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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评价体系
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性,通过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评价标准分析,可以得出两个系统之间的关联性,为促进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奠定基础。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之间存在相对有效性的关联,因此通过把经济系统与交通运输系统之间看成是互为输入输出的关系,二者存在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联性。只有通过投入与产出的分析才可对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之间关系进行合理评价、科学评价。通过对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评价的有效性分析,可以得出影响两者关联的相关参数,为建立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评价体系奠定基础。
一、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评价方法研究
交通运输与经济之间的联系性是多样的,二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只有合理处理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才能更好的发挥交通运输的基础性作用,为经济协调发展创造条件。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与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是分不开,只有实现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才能保证交通经济取得又好又快的发展。[1]从交通运输系统的发展角度看,由于交通运输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方面发挥交通行业公共服务作用,另一方面发挥其经营效益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创造效益,因此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不协调因素。从交通运输系统的构成因素看与经济系统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系统内部与外部环境也有一定的区别,所以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之间不协调的现象明显,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角度看存在一定的问题,交通运输在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只有保持交通运输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才能促进社会和谐,才能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基础性作用,才能保持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评价方法研究可以更好的促进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的平衡稳定发展,从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的不协调现象分析,只有采取一定的方法对二者发展过程出现的不协调因素进行调整,才能动态、实时保持二者在发展过程中的协调和向前推进。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状况是不断变化的,二者在向前推进的过程中受到各种外部、内部环境的影响。只有保持高度的一致性,才能从根本上实现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2]通过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的理论分析,可以通过在二者之间建立动态参数库,二者发展过程中一旦出现不协调的状况时,通过对动态参数库进行调整,从而保证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步调高度统一。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需要相关的指标参数进行约束。此种约束关系通常为被称为协调发展指数。协调发展指数是在一定的范围内波动的评价体系,只有通过经济指标对协调发展指数进行调控,才能促使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评价模式的形成。
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从理论角度可以采取灰色系统协调处理模型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可以科学有效的分析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协调参数,只有在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之间找到协调发展系数,通过协调发展系数数据库的建立,为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为全面发展交通运输业,通过交通运输业的基础作用带动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只有通过发展系数数据库的建立,为建立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参数模型提供了一条重要通道。建立二者协调发展模型需要一系列的调研工作。首先从根本上分析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参数,其次对经济发展系统的参数进行提取,最后找出二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为制定科学有效的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方案提供重要的保障。通过变量分析法同样可以清除的表达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影响因素。如果把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看成一个整体的系统,交通运输系统的参数变化可以被看成系统作用变量,系统的行为变量可以通过经济系统参数变量来表示,通过一系列的推导计算可以分析出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度,通过测定二者的协调度可以分析出协调参数,从而确定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评价体系。
通过对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评价方法进行研究,可以科学合理的计算出二者的协调发展的参数,为有效支持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发展创造条件。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如果单独从一方面去分析对另一方面的影响会出现片面性,只有通过二者的综合全面分析才能更好的反映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的作用关系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3]可以通过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对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之间的关系,为找到二者的联系性奠定坚持的理论基础,交通系统可以被看成输入输出系统,经济系统同样如此,所以二者之间存在互为输入输出关系,其中一个作为输入系统的同时,另一个将作为输出系统。只有实现输入输出系统平衡才能保证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才能形成完善的评价体系。
二、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数据包络分析评价方法研究
通过对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数据包络分析评价方法研究,可以合理分析二者之间的协调关系。数据包络分析评价方法主要针对同类型的系统之间输入输出关系的评测,通过对同类型输入输出系统的评价可以产生决策单元,系统将通过输出系统效率与输入系统效率之间对比产生效率差,通过对效率差的评定分析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程度。交通运输输入系统与经济输出系统之间可以建立一定的函数管理,通过变量的变化可以分析系统的变化,为进一步分析系统的协调性创造了条件。[4]交通运输与经济系统之间的关系研究必须通过对二者的实体进行分析才能准确得出结论,分析实施的过程中以决策控制单元为基础,以样本参数变化为条件,最终形成一个合理的协调发展评价函数,通过对函数的线性变化来反映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关系。通过系统与系统之间的线性关系分析可以得出决策控制单元的效率,效率直接影响到交通运输与经济之间的协调性,可以合理分析资源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从而有效控制资源的利用率,保证资源优化配置,为保证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提供一个好的平台。
通过对数据包络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可以对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之间有效性进行分析,才能得出二者的相对论,二者在协调发展过程中的关系总是相对的,没有一个固定的绝对模式。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只有正确的运用理论分析方法,才能得出有价值的信息,为合理评价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提供平台支持,为制定科学评价理论和重要决策奠定坚实的基础。在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评价体系研究中,只有认真分析评价的具体目的、保持目标明确才能得出合理的评价决策信息。只有通过对系统的有效性与相互作用、相互利用的关系进行分析,才能合理评价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关系。从经济发展特点看,交通运输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而经济发展是交通运输发展的重要保障,二者的关联性与影响性是分不开的,所以从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原理出发可以把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看成互为输入输出的关系,交通运输业的发展状况对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的制约关系。
交通运输本身发展可以产生经济效益,所以此模式可以被看成是一个系统,如果要评价交通运输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可以通过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来分析对经济发展作了哪些贡献,分析过程主要体现在质量和数量方面,只有通过数量和质量角度来分析对经济的影响,才能得出交通运输对经济发展的效率影响。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交通运输业投入的过程对经济发展是否产生真正的效益。从经济角度分析同样可以产生一个生产过程评价体系,此生产过程可以看成是经济投入对交通运输业的促进推动作用,通过经济投入对交通运输业的发展生产过程可以看出,经济投入是否真正促进或者推动了经济的协调发展。所以交通运输与经济之间是互为输入输出的关系,只有科学分析才能促进二者的协调发展。
三、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指标体系与决策单元的选择分析
通过对交通运输与经济系统的分析可以看出,只有合理选择决策单元才能促使二者协调发展。对数据包络分析系统的数据参考集进行分析是建立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评价体系的重要基础,其在选择过程中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首先交通运输系统与经济系统二者必须具有相同类型的特征,如果特征完全不同,就无法选择决策单元。此相同类型主要包括外部环境相同、任务和目标相同、输入输出指标相同等。在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数据包络分析方法中有几种选择方式,其主要可以分为纵向比较选择和横向比较选择。纵向比较主要是通过对系统对象不同时段、不同年份的决策控制单元进行分析,最终通过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对经济与交通运输协调发展的趋向进行分析研究;横向比较主要从区域角度出发,针对不同区域的决策控制单元分析,通过横向分析可以看出不同地区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合理性、有效性,为科学决策创造了积极的条件。
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指标体系选择中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性,坚持不同的原则对二者协调发展所采取的策略是完全不同的,从针对性原则角度分析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关系看,任何评价策略必须能够从根本上反映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评价内容与根本目的,必须从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特点和性质出发,制定科学有效的方针政策,才能更好的把握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的前景与趋势,为科学有效的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简明性原则是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评价体系中应该坚持的。从当前世界经济与交通运输业的发展状况看,能够对二者进行评价分析的方式成千上万,所形成的数据指标众多,只有通过一定的方法对此类评价体系进行分析筛选,才能形成适合二者协调发展的评价体系,在进行选择过程中必须坚持简明性原则,才能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展开,才能更好的把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变化规律和特征有效的反映出来。[5]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必须坚持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因为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始终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所以对二者的评价指标选择一方面能够准确反映当前的静态特征,同时还要能够实时的反映二者的动态变化特征,所以只有通过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的原则才能准确反映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的变化特征关系,才能实时监控二者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变化关系,才能更好的保证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军编著,交通运输业发展状况分析,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13-19
[2]、高明编著,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关系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78-79
[3]、赵兵编著,交通运输与经济协调发展策略,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90-93
[4]、许林编著,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动态联系分析,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102-107
[5]、刘小功编著,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研究,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31-37
[关键词] 城市群 都市经济圈 协调发展法
一、长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城市群是在具有发达的交通条件的特定区域内,由一个或几个大型或特大型中心城市率领的若干个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城市构成的城市群体。长江三角洲地区(以下简称长三角)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早在1976年法国学者戈特曼的《世界上的城市群体系》一文中就将其列为世界六大城市群(纽约、北美五大湖、东京、巴黎、伦敦、长三角)之一。但这只是从地理、人口等方面的评价,事实上长三角城市群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仍远落后于其他五大城市群。近年来我国逐渐认识到城市群建设的重要性,党的“十七大”报告及“十一五”规划纲要均明确指出:要以特大城市为依托,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2008年,国务院更是专门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把长江三角洲地区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
国家政策层面已明确长三角城市群的建设发展规划,但城市群的建设涉及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必然需要国家、城市群、城市、产业等多层面的协调与合作,因此协调机制的建立是城市群建设发展的一个首要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具体的长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制度,仅在政策性文件中提及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实践中,长三角城市群虽已形成一套多元化的协调机制,即副省(市)长级别、城市市长级别和各城市政府部门级别的多种协调会。但这种自发“倡导”或称“联谊”的磋商模式缺乏效率,无法达到建设世界级城市群的要求。
城市群的建设发展是一个长期复杂过程,需要协调多方利益关系。我国现今的行政区划模式,城市首先是省(直辖市)的组成单位,然后才是城市群中的成员,一种是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一种是平等的合作关系,两种身份利益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必然优先满足前者。这就导致城市群内部各城市之间出现一堵看不见的墙,阻碍经济自由交流。因此要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发展,必须建立相对稳定和强有力的协调制度,只有法律的稳定性和强制性才能满足这一要求,因此须尽快将长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政策通过立法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强制执行。
二、国外城市群协调发展法制的经验借鉴
综观世界各大城市群发展的经验,城市群的协调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建设和支持。各国城市群协调发展法制在立法结构上主要由纵向调控法律制度、横向合作法律制度和特别区域促进法律制度三部分构成;立法内容上主要包括城市群开发建设、协调机构、产业政策、公共服务制度等方面。具体而言,以下几个方面可供我国借鉴。
第一,世界级城市群所在国家大都制定了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基本法。这种基本法又分为两种立法模式。其一为制定综合的国土开发法,在其中规定城市群协调发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如日本的《国土综合开发法》、法国的《领土整治与开发指导法》、英国的《城乡规划法》等。其二为制定专门的区域协调发展法,如美国的《示范城市和大都市发展法》、德国的《改善区域经济结构(共同任务)法》等。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在《国土综合开发法》的基础上,2003年又实施了一部《构造改革特别区域法》,也是专门的区域协调发展法,可见两种立法模式在日本并存。在这些基本法中一般均对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基本任务、组织、管理进行界定,作为编制城市群建设和发展规划的依据,并在实施中制定相关的具体法律制度作为保障。
第二,一些世界级城市群所在的国家或地区还制定了某个特定区域协调发展的专门法律。这些特定区域有些是经济发达的城市群,有些是经济欠发达的贫困地区。如日本的《首都圈整治法》、英国的《新城法》、《内城法》、法国的《巴黎大区总体规划》(议会通过的法律文件)等。这类法律往往是城市群协调发展最重要的制度保障,规定了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各项制度,内容广泛而具体,是城市群协调发展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第三,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专门的城市群协调管理机构。如法国的巴黎城市群建立了“地区整顿委员会”,英国的伦敦城市群则创建了“大伦敦管理局”,北美五大湖区城市群也成立了“五湖联盟”等。这些机构都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性独立机构,就城市群内部的开发建设、产业竞争、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重大问题协调各方利益,确保各方实现共赢,促进城市群整体经济的发展。
三、长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法制的构建
长三角城市群的协调发展机制亟待法制化,可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构建长三角城市群乃至整个中国城市群协调发展普适性的法制体系。
首先,完善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基本法律,虽然我国已制定《国土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等国土开发建设方面的基本法,但在这些法律中没有体现区域(城市群)协调发展的任务、组织、管理等基本制度,应尽快修改补充。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区域(或城市群)协调发展法”,将更加有利于城市群的发展。
其次,尽快出台《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纲要》,并在此基础上由国务院制定“长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条例”,将长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各方面具体制度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其中应当包含协调机构、议事规程、权利义务、成果分享、责任承担等核心制度。
最后,依法成立“长三角城市群管理委员会”。该组织应属独立的专门性政府机构,而不能下挂于国家某个部委。我国早已有类似区域协调机构,如“西部办”、“中部办”等,但均属国家发改委的内设机构,导致有名无实,效果不明显。该机构应由一名国务委员(以上)负责,各部委、城市群内各省市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下设专门机构,有独立的工作人员和经费来源,对长三角城市群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项具体事务进行协调管理。
关键词: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协调发展
引言
低碳经济与循环经济虽然出现的时间不同,但是双方的发展目标、动机等却十分相似。在未来只有积极的协调低碳经济与循环经济协调发展,才有助于解决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矛盾。
一、针对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含义的分析
1.循环经济含义
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的时候有专家提出了循环经济概念,之后由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在其“宇宙飞船理论”中首次正式提出。循环经济的出现是为了解决有限的资源和无限需求及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两大矛盾,发展到当今,循环经济已经成为一种表征低消耗、低污染、多劳动就业、高效益回报的经济模式。[1]
2.低碳经济含义
自工业革命之后,世界经济发展状况良好,随之而来人们提出了低碳经济发展理念,实际上低碳经济本质上将属于一种耗能低、排放低、污染低的新模式,主要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入手点,然后设计、落实各种低碳政策等减少排放温室气体的数量,实现低碳发展目标。
二、中国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协调发展的方法
1.坚持由政府主导
中国是社会主义大国,采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较大。所以,要想实现低碳经济与循环经济协调发展,政府部门必须制定、落实积极的政策。由于过往促进循环及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无法吸引商业决策者,所以只有为其提供一定的利益,才能让企业主动推行政府制定的政策、顺应政府意愿、帮助政府顺利跨过经济转型阵痛期。不过在推动经济发展的时候,政府与企业依旧要坚持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原则。政府要参照取得低碳及循环经济良好成果国家的经验,并根据中国国情,科学设计符合中国国情的低碳及循环经济协调发展策略。比如,政府应构建有关的监督部门,监督各行业企业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状况,在监督中若发现企业出现污染排放超标等问题,除了要责令整顿外,还应进行适当处罚。同时,政府要提供资金、政策、人才等方面的支持,为低碳绿色产业提供助力。为了保证低碳、循环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还应为高校提供实验设备、技术、资金等支持,协助高校培养优质人才,为循环、低碳经济发展储备优质人才。最后,要积极宣传低碳及循环经济的意义,提高全民关注度。
2.引导企业主动配合
一是,企业应主动引入、学习循环及低碳经济发展概念,要在经济链中发挥自身微观主体的重要作用。虽然企业以经济利益为最终目标,但依旧要重视自身带来的社会效益,因此,企业要坚持“再循环、低耗能、低排放、低污染”等原则健康发展。同时,企业除了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负责外,还要积极回收、处理、运用销售后的产品包装等资源。[2]比如,中国企业可以学习德国企业,买塑料饮品时可向顾客收取押金,当顾客喝完后可凭空瓶子退回押金,实现回收塑料瓶子的目的。然后集中回收、处理后,进行二次利用,这样有助于推动循环及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
3.转变个人的消费观念
所有产品生产的目的都是为了卖给消费者,而在低碳与循环经济协调发展环境中制作的产品也是要销售给消费者的。所以,消费者能否理解低碳和循环经济协调发展的意义,对中国推进传统经济朝低碳与循环经济协调发展方向转变的效果产生了较大影响。若缺少消费者支持,必将影响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效果。其原因有二,一是保护资源、社会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义务;二是,积极参与循环及低碳经济协调发展,有助于创建和谐社会氛围。但是,当前市场中存在的行为基本都和低碳及循环经济理念相违背。所以,要积极引导、支持消费者挑选、购买低碳与循环经济协调发展产品,要引导消费者形成“循环及低碳经济”消费观念。因此,在消费观念引导中,政府可利用网络、媒体、新媒体等各种渠道宣传低碳与循环经济协调发展的理念,积极普及节约资源、绿色消费的意义,引导大众、企业共建循环与低碳经济环境,实现营造循环与低碳经济协调发展良好氛围的目标,为循环及低碳经济协调发展奠定基础。
4.积极调整经济结构
中国经济发展平稳,第一及第二产业发展十分稳定,第三产业发展较快,加快了国内环境友好型经济的建设。因此,要积极最好宣传工作,要为企业、大众普及低碳及循环经济理念。地方政府要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特点,积极制定促进循环及低碳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吸引企业配合政府工作工作。同时,要将如何控制碳排放、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作为低碳与循环经济的发展新目标。当前,国内一、二、三、产业结构比例为1:5:4,照比以前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但依旧落后于发达国家。因为,发达国家第三产业在GDP所占比重中超过了70%。所以,政府要积极升级、调整产业结构,要推动中国朝知识密集型、管理密集型等方向发展,要将GDP发展主要动力转变成服务行业。所以,政府应积极制定循环及低碳经济发展策略,促进第一二三产业健康发展,降低资源浪费效率、提高资源使用频率,为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政策及经济支持,逐渐实现GPD发展主动力由第三产业代替的目标。[3]
摘要: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笔者将以新时期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主要的切入点,但是在此之前相对应地添加了“新时期”、“社会公平”这两个重要前提,其中这两个限定词分别将本文研究内容的时间属性与研究方向进行限定,同时也充分呼应了新世纪以来中国城乡建设中的统筹发展、城乡一体、可持续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等几个重要的主题。与此同时,在完成了基本的理念廓清与思路的梳理之后,笔者将先后对社会公平原则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关系、规划设计的基本理念、规划设计的基本策略进行阐述,进而形成一个有机组成的系统。
关键词:新时期;社会公平;城乡基础设施;发展与规划
引言
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且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科学的规划也会直接影响到社会发展的公平正义与效能。在新时期,社会发展进入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并且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社会发展的走向开始朝着经济转型与社会进步和谐发展、深化改革与构建社会和谐并举、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正义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正是基于这样的社会环境,打破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进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发展、统筹规划、科学发展,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
基于目前的社会发展形势,基于社会公平的城乡基础设施协调发展与规划将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对于城乡基础设施的协调发展与科学规划将有助于打破传统的城乡二元体制,将大大推动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资源公平、建设公平和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发展的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另一方面,城乡基础设施协调发展与规划将会对于目前的新农村建设产生重要影响。传统的二元经济体制之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处于劣势地位,并且呈现出了发展滞后的局面难以满足农村的生产与发展需要,进而影响了农村经济竞争力的提升、现代化发展的推进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展开。然而,城乡基础设施协调发展与规划的展开将有助于构建起统筹城乡的基础设施建设体系,为新农村建设与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笔者将以新时期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主要的切入点,但是在此之前相对应地添加了“新时期”、“社会公平”这两个重要前提,其中这两个限定词分别将本文研究内容的时间属性与研究方向进行限定,同时也充分呼应了新世纪以来中国城乡建设中的统筹发展、城乡一体、可持续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等几个重要的主题。与此同时,在完成了基本的理念廓清与思路的梳理之后,笔者将先后对社会公平原则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关系、规划设计的基本理念、规划设计的基本策略进行阐述,进而形成一个有机组成的系统。
一、新时期社会公平的内涵
在社会发展的新时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离不开社会公平与正义,社会公平是推动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与前提,构建稳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态势必须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对于新时期社会公平的内涵,可以从马克思、恩格斯、罗尔斯等人的理论观点中寻找到一些启示,同时结合社会发展时期的相关成果进行综合分析。其实,新时期社会公平本质上就是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配置的公平性和平等性。
社会的运行与发展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其中不仅需要社会思想与发展理念等意识形态方面的公平与正义,更需要在资源配置、社会机会分配、社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公平与平等。与此同时,社会的公平与平等都能够较好地表达出正义的内容,同时正义的表达与实现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资源与发展的公平。当然了,新时期社会公平的内涵与原则绝非是偶然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呈现出来的,也是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差别与差异基础之上的。新时期城乡基础社会建设方面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正是立足于打破传统的城乡二元社会经济差异,推动资源分配与发展的和谐发展而形成的。同时,这一目标的实现与发展也是与社会经济平等观和满足需要的平等观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就社会公平的内部构成而言,这一概念与内涵也主要体现在多个维度,其中社会制度的公平、资源配置的公平、发展机遇的公平以及百姓认可等多个维度。而本文的研究过程中,基于社会公平的城乡基础设施协调发展与规划研究更多地是立足于城乡发展现状,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发展,进而实现城乡基础建设走向协调发展、科学规划的良性循环,进而全面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社会公平原则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关系
实现社会发展的公平正义原则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其中政治制度、经济建设、文化发展与社会管理都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并且是采用各种措施促进这一原则的实现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而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一体化科学布局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措施与实践任务,同时可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一体化、改善农村发展环境,进而实现城乡资源有机配置与和谐发展以促进社会公平原则。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在要求。从这一点上不难发现,社会公平正义原则是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思想与重要原则,并且成为城乡基础设施统筹发展、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目标。而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科学布局、推进城市一体化进程的重要内容,也在客观上有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与发展。可见,社会公平原则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之间存在着一个指导原则与实践内容、思想与实践的影响关系,同时二者共同统一于社会的发展进程之中。
三、基于社会公平的城乡基础设施规划设计理念
1. 城乡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理念
在中国社会发展的新时期,经济活动逐渐突破原有的传统区域限制,逐渐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机制,呈现出日益频繁、多元、紧密的交流现状,并且呼唤一体化的交流与发展环境。而传统的城乡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受到社会环境、思想理念与发展方向的影响,更加注重城市方面的内容,进而直接导致了城乡技术设施建设的不协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处于严重滞后的发展局面,迫切要求基础设施规划必须在更广大的区域范围内协调城乡平衡、统筹和谐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不仅仅是某一区域或者城市的建设,应当立足于全局、统筹区域发展,从整体的角度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的整合与发展,进而有效地促进和提升城乡区域一体化发展。
城乡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理念就是将统筹规划的范围进行扩大与延伸,进而区域环境的改善与协调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视野,同时对于传统规划模式之下行政主体所具有的封闭规划模式进行改革与完善。
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城乡之间的经济交流不断加强,尤其是不同区域之间技术性基础设施的建设,诸如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铁路等,使得城市的资源可以借助于这些技术设施实现完善与共享,城市周边地域也可以得到一定资源的共享。在这样的发展环境之下,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协调仅仅从城市发展的角度进行切入已经难以满足客观环境的需要,需要从城乡发展的全局状况出发,立足于整体规划的理念。诸如:在进行城乡整体规划的进程中,为了解决一些大型供水、排水基础设施对于区域的分割影响,解决同类设施内部缺乏协调问题,可统一规划垃圾处理与给水处理体系,进而减小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差距,实行城乡一体的垃圾处理)供水系统和排污系统。
2. 城乡基础设施的综合协调发展理念
坚持城乡基础设施的综合协调发展就是要跨区域、跨部门、跨传统地进行协调发展策略,淡化行政区域的影响,积极强化市场规律与资源调配的贵了吧,实现基础设施规划与设计时在标准、时序、位置等诸多方面的有效对接。与此同时,城乡基础设施的展开更多地着眼于自身的固有特征与市场特性进行区域范围内公共交通、电力通信、供水排污等公共基础资源的市场化与专业化,建立跨越诸多行业的市场竞争体系与激励服务机制。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城乡之间资源与发展机会的协调与发展也是这一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更加积极地进行城市快速交通事业的发展,完善和打造完善轴线地区和核心圈层公路网络,推动城市一体化发展进程的实现,加速城乡区域之间的资源共享与开发。而至于城乡之间所涉及到一些公共问题和财力投资的项目,整体的基础设施设计与规划需要立足于区域综合协调发展的角度,应以整体发展为目标,以区域轨道交通网)快速交通系统和区域供水为重点,进行综合协调)统筹规划。
在城乡基础设施的综合协调发展理念之下,城乡技术设施规划的实现还需要一定的政策、执行机构、相关措施作为有力的保障,可以通过成立区域规划协调组织机构,建立城乡发展协商与规划机制,进而建立起城乡基础设施发展的共享机制,为城乡从技术设施的规划提供有力的协调规划环境。此外,为了保证城乡基础设施的综合协调发展的顺畅,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区域之内的发展状况进行行政区划的设计与调整,适度解决行政体制对于相关规划协调行为的影响。
四、城乡基础设施协调发展与规划策略
1.确立农村基础设施先行的规划意识
在城乡基础设施协调发展与规划实践过程中,要树立起农村基础设施现行,城乡建设协调发展的基本思想,这一点与目前的基础设施现状有着直接的联系。一方面,在城市发展进程中,基础设施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经济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重要的资本。另一方面,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的现代化处于劣势地位,并且直接影响到农业现代现代化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故而其基础设施的发展程度直接影响到现代农业的水平与农业生产力。此外,农村的基础设施是城乡基础设施发展的重要系统构成,不仅具有了基础设施建设的一般特征,同时在测算和评价农村基础设施对农业生产的贡献率时应充分认识其特殊性。
2.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城乡一体化策略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城乡一体化战略是新时期进行城乡基础设施协调发展与规划的重要策略之一。实践过程中,主要是用过提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性的基础上,通过对于传统的发展规划与策略进行集中调整、修改与修正,进而制定出符合目前社会发展实际的规划策略。在目前城乡基础设施发展环境下,农业基础设施处于较为明显的落后局面,对其适当地倾斜与辅助是应当的。然而,在目前的经济格局中,工业化与城市化在也需要大量的资源配置,故而需要照顾到目前的这一现状,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现状和基础设施的公共性特征出发,通过合理布局,可以优先发展城乡社会共享型基础设施,极力扩大基础设施的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和领域,让农民分享工业和城市基础设施,使基础设施成为沟通城乡关系、实现城乡统筹的纽带。
3.拓宽投资渠道,加大投资建设力度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大力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作为后盾,由于目前的基础建设财力投资相对薄弱,故而需要拓宽投资渠道,加大投资建设力度。在目前的城乡基础建设投资环境下,各级规划与建设单位需要创新融资渠道,丰富投资主体,形成国家、企业、个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局面,为整体的建设活动提供资金保证。另一方面,在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各级管理部门需要对于投资范围和投资责任进行明确,以保证投资的力度与投资质量。诸如:国家在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资总量的同时,降低投资成本,压缩投资周期,优化投资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投资收益,提高工程项目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强化服务功能与此同时,为了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应当继续实施“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以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
4.重视城乡信息化网络建设
信息化建设是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基础设施效能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具体的建设过程中,相关规划与设计者需要将农村的信息化网络基础设施纳入到城乡基础设施发展的进程中,并且把农村的诸多信息化模块纳入到基础设施体系之中,诸如农村的“六小工程”,可以有效的提升农村的信息化平台。为了充分兼顾社会公共的建设原则,可以在统筹城乡规划、加强区域合作的较大的建设城乡一体化的信息服务平台,健全城市与农村的信息沟通机制,构建起完善的信息服务平台。与此同时,重视城乡信息化网络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策略,不仅要注重对于硬件投入,还要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信息化技术人才队伍,通过信息化技能培训、人才引入、信息化知识普及与教育等多个方面的努力,最终提升基础设施效能。
5.建立高效、统一的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机制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其中不仅需要规划与设计、建设与维护,还需要一个科学经营管理的过程,故而需要建立高效、统一的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机制,以实现基础设施的增效。一方面,需要对于城乡基础设施中的竞争性、经营性城乡基础设施逐步按照公司制的运作方式,建立起一整套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对于城乡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非营利性城乡基础设施,需要充分依托于现有的公益管理现状,实行以价值管理为主、实物管理为辅,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效能。此外,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中离不开很多小型基础设施的作用,针对于这些可以采用合作社、管理组等管理形式,实施科学的管理,保证城乡基础设施发挥应有的效能。
[关键词]气候变化;能源法;环境保护;节能减排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0)08-0169-04
张勇(1973—),男,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能源资源与环境法、环境刑法。(上海201620)
气候变化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能源开发利用与气候变化之间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各国都十分注重通过加强能源立法来应对气候变化,我国也正加紧制定和完善包括《能源法》在内的能源法律制度,积极寻求节能减排的法律对策。那么,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路径究竟如何选择?能源立法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的价值意义如何?作为能源领域的“基本法”的《能源法》有何制度功能?在《能源法》中如何安排设计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内容?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都有必要作深入的探讨。
一、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外立法趋向
无论是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履行减排温室气体的国际责任角度考虑,我国都必须处理好能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快发展低碳经济,推进低碳制度创新与法制建设,形成与国际上低碳立法理念相呼应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而能源立法在这个法律体系的构建中有着关键地位和重要意义。
(一)应对气候变化与国际立法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为保护全球气候系统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法律成果。《京都议定书》纳入了三个基于市场的碳减排机制:国际排放贸易、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即我们通常所称的“京都三机制”,由此催生了各成员国之间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碳交易,国际碳交易市场体系已经形成并逐步发展。尽管《京都议定书》未规定发展
2.协调和衔接功能。任何法律规范并非独立存在,其所处制度结构的紧密性、逻辑性、相容性都决定了整个法律秩序是否能真正发挥制度功能。协调一致不单是制度衔接的必要,也是制度能力的标志。一个法律制度结构是否稳定、是否紧密、是否协调将直接影响到整个法律制度体系的好坏。能源法律制度也是如此,能源法律体系也要求制度统一。而法律的“一致和相互支持”来源于统一理性。《能源法》是能源法律统一理性与制度的来源,其理性与制度直接影响到单行能源法,在整个体系中起着制度间衔接与协调的功能。[4]《能源法》的制度理性为应对气候变化能源法律制度体系树立一个共同的价值目标,即“能源的生态化发展”,在这个统一的目标原则框架下,各单行能源法才能据此设定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能源法律规则,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各制度间的扩张性和延展性。虽然,这种理性并不能绝对保证具体规则的相容,但只要规则的制定不违反基本价值所设定的意义,从一定程度上讲,某些差异的存在可能更能反映应对气候变化能源法律体系在结构上的摩擦和互动,从而进一步促进制度间的衔接与协调。
从目前来看,《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5条确立了“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虽然此原则性规定为整个应对气候变化能源法律体系确立了基本理念,但该意见稿并未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作专门的具体规定,尽管在上述能源节约、能源开发、能源价格与财税、能源科技等相关制度中也有涉及,但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安排不具有针对性,也不利于《能源法》应对气候变化制度内容的协调统一。有学者就指出,我国单行能源立法对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制一直存在不足,而《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也没有对此问题进行集中规定,这与其将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作为主要立法目标的价值追求是不相称的。[5]还有学者建议,在《能源法》中设置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专章,规定国家将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等内容。[6]当然,这涉及该“专章”其他章节相关制度内容协调统一的问题,在立法技术上是一个不小的难题,但在《能源法》的制度安排中充分体现和贯彻能源环境保护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理念,是十分必要的。
三、《能源法》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安排
从制度内容来看,能源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但两者的功能定位是不同的。因此,在设计《能源法》中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规则方面,我国应将上述“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中所确定的基本理念贯穿于能源法律制度之中,并注重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同时,《能源法》作为能源的基本法,也不宜设定过于细致的法律规则,而更应注重从法律原则上进行宏观和软性的规定,对需要在实践中具体操作执行的法律规则更多地交给单行能源法去制定完成,这样也能更好地发挥《能源法》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能源法律体系的主导作用。
(一)《能源法》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内涵
《能源法》在确立“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基础上,需要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对此原则进行内涵阐释。根据前述国际立法与我国政策精神,《能源法》体现和实现“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应首先具有以下原则性内容:第一,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性特征出发,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既是国际社会达成的重要共识,也是各缔约方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选择。我国政府早就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和战略目标,《能源法》将继续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第二,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应对气候变化基本框架,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发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