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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活塞压力计标准装置技术升级改造
编 写 实 验室:
热工所
编 写人:
杜炜
编 写时 间:
2021.06.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
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分析
我单位现有的活塞压力计标准装置最大压力只能到260MPa,无法满足目前石油和军工计量需求。新版的活塞压力计检定规程也将最大量程增加到了500MPa。
新建自动加码活塞压力计标准装置,将量程扩展到了500MPa,而且通过采用自动加码装置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尤其是大量程,一般油田需要到200MPa,军工需要在500MPa以下。
建立高压压力标准后,我们的溯源能力将大大扩展,可以最大限度满足本区域的溯源和计量需求。
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该装置由活塞压力计主机、专用高精度活塞组、全自动加码装置(含砝码)和高压压力控制器(含增压单元)组成。系统内部通过RS232C,实现自动加码,活塞主机内置温度、气压、湿度测量传感器。
配备全自动检定软件,通过RS-232通讯接口实现,自动完成被检表以及活塞压力计数据采集,处理、表达、传送、存储和文档管理及自动生成原始记录等功能。
三、项目的主要内容
更新活塞压力计主机,增配自动加码装置和高压控制单元、并配备软件实现数据处理的自动化。
四、项目完成后达到的目标
该装置由活塞压力计主机、专用高精度活塞组、全自动加码装置(含砝码)和高压压力控制器(含增压单元)组成。系统内部通过RS232C,实现自动加码,活塞主机内置温度、气压、湿度测量传感器。
配备全自动检定软件,通过RS-232通讯接口实现,自动完成被检表以及活塞压力计数据采集,处理、表达、传送、存储和文档管理及自动生成原始记录等功能。
将建立500MPa压力量程的计量标准,
五、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投资概算200万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六、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该装置精度等级居国内前茅,可以进一步提升我院的检定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有很高的社会效益。同时我院还承担着全疆压力的量值溯源工作,既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又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预计年收入15万。
七、实施进度及具体措施
2022年1月-9月,购置设备,更新计算机软件。
2022年10月-12月,调试完成并投入使用
附表
项目所需购置设备一览表
单位:元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及主要技术指标
生产厂家
数量
单价
选用理由及主要用途
1
活塞压力计标准装置技术升级改造
型号:PG7302
主要技术指标如下:
量程:5~500MPa
不确定度:优于0.01%
最小自动加码间隔:0.1kg
活塞旋转:自动旋转、定速松开
环境温度:0~40℃ 分辨率:0.1℃
环境湿度:5~95%RH 分辨率:1%RH
环境大气压:70~110kPa分辨率:10 Pa
福禄克公司
1套
200万
1. 该套设备在国内主要的计量机构均在使用,包含中国计量院
2. 该套设备结构小巧,节省空间,易于维护
3. 该设备送检方便,只需要计量院送检活塞组即可
4. 实现自动加码,方便操作
5. 该系统稳定性好,在国内最长使用历史已经超过15年
2
理的具体控制措施。
关键词:城市噪声;控制;措施
Abstract: based on the nature of the noise pollution and noise pollution sources and the city characteristics are analyzed, and the strengthen urban noise pipe
The rationale of specific control measures.
Key words: the city noise;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171.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日益提高,特别是对安静、舒适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的要求,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要求。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工业噪声、交通噪声、商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日趋严重,噪声污染投诉案件也日益增多,市民苦不堪言,已经成为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一大公害。
一、噪声污染的性质
(一)、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型污染
噪声污染是声音能量在环境中的过量释放而造成的,其污染的范围与噪声声能所能波及的范围相一致,其污染的程度与噪声源的声能强度成正比关系,噪声源强,则污染重;噪声源弱,则污染轻;噪声源消失,则污染停止。
(二)、 噪声污染是一种感觉性公害
噪声污染只有当噪声声源通过传播媒介与人的听觉相联系的时候,才构成危害。而且对同一强度的噪声,由于人们的身体素质差异、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的不同以及人们所处环境的不同而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反应,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程度的危害结果。
(三)、 噪声污染是一种暂时性的危害
噪声污染随噪声声能的产生而产生,随噪声声能的消失而消失。虽然噪声也能随声音能量的传递而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传播,但绝不会像其他污染物一样在环境体中积累、遗留和迁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只限定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一旦时空发生转移、变化,则该噪声对人体的危害也就消失。
二、城市噪声源及其特征
城市环境噪声从产生噪声的行业性质和来源上讲,可分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其噪声来源及污染特征见下表。
城市环境噪声分类统计表
噪声分类 噪声来源 声源性质 污染特征
工业生产噪声 生产设备、辅助设备 固定源 时空分布稳定、源强稳定
建筑施工噪声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
搅拌机、振动棒、电锯
打桩机
吊车、升降机 固定源 瞬态无规则、源强变化较大
交通噪声 机动车、铁路机车、机动船舶鸣笛
三轮车、摩托车排气
特种车辆警报器 流动源 时空分布不均、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源强不稳定
社会生活噪声 音像门店音响设备
机械门店加工设备
学校广播
文化娱乐场所音响设备
商业宣传活动
家庭装修、音响 固定源 时空分布较为稳定、周期性起伏较为明显、声源复杂、源强变化较大
三、 城市噪声控制对策
从声源的性质及污染特征可以看出,噪声的控制应从源强控制、传播途径控制、受声点保护等三个方面着手。城市噪声的具体控制对策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类噪声源的日常管理
1、工业噪声
坚持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拥有造成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同时,要求工业企业在技术改造过程中,必须选择低噪声设备。
2、建筑施工噪声
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内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在城市噪声敏感区域内,如居住文化区、疗养区,禁止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特别是在中、高招期间,考场周围白天也要禁止施工。
3、交通噪声
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对整车噪声超标的,不得发给行车证。对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所配备的警报器要严肃安装使用制度,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公安部门应根据市区内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行和禁鸣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4、社会生活噪声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各音响门店及营业性的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区域的控制标准。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隔声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否则,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应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位于居民区内的采暖或洗浴锅炉风机噪声和管道振动产生的噪声必须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一类区标准。
(二)、编制噪声功能区划
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工作是依法保护和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强化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和创建“安定小区”的重要依据和前提。
1、根据现状调查及监测数据,对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状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价,确定城市噪声污染等级。污染等级可以用城市环境噪声综合指数PN来衡量。
2、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各类标准使用区域的技术规定,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照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区划范围和各噪声区划单元。
3、在征求城建、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噪声功能区划分工作,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及实施方案。
区划方案一定要结合城市的声环境特点及城市总体规划,既要注重城市现状的主导功能,又要结合城市的近远期规划,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与长远性。这样可以使区划在具体执行当中,不会因城市发展而变化很大,维护各标准适用区域的相对稳定性。另外,各区划单元应充分以街道、河流、绿地等自然地貌为边界,界限分明,便于今后的环境监督与管理。
(三)、依法治理老污染源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和声源普查结果,对于固定源中源强较大的设备,应根据《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由当地环保部门起草报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可以采取安装减震基座、消声器、隔声门、吸声材料等措施以降低噪声值,实现达标排放。如果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或经环保部门验收不达标者,应当依法进行关停或限期搬迁。
如果确因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噪声污染的,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害个人或单位达成协议,经当地政府批准,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四)、创建环境噪声达标区
在城市噪声功能区划的基础上以保护人群为目的,优先选择环境噪声污染重、人口相对密集、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做为建设“噪声达标区”的区域,经过强化噪声管理,使得区域内环境噪声水平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同时,对区域内各噪声污染源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规定。达标区建设的程序为:
1、按照优先选择的原则,选取建设“噪声达标区”的区域;
2、绘制“达标区”地形图,对区域内的人口、建筑物及所在单位等进行调查,统计分析,为建
设达标区提供科学依据;
3、由环境监测部门对区域内的各类噪声源进行调查与测量,提交调查测量结果和分析评价报告;
4、根据“达标区”要求和区域环境噪声污染情况,对高噪声源进行限期治理;
5、制定切实可行的噪声污染管理措施;
6、由环境监测部门对建设后的环境噪声状况进行重新测量,并提交准确无误的监测报告;
7、建立健全“达标区”的固定噪声源档案和监测资料;
8、对“达标区”建设的组织工作、监测方法、管理和治理措施及各项要求的完成情况和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总结分析,并提交建设报告;
9、上级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10、验收合格后由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并公布于众。
(五)、结合城市绿化,扩展降噪措施
试验表明,声波在传播过程中,通过高于声线1米以上的密集植物丛时,即会因植物阻挡而产生衰减。一般情况下,针叶林带能使频率为1000Hz的声音衰减2.8~3.5dB/10m;高30cm的草地为0.7dB/10m;阔叶林带的声衰减值对于不同的声频率在1~5dB/10m。因此,在城市绿化中多种植树木,提高城市绿化率,将有助于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
植物减弱噪声的效果与防声林带的宽度、高度、位置、配置方式以及树木种类等由密切关系。
林带宽度:城市中最好6―15m,郊区可以更宽一些,最好15―30m。如能建立多条窄林带,
效果会更好。
2、林带高度:林带中心的树行高度最好在10m以上。
3、林带长度:防声林带的长度大致应为声源至受声区距离的两倍。
4、防声林与声源的距离:防声林应尽量靠近声源而不要靠近受声区,一般林带边沿至声源的距
离应在6―15m之间。
林带的结构和配置:林带以乔木、灌木和草地相结合,形成一个连续、密集的障碍带。树种
应选择较高大的,树叶密集的,叶片垂直分布均匀的乔木。也可以以小乔木、矮灌木与草地
配合使用。城市住宅区可以用一排茂密的灌木,其后加一排高大乔木来隔离噪声;工厂应结
合厂区绿化栽植防声林,以保护生活区与办公区。
树木种类:乔木类比较好的隔声树种有雪松、桧柏、龙柏、水杉、悬铃木、梧桐、垂柳、云
杉、臭椿、樟树、榕树、柳杉等;小乔木及小灌木类比较好的隔声树种有珊瑚树、海桐、桂
花、女贞等。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环境噪声防治污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以及交通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周围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局对全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公安、综合执法、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会同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加强噪声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报,合力打击严重噪声违法行为。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开通环保执法热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投诉畅通、处理有效、反馈及时。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加强辖区内部噪声环境的管理和邻里噪声纠纷的协调。
第七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处理。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城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时,应当依据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到县环境保护局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审批要求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经县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一条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接到申请的10日内批复;因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产生的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污染防治措施等事项。申报事项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到环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噪声排放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四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处以罚款,或由县环境保护局在15日内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责令搬迁、关闭。
第十五条县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在县城规划区域内确需进行建筑物爆破等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县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
县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排放的决定,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中考、高考期间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间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施工作业和娱乐活动。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九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金属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和石材加工及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生产经营场所。
对前一款中已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改进生产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隔减振等治理措施,使环境噪声排放产生的环境噪声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条在下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设施、设备: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县环境保护局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整改,工程抢修、抢险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在处于机关、医院、学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招标单位应将投标方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作为中标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在县城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内禁止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
因生产工艺和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需在施工前3日内,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报县环境保护局批准。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辆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条在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噪声限值。
第三十一条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的,县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通过年度检验。
第三十二条县公安部门应根据城区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禁鸣喇叭的线路和时间,规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进入城区的线路和时间,设立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用鸣喇叭的方式唤人;
(三)在城区道路等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四)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三十四条从事机动车辆维修的经营者,必须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辆排放的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
第三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报警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的时候,不得使用报警器。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七条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二)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或利用腰鼓队和军乐队进行商业游行;
(三)娱乐、健身、商业宣传、大型社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超过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四)在殡仪馆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音量过大的音响器材演奏演唱哀乐;
(五)其他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声不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动物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发出的噪声干扰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第四十一条进行室内装修作业,午间及19时至次日7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由县环境保护局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日。
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综合执法局予以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环境保护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偶发性强烈噪声”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15分贝以上的噪声;
(二)“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建设拆除工程及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的施工;
关键词:厂界噪声;治理;达标
1 概况
大唐南京发电厂位于距南京市东北方向45km处的栖霞区马渡村,地处长江南岸,装机2台660MW燃煤发电机组,2010年12月投运。该厂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类功能区噪声标准,机组投运后,已采取对汽机房A排0米加装隔音窗处理,对#1锅炉西侧钢架9米以下均加设了隔声屏障,在#1、2炉送风机及一次风机两侧加设了17米高的隔声屏,对#1、2炉引风机两侧加装了11米高的隔声屏,对脱硫浆液泵北侧加装了6米高的隔声屏,对循环水泵加设隔声罩等噪声防治措施,但电厂南侧和西侧厂界噪声仍然超出排放标准,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一定影响,需进行降噪治理。
2 厂界噪声影响分析
2.1 噪声现场测量
江苏方天电力技术公司对该厂厂界噪声进行了技术监督监测,测试结果表明,按2类功能区白天60 dB(A),夜间50 dB(A) 厂界噪声排放限值,该厂界噪声白天达标,仅为夜间超标。为分析厂区内主要噪声源对厂界噪声的影响,机组运行负荷590MW时对厂内主要生产噪场源进行了测试,测量时无其他干扰声源。 测试数据如表1。
从测量数据分析,西厂界超标情况十分严重,在正对一次风机的西厂界处目前噪声超标12.4dB(A),南侧和东北敏感点厂界超标较轻,最高噪声值超标分别为3.9dB(A)和2.0dB(A),特别注意的是整个厂区和厂界的低频噪声污染尤其突出。
2.2 各区域生产设备对厂界噪声的影响
(1)南侧厂界的噪声超标主要受二台主变包括凝输泵的噪声和汽机房的推拉窗、百叶窗的隔声量不足所导致,且二台主变的噪声与汽机房的噪声通过衰减到厂界时又产生相互之间的叠加,同时设备产生的低频噪声是噪声值衰减较少的根本原因。
(2)西侧厂界的噪声超标影响因素较多,有一次风机和送风机、电除尘与引风机、氧化机房与浆液循环泵等设备,虽然均采取了增加声屏障和氧化风机增加隔声罩等措施来降低设备噪声对厂界的影响,但声屏障对于声源较低的线声源有一定的效果,降噪量通常在10 dB左右,对于解决现场较大的面声源,尤其是一次风机和送风机区域降噪量较大时,就显得明显不够。
3 厂界噪声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周边的环境噪声很小,现场测量的噪声数据可以等同于夜间的数据,实施噪声治理时,各区域的降噪值按实际测量的超标值进行方案设计。
3.1 主变区域治理方案
3.1.1 凝输泵电机加半封闭隔声罩
两台凝输泵电机加半封闭隔声罩主要是消除循环水泵的运行噪声对南厂界的影响。半隔声罩尺寸为4100×5200×2000mm,数量2个,隔声罩下部采用砖砌200m基础。半隔声罩用彩钢夹芯板和铝合金型材龙骨组成,半隔声罩三侧和顶部封堵,靠汽机房一层敞开,设计隔声量大于5 dB。
3.1.2 主变附近设置声屏障
声屏障设置在离主变隔离栅网外侧4米处,总长度88米,两台主变周边分别独立设置,声屏障的高度为5米,屏体采用双层吸声板和双层隔声板组合成屏体结构,双层吸声板采用超微孔共振吸声结构,材质为聚碳酸酯,隔声板采用10L厚的中空阳光板,材质为聚碳酸酯。
3.2 汽机房区域治理
汽机房的重点在于增加窗户和百叶窗的隔声量,适当的降低室内的混响声压级。主要是在百叶窗上增加消声百叶窗,消声百页窗按照5 dB设计,厚度为400L,在百叶窗有机构的部位用1.2L隔声板处理,并在隔声板上留有供检修的检修门,在现有透明推拉窗内侧再增加一道透明推拉窗。
3.3 一次风机、送风机、磨煤机区域方案
该区域原已安装高度17米声屏障,但该处对应厂界超标的噪声值仍然有12.5dB,主要是由一次风机和送风机形成,光靠声屏障无法解决一次风机和送风机对厂界噪声超标问题。
在一次风机和送风机区域设置一个大型的半隔声罩,高度依据现有标高17米的钢横梁为半隔声罩的檐口。在西侧已有一部分声屏障安装完毕,半隔声罩在设置时将充分运用该材料,半隔声罩采用75mm厚的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理论隔声量约25.8dB(A),半隔声罩主体结构为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总厚度为75mm,两侧钢板厚度均为0.5mm。
半隔声罩内进行吸声处理,以降低棚内的混响噪声和提高半隔声罩的隔声量。在半隔声罩内侧(区域为临近西侧声屏障的北侧墙面)安装较大面积的吸声结构。
3.4 电除尘、引风机区域治理方案
3.4.1 引风机设置半隔声罩
沿引风机四周的西侧、南侧、北侧与顶部设置半封闭隔声罩,隔声罩设置在平台上部,依附平台四周安装隔声板,半隔声罩尺寸为4100×5000×4500L,为便于现场维护和检修,在东侧为敞开式,半隔声罩的设计隔声量10 dB。吸隔声板块外部用为钢板厚度为1.2mm,内部吸声材料用厚度0.8L的铝合金穿孔板,中间填容重为24K的离心玻璃棉。
3.4.2 电除尘区域设置声屏障
利用原电除尘区域西侧全部的钢立柱和南侧一跨的钢立柱设置声屏障,声屏障高度与原声屏障一致,高度11米。隔声屏体材料为彩钢夹心板,彩钢板的宽为1000mm,厚度为75mm,为保持与原声屏障的外形一致,隔声板的表面形状与颜色保持一致。
3.5 氧化机房、浆液循环泵区域治理方案
通过计算:氧化机房西侧噪声通过200米的几何发散衰减后到厂界的噪声级为56.68 dB,沿途草地和障碍物遮挡的附加衰减大约有4 dB,对厂界的噪声超标贡献大约在2.7dB;氧化机房东侧噪声对厂界的噪声超标贡献大约在4.5dB;浆液循环泵区域噪声通过250米的几何发散衰减后到厂界的噪声级为70.57dB,对厂界的噪声超标贡献大约在7.5dB;三处噪声源通过衰减后在对应厂界相互叠加,和目前测得的噪声数据59.6 dB基本吻合。氧化机房西侧和东侧的降噪目标值为2.7和4.5dB,浆液循环泵为7 .5dB。
3.5.1 氧化机房西侧与东侧
在氧化机房现有的窗户上再增加固定隔声窗,隔声窗用40*60的矩形方钢管为窗框,隔声玻璃厚度稍大于原推拉窗玻璃厚度,为6L钢化玻璃;更换氧化机房的通道门,用钢制隔声门代替,隔声门用面板分别为1.2L和1.5L钢板,中间填充32K离心玻璃棉,原通风百叶窗更换成通风消声百叶窗,通风消声窗主要由穿孔板、侧板、离心玻璃棉、龙骨组成。
3.5.2 浆液循环泵区域
在原有声屏障的基础上,沿如下区域设置半隔声罩(东侧为敞开式),半隔声罩设计隔声效果大于10dB。
隔声屏体用厚度75mm的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表面彩钢板厚度为双层0.5mm,总面积为493m2。半隔声罩从中部向下侧板均采用吸声处理,吸声材料用铝合金穿孔板,中间填离心玻璃棉,设置吸声面积258m2。
4 治理效果
该厂对以上5个区域的主要噪声源实施治理后,委托江苏省环境监测站对厂界噪声进行了验收监测,噪声监测结果表明,6个厂界噪声测点昼间等效声级50.5~51.8dB(A),夜间等效声级47.1~49.6 dB(A),昼夜间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类标准。马渡村6个敏感点噪声测点昼间等效声级49.9~52.0dB(A),夜间等效声级47.2~49.6 dB(A),昼夜间噪声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 2类标准,噪声测试结果如表2。
参考文献:
随着城市道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和自动车辆保有量的逐年增加,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道路交通噪声也成为了城市噪声的主要污染源。根据《2014年某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某市区声环境质量与2013年度基本持平。市内道路交通噪声的平均等效省级为68.0dB,等效省级大于70dB的超标路段总长为27.12km,占总监测路长的23.8%,比2013年增加了5.9%。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2某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原因分析
导致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某市来说,导致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原因主要有:
2.1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据某市统计局日前公布的《某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市截至到2014年末汽车的保有量达到了25.3万辆,比2013年末增长了15.7%。机动车本身就是包括多种声源的噪声源的综合体,城市机动车车辆的增加,车流量的加剧必然会导致交通噪声污染的加重。车流量增加一倍,交通噪声就会增加3dB[1]。
2.2机动车的超速超载。车速增加一倍,交通噪声便会增加6dB~7dB[2],而车辆超载,在粗糙不平的路面行驶,一般也会比路面好的车辆行驶所产生的噪声高出3dB~5dB[3]。据某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7年来,全市共查获超限超载车辆6077辆,累计卸货总重达到了8.92×104t。这些超载超限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道路交通噪声的污染程度。
2.3环保意识较为淡薄。随着某市快速发展,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与日俱增,但行车人员的环保意识淡薄,乱按喇叭,急停、乱停现象较为普遍,在学校、住宅区等敏感区域不遵守相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道路交通噪声的污染。
3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对策
城市道路交通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对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防治也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力量,采取综合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办法,从政策和技术两个层面加以应对。
3.1政策层面某市已颁布了《城市区域噪声标准》、《某市声环境现状及污染控制规划(2007-2020)》等标准和规划。这些标准和规划为某市治理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提供了现实可依据的标准和参考。下一步,市环保、城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要结合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产生、传播、防治的特点,首先从制定相关政策、技术标准入手,着重完善对车辆降噪、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降噪法规、技术标准的出台,加强对相关政策、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目前,对于噪声污染防治坚持重点区域防控示范,合理引导,积极构建道路交通噪声防控示范区建设,改末端治理为源头预防。例如,把城市交通噪声污染防控与全市的路网建设规划、城市发展规划等有效结合起来,积极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合理利用。
3.2技术层面(1)重点做好“交通干线”防噪声距离设置。由于“交通干线”是城市的主干道,来往车辆多,承担的交通压力大,噪声影响比较突出,因此在“交通干线”两侧预留合理的防声距离。城市主干路则以50m~80m、次干路以30m~50m、支路以10m~30m为好。(2)切实做好普通道路的防噪。可以在道路两旁种植植物,如乔、灌木搭配密植,树木高大,枝叶茂密的绿化林带的附加降噪量可根据《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T006-98》估算:林带宽度为10m时,附加降噪量1dB~2dB;林带宽度为30m时,附加降噪量3dB~5dB;林带宽度为50m时,附加降噪量5dB~7dB;林带宽度为100m时,附加降噪量10dB~12dB。(3)在居民区附近的高架桥路段要构筑必要的声屏障。在架设声屏障时,受声点距屏障的适用距离是a≤60m,当a>70m时一般不宜采用声屏障。此外,声屏障应沿噪声敏感目标两侧延伸一定长度,原则上建议为声屏障到受声点距离的3倍以上,如不足,按50m长度设计,按其结构外形可采用值壁式或圆弧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