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国有企业虚拟股权激励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股票期权;委托;股权激励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9-0025-02
一、股权激励作用与方式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股权激励手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健全,只有在合适的条件下,股权激励才能发挥其引导经理人长期行为的积极作用。
(一)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可以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同一目标,从根本上改善公司治理。股权激励的实施目的主要是为了建立长期激励机制,激励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公司的高管职员、核心技术研发职员和有特殊贡献的职员。通过授予他们股票期权,将其个人利益和公司的利益联系在一起,被授予者只有尽力提升公司经营绩效才能增加个人财富。其结果不仅保持了公司外部股东和公司内部经营者利益上的一致,而且自然降低了本钱,从根本上改善公司治理。
2.实现低本钱的工效挂钩,降低道德风险。股权激励给经营者提供了通过正常渠道取得高收入的途径,增强了持有者的安全感,减轻经营者的防御心理,只要努力工作,业绩达标,就可以获得相应的高收进,这样就降低了高管职员的道德风险和为了防范道德风险而必须支出的本钱。
3.优化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治理层。股权激励扩大了治理者对公司的投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这种开放式的股权结构又有利于企业吸引优秀的治理精英同时,对行权期限的附加限制,增加了治理者的离职本钱,从而有利于稳定治理层。
(二)股权激励方式
1.业绩股票。是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
2.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
3.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4.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
5.限制性股票。是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抛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如扭亏为盈)后,激励对象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二、当前国营企业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1.产权所有者虚位,股权激励委托人缺失。由于作为所有者与初始委托人的国家不直接签约和控制决策,初始委托人对最终人的企业家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手段,因而实际上形成了产权所有者的虚位,股权激励委托人缺失的局面。国家作为出资者和所有者,实行委托经营时,需要面对众多的人,委托层次多、链条长。这种长链条的结果便是股权激励委托人的实际缺失以及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导致公司激励的主、客体为同一对象,自己设定目标,自己考核自己,从而难以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公正的激励,结果造成股权激励效果极其不佳。
2.企业高管实行“行政任命制”。在国企中,企业高管由政府任命,代表政府控制和管理企业,他们的行为体现着各级政府的意志和利益。企业高管的升迁、奖惩和调动也是遵循公务员体制进行的,在这种高管形成机制下,企业高管可以“高枕无忧”,即使业绩不够出色,也无须面临被解职的风险。这种职务形成机制和强调高付出、高回报的股权激励机制背道而驰,而且企业高管经营自受到限制,其所得薪酬与企业绩效相关性小,因而缺乏努力工作的动力。
3.股票市场弱有效性以及国资委对行权价格实施限定。中国股票市场有效性弱,市场信息分布不均且时效性差,股价不能反映企业真实价值,公司股价与公司长期价值很大程度上不一致。即使企业经营者努力工作,企业绩效有明显的增长,股价也并不随之波动,然而国资委在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规定经营者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这就使得企业经营者面临极大的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因为如果经营者在企业股票价格较高的情况下“接盘”,获取股权激励,那么不管在经营中做出何等努力,只要股票市场价格下跌,经营者手中持有的股票就会成为不良资产,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作用也就荡然无存。所以,部分企业经营者可能不但不能从股票期权中获取收益,相反必须为企业股票价格下跌直接承担经济上的损失。
4.激励不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实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期权激励所得收益不得超过薪酬的30%。这就意味着那些侥幸能够实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即使经营者所持有的股票上涨,也不会从中获取太多收益,因为该部分收入不得超过薪酬的30%。
三、完善国营企业股权激励对策
1.在制度和办法比较健全,监管比较到位的情况下推进股权激励机制,以保证其公正性。股票期权是把双刃剑,股票期权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完善的监督机制。作为一种先进的股权激励制度,股票期权对企业的监督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激励的力度越大,约束的力度就应越强。对国有企业来说,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建立规范董事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是股权激励有效实施的前提。
2.激励和约束应该配套,以保证激励的正效应。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重要方面,但不能片面强调激励,在推出股权激励同时,也要有相应的惩治措施。应该在企业内部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高管的监督和制约,加大对造假的惩罚力度,从外部实现对经理层的硬约束。
3.完善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经营者长期激励制度特别是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环境的完善程度。一方面必须完善资本市场。通过加强监管、强化信息披露,使股票价格尽可能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经理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其次是加大国有企业用人机制的市场化进程,培育和完善经理人市场。一个有效的经理人市场能够准确反映职业经理人的价格和质量的真实信息,能够为企业所有者提供一个有效的选拔、鉴别职业经理人能力与品质的机制,还能降低经理人的道德风险,保证经理人员得到公平合理的报酬。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大股东派出的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在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中占多数,并且派出的董事大多数在公司任重要职务,大股东通过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基本控制了上市公司。由于一股独大,而又缺乏应有的监督与制衡机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屡次发生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为了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建议在董事会中推举一定数量的工会代表出任董事,限制大股东派出的董事在公司担任职务等;同时,在监事会中大股东不派监事,增加员工监事的比重,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4.严格规定股票期权授予的范围和授予对象,并对规定行权的时间并实施有效监督,同时对实施股票期权的费用一定要计入公司成本。这样使股票期权的实施更加规范透明,有利于维护股东的基本权利和股票期权激励与约束作用的有效发挥。其核心在于建立完善的考核体系,这是将经营者薪酬与所有者利益和企业发展密切联系起来的关键环节。
5.完善股权激励方案。根据企业盈利水平、资产增值、股东价值增长或是总资产增长,制定股权激励方案需要注意平衡各方的利益及关注点。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可以实行以下几种股权激励模式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1)业绩股权。即首先在某个周期开始确定期间业绩目标(可以为一年或一个任期,若为一个任期,可以考虑同时设立阶段性目标),如果激励对象未达到预定的目标或阶段性目标,则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按既定价格购买一定股票的权利。对业绩目标的确定,可以采用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利税总额、经济增加值、其他财务指标、综合性指标等。(2)股东价值成长股权。即在某个周期开始时,将股价上升作为股权激励的标准,如果股价在既定周期达到或者阶段性达到某一目标,授予激励对象按既定价格购买一定股票的权利。这种激励模式是基于在全流通的背景下,股东的价值将由二级市场股价来衡量。企业的经营业绩优劣、经营项目好坏等因素,会直接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3)资产增值股权。将总资产(或净资产)作为股权激励的条件,即在某个周期开始时,如果总资产(或净资产)达到或者阶段性达到某一目标,则授予激励对象一定股权。这种模式是基于部分公司面临并购、业务多元化以及正运作一些对公司未来发展影响重大的项目,采用资产增值股权比较有意义。(4)限制性股权。提出这种股权是改变只有激励而约束不力的情况,即通过对激励对象的股权获得、抛售条件进行限制,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后,激励对象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关键词】员工持股;股权激励;虚拟股
【中图分类号】F272
一、引言
股权激励是以本公司的股票为标的,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激励计划。一方面,股票激励计划主要目的是解决委托-问题。Jensen(1986)认为,由于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利益不一致,人在决策时可能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去做出有利于自身私利的决定,或甚至做出与委托人利益相反的选择。同时,理性经济人有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倾向,管理层可能会利用其信息优势做出有利于自身的决策,而忽略公司的长期利益。Roll(1986)提出“自大假说”,认为,高管由于野心、自大或过分骄傲,在评估扩张性并购机会会犯过于乐观的错误,这从另一侧面说明了高管追求企业规模最大化加大了成本。另一方面,由于通常情况下管理者奖金与公司业绩挂钩,经营者可能会为了短期内奖金最大化,进而追求企业短期利润最大化,而忽略公司的长期发展。部分经理人通过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拿到高额奖金后,立刻辞职的例子屡见不鲜。高级经理人员的离职不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股权激励机制通过给予职业经理人和公司其他员工公司的股票,使其在较长的时间内因持有公司股票,而享有股票分红收益和增值收益,进而更加关心企业价值的提升和经营的效率。这就使得员更加关心企业的长期发展,避免了短期行为。同时,员工持有公司股票,会享受分红收益和增值收益。当公司经营效率很好时,员工会享有可观的分红收益,分红收益基本可以与员工工资持平。高分红收益会使员工更加有满足感,更好的留住企业的核心人才。大量的研究表明,股权激励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创新能力,增加企业的活力。
二、华为股权激励的背景分析
纵观我国,大多数成功企业都实施股权激励。华为、联想、万科、阿里巴巴、海尔、海信、TCL、国美、苏宁、新浪、腾讯等。华为作为我国高科技行业的明星公司,最开始实施股权激励是为了筹集发展所需的资金。但随着华为规模的不断发展壮大,其不断创新股权激励制度的目的在何?一方面,这是由于在电信、IT等高科技领域,每个公司最重要的资源竞争优势是掌握核心技术的科研人员,而不同于大型制造I的固定资产,且高科技行业人员的流动性较大。华为有一批优秀的开发团队,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达到对员工的长期激励,留住核心技术人才。另一方面,在当前经济增速有所放缓的背景以及高科技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华为面临着来自竞争对手和市场的各方面压力,为保持其市场份额和其强劲的业绩,华为通过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来推动员工更加努力工作,实现企业主要经营业绩目标。世界500强排名中,华为从2015年的228名上升到2016年的129名,其中股权激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华为股权激励方案
从华为的股权激励历程来看,华为股权激励走的是一条普惠的道路,即从高管集中持股逐渐转变为各级员工持股。华为从1990年开始实行员工持股计划,至今为止,已实施了实股配股、虚拟股配股、饱和股配股、时间单位计划(Time Unite Plan)这几个重要股权激励计划。
(一)实股配股方案
1987年华为公司成立,处于起步阶段的华为,规模很小,注册资本只有2万元。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急需发展资金。因此,华为于1990年首次提出了内部融资、员工持股的概念。股票一般用员工的年度奖金购买,如果员工的年度奖金不够买派发的股票份额,华为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帮助员工购买派发的股票。此次股权激励股票的发行价格定位1元/股,这一阶段华为公司员工的年平均工资大概为1万元,平均每位员工持股约为1.5万股,年末每股股利为0.7元/股。由此可知,平均每位员工的年终分红大概为1.05万,这与员工的年工资相近。内部持股将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联系在了一起,极大地激发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2000年以前,华为的股利分红都保持在70%以上。
(二)虚拟股配股方案
随着华为公司人数的扩张,实股的一些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实股使得管理层的控制权过于分散。一个公司100%的股权要分发给上万人做股权激励,不可能再用实股做激励。因此,2001年华为实施了虚拟受限股的激励方式。虚拟股持有人不能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且不具有公司的所有权。虚拟股不能转赠给他人,或者通过证券市场销售。在员工离开企业时,股票只能由华为控股工会回购。此次股权激励模式规定,持有虚拟股股票的股东可以通过所持有的股票增值获得增值收益和股票分红收益。转换之后,持股员工的收益绝大部分由股票增值收益构成。由于股票增值收益与公司的经营状况息息相关,一旦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就会导致公司的股票价格下跌,则员工的未实现股票增值收益会大打折扣。员工为了避免这一结果的出现,会更加尽职地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这一方法既能在不分散公司股权的情况下,又达到激励公司员工工作热情和实现长期激励的目的。
2003年非典爆发,直接使得华为的出口市场受到了毁灭性的影响。为了能够长期稳住公司的员工队伍,华为此次股权激励规定3年的锁定期。即3年内不允许兑现,如果员工在3年之内离开公司则所配的股票无效。这一改革使得华为的销售业绩实现了实质性的飞跃。由表1可知,华为的销售收入从2002年一直保持增长趋势,其中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长率分别为26.29%、41.63%、54.22%、37.48%。可见华为此次股权激励3年的锁定期极大提高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将员工长期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捆绑在一起。
(三)饱和股配股方案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使得国内外许多企业纷纷做出裁员的决定,华为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为顺利渡过难关,从2008年起开始实施新的股权激励方案,即“饱和股配股”方案。具体做法是以员工的级别和对其工作的考核为依据,核定员工当年虚拟股配股数量。同时根据员工级别,规定员工持有虚拟股的上限。员工最高职级是23级,工作3年的14级以上员工每年大约可获数万股,较为资深的18级员工,最多可以获得40万股左右的配股。华为此次配股规模较大,对象包括在华为工作1年以上的所有职工,配股数额在16亿左右,算得上是对华为内部员工持股结构的一次大规模改变。新员工作为新生力量不断为企业创造价值,通过授予新员工股票将其留在企业里。从长远看,这一措施对老员工有利,新员工为公司创造的价值使老员工的收益不断增长,股票高分红收益能够持续。这对吸引和留住新员工有很大的作用。华为2008年的销售收入为1 252.17亿元,较2007年增长了33.50%。可见华为的饱和股激励制度,使得华为员工万众一心共同帮助企业渡过了难关。
(四)时间单位计划(Time Unit Plan)
2012年初的银行个人创业扶助贷款被叫停后,华为的虚拟受限股制度已经失去了其实际意义。很多员工做出了将手中的股票套现的决定。华为为解决员工购股资金压力,2013年实施了“时间单位计划(Time Unit Plan)”的员工持股计划。TUP计划依据每位员工的岗位、级别、和工作业绩给员工配置相应数量的期权。这个期权规定了一个5年的持有期,即以5年为一个周期,员工在持有期满5年时进行结算。期权由公司直接配给员工,员工不需要花钱去购买。持有期权的员工同时享有分红收益和增值收益,其中分红收益在员工持有期权的5年内均享有。分红收益由公司拟定。在员工持有期满5年时,员工可以同时享有分红收益和股票累计增值收益。累计增值收益在员工持有期权满5年或者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予以现金支付给原持股员工。随着TUP开展,员工不再会有现金购买股票压力,也会比较关心增值收益。这一方案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新员工购股压力,使得新员工不需要再出额外的资金去购买华为派发的新股,而是华为直接将股票配送给员工,这就解决了银行个人创业辅助贷款的叫停对个人购买股票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由于第五年获得的股票回报包括股票在这五年期间的增值收益,所以也使得很多老员工为了获得股票的增值收益,而更加尽心尽力的为公司做出贡献。
(五)2015年A为虚拟股分红情况
华为2015年虚拟受限股分红,每股分红1.95元,升值0.91元,合计2.86元,工作5年基本可达15级,饱和配股(包括TUP)9万股,分红加上升值可获得收益25.74万元(2.86×9万),即使不饱和配股,基本分红也可以达到税前20万。工作10年,17级配股普遍超过20万,税前分红加升值超过50万,而23级虚拟股票超过200万股,税前分红加升值超500万。由华为2015年虚拟受限股分红可知,华为员工的分红收益和升值收益是非常可观的,持股数较多的员工不仅会考虑分红收益,也会考虑增值收益,这样他们就会更多的注重公司的长期发展,努力地为公司做出更多的贡献。
四、和上市股权融资相比华为股权激励的优势
(一)避免管理者的在职过度消费
Jensen&Meckling(1976)认为,当高管只拥有公司所有权很少部分时,很容易产生问题,会导致工作缺乏活力进而产生在职消费行为。大部分研究表明,当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构时,许多上市公司管理者都有通过增发股份追求其在职额外消费行为。这是由于,相比于股权融资债务融资会对债务人规定一些附加条款,从而对债务人形成一定的约束力,使得其不能自由的支配筹集的资金,而股权融资筹集到的资金可以更加自由的支配。在中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对在中国上市的公司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股权融资由于其长期性受到中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青睐。所以中国上市公司存在很多管理层通过增发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以最大化其在职消费而忽略了公司的长期发展的现象,这就使得很多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而华为的员工持股计划,使员工持有公司的股份,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捆绑在了一起。2003年华为股权激励规定3年的锁定期,以及2013年TUP计划的实施,规定了期权5年后一个周期进行结算,结算收益包括分红加升值收益。这两个员工持股计划的共同点就是将员工的个人收益与公司发展状况的好坏联系在了一起。可见,公司管理层为了能够获得TUP计划的分红收益和升值收益不会出于追求在职消费的目的而忽视公司的长期发展。
(二)有利于稳定公司股利分红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约束,使得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缺少分红成本的压力,股权融资成本偏低。上市公司通常会根据自身的经营权情况选择是否分红以及分红多少。当上市公司亏损或微盈利时,可选择不分红;当上市公司盈利状况较好时,仍可选择不分红。无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好坏,上市公司都可以根据未来投资需求决定是否分配给股东红利,这就使得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不具有稳定性,导致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预期也不具有稳定性,也不利于公司股价的稳定。
华为公司股利分红如下表2所示。由表2我们可知,华为内部持股计划的股票分红从2011~2015年基本保持着稳定增长的状态,并且股利支付水平相比于上市公司更加稳定。华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给员工合理的投资回报,与公司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股利支付更具有稳定性,因此更加能够长期留住公司员工。
(三)有利于提升企业的价值
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大多数是为了获取生产经营或投资所需的资金。由于股权融资不需要偿还本金,并且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存在连续好几年不分配现金股利的现象。通常,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到的资金超过其实际需要的资金,存在盲目“圈钱”的现象,即使上市公司投资失败也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股权资本几乎可以零成本的取得和使用。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权融资轻易取得经营或投资的资金,所以上市公司不会过多考虑投资的结果股东的影响,不利于提升企业的价值,通过股权融资筹集到的资金使用效率很低。
华为对员工的持股计划,通常要签订股权激励契约,契约会对员工,特别是管理层形成一定的约束力。股权激励契约的签订,反映了公司对员工的评价,会对员工的行为产生积极影响,使得员工更加关心企业价值的提升。签订契约的经理人主动提高了对公司股价的关注,会更加积极地优化企业资金的配置、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率,最终实现企业价值的提升。
(四)股权激励成本测算更容易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成本的测算在于保证激励效用的同时,高效合理的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时,需要选择合适的估值模型对期权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一方面,估值模型的选择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另一方面,估值模型中相关参数的选择与确定是另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在测算期权公允价值过程中要有效选择相关参数,如无风险利率和预期股价波动率等,从而使期权成本得到合理降低。若模型选择不恰当,或者是模型中参数选择不适当,都可能使得高估或者低估期权成本,从而不利于企业目标的实现。
而华为的股权激励成本的测算更加容易。华为给员工配置的虚拟股,虚拟股不像实股,持有虚拟股的员工不享有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利。华为2013年实施的时间单位计划,通过直接给员工配置一个五年的期权,而不需要员工用资金购买期权,员工享有分红收益和升值收益,员工持股成本为分红收益和升值收益的总和,具有较大的可预见性,降低了公司的财务风险。
(五)不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
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购买股票的一方情况千秋万变。可能是个人投资者、可能是民营企业、可能是国有企业、可能是外资企业等等。由此可见,当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发行新股时,潜在的新股东有很多种可能,尤其是中小股东居多。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票有成千上万人持有,控制权十分分散。
华为的股权结构为华为工会持股98.99%,任正非持股1.01%。但是这并不影响任正非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最重要的原因,是华为的股票全部由员工持有。华为的股权结构没有上市公司复杂,不存在外资股、国有股、外部股等情况。因此,任正非作为华为的创始人,在维护所有者对公司的控制权方面,并没有因为持股比例低而被削减。
五、华为公司股权激励的启示和建议
(一)华为股权激励的启示
由华为的股权激励制度,可以得出以下一些启示:
1.对于处于扩张阶段的企业来说,由于公司规模和人数的不断扩大,实股已经不能满足配股的需要。若这一阶段,公司仍然采用实股配股,易造成公司股权结构混乱,不易于管理。因此,在公司员工人数大规模增加的时候,可以采用虚拟股配股制度,这一方法既能在不分散公司股权的情况下,同时又达到激励公司员工工作热情和实现长期激励的目的。
2.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要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结合在一起。尽可能的将公司实现的大部分利润分配给员工,不断提高分红比例。若员工仅仅是持有公司股票,而没有享有任何收益,或者是享有的收益微乎其微,那么员工持股和没持股没有什么区别,当然给员工配发公司的股票就失去了其激励目的。
3.企业给员工配发股票时,要考虑员工自身的经济条件,对于那些没有稳定经济能力购买公司股票的优秀员工,企业应该出台一些措施,比如给员工提供低利率的企业内部贷款,鼓励优秀员工购买公司股票,以留住对公司有利的人才。或者可以借鉴华为的TUP计划,派发给员工长期期权,以期实现员工与公司共进退。
(二)华为股权激励的建议
虽然华为股权激励已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仍然有改进的空间。我认为,华为股权激励的改进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
1.创新管理层激励模式
可以对激励模式进行改变,由于管理层是公司经营状况好坏的关键人物,出于对管理层激励的效率性,可以考虑对公司的副总裁及经理以上的管理层实行现股加期股的激励手段,期股占比50%以上。即授予这些管理层一部分现股,一部分期股,只有当他们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如本年利润增长率达到10%以上)才能将期股转化为公司的股票。管理层持有现股可以享有分红收益,但由于期股的比例比实股高,实股对管理层的诱惑更大一些。管理层为了获得特定条件的期股,会制定出适宜的政策达到期股行权条件,激发管理层的创新能力。
2.规范激励流程
规范股权激励的流程,首先必须制定激励对象的选择标准。华为有一半的员工是从事研发领域的工程师,这些工程师的创新力是华为生存的关键,因此股权激励应优先考虑对这些工程师的激励标准。其次应该完善股份的登记、管理、分红、回购、退股等程序。
以往当华为的员工满足股权激励条件时,员工与企业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由公司收回,员工通过自身的ID登录公司网站可以看到持股股数和比例。华为的股权激励还未达到公开透明,不易营造和谐的企业文化。因此,当华为特定的员工满足股权激励条件时,华为可以在公司网站公告满足条件的员工信息和配股股数,员工可自行决定是否参与配股。同时,华为可以创新分红机制,如给员工分发股票股利;当同一部门超额实现部门业绩时,享有超额收益等。对于股票的回购与退股企业也要制定明确的标准;对于企业的老员工,公司可以允许老员工将持有的部分股票用作其他投资机会等。
3.明确股权激励与岗位责任制
应引入股权激励与岗位责任制,将股权激励与岗位挂钩,而非特定的个人挂钩。从而使任职于同一关键岗位的员工都能成为激励的对象,以达到提升公司业绩的目的。
六、结论
股权激励是当代公司管理一门科学,运用好这一激励手段对提升企业的价值和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有重大的意义。但股权激励实施成功的前提是能深度了解公司的情况。每个公司有其各自的特点,切不可盲目跟风,一味效仿我国成功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这样做可能会使公司陷入不可逆转的危机。尤其在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这就导致股票的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产生一定程度的偏离。因此,在股票估值发生偏离的情况下,要结合公司和市场的真实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股权激励,达到激励的效果。
主要参考文献:
[1]马才华,何云佳.员工持股计划研究――基于华为与中兴通讯股权激励模式比较[J].财会通讯,2016(26).
[2]尉桂华,杨亚军.员工持股计划激励效用及对策分析――以华为为例[J].现代商业,2016(4).
[3]乔宇静.中国企业文化管理探析――以华为为例[J].科技与企业,2012(1).
[4]谢琳,于晓明,米建华.危机下的股权激励――以华为为例[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9(228).
[5]安海.华为股权激励制度研究[D].对外经贸大学,2014.
[6]刘颖.当前我国民营企业融资苦难的分析以及解决出路思考[J].经济研究,2009(5).
[7]肖泽忠,邹宏.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因素和股权融资偏好[J].经济研究,2008(6).
【关键词】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票期权
股权激励在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不少公司已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对完善公司治理、提升业绩的作用也初步得到显现。
一、股权激励概述
(一)股权激励含义
股权激励本质上是企业所有者让渡部分股权给企业经营者,让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共担风险,使经营者和所有者目标函数一致。
(二)股权激励原理
委托人将剩余索取权部分转让给人,使人的收益与企业绩效相对应。由于人获取了部分剩余索取权,积极性提高了,可以增加整个企业的绩效,这样就使委托人的损失从企业绩效的提高中得到补偿。
(三)股权激励的方式
1.业绩股票。在年初确定一个合理的年度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在年末实现了公司预定的年度业绩目标,则公司给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股票,或奖励其一定数量的奖金来购买本公司的股票。
2.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以股票为标的物的一种合约,期权合约的卖方,通过收取权利金将执行或不执行该项期权合约的选择权让渡给期权合约的买方。
3.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如果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则被授予者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
4.管理层收购。管理层融资收购(MBO)是杠杆收购的一种。杠杆收购是一种利用借债或其他融资方式所得的资金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从而取得公司的控制权,改变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格局以及公司资产结构的一种金融工具。
5.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经营者一种权利,股票增值权的收益来源是公司提取的奖励基金,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较大。
6.限制性股票。是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抛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
7.延期支付。是指公司为激励对象设计一揽子薪酬收入计划,其中有一部分属于股权激励收入,股权激励收入不在当年发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价折算成股票数量,在一定期限后,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据届时股票市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8.帐面价值增值权。具体分为购买型和虚拟型两种。购买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按每股净资产值实际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净资产期末值回售给公司。虚拟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资金,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名义股份,在期末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增量和名义股份的数量来计算激励对象的收益,并据此向激励对象支付现金。
(四)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的意义
1.协调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关系。股权激励机制的实施使经营者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了在将来能获得巨额的回报,经营者自然会更多地关注股东的长远利益和公司的未来发展。
2.有效抑制经营者的短期化行为。引入股权激励机制后,要求经营者不仅要关注公司本年度实现的财务指标,还要关注公司将来的价值创造能力。
3.促使经营管理水平提升。股权激励使管理层和企业利益相关,当一项经营决策不但会直接影响公司利益,也会间接影响经营者个人利益时,管理者在决策时就会审慎许多。
4.有利于上市公司降低委托――成本。通过股权激励,将经理人的报酬与公司的长期发展业绩或某一长期财务指标紧密联系在一起,所有者就无需密切注视经理人是否努力工作等,从而有效降低公司的委托――成本。
5.有利选择与吸引优秀人才。股权激励方式可以避免现金报酬激励的弊端。同时,股权激励制是以股权为纽带,通过股票期权制的附加条款设计,联结经理人与公司的关系。经理人若在期权持续期内离开公司,将丧失部分尚未行使的剩余期权,因而必定约束公司经理人。
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成效及难点
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成效。2006年1月1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沪深两市已有青岛海尔等近200多家上市公司提出股权激励方案,其中部分公司已进入实施阶段。
2.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难点
(1)股权激励制度自身不健全。由于国内对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尚属于探讨摸索阶段,制度自身的缺陷极大程度地限制了其功效的发挥,股权激励制度本身仍有待完善。
(2)法律法规不完善。迄今为止,除《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外,我国尚没有一部涉及到股票期权制度基本框架和实施细则的国家法律。
(3)缺乏适当的业绩评价体系。以何种指标作为企业业绩评价手段和报酬计量依据,不但体现了其价值取向,更是直接关系到具体操作方案的效果甚至成败。而这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4)缺乏股权激励机制的配套资金。对股权激励的资金安排,传统方式上只有银行贷款支持模式。该模式资金规模有限,造成激励对象的资金压力,使得股权激励部分地失效。
(5)股票市场不完善。我国股票市场起步较晚,尚处于接近弱有效市场阶段,上市公司质量低下, 政府过度干预市场运行,中介机构缺乏独立性与透明度,机构投资者所占比例偏低, 市场投机色彩浓厚,股价高低与公司盈利相关度低。
(6)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7)股权激励过度。
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完善措施
1.完善股权激励制度。要认真分析股权激励中存在的问题,学习和借鉴国际惯例,为推进股权激励的发展创造更良好的环境。
2.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参与主体、有效性等予以规范指导,使股权激励机制的实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另外,还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监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建设。
3.建立科学民主的业绩考核。除财务指标这一定量指标外,还应设计必要的定性指标,即考核被激励对象的品德、执业能力、职业水平等。另外,必须将业绩考核制度纳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中,以保证公司运作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良性对接。
4.着力培育有效的证券市场。我国要大力加强证券市场建设,着重打击机构炒作、大股操纵等违法行为,同时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强化信息披露,禁止幕后交易事项,加强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使股价能够正确反映公司经营业绩,同时也可以保证股权激励机制的有效实施。
5.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引进外部董事,建立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从产权制度出发,加快股权结构多元化的改革,推行“多股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实现长期目标。
6.避免股权激励过度。控制速度是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一个原则。然而就像当初的国有企业改制一样,股权激励不能搞一刀切。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选择做任何事情都要进行利弊权衡。监管层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把关,把股权激励的风险降到最低。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创新的激励机制,不仅可以大大提高职工的主动性,也有利于构造公司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但这种股权激励更多的还是应该适用于那些行业成长性及整体业绩良好的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板块。总之,要慎重用好股权激励,这对于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从制度成本的角度出发,关注中国国企高管人员薪酬制度的效率问题,并认为好的薪酬制度有助于实现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的顺利复归。在这个基础上,着重探讨高管人员薪酬决定因素、过度投资与在职消费、年薪制及股权激励等重要题域,并对新的激励制度保持审慎乐观的态度。
在国企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博弈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所有者的分散状态,致使所有者处于局部劣势,难以实施有效约束。在约束边界的状态下,所有者欲在委托关系中获得利益最大化,只能设法将经营者吸引到合作关系之中。为此,所有者必须设计一种激励机制,使双方目标最大程度地趋于一致。然而,以激励作为合作的条件,这本身蕴含一个悖论,即这种以减少交易费用为目的之制度安排,又会增加多少交易费用(张五常,1999 )?在关于国企高管人员的薪酬与激励的课题中,这种担心不仅仅表现为薪酬的公平与效率问题①,更弥散至收人差距拉大、过度投资、在职消费、绩效薪酬、长期激励以及垄断福利等方面。
在国企财产权已渐次明晰、预算约束已渐次硬化②、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已渐次完善的情形下,国企经营者自行或与职工共谋分光“剩余”的倾向似乎已有所淡化③。当下,政府与公众关注的焦点已转移至“如何激励”—既缩窄国企经营者与非国企经营者之间收人差距,而又不至于在国企内部出现过分不合理的薪酬差距④,同时设计出具有长效激励效用的新的薪酬制度。
有人认为只要产权界定了就可以解决国有资产的“公地悲剧”,这过片面。任何权利界定都会留下“公共领域”( public domain ),在此领域内的公共资源只要尚有经济价值,都会引起追租行为(rent一capturing)或福利攫取(welfare capture ),直至“租耗”( rent一dissipation)或“攫取损失”( apture loss );同时,所有者为权利界定所付出的监督成本等费用,亦构成了均衡的产权界定的条件(汪丁丁,1995;张五常,1999;周其仁,2000 )。故此,在评价国企高管薪酬的制度安排是否有效的时候,首先要明确的是,这并非单纯局限于薪酬制度的激励效用,而是要兼顾薪酬制度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所带来的效用。就博弈均衡的角度而言,如果说“相机治理”机制(contingent governance)能有助于确保控制权的顺利让渡(杨瑞龙等,1998),那么好的薪酬与激励制度可望有助于实现索取权的顺利复归⑤。
一、高管人员薪酬决定因素的一般原理
一般认为,薪酬制度从简单到复杂主要可作以下类型化(姚先国等,2005 ):以工作为基础的薪酬体系;以能力为基础的薪酬体系;宽带工资;绩效工资;可变的薪酬体系(包括利润分享、经理期权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收益分享计划、团队薪酬)⑥。可见,薪酬评价围绕的主要是工作、能力或业绩,其最终依据归结于组织业绩的提升。然而,从零散的文献中可以归纳,除了企业绩效之外,企业规模、相对绩效(通过企业与企业之间横向比较来判定)、职位晋升、职位解雇以及政治力量等诸因素均可左右高管人员报酬水平(周业安,2000 )。
在委托—理论框架下,最优契约模式(optimal contracting pproach )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释首席执行官薪酬决定问题的路径,其核心是契约的“有效性”问题,即报酬—业绩敏感度,但事实上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并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魏刚,2000)。这样,管理权力模式(managerial power approach )逐渐被视为新的解释工具,该观点认为,首席执行官薪酬水平实际反映了其通过管理权力影响自身薪酬的能力。换言之,高管人员薪酬不是取决于经理人市场,而是“权力寻租”的结果(张炳申等,2005 )。众所周知,当下,国企经理人市场极不发达,为国企外聘首席执行官又会遇有政策障碍⑦,通过薪酬激励契约来缓和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利益冲突的,在实际操作上难度甚大。
二、过度投资及在职消费
对于国企而言,高管人员的与企业业绩无关且较低的薪酬,使得谋求控制权收益成为较强激励作用的因素(曹凤歧,2005)。其中,获取控制权收益的主要手段分别是过度投资与在职消费,此二者同属于一种扭曲的激励,并造成了盲目投资与利润转移等不正常现象。
一般而言,国企高管人员因担心决策失误而被追究行政责任,他们势必优先采取保守策略,形成职位固守( entrenchment ),即受到进行过度的专用性投资(specific investment)的激励(王艳等,2005 )。这种专用性投资往往不利于价值创造与风险分散,而与过度投资相伴的却往往是投资不足问题。深人而言,私有企业高管人员过度投资的倾向被视为源于外部替换的压力,但国企高管人员过度投资的倾向则源于政府监管的压力。在这个意义上说,相对于约束机制而言,激励机制的作用显得更为突出。
如果说过度投资构成了一项隐性的成本,那么在职消费则完全是一项显性的成本。从效用及机会成本的角度来看,国企经营者的总收益包括薪酬、便利与事业成就,当事业成就难以成为主导需求时,其主要收益转化为薪酬与在职消费,而当薪酬小于其权力投人成本(包括教育成本、成长成本、公关成本)时,用在职消费补偿这种落差实在是在所难免的(赵文红等,1998 )。更富洞见的观点指出,在职消费问题与国企薪酬管制有莫大关联。内生于经营者业绩不可观察与所有者不可退出,制定整齐划一的薪酬体系几乎是作为出资人的政府的唯一选择。薪酬管制实际上剥夺了国企高管人员进行薪酬谈判的权利,随着情事之变迁,滞后而刚性的薪酬安排愈来愈脱离实际,从而引发一系列机会主义行为,并诱致一系列非货币的替代性报酬安排。这样,薪酬管制不仅降低了激励契约的效率,而且增加了高激励成本的在职消费,对国企价值创造产生了双重负面影响(陈冬华等,2005 )。
三、年薪制:绩效薪酬制度的适用问题
在公有及私有厂商相互竞争的“混合寡占”( mixed oligopoly)模型中,国企经理人有可能存在若干与政府目标不一致的动机,即他不但关心社会福利(可能影响其政治前途),也关心经营所得的货币补偿。薪酬结构与经营绩效严密挂钩,将导致国企经理人向利润倾斜(黄金树,2005 )。由于社会福利函数难以度量,为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状况,财政部于1995年启用“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但该指标作用的发挥往往受制于国有资产评估市场的不完善。另一典型的考核指标“利润增长率指标”则会导致夸大利润的行为。尽管年薪制的各项业绩指标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⑧,年薪制还是在试点顺利推行开来了。顺着年薪制的思路,风险收入与风险抵押金等问题相继被提出:一是经营不善者风险收入应为负,即追加扣除一部分基本薪金;二是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者的收人只应相当于社会救济金水平;三是“风险抵押金”压抑人才,不宜提倡(李维宁,1995 )。此外,与年薪制匹配的经营者竞争机制也颇为重要,特别是到底由谁来选择优秀的经营者(郭元瞬,1995 ),这又会牵扯到所有者缺位的难题⑨。
除了题中应有之意,试行的年薪制还具有两个为学者所垢病的特色:一是经理报酬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二是收入封顶(孙经纬,1997;林木西,1999)。 年薪制适用的最关键一环是如何就国企中的分配正义达成共识。作为绩效薪酬制度的典型,年薪制与工资制度以及干部制度总是不甚契合。这实际上牵涉到以公平为特征的团队中薪酬差距问题,这促使我们思考,当前,在国有企业系统中,薪酬差距到底是不足,还是过大?据说,锦标赛理论对现实生活中的薪酬差距作出了深入的诊释(林浚清等,2003)。确实,某日某人从副经理晋升为总经理,其薪酬翻了一番,但很难说此人的能力在一日之内突飞猛进。承袭了相对绩效思想的锦标赛理论则认为,如果将人看作晋升竞争中的参赛者,根据排名确定赢家奖金归属,这恐怕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当然,锦标赛激励有效需要满足一个前提,即激励对象面临共同风险,此时“排名”才是排除了共同风险后努力水平的确切信号(甄朝堂等,2005 )。比之基于具体边际产出的薪酬制度,锦标赛激励最大的好处是,大的薪酬差距可以降低监控成本,以至于高级管理层之间的薪酬差距亦应当拉大(林浚清等,2003)。与此针锋相对的是行为理论,小的薪酬差距维持团队合作与企业凝聚力,减少政治阴谋的发生率(林浚清等,2003)。对锦标制的异议,对年薪制的责难,这将重新引起人们对剩余价值学说的回忆。广东省某大型国企集团公司工资体系分为十八级,总经理与办事员之间的名义薪酬差距达33倍,与传统国企的分配思维相比,这早已是离经叛道了⑩。然而,我们深知,观察国企高管人员的产出,发现偷懒、滥用职权、过度投资与在职消费等机会主义行为,其成本极高⑧,一旦激励弱化,外部性必将产生。对此,我们要问的是@,年薪制也好,其他绩效薪酬也好,这些制度安排所需之费用与所激励之效果,孰轻孰重?这些制度安排所需之费用与监督所需之费用,孰轻孰重?高能激励之代价与稀释激励之代价,孰轻孰重?
四、股权激励:长效激励制度的适用问题
多元化报酬激励强度最大,这是得到经济数据支持的(湛新民等,2003)。而且,多元化报酬往往可收长期激励之效(周建波,2001)。其中,股权或期权等非货币报酬形式,一度被盛赞为解决国企激励问题的灵丹妙药,而近年来亦在美国上市公司得以广泛应用(曹凤歧,2005)。股权激励遂当之无愧成为了一种潮流,一场革命。
据学者为我国上市公司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曹凤歧,2005 ),其形式如下:一是持股计划:包括强制购股、业绩股权、股票增值权(SARs )、虚拟股票(phantom stocks )、延期报酬( deferred compensation )⑩等;二是期权计划,包括激励性期权(ISOs )、指数化期权(indexed options).、杠杆期权(leveraged options)、非限制性股票期权(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s )、业绩期权(performed options )、换新期权(reload options )⑩等;
三是管理层收购。
总体来看,股权激励的最大激励因素在于,让经营者与所有者同坐一舟,“共患难,亦共富贵”。股权激励减轻成本,这是能够得到实证的,但要注意的是,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的公司,公司业绩的提高与经营者股权激励的增加不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这与国企内部治理结构失衡有关,即股权激励沦为经营者为己谋利的工具(周建波等,2003)。况且,在证券市场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在牛市的时候,股权激励方案可能刺激了高管人员操纵股价的野心;而在熊市的时候,即使公司业绩良好,但股票表现却令人失望,这不膏磨灭了高管人员努力经营的雄心。
关于股权激励对国企高管人员适用的局限性,有必要从间接定价理论的角度进行剖析(豆建民,2003 ) 管理者人力资本难以直接度量,从而难以进行一次性的市场直接定价,因而通过人力资本在使用后物化为实际价值,管理者据此分享企业剩余。换言之,管理者凭借人力资本参与分享剩余索取权体现了管理服务的间接定价。管理者人力资本的实际价值的不确定性、波动性以及易受机会主义行为影响,意味着同意管理者分享利润是最佳策略。
作为高管人员人力资本间接定价的主要形式的股权激励方案,其激励逻辑是:股权激励、能力发挥、业绩上升、股价上涨、获取差价(豆建民,003)。这种制度安排实际上是将高管人员人力资本间接纳人企业股本之中,并随着企业成长与股票升值,相当于不断地为人力资本的价值增值。故此,从间接定价的视野中,我们看到,国企高管人员接受股权激励是确有实利的,一是化解了多层关系所造成的利益冲突,二是减少了短期行为。这主要得益于,通过持股或期权奖励,高管人员与国家之间的利害关系保持了高度一致,而且他们收益的最终实现是附条件并有所延迟的。
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公司股权或与股权相联系的其他奖励对公司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进行的激励措施。主要形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和虚拟股票。一般认为,股权激励通过将公司的发展和赢利水平与公司员工自身的收入相关联,有效地促进了员工的工作效率、帮助公司吸引和留住合格人才、从而推动公司的发展和成长。
美国股权激励的法律规定和实践
在股权激励发展较早并且有关制度比较完善的美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相应的税务规则中,而不是由州公司法或联邦证券法加以规定(当然发行股票的行为须满足证券法的登记要求或得到豁免)。美国的税法错综复杂,实施股权激励的时间点、行权价格、授予数量等都可能对公司和激励对象造成差异显著的税收责任。典型的股票期权制度是将公司总股本的15%至20%预留作为员工的期权池(Option Pool)。
另外,根据一份2008年的调查,核心员工获得期权的比例大致为:公司总裁为5%至10%,运营总监和技术总监都为2%至4%,财务总监为1%至2%,总工程师为0.5%至1.5%,其他部门负责人为0.4%至1%。一般地,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授予时的公司股价的公允市场价(若公司未上市,公司有义务证明其对公允市场价的决定合理),在四年或五年内分次归属,自授予日起算。激励对象每年可以获得被授予的股票期权的20%~25%的归属,并进行行权。在公司被兼并或员工离职时,对未行权的股权激励加速行权或即刻终止;对已经行权的部分或者由员工保留,或者由公司回购。
我国关于股权激励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明文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开展股权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的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将股权激励定义为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主要有三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该办法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一般要求做了规定,包括激励对象、标的股票来源、员工持股比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股权激励计划的备案等。此后在2008年中国证监会连续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文件中有一些新的规定,例如,将公司监事排除在激励对象之外,以及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规定(美国的实践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可以为零对价)。
2010年深交所综合研究所的一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指出,我国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备案制管束过严,相关法律法规在员工持股比例、预留股份、解禁等方面存在限制性条款,并建议简化备案程序、放宽对股权激励的限制,赋予公司更大灵活性。
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国资委和财政部在2006年相继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的股权激励形式可以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其他方式,这一点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不同。
对境外上市公司而言,目前有效的相应规定为国家外管局于2012年2月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此文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参与其外国投资方上市母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以小红筹方式在离岸中心设立的众多中小创业企业的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都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行为准则。
另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了与股权激励相关的会计处理准则和所得税规定。
同时,有关股权激励的立法仍在继续发展中。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8月初公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又于2013年3月16日了《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
上述各项规定或征求意见稿都是部门规章。在股权激励立法方面尚无全面的由国务院的行政规定或人大的法律。这从一个侧面说明股权激励在我国仍为初期发展阶段,立法部门先从较低级别的部门规章对此领域进行管理和试验。
对非上市公司而言,有关股权激励的立法则比较零星和分散。主要是财政部、科技部关于2002年的《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企[508]号)和国资委于2008年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此外,地方政府也在股权激励领域展开立法,尝试新的实践。例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其关于股权激励的方式超出了上述部门规章的规定,包括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科技成果入股和科技成果折股。
我国公司股权激励的早期实践
早在上述法律规定之前,我国公司已经开始试验类似股权激励或职工持股(比如内部职工股)的措施。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的缺乏,这些早期的股权激励大多数为工薪奖励的不同形式,另外甚至还可能在施行中违背法律。自从上九十年代已经广泛存在内部职工股超范围发行或法人股个人化的情况,即在定向募集公司中,应向法人发售的股份其实发行给了社会公众。这两种情形都可能导致腐败或扰乱金融市场,因此监管层要求进行清理。对于计划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公司而言,此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众多计划上市的公司通过名义持股试图解决历史遗留的个人持股问题,主要有三种模式:包括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作为壳公司持股;以及委托或信托持股。2000年12月,中国证监会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均不符法律要求,并于2002年又作了具体补充。清理的一般做法是:一,公司在重组中使得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开的直接的股东;二,通过股份转让使得代持人或其他具有出资资格的人成为原被代持的股份的实际所有权人;三,在实践中甚至有通过司法确权的诉讼方式。
对于上述持股模式中的第二和第三种方式,即设立公司或合伙、以及委托或信托持股,虽然也有意见认为中国证监会在审理股票发行和上市时持谨慎怀疑的态度,但是实践中有通过审核的案例。另外,2011年1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合法代持关系。再者,上述《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证券公司的激励对象可以采取设立信托计划或者公司、合伙企业等方式持有证券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权或者股票期权”。虽然此征求意见稿尚未形成最终规定,但是应该可以看出监管层对设立信托计划或公司、合伙企业等方式代持股份的认可。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如上所述,我国目前的股权激励计划主要针对上市公司,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仅有财政部、国资委、科技部的零星规定,而且时间与今天有一定距离。但是非上市公司、特别是创立初始的高科技公司,对资金和人才的需求尤为急迫,因此股权激励对此类公司的意义更为重大。遗憾的是,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在两个方面对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构成障碍:一,法定资本制;二,对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列出上限。
法定资本制:《公司法》要求公司资本须一次性发行完毕,但是在实缴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分期缴付,是较为缓和的法定资本制。对股权激励计划而言,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每次发行股票期权后,当员工满足条件行权时,公司股本增加,须执行相应的增资程序,除非公司以其他方式用于期权股票的来源,比如大股东转让股票给公司或公司回购股份。但是,这两种途径均有其限制或缺陷,比如,大股东转让其股票给公司用作发行股票期权,要求大股东对公司有实质性控制,而且大股东以低价或无偿转让股票给公司其实是个让利的过程,大股东一般不会没有原因地让利,并且大股东如果要保持控股地位,可以转让的股份有可能是有限的。而回购股份的限制有三,一是回购的总量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二是用于回购的资金须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对于公司的利润业绩有负面影响,三是回购的股份须在一年内转让,而这与美国普遍实施的四年或五年期权归属的时间相比太短。相比较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能够更有效地促进商业效率和决策自由,在该制度下,公司可以先预留一定比例的股份用于未来员工行权使用,资本可以分次发行,并且董事会决定在规定的额度内发行股份、增加公司资本不必修改章程,从而省去了在法定资本制下增资时需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以及工商变更等程序。
对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的规定:《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不得超过50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200人。关于此上限的规定曾有异议争论。对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非上市公司来说,直接的影响是如果公司因授予股权激励而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上限,必须寻求规避措施,比如前文提到的三种代持模式(这些方式无论是否为中国证监会认可,都增加了公司运作的复杂性和成本,并有可能导致对员工的不公平),或者采用股票增值权或虚拟股票等方式以现金而不是股票来支付激励对象,但是这要求公司具备充足的现金,因此对于资金短缺的创业初期的公司来说,并不合适。
对于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来说,其无法根据前述国家外管局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办理相应的外汇手续。因此,在实践中,公司在和激励对象签署期权授予协议时,要求激励对象对不能行权的法律风险负责。或者,公司也可以采用代持或现金激励的方式。显然,这些措施对公司或员工来说都增加了额外的成本或风险。
未来立法趋势的展望
2013年将是我国公司商事改革极为重要的一年。今年3月,深圳和珠海新的商事登记规定,商事登记由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转变,包括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以及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无需进行年度检验。9月份,上海自贸区公布工商制度改革方案,与深圳珠海的改革有很多相似之处。10月底,国务院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五项,即降低准入门槛,实施年度报告制度,放宽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条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
以上改革秉承一致思路,将推进公司商事制度的灵活和效率。现有的法定资本制将改革为授权资本制,对上市或非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都将是利好。可以预计的是,我国《公司法》和工商登记规定将很快作相应的修改,将上述改革思路具体为法律的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