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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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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总结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总结范文第1篇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4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2.2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

2.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国家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卫生、工商、质检、农业、商务、海关、环保、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b.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必要时及时上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3报告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3.3.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和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国家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工作,并部署省(区、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国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一同协调指挥。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1)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省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市(地)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督导,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4.l.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地)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地)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加强对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家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6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国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总结范文第2篇

1.1编制目的

及时控制、快速处理本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减少和降低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1.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定义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由于质量、卫生、包装等问题导致损害、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突发事件。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科学预警、快速反应。

1.5适用范围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本省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及处置。

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市局)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组织领导及其职责

2.1领导机构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设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简称“省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由局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成。省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一领导、全面部署全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和工作原则;

(2)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效方案和措施;

(3)调动整合本系统有关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协调、适时通报和总体保障机制。

2.2工作机构

省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局食品监管处承担日常工作,食品监管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全省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各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相应地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局领导担任组长,负责组织辖区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本行政辖区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3安全评估机构

省局组织专家,成立食品安全评估小组,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是否需要风险预警以及预警级别的建议。

检验机构对应急反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预测预警

3.1获悉途径

(1)国家质检总局、省政府等上级机关交办;

(2)媒体曝光;

(3)其他部门移送、下级报告或举报投诉。

3.2应急准备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确保系统有效畅通运行。

(2)地市局应指定专门联络员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整理、登记、上报等工作。联络员名单需报省局备案,如人员发生变动,需及时报告省局更新,并做好相关记录。

3.3评估定级

省局收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评估小组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是否需要风险预警以及预警级别的具体意见。

3.4预警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的范围及危险程度进行分级预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共分四级:

(1)一般事件预警(Ⅳ级)

一般事件指:无明显危害,但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可能存在潜在威胁,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

(2)较大事件预警(Ш级)

较大事件指:存在明显危害,在某个地级以上市内,已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直接损害人们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3)重大事件预警(Ⅱ级)

重大事件指:危害严重,在某个地级以上市内,已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并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死亡病例10例以上,有可能进一步扩散到其他地级以上市,已超出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地方政府处置能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4)特别严重事件预警(I级)

特别严重事件指: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大部分地区造成严重危害,并可能进一步扩散到其他省份或国家,已超出省局及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3.5预警颜色

按照食品安全事件的预警级别:一般(Ⅳ级)、较大(Ш级)、重大(Ⅱ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6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起始时间、波及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等。

3.7预警

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评估小组对突发事件分析评估的结果,对预警是否和预警的定级*具体意见,上报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决定。征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局向社会预警。

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以下简称《反应预案》),应由国家质检总局决定、的预警,按《反应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4应急措施

4.1获悉信息及现场控制

地市局获取信息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在两小时内进入现场核实信息以及做好现场控制,减少信息传达期间内事态进一步恶化的可能。

4.2信息报告

事发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事发地质监局)应在掌握准确情况后,第一时间向上一级质监局及当地政府报告,并由地市局向省局报告;重大的、情况紧急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直接向省局报告,省局即时启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必要时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等。

4.3现场调查

事发地质监局在接到上级指示后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达事件发生的生产加工企业现场协助调查,及时收集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第一手资料。发生重大事件或特别重大事件的,省局将派出工作组,对事件的处理进行现场指挥和督导。

4.4执法处理

(1)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

(2)对涉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实施查封、扣押并进行抽样检验;

(3)对涉嫌有毒食品,责令生产者全部收回,并通报食品安全委员会,收回全部涉嫌有毒食品,跟踪处理不合格产品,及时有效地遏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查清有问题食品的主要原辅料来源。

对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对生产加工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停止生产、停止销售、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措施,必要时向地方政府建议予以取缔。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5事后监测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各地市局应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本辖区的相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有关生产加工企业数量、规模、生产条件、原辅料来源、产品销售区域等信息,并及时向省局上报调查结果。

(2)对涉嫌有问题的食品进行监测检验,比对试验;对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研究,掌握安全状况。

(3)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生产的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监督检验。

5总结分析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完毕后,事发地地市局要及时做好分析和总结工作,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鉴定结论、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分析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和影响因素,*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上报省局、当地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省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组织对事故原因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6信息

省局统一向社会预警通报及风险信息。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相关信息。

对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统一由省局对外,未经许可,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公布。

依据《反应预案》,应由国家质检总局的预警通报、风险信息、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按《反应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7预警解除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缓解、消除后,省局应及时向社会预警解除信息。

8工作要求

各级质监部门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职责,不得懈怠。

(1)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2)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协调保障、技术支持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察工作。

(3)加大监管力度,预防类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

9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事件发生地质监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隐瞒、缓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造成危害或恶劣影响的;

(2)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救援和调查的;

(3)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总结范文第3篇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伤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及其他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地区或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其他市级行政区域的;

(2)超出杭州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水平的;

(3)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4)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5)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区、县(市)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县(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县(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发生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协调指挥,启动本《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Ⅰ、Ⅱ、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区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未达到启动本预案条件的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分段监管的原则,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初级农产品环节由区农业局牵头负责;生产环节由江干质监.分局牵头负责;流通环节由江干工商分局牵头负责;消费环节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

三、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我区一旦发生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挥系统,实施统一组织指挥。

(一)设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指挥部总体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其职责为:

1、研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

2、研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3、由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启动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全面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5、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干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为:

1、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评估,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

2、贯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协助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

3、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具体问题。

4、检查督促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迅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态的蔓延扩大。

5、及时汇总、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6、分析、总结事故发生的起因、经过,明确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7、适时公告,公布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

8、负责组织完成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日常工作。

(三)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调查处理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信息组五个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江干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各镇街实施救援工作,协调其他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汇总信息,报告、通报事故情况,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调查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分析事故进展,作出调查结论;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对案件特别重大、可能涉嫌犯罪的,应通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专家咨询组: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邀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成员,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组织专家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处置和控制措施。

5、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营救受害人员;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开展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各工作小组的参加部门,由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各成员单位职责确定。

其它部门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职责为:

1、负责制订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

2、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4、落实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的责任。

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一)报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贸旅游、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二)评估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专家或责成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构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事故的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进行科学的评估确认,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三)现场处置

经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评估确认,对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的食品安全事故,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由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1、由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小组应当根据本预案所规定的工作要求,立即履行职责,紧急调集应急处理队伍、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救援措施,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2、事故发生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未发生事故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指挥部的调度,参与做好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3、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四)信息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按照实事求是、有利稳定的原则,征得指挥部的同意后,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五)事故调查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总结范文第4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

工作原则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一、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三、科学决策、依法应急

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事故处置的科学、有效。

四、加强监测、群防群控

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五、及时反应、快速行动

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相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三)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30―9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组织体系

一、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和工作需要,启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一)职责:在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4.根据需要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二)总指挥: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担任。

(三)成员单位:根据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省农委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镇企业处、监察室,以及事故发生地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机构图见附件一)。

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办公室:负责制定信息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汇总和报送等工作。

2.市场信息处:负责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等工作。

3.发展计划处:负责协调相关处室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的方案,积极争取国家及省发改委追加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投资。

4.财务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5.科技教育处:负责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将应急处置相关知识作为农民培训的内容加以落实。

6.农业处:负责组织与种植业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7.农机处:负责组织涉及农业机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业机械造成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农垦处:负责组织垦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乡镇企业处:负责组织与加工食品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0.监察室:负责对政府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督查督办,并依法依纪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

二、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启动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

(一)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区、委各处(室)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省政府、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主任与副主任

1.主任: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市场信息处处长担任;

2.副主任:由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农委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镇企业处、监察室主管处长(主任),以及事故发生地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担任(见附件二)。

(三)联络员、联系人

1.各成员单位设联系员(见附件二)。

2.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设联络员、联系人,联络员由主管负责人担任,联系人由主管科室负责人担任。

3.吉林省受理举报电话:0431-88906017。

4.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邮编 130051;

电话(传真):0431-88906017 82711364。

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一)事故调查组

1.组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省农委市场信息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企处等部门负责或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监察室视情况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同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协助调查事故(专家库见附件三)。

2.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专家咨询组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二)事故处理组

1.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综合组

1.组成:由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职责: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组织对外,并视情况通过有关部门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港澳台地区通报情况。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运行体系

一、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

(一)监测与预警

吉林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省农委市场信息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相关处室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吉林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各有关处室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二)报告

吉林省建立健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消费者;

(6)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慌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对口处室报告。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2)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农委报告。

(4)省农委各处室在接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农委举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农委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和方式

(1)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省农委。根据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省农委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市(地)级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2)省农委接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与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同时,应当立即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2.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省农委及时通报省港澳办、台办或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四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1)响应的升级:当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二)指挥协调

1.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按照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的部署和要求,启动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协调省农委有关处室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环境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省(区、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四)响应的终结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三、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理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陪工作。

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省农委相关处室负责人对整改和善后处理进行监督。

(三)总结报告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农委各相关处室。省农委根据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四、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省农委建立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据。

(三)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四)演习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五)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总结范文第5篇

根据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的要求,我校于2020年9 月 16日举行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 为达到预期演练目的,我校专门制定了以 成锐锋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演练方式采取以假设学生学校就餐后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以高度模拟实战的方式,限时应急处置小组完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检查、询问调查、采样检验以及报告、控制、处置等一系列工作。

本次演练我校制定两个具体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预警与快速反应制度,抓基础,强内功,及时处置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做到在第一时间得到信息,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作出判断,第一时间做出处置,第一时间报告信息。

二、要通过演练,锻炼学校的安全队伍,积累应对经验,提高应急能力,确保学校安全队伍随时拉得出,打得赢,做到面对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不慌、不乱,处置正确、及时、有效。在演练过程中,我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领导小组能够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检查和应急处置,并向上级和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和联络,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调查处置工作,演练取得预期效果。在演练结束后,参演人员认真进行了回顾总结,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了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从整个演练的过程来看,整体表现良好,如人员的参与及应急反应均有不错的表现,并能按时圆满完成演练任务。但从整个体系分析,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具体如下:

1. 演练方案和预案学习不够,有部分人员理解不深,给演练过程带来混乱;

2. 组织不到位,参演人员不够严肃认真,给演练效果带来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