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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奖励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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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奖励分配办法

绩效奖励分配办法范文第1篇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义务教育学校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人员范围为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县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参照执行。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

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我县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由县人事、财政部门确定。今后,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我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而调整,一般每年核定一次。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县域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岗位津贴、班主任津贴等项目。具体发放项目和标准由县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岗位津贴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分别设置,并按照各类岗位层次分别确定其岗位津贴标准。工作人员岗位(职务)发生变动时,岗位津贴从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标准。

班主任津贴根据我县津贴补贴水平、工作量、班额大小等因素核定具体的标准。班主任津贴每学年享受10个月,由各学校根据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进行发放,一般每学期核定一次。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分配方式和方法,合理拉开差距。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学校在制定分配办法时可设考勤津贴、超课时(工作量)津贴、超时工作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各项目及标准由学校根据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确定并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学校对每次绩效考核的情况以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结果,要定期进行公示,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校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发放;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校长的绩效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对农村条件艰苦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待遇继续给予适当倾斜。在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同时,继续执行《省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县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发放特殊津贴实施方案的批复》精神,给予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教师特殊津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以及福利待遇,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和烤火费、降温费等予以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按原办法发放。退休人员(含在社保局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的生活补贴,由县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相关部门职责

为推进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的顺利实施,对相关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县人事部门负责起草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审核。县财政部门负责对绩效工资经费的筹措和拨付;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对学校财务管理进行规范、督促和检查,明确学校绩效工资实行专款专用、分账目核算;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县教育部门负责在县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各学校人员结构情况,具体核定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配合县人事、财政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各种津贴补贴进行清查、清理以及对津贴补贴项目的保留、归并和取消,科学合理地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具体项目及标准;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指导各学校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按岗位实行分类考核;在县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统筹确定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制定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对校长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准各学校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和发放办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衔接,确保环环相扣、操作到位。各学校要密切配合,大力理解和支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绩效奖励分配办法范文第2篇

一、绩效工资总量水平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定,我局事业人员的津补贴总额按全市基准线水平上浮30%-100%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并根据全局年度考核分数高低实行合理浮动。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政策重新确定绩效工资总量。

二、绩效工资分配

(1)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全市基准线水平的60%,纳入市统发工资或单位自发工资范围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月预发。我局结合事业人员的工作岗位、聘任职称等因素按基准线40%的标准进行预发(具体发放标准见附表)。

(3)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考核发放分配。我局先按基准线水平上浮30%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提取单位奖励基金,市级优秀1500元、局级优秀1200元,用于对有突出业绩考核优秀人员实施奖励。剩余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纳入考核机制,按事业人员所任工作和聘任职称确定考核系数,对考核称职以上的人员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基本称职的按65%标准发放,不称职的人员取消全额奖励性绩效工资。

再根据《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超30%上限上报的差额及自收自支单位,其超30%的上报总量必须由主管局统一调控管理(原则上不得超主管部门机关水平),确保系统内单位平衡,杜绝出现滥况。具体由各单位制订实施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执行,报人社局、财政局备案。

三、特殊情况下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

(1)因受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在处罚或处分期内,取消奖励性绩效工资;停职审查的,接受审查期间暂停发放,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确定是否发放和发放标准。

(2)当年干部、调动、新录用、退休等人员按本人工资发放月数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哺乳假、病假连续满1个月或累计满2个月以上人员,按实际月数扣发35%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事假累计满一个月的,按实际月数扣发35%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事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四个月开始按月扣发全额奖励性绩效工资。

(3)被确定为诫勉的人员,暂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诫勉期限内取消奖励性绩效工资,期满后考核称职的,按月全发。

绩效奖励分配办法范文第3篇

为调动中心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有效激励的内部分配机制,根据〔〕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上级核拨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建立以职工奉献精神为宗旨,以提高职工敬业爱岗精神为核心,以促进职工绩效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机制,调动全体职工工作积极性,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办法,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公平合理,按劳分配,优劳优酬,责重酬高”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

二、分配原则公平合理,按劳分配,优劳优酬,责重酬高。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比例我中心在职人员6人,全年绩效工资为69816元6人=418896元,其中全年基础性绩效工资为229680元(占全年绩效工资总量的54.8%),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为189216元(占全年绩效工资总量的45.2%)。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四部分组成,与绩效考核挂钩,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一)月考勤奖,600元/月/人,按月发放。全年月考勤奖43200元,占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2.8%;

(二)月绩效奖,基数为800元/月/人,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进行分配。正科实职、副科实职、管理八级和专技十级职员、一般工作人员(包含管理九、十级和专技十一、十二、十三级)比例为1.3:1.2:1.1:1,按月发放。全年月考勤奖58560元,占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9%;

(三)年度绩效奖,年末发放,年度绩效奖=(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3.5。年度绩效奖71778元,占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7.9%。

(四)其他绩效奖,年末发放,总额为15678元(未包含月考勤奖、月绩效奖、年度绩效奖扣发的金额和其他奖励),占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8.3%。

四、考核办法

(一)月考勤奖

1、工作人员当月迟到或早退5次以内的,每次扣发50元,当月迟到或早退5次或以上的,全额扣发当月月考勤奖。无故旷工的,扣发当月全部月考勤奖;

2、当月请病事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每个工作日扣发50元,当月请病假10个工作日或以上的,全额扣发当月月考勤奖,当月请事假3个工作日或以上的,全额扣发当月月考勤奖;

3、以上扣除、停发、没有领取的月考勤奖全部纳入单位其他绩效奖中。

(二)月绩效奖

1、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扣发当月月绩效奖25%:①当月迟到或早退达到6-10次的;②当月事假累计达4-6个工作日的;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扣发当月月绩效奖50%:①当月迟到或早退超过10次的;②当月事假累计达到7-10个工作日的;③当月无故旷工累计达2个工作日的;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全额扣发当月月绩效奖:①当月事假累计达10个工作日的;②当月无故旷工累计达2个工作日的;③因工作失职或违法乱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④因工作失职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⑤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工作目标完不成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经批准请病假的,按病假日数比例,扣发月绩效奖;

5、以上扣除、停发、没有领取的每月绩效奖全部纳入单位其他绩效奖中。

(三)年度绩效奖年度绩效奖根据个人年度考核情况,合格(含合格)以上的领取与个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相对应的年度绩效奖。合格(不含合格)以下的扣发当年年度绩效奖。年度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在年度绩效奖部分基础上另加500元。年度累计事假超过60个工作日、病假90个工作日的全额扣发年度绩效奖。以上扣除、停发、没有领取的每月绩效奖全部纳入单位其他绩效奖中。

(四)其他绩效奖加班、值班、超工作量、年终先进奖励,按规定系数比例进行统筹发放。

五、其他问题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1、受刑事处罚,或受党、团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处分期限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未满一年的;

2、被市级(含市级)以上效能告诫或通报的;

3、表现很差、群众意见很大的。扣发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纳入单位其他绩效奖中。

(二)国家法定的假期(如探亲假、婚假、生育假、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文未涉及而政策法规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绩效奖励分配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职;奖励性;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改革是当前高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占绩效工资的40%-70%,各岗位工作人员只要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一般逐月发放,主要体现了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能。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是高校根据文件和结合自身的发展需要来制定,体现每个人在实际工作中的贡献程度。

学校的主体是教师,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的目标要最大程度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促进教师更加出色的完成工作任务。如何设计科学合理的专业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将有利于促进高职院校专业建设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设计基本原则

1.分级管理、自主管理的原则

首先由学校进行宏观调控,根据各类岗位的不同特点核定二级学院或教学系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其次,由二级学院或教学系部结合自身发展的特点,将学校核拨经费以及自身的创收经费进行统筹,自主制定绩效奖励办法,考核标准,实现自主管理。

2.分类考核、定性定量的原则

对不同岗位的教职工分类考核。二级学院或教学系部教职工一般分为专任教师岗、行政管理岗、教学辅助岗、工勤技能岗等。可根据各类岗位的不同特点,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3.优绩优酬、公平公开的原则

工作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应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向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在达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效果的同时,还要兼顾公平,保持团队的稳定,防止收入差距过大。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公开透明,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4.科学合理,讲求实效的原则。

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制定考核标准时,要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相结合,充分体现教师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等特点。考核标准科学合理、程序规范、注重实效、可操作性强、避免繁琐。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考评体系,不仅能提高教师工资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更能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二、 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设计

教师岗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内容必需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密切结合。因而,我们将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基本岗位津贴、工作量及业绩奖励津贴两个部分。

1.基本岗位津贴

基本岗位津贴是指年度内完成岗位基本工作量,在学校年度考核中,等级为合格以上的教师,计发基本岗位津贴。基本岗位津贴应不低于奖励性绩效总额的50%。教书育人是教师的主要职责,各高校对教师承担的教学工作量都有一定的要求,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并在年对考核为合格以上者计发基本岗位津贴。

2.工作量及业绩奖励津贴

专业建设是高职院校发展的关键。要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校有关专业人才培养以及与专业相关的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同时对教师的教改科研、参加的各级竞赛、指导学生竞赛等予以肯定和支持,要在绩效工资的发放上有所体现。工作量及业绩奖励津贴总量应占奖励性绩效总额的20%―50%,是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重点和难点。我们根据高职院校自身的发展特点,对教师工作量及业绩的主要考评指标设计主要包括教学工作、专业教学建设项目、教研科研、教师参加竞赛、指导学生参加竞赛等。

三、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实施

考核是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的关键。其绩效考核方法要科学合理,考核程序要规范有序、考核过程要透明公开、考核结果要具有公信度。具体来说,考核的程序如下:

(1)教师根据个人年度工作的情况填写《专任教师工作量及业绩考评评分表》,表格如下表所示:

(2)由二级学院或教学系部组建考核小组,核定各教师的《专任教师工作量及业绩考评评分表》,按分数高低进行排名,确定三个等级。30%的教师为A等级;40%的教师为B等级;30%的教师为C等级。

(3)在工作量及业绩奖励津贴总量的范围内,分别确定A、B、C三个等级的津贴。

并在本单位予以公布。

四、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设计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1.正确认识奖励性绩效工资

高职院校绩效工资制度的出台,引发人们对业绩和工资关系的深入思考。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误解。如认为实施绩效管理的目的是扣减绩效工资;认为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恶性竞争,此消彼涨;认为绩效考核部门将“罚”作为绩效考核的重点等等。所以,要顺利实施绩效工资方案,要让教师们认识到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按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来分配。最终目的是以此手段来激励教师提升教学能力,提升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

2.将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与日常教学管理相结合

在高职院校,教师除了常规的教学工作,新专业申报、优质专业、特色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改科研等也是常规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设计要具有可操作性、实效性的特点,将绩效考核融入教职工日常管理工作中,既可通过日常管理工作,激励教师参与专业建设、提高自身素质的积极性,又可通过绩效考核、结果反馈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管理工作的效果。

3.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公平合理的保障

要制定公平合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需要从三个方面予以保障,一是考核标准的制定要公开民主。收集教师的民意,有教师代表参加标准的制定。二是考核过程与学校对教师的教学、科研等专项考核相结合,确保考核的准确,透明。三是有反馈机制,如有教师遇到不公正待遇,确保有反馈的途径,以便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的顺利实施。

4.以人为本,不断完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我国教育事业改革中的新事物,在设计和实施过程中难免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可由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小组认真分析考核的结果,听取被考核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做到与时俱进,不断修正和完善,使高职院校通过实施科学高效的绩效工资方案,进一步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科学和谐发展。(作者单位: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绩效奖励分配办法范文第5篇

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国家工资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我院绩效工资的实施,必须与我院的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相结合;必须与有助于激发医院的内部活力,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我院职工的收入紧密相结合;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根据国家工资改革文件规定,“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我院按职工原高出的10%的绝对额直接计入职工工资帐户,按月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推行成本核算,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实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由审计科制定科室效益绩效分配原则,制定临床科室、医技科室效益绩效核算办法和行政后勤科室质量考核体系。按月核算,分科室发放,每两个月兑现一次奖励。各科室制定本科室个人绩效核算办法,按个人绩效核发到职工本人。

三、津贴性绩效工资:

为更好地加强人才管理,有利于拔尖人才脱颖而出,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人才激励机制,我院实施了“胡萝卜”人才激励工程。“胡萝卜”人才工程评选分甲、乙、丙三等,每一年考核评选一次。甲等津贴8000元/月,乙等4000元/月,丙等2000元/月,按月计入当选人个人帐户;

为激励护理工作者继承、发扬南丁格尔精神,促进护理人才队伍的健康发展,在护理系列开展“南丁格尔”人才评选活动。“南丁格尔”人才评选分为甲、乙两等,甲等800元/月,乙等600元/月。按月计入当选人个人帐户。

为吸引人才,鼓励职工钻研业务,促进员工继续教育,对取得硕士学位的职工发放硕士学位津贴,1000元/月,按月计入个人帐户。

为鼓励职工热爱医院,积极参与科室管理,有利于管理人才发挥才能。在院内实施中层干部聘任制,每年一考核,一年一聘任。发放中层干部岗位津贴,院级600元/月、正科级500元/月、副科级300元/月,正护士长400元/月,副护士长、技师长、干事200元/月,按月计入个人帐户。

以上津贴性绩效工资不重复享受,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四、绩效考核:

全院职工必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强调医德医风建设,树立白天使形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医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