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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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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标准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标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土地征收;农民权益;侵害;保护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情况的不断发展,对土地资源的利用越来越多,为了保证城镇化建设的用地,对很多农民的土地都进行了征收,在这个征收的过程中,往往会对农民的权益问题带来一定的损害。本文浅述了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农民权益的损害以及保护农民权益的相应对策。

1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遭受的侵害

首先,土地征收的随意性比较强,为了对耕地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我国严格地规定了土地征收的条件以及程序,但是在现实的征收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一些政府滥用以及滥占的情况,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行为,对农民的权益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比如有的地方政府办理相关的手续就进行土地征收、少批多征等现象,表明在当前的土地征收过程中随意性比较强,这种征收方式会对农民的权益带来很大的损害。

其次,在土地的征收过程中农民的发言权也受到了一定的侵害。在现实的土地征收中,土地征收的过程往往存在着一些不够民主不够透明的现象,对农民的权利是一种忽视。比如在征收农民的土地时,没有进行相应的宣传,使得很多农民不知道相应的征收政策,没有对农民的意愿进行调查,而有的地方即使是进行了相应的公告,也属于事后的公告,即在强制征收土地之后通知农民办理相关的补偿登记手续。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农民的发言权往往被剥夺,不能为自己的权益说话。在当前的很多土地征收中,这种现象是比较普遍的,使得农民处于一种比较被动的状态,不能独立地为自己的权益辩解。

第三,土地征收中的补偿费用比较低。对失地的农民进行补偿,是土地征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然而当前很多征收管理中,土地的补偿费用都比较低,按照相应的规定,征收农民土地时,其补偿的费用应该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等费用,其中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是根据农民种植庄稼的具体情况而定,而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的费用则是根据前三年土地的平均产值进行计算的,在土地的征收过程中有一套相应的补偿标准。各地政府进行征地时应该要按照相应的规定和标准进行征收,然而在实际的征收过程中,补偿的费用往往比较低,实际上是以一种低价的方式在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征收。比如有规定说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拥有,对于失地的需要被安置的人员,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安置等,这些规定对失地农民的权益是一种很大的侵害。

2 加强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的措施

土地征收是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但是会造成很多农民失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对失地的农民做好安置工作,以维持社会的稳定,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在进行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对农民的权益进行保护。

2.1 规范征收土地程序,对农民的权益进行保护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该要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农村的实际情况,对土地的产权进行确定,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处理应该要保证农民的相应权利的行使,规范征收土地的程度。可以从两个方面出发,首先,要对土地征收目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征收之前的审查以及征收之后的审查,在进行土地征收的过程中,要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对征地的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相关的说明,以保证征地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其次,要提高土地征收程序的公开性以及参与性。在进行土地征收之前,应该要对各种土地征收的程序进想公开,将各种拟定的土地征收的实施方案、补偿机制、审查结果等都进行相应的公开,保证农民能知晓土地征收的相应内容,参与到土地征收过程中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不应该只是一种口号,而应该将农民的参与度的提升落到实处。

2.2 完善土地征收的补偿机制,对农民的权益进行保护

对于农民权益的保护,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强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土地补偿机制的完善。可以从几个方面出发,首先,要扩大补偿的范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损失、残余地的损失、搬迁费等方面都应该考虑在内,由于土地征收对残留地造成损失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损失的,对各种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上的建筑物、设备等搬迁所产生的费用,对失地农民的临时住宿费用等方面,都应该纳入到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之内。其次,要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在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中,应该要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结合城镇的基本低价对现有的土地、种植物等方面的价值进行估算,制定不同等级的土地补偿制度,对农村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进行完善,实行统一的征收标准。第三,对于补偿费用要进行合理的分配。农民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应的补偿,要进行合理的补偿分配,规定相应的分配机制,对各种集体土地的补偿进行公平的分配,防止出现各种不公平的现象,对部分农民的权益带来损害。最后要不断完善补偿的方式,采取多种安置方式,为失地的农民提供各种形式的保护。比如入股分红、发行土地债券、分期以及终身货币补偿方式等,都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有效的土地征收补偿。

2.3 提高土地征收人员的素质

在土地的征收过程中,有一部分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当,也会对农民的权益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在不断完善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时,也要加强对征收人员的能力素养水平的提升,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严格地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执法,才能依法对农民群众的利益进行保护。

3 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土地资源的利用越来越多,在此过程中加强对土地的征收是保证各种建设的基础,但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对此,在实际的土地征收过程中,要从多个方面加强对各种侵害农民权益的情况进行控制,保护农民的权益。

参考文献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标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 征收 补偿 制度完善

DOI:10.3969/j.issn.1672-8289.2010.10.068

一.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概况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社会经济活动极其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我国有近8 亿农民在土地上生息、劳作,土地是他们的 “命根子”。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需要,土地征收的范围逐渐扩大到农村,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和解决农民失地后的长期生存问题,国家建立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救济程序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导致实践中引发大量土地征收补偿争议,影响社会稳定。从农民自身来讲,并不希望把土地拿出去,但从经济发展来讲,又需要征地,征地本身又是一个强制行为,农民不得不服从,这是一对矛盾。因此,解决好我国农村土地的征收补偿问题显得非常重要和迫切。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总体来说是不断地进步和合理,比如补偿标准逐提高;审批权力不断上收,基层政府的审批权限越来越小;土地征收补偿程序趋于规范和细化;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办法也越来越灵活多样;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也不断得到修改,以适应新的时代背景和经济发展形势。特别是在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了土地征收和征用的补偿条款,为土地征收补制度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依据。

土地问题不仅仅是农民的命脉,也是整个国家的命脉,解决好土地问题,不仅能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保持农村和社会稳定,而且使国家征地工作走向市场化、法制化的轨道。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土地征收与征用

1.土地征收的含义及特征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补偿为前提,强制取得其他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发生变动。从来没有哪个制度否认过宪法的征收权,重要的是对征收的法律限制。其法律特征在于:(1)土地征收是强制剥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形。(2)征收主体一方是政府,且政府以行政命令方式从农民集体手中取得土地所有权,集体必须服从,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3)土地征收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发展公共利益,绝对禁止任何商业目的的征收,且必须对被征收人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2.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物权法》第44条中规定了有关征用的概念,即:“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由此可以看出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以共利益为目的,运用国家强制力,经过法定的程序,并依法给予补偿。土地征收、土地征用虽然都是国家为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方法,但它们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二者的行为效果不同。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征用由于使用后应当返还给被征用人,因此是土地使用权的改变,而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发生改变。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第二,二者所征收的对象也有所差别。我国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土地征收的对象为农村集体土地。土地征用的对象既可以是农村集体土地也可以是城市国有土地。

第三,二者行为的依据不同。土地征收的依据和程序必须由法律规定,这是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所要求的,即“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土地征用的依据除了法律之外,还可以是法规。这是因土地征用一般具有暂时性、紧急性,而且强制取得的只是使用权,所以其严格度要低于土地征收。

第四,从二者的适用条件看,土地征用一般适用于紧急状态下对土地的临时征用。而土地征收则不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使不存在紧急状态,也可实施土地征收。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现状及问题

(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然而,征收补偿制度也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

1.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补偿范围和标准是:“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存在的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现行的征地补偿范围只是对征地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而对因征地形成的残地损失及土地使用价值的下降等间接损失并未提及,事实上,这些损失是必然会发生的,如果不在补偿范围之内必将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及问题

1.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

早期征收土地补偿机制主要采取的是“货币补偿加安置”的补偿形式,即以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作为经济补偿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民经济损失后,由征收土地使用者根据征地项目的需要为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安置。但是,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征地数量增加以及征地用途和就业市场的变化,“谁征地、谁安置”的原则已经难以执行,各地开始探索新的安置模式。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地普遍采取征地时一次性地支付补偿金,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的安置模式。从此以后,征收土地补偿机制就演化为“一次性给付货币补偿”的单纯经济补偿形式。

2.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存在的问题

补偿方式单一。目前的补偿以一次性货币补偿为主,一次性补偿只能解决农民暂时的生存问题,而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长期生活的保障,生存将会受到极大的威胁。采取此种简单的补偿方式只能暂时解决农民生活上的问题,由于缺乏就业安置引导,无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失地失业的农民提供长久的保障。

(三)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及问题

1。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程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2.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从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来看,有些程序制度仍存在缺陷,影响了土地征收的顺利实施。(1)征收补偿程序可操作性不强。我国有关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定对于一些重要事项未予以明确。例如,征收行为何时发生效力,是批准征收决定作出后、还是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后;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规定:“征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个月内全部支付,”但在实践中,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显得很随意,基本都是滞后,对于未按期支付补偿安置费用的,征收决定是否依然有效等。(2)补偿程序不公正,缺乏听证。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农民。而由于补偿安置标准早在批准征收补偿方案时已确定,虽然规定要听取意见,但被征地人只能就获得补偿的面积等提出异议,对补偿安置标准无权提出任何意见,补偿过程缺乏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程序保障。(3)补偿纠纷发生后,救济程序缺失。对于补偿决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将裁决权交由政府行使,缺乏中立性,更重要的是对补偿决定或者补偿裁决决定不服能否申请复议或提讼等问题也未作规定。

三.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1 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可行性

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形成以来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了,尤其是现行的补偿制度是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的补偿制度越来越不适应时展的要求,对此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已经到了非常迫切的时期,现在从制度方面、思想观念和执法环境等各个方面来看都是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时候了。

2 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土地征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不仅牺牲了农民的当前利益,而且还损害着农民的长远生计。大多农民文化程度不高、缺乏劳动技能,打工没人要,创业没本钱,最后导致生活无保障。而农业的发展会影响到工业的发展,农村的现代化又会影响到城市的现代化。故此,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如何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1.丰富补偿制度补偿方式

关于补偿方式,我国社会各界要求改革的呼声很高。有学者针对我国一次性货币补偿的缺点,提出留地安置、工作安置等多种形式的复合安置。也有学者借鉴东南沿海征地补偿中采用政府、集体与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的办法,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成功经验,提出我国应当重视社会保障的安置方式。

(1)采取留地安置方式。即征地过程中,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办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农民可以通过在此土地上发展二、三产业来壮大集体经济,解决部分农民的就业问题。同时政府应在在政策、资金、工商、税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优惠和支持。

(2)采用工作安置方式。即由政府或用地单位对于被征地农民有计划地安排其就业。这种主要适用于企业因生产需要建设用地的情况,如建设大型工业项目需要征收农地,而项目建设过程和建成后会需要大量工人,这种情况下,可以在对失地农民进行必要培训和考核,录用其为企业的员工,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

(3)采用社会保障安置方式。即在农地被征收后,政府不再向农民支付全额补偿费用,而是将部分补偿费用用来为农民缴纳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与农民签订合同,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建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到一定的年龄后,定月发放养老金。目前,社会保障安置日渐受到重视。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42条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相比《土地管理法》来说,是一个可喜的进步。今后应将确保社保资金足额到位和规范社保资金的管理作为社会保障安置方式工作的重中之重。

2.在政府部门建立专门的土地补偿裁决机构

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案件的专业性极强,需要由土地法律方面的专家来做这项工作,然而由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处室业务工作的庞杂性和专业人员的缺乏,再加上随着征地争议裁决制度的不断完善,各类裁决事件件将逐渐增加,原有的各部门无法完成日益增加的裁决任务。因此,必须设立专门的征地争议裁决部门,配备充足的高素质专业人员,才能与目前征地争议裁决制度的不断完善相适应。

3.建立完整的补偿程序及司法救济程序

“程序是法律的心脏”,无程序即无法治。在一国法律体系内,程序法的滞后将直接导致有关的实体法形同虚设。补偿程序的公正是补偿合理的重要保证,因此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才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1)完善土地征收法律法规,使土地征收程序明晰化。如在解决征地补偿争议问题上变为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为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上一级政府裁决。这样征收土地的批准方和裁决方分离,可以保证争议得到公正的裁决。(2)建立批前协商、听证制度。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使其获得表达意见的机会增强征收程序的民主性公开性。例如:集体农民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政府部门应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3)完善复议和诉讼制度。农民如果对征收补偿和安置方案不服,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起复议或向法院提讼。(4)改革补偿金发放程序。建议在征地过程中将土地补偿费设立专户,存入银行,做到专款专用,补偿金应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发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截留、克扣。同时,法院应将司法程序引入土地征收补偿争端解决机制中,逐步扩大对征地农民的司法救济,减少政府对征地纠纷裁决的参与,这样既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监督行政主体征收权力的行使。

结论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前提和保障,征收农村土地对农民而言无疑是影响巨大的。承认农民的土地发展权并建立土地发展权制度、建立征地补偿款分配监督体系等也是解决问题比较有效的途径。总之,必须善现在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使补偿合理、公平、有效,让农民不因被征地而贫困,让农村不因被征地而放缓发展的速度,最大限度挥有限土地资源的效用。农民是“三农”问题的关键,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三农”问题就解决不好,而“三农”问题又关系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如何完善、健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意义重大,我们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让失地农民生活有保障,能够充分享受到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参考文献

[1] 沈开举 《征收征用与补偿》法律出版社2006

[2] 曾超、赵勇奇 《对我国土地征收问题的思考》中国房地产 2006

[3] 李集合.宪法修正案与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宁夏社会科学,2007,(1).

[4] 窦衍瑞,王珍行.论我国农村土地征用程序的法治化.法学论坛,2007,(2)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标准范文第3篇

第一,坚持土地承包经营制不动摇,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业家庭经营的制度基础。家庭经营是世界各国农业经营的最基本形式。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赋予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奠定了农业家庭经营的制度基础;同时,我国农民家庭经营的承包地,是农民重要的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因此土地承包经营制也是我国农村社会稳定的制度基础。这一基本制度已经在《宪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上得到严格规范,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今后,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稳定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护已经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对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要从合同管理向登记管理转变,逐步建立包括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专业化属地化规范化的城乡土地统一登记管理体系,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续期制度或者实行无限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按照物权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更为彻底的保护。

第二,依法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积极稳妥地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新农村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规范农地流转,保障农民在农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和自主决策权,结合农村劳动力流转和农村人口转移进程,在农民自愿选择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农地的市场流转和适度集中,积极稳妥地发展农业土地规模经营;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农户和龙头企业自愿签订产品合约和要素合约,发展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农户+基地、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等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方式。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发展龙头企业受让农户承包地、雇佣农民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在完善农村土地登记制度,培育、发展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市场的基础上,开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市场,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增加农业附加值和技术含量,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增强农民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

第三,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好基本农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我国人多地少,需要养活的人口数量大,并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里人口数量还会继续缓慢增长,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土地政策极其重要的全局性战略性目标。新农村建设中,必须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探索建立和完善世界上最严格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耕地保护制度。对于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通过缴纳相关税费,专项用于耕地整理开发以补充耕地。对于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粮、棉、油生产基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和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基地等在内的耕地,在农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等方面要继续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改革征地制度,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农地转用制度和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公正补偿机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从传统计划经济延续下的农村集体土地国家统一征收制度存在的缺陷日益显现。推进新农村建设,就必须改革这种不合理的征地制度。当然,由于征地制度改革涉及耕地保护、城镇建设、工业发展、公益事业、农民权益、政府利益等诸多方面,因此只能渐进推进。近期,应重点修改完善征地补偿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和征地补偿费的确定办法,切实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从中长期看,理顺农地转用中的经济关系,实现土地征收中的公正补偿,需要进一步深化土地市场化改革,缩小征地范围,将土地征收严格限定在公共目的,并在发展农用地内部流转市场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同时,适度开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经营性农地转用市场,形成的土地市场价格体系为公共目的的土地征收补偿提供客观的市场参照,从而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区分公共目的和私人目的、公益性用地和私人性用地的新型农地转用制度和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公正补偿机制。

第五,改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建立以城带乡的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我国以国家和集体二元土地所有制为基础,与城乡企业、居民的身份相挂钩,依赖城乡分割管理的路径形成了城乡建设用地使用制度上的双轨制和城乡分割的建设用地市场,包括乡镇企业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等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化流转长期受到限制,直接阻滞了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双向流动和城乡经济社会的一体化发展。在新农村建设中,只有加快改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开通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才能吸引城镇企业和居民投资农村、实现以城带乡式发展。今后,从统筹城乡土地政策、建立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的要求出发,在制定和颁布《物权法》,明确界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的基础上,应进一步细分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对于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在法律上可比照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创设集体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允许其与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具有同等效力地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对于农村公益性用地和农民无偿取得的宅基地,可比照国有划拨土地设立集体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交易许可管制下对其进行市场准入管理。

第六,调整土地收益的取得、分配和使用格局,建立和完善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土地收益分配体系。在我国现行土地价、税、费体系下,政府土地收益在农地转用和土地供应环节取得的多、在土地保有环节取得的少,以土地出让价款和费的形式取得的多、以税收形式取得的少;在分配上,绝大部分土地收益集中在市、县级财政,中央、省和乡村两头得到的少;在使用上,投向城市地区的多、投向农村地区的少,投向经济建设的多、投向社会事业的少。这种格局加剧了城乡发展差距和征地引起的矛盾冲突,同时也驱使地方政府盲目扩张建设用地。新农村建设,要对这种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比如,提高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加大力度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制定和完善全国性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以及使用、转移和监督管理办法,保障对占用耕地的有效补偿;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完善有关15%的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管理规定,支持农业土地整理开发;逐步正税减费,全面完善不动产税制,支持乡村基层公共财政;建立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土地收购储备和风险备用金等的具体标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开展农用地整理,改善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用地整理是精细化、集约化、节约化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国土整治、建设新农村的重要方式。实践证明,农用地整理通过对沟、渠、坎、田块等进行工程治理,对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各类废弃地、闲散地进行复垦,一般能够增加15%左右的有效土地利用面积;通过规整农田灌溉渠系,发展节水灌溉农业,改良土壤,能够提高土、水、肥的综合利用效率;通过平田整地、归并零散地块、修筑梯田,能够促进土地集中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为提高农业机械化装备水平和农业集约化程度创造条件;通过完善农业基础设施,为农业技术的大面积推广应用创造条件;通过合理安排田、水、路、林、村,能够有效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农用地整理,无疑将是未来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在新农村建设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区指导、依法规范、公众参与的原则,以政府公共投资为主,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重点有步骤地稳步推进农用地整理,不断改善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八,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因地制宜地推进村庄治理。目前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建设用地总体上保持在180平方米左右,东、中部地区一般在120-250平方米,西部地区在150-400平方米,山区和牧区更高。随着农村人口不断外流和迁移,一些农村的住房和宅基地随之废弃或闲置,出现了“空心村”等现象,而与此同时,大多数生活在农村的居民要求改善生活居住环境的愿望越来越强。总之,我国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资源开发利用潜力巨大,农民群众对建设用地整理的认同感和参与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在村镇规划的统一指导下,尊重并引导农民积极参与,结合撤乡并镇、迁村并点、撤村建居、旧村整治、“空心村”改造、民居翻建改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公益事业建设等的实施,因地制宜地开展土地置换、土地权属重划、土地规整以及废弃闲置地的开发利用等多种形式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以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为纽带,优化建设布局,促进人口适度集中,提高基础设施完备度,发展公共公益事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标准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统筹城乡;高速公路征地;问题及建议

2009年2月5日中国政府网、新华网全文刊发了国发[2009]3号文《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重庆市是中西部地区唯一的直辖市,是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意见》第六条“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乡发展能力”别强调,应加快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尽快建成长江上游地区综合交通枢纽……。除强调需加快铁路建设外,也特别强调应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加快重庆辖区国家高速公路网络建设,稳步开展地方高速公路建设,加快建成“一环两射一联’市内高速公路骨架,国家和省级干线公路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实现“四小时重庆’和“八小时邻省’的公路通达目标’。因此,高速公路建设在实现长江上游地区综合交通枢纽的作用尤为重要,要加快高速公路建设,首先应解决高速公路用地问题。

一、重庆高速公路建设基本情况及用地情况

直辖之初,重庆市提出“5年变样,8年变畅’的奋斗目标。2001年,重庆市提出建设“8小时重庆’和在2020年建成“二环八射”骨架高速公路网。2002年,重庆市又进一步提出打造长江上游交通枢纽,将“二环八射’规划提前10年完成,即在2010年建成2000公里高速公路骨架网络。2000公里高速公路建设后,在近几年里,重庆还有3000公里建设规划。

要探究高速公路“用地困难’的成因,需先了解一下用地情况。高速公路属带状走向,涉及的区县较多、用地量大,建设过程中随时出现滑坡、变更等现象出现不可预见性的用地。据初步统计,已建成通车的成渝、渝长等高速公路用地5万亩,经对2006年重庆在建项目的外环高速、渝湘高速、万宜高速等统计,用地量为13万亩,平均每公路用地115亩,而国家给重庆的用地指标2006年为6,6150万亩,2007年建设用地指标为10,5万亩(其中农用地指标为67500亩),因此,重庆其他项目两年不新征用地的情况下,需拿出两年的国家下达指标才能满足在建高速公路用地需要,可见,高速公路具有“先天性’的用地难,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更具有以下困难因素:

二、高速公路用地困难及原因

高速公路建设需使用国有和集体两种类型的土地,其中,集体土地又分为征收和临时用地两种方式, 《国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公共利益使用土地的可以回收土地使用权并适当补偿。因此,高速公路在使用国有土地上明确界定了取得方式,虽然对补偿方式未进一步明确操作性不强,但由于量小矛盾不大,高速公路用地矛盾主要集中体现中征收使用集体土地方面:

(一)公路占建设用地指标指标相对较大产生供需矛盾,造成供地困难,重庆作为最年轻的直辖市,具有大城市带动大农村的特点,一方面需完善和加强城市中心区域的基础设施和城市改造建设,另一方面城市建设需辅以农村发展,因此,中央政府予以重庆市的用地指标总体有限,随着统筹城乡新一轮的规划及发展,重庆除应加快原先的规划实施外,在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一些新的尝试和举措会占用更多的用地指标。高速公路建设用地量极大,无凝会占用重庆大量的用地指标,十一五国家给重庆的用地指标约30000公顷,高速公路需使用9000余公顷,占30%,如高速公路过份使用土地指标,则城市建设及重庆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将会受到调控,会对重庆城乡统筹发展造成极大的制约。

为减少用地指标,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08)231号文规定,将高速公路建设涉及到的建设管理用房、拌和场、取弃土场、施工道路等按临时用地办理,还规定临时用地支付复耕费、构附着青苗费、地上管网及房屋拆迁费,由于该文件规定的工程临时用地归还后群众复耕困难,补偿标准与征地比较出入较大,实际使用阻力巨大,

(二)高速公路用地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导致用地难,重庆统筹城乡的任务之一就是增加交通枢纽功能,高速公路网的完善是密不可分的。但遗憾的是,重庆绝大多数区县在土地利用规划中,未对高速公路用地进行规划,笔者参建的渝湘高速公路所经过的武隆、彭水、黔江和酉阳,在办理土地报建手续时的前提就是对原有土地利用规划全部进行调整,除费时费力调整了当地原有土地利用布局之外,更重要的是因为高速公路用地必须能动用原规划用于其他建设的用地指标,打乱了原有的建设用地方案,既影响当地建设与发展,又会对高速公路用地带来困难。

(三)征地政策对高速公路用地无明确定位,导致征地困难,土地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但是,下列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因此,如果高速公路属公益事业或公共利益建设范畴,则仅是在使用国有土地时有对原使用者的收回权,对征用集体土地无明显的举措,高速公路及交通建设征地在政策支持方面很局限,

另外,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新增用地的不确定性,导致征地手续办理难;征地后易造成农民失地失业,征地实施困难等因素,也是导致征地难以实施的主要原因。

三、对策及建议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应以统筹城乡为契机,力求中央政府将高速公路项目的用地指标纳入国家统一考虑,或将高速公路用地指标单独核定,

《意见》中指出“在近期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试行近两年增加土地利用年度指标、后几年相应减少年度指标的管理方式。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为用地指标不足问题已有明确答案,但笔者认为仍有不足。

按照现有的征地政策规定,高速公路项目不管是国家立项或当地政府立项,项目用地只能占国家核定给当地人民政府的有限的地指标。如其他项目占用造成用地指标不足时,高速公路征地就会被卡壳,因此,如果国家对高速公路项目规划或立项时,将公路用地量核算后纳入规划或立项时一并考虑,达到土地指标与项目指标同时成立:或者是公路规划或立项后,争取中央政府将公路用地指标核发给重庆市,并要求重庆作为修建高速公路专用,这样,高速公路修建所需土地不会占用本市其他建设所需用地指标,既保证了高速公路用地需求,又保证了其他工程建设用地需要。

(二)把高速公路纳入全市土地规划范畴并加强高速公路土地储备制度。

要保证高速公路建设顺利实施,留足发展用地尤为关键,高速公

路用地有规划、有储备,可使公路建设不再因土地“卡壳’,由于重庆现有土地规划,仅仅是按土地用途规划了建设用地、农用地等项目用地,对高速公路等基础设计建设用地无具体规划,不但是规划不能满足公路建设需要,而且更不能达到土地预期储备的效果,结合重庆实际情况,建议成立省级高速公路土地储备制度,根据高速公路的建设计划,由市政府授权的土地储备机构提前一两年预先征用储备,避免项目用地时受土地供应指标限制出现的无法征地的现象,避免突击征地引发抢种、抢建和人为抬高地价等问题,可最大限度的减少土地成本和保证建设用地。同时,通过规划能达到土地储备的作用,而土地储备又具有融集资金的功能,土地受益权质押贷款筹集资金形成了政府最佳融资模式,既能获取资金保证建设,又可避免违反国家调控政策。

(三)从政策层面将高速公路纳入公共设施定位,以便实施征地。

《土地管理法》规定,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就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实践中演变为几乎任何单位建设都可以征地土地,由于重庆的高速公路都属收费路,反而容易理解为不属公共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成份不足,征地时各级部门的认识程度不同,造成征地实施困难,同时,高速公路征地涉及区县较多、如市政府没有专门组织机构统一实施征地,则在征地行为的理解、执行、贯彻等方面会出现不同意见,行为可能不一致,导致征地实施难,因此,高速公路等公共利益项目应在“公共利益”中明确定位(达到防止可能出现的随意解释导致土地征用的滥用),明确操作步骤和程序,应是高速公路征地必要的政策保障。

(四)对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因滑坡治理等工程变更出现的新增用地充许先用后征,

高速公路呈线型走向,以带状向前延伸,所经过区域地质状况彼此不同,不确定因素较多。因此,修建过程中频繁出现滑坡、填筑材料更换、占用地方道路恢复等工程变更必须使用的新增用地,此类用地具有零星、频繁、周期长、不确定、不能预期、同处反复等特点,重庆属山陵重丘区域,根据渝湘高速公路酉黔、黔彭、彭武200公里高速公路有地情统计,此类地占工程用地数量达135余宗约600亩,占全部用地的3.3%,时间函盖全部建设期,按现有先征后用的政策,按10宗地一报最快为6个月的办理周期计算会对工程工期耽误多长7,那样,工程建设会陷入一面是违法,一面是停工和损失的两难境界,笔者认为对正常的补充地政策应给“尚方宝剑’,可在《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中进行量化控制。

(五)以统筹城乡为契机,以土地为载体多渠道筹集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资金。

《意见》指出,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前面提到土地储备达“土地银行’的功能外,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筹集征迁资金:

1、土地入股,就是将需征用的土地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方式组织起来,承包产以承包的土地加入成为股东,入股的土地实行保底分红和效益分红的两种分配办法。土地入股不但解决普遍存在的廉价征地的不公平、补偿费过低等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了短期内征地资金短缺现象,但重庆高速公路盈利周期长、成本回收较慢,如土地入股长期不能分红,则易出现社会问题。

2、土地债券,就是将需征用的土地按现行征地政策测算出补偿费用后,根据承包产被占用土地的数量按比例分配债券,债券利率可高于银行利率,债券可流转。很明显债券分配不但可解决征迁资金困难,而且可根据高速公路经营情况控制债券持有时间和利率,农产也可随时将债券通过流通变现,因此对高速公路征迁资金筹集、减少征地摩擦、筹资形式稳定等优点,值得推广。

3、政策支持,在确保被征地对象的所有征迁补偿安置费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国家政策性收费项目和纳税项目由市政府制订专项政策予以免缴、少缴或缓缴,市政府在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等方面实行优惠的专项规定仍需持续,

统筹城乡实践中,高速公路通过以上方面的实践,一方面可最大限度的解决征迁资金紧张的窘迫状况,另一方面可更大限度的支持高速公路征地群众在统筹城乡过程中的发展和保障问题。

(六)做好高速公路征地群众的就业安置工作,让失地农民安居乐业。

前面提到高速公路征地通过“土地入股”、“土地债券”等形式为被征地农民的提供了生活保障,但这两种方式与公路经营状况有着密切关系,如需分配较好的红利则等待期限较长,不能保证有较规律、较稳定的生活轨迹。因此,需对失地农民制订:

1、切实可行的社会保障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重庆市人政府渝府发(2008)45号等文件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规定“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转变的同时生活有了保障,对顺利实施征地有了较大的帮助。

2、引导被失地农民通过各种方式就业,减少征地后的失地落感。

可采取政府扶持、部门协作、高速公路建设方支持,积极引导和扶持失地农民培训工作,尽量提供公路清洁卫生、加油站服务员、服务保洁员、收费服务员等工作。

3、结合当地路网规划,将工程进场便道纳入统筹城乡建设促进农村发展。

为满足高速公路建设运输需要,每条高速公路均修建得有专门的进场道路,可以把以前单一的满足工点建设的道路结合农村发展的需要,将士道建设纳入乡村道路规划,将道路建设等级适当提高,将道路网点适当增多。

(七)在强化临时用地使用范围的同时适当调整临时用地使用标准或将部分临时用地纳入土地储备。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标准范文第5篇

一、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着力构建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

(一)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制,搭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市农业局负责)。积极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江阳区要着力盘活农场存量建设用地,引导和规范农场闲置宅基地合理流转,更多利用市场机制探索进城农村人口土地承包权、宅基地退出和补偿机制,确保农民通过自愿转让获得财产性收入。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二)探索创新耕地保护机制。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基金试点,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给予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合理经济补贴,并与补贴农户缴纳养老保险制度挂钩。

(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为基本落户条件,进一步放宽农民工进城落户、引进人才户口迁移、亲属到城镇投靠落户、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户口迁移等的限制条件,制定出台我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四)加快创新农业农村投融资体制。健全完善财政资金投入“三农”的稳定增长机制,建立多元化的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投融资机制。积极争取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我市试点,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股份制方向,坚持稳定县域的原则,分类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积极争取在我市探索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试点。稳步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探索开展特色农业和农房等保险补贴。全面推行以奖代补和风险补助方式,加快建设覆盖全市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五)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管理、林权流转、林权抵押贷款、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性森林保险等配套政策制度。

(六)加快培育现代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服务体系。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强化利益联结机制,推进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品牌化、经营市场化建设(市农业局负责)。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社试点,扩大“农超对接”试点范围,推进示范社建设。创新完善各级农场资产组织形式,探索建立农场一体化管理体制和现代化经营机制。以强化公益性职能、科学设置机构、理顺管理体制、保障经费投入等为重点,积极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二、坚持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一)继续抓好已改制企业规范和完善工作。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股权多元化,切实转换经营机制。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的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通过资产重组、企业整合等方式,发展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公司、大集团,推进企业做大做强,发展特色产业集群。重点培育、积极引导优势企业和科技型、成长型企业改制上市。已改制企业要从转制手续的完备、产权归属的清晰、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职工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等5个方面进行规范完善。解决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遗留的社会保障等遗留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二)规范推进公司制改革。增强企业直接融资能力,鼓励企业通过股份制、投资主体多元化等形式吸引民间资金和外商投资;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不断拓展上市融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和发行债券。充分发挥华西证券的券商功能,创造条件支持企业积极上市融资。重点培育酒类“小巨人”企业、川油钻采、兴泸投资、市商业银行等企业积极创造上市条件。建立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形成“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上市企业梯队。对拟上市企业,优先立项、报批,并给予用地、资金等扶持;对企业上市,实行专项奖励。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利用“三板”市场开展融资。

(三)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建立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初步框架;建立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四)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体制。进一步消除制约民间投资的制度,扩大民间资本进入行业领域,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获得生产要素和资源。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试点推行中小民营企业集合票据,规范建立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研究制订我市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实施意见。

(五)继续深化水务一体化改革,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按照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进一步做好交通收费稽征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按照省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推动我市新一轮市农电体制改革工作。

三、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健全完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大力推动形成科技创新驱动机制

(一)创新资源开发利用模式和补偿机制。探索完善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新机制,加快制定完善各类产业园区投入产出控制指标,探索推进低效利用土地退出机制,深化征地补偿制度改革,优化矿产资源配置。全力支持叙永县开展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力争全面完成试点工作任务。深入推进水电资源开发补偿机制试点。落实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机制。研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二)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规范推进用电大户直购电试点,完善居民用电阶梯递增电价制度,研究完善水电价格形成机制。适当调整水力发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水价偏低的部分水利工程非农业用水价格,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政策,探索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工补农”方式,逐步简化城市供水水价分类,继续推进生产业与工业同价改革,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简化天然气门站价格分类,制定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政策,逐步规范天然气销售价格定价体系。在城市范围内试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社会化服务性收费,完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制度,研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改革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并加大开征力度,探索建立农村场镇环卫服务收费代收机制和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三)健全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制度。进一步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在重点行业全面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度。继续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试点,提高属集体林的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四)加快建立产业型科技创新体制。整合科技资源,实施我市技术创新工程,加快建设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创新型企业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畅通创新价值链,搭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构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措施。

四、注重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和地方金融体系,创新投融资体制

(一)继续深化各项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体系,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健全政府预算体系,全面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稳妥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建立部门预算责任制度,全面推进支出绩效评价。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启动公务卡改革试点工作,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稳步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管理,完善政府性债务监管体系,推进农村公益性债务化解。

(二)积极推进地方金融改革。整合地方金融资源,加快市商业银行发展,着力打造具有区域优势的城市商业银行,推进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发展。积极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来泸设置分支机构,加快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典当等行业的发展,积极引进或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

(三)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研究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出台实施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

五、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力度,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一)稳步推进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积极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稳妥有序推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按照省上的安排,贯彻落实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

(二)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实现我市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快推进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完善泸县新农保试点工作,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包括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和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办理相应结转手续。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和优抚保障机制。

(三)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提供6000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房源,发放租赁补贴10500户,启动3000户城市(含县城)棚户区居民住房改造,探索出售部分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逐步实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

六、注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化社会事业体制改革,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一)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落实我市实施意见及近期工作方案,推动五项医改重点工作。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力争全年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数达75.1万人,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提高补助标准,扩大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试点范围,积极做好异地就医异地结算服务工作,积极探索新型城乡医疗救助模式。拓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面,在6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健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探索政府购买服务补偿机制。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面。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改革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

(二)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国有文艺院团深化改革,加快市、县国有文艺院团结构调整,推动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配合全省完成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整合,推动市本级电台电视台合并。

(三)加快教育体制改革。研究制定我市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意见。健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制度,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教育公平。推动公办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稳步推进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深化高校后勤改革,全面完成校办企业改制任务。

(四)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规范、发展、搞活”的改革思路,积极稳妥地开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研究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规范事业单位进人行为,基本完成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七、注重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效能建设

(一)全面推进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研究制定市政府各部门“三定”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机构改革。

(二)创新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大力推进以“两集中、两到位”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权改革,推进行政审批职能较多的部门内部单设行政审批机构。统一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全面实施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市场准入项目并联审批,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机制,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推进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大力建设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继续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