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 社会管理 法治化 民主参与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一、社会管理概述
社会管理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公民的社会权利和社会和谐有序的发展,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事业和社会观念等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的活动。” 社会管理是政府管理的职能,它是与经济管理、政治管理和文化管理并列的政府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它是公民、社会组织和政府为促进社会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协调和控制。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和机制正在逐步完善,社会管理的体制和机制还不完善,在社会结构方面,我国正从以高度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为基础的单一社会结构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多元社会结构过渡; 在经济发展与生活状况方面,我国正处于由温饱型社会向全面小康社会的转变。在这样一个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剧烈变革的时期,我国社会在历史积累的深层次矛盾没有得以完全缓和以外,同时还爆发出了许多新问题,社会不稳定因素仍然大量存在,社会风险不断加大,因此,如何建立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体目标相一致的,能有效克服和解决当前社会中突出矛盾的新型社会管理体制成为了摆在我国社会管理领域的一道难题。
二、创新社会管理的必要性及进路选择
在上述社会背景的影响下,创新社会管理体制迫在眉睫。社会管理创新本身就是生产力的发展、就是生产关系的利好变革,就是适应社会发展趋势的迫切需要。社会管理创新是在现有的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社会管理经验,依据当前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态势,顺应社会自身运行规律,在社会管理创新的相关理念指引下,对原有社会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建构出能够实现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良性运行的新的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
在依法治国的大方略下,社会管理创新是必然之举,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而且应当按照法治化的轨道循序渐进,有步骤、有计划的展开。埃米尔q涂尔干指出:“社会秩序的精神基础是集体意识,维护这种集体意识和价值准则对于防止社会的崩溃是必须的;同时,法律是保障社会秩序的力量。” 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应当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基础、规范依据和保障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在法治的支撑下,建立健全相关社会管理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通过立法明确界定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形成社会管理法治化的长效机制。
三、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内容探析
(一)以人为本是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突出强调了国家制定和执行法律要保障人民权利、制约国家公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政府要切实做好关心群众生产生活工作,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
(二)依法行政是社会管理法治化遵循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是行政权力运行的风向标,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之一。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在法律授权和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
(三)创新民主参与机制是是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基本思路。
创新民主参与机制,就是要求政府在社会管理中注重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增强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意识,强化群众参与政府社会管理的机制,践行参与型行政、民主型行政,即政府应当广泛吸收和听取群众个体参与社会管理决策、社会管理计划、社会管理立法及社会管理法律法规执行等诸多社会管理具体活动,承认群众个体在社会管理中具有主体性,明确群众个体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权利义务,完善相关社会管理制度,形成政府与群众和谐对话、协调一致的社会管理良好态势。
(四)保障和改善民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目标。
“社会管理创新首先应当完善社会管理法律体系即实现法治,而法治的第一步应从民生入手”。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民生问题就是社会管理的最根本问题,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源动力和首要任务。
本文系2012年唐山市科技局 “唐山市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社会管理法治化研究” 项目成果,项目编号为:12140201B-13
(作者:费蓬煜,河北联合大学公法学科教研室主任,职称:讲师,法学硕士 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张婧 ,河北联合大学)
注释:
陈BB.社会管理法治化问题探析.法制与社会.2012(5).157
转引自何林深.社会管理创新:一种制度分析的路径.决策咨询通讯.2009(1).40.
应松年.社会管理创新引论.法学论坛.2010(10).5.
参考文献:
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归纳起来无外乎下列四种:一是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二是贯穿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们对行政法规范的精神实质的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价值和目的所在;三是贯穿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四是只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这四种不同的定义体现了学者们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认识的逐步深化,也体现了其所依据的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同时,上述四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都包含了相同的含义,即对行政法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具有指导作用。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中,其“指导”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行政法基本借以建立和展开的基础。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统一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对此原则有学者称之为行政法治原则,并大都认为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应严格依法,强调依法行政是行政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最根本性原则,也是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的主要标志,它是贯穿行政权力过程始终,是指导、规范行政权利运作的基本准则。首先,行政合理性问题应属合法性原则的一个方面,理由如下:第一,行政合理性原则,有学者认为又称公正、公平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权利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学者们把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前提是,行政活动千变万化,错综复杂,行政法律规范不可能对每一种权利的每个具体方面都规定的细致入微,必然会有遗漏,特别在变动性很强,行政法律规范永远也不可能赶上每个变化,因此,法律规范必须留给权利行使的自由空间,即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形势行政权力,必须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享有一定的选择权。正是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所以要求行政权力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尽可能合理、适当地做出行政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即行使行政权力时应适度,符合理性,符合行政法的目的,归纳为一点,即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实质。法律共同的基本价值追求为自由、平等、正义、程序、效率等,行政法的精神实质应是对法律基本价值的一种反映、体现。那么,行政法精神实质就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益,维护平等,追求正义,确保行政秩序稳定,并保证行政管理的高效率。行政法基本原则就应全面体现行政法的这种精神实质。同时,直接实用性应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特征之一。故此,在行政法具体规范有所遗漏之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仍应严格地依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使,也即仍是严格依法行政,此合理性原则应属合法性原则之列。第二,行政法的精神实质也包涵在行政法的规范之中,由行政法的规范得以具体体现。行政合理性原则其实也是要求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应属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一个方面,是蕴含在行政法规范之中的。若因法律规范没有以明确的文字形式表述其精神实质,就认为依此所谓行为为合理性之考虑,不为合法,那么,推而广之,任何部门法都存在合理问题,如刑法的量刑幅度,这岂不要求刑法基本原则也应有一合理性原则。因为刑法规范也不可能将各种犯罪行为一览无遗地加以规定,而各种犯罪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并随社会进步,科技发展,犯罪手段与形式呈多样化、复杂化。这显然是违背立法初衷的。第三,合理性原则应当也必须包含在合法性原则之中,否则就不符合我国行政法追求“法治”的发展趋势。“法治”应是行政法追求的主要目标,它要求法律的权威,削弱甚至消灭“人治”。如果合理性原则不是以合法为基本前提就违背了“法治”的基本要求。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必须在行政法的规范内进行,它不是任意裁量,也应有一个依据,按照行政法规范规定的幅度、范围行使自由裁量权,既然行政法已规定了相应的幅度、范围,就只能依据这一范围幅度进行,不能有任何超过范围幅度的自由裁量权,这更应是严格依法行政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合理问题。只要严格依法,就能合法,也能合理。
其次,行政合法性原则除了强调行政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应严格依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外,该原则还应强调行政法关系中的相对人应对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为依法进行配合、支持,并切实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理由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行政主体直接干预经济、社会事务的范围越来越小,而更多行政事务的管理、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与行政相对人共同完成。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相对人对合法行政行为予以配合、支持,并积极地依法履行自己的行政义务,这样就能很好地约束行政相对人,使之不会无理抗拒。同时,有利于保护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故此,行政合法性原则不仅要求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严格依法和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实质,还应强调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等活动中要依法配合、支持的义务。
二、民主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一切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有关的活动都要实行民主,必须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采用适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方法。人民对事物的认识是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并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应是如此。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认为行政民主原则是行政管理的组织原则范畴,没有贯穿行政法律关系始终,这只是当时社会背景下的认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民主化程度总是越来越高,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逐步增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是更趋民主化。“法治”也成为我国治国安邦的重要途径。“法治”的第一要求便是有“良法”,何谓“良法”,其价值核心应是公正、平等,它要求立法、执法等都要讲求民主,特别作为影响面广的行政法,更需要充分的民主,因行政法无时无刻地影响着人们的切身利益,行政执法最容易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故而,行政立法、执法等各种行政活动都较其他部门法更重民主。这一趋势已被目前的法理所确认,如: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和《物价法》均规定了听证制度。还有《立法法》也规定了行政法规、规章制定中的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在现实中,因为行政法不同于刑法具有严格的惩罚性;也不像民法所规定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本就蕴含了民主因素,致使一直以来部分行政主体片面理解并认为,行政法就是管理法,是单方面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服从,而社会需要行政管理过程的充分民主,以求得行政相对人的配合与支持。这是一对矛盾且经常影响行政执法的效率与水平。这一矛盾的解决取决于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的民主意识的进一步提高。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应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来认识民主的指导作用,将民主性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无疑对我国行政法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并在根本上扭转部分行政主体的片面观念,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与水平。另外,现实中还有部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民主没有贯穿行政法律关系始终,这也过于片面,当今更重民主的社会,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各种行为无不从始自终强调民主,要求民主:首先,行政主体的行政立法行为,要求其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这就要求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不仅是我国行政管理的组织原则,更是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立法更应如此。其次,行政执法行为中,为了取得行政相对人的理解、支持、配合、信任,更应强调民主。这已在《行政处罚法》和《物价法》中得到体现。最后,在现实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为中,无不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民主原则,不能以单个利益违背整体利益、多数人利益。使行政相对人知晓其享有民利的同时,也明白民主的终极关怀为多数人的意见和利益。
民主性原则应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中包含参与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内容包括:(1)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除不宜公开外都应公开,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得举行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的民主性形式。这样做才能符合“法治”的前提要求,即有“良法”,使行政法规范的内容充分体现民主。行政法规范的调整涉及作为管理者的行政主体及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权利和义务,该行政权利和义务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它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基础,如果行政法内容不能充分体现民主,就不会确保人民群众利益的切实维护,也不能取得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行为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势必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只有行政法规范的内容充分体现民主,才能在行政执法中真正做到民主,更有效地实施对社会的管理。(2)公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信息,回答有关咨询,以便公民参加经济和社会活动,对此,各行政主体应创造条件。这也是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各种社会管理活动,主动配合并履行其行政法义务的重要保障。(3)在做出具体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必须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即建立听证程序。(4)行政相对人应遵循民主程序的约束机制,在其充分行使民利的同时,当其私自、个别利益与意志与公共利益、多数人意志发生冲突时,其应让位于公共利益及多数人利益,服从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为,积极支持、配合,并切实履行其行政法义务。
三、及时救济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行政主体应始终确保行政相对人受损权益的及时恢复和补救。
行政法所追求的价值之一就是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而行政效率除了讲求时间、数量等量上的效率外,还应包括质的效率,亦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它要求得到行政相对人的心悦诚服并积极地予以协助。单纯的强制服从是不能取得很好的效率的。若某一行政行为不能取得行政相对人的支持与协助,甚至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这就应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救济途径。但行政救济也应讲求效率,尽快地解决争议,否则也会影响整个行政效率的提高。而目前我国的现实是:无论是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为明显的违法与不当,都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解决,这对于那些需要调查取证的违法不当不很明显的具体行政行为来说是可行的、必要的,可对那些有明显的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显得不必要而徒耗时间、人力、物力,无疑也导致行政效率低下,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还应把视线放在行政实体法本身上。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始终有一套给予行政相对人及时救济的机制,要建立这一机制,就应有一指导性原则给予概括或指导,这便是及时救济原则,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整个过程中,始终以合法行为行使其获得及时救济的权利,监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为此,才能做到行政法治。
行政法较其他部门法而言,其影响是最广泛的,涉及到公民、法人等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也正是这个道理。那么,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行为中,最经常也最直接地影响甚至最有可能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行政法及其实施过程中的特点。这样,给权益受侵害的行政相对人一个及时救济就尤显重要,并且这种救济应贯穿于行政法的始终,也体现了行政法的精神实质。及时救济的原则要求建立行政纠错制度,“对于行政行为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一般人都能以常理判断为违法不当的,应有一个独立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之外的行政纠错制度,并相应地在行政机构内部设立独立办案的行政纠错机构,以经常性地对明显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及时地修正,以尽快地恢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同时,及时救济原则是和合法性原则相辅相成的,共同保证行政法治的实现,并促使行政主体能及时主动地纠正错误,尽快地理顺行政法律关系。
四、行政统一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国家行政权的实施必须统一,与国家行政管理有关的活动都必须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规定。同时,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行政主体的统一管理行为,并予以支持配合。
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展开和深入进行,行政事务及行政法律关系急剧增长,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在我国得到确立。在行政法学领域深入研究的展开以及行政法的实施、实践取得一定成功并积累相应经验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吸取一定的教训。如:行政规章之间的矛盾问题及其繁杂无序问题;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彼此冲突、矛盾和重合、重复等等;不同行政的相对人因同种或类似的违法行为却受到行政机关不同的处罚决定,皆因依据不同的行政法规及规章,使其不能申辩,获得及时救济,等等。“法治”时代,就是要求事事皆有法可依,特别是涉及人们切身利益的行政事务的管理,都要于法有据。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行为应密切配合、彼此协调,行政相对人的同种行为应同等对待。所有这些都有赖于行政统一性原则的指导。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守法都应遵循这一原则,具体有五个要求:
一是理顺现有行政法规之间、行政规章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消除彼此冲突的地方,并在以后的行政立法中始终本着统一的要求,实行行政立法程序的统一化,确保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统一和协调(如我国已经颁布的《立法法》)。
二是要求行政法能尽其涵盖力,应根据国家行政事务不断发展变化及其趋势,及时将新生的乃至今后可能产生的行政事务统一由行政法规加以规定,使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协调、一致、统一(当然,这还依赖于一定的立法技术性规定)。
三是要求实行行政程序统一化。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使各种行政行为的程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致行政行为之间前后矛盾和冲突。不同的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统一、一致不应彼此矛盾、相互冲突。
四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机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以统一精简为原则,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各个机构要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整体,防止机构重叠,职能重复,相互推委扯皮,防止政出多门,朝令夕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位、职权、工资、任免、奖惩、选举、退休等等都要有统一的规定,以便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走上统一的法治轨道。
五是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行政主体的统一管理,同时监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使同一行政主体的前后行为及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行为的协调一致,促进我国行政法治进程。
参考文献资料:
1、韩国章.行政法学[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52.
2、王连昌.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42.
3、王连昌.行政法学(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9
4、方世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8
5、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45
6、胡建淼.行政法教程[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0.53
7、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47
8、薛刚凌.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1999,(1)
9、应松年.行政法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36
10、朱维究,吴华.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兼论21世纪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趋势[J].政法评论,2002,(4)
11、修斯欧E.公共管理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6
12、皮纯协.对行政管理学研究的可贵探索[J].中国行政管理,1998,(8)
13、高轩.行政效率机制的行政法保障[J].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4).
一、当前宁波市社会管理存在问题及其体制原因
(一)主要问题:一是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相对较低。如城乡社保差距较大,以医疗保险为例,农村虽然实现了广覆盖,但筹资方式落后、受益面窄、补偿水平不高,全市平均补偿水平仅在25%―30%。二是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如在医疗基础水平方面,2005年(下同)宁波每千人病床数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名列第12位;每千人拥有医生数在副省级城市中名列第8位。在教育事业方面,总体上仍处于量的扩张上,还未实现质的飞跃。在文化产业发展方面,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3.8%,远远落后于深圳、青岛等城市。三是社会不同群体的收入差距较大。目前,宁波处于中下阶层的人数达48.3%;城乡收入差距也较大,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为2.21∶1。四是社会不稳定因素比较突出。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时有发生,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特殊人群违法犯罪特别是外来人口犯罪的问题比较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也不容乐观。
(二)体制原因:一是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薄弱。主要是行政化倾向突出,由于利益驱动、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等原因,公共财政体系不够健全,大量本应由社会组织承接的公共服务项目仍由政府部门生产或提供,而不少本应由政府“买单”的公共教育、公共卫生等事业难以尽快发展。二是社会事业管理体制不顺。主要是“管办分离”步伐不快,导致“管的管不好,办的办不活”;社会资金进入这些行业的“门槛”依然过高,竞争不充分,使社会事业发展缺乏活力。三是利益协调机制不全。政府在社会政策的制订上不够规范,带来了不同群体在收入分配、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机会和起点不均等;社会法治水平仍然很低,特别在涉及群众具体利益方面的执法、司法和基层民主法治中,存在公平公正不够的问题。四是社会组织作用不强。由于政府让权不足、扶持机制不全、功能相对弱小等因素,社会组织发展不充分、结构失衡,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及自我组织能力不强,未能形成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有效载体,导致社会管理整体合力不够。
二、宁波市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建立“主体多元、责任明晰、合作互动”的新型社会管理体制,努力实现社会管理的社会化。
1.主体多元。一方面,要重塑社会组织,激发其活力,使之具有自和独立性;另一方面,要推进社区建设和村居自治,不断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促进各类社会组织、企业、社区、公民和基层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方式方法的制度化。
2.责任明晰。其中政府的责任主要是负责社会管理的政策指引和依法监管,重点构建公共财政体系、改革社会事业管理体制、规范各类社会组织,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主导作用;社会组织的责任主要是负责好各种社会事务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提供社会服务,加强社会自律,反映社会诉求,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所没有或难以发挥的作用;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是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对环境的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关心职工权益、确保生产安全、热心公益事业、保护环境资源等;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责任主要是组织群众、服务群众,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形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全体公民作为社会构成的主体,在党和政府搭建方便公民参与管理的平台的同时,切实树立起主人翁意识,自觉主动地参与社会管理。
3.合作互动。具体可分两个层面:一是政府与其他社会管理主体之间的相互协作,包括政府运用市场机制发展公共服务、政府向社会组织委托管理事务、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互动,等等。二是除政府之外其它不同社会管理主体之间的相互配合,如不同社会组织之间需要相互配合,社会组织与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合作,等等。
(二)基本原则:即“公共物品供给灵便、市民需求回应灵敏、利益协调公平灵活、社会秩序稳而灵动”的四大原则,这是检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
1.“公共产品供给灵便原则”是指为公众提供的公共产品要更灵活更便捷,以降低公共产品供给成本,提高公共产品使用效率;
2.“市民需求回应灵敏原则”是指对市民有关民主政治、教育卫生、文化生活等方面需求的反应必须及时而负责;
3.“利益协调公平灵活原则”是指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立足点要公平,调节手段要灵活;
4.“社会秩序稳而灵动原则”是指既要防止社会过活而纷乱、动荡不安,又要防止社会过稳而不活、一潭死水。
三、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五大重点领域
(一)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按照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起体现责任、服务和法治理念的开放、服务、法治型的政府。
1.更新社会管理理念。在确立“以人为本”思想和“法律至上”观念的同时,将“企业家政府”的理念引入到政府管理中,使政府成为“理性的经济人”,真正把各类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交给企业,把社会自我调节的管理职能交给社会组织,把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交给群众自己依法办理,实现服务政府和有限政府的目标。
2.改革行政组织体制。依据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和服务层次,加快建立市县两级公共服务分工体制;加快公共服务领域“管办分离”,设置机构独立的公共服务管理委员会,将教育、卫生、文化等承担公共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整建制划入公共服务管理委员会管理;推进行政资源整合,调整和理顺现行分散于各部门的如食品安全、药品流通、计生工作等管理职能,实行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能“两统一”。
3.创新公共服务方式。突破政府服务职能边界,实现社会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创新。当前,要尽快形成以“81890”为核心的全市社区服务管理综合数据库和网络信息平台,尤其对“81890”拓宽覆盖的区域提供转接平台等有效的技术支撑,以扩大服务空间和范围;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公共服务社会化方面的改革,建立起公共产品机制和充分竞争机制,使公共服务资源由部门配置向全社会配置转变;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社会事业,抓紧制定《宁波市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积极探索成果购买、消费补贴、委托服务、项目资助等多种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4.建设公共财政制度。坚持财政的“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强化政府提供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的职责,加快公共财政向农村覆盖。
5.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改革公众参与机制,明确凡是未公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能上市政府常务会议,真正做到“人民知晓、人民讨论、人民检查”;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探索乡镇政府对辖区违法现象进行执法处理的有效办法,推动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这种不良现象。
(二)创新社会治理结构。按照促进政府与社会互动的要求,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推动社会组织和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共同参与社会管理。
1.提升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功能。制定《宁波市社会组织促进条例》,取消“一业一会”等行业协会非竞争性原则限制,构筑社会组织良性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建立服务型登记管理制度,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协会主管部门的新二元管理模式”,确保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和自主性;培育发展经济类、公益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社区民间组织,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引导它们增强对社会的回应功能。
2.创新农村社会治理机制。改革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建立乡镇政务服务中心,下放“七站八所”垂直管理权限,提高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整合村民自治功能,健全以村委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理财小组为主体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发展以专业协会为基础、以技术推广部门为补充的综合性合作经济服务组织,着力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农村新社区建设,构建15分钟生活服务网;发展农村民主,发挥村民管理村级事务的主体作用。
3.创新街道管理体制。合理确定街道办事处职能,重点承担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任务,剥离经济管理事务;理顺政府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关系,推进专业管理部门重心下移;改革园区管理体制,剥离其公共服务职能,相关公共服务事项向所在区购买。
4.构建社区新型管理服务模式。全面推广社区居委会直选制度和居委会定期报告制度,促进居民自治;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推进“居站分离”;发展义工组织,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加强社区综合信息网络建设,构筑社区服务和公共安全体系。
(三)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公共产品供给的总量与质量相统一,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进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和公共环境建设,建立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1.构建服务型教育体系。建立“经费市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城乡学校优质师资流动和轮岗制度,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设立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资助资金,支持在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较为集中的地方创办民办学校;鼓励职业院校与企业联合创办经济实体、实验室或研发中心,构建职业院校与企业联动、教学与生产衔接的实习实训体系;注重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提高教育质量。
2.构建基本卫生保健体系。全面实施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建立社区卫生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行城乡社区医疗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扩大社区医疗就诊报销比例,实施社区医生就诊补助,推动“小病在社区就诊、大病进医院治疗”;改革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财政支持方式,采用政府采购模式,对较好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承担公共卫生职责的医疗机构给予财政上的奖励或补助;构建公平普惠的医保制度,实施健康城市计划,确保全民基本健康需求;抓紧建设市级公共卫生应急中心,探索建立农村公共卫生“一员一图一网”服务体系(即每村设一名公共卫生联络员、一张公共卫生应急路径图和一张农村公共卫生监测预警网)。
3.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新文化馆管理体制,建立由文化馆中心馆为主与服务不同群体的文化分馆为辅的管理网络,加快形成以“总分馆制”为基础的公共文化管理体系;以建设图书馆之城和博物馆之城为标志,带动东海明珠、村落和社区文化宫创建工作,着力构建以“10分钟文化圈”为基调的公共文化设施体系;打造“书香宁波”全民读书节、“万场电影千场戏进农村”等群众文化品牌,构筑市、县、镇、村“四级群众文化网络”为基本的公共文化生产体系。
4.加快公共环境建设。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标识和环境认证制度,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加强环境污染治理,深化“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建设环境动态监测网络和生态安全应急处置系统,提高对生态环境安全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制度,促进环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四)创新利益协调机制。围绕提高群众对发展成果的共享度,加强社会政策的调节,同时培育利益协调的多元化主体,促进社会公平。
1.加强补偿性社会政策的调节。围绕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享受水平,构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高质量、多层次、普惠型的社会保障体系。
2.加强发展性社会政策的调节。突破制约社会流动的各种障碍,加快消除阻碍城乡流动的户籍壁垒和进城农民的就业限制,积极调整阶层、城乡和就业结构,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以职务、单位、户口为主界定人们身份的等级化、封闭式社会结构向市场经济体制下重视能力、知识、贡献的平权化、开放式社会结构转变。
3.培育利益协调的多元化主体。发挥人大和政协在利益表达和引导方面的功能,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发挥市场机制的一次分配作用、政府积极调节的二次分配作用,按照“调高、扩中、保低”的调节原则,建立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收入分配秩序;发挥社会组织在反映利益诉求和促成政府与群众沟通方面的作用,并建立社会组织与社会职业结构合理分化的良性互动机制;推广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探索建立土地征用中听取农民代表意见制度。
(五)创新社会稳定工作体系。坚持以确保社会稳定为根本,抓紧建立常态化的社会防范机制、多元化的矛盾化解机制、动态化的危机管理机制和灵敏化的网络沟通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
1.建立常态化的社会防范机制。坚持“警务前移、警力下沉、警种联合、公众协同”,编织群防群治网、治安巡逻网、电子巡更网、安全监管网和管理服务网“五大网络”,形成常态化的现代治安防控体系。
2.建立多元化的矛盾化解机制。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人民群众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为主体,乡镇(街道)、基层企事业单位为重点,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支撑,司法调解为后盾,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关键词〕社会保障;预算;分析
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革命和社会进步的产物,也是现代社会的“安全阀“和”“稳定器”,已经发展成为现代国家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之一〔1〕。世界各国政府都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并从财产上和政策上加以引导。尤其是许多国家以预算为手段规范和引导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预算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用来反映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包括政府一般性税收的各项社会保障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各项基金收支活动计划,是国家财政全面反映,管理、监督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活动重手段, 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保障。〔2〕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规范政府收入,加强宏观调控职能的实现需要。通过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对体现政府收入支出行为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以更加科学规范的方式进行管理,加强计划性、科学性,通过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可以增加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改革决策的科学性。
一、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完善预算制度的客观要求。概括起来, 我国建立公共财政条件下的社会保障预算有以下几方面的必要性:
(一) 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我国政府具有社会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双重身份,行使社会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双重职能。过去我国政府的双重身份、双重职能重叠,体现在单一的综合预算中。但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公共财政的提出,单一的综合预算已不能明确分清财政职能的不同目标,作为公共财政下财政职能重要目标之一的社会保障,体现的是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和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职能,发挥的是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它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为了反映政府这种职能的转变,必须从单一的综合预算中将社会保障收支部分单独列出,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保障预算。
(二) 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完善我国复式预算制度的重要内容。现行复式预算制度将各项社会保障收支混在其他经常性收支中,并且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脱离了财政的预算监督和管理,既损害了复式预算的职能,又不利于社会保障事业自身的发展。因此,我们现在有必要尽快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把社会保障资金收支从经常性预算收支中分离出来,并将预算外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纳入国家预算统一管理,以便完整地反映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状况,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 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每年已达数百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规模如果不能纳入财政统一计划和预算体系,无法接受立法机构的监督,不仅难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而且不能保证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的实现。此外,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统筹层次低、覆盖面不完整、基金收缴困难、使用中挪用和挤占现象严重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因此,将社会保障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内在要求。〔3〕
二、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基本原则
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必须从有利于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的规范和管理出发,并要有助于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能够更好地体现出政府社会保障的职能。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预算,必须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社会保障预算必须全面反映社会保障事务相关资金的收支状况,将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和待遇发放均纳入预算管理,政府的公共财政投入也必须通过预算加以确认包括资金来源安排、资金增长机制和资金管理机制等,即不论资金的来源渠道、筹资方式及其资金性质,只要是用于社会保障项目和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其收支活动都必须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以准确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流动的整体情况。
(二) 专款专用原则。社会保障资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项目的相关支出,必须将其与其他财政资金区别对待,二者不能简单混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部门应为社会保障资金设置专户,建立专项基金财务制度,包括资金筹集、基金支付、基金结余、基金决算和监督检查等方面,以加强基金管理的安全性。社会保障资金具有特定的基金性质,其来源与用途都具有相对明确和比较固定的对应关系,因此不得挪用。
(三) 公平和效率原则。公平原则是指社会保障预算收支的划分必须做到公正合理和公开透明,使社会各界对预算的编制情况和执行状况有比较清楚的了解,便于接受广大公众的社会监督,这与社会保障制度自身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建构理念有关。效率原则要求社会保障预算力求降低成本并提高基金利用效果,包括待遇发放和管理成本等方面。社会保障预算应在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之间实现平衡。
(四) 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是指社会保障预算应被纳入国家的宏观政策调控体系,以宏观调控目标为制度方向,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充分体现国家的经济社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社会保障预算应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上多下功夫,在财力上予以支持,从而将国家的社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落到实处,以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 适度结余原则。适度结余原则要求在编制社会保障预算时,对预算周期内的社会保障收入和支出分别进行科学合理预测,在收支相抵、略有结余的基础上制定社会保障预算。尤其要充分考虑预期寿命延长、失业和疾病风险等,尽量不给经常性预算造成太大的支付压力,在保障社会保障基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提高结余资金的投资收益率。
三、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基本构想
现在纳入国家预算的仅仅是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的保障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抚恤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并且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经费虽然包括在预算内,但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混淆不清。至于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目前都由其主管部门管理,这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目前还属于预算外资金范畴。这种局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金管理的混乱,致使各项基金提取的比例以及管理水平偏高,结余投资运营混乱,流失、挪用、浪费现象时有发生。在这方面,我们不妨借鉴别国的经验教训,对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的微观政策设计到具体实践操作,重新进行构思:
(一) 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方面,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国家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事业费;二是直接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前者本来就是国家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后者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国家一般性税收收入的过渡。社会保障预算支出方面,通过社会保障预算筹集起来的社会保障基金不同于政府公共预算的基金,它的使用具有递延性、滞后性。也就是说,当年筹集的社会保障基金并不一定都用于当年,而且具有明显的递延性和滞后性。对着部分资金不仅要使其保值,而且要使其增殖。通过社会保障预算筹集的社会保障基金绝对不能平衡政府公共预算。同时,现行经常性预算支出项目中相当一部分应转化成社会保障收入项目中的“经常算补助收入”。有必要将现行经常性预算中的社会保障支出“显化”、“单列”出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
(二) 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就必须单独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因此,要将现行的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改为由政府公共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组成的三式预算,并重新划分收支。将社会保障方面的收支全部纳人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也包括目前尚未纳入、、预算外资金的部分社会保障收支。社会保障预算和政府其他预算之间必须保持相互独立,特别要注是不得将社会保障收人用于弥补政府公共预算赤字或挪作其他用途。关于这一点是许多国家在实施社会保障预算实践中得出的普遍经验。
(三) 要尽快开征社会保险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预算法制。要尽快以税的形式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税的征收应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各项社会保险税直接进入国库,再转划到财政社保专户,为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创立必要的条件。社会保障基金的结余营运增值,应由财政部门负责。要健全社会保障预算执行的监督制度,同时要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1〕郑功成. 社会保障概论〔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一、司法审判作用不可替代
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我国的司法不仅具有解决个案争端的功能,而且具有对社会行为进行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的功能。司法审判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全方位保障作用。司法审判能够通过对法律的运用,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化解民事、行政矛盾纠纷,从而达到对法律秩序维护的目的。这是司法审判通过其内在的功能起到引导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作用。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决不仅仅局限于解决矛盾纠纷,对个案裁决产生的影响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但裁决的示范作用确实不可估量。从这方面讲,司法审判通过其外在的张力为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和参考作用。
(二)综合与权威作用。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处理的最后屏障,应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该发挥的作用。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任务之一。而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保障。两者相辅相成。司法审判的综合与权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治犯罪是手段,化解社会矛盾才是目的。犯罪治理是一个系统、综合性的社会工程,惩治犯罪只是手段,深层次的功能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基层法院的贯彻落实过程中,要本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的原则,严格控制从严、从轻情节;同时,要将政策与实践相结合,确定刑事判决。实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势。
二是通过行政诉讼发挥监督作用。化解行政争议,做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回应社会诉求,起到平息纠纷的作用,客观上平衡协调各方关系。在行政诉讼工作良性互动机制建立过程中,应该秉承两方面的原则:首先是中立原则。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任何行政诉讼案件都要履行严格的司法审查职责,避免在当事人中造成不必要的错觉。其次是规范庭审。要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机制,尤其是针对较为敏感的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等矛盾较为突出的行政案件,规范庭审,做好协调工作,化解矛盾纠纷。
三是综合运用民事案件调解与判决两种手段。首先是能调则调。要把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一种理念,贯彻到办案的全过程,这样不仅有利于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还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真正发挥审判的应有之义。其次是当判则判。在实践中,法官要掌握案件的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案件主体、不同案件类型,真正做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再次是不以调解结案为工作的最终目的。要充分建立完善的审判工作评价标准,无论是何种方式结案,都要真正做到保护当事人权益。
二、健全完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三个五个改革纲要中明确指出,要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速运转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健全的机制,不仅能够提高案件质量、强化案件效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良好的法院和法官形象。
(一)规范办案流程,实现审判的动态监控机制。建立一套从立案、排期、开庭、送达、庭审、合议、执行、归档等程序的规范机制,创新审判流程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法律审判中的预警机制,对每件案子做好风险评估,及时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具体工作有两个方面:首先要规范办案流程。流程是实现高效高质审判管理的基础,规范化的审判管理可以提高效率,节约资源,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办案流程需要严格的动态监控作为辅助。通过对案件各个关键点的监控,完善审限跟踪机制,实现合理预警;完善超审限的案件督办机制确保及时结案;完善超期未归档案件的监督机制,确保审判流程的管理真正发挥作用,以实现真正的均衡结案。其次要规范庭审环节。规范庭审评议制度,通过相互交流,提高法官开庭的能力和水平。明确法律文书样式,规范制作,以确保评议报告、裁判文书等可能影响法院公正形象文书的质量。通过建立裁判文书的纠错机制与优秀裁判文书的评比机制,两者相互交替,不断促进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规范法官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确保法律统一适用,以实现真正的公正司法。
(二)严把办案质量,实施审判绩效考评机制。案件质量是审判管理的“生命线”。对于办案质量的把握,可以通过审判的绩效考评机制作为辅助,采用随机抽查、专项督查、重点评查方法,对案件多角度、全方面的评价、审查,以实现对案件的“全身体检”,防止法院为了片面追求案件的数量而忽视案件的质量,把高结案率作为“优秀先进”的评价标准而忽视案件的审判质量。通过对案件的评查、汇总、分析得出审判质量管理分析报告,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总结出经验和做法,提高审判水平。
(三)提升科技水平,加强审判的信息化建设机制。要有效整合法院系统的资源,成立以审判管理专门机构为主体的管理网络。要专人负责,通过先进的信息化建设,不断优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管理标准。要把科技强院作为追求目标,以科技促质量,以质量保科技。通过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打造高端分析平台,提高审判管理的科技含量,切实提高审判管理水平服务。
三、延伸司法审判的社会功能
现代社会对于法院这个审判组织的要求,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履行传统的纠纷解决职责,而是希望法院运用其独特的中立地位,实现以司法决策调控社会秩序的目的,以实现真正的社会管理的创新。
(一)建立诉与非诉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社会管理的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增加和谐因素、消除不和谐因素。在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不断变化的今天,对妥善处理矛盾的要求更加迫切。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专门机关,一是要建立全方位的调节机制。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单靠一个部门很难做到,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调解机制。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充分融合各种调解方式的优势,充分沟通协调。二是要发挥法院的调解优势。法院在调解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法院可以在不断探索调解经验的同时,将好的经验传授给各个调解组织,及时给予业务指导,提高他们的调解水平。
(二)积极推动社会诚信机制建设。我国的公民征信机制建设才刚刚起步,其首先应用于银行业,做法是查询人物身份即可得知其借贷情况,其他银行可以根据查询结果考虑是否与该公民建立业务。这给法院推动社会诚信建设提供了一个有益思路。全国法院利用网络平台已经建立了公众可以自由查询执行案件信息的管理系统。法院可以将该系统与公民身份查询、银行的征信系统等信息共享,充分利用与金融信贷、工商登记、出入境管理等部门的执行联动机制,建立起社会诚信体系的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