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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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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方案

法治建设方案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创建全国法治建设先进城市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国家和省法治城市创建工作考核标准,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推进各领域的依法治理,全面提高市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水平,为把早日建成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和优良的发展环境。

到2012年底,实现下列创建目标:

(一)市达到全国法治建设先进城市考评标准。努力实现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平正义、法律服务质优、法律保障有力、监督体系健全、城市基本实现法治化管理的目标。

(二)各县(市)区全面开展创建活动,60%的县(市)区达到全国、全省法治县(市)区创建考评标准。

(三)70%以上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行政村和城市社区达到法治单位创建考评标准。

二、争创措施

(一)高标准定位,科学制定五年全市法治建设规划。积极争取武汉大学、省法学会、省依法治省办支持,委托武汉大学法学院组成专家课题组,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全国先进、全省一流的目标定位,拟定法治城市建设实施意见,通过民主科学决策程序,上升为市委、市政府战略决策。通过层层动员和强力推进,使法治成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强大优势和发展动力。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力争我市成为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单位。

(二)明确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法治城市创建考评标准分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经济法治建设、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社会安定和谐、法治监督机制、组织保障、民意调查、平时考核等12类目标,共165个考核项目,总分1000分。得分900分以上为优秀,800分为合格。市普法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考核标准逐条进行了责任分解,并组成督导组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将创建工作职责落实到人,做到定目标、定任务、定措施、定时限,圆满完成争创工作。同时,要确保不发生考评办法中7类不予申报评选即“一票否决”的情形。

(三)深入宣传发动,大造舆论声势。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宣传发动,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会议、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全方位、多视角宣传报道我市法治建设和创建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召开创建工作动员会议。举办全市“六五”普法宣讲员和创建工作骨干培训班。利用电视台、城市公共场所、户外电子显示屏广泛宣传法治城市创建工作,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四)深化普法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各级党委中心学习组要通过举办法治主题讲座、论坛等带头学习法律,增强依法执政能力。组织全市县级党政领导干部普训,做学法用法表率。举办“法治精神与法律文化的塑造”论坛活动,引导市民进一步坚定法律信仰,崇尚法治精神,摒弃“不信法”的思维模式和行为陋习。坚持在重要法律实施日、法治主题日举办大型宣传活动,隆重举行纪念现行宪法颁行30周年大型系列活动。进一步拓展和创新法治工作载体,办好《法治网》和《法治》指导刊物,电视台开办举案说法类电视节目,扩大普法宣传的受众面,增强法制教育的感染力。命名一批全市法制教育基地,创作一批法治文艺节目并组织巡回演出。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法治机关、法治企业、法治校园和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基层法治单位创建工作。

(五)依法建章立制,完善决策和监督机制。党委部门要按照依法执政的总体要求,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完善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法律顾问、风险评估、绩效考核等机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职能,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落到实处。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完善重大行政决定的依法决策机制,健全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监察等监督制度,建立预防、教育、监督、奖惩为一体的行政执法管理机制。

(六)开展重点整治,提高法治化水平。通过开展民意调查等途径,收集人民群众对我市法治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依法整治工作重点。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入手,进一步深入开展治安秩序、秩序、交通秩序、市场秩序、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许可、行政效能、突发事件应对、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社区建设、消费者权益、困难群体维权、青少年违法犯罪、重点人群管控、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新兴媒体监管等重点领域的依法治理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司法机关要坚守公平正义,通过个案办理彰显法治精神。落实司法便民措施,畅通群众通过法律解决诉求的渠道,及时化解涉法涉诉案件。通过重点领域依法整治,实现行政执法和公正司法水平、全社会法治化程度和人民群众满意率“三提高”。

(七)突出创建特色,培育先进典型。认真借鉴外地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注重培育并总结我市法治建设的先进典型,形成在全国、全省有一定影响力的先进人物和经验。挖掘整理诸葛亮法制思想等本土资源,举办相关主题研讨会、书法比赛和展览等活动,打造法律文化的“品牌”。组织开展“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和“十大法治人物”评选活动。树立一批学法用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先进人物,培植不同层次可听、可看、可信的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八)加强督导检查,做好考评准备。加强对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创建工作的督导检查,认真对照考评标准,找准薄弱环节,强化整改措施,促进法治建设扎实有效推进。搞好对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创建达标情况自查,为迎接全国、全省对我市考评做好准备。各地各部门都要完善法治建设工作台帐,做到资料齐备、数据翔实、路径清晰、典型突出。制作好反映我市近年来法治建设和创建工作的电视专题片,生动形象地展示我市法治城市创建的做法和成效。

三、争创工作路径

在前两年创建工作的基础上,今年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真正把法治城市的创建过程变为不断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过程,变为党政机关依法办事能力和工作作风效能不断提高的过程,变为全市法治化水平加速推进的过程。全年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再动员再部署阶段

认真组织学习今年2月范锐平同志关于法治城市建设的重要讲话,在全市上下形成以法治助推科学发展的共识。依据武汉大学法学院课题组拟定的我市未来五年法治城市建设实施意见,在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和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目标高点定位、实施路径清晰、特色鲜明、预期成效突出的法治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以市委、市政府文件印发。通过各层面的动员和工作推进,深入开展各领域的依法治理活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水平。

(二)争创达标阶段(2012年4月至11月底)

4月开始,各地、各部门对照考评标准和责任分工,组织不同对象开展“六五”普法教育,强化重点领域依法治理,深入发动群众开展法治实践活动,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基本实现创建工作目标。

4月,市普法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工作专班,对各地、各部门创建工作集中进行督导检查,并与民意调查机构联合对群众满意率进行抽样调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地、各部门进行整改。

5-10月,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全面开展“法务前沿工程”建设,通过选派法律工作者担任村(社区)法律指导员、组织政法干警开展“法律人在行动”等活动,结合社会管理创新网格化建设工作,把法制宣传、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工作延伸到最基层,进一步提高村(居)民法律意识,努力解决好群众涉法涉诉矛盾纠纷,确保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组织律师开展“法律服务进企业”活动,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防范法律风险能力。

5-6月,开展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工作,督促执法部门对执法过错进行问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5-7月,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分别组织对法治城市创建工作进行专题视察调研活动。

6月,召开全市创建全国法治城市工作推进会,通报各地、各部门创建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创建工作经验,安排下一阶段创建工作任务。

6-10月,举办以“创建法治城市,优化发展环境”为主题的专题报告会;围绕社会管理创新和群众关注的法律热点问题,举办2次“法治精神与法律文化的塑造”论坛活动。

7-8月,邀请全国普法办和司法部领导来我市指导法治城市创建工作,邀请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召开建设法治工作推进会。

9-11月,组织开展“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和“十大法治人物”评选活动。树立一批学法用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先进典型。

10月,举办以诸葛亮法制思想为主题的研讨会和书法比赛活动。

11月,组织开展纪念现行宪法颁行周年系列活动。

(三)检查考评、申报迎检阶段(2012年12月)

市普法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创建工作检查考评后,向上申报对我市进行检查考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组织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创建工作格局。完善在总体方案指导下的分区域、分行业依法治理方案,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创建机制。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评比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创建工作班子,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做好创建工作人财物保障。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段实施,确定创建工作思路,制定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创建工作。着力解决好与民生密切相关、让人民群众得实惠的大事难事,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社会关注的难点问题,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依法专项整治,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创建工作的成效。注重培育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工作指导水平和工作实效。

法治建设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东北;老工业基地;法治环境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是一项需全面调度,和谐并进,各要素互相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共同发展的系统工程,如老工业基地改造中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实体的转制,技术、资金、人才的引进,政策、制度、环境的保障,社会的稳定等。这些要素的综合状况如何,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展和成效,丧失或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将产生不良的影响,制约或阻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程。其中,法治环境的保障是振兴中不可缺少的条件,老工业基地振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环境。良好的法治环境既是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标志性成果,也是振兴过程中的基本保障。本文试图就法治环境对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影响、现实状况对法治环境的迫切要求、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应着力解决的相关问题等进行一定程度的探讨。

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目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程中,人们普遍重视产业结构的调整,资金和项目的引进,经济指标的提高,却往往忽略和轻视人文环境,法治环境,人的观念、意识等软环境的建设。而这些要素既能反映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成果,又对老工业基地振兴产生不可忽视的作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各种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尽管各种要素的作用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任何一种要素的作用。这是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的要求。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看,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是实现全国和谐发展的要求;在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过程中,实现经济、科技、人文、法治等的全面和谐发展,同样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目前存在的一种倾向是,片面地认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就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经济,片面追求经济指标,这是不可取的。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央政府的支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老工业基地要加快市场化进程,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赖于完备的法律、制度、政策体系,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制度、政策的作用几乎无所不在。

首先,国有企业改革涉及诸多法律问题。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与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造关系密切。实践表明,构造多元投资主体,改变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内部化的财务预算硬约束机制,是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重要途径。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当前国企改革的核心。这场伟大的制度创新,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功能。在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区域经济民营化的同时,需要运用法律规范来调节政企关系。在国有资产运营、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方面,要尽快建立明确的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国有企业特别是小型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制止化公为私、逃避银行债务等现象出现,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其次,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法律的制约。政府职能转变是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和振兴中的关键一环,这个问题不解决,再好的方案也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为此要切实解决政企不分,政府对经济事务干预过多、过深,而公共服务又严重不足的状况,把政府经济工作的着力点转到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和法规、规章等方面上来,全面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给投资者、创业者以稳定预期。政府应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优势企业的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应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完善重大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切实放开搞活企业,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切实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各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有的不仅不能促进经济发展,甚至妨碍经济发展,妨碍振兴,应及时加以改进。

第三,大力引进民营资本涉及诸多法律与制度问题。近年来,老工业基地各级党委和政府不断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民营经济发展很快,出现了总量和效益同步增长的可喜势头。但是与发达省份相比,老工业基地的民营经济总量小、规模小、效益不高。事实表明,振兴老工业基地商机无限,老工业基地的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很大;同时表明老工业基地的国企改革、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域外民营企业资本的参与。事实上,国家作出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决策后,许多南方民营企业跃跃欲试,到东北考察咨询,洽谈投资,政府应予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制定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在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激烈,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大型民营企业没有形成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经营管理水平普遍较低,企业融资困难,缺少复合型人才等等,制约着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而一些民营企业偷税漏税,产品质量不高,缺乏诚信,不正当竞争,劳资关系不协调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认真引导和规范民营企业的行为,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民营企业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还应做到严格执法,遏止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四,健全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需法律制度的完善。老工业基地的就业问题不同于工业化过程中普遍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需要特殊的制度与政策扶持。为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国家已经制定出台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政策。一方面要用好普惠性政策,确保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针对老工业基地的实际情况,落实好特殊政策。在研究制定政策时,要切实把着重点放在促进人的发展方面,放在就业和有利于人们安居乐业上,强化对就业再就业工作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把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衔接配套起来,形成具有合力的政策制度体系。从促进社会发展、增加就业、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增强消费动力出发,推动老工业基地改造。

第五,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与制度的完善。实行市场经济以来,老工业基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困难,诚信的缺失就是目前所面临的困难之一。某些领域出现的比较严重的诚信缺失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重新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伦理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当务之急。重新构建诚信伦理,就必须建立市场经济的诚信机制,完善失信的惩治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维护诚信的有效奖励机制。为此,应构建全国性的信用管理体系;制定专门的信用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综上所述,振兴老工业基地有不可缺少的各种要素和条件,加强法治,实现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依法振兴,是加快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基本条件之一。只有具备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有效保障老工业基地的顺利振兴。法治环境对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保证稳定的经济运行、经济发展秩序。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经济发展,可能有各种直接的影响因素,如经济犯罪和其他各种形式的犯罪影响振兴;违背市场规则和法律,侵害市场主体的各种民事权益影响振兴;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侵害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影响振兴。解决这类问题有教育和管理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法治,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充分运用体现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才能排除影响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各种违法犯罪因素的干扰。第二,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也是法治的经济。市场的竞争,应是市场主体在公平、公正环境下的竞争,只有公平和公正,才能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假如没有公平和公正,情况将会如何?坑蒙拐骗,欺行霸市,市场何以存在和发展?若要实现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必须加强法治。第三,创新有效运行的机制和科学进步的制度。一方面,机制和制度的建设包括了法律运行机制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一般意义上的机制和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和保障。

二、现实状况要求加快法治环境建设

如何评价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环境?笔者认为应当重点考察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程度和水平是否与全国法治进步的程度相一致,是否与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要求相适应,主要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①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完善程度;②行政机关是否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严格执法,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服务群众;③司法机关是否能准确、合法、及时、公正地适用法律,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④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公职人员是否能带头遵守法律,抑制特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⑤广大人民群众是否能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既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能进行法律监督,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⑥通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实际调整,使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应有惩治,社会关系和谐,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

为此,笔者专门调查了东北某市老工业基地改造中的上述相关问题,本文仅就其中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状况进行简要评析,这可以从一个侧面提示我们,在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过程中加强法治环境建设,是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的。

1行政执法的现状分析

(1)近年来该市行政执法的改进和取得的成绩

在老工业基地改造过程中,该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正努力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消除和减少各种“低级执法”现象。近年来,在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执法环境的形势下,各级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有益尝试,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中“同类权限”集中管辖的改革思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所谓“同类权限”集中管辖,是指将原来的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对某一行政事务均可行使管辖权的管理,归口为一个部门管辖。其特点是:集中行使的处罚权范围广、项目多,执法重心下移;量化执法指标,执法行为程序化;机构精简,执法效率提高。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执法机构多、处罚重复、职能交叉、多层多头执法、执法随意性大等弊端。从“同类权限”的集中管辖的特点可以看出,它能解决一些执法中的“顽疾”。

(2)行政执法的问题和不足

由于历史、人们思想观念等多方面原因,一些行政机关和部门在行使执法权力和职能的过程中,出现各式各样的偏差、漏洞甚至违规违法行为。它不但背离法治的主旨和精神,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引发执法纠纷,而且还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伤害民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执法程序“随意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均有规范的程序,但长期以来,一些基层机关的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胡乱执法、口头执法、以言代法的行为和随意处罚的情形比较常见。当前行政执法纠纷的另一个热点是,超越法律授权行使所谓的执法权,或者无限扩大法定的权限,严重偏离法治精神。第二,执法行为“利益化”。尽管行政执法机关财政基本实现收支两条线,极大地遏制了以法谋“钱”的行为,然而由于其中大部分单位实行按比例返还或超过基数返还的办法,即上缴的越多返还的也越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收入仍然与个人奖金息息相关,因此仍存在过度执法、乱执法、乱罚款等现象。还表现出在一些公共服务性、没有经济利益领域的“不作为”方面的问题。

2司法现状的分析

(1)近年来该市司法改革取得的成绩

在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过程中,该市的各级司法部门正积极努力工作,围绕“振兴”的主题,把工作重点放在促进发展和振兴上,努力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振兴老工业基地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司法改革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具体表现为:执行程序中的改革取得突破;审判监督中的责任体系形成;基层法院的基础工作出现新局面。

(2)司法实践的不足和问题

一是审判质量和效率仍有较大差距,审判作风上的问题尤为突出。有的法院积案仍然较多,裁判错误、人为拖延、隐性超审限、消极不作为的问题仍明显存在。出庭不准时,接待不守时,庭审不规范,精力不集中,对当事人语言粗鲁,态度蛮横,办关系案、人情案的仍大有人在。

二是审判管理监督机制仍不完善,完整科学的工作质量考评体系还没有真正形成。一些部门落实审判监督责任的规定不自觉、不认真、不敢负责任。监督体系不健全,导致质量评价参数不完整,有漏洞。

三是以人为本、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仍需完善创新,加大力度,持之以恒。一些法院不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不注重对优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对部门和单位的消极落后现象乃至违法违纪人员不敢管。

四是基础工作仍是影响法院整体水平和形象的主要问题。虽然多数基层法院的工作有了明显的变化,但对有的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仍然意见较多。其主要原因不是物质装备条件差,而是领导班子的自身作用和管理水平比较低,审判的质量和队伍的廉洁文明程度比较低,在率先垂范、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方面有一定差距。

三、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应重视和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

法治环境的改善,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不仅相关国家机关、职能部门要负起责任,全社会都应积极介入。在法治环境建设中要解决的问题,有的可直接服务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的虽直观看来没有直接作用,但间接作用仍不可忽视。

1努力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1)对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如果原则性较强,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才具备可操作性的,地方人大和政府应及时制定相配套的法规、规章。此项工作做得好,既有利于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地方的法律适用。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及时出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对于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中出现的特别的法律关系需地方立法调整的,应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果国家法律已有原则性规定,应以已有规定为基础,适应老工业基地改造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如果尚无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则应以宪法和其他法律精神为指导,制定出符合宪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3)对于国家目前尚未立法,现实又迫切需要强制性规范来调整的,深化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新的法律关系,应加以研究,适时制定出新的法规、规章。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及时调整新的法律关系,解决矛盾和冲突,做到有章可循,还有利于为国家的立法进行有益的探索,为制定全国性的法律奠定基础。当然,此类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应避免盲目性,既要探索,又要稳妥;要符合宪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具有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2努力建立执法、司法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如前所述,行政机关的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司法适应改革的要求,特别是为适应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要求,曾做出很大努力,也取得了相应的成绩,同时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这些问题得到切实的解决。当前,在建立良性工作机制上,应重视解决如下问题。

(1)关于行政执法“随意化”、执法行为“利益化”的解决机制。目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属“低级执法”行为,完全脱离了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其状态的形成既有客观环境的因素,也有执法者自身利益的因素,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特殊现象。如何解决此类问题?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准确限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空间过小,将限制行政执法行为,自由裁量空间偏大,将为随意执法创造条件,适度的自由裁量空间的规范,应是努力追求的目标。当前的自由裁量权偏大仍是主要问题,其原因主要是法规规章自身的冲突、因利益驱使所作的利己解释、长期形成的习惯影响等。

第二,要努力破除特权思想。执法机关运用权力、行使权力,较易形成特权思想,传统观念的影响也较易为特权思想寻找到根据。因此经常能看到,一些行政人员对已实施的法规、规章不严格落实,一些行政官员在不准公众抽烟的场合随意抽烟等。如果行政人员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化身,那么在行政执法程序上的“随意化”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三,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当前针对行政行为常设的监督机构有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各级政府法制办。由于职责分工和隶属关系等原因,目前其监督作用仍很有限。因此应进一步加强这些监督机构的作用;还应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从法定程序上,要充分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作用。

(2)关于执法、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职权问题。法律赋予了执法、司法机关对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执法、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只有执法、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才能使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得到公平的实现,才能使行政、司法人员的执法、司法水平受到客观的评价。但目前干扰因素较多,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干预,同级其他机关的干预,某一机关内部领导的干预、部门之间的干预、同志之间的干预等,都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应当建立一种良性机制,排除干扰和不良影响。

(3)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办错案的情况可能是由于各种原因,如主观恶意的枉法裁判,因业务能力较低导致的对事实认定的错误和对法律理解、适用的错误等。无论何种原因,出现错误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视具体情况承担的程度有所不同罢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和减少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的质量,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目前尽管有责任追究的制度,但作用有限,效果有限,对错案的抑制程度有限。应当建立更为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使司法人员谨慎从事,使他们认识到,如果出现错误,就将面对不利的后果,而不仅仅是扣发奖金了事。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司法人员的流动机制,多渠道选拔司法人员,不称职的、出错较多的,应及时调离,转到其他岗位。

(4)关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问题。目前人们对超期羁押、超审限办案的情况意见颇多。一方面,司法人员抱怨工作量大,无法按期办案;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在工作时间进行各种应酬,不在岗位的现象大量存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是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而解决此类问题,重要的仍然是制度和机制的建设,解决的方式也很多。其中,解决法官超审限、提高审判效率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建立法官当庭裁决的机制。即改变目前的开庭、休庭、择期判决的状况,由合议庭将多数案件庭审后当庭判决。其意义主要表现为:①当庭裁决明确了主审法官的责任,有利于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②当庭裁决方式有利于防止人为干扰,增强裁决的公正性;③当庭裁决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资源。

(5)关于加大执行力度问题。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难,是目前的一个普遍性问题。而如果判决得不到执行,将形成恶性循环,影响法院的威信,影响法律的尊严。虽然人民法院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在媒体上曝光、对当事人拘留等,但效果仍不明显。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仍需加强制度和机制的建设。

3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

法治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任务,尽管近年来各级国家机关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还不能满足于已有成就,面对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和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的实际,法治教育仍需加强。

首先,在对教育对象的法律认知程度的评估上,应坚持客观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从总体上评价,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年增强,对法律的本质、功能和作用的理解逐渐深化,对法律的应用趋于理性。同时,不同主体的法律意识是不同的,法治教育应因人施教,突出重点。

其次,在教育内容上,既要对有些法律进行重复性教育,又要注意对新颁布的法律的宣传教育。曾经进行过的教育,如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等,虽然曾是法治教育的重点,但由于教育对象的不同,教育时间较久而导致有效性弱化等,对于有些教育对象,仍有继续教育的必要。对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修改后重新颁布的法律,应当有重点地选择与教育对象和现实社会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

法治建设方案范文第3篇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十次全会、市委三届九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市委关于开展环境建设年的部署和“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服务基层、推动跨越”的要求,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诚信礼仪规范的人民法院为工作目标,以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为核心,通过扎实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使全市法院进一步增强自觉维护发展环境的思想意识,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进一步规范审判权行使,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促进和谐司法,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为实现“增比、进位、突破”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依法惩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推进平安建设。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治安状况坚持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把“两抢一盗”、故意杀人、放火、爆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有组织犯罪、犯罪等作为打击的重点,坚决遏制各类刑事犯罪高发势头。对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具有法定从宽情节以及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切实防止片面从宽和片面从严两种倾向。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严打整治行动,对涉黑涉恶犯罪要严格把关,做到既要打“早”又要打“小”,坚决铲除黑恶势力。要积极稳妥推进量刑规范化,细化标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着力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始终坚持深入调查被害人状况,注重当地群众的民意反映,结合被告人主观恶性、一贯表现、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后合理量刑。

(二)严厉打击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依法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偷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围标串标、非法经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民间高利贷、“一房多卖”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打击制假贩假、侵犯知识产权、损害商业声誉或商业信誉、强迫交易、垄断经营等侵害企业公平竞争权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违法犯罪以及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三)妥善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妥善处理市场主体间的合同、侵权纠纷,通过准确适用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金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依法充分体现对失信及重大过错侵权行为的惩处;妥善处理因事实劳动关系、缴纳“三险一金”、工伤事故赔偿、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真正把重民生、护民权、促和谐的要求贯彻到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依法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好农村土地承包、山林承包与征收征用、农业产业化及农村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推动新农村建设;平等保护、公平对待不同地区和不同性质经济实体的财产权利和经营权利,修订完善并认真落实《关于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十条措施》,抵制、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依法促进有序竞争,优化投资环境;进一步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审理好企业改制中出现的纠纷,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作用,确保国家产业政策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四)认真履行行政审判职能,构建和谐官民关系。综合考量各方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争议,力争将案件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防止和避免因工作方法不当激化矛盾;加大行政案件案外协调力度,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实现司法与行政执行良性互动,努力化解行政争议;发挥司法建议、行政审判白皮书的职能作用,促使行政机关纠正在履行行政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清除废止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地方保护主义及歧视性政策,堵塞漏洞、规范执法。

(五)深入开展“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创建活动,大力化解执行难题。要以开展“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创建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巩固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成果,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切实解决查封、评估、拍卖、暂缓、中止执行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适用执行异议、复议、异议之诉等制度;积极探索反规避执行对策,充分发挥执行联席会议、法院执行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等机制的作用,不断丰富和完善执行威慑机制建设,构建大执行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执行公开,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考评办法,切实把创建活动的工作情况纳入法院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执行案件统计体系,细化实际执结率、执结标的实际到位率、执行结案方式等指标,真实反映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抓好执行工作,建立起包括执行处理、督办、考评、责任倒查等机制在内的一整套执行工作机制,降低涉执行案件数量。

(六)强化工作职能,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协调各方力量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下决心、树信心、凭良心、用真心”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坚持“四定一包”工作责任制,完善院领导定期接访、预约接访、带案下访和回访相结合的“四访”接访制度。不断完善听证制度,对那些无理缠访、多年上访不息的老难案件,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及有关部门组织公开听证,促使人息诉罢访。深入开展涉诉积案清理活动,对排查出的积案力争到2011年底化解70%以上,到2012年“两会”前化解80%以上,到2012年10月化解90%左右。树立窗口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功能完善、制度健全、设施齐备、服务到位要求,强化首问责任、服务承诺、办案公开、文明接待等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强“一站式”服务,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立案窗口”建设。

(七)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司法原则,加大调解力度,坚持把调解作为结案方式的首要选择,将调解贯穿到立案、审判、执行、申诉、的各个环节,不断增强调解意识,创新调解机制,提升调解艺术,扩大调解效果。进一步推动健全完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调解机制。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通过调解让被害人所受损害获得弥补的同时,也促进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深刻悔悟并力争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八)发挥法院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做好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工作,贯彻教育、感化、挽救和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的方针,进一步探索完善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判工作思路,审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和减刑假释等案件,充分运用“法制副校长”等方式,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充分利用法制宣传月、6.26国际禁毒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律八进等活动,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通过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力度,强化法制宣传,扩大宣传效果,力求达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震慑犯罪分子,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巩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群众基础。会同宣传部门,通过召开新闻会、情况通报、电视、报纸、网络等方式,公布干扰项目建设、损害发展环境、影响地方形象的典型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九)推进司法公开,实现阳光司法。推进审务公开,推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证据采信公开、事实认定公开、判决理由和结果公开、执行过程公开、办案纪律公开,做到阳光司法,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在立案、服务窗口、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处等摆放宣传材料、展示宣传内容,组织开展上街宣传活动,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公众开放日活动,有条件时可组织庭审直播活动。积极开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公开庭审的活动,每年至少两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和视察法院工作。扎实开展“百名院长下基层、千名法官进社区(村组)、万件案件听意见”活动,市中院和基层法院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要用2个月时间下基层开展工作,市中院班子成员应至少2次以上、基层法院班子成员应至少3次以上深系点法院、人民法庭开展工作,积极组织广大法官开展“八进”活动,听取意见的案件数量应不少于近三年年平均收案数的5%。改进完善特约监督员制度,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抓紧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选择一批优秀裁判文书在法院内网、外网上公开。

(十)加大投入力度,强化基层基础建设。2012年底全面完成全市70个人民法庭建设任务,力争市中院审判综合大楼2012年5月主体竣工,年底投入使用。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运用法院专网、科技法庭等现代科技设施,开展远程立案、远程开庭以及远程证据交换、调解、提讯等工作,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十一)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打造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严格执行“八条禁令”,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加大举报的查处力度,对举报属实的坚决依纪依法处理,确保廉洁司法。市中院要对全市法院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暗访,坚决通报违反“八条禁令”的行为和执行各项工作制度的渎职、失职行为,对贻误工作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工作问责制,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坚持“七个一”廉政预警机制,前移监督关口,健全完善法官廉政档案,推行廉政预警提醒谈话、警示诫勉谈话以及中层干部任职廉政谈话等制度,进一步建立反腐倡廉建设长效机制。严格执行《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开展诉讼费收费清理检查工作,严肃查处乱收费现象。

三、实施步骤

环境建设年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2月。市中院成立开展环境建设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政治部。12月31日前召开动员大会,由市中院主要负责人进行动员部署。按照《市开展环境建设年实施方案》,结合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实行定人员、定责任、定进度、定标准、定奖惩,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实施方案12月2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个人学习、部门集中学习、党组中心组集中学习、专题辅导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省委十届十次全会、市委三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刻领会开展环境建设年的重要意义,明确努力方向。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法院开展环境建设年的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成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排查问题阶段:2012年1月至3月。按照省委、市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深入基层、深入机关、深入社区、深入群众,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查找在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司法为民、工作作风、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边查边改,能够解决的立即解决,同时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和方法。

法治建设方案范文第4篇

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近期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我区集体土地上全面深入开展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通过本次清理整治行动,全面排查并掌握我区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基本情况,重点查处人员集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有针对性地研究制订拆除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城乡规划有序实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步骤

l、动员部署阶段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本方案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成立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领导机构,组织动员部署本辖区内各村(社区)开展清理整治工作,明确清理整治工作方法、要求以及职责分工,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开展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摸底排查阶段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各村(社)村民(居民)委员会开展清理整治违法建设排查工作,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逐一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摸清违法建设底数情况,并登记造册,逐级上报上一级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领导机构,为集中整治打下坚实基础。

违法建设摸底排查采用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小组统一制作的表格。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填报本辖区违法建设台帐数据,加盖单位公章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经摸底排查,对发现人员聚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违法建设业主及使用者发出《督促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排查工作,并按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规定和要求的期限整改或自行拆除。《督促整改通知书》采用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小组统一制作的文本。

3、整改拆除阶段

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各乡镇(街道)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领导机构研究制定违法建设整改拆除意见和措施,确定重点整治对象,由区相关执法部门分别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对经排查认定需拆除的违法建设分期分批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逾期不整改或不拆除的,由各乡镇(街道)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领导机构牵头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当地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予以。对个别情况复杂、执法难度大、确需区里统一组织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可上报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小组协调、组织拆除。

原则上,各乡镇(街道)应每20日上报上一批违法建设项目拆除情况以及下一批拟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周密部署,保持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高压态势。年9月5日前,各乡镇(街道)应确定并上报第一批重点整治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由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小组协调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于20日内组织拆除到位。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总结本次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成效,于年12月15日前将本辖区开展违法建设清理整治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建立辖区防治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措施意见等情况书面报告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小组。

由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小组对全区开展集体土地违法建设清理整治阶段性成效进行总结评估,并研究制订防治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意见,巩固集中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成果。

三、工作分工

l、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小组作为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对各乡镇(街道)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2、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辖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应成立相应的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领导机构,负责制订本辖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方案,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清理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各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逐一进行摸底排查,登记造册,逐级上报上一级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领导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辖区内违法建设巡查、制止和报告工作机制,确保新发生的违法建设及时得到发现、制止和拆除。

3、各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排查、如买全面上报违法建设台帐数据,落实违法建设巡查、消防和妥全工作责任制,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并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4、区国土资源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农林水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查处违法建设。

供电、广播电视、通信、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教育、文化、卫生、房产管理、消防、公安、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第二号)和市、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部署的要求,依法对违法建设采取停止供水供电、停止通信与网络、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停止办学、清理房屋租赁、清理人员等措施。

5、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要协调各新闻媒体加强对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开辟宣传专栏,跟踪报道正面典型事例和人物,同时,加大对违法建筑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6、区纪检监察机关、效能办、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专项小组应当组织对各单位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对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中排查不力、隐瞒不报、、严重失职的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严肃查处。

7、公安机关应依法追究阻扰清理整治工作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违法建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建立健全清理整治工作领导机制,全力以赴推进违法建设清理整治,确保本次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2、加大力度。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目标,强化责任,敢于碰硬,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快推进违法建设整改拆除进度,确保违法建设清理整治任务顺利完成。

法治建设方案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整治房地产开发中违法违规行为为切入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国有土地和房屋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提高政府依法监管水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尊重历史,以人为本;统一政策,集中处理;依法办事、规范市场。

三、治理范围

1、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领取规划许可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宾馆酒店项目);

2、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在2012年1月1日前竣工,未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各类商品房、单位建房(含集资建房);

3、其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涉及“两证”发放的问题。

四、主要任务

(一)整治县城规划区内2008年1月1日以后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宾馆酒店项目)中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原批准用途;

2、超批准用地范围占地建设;

3、超批准容积率建设;

4、未超批准容积率但超规划批准建设规模建设;

5、欠缴土地出让金、规费、税收及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未处罚或处罚不到位。

(二)全面查清各类商品房、单位建房(含集资建房)未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基本情况、形成原因。

(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区别不同情况,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追缴土地出让金、规费、税收,完善相关手续,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四)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政策措施。

五、治理方法及政策

专项治理工作采取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政策、分类处理的方式进行,通过全面查清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用地审批、规划报建、建设开工、竣工验收、预售许可等方面的情况及未发证的原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办理分户发证。

本次专项清理实行集中受理,凡7月1日前未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理申请的,今后不再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集中1个月时间(6月15日至7月15日)完成专项治理任务。

(一)关于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1、关于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原批准用途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单个项目出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按上述许可证或出让合同办理时间先后顺序,以最先办理的许可证或出让合同批准的用地性质为准。凡经营性用地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必须先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然后缴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及相关税费,完善用地手续。

2、关于超批准用地范围占地建设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批准用地面积为准,凡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必须先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然后补交超占范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完善用地手续。

3、关于超批准容积率建设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1)批准容积率的核定: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项目按招拍挂文件中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其他方式出让的用地项目按出让合同规定的容积率;个别项目土地出让前无规划设计条件,未给定容积率的项目,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许可的建筑面积核算容积率。

(2)凡超批准容积率建设的,除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必须拆除或没收的以外,必须先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然后补交土地

出让金差价和相关税费。

4、未超批准容积率但超规划批准建设规模建设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规模建设,核算实际容积率未超批准容积率的,依法依规处罚后,补交规费。

5、欠缴土地出让金、规费、税收的,在2002年7月1日以后出让的经营性用地,欠缴或缓缴土地出让金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有关批准缓缴文件进行追缴;规费按开工建设时段标准追缴;税收由税务部门按规定清缴处理。

(二)关于土地房屋发证

1、1995年1月1日以前(城区土地未全面实行有偿使用之前)开工建设的商品房,一律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确权,分户登记发证(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除外)。

2、1995年1月1日至2002年7月1日期间开工建设的,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交清土地出让金的,直接办理土地使用证;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欠交土地出让金的,按欠交金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出让土地使用证;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商品房,按项目开工时点的土地管理政策,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证。

3、2002年7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商品房,未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经清理处置到位后,办理土地使用证。

4、商品房出现“一房两卖”问题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确权后,办理登记发证。

5、商品房和拆迁还房,土地房屋登记发证由原开发企业(建设单位)负责申报;开发企业关闭、破产、注销的,可由购房者凭购房合同,缴款凭证和契税证明直接申报;单位建房(含集资建房)由单位负责申报,单位破产、改制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因购房户自身拖欠购房款等原因造成未发证的由开发企业(建设单位)负责收缴并申报。

(三)关于税费金征收标准

1、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1)改变用地性质的,按开工时点的实际用途评估地价计算补交土地出让金。

(2)超批准用地范围占地的,2009年1月1日前开工建设的,按《土地出让合同》成交地价计算补交土地出让金;2009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下同)开工建设的,按开工时点评估地价计算补交土地出让金。

(3)超批准容积率建设的,2011年4月1日前开工建设的,按《土地出让合同》成交地价计算补交土地出让金;2011年4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按开工时点评估地价计算补交土地出让金。

2、规费征收标准:

(1)2007年1月1日前开工建设的开发项目,按40元/m2标准缴纳欠缴规费;

(2)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开工建设的开发项目,按60元/m2标准缴纳欠缴规费;

(3)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开工建设的开发项目,按70元/m2标准缴纳欠缴规费;

(4)2011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商品房,按现行规费标准缴纳欠缴规费。

(四)关于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处罚标准

1、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按改变用途部分土地面积以30元/m2标准处罚。

2、超批准用地面积占地的,按超占面积以30元/m2标准处罚。

3、超批准容积率建设的,按超出建筑面积÷批准容积率×30元计算方法处罚。

4、超规划批准建设规模建设的,主体完工时点在2009年1月1日前的,按超建面积以40元/m2标准处罚;主体完工时点在2009年1月1日后的,按建设工程造价10%处罚。

(五)关于税费金的追缴和管理

1、凡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报建规费、契税及罚款,采取集中追缴的办法进行追缴。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的开发企业(建设单位),按欠缴金额以该项目开工时点起计算,按每天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和隐匿财产的,一律停止其全县所有的在建、新建项目的审批和建设,五年内不接受土地公开出让报名竞买,并由县公安局负责强制追缴,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追缴的各类款项集中缴纳、分户入帐。其中土地出让金、契税缴入国库,规费、罚款等进入财政专户。

3、专项清理期间的工作经费可在追缴的款项中列支,先行从县国土局、城建局预支;各项评估费、测绘费等按标准减半收取,由开发企业(建设单位)负担,开发企业追究不到的,可在追缴的款项中列支;经司法机关强制追缴的,按追缴金额的20%给予奖励。

六、组织领导

(一)成立县房地产开发中违法违规行为及“两证”发放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府副县长;成员:县监察局局长,县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县国土局局长,县城建局局长,县房管局局长,县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法院副院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地税局副局长、县执法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担任,县监察局副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国土局副局长、城建局规划办主任、县房管局副局长、县非税局局长、县执法大队大队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集中在县城建局四楼办公。

(二)办公室分综合受理组、问题核查组、税费追缴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及包案负责制。综合受理组负责受理交办及申请办证事项,办理立案;问题核查组负责核实审批及实际建设情况、查找问题;税费追缴组负责审核并追缴土地出让金、规费、契税、罚款。

七、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6月10日—6月15日)

拟定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组建工作机构、专项治

理公告、开展人员培训。

(二)调查摸底阶段(6月16日—6月30日)

1、集中受理

(1)开发企业(建设单位)主动提出办证申请;市民凭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身份证等有关资料到综合受理组提出办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遗留问题的,填写申请表,正式受理。

(2)县局及有关部门向综合受理组转递各类办证诉求的材料。

(3)专项治理办公室查阅各类开发项目的审批档案,凡是符合专项治理范围的,填写项目名称、开发企业名称、开竣工时间、审批等基本情况表格。

(4)汇总办证申请和信息及审批情况。

2、调查核实

根据汇总情况,问题核查组组织规划、国土、建设、房产及专业评估、测绘部门采取看现场、验资料、对合同、查手续、评估、测绘等方法核实开竣工时间、土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税费金缴交情况,查明违法违规情况。

(三)集中处理阶段(6月20日—7月10日)

1、对房地产开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核定应缴土地出让金、规费、契税、罚款金额。

2、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规费、契税、罚款。

3、办理验收发证。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房地产开发中违法违规行为及“两证”发放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治理,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各有关单位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专项治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全力支持、主动工作、积极作为。要把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同志安排到专项治理办公室工作,同时对专项治理办公室布置的工作要不讲价钱、不讲条件、不推责任,认真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