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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调解工作
一是组织完善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协调健全了乡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完善了乡镇人民调解厅工作制度和基础设施。二是注重强化各级调解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按照年度培训计划,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开展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活动。三是完善了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落实了人民调文秘杂烩网解工作乡级“六有”、“四规范”、“六上墙”,村级“五有”、“四落实”标准。四是认真组织开展了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制定了矛盾纠纷排调百日活动实施细则,结合“奥运安保”、“冬季亮剑”严打等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民间矛盾纠纷排调百日活动”,主动安排了三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解活动。五是认真组织民间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调处工作,健全了排查调处工作台帐。截止目前,全县共排查各类民间矛盾纠纷82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31件;邻里纠纷19件;合同纠纷3件;赔偿纠纷1件;劳动纠纷5件;征地拆迁1件;宅基纠纷3件;其他纠纷19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100。
二、法律服务工作
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不断加强督导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促进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组织指导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纠纷调解和处理涉法涉诉上访工作。结合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认真安排律师接访值班,引导全县律师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较好的保障了我县接待工作的正常进行;县法援中心紧紧围绕“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活动主题,指导各乡镇法援工作站,对法律援助程序等相关内容、公证有关事项进行了上墙公示。在此基础上,指导公证、律师、司法医学鉴定机构,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质量,积极为城区拆迁改造提供法律服务,较好地推动了全县法律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截止目前,办理公证事项103件,各类法律案件256件,开展司法医学鉴定62例,解答法律咨询172人次,办理法律援助事项28件。
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及时制定了全县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针对接待形势,组织了六名司法所长参与全县奥运期间人员法制培训班工作,结合“法律八进”活动,组织制定了我县开展奥运法制百日集中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印发了全县关于开展劳动法律宣传活动的通知,围绕“四法一条例”的普及,积极为全县企业和广大职工学法、用法搭建了有效平台。采取张贴标语、发放法律明白纸、开辟法律援助宣传栏、流动宣传车广播等形式,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法律援助知识宣传。县法援中心协调法宣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计生局、局等部门在雄州集贸市场现场悬挂横幅集中组织开展了法律援助咨询,发放了《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法律援助受理程序、事项等基本知识及《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决定》、《条例》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常 用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法律宣传资料,发放了维权联系卡,现场解答了法律咨询、接受法律援助申请。活动中张贴法律宣传标语200张,发放法律宣传资料万余份,接受法律咨询30余人次,开辟法律援助宣传栏9个。选派普法骨干深入乡村开展了法律进村宣传活动。解答法律咨询230余人次,发放法律宣传资料3800余份。六月份,积极组织对“五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自查活动。12月4日,认真组织了全县“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为使活动取得良好效果,我局对“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做出了具体安排。一是积极打造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声势。协调雄县政法报、县电视台、通讯机构及时了活动信息。协调19个县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悬挂了法制宣传横(条)幅58条,制作法制宣传展板28块。二是设立11个法律咨询站点,开展了法制宣传咨询活动。发放法律宣传资料2万余份,现场解答法律咨询1360余人次。三是出动了法律宣传车18辆次。四是协调组织了秧歌队、腰鼓队等法制文艺演出。五是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增良、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温占芳、县人大副主任刘玉峰、政协副主席常福山等县级领导出席了活动现场,李增良书记并做了重要讲话。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开展了依法治理活动。
四、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
按照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要求,积极组织完善组织网络建设。一是协调乡镇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了县、乡、村三级安置帮教及社区矫正组织,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法委常委副书记、司法局局长任副组长,团县委、县综治办、公、检、法、司、民政、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安置帮教及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协调乡镇、村,分别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截止目前,全县共建安置帮教组织238个,参与帮教工作人员达980余人。三是对五种犯罪人员情况进行了摸底,对23名社区矫正人员,按照“五书”“十表”“一案”“一录”的要求落实了监管措施。在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认真抓了安置帮教工作。健全了县乡村“两劳释解”人员安置帮教领导组织,完善了工作措施,落实了目标责任制度;对今年两劳释解的64人,完善了跟踪帮教措施;依托安置帮教基地,主动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致富信息、协调落实了帮教措施,防止了重新犯罪。
五、奥运安保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努力增强做好奥运安保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把奥运安保工作作为了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奥运安保期间,认真贯彻各级关于做好奥运安保工作的指示精神,积极引导干警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奥运安保的重要性;为抓好奥运安保工作落实,组织局机关股室负责人及本文乡镇司法所长会议。着重就奥运期间人员法制培训工作、敏感期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组织制定了奥运安保实施方案,健全完善了应急分队,对奥运安保各项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明确了责任、任务和标准、完善了档案资料,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度,促进了奥运安保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是突出重点,扎实抓好奥运安保各项工作。紧紧围绕上级的工作目标,坚持多措并举,狠抓落实。注重抓了重点人员的稳控工作,采取积极措施,落实了重点人员稳控责任制,奥运期间无一例越级案件,确保了我局奥运期间的安全稳定;严格落实值班工作。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了通讯、信息的畅通。
六、优化发展环境,激活市场主体活动工作
全县“优化发展环境、激活市场主体”会议后,我局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副科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县“优化发展环境、激活市场主体”动员会议精神,并组织局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就如何落实县动员会议精神,进行了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局职能和实际情况,积极与企业进行了沟通联系,拟订了工作计划,分别深入到所包企业进行了座谈活动。为优化发展环境,积极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服务此项活动,严格办事程序,依法维护企业、法人和消费者利益,较好的发挥了法律服务作用。
七、配合中心工作和队伍建设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年度工作安排,积极组织司法干警服务大局,围绕中心工作开展,认真组织对滨河新区五个拆迁户进行了耐心深入的说服工作,及时完成了县委县政府赋予的工作任务。结合抗震救灾活动,组织开展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核心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干警服务大局,组织开展献爱心、做贡献活动,全局共捐款近6000余元,同时组织党员干部开展了“为民、务实、清廉”活动,组织全局干警认真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有效促进了队伍全面建设。
20__年司法行政工作总体思路
一、司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具体部署,紧紧围绕推进雄县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及队伍建 设,加强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务实创新,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完成各项司法行政任务目标,努力为中国温泉之乡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司法行政工作的任务目标
一是强化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扎实推进基层司法所、律师所规范化建设;二是强化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司法为民水平;三是强化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培训,创造性的抓好工作落实。
(一)拓展基层工作领域
1、按照“三位一体”机制建设要求,积极协调探索建立人民调解联席会制度、聘请法官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人民调解中协助或参与法院调解制度等机制。积极建立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公安派出所、土地所、工商所等基层行政机构的联合调解工作制度。
2、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在做好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调解的同时,主动参与化解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拖欠职工工资等多发性、易激化纠纷。及时研究、准确掌握矛盾纠纷发生、变化的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化解在基层,严防“民转刑”案件、和越级上访案件发生。突出做好重大节日和敏感期集中排调工作,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
3、全面加强组织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及时充实完善乡村基层调解组织,健全乡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队伍。努力发展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协调在集贸市场等建立调解组织。积极推进调解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做好调解员选任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
4、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继续抓好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抓好安置帮教措施落实。
5、抓好社区矫正工作落实。积极探索工作规律和经验,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配合,确保工作成效。
(二)、拓展法律服务领域
1、继续做好律师参与接待和处理工作,进一步抓好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做好刑事辩护工作。
2、拓展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诉讼工作和公证工作。
3、积极为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服务。
4、引导律师、公证员,为三农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5、强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援助作用;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努力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
6、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健全机构资质、鉴定质量评估制度,提高司法鉴定管理水平和司法鉴定质量。
(三)、拓展法制宣传领域
1、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研究制定年度普法规划,增强普法工作针对性。
2、丰富法制宣传内容、形式和载体。积极组织宣传与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公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努力搭建法制宣传教育平台。
3、落实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制度。完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40课时;坚持党委理论中心组法制讲座制度,年内举办讲座不少于2次。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全县公务员普遍培训一遍。
4、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农村法律宣传阵地建设,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完善法律进校园机制,继续推进学校法制课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组织引导学校开展依法治理活动;加强企业法制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法律素质;继续组织开展依法治企活动;推进法律进社区工作落实。协调建立社区居民学法制度,完善社区法制宣传队伍,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和“民主法治社会”创建活动。
5、开展好“12.4”法制宣传日等集中法制宣传活动。
6、深入开展依法治县和专项依法治理工作。
7、完善普法工作责任制。将普法工作纳入各级、各单位年度考核目标。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1、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配齐配强基层司法所人员。
2、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基层交通、通讯、办公设施差、经费紧张等问题。
3、加强基层业务建设。健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五)、强化班子和队伍建设
1、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强化班子和干部作风建设,不断增强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心和事业感。
2、加强干警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认真落实省厅“六条禁令”和市县有关规定;继续开展服务质量检查活动;坚持从优待警,帮助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解决实际困难。
3、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内部审计,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4、大力培养树立先进典型。组织参加市县政法系统开展的评选活动,积极总结推选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加强对政法干警“六进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司法局“六进活动”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政治处、宣教股、基层股、各基层司法所、法援中心、公证处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下设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基层股股长兼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查。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乡村、社区、单位、学校、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众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机制建设;构建比较完善的法律服务网络;进一补提高全局政法干警为民意识和服务意识;司法行政工作的服务领域不断向基层延伸,人民群众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活动安排
1、结合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各基层司法所要深入乡村、社区、单位、企业、学校、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众,认真开展一次《人民调解法》法律宣传活动,结合《人民调解法》宣传月,努力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氛围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声势。
2、组织举办法制讲座。基层司法所组织法制宣讲队,深入乡村、社区、中小学上一次法制课,提高村(居)民法律素质和抵制的能力。
3、集中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各基层司法所认真排查矛盾纠纷隐患、苗头、积案、集中综合治理各类纠纷,把矛盾纠纷及时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4、开展一次法律咨询活动,宣教股和各基层司法所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开展维权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活动。做到主动上门提供法律服务、主动解答法律咨询、主动宣传法律知识、主动参与解决涉法上访问题、主动义务办理法律事务,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5、结合开展“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活动,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以政法干警“六进活动”为契机,掀起法律援助热潮,积极主动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宣传活动是政法综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推进平安建设的有效载体。活动各成员单位要把宣传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强化法制宣传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是开展法律“六进”宣传活动。1、法律“进乡村”。组织有关涉农单位在崔尔庄、风化店等乡镇开展了10次集日普法宣传活动,发放科技、卫生、法律宣传资料4万余份。2、法律“进校园”。开展“和谐校园、平安奥运”法律知识宣传活动,先后到李天木乡中、风化店乡中等中小学举办法律讲座28场,发放《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宣传资料12000余份,受教育师生达13000余人次。3、法律“进单位”。开展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对新颁布和修订《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条例》等常用法律法规进行了重点宣传。联合县工会聘请中华总工会法律部部长谢良敏教授为全县县直各单位主管普法和工会工作负责人和各乡镇书记、乡长、企业主管、司法所长共400余人,进行了《劳动合同法》培训,取得良好的效果。4、法律“进家庭”。印制《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宣传资料3万余册,购买《农民常见法律法规问题解析》等法律小册子2万余册,无偿发放给农民,帮助其依法解决遇到的法律问题。5、法律“进企业”。与县总工会、各乡镇企管门配合,协调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6、法律“进市场”。利用集日开展大型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有关产品质量及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市场有序和繁荣。二是服务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人文奥运,法冶同行”专题普法宣传日活动,发放奥运知识宣传资料3千余份。服务“三年大变样”和高速高铁征地等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录制拆迁拆违专项法律宣传资料,先后出动法律宣传车5次,进行现场法律宣传和法律咨询,促进拆迁拆违工作的顺利开展。开展了《土地管理法》、《沧州市关于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
(二)深化人民调解工作,维护了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
一是加强人民调解队伍规范化建设。对全县2100名人民调解员进行了政策、法律和人民调解技巧的专题培训和考核,现已实现666名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二是加强基层硬件设施规范化建设。在为19个乡镇司法所配备警用摩托车的基础上,又向市局为司法所争取电脑10台。截止目前,已为14个司法所配备了电脑,显著改善了司法所办公条件。三是认真开展了民间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活动和奥运安全保卫工作。积极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专项排查和重点排查,把最容易激化和重大民间矛盾纠纷隐患作为排查和防范的重点,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全部纳入视野,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在奥运安保工作中,县、乡、村三级调解组织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截止目前,全县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1591件,成功调处1512件,成功率达到95%以上,切实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此外,排查刑释解教人员868人,安置并帮教820人,配合公安机关及时采取帮控措施,有效预防了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
(三)优化法律服务工作,促进了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一是加强律师教育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律师参与重大、复杂、敏感案件辩护工作的指导,截止目前,两个律师事务所共承办刑事辩护、被害人案件13件,民事、经济及劳动争议及其他非诉讼案件件92件,解答法律咨询680人次。二是引导公证员牢固树立公证公信意识,积极为重点项目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截止目前,公证处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609件,公证涉及金额9230万元,接待当事人咨询520人次,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应有的保障作用。三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和受众面,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继续积极开展“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乡村行”主题实践活动,本着应援尽援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为各类弱势群体提供及时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共解答法律咨询607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59件,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
(四)高效完成了上级部署的各项奥运安保工作任务。
开展了队伍教育整顿,严格落实值班和紧急情况报告等制度,高效完成了上级部署的各项安保工作任务。扎实做好护路、下基层包乡和车站值班工作。认真开展了上访隐患“大排查、大化解”活动。因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我局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奥运安保先进集体。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如何深入街镇、村居开展法制宣传,是当前“六五”普法面临的首要问题。司法行政机关是普法的职能部门,而基层司法所是街镇、村(居)普法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者,所以,司法所日常普法工作必须按照“常抓不懈,务求实效”的要求,坚持普法与宣传依法治理街镇村(居)相结合,学法与用法相结合,注重普法工作的质量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确保“六五”普法工作在街镇、村(居)落到实处。
充分发挥法律“六进”模式,即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如继续在街镇、村居加强“法制副校长”工作,积极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开授法制讲堂,把每学期1一2次法制课变为每周1次法制课,每学期未组织评比优秀学法少年,做到不走过场,扎实的开展普法活动,组织学生观看法制图片、影像和发放一些有针对性的普法刊物,做到从小学生抓起;继续夯实和发扬六合区普法特色“18”法律服务广场、法制校车行等系列活动,将法律宣传从集市送到田间地头和人群集中区域,以现场解答咨询、发放法制材和法律服务的方式广泛地开展普法宣传。
结合我国农村现状和普法的实际情况,普法在街镇、村居是一个长期的工程,绝不是一个或几个五年普法所能到位的,基层普法只能加强不能弱化,更不能中断,否则在基层的普法成果将得不到巩固,取得的成绩将毁于一旦。没有经费的普法过程是糊弄人的,所以,普法经费就必须有保障,要做到普法经费有政策和法律支持,不能由身居决策层面的一个领导或班子说了算,因而导致经费可多可少,普法工作就得不到长期有效、稳定的开展。司法所在街道直接抓和组织开展普法,我们建议人均普法经费应不少于一元人民币。
第一,加大对街镇领导和村居班子的普法工作考核力度,只有加大了街镇、村居领导的普法、学法考核力度才能使他们在内心深处认识到普法、学法工作的重要性,促使他们了解普法工作重要性不是挂在嘴上说说而已,而是,要求他们打内心里支持普法、依法办事并用好手中的权力,并从人财物方面给予普法工作有效支持。通过普法使街镇、村(居)领导干部增强法制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通过他们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办事在街镇、村(居)百姓中宣传和彰显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性、尊严性。
第二,街镇、村居领导干部学法必须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将街镇、村居领导干部学法活动纳入年终考核,考核情况进档案,考核结果作为上级领导考核下面班子的依据,绝不能走过场,说说空话。上级组织和人事切实履行督查、考核之责。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制观念的普遍提高,我们在“六五”普法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在街镇抓好重点行业的法律宣传工作,如在企业继续宣传《劳动法》,使企业负责人懂法,依法经营;职工懂法,依法维权,从而使企业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同时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职工建立良好的关系;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并举,法律宣传进村入户,法律援助也同样延伸到街镇村(居)每个角落,使更多的人懂法和懂得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弱势群体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使受到不法侵害的他们感享受到在法律援助平等、无偿和带来自身合法利益、权利受到保护。司法所还应结合其它职能多渠通宣传普法工作,如在人民调解、帮教和矫正工作中依法、用法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和法制教育。
【关键词】:法律意识 薄弱原因 提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2-0293-02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及意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等。孙国华教授则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例如人们对法律评价,对法官作出的判决是否公正的看法、对法律、依法办事原则的信任程度等。张文显教授则认为法意识是与群体或个体心理特征相联的、人们关于法现象的认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它在内容上包括人们对法现象的知晓、理解和把握;对法规范和法行为的情感、评价和态度;对法现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
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意义,可从国家法治建设和公民自身两个层面来进行阐述。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构建,首先必须有完备的并最大程度反映公民诉求的法律制度体系。而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积极参与到国家立法机关立法过程中去的前提条件。其次,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则在于让制定的法律得到充分、顺利地执行、适用。公民法律意识则是行政机关顺利执行和司法机关顺利适用法律不可或缺的因素。法律执行、适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而执行或适用的对象则是公民。而公民法律意识强弱程度则在一定程度能够反映公民服从甚至配合行政、司法机关执行、适用法律的程度。对于公民自身权益的维护来说,公民法律意识则是最重要的武器。因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途径则是诉诸法律,而公民诉诸法律则需要法律意识作支持。
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并结合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下面笔者将会从历史和当代两方面来分析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1、“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由此可见,我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法律的产生是为了诉讼的需要,诉讼的结果又使法律自然产生。诉讼与法律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说“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必然地致使我国古代历朝历代制定的法律较少,尤其是关系到臣民的财产等方面的民法,进而最后形成“重刑轻民”古代法律体系的特征。而笔者认为公民的法律意识养成的最直接途径就在于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所以说我国古代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受到“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2、优秀法学著作的匮乏
法学著作的广泛被传播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起到培养、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不可否认的是,西方国家的大量的经典的法学著作例如《政府论》、《论法的精神》、《论自由》、《法律、立法与自由》等和西方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有着一定必然的联系。因为公民通过广泛地阅读法学著作,进而获得有关法律方面的理论知识;凭借着一点一点地对法律产生兴趣和法律理论知识的积累,只有获得一定的法律方面的知识,才会为公民主动地关注立法等机关所制定法律、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产生信任、信仰等提供基础条件。没有法律方面的著作,就没有法律理论知识获得;没有法律理论知识的获得,就不能促进公民法律意识形成、提高。但是,在自然经济、宗法社会、集权专制三合一的社会土壤上面,商品经济步履艰难,与之携手而来的平等、交换、权利、自由等观念无法正常萌发和成长。平等、权利、自由等观念无法产生,也就意味着有关正义、平等、自由等法学思想的著作没有产生的思想条件。
3、五千年的封建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的影响
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便是“礼”,我国古代的人们安分守己,极力地维护宗法家族和封建集权统治的秩序。“礼”的基本精神是“亲亲”“尊尊”。“亲亲”即亲爱自己的亲人,亲爱的程度与方式取决于爱的主体与爱的对象之间的血缘关系。“尊尊”即尊敬服从地位尊贵的人,其程度取决于彼此双方的社会地位,要尊敬最尊贵的人。”因此封建传统社会的礼治秩序,本质上是主张取消个人主体性、否认个人独立利益的,个人只能按照一定的“名分”来履行责任义务。所以说在古代人们的权利意识几乎没有形成的条件。“权利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或者是要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因而,对权利的尊重,就自然转化为对法律的尊重。”因此,在古代人们几乎没有权利的意识,也就意味着人们对法律这部权利的确认书也不关注;对法律的不关注,也就意味着古代人们的法律意识很难得到培养。
4、我国当代社会也存在着阻碍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因素
(1)我国法律的宣传流于形式,简单地走走过场。应该说法律的知识普及甚至法律的权威与法律的宣传有一定的联系。但是我国每一年的普法教育由政府的法制机构开展,而且主要以发放宣传材料、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等比较老套的形式,这样的话一方面不能够充分地调动起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普法教育主体―政府法制机构由于不受理公民的案件,很难了解到公民最关注、需要的法律知识。
(2)我国现代的法律著作、期刊、案例汇编等和有关法律案件的电视节目数量不少,但是绝大部分要不晦涩难懂要不冗长复杂,公民要么没有兴趣要么难以理解。法律等社会科学方面的文章、著作等需要通俗易懂,让大众能够理解、接受。因为法律等社会科学的任务在于提高全体人们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社会人文素养。曲高和寡、阳春白雪的法律等社会科学作品绝对不能称作好的作品。
(3)托克维尔说:“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一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所以说,陪审团制度能够对公民的法律知识的增长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我国也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过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一方面在实践中贯彻地力度不够。另外一方面,大部分的陪审员在与法官审判案件中盲目附和,听任法官作出决定,陪审只是陪而不审,致使人民陪审员积极性下降,人民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4)司法不公和执行不力等是阻碍公民法律意识形成、提高的重要的因素。在法律适用的过程公民受到不公正地对待甚至裁判,即使得到公正的对待、裁判却迟迟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力等,公民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救济,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公民会质疑法律的作用进而法律的权威将会被削弱。“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的建立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制定静态过程,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法律的执行尤其法律适用的动态过程中。只有让每一个公民亲自深刻地体会到法律实实在在的作用,这样才会使每一个公民渐渐地对法律产生信任最终地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三、如何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
(1)促进法律宣传。法律宣传的主体以律师和法官为主,宣传的形式多样化而且能调动公民积极性、参与性的形式。每一年的5月1日,美国的律师和法官便走向社会,宣讲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发表广播讲话、通过电视电话提供服务、举办模拟法庭、组织参观法庭、举行法律宣传的电影节、组织学校活动等等,以各种形式宣传法律,参加的人数成千上万,宣传的项目逐年增加,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应该说,美国的法律宣传是美国公民了解法律的直接途径,也可以通过律师和法官宣传法律的作用、权威,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对于提高美国公民法律意识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我国的法律宣传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其做一些改进。
(2)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为改变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现代采用陪审制的多数国家,要么有专门的陪审法,要么在相应的诉讼法中有专门的规定。但是,我国有关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法规过于概括、空泛而没有可操作性,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具体而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人民陪审员法》。
(3)在全国范围内的初中、高中以及大学开设法律方面知识的课程。现在我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我们每一个公民无时无刻地与法律在打交道,法律渗透到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等领域的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所以完全有必要开设法律课程,让孩子们从小就了解、获得法律方面的知识进而为他们以后长大成人的法律意识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教育从娃娃抓起,法律教育也不例外。一部分的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所以开设法律方面的课程也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发生。世界上应该没有一个国家有开设法律方面的课程的先例,我国为什么不可以尝试呢?
(4)减少甚至避免法律不公问题。法律不公分为立法不公和司法不公。可以说司法不公的后果比立法不公的后果严重。正如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所说的那样:“如果一项法律,即使是恶法,如果不去执行,那么就会削弱对法律的尊重,这个社会就会受到损失。”司法不公主要体现在不公正的判决和执行判决不力两个方面。 “一次不公正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为祸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关于解决不公正的判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内因方面来说需要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同时提高法官自身的素质;从外因方面来说可以借鉴英国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制度在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中专门设立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查委员会。被告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生效之后,仍然认为判决是不公正的,可以向案件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的申请。案件审查委员会经过审查之后,如果认为判决确实是不公正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建议;如果判决是公正的话则驳回被告的申请。总之,案件审查委员会一方面不会侵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以“旁观者”的身份对案件的判决提出再审的建议,则是能够弥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当局者迷”的劣势。
执行判决不力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对人民法院执行员执行生效判决的监督和申请执行的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如此,我国似乎也有必要制定一部《执行判决、裁定法》。该部法律应该具体地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员、与判决、裁定有关的双方当事人、配合执行的单位、个人等权利和义务、执行的程序、执行措施、与执行有关主体违反各自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公民的法律信仰就是在一次次的公正判决得到执行,公民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的过程中慢慢地建立起来的。无论如何,局部的司法不公的问题确实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而我们普通民众的法律意思,确实也应该得到较高程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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