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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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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业管理

食品工业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食品加工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吉林省

食品工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大的部分,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地发生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在不断地提醒着我们关注食品安全,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都有国家强制的标准和要求,如果我们相关的企业能够在各个环节中加强质量管理,是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害物质导致消费者死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的。

食品加工企业是吉林省经济中非常具有活力和发展后劲的经济力量。近年来,吉林省食品加工企业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县区经济的“主角”,在推动县区经济发展、安置就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吉林省食品加工企业整体竞争力不强的弱点也暴露得很明显,与全国和其他省份相比较差距逐渐扩大,已引起普遍关注和重视。因此在吉林省食品加工企业中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提升吉林省食品加工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1 食品加工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概念

全面质量管理(TQM)是费根堡姆在1961年首次提出的概念,强调组织全员再全过程中以满足顾客要求,围绕质量进行管理活动的管理体系。主要指一个组织追求以满足顾客的质量要求为核心,建立达到顾客满意、本组织利益及社会收益三者统一的管理模式[1]。

食品加工业的全面质量管理就是通过全员的参与,改进流程、产品、服务和公司文化,生产百分之百合格的产品,实现客户满意,从而获取竞争优势和长期成功。具体对研制、销售、服务等一整套工作实行质量保证。食品质量大致分品质和安全两大方面:品质包括产品的色泽、香味、质地、状态、营养、包装和说明等要素;安全包括微生物、残留药品、重金属、环境污染物、食品添加剂和异物等。两大方面通常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食品安全毫无疑问就是质量问题。食品加工企业急需通过全面质量管理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

2 食品加工企业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必要性

2.1 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

食品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是百姓日常生后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因此食品质量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当前越来越多的食品加工企业已经认识到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立足点,保证质量、提升质量是企业发展的命脉。

2.2 有助于提高食品加工企业的经济效益

搞好食品质量管理,有助于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废品损失和浪费,减少原材料,动力和工时的消耗,降低产品的成本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用比较少的消耗生产出更多更好的食品尽快占有市场,易于销售,从而缩短库存时间,加速资金周转,同时,不断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

2.3 全面质量管理式提高食品加工企业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食品工业产品能否占有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基本上取决于产品的质量状况。质量管理式保证产品质量的最初点、也是最基本点,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最基本构成,并决定着企业是否得到可持续发展。

3 食品加工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模式的建立

3.1 树立顾客满意理念

TQM的核心思想是“顾客至上”。它强调为了取得真正的经济效益,管理必须一开始就要识别顾客的质量要求,最终使顾客对他手中的产品感到满意。顾客的满意已成为企业追求的永恒主题,1987年美国商务部设立马尔科姆・鲍德里奇国家质量奖,把顾客满意置于重要的地位。Lawrence等建议,当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很大时,企业应强调对顾客的关注,也就是顾客至上的反映。对于食品行业,顾客至上显得更加重要,如果不能让顾客至上这一主旨在企业深入人心,那么食品安全问题将会一直是困扰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3.2 提高企业食品生产技术研发能力

食品生产企业的技术研发是质量安全的关键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加工技术与加工工艺:如分离、干燥、发酵、清洗、杀菌、腌制、熏制、烘烤等,均对食品质量安全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生产技术与工艺的不断改进与升级,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改善有着显著效果。国际研究表明,农产品加工的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在l%以下难以生存,占l%~2%可勉强维持生存,达到3%以上才具有竞争力。

3.3 建立PDCA循环

根据戴明循环是质量管理持续改进模型,建立4个循环反复的步骤:一是以部门为单位,建立P (Plan)周、月、年工作计划及人员安排,报上一级审批;二是计划报上级主管审批后实施(Do),实施过程遇到与计划冲突,应分析改进;三是对实施效果以月为周期进行检讨(Check),期间遇到内审、管理评审、外部检查(如检验检疫部门年度考核)可以合并进行;四是根据各种对管理评价进行改进和优化(Act),此过程通常采用自下而上进行,原因是越往上需要修订越少,如果先修改上级的必然牵涉下级修改,会导致工作量大。

3.4 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顾客的要求,组建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规定各部门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能,实现全过程全面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目标、策划、资源管理、提前方案建立、危害分析、产品实现、分析与改进等方面。

赋予企业所有员工相应的职责和权限,从而使他们能够为实现质量安全目标做出贡献,提出全员参与要求,提高为实现质量目标主动性,提倡预防为主的工作方法。建立质量安全小组,企业的相关主要领导作为负责人,小组成员为质量相关部门的员工,特别要包括各部门质量安全控制的操作人员,引进外部专家参与不定期审查和改进。

3.5 完善质量管理的相关记录

质量管理记录对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十分重要,是戴明循环各个环节工作体现。一可以证实质量管理有效性;二可以实现追溯,是产品可以溯源;三可以实现质量管理有效改进。记录至少要包括监控记录、纠偏行动记录、验证活动记录、质量安全控制记录、顾客反馈记录、危害分析记录等。记录应进行妥善保管,并不断根据质量管理的要求进行完善。

总之,全面质量管理是食品加工企业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求得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活动,企业要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就必须推行和开展全面质量管理。

【参考文献】

[1]菲利普・科特勒.营销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71.

[2]张华.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J].企业管理,2009(1):32-33.

食品工业管理范文第2篇

我的优势是学习过专业的医疗护理,懂得医疗的基本常识,了解医疗基本技能,能在应急时期可以做到相应的处置,预防。可正确运用专业特长,更好地为社会搞好医疗宣传和服务,我所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符合我所竞聘的社会事业管理这项工作。

我认为从事社会事业管理工作应该是一个心地善良,有仁爱之心,关爱之情的人,因为我们所服务的对象是老、弱、病、残、妇女和儿童,他们都是社会上最需要关爱和帮助的弱势群体,我们的职责是使困难群众得到扶持和援助,使育龄妇女得到更多的关爱。

如果组织信任、同事们支持我,我将结合街道的实际情况,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来以后开展工作。

第一、在民政工作方面:1、要搞好调查走访,摸清街道残疾和困难群众基本情况,建立信息台帐,为残疾人建立档案,把群众的工作当做自己的工作。解决好残疾人最关心和最现实的问题,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找到工作,让他们自食其力,活得更有价值,从而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劳动,维护好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他们自身的造血功能,使残疾人家庭尽早脱贫。

2、做好生活贫困家庭和收入低群众的走访工作,把党的关怀和温暖及时送到困难家庭中去,并经常组织开展敬老、爱老等慰问活动,来满足和丰富老人的精神生活需求。

3、要走访慰问烈属、伤残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为他们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想优抚对象之所想,急优抚对象之所急,做优抚对象之所需要。

二、在计划生育工作方面:要经常走访育龄妇女,广泛征求好的意见和建议,以此融洽关系,方便日后工作。首先要做到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做好常住人口信息化采集,使流入、流出人口信息准确、无误,杜绝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

其次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增强和提高广大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意识和自觉性,使他们了解计划生育政策,保证计生法规、政策及生殖保健知识进村入户,为育龄群众提供基本生殖保健服务,定期组织育龄妇女做好身体检查,以此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优生优育。

再次充分发挥计算机技术、五老协会和中心户长的作用,提供政策咨询,使育龄群众主动的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社会事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业务量大、范围广,牵扯到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以更高的热情、更大的干劲,投入到这项工作中。

食品工业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廉洁自律。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负责高风险食品的生产许可;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及具体办法,并对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并对审查发证工作负责。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层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根据各类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关标准,制定并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做出规定。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按照规定程序分批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六条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派观察员监督核查工作质量。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检的书面答复。除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复检等客观情况外,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复检。

复检应当采用核查组封存的样品,按照原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判定。承担复检的检验机构由受理复检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中确定。

第三十条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审核企业材料,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许可决定前,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企业材料前,应当在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许可前抽查。

第三十一条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可免于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已通过HACCP认证等国家推行的食品认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可免于或者简化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换发证书。

第三十五条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组织必要的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省级和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食品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4年。

第四章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三十八条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审查细则的规定执行。

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

第三十九条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确定强制检验的频次,并组织实施。

已通过HACCP认证等质量稳定的大型企业、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连续合格的企业,应当减少强制检验的频次。

对尚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且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控制要求和手段、不具备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加大强制检验频次。

第四十条承担本细则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置或者依法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通过实验室认可,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承担本细则规定的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负责。

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五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用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记载接受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见附件1)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部门印章。

第四十四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在10日内核批。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企业提出补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

第四十六条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以“质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Safety缩写“QS”表示,其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见附件2,以下简称QS标志)。

第四十七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八条企业使用QS标志,表明企业承诺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企业使用QS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QS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五十一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情况,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撤回和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将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五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持续地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并应当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第五十五条企业采购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验明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并建立进货台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和国家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应当在使用前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留存备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批号、购货单位名称、销货数量、销货日期等内容。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3年。

第五十六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应当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的申请。

第五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投产前由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五十九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状况、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巡查、加严检验、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一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档案,详细记录企业基本情况、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企业监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十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制度。根据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六十三条对食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活动实行巡查。巡查时,应当如实记录企业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及产品质量状况,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抽查应当重点抽查存在倾向性质量问题的区域、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以及微生物、重金属、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指标。

第六十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

第六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六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的不符合必备条件的问题改进情况实施回访。回访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第六十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发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当立即报送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可以直接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由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等构成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第七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快速反应机制。针对突然发生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当立即组织情况调查和产品分析,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扩大,并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

第七十一条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食品;企业不召回的,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召回;企业拒不执行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告召回。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严重违法行为企业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名单。

第七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从事企业必备条件的核查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食品检验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核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高级审查员和技术专家。

第七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制定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考核标准,统一培训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师资,统一组织注册审查员和高级审查员的考核注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检验人员考核发证。

第七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检验人员的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检验人员的注册管理。

第七十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可确定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

技术专家是指未取得审查员注册证书,但可以为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提供技术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时,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核查结论的决策。

技术专家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未经批准、备案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专家参加核查工作。

第七十八条核查人员、检验人员经注册或者批准备案后,方可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核查或者检验工作。

担任核查组组长的审查员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第八十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一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八十六条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撤销生产许可,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给予警告。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八十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第九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九十一条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四)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

(五)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

第九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

(二)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

(三)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账的;

(四)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

(五)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

第九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本细则第二十条(二)、(三)、(四)、(五)、(六)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认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应当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行为的,要立即暂扣其生产许可证。

暂扣许可证期限为7日(产品检验时间除外)。对经依法调查决定不吊销的,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发还企业。

第一百条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一百零二条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本细则规定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在决定吊销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按规定程序报总局核准。决定吊销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前,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程序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

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食品工业管理范文第4篇

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诠释海尔》专题片中,有一个在海尔集团中心大楼一楼擦地板的服务员的镜头,解说词是这样说的:“每月有两万人到海尔参观,一年就是二十多万人。他们之中有中国人,也有外国人。有些人是来洽谈生意的,但大多数是来取经的,而且是冲着OEC管理法来的。等他们把有关OEC的表格条文带回去时,发现并不好用。其实,海尔OEC管理的内在道理,就在大厅里那位服务员身上,每天她都不声不响地反复干着这种最简单的工作――擦地。在海尔,即使是一个擦地的服务员,都热衷于把事情做得最好。所以,最重要的不是海尔工业园中的标语,而是这些价值观已深刻在每个员工的心灵和头脑之中,被理解、相信和实践。”

学校的文化理念应成为学校发展的精神动力,校训、校风、教风、学风是学校赖以生存发展的精神内核。作为培养人的学校,不仅是求知的学园、生活的家园,更是精神的乐园。一个学校没有浓厚的校园文化就等于没有灵魂。我们的精神支撑,不仅要写在墙上,挂在嘴边,更要内化到全体师生的思想中,内化到全体师生的行动中。在构筑师生精神支柱方面,我们一些学校做得很不够,对学校文化理念的理解还很肤浅,还没有完全内化到每个师生的头脑中,还没有真正成为每个师生的自觉行动。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学习海尔集团构建海尔文化的经验。把学校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等进行全面的阐释,印制成手册,作为校本课程的重要内容。在校园文化建设过程中,注意把表层的物质文化、中间层的制度、行为文化与核心层的价值观、精神文化结合起来。

张瑞敏在谈到自己在海尔的角色时说:“我在海尔是设计师和牧师。设计师是指使海尔的组织结构适应于企业的发展,牧师是指不断地布道,使员工接受海尔文化,把员工自身价值的体现与企业目标的实现结合起来。”张瑞敏的这些观点对学校的管理者是极具借鉴意义的。

二、努力建设学习型学校

管理大师、美国通用电气公司首席执行官韦尔奇指出:没有经过培训的员工是负债,经过培训的员工是资产。知名企业高度重视人才的培养。作为人才培养基地,学校首先要成为学习化的乐园,抓好教职工学习培训已经成为学校管理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当务之急。在解决骨干教师短缺方面,抓好青年教师的培训,加快青年教师成长是有效途径之一。一些学校由于培训跟不上,而新上岗教师最初的教学效果常常较差,这种印象使学生和家长对年轻教师产生了很强的不信任感。而这种信任危机对青年教师日后课堂教学的影响是难以估量的。因此,学校必须结合自身情况,编制好青年教师培训手册,培训的内容包括价值观培训和教学技能培训两部分。价值观培训包括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培训,学校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等的培训。教学技能培训以学校教学工作的规定为蓝本,重点放在教学常规的培训上,使每个青年教师刚参加工作就明白如何做一名合格的教师。当然,让新教师与骨干教师结对子,拜师学艺,也是必须做好的一项工作。

对于有着丰富教学经验的老教师,也必须加强培训学习。当前,新一轮高中课程改革已经拉开了序幕。老教师将遇到前所未有的新问题,面临新的挑战,从某种意义上说。老教师与新教师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甚至与新教师相比还存在着劣势。因为原有的一些思想观念和教育教学方式将影响到新课改的实施。所以说,骨干教师、老教师同样需要更新教学观念,更新知识体系,加强学习。在教师培训的过程中,既要请有关专家、教研室的教研员来校培训,也要重视发挥本校优秀教师的辐射带动作用,搞好校本培训。

三、选人用人上要“赛马”而不要“相马”

韦尔奇在谈到领导能力时讲了4个E和1个P,即有旺盛的精力(enevty);能够激励(energize)别人实现共同的目标;有决断力(edge),能够对是与非的问题作出坚决的回答和处理;能够坚持不懈进行实施(execute)并实现他们的承诺;一个P为激情(passipn)。这些管理思想对于我们选拔教学管理人员是很有参考价值的。

学校办学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是看管理水平的高低,而管理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管理人员的素质。从管理学的角度说,10%左右的管理人员担负着80%以上的责任。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干部队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选人用人问题上,自古崇尚伯乐相马,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常常自觉不自觉地用自己的喜好和眼光来选人用人。由此带来的弊端是员工工作关注的焦点不是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而是领导是否满意。这种机制,不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学校在干部选拔以及年级组长、备课组长、班主任的选用上要采用“赛马”而不是“相马”的办法,从机制上解决管理人员的选拔问题,即要坚持三条原则:公平竞争,任人唯贤;职适其能,人尽其才;合理流动,动态管理。在用人问题上,要看工作,比贡献,看其为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做了哪些工作,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了哪些贡献,为学校管理水平的提升做了哪些努力。构筑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发挥每个教职工的最大潜能,这是学校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的关键。在任何时代,能满足人最深层也是最本质需要的不是金钱、物质和地位,而是自我价值的发现和实现。一位老师曾说:我不愿做流泪的“红蜡烛”,让我做太阳吧,在照亮别人的同时,也辉煌了我自己。这是追求自我价值实现的现代教师心态的真实体现。当教职工把自身价值的实现与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就能最大限度地唤起教职工的工作热情。作为一个学校领导,你可以不知道下属的短处,却不能不知道下属的长处。要能够容人之短,用其所长。

四、贯彻质量管理思想。提升学校管理水平

在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内有一张画:一头狮子和一只鹿。狮子说:虽然我十分强壮,但是今天不努力去捕捉食物,我也会和鹿一样;鹿说:狮子是我最大的危险,我今天不努力奔跑就会被它吃掉。画的意思是告诉我们,不管你是强者还是弱者,都要努力去做。海尔集团的竞争理念是:永远战战兢兢,永远如履薄冰。

食品工业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产品加工企业;财务管理;困境;解决措施

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目标是要力求实现本企业总体效益的最大化,那么怎样管理才能真正发挥出规模化的效应?怎样才能从财务管理的视角来开展企业管理,让农产品加工企业成为名副其实的经济利益结合体,从而尽可能地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为企业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益发挥出更为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面临的财务管理困境

一是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融资出现问题。因为金融机构的放贷手续非常繁杂,所以为有效规避财务风险,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批往往极其审慎,尤其是办理抵押担保的手续显得极为繁琐,而农产品加工企业往往没有不动产来进行信贷抵押,尤其是位于农村地区的农产品加工公司,绝大部分并无房产证与土地证,因而也就无法提供符合银行贷款所需之抵押物,造成了融资的成本相当高。除贷款利息之外,需要贷款的企业还应当在贷款中支付相应的资产评估费用、抵押物登记费用、公证费用以及担保费用等。同时,企I的还款周期和生产周期也往往会存在不够匹配之处。比如,企业的贷款期限一般是1年,但农产品加工类公司的原料生产周期往往更多,甚至可以长达3-4年之久。

二是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者整体素质较低,而且对于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当前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中素质过硬的财务工作者人数不多,这是影响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更好地发挥财务管理作用的重要问题。如今农产品加工企业愈来愈重视对技术人才、营销人才等各类人才的培育,但是对于提升财务管理工作者素质却显得重视程度不够高,显然对于财务人员注重于使用而忽视了培养,财务管理工作者天天辛苦工作,却往往会导致他们无法有充足的时间与精力来积极研究更深层次的企业管理问题,因而很难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财务核算工作中,财务人员往往会过于注重核算而忽视了管理,过于注重资金的运作而忽视了财务资料的处理以及对相应的经济活动进行分析,从而忽略了财务管理工作在农产品加工企业管理的重要地位以及参谋作用。

三是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财务控制能力不强。首先是对于现金的管理不够严格,以至于出现了资金的闲置或者不足。部分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觉得现金愈多愈好,以至于产生了现金的闲置,而没有加入到生产周转之中。部分企业在资金的使用上没有完备的计划,只是一味地考虑因为季节而产生的商品价格之波动,太过地购买了不动产而难以得到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相应资金,甚至陷入到财务困境之中。其次是应收账款的周转相当慢,以至于产生了资金如何回收的问题。究其根源,主要是未能形成更加规范严格的赊、销等政策,也没有强有力的催收举措,应收账款往往会因为无法兑现而变为呆账。再次是存货的控制状况不够理想,以至于产生了资金的停滞。大量中小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月末存货所占资金通常会超出自身营业额至少两倍,以至于产生了资金上的周转失当。最后是过于重钱而不够重物,造成资产上的流失浪费现象十分严重。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管理者对原材料以及固定资产等的管理不力,导致财务管理方面的职责不清,资产浪费的现象十分严重。

四是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大量农产品加工公司将财务管理视为信息披露之所需或是财务记账的一种手段,而未能将其看做是重要的企业管理工具。在本企业会计记账之时通常都会忽视企业的实际状况,以至于往往会出现错误的信息,从而对企业的决策者们形成了误导,即便是财务报表体现出某些问题,也往往无法引起企业管理层人士的重视,因而也就无法更好地运用服务于财务管理工作。就实际状况而言,一些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甚至根本就没有建立账本,即便一些企业设置了账本,也有可能会出现老板亲属管账、会计与出纳职责不分等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二、缓解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财务管理困境的解决措施

(一)建立健全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

强化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内部管理,提升其自身竞争实力,对于提升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显得至关重要。为了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就应当切实协调好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落实项目融资以及资金运作等作用,保持自身良好的信誉,切实做到合理融资。同时,要积极健全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产权管理制度以及治理结构,从而做到更好地明晰企业产权,合理应用各类形式,更加广泛地吸收多种社会资本,从而让投资主体更趋向于多元化和分散化,进而实现农产品加工企业产权结构的科学化,真正促进企业投资主体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彼此分离。

(二)改进金融服务推动面向农产品加工企业的金融创新

要积极引导大中型金融机构在目前已经形成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前提下,进一步向下拓展服务的网点。要进一步加强与服务县域经济以及“三农”领域中小企业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合作互助社等各类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联系,从而推动农产品加工企业的金融创新。要合理细分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融资上的各自需求,更好地落实金融产品的创新。要为农产品加工企业的金融创新提供更为便捷的各项审批手续,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原材料和购置先进设备等提供优质信贷,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发放各类封闭贷款,并且为商品的销售提供各类指定的消费贷款。在各个重点领域都尽可能地实现融资服务上的新突破。这就要求金融企业摆脱固有思维的制约,尽可能地克服唯抵押论和抵押物崇拜等状况。要积极创新现有的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健全不动产抵押之方法,全面探索动产浮动抵押之方法。要积极设置涉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以及贴现等业务。同时,还应当深入探索与建设农产品加工行业的金融租赁融资新机制。

(三)强化农产品加工企业的预算管理

在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具体财务管理之中,不仅应当做到日清、月结,按照财务管理规范正常地制作各类财务报表,而且还应当结合本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目标,依据往年的经济业务发展状况,编制出合理的财务预算,并且把预算指标进行层层地分解,落实至企业的各个主要部门。楦加切实有效地完成好全年的目标,每个月还应当对企业的各内设机构实施监管与考核,并且在年终之中对本企业的经营目标完成状况和各内设机构的实施状况实施整体全面考核,并且为奖金的分配提供充足的依据。在企业成本的控制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依据统一管理与依法合规之原则。在生产设备的采购上、行政后勤管理上等牵涉到资金投入的各个方面全面考虑到投入与产出之平衡。要依据农产品加工企业预算管理之要求,更加合理地应用预算分解和合理奖惩、财务监控等多种手段,对涉及本企业工作人员的相关成本费用实施全面监管,以求实现农产品加工企业预算管理之目的。

(四)完善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动态财务风险预警机制

动态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营风险之监测不但具备了预测未来之价值,而且还应当具备分析趋势之重要作用。这就要求在预警监测中一定要将过去与未来加以联结,将本公司的经营活动看做是动态化的过程。要在分析本企业以往财务数据的基础上全面把握今后的发展趋势,也就是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预警监测应当是一种动态化的监测,而不应当是静态化之反映。通过动态化的分析监测,还能反映出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营管理者对于风险的态度以及防范风险之能力,就监测的时间跨度而言,监测时间愈长,也就愈能体现出企业生产经营者所具有的经营管理能力。所谓的动态性,主要体现于在财务预警监测系统之中一定要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之要求,随着企业风险之变化而不断加以修正与补充,从而切实保障企业财务预警监测体系具有先进性。与此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财务风险进行预警的计算机辅助管理体系,并且和企业的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加以对接,并且实施动态化的监控。要运用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之风险加以分析,从而得出农产品加工企业存货管理所具有的风险、筹资结构所具有的风险和价格变动所具有的风险等特殊之处,并且找准现有财务风险预警模型运用在农产品加工企业中所存在的制度性问题、模型不适用等各种不同类型的问题,并且针对以上问题健全相应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

(五)提升农产品加工企业财务工作者的综合素质

新会计准则体系增加了诸多和市场经济业务具有关系的准则,从而给予财务管理工作者依据具体情况实施职业判断之权利。农产品加工企业财务工作者一定要全面转变自身的观念,切实更新财务管理理念,更加娴熟地掌握新会计准则的各项内容,深入而准确地理解新会计准则之实质。农产品加工企业财务工作者不但要用好准则,而且还应当向利益相关方传达新会计准则的重要信息,从而切实提升沟通能力,和别的部门之间开展无障碍合作,全面破除固有的局限于本职岗位的思维方式。与此同时,农产品加工企业财务管理者还应当运用多种多样形式的培训以及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提升个人的财务管理知识及能力,要更好地运用现代管理手段以及方法,切实解决具体工作中的各类问题。应当具备参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决策意识以及强烈的职业判断力、应变力以及风险管理意识。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为财务工作者提供一流的工作环境,并且致力于健全财务工作者的知识结构,落实好农产品加工企业财务管理者的日常业务培训工作,进而实现提升农产品加工企业财务工作者综合素质之目的。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鉴于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的持续扩大以及企业管理者能力的提高,财务工作者也在认真学习与实践之中全面适应企业更好发展之要求。然而,在当前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尚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农产品加工企业管理者与财务人员共同在工作实践中加以探索,以求让高质量的财务管理工作助推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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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廖荻.浅析我国农业企业的财务管理[J].现代商业,2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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