自我监管的办法,进行经常性的自我监管;同时,积极主动配合卫生执法部门的监督,推进食品安全工作。卫生监督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是高校食堂落实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动力。该校食堂在实施量化分级管理过程中,卫生局卫生监督人员多次到现场检查,指导食堂建立分级管理细则和档案资料。
此外,“中心”还请消费者参与开展全方位的监查管理工作,选聘学生代表担任食品监管员,建立学生监管员和专职食堂监管员餐厅联席值班制度,共同负责副食品留样登记、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等工作;经常组织学生代表进入食堂后堂,参观食品加工和餐具清洗消毒的全部流程;在烹调技术比赛时,请学生代表做评委,对饭菜色、香、味、营养、价格等进行评分,并向他们阐述食堂执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原则。提高了学生代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信任度,并通过他们把信息扩大反馈给全校学生,取得了消费者的理解和支持。
4 讨论
高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到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高校教学秩序的稳定,关系到高校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高校食堂自我约束管理中可以借鉴的切实可行的办法。由于市场食品原料价格的不断上涨,高校食堂食品供应价格也相应提高,给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高校食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必须得到高校学生的主动配合和支持,也必须在师生的监管中进行。
5 参考文献
[1] 孙献忠.内黄县1998年-2006年餐具消毒监测分析.河南预防医学杂志,2007,18(5):385-386.
[2] 顾聪,闫建民,李雨,等.浅谈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7,23(5):444-445.
[3] 陈卫东,张永慧,蔡雪毅,等.广东省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现状与对策研究.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7,19(5):403-407.
[4] 田建新,常丽媛,高竹,等.北京市实施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公众认知情况调查.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7,19(5):411-413.
一、工作目标
通过示范街镇创建活动,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树立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管理、监督、自律、宣传工作,全面提升区域食品安全水平,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满意度,构建和谐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监管网络健全,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严禁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蔬菜农药残留、瘦肉精检测合格率达到99%以上。
(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现象较前三年平均水平下降50%;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要求;食品质量检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四)食品流通环节。主要街区、道路消灭无证照食品经营现象,规范流动食品摊点经营行为;重点食品经营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主要食品检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五)餐饮消费环节。主要街区、道路消灭无证照餐饮经营现象;企事业单位、工地食堂持证率达到95%以上;食品原料采购必须索证索票并建立台帐;从业人员100%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农村家庭办宴申报、消毒药物发放指导率达到100%。
(六)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对社区覆盖率达到100%,对居民普及率达到20%以上,对从业人员培训率达到60%以上。市民食品安全知晓率达到80%以上,对食品安全满意度达到60%以上。
二、工作内容
(一)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发挥街镇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部门之间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监管信息网络完善,“三个第一”工作机制健全,经费得到保障;联席会议定期研究工作,组织开展对重点环节、重点地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二)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
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队伍,加强对农业生产者宣传培训,推广农业规模化经营,推广档案农业,推广低毒高效农药;加强农业投入品经营、生产监管,控制禁用农药、兽药在生产中使用;加强畜禽产地检疫、免疫工作,做好市境道口检查;扩大蔬菜农药残留、生猪瘦肉精检测样本量,不断提高检测合格率。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质量监管
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质量卫生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使用和备案工作;加强对重点食品质量监督检测;积极培育食品生产品牌企业,提高企业诚信自律意识和能力;保持对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行为的高压态势,开展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
(四)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监管
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超市卖场、熟食专卖店的监管和质量抽检;落实主办方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对重点食品的溯源和自检工作,建立健全台帐登记制度,规范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一步开展无证照食品经营整治,巩固无证照食品经营三年整治成效;堵疏结合整治乱设摊经营现象。
(五)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监管
加强餐饮和集体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推广餐饮单位监督公示制度;加强各类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全面实施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全部达到A、B级管理标准;健全餐饮消费经营单位食品原料索证和台帐登记制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体检,并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做好农村家庭办宴申报登记、食品卫生安全指导和消毒药物的发放工作。
(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建立宣传教育队伍,落实宣传教育经费,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社区、农村、学校、企业、工地、机关巡回宣传,提高市民食品安全知晓率和满意度。
三、工作步骤
本项工作于2009年-2010年实施,力争使全区街镇及工业园区达到食品安全示范街镇的目标要求。
第一阶段:1-3月,为准备阶段。创建街镇申报并确定,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班子,组织宣传发动。
第二阶段:4-10月,为实施阶段。创建街镇组织相关责任部门,落实具体措施,开展宣传教育,进行监督指导,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第三阶段:11月份,为验收阶段。创建街镇上报创建工作总结并做好自查自评。而后,区食安办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创建工作综合评价细则对创建街镇进行验收。
创建街镇在创建过程中,发生30人以上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创建验收不能通过。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经历了北京奥运会和三鹿奶粉事件,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创建示范街镇是强化食品安全责任的需要,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是干干净净迎接世博会的需要,是全面提升我区食品安全水平的需要。创建街镇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力、物力和财力,扎扎实实组织开展创建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创建工作涉及面广、目标任务重、工作要求高,创建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在创建过程中,充分发挥部门积极性,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监督管理,积极探索监管机制和方法,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一、单位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明确了一名同志兼职食品药品安全员,负责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和信息上报等日常工作。
二、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教育
以召开职工会为契机,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教育培训2次,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累计共有40余人参加。
三、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专题宣传
扎实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专题宣传,积极利用局机关楼道LED电子显示屏,在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用药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滚动播放宣传标语5条,进一步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
四、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创建等工作
充分认识到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的重要作用,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利用局机关楼道LED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1条,营造良好氛围。
五、按时参加会议和活动
按规定参加县上组织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相关会议,截止目前,累计派出6人次参加防控肺炎疫情医用应急物资采购、义务教育营业餐采购、县政府机关食堂检查等相关会议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