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

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

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范文第1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 委托 绩效

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4-141-02

1 股权激励的基本问题概述

1.1 股权激励的相关概念

股权激励是一种长期有效的激励方式,股权激励可以极大地推动股东权益的增值和企业的发展。它作为一种新的治理模式和治理结构,为关键员工和企业管理者薪酬制度改革、结构优化,实现有效激励带来了新的生机和动力。股权激励在长期稳定的发展之下,也能给公司员工带来分享利润的机会,从而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期权激励,是企业所有者向经营者提供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够买一定数量的企业股份的权利。其激励的主要对象为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原则上是董事长、总经理。这是一种长期的,现代的,使企业“双赢”的激励机制。

1.2 股权激励的对象

股权激励的对象即分给谁,一般包括:核心技术人员,经理,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一般员工。2008年,证监会《股权激励事项备忘录1号》规定,除非经由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持股比例5%以上的主要股东,原则上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在上市公司当中担任监事的,也不能成为激励对象。

并且对于持股比例5%以上的主要股东是否能够作为激励对象,在实际操作是个弹性问题,也就是说只要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那么该股东就能享受到股权激励。2008年《备忘录2号》规定,股东不得直接将股权赠与或转让给公司,应当由公司先以特定价格或零价格向特定的股东回购股票,再将这部分股票奖励给激励对象。涉及国有股问题,牵涉到的问题比较多,操作上相对较为繁琐。该方式也得遵循公司回购股票的规定,实用性也受到限制。

1.3 股权激励的种类

股权激励有以下种类:(1)虚拟股票;(2)股票期权;(3)经营者持股;(4)股票增值权;(5)管理层收购;(6)员工持股计划;(7)业绩股票;(8)限制性股票;(9)账面价值增值权;(10)延期支付。下面分别介绍这些股权激励的种类。

1.4 股权激励的意义

股权激励是公司把自己的股份、股票或者股份与股票的增值权,用某种特定的形式奖励给公司的经营管理人与或者技术核心,让他们能够共享公司发展所带来的收益的一种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分配、管理制度甚至公司文化的一次重大创新。无论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资本构成怎么样,无论公司是否上市,建立和完善股权激励制度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1.4.1 构建公司利益协作共同体

通常来讲,公司雇员和公司所有者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不完全趋同的。公司所有者更加重视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与长远的收益,而公司雇员和公司所有者仅仅是一种雇佣关系,所以他们更加眼前利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其在职期间的绩效和收益。两者的价值观的不同必然导致他们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行为方式的不一致。从而容易产生雇员为追求个人利益而不惜损害公司长远利益的行为。而我们推崇股权激励计划就是要让公司所有者和公司雇员的利益趋同,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从而构建出公司利益协作共同体。

1.4.2 施行科学有效的绩效激励

施行股权激励计划将会使公司的管理层与核心技术人员成为公司的股东。使他们拥有分享公司收益的权力。管理层与核心技术人员会依据自己的工作绩效而受到奖惩,这种未来的收益或损失将对激励对象产生价值导向作用,有利于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他们的创新意识和主人翁意识。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在获得公司股份之后,可以分享公司高风险经营和技术与管理创新带来的高收益,可以促使他们积极进行技术创新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激发他们的创新潜力,提高公司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1.4.3 限制和约束经营管理层的近视行为

传统的激励手段,如年终奖等,主要对管理层的近期和短期绩效经营管理进行考核,而近期或短期经营管理绩效无法有效衡量公司的长远投资收益。如果仅仅只采用这些常规的激励手段,无疑会刺激管理层或决策者忽视公司的长远利益而去追求眼前利益。这对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如果引进股权激励制度,就可以避免之前的弊端,可以从近期和长期投资收益相结合角度的角度去考查本公司的经营绩效,从而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创新能力。并且作为一种科学有效的激励制度,股权激励既能够使管理层在其任期内取得相应的工资和绩效收入,还能够使其在其离职或卸任后获得延期收益。这就能促使管理层不但注重近期和短期的业绩的提高,还关心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以确保其延期收益的获取。从而削弱管理层的近视行为,提高企业公司的长期盈利和创新能力

1.4.4 吸引人才、培养人才和留住人才

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制度之后,首先,可以让公司现有的员工分享公司发展所带来的预期收益,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他们的创新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其次,也可以提高员工犯错误或进行跳槽的成本,因为在员工做出不利于公司的行为时或离开公司时,他们都将会失去股权激励制度所带来的预期收益。所以,股权激励有利于上市公司吸引人才、培养人才和留住人才。

2 股权激励在国内外的发展

2006年是我国上司公司开始实施股权激励元年,1月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后,中捷股份成为我国首家真正意义上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随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一系列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订,不断建立健全了我国的股权激励制度。截止目前,股权激励已经在我国实施了7年。

截至2012年年底,据统计总共有239家上市公司公布实施了股权激励方案,其中,2011年共有193家上市公司推出了规范的股权激励计划,2010年有93家上市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

3 我国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3.1 股权激励制度的数量问题

中国上市公司现有的股权激励制度在数量上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股权激励数量过高过多的问题。(2)财政部和国有资产改革委共同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办法(试行)》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股权激励收益应该不超过其股权激励有效期内的总薪酬的30%。而根据2012年上市公司年报数据显示,2494家境内上市公司中,进行股权激励的仅仅239家,不到总比例的10%,可见我国进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还十分稀少,有待进一步加强。

3.2 对股权激励产生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一般采用B-S公司计算公允价值。但是在计算公允价值的过程中,必须要依赖股权期权定价模型的建立。而股权期权定价模型则又必须考虑有效期无风险利率和股价波动等因素。而我国上市公司经常带着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来选取这些因素作为衡量标准,经常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在客观上产生了较大的利润操控空间。另外,我国上市公司还存在公司无法行权时期费用的转回以及跨年度的等待期内合理摊销费用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在现有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3.3 股权激励对象的资格问题

我国《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可以把监事作为股权激励的对象,但在2008年3月最新的《股权激励备忘录2号》中,为了确保我国上市公司监事的独立性和监督作用,却又把监事排除在了国权激励计划之外。由此引发许多正在申报股权激励的公司中,监事辞职改当高管或董事的现象。

3.4 境内和境外监管环境差异所产生的问题

中国公司境外上市的目的地主要集中在中国香港和美国,因为相对中国大陆,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投资环境更加宽松,经理人和管理者市场等也更加完善,监管也相对轻松。在境外上市的公司的主营业务却在国内,而审查境外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的证监管机构却在国外。而其这些境外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却主要来自于国内不完善的国内经理人市场,从而容易滋生管理层进行不正当或过度股权激励,损害普通投资者利益。

4 关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建议

4.1 宏观方面

(1)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股权激励制度的作用原理和资本市场的有效息相关,资本市场的健全是股权激励得以施行和有效运作的基础,股权激励需要健全完善的资本市场作为支撑。西方国家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成功实施,就主要归功于其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

由此可见,如果中国的上市公司要推行科学有效的股权激励制度:1)要为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2)国家要不断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证监会和相关机构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以及扩大信息披露和反馈渠道,并在投资者中倡导理性投资理念和价值投资理念,建立科学完善的融资市场和证市场。

(2)建立和健全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范和健全股权激励制度需要国家政策法规的强有力支持。随着着股权激励在我国的不断健全与发展,在其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需要国家制定契合股权激励实施每个环节的法律法规,从而使股权激励的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2 微观方面

(1)加强激励条件设置的科学化与合理化。

激励对象能否行权主要是依据其是否达到激励条件来衡量的。更加科学严谨的激励条件将会有助于激励作用的发挥。激励条件不仅仅是造福工具,更应该成为公司业绩提升和发展的助推器。因此,公司的绩效考核目标应该科学而合理。激励条件既要能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又要与公司的长远战略目标保持一致。

(2)适当延长激励的有效期。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又可以称作激励计划的时间跨度。如果有效期变长,那么激励对象行使权力的门槛就会相应的升高。由于激励对象每期都必须要面临激励条件的考核,其操控行权条件的能力就会被极大的削弱。除此之外,适当的延长激励的有效期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每期行权的数量,限制公司经营管理者通过操控短期股价来集中套取高额收益的行为。而在目前,许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设定的激励有效期还不够长,容易产生操纵短期股价套取高额回报的事件。所以必须延长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才能更好的发挥股权激励的激励效果。

(3)把握推出股权激励的具体时机。

在制定和推出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必须充分了解和考虑公司所面临的内外部经济环境,并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如果挑选的时机不正确,就会很容易造成股权激励计划的流产、延期、甚至是失败。对于2011年已经公告股权计划的公司的数据统计和研究表明,在已经公告将要进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先后有22家宣布终止或暂停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由于2011年我国整体经济的震荡迫使已经公告将要进行股权激励的公司业绩考核均达标,且所有激励对象均行权若继续实施根本无法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因此,很多公司不得不停止实施股权激励。

参考文献:

[1]王海萍,向秋华.对我国实施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机械管理开发,2007(1).

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范文第2篇

关键词:陕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委托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2-0134-02

引言

改善对经营者的激励,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一直是当今管理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一个重大课题。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和完善,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的管理工具开始被普遍的应用。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球排名前500家的工业企业中,有近九成企业对经营者实施了股权激励制度。我国自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来,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内转让股票等方面均有所突破,将逐步增强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构筑良好的市场基础。随之,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对立的局面改变,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然而,现代企业中财务资本提供者(股东)与人力资本提供者(企业家)职能的分离导致了委托-关系的普遍存在。现阶段,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还面临着许多疑难问题,这些问题在陕西省这一内陆省份特别明显。而在我国,高管层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有着很重要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陕西省上市公司针对高管层的股权激励实施情况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陕西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的现状

股权激励在A股市场的实践经历了特殊时代背景下的非凡发展历程,是上市公司实践与制度建设创新的共同产物。由于陕西省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规模小、经营业绩差的情况,因此针对高管层实施股权激励的较少。从陕西省上市公司实际的运营情况来看,实现净利润1 000万元以上的有6家,占26.9%。其中,秦川发展1 286.05万元、陕解放A2 353.36万元、*ST长岭1 081.64万元、*ST数码45 488.59万元(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较小)。大多数企业净利润水平在1 000万元以下。盈利规模较小、盈利水平较低的有12家,占45.2%;净利润出现亏损的6家,占26.9%。2010上半年,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比上年同期下降2.89%。股东权益增长的16家,占69.6%,其平均每股净资产2.24元,比上年同期下降6.57%。可见,同股东利益紧密相连的公司盈利水平、增值能力较差。上半年应收账款比上年同期增长14.13%,反映公司资产质量不高,上市公司存在潜在的资产经营风险。截至上半年末,上市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总额比去年末减少2.4亿元,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减少7.4亿元,下降44.8%。

经调查,陕西省上市公司有31家,针对经管层实施股权激励的较少。由于股市的不断变动,政策法规的变化、公司战略变化等引起的调整,加之陕西省普遍存在的经营业绩差的实际情况,不但实施股权激励的很少,而且个别上市公司因各种因素停止股权激励计划,如西飞国际(2008年1月根据国资委的评审意见,停止股权激励计划)。真正严格意义上的股权激励在陕西省上市公司来看太少。本文研究的股权激励时,采取以管理层持股比例的多少作为股权激励实施的水平的代表,即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经营者持股比例越多,表示股权激励实施的水平的越高。原因有二:其一,从陕西省上市公司实际的经营状况和公司的具体供应方略来看,真正严格意义上的股权激励实施的企业很少,无法作为被解释变量来进行研究,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替代变量来进行相关性说明。同时,由于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背景、委托问题的普遍存在,以及陕西省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差等原因,实施股权激励是必然趋势。其二,根据前人对股权激励影响因素方面的研究情况来看,多数国内学者都曾用高管层持股比例水平来作为股权激励实施水平进行相关问题的研究(如陈清泰、吴敬琏在《股票期权实证研究》,2001),并得出了一些有效性的结论。实质上,上市公司真正实施股权激励的时间短,加之陕西省股权激励的相关数据过少,因而在此基础上,以高管层持股比例作为股权激励实施水平的标志。经相关数据资料显示,陕西省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13家,包括陕解放A、陕西金叶、西安旅游、西安饮食、西安民生、西飞国际等。可以看出,陕西省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普遍较低,即股权激励实施的水平较低;再从行业分布来看,提出并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数量占全部公司数量的比例最大的是其他制造业,其比例为8.33%,最小的为服务、建筑、金融保险、批发零售业,其比例为3.94%、2.57%、3.18%、2.54%。

二、陕西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陕西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较少,原因可能有:第一,从股权结构来看,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复杂。陕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并不是同一人,在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之间往往还有许多中间控制人。如宝钛股份,其控股股东是宝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它的实际控制人是国务院国资委,另外还有中国铝业公司、陕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中间控制人。过长的控股链,形成了很多间接控股股东,加重了上市公司的负担,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多层控股关系也导致了大量的关联交易,造成公司经营效益较差。第二,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差。陕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有l家,持股比例40%―50%的有6家,持股比例30%―40%的有4家,持股比例20%―30%的有9家,持股比例10%―20%的有6家,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30%以下占全部上市公司的57.69%。第三,从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来看,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最多的是制造业,占股权激励上市公司总数的65.38%;其次是经营业,占总数的9.63%。具体来看,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集中在制造业,主要是因为制造业在上市公司中本身比重比较大的缘故。第四,技术方面有障碍,多数上市公司感到股权激励实施的障碍在于公司体制、股票来源、内部责权体系不明显、股权激励方案涉及难、行权价格难以确定,如行权价、授予数量的确定问题等。第五,上市公司更应该注重独立董事的监督功能,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而据调查,多数公司没有独立董事,究其原因主要与当前所在公司的规模、性质以及公司现处的市场现状有关。规模比较大、经营状况稳定且正在茁壮成长的公司倾向于设立独立董事。据调查,陕西省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较少,而实际中,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和业绩监督仍然主要由拥有绝对控股权的个人(或老板个人)来承担,独立董事并没有发挥真正作用。

通过对诸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的分析,我们发现:所有制背景下的控制人主导力是影响股权激励有效性的最重要因素,当前私营企业的股权激励对企业发展前景更具有实质性推动意义;行业属性上,非垄断/非周期性的细分专业领域存在较大激励潜能,是重点关注的领域;股价表现上,股权激励对于股价会产生较为积极的正面影响,但应根据股权激励的推进进程进行灵活把握;形式上,以新兴产业公司为主体的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及其监管层都相对较为倾向于使用期权模式。

三、对策建议

无论股权激励推行得好与坏,从方案设计到方案实施,都要避免股权激励成为经营者作为追求短期私利的手段。股权激励目的是激励经营者关注公司利益,提升公司绩效。股权激励的效果受到资本市场、经理市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其他情况的影响,只有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股权激励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得股东的利益得以最大化实现。鉴于陕西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出一些建议。

第一,实施股权激励要同时考虑到企业的成长性、市场的竞争程度、企业规模、生命周期等因素。要认识到股权激励对不同行业的企业起到的激励效果是不同的,不同行业的股权激励对企业绩效的影响都不同,不能刻意效仿或强行实施。在具体实施中,应制定切合实际的企业股权激励方案,以使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达到激励效应最大化。

第二,可以考虑扩大目前经营者持股的比例(而非员工持股),加强对公司高管、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股权激励,使股权激励成为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鼓励经营者通过多种方式获得股权,在公司内部建立起长期的激励机制。股权激励对象是企业的高管人员,因为其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扩大经营者的持股比例,可以使经营者对公司的经营责任感提高,有利于激励经营者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服务。与此同时,公司还必须针对企业的自身情况,制定公司本身的持股比例范围,这样才能真正达到长期激励的效果。

第三,企业须对股权激励实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约束,研究和制订一些技术指标的应用和操作方法,从制度上保证股权激励在企业中的广泛实施,避免上市公司因增发新股需要周期较长的层层审批,而使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的方式成为不可能。

第四,要利用好企业风险对股权激励的影响。企业总体上是厌恶风险的,但一定程度的风险可以刺激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因此,要合理把握这个“度”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总之要制定出适合自己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

参考文献:

[1] 俞鸿琳.国有上市公司管理者股权激励效应的实证检验[J].经济科学,2006,(1).

[2] 罗爱芳.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分析[J].科技广场,2009,(10).

[3] 舒红.股权激励绩效与股权结构关系[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09,(4).

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范文第3篇

一、我国股权激励相关政策

2006年1月1日起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该办法是上市公司推进股权激励的首个规范,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提供了政策指引。随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相关文件的陆续颁布,我国的股权激励也日趋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对股权激励方案的授予对象、行权条件、行权期限等重要方面都陆续地加以明确,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了重要依据。本文搜索了的近年来各部委为了规范股权激励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汇总。具体股权激励政策如表1所示。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现状

本文以2006 年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为背景,利用国泰安的CSMAR数据库,搜集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所有公布过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的资料,对其激励方案进行查阅分析,总结归纳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如下:

(一)股权激励的模式主要是股票期权 目前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采取的激励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股票期权,一类是限制性股票,还有就是其它方式。在公布方案的169家上市公司中,共有132家选择了股票期权模式,占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数量的78.11%,另有33家选择限制性股票模式,采用其它混合模式的有4家,分别为广州国光、华菱管线、得润电子、方圆支承。

(二)定向增发成首选股票来源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对股份来源明确规定为,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授予应符合《公司法》规定,即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从笔者搜集的样本情况来看,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在股票来源选择上,采用定向增发的有146家,占总样本的86%,是股权激励股票来源的首选,采用二级市场回购和大股东转让分别只占8%和6%,2008年以后大股东转让退出了历史舞台。

(三)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高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尽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权激励对象主要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但事实上,股权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高管。根据我们整理的国泰安CSMAR数据库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样本分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在激励总量中所占比例较大,管理层激励所占的比例从1.5%~100%,而核心技术人员所占的比例从0~98.5%。高管权益比例占57%,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权益比例占37%。

(四)行权条件指标单一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上述三类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至少各选一个。相关业绩考核指标的计算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规定: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此外,鼓励公司同时采用下列指标:(1)市值指标:如公司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2)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本文分析了2006年以来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169家上市公司,对激励方案中选用的行权条件指标进行了整理,具体情况如下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当中,行权条件指标多以净利润(增长率)与净资产收益率这两个指标为主。EVA、非财务指标等几乎在激励方案中没有应用。

(五)激励有效期限长的股权激励方案不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上市公司不得依据此计划再授予任何股权。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行权限制期为股权自授予日(授权日)至股权生效日(可行权日)止的期限。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 行权有效期为股权生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3年。

根据CSMAR数据库相关的数据计算,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总体上就的平均有效期为5.4年,具体如表3所示。大多公司的激励期限是按照相关的规定要求设计的,激励期限长的不多。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激励方案有“择机”之嫌 笔者分析了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家数的年度分布情况,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年度分布不均衡。其中,2006年43家,2007年13家,2008年66家,2009年18家,2010年29家,最多的年度是2008年,2007年数量最少。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结合沪深股市走势变化分析发现,在沪深300指数最高的时期(2007年三季度),几乎没有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这种现象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管理层对股权激励方案推出时机的有意安排,有择机推出的机会主义之嫌。

(二)股权激励方案行权收益过大 根据笔者的数据统计,自上市公司2006年以来,到目前为止,已有18家公司完成了期权激励。我们按照股权激励公告中所公布的授予日、限制期或锁定期,计算出限制或锁定期结束日,再查询限制或锁定期结束日股价,然后将其与授予价进行比较,得出股权激励每股收益,再乘以授予权益总数,即为每个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获得的行权收益。行权收益的计算公式为:股权激励对象获得的行权收益=(限制或锁定期结束时股价-授予价)×授予权益总数。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收益如表4所示。

从 18家已经完成期权激励的公司看,在不考虑除权和分红的情况下,每家平均行权收益为1.31亿元人民币。最高可获行权收益10.55亿元。股权激励对象大多是公司高管,可谓是公司高管的“盛宴”。

(三)激励方案缺乏长期效应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激励方案中,股权授予数量基本达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要求的授予数量的上限,因此,股权激励带有一次性的特点。而且,实行股权激励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更多地被人认为是过去的经营成果分享,而不是为了公司的未来的长远发展而采取的一项激励措施。激励期限的上限是10年只有有限的几家选择10年为激励期限,基本设计思路是不违规为基准,与规范要求的最低水平持平,激励方案缺乏长期效应。

四、我国上市公司充分发挥股权激励作用的对策

(一)强化约束机制 要大力加强上市公司高管层的约束机制,一方面,要强化信息披露,严格会计审计制度;另一方面,通过薪酬委员会等代表股东利益的机构加强监督。股权激励不是一个孤岛,它和公司治理等配套制度密切相关。只有完善所有权结构,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发挥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作用,才能充分发挥投权激励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经理人选拔、评价机制 股权激励手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理人选拔机制。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任用和选拔只有引入竞争机制,才能真正地引起他们的紧迫感,才能使经理人的行为符合股东的长期利益。不仅是内在的利益驱动,其他各种外在的影响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建立经理人的市场选择机制、经理人的业绩市场评价机制、经理人行为控制约束机制和综合激励机制能够有助于激励约束经理人的经营管理行为,也可通过这些有效的机制来促使股权激励发挥相应的作用。

(三)营造健康的市场环境 股权激励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健全的股票市场,股票市场健康有效地运行,可以使股价的波动与上市公司经营状况高度相关,从而减少评价股权激励效果的噪音;二是竞争的商品市场,竞争的商品市场可以使企业的盈利水平与企业的经营直接相关,经营状况反映企业经营能力;三是规范的会计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能独立行使职能,客观地发挥鉴证职能。

参考文献:

[1]吕长江、郑慧莲、严明珠、许静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设计:是激励还是福利》,《管理世界》2009年第9期。

[2]宁向东:《公司治理理论》,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年第1期。

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范文第4篇

【关键词】 股权激励 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

一、股权激励概述

股权激励的理论依据是股东价值最大化和所有权、经营权的分离。股东为达到所持股权价值的最大化,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下,实行的股权激励。即以股票作为手段对经营者进行激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下,代表股东与以经营者为首的激励对象签订协议,当激励对象完成一定的业绩目标或因为业绩增长、公司股价有一定程度上涨,公司以一定优惠的价格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或授予其一定价格在有效期内购买公司股票,从而使其获得一定利益,促进激励对象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努力。

原公司法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再加上证监会对发行股份要求比较严格,因此,中国一直缺乏实行股权激励的法律、政策环境。2005年以来,为配合股权分置改革,证监会推出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并且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情况下可以收购公司股份,这为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提供了政策、法律环境。截止2008年底,30余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获批。

二、股权激励方式分类

如果从股票的来源区分,股权激励方案可分为股东转让股票和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定向发行股票又分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另外,还有一种以虚拟股票为标准的股权激励方式,称为股票增值权。

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截止2008年底,根据统计的32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实施股东转让股票的有7家,如中信证券等;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有6家,如万科等;实施股票期权的有15家,如伊利股份等;实施复合型的有4家,如永新股份等。复合是指限制性股票和期权相结合、股票增值权和期权相结合、股东转让股票和期权相结合。

因股东转让股票的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是在2005―2006年与股权分置改革一起进行,目前大多数公司已不采用。本文则主要介绍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

1、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如按股票来源细分,即提供给激励对象的股票是通过计提奖励基金从二级市场回购,或是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票,又可分为:计提奖励基金回购型、授予新股型(定向发行)。

(1)计提奖励基金回购型限制性股票。公司业绩达到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奖励基金提取条件后,公司提取奖励基金,从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购买股票,再等到符合股票授予的条件时(如业绩或股价),公司将回购的股票无偿赠予激励对象。

(2)授予新股的限制性股票。当公司业绩满足股权激励计划条件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的前提是,激励对象按照一定的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时,该价格一般比确定价格的市价要低。

2、股票期权。如按是否提取部分奖励基金为行权提供资金,可分为不计提奖励基金的股票期权和计提奖励基金的股票期权。在15家实施股票期权的上市公司中,只有七匹狼以净利润增加额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基金,作为行权资金的来源之一。

(1)标准股票期权。标准的股票期权,即当业绩条件满足时,允许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期间内(可行权期间)以计划确定的价格(行权日)购买公司股票。如果股价高涨,激励对象将获得巨大利益;同时对公司而言,激励对象行权也是一种定向增发,为公司筹得一定数量的资金。

(2)提取奖励基金的股票期权。标准的股票期权行权时,激励对象一般都自筹资金认购股份,但是七匹狼却提取奖励基金,作为激励对象行权时的资金来源之一。七匹狼2006年10月25日向激励对象授权700万份股票期权,在前三年(2006―2008年)扣除非经常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高于10%的情况下,根据净利润增长率,提取奖励基金。激励基金提取额=当年净利润*(当年净利润-10%)*1/9,上限为当年税后净利润的10%,激励基金在年报决议公告后60日内发放至激励对象。奖励基金的目的仅用于行权,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使用。

3、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结合。当符合业绩条件时,永新股份以净利润增加额为基础、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基金。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主要用于奖励突出贡献的员工,如十佳员工等,同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等授予400万份期权,在条件满足时,可以分期行权。

三、股权激励方案的主要条款

1、激励对象。(1)确定依据。一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实际执行情况。已经实施的公司,激励对象一般为在公司领取报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也由公司仅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为激励对象。有些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给将来引进的关键岗位人员。

证监会在2008年3月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中规定,为发挥上市公司监事的监督作用、确保独立性,其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在2008年9月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中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2、标的股票来源、数量。(1)标的股票来源。用于股权激励的标的股票来源有二种:计提奖励基金回购、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可以采用以上方式,但是如果仅是通过计提奖励基金回购股票的形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在董事会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时,只能确定计提奖励基金的比例,不能确定股票数量,因为股价是波动的;股票期权只能采用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但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可以确定数量。

图2 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本比例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试行)》对数量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激励基金计提比例。计提激励基金型限制性股票(万科A、永新股份、华菱钢铁)以及计提奖励基金的股票期权(七匹狼),都需要计提奖励基金(见表1)。

3、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授予价格。股权激励的行权/授予价格对其具有重要意义,既能决定激励对象的激励额度,也是监管层各方关注的重要内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试行)》规定,上市公司授予的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公司标的股票的平均收盘价。因此,在已经实施的公司中,股票期权方案的授权价都不低于股权激励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收盘价与前30个交易日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有些公司还高于价格较高者8%或5%,如金发科技、中捷股份等。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试行)》并没有对限制性股票授予进行规定,因此,实行该方案的公司一般都在市价的基础上进行打折或变相打折处理。用友的授予价格是市价的75%,中兴通讯38%,万科A、永新材料0价授予(计提奖励基金回购股票)。2008年3月,证监会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对于限制性股票方式,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其后,南玻A采用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授予价格为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50%。

4、授予/行权设定的业绩条件。实施股权激励的根本目的是调动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使股东价值最大化。因此,股权激励的授予股票或行权时一般都设有条件,主要是业绩条件。如净利润增长率、利润总额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等,但也有少数公司设置股票市值条件的。

证监会在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中对业绩指标进行了要求: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市值指标,如公司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四、结论

股权激励在国内上市公司大范围施行始于2005年,当时股权分置改革全面展开,部分上市公司将股权激励与股权分置改革相结合,主要采取的是非流通股股东转让股票的方式。在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下发以后,更多的上市公司开展了股权激励,因当时股价较低,大部分公司采用的是股票期权,很多上市公司的经营层也因此受惠。但到2007年前后,股价已经大幅度上涨,股票期权带来的激励额度变得非常有限,甚至可能出现不具备行权条件的情况,因此,一些上市公司又推出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

目前,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虽然股票价格大幅下挫,似乎更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但实际上,股权激励兑现的前提是达到业绩条件要求,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大部分上市公司很难达到。监管层对业绩指标的一般要求是: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2006―2008年上半年,大部分行业都处于周期性高点,利润水平也处于高位,但自2008年下半年起出现下滑,现在处于低位,在业绩上很难满足股权激励的要求。随着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日趋完善,全流通的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股权更加分散,以及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理念被普遍接受,股权激励在未来一定会得到更大的范围内的实行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试行)[Z].

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利益输送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1)05-0028-05

一、引言及相关文献

股权激励的实质是鼓励管理人员结合自身利益为股东和企业创造长期价值。但在监管机制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股权激励很可能成为管理层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渠道。因此,揭示和认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利益输送问题,对于监管部门制订相关政策和加强对管理层股权激励制度的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理股票期权在美国已经有几十年的成功经验和比较深入的研究,并且管理层利用股权激励机制而获得较高的业绩报酬得到了普遍认可。Jensen等(2004)发现,在1970年至2002年的30年左右的时间内,标准普尔500指数公司的CEO报酬从1970年平均的85万美元增长到2002年的940万美元,增长了10倍左右。针对如此快速增长的高管薪酬,Dow和Raposo(2005)认为这是公司为了适应更为复杂的商业环境,提高了高管薪酬与公司绩效之间的敏感性,给予管理层更多的基于公司股票收益的薪酬所致。Bebchuk和Fried(2003)则认为,这种普遍、持续而且系统性地存在于上市公司中的天价高管薪酬现象是不合理的,是管理层自利行为的根本表现。

我国对经理股票期权的研究相对较晚,但近些年来也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成为国内研究的热点之一。在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绩效相关性的实证研究方面,魏刚(2000)认为管理层的持股数量与公司经营绩效并不存在“区间效应”,管理层持股与公司经营绩效之间也并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李增泉(2000)发现,经营者年度报酬与企业的业绩并不相关,但是与企业规模密切相关,并表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潘淑清(2007)通过分析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者股权激励机制设计,发现经营者责任制及年薪制不同程度地鼓励经营者的短期努力,而股票期权将经营者的报酬和企业未来业绩联系了起来,故能激励经营者为提高企业长远业绩努力。

在高管层股权激励中的盈余管理行为分析方面,刘斌等(2003)在研究薪酬与业绩的互动效应时曾得出一个结论,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薪酬,均不存在盈余管理或利润操纵的机会主义行为,没有发现支持管理层在前一年利用会计应计处理减少报告盈余的统计证据。但是也有学者研究认为实施高管层股权激励会诱发其盈余管理行为。王克敏、王志超(2006)研究发现,高管激励补偿与盈余管理正相关。在引入大股东控制影响条件下,大股东控制与高管层激励补偿水平负相关,并使激励补偿与盈余管理正相关的显著性增强。此外,还有许多学者对此作了类似研究,在此就不一一赘述。

上述文献为本文研究提供了基础和借鉴。但总体而言,中国上市公司经理层治理的总体水平较低,内部人控制状况通过合理设计治理结构有所减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经理层在股东单位或股东单位控股的关联单位的双重任职及关联性程度整体不高,但差异性较大。激励约束机制严重不足,其中股权激励约束性最为弱化。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引入及其主要方式

股权激励机制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之后逐渐被世界各国接受和采用。20世纪90年代,中国企业开始借鉴国外股权激励制度,1993年深圳万科集团实施股权激励。从1997年开始,上海率先推出企业高管层股权激励分配制度的施行方案。紧接着,武汉、浙江、北京、天津等地的一些公司逐步实行了股权激励机制。2008年5月初,中国证监会出台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及《殴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文件。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是对2005年底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益补充,中国资本市场上的制度建设也会更加纵深化和规范化,因此,中国资本市场将越来越规范、健全和完善已是不争的事实。

按照股权激励的基础不同,股权激励主要可分为基于股价的股权激励模式和基于业绩的股权激励模式两种:

(1)基于股价的股权激励模式。基于股价的股权激励典型模式是股票期权,即上市公司授予特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和条件认购本公司股票的一种权利。被授予人实际购买这种股票即是行权,行权价和市场价的价差即是被授予人的收益。这种激励方式要求公司有一个明确、公平合理的股票价格,且公司股价应能综合反映公司的真实业绩。因此,以股价为责任基础的激励方式要求有一个在公开的资本市场下形成的股票价格,一般在上市公司中应用较多,而对于非上市公司其应用受到较大的限制。在资本市场较为发达、有效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都是以股价为责任基础来设计安排股权激励的。在有效的资本市场中,企业的股价与业绩呈正相关关系,所以以股价为责任基础的股权激励归根到底是以业绩为责任基础的。

(2)基于业绩的股权激励模式。目前我国实行股权激励的公司几乎都采用了以业绩为责任基础的股权激励模式。在这种情况下,以激励对象即管理层人员的阶段性工作绩效为考核标准,对其发放奖金、股票或股票认购权,并加以必要的事后制约和调整。具体方式主要有业绩股票、业绩单位、股票参与计划、账面价值增值权等,并且有些以股价为责任基础的股权激励模式,如股票增值权等在进行适当的变通设计后也转换成以业绩为责任基础,以更好地适应我国企业的实际需求。

以业绩为责任基础的股权激励模式将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与可获奖励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较为有效地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中国企业目前所处的内外部环境条件下,实行以业绩为责任基础的股权激励模式较为可行。但以业绩为责任基础的股权激励模式也有其固有的缺陷,如对于激励对象岗位责任的界定、业绩指标的确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对方案制定的要求较高等。目前,我国各地公司采取以业绩为责任基础的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激励对象为高管人员、核心技术掌握者和业务骨干,激励力度普遍还不大,仍处于摸索推广的阶段。

三、上市公司现行股权激励制度的缺陷引致的不合理利益输送

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颁布以来,截止到2007年1月31日,已有42家上市公司提出了股权激励计划。国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效果已经表明,恰当应用股权激励计划可以有效解决委托问题,为企业的稳健发展提供动力,为股东和公司经营者创造更多的利润。但是,如果企业的高管仅仅把股权激励计划当作追求自身利润的工具,而不理会企业的经营管理,那么,股权激励计划同样会导致企业经营的失败。从我国已经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42家上市公司来考察,股权激励计划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管理层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自定过高股权激励比例。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多数为“内部人控制”,因而导致引人股票期权制度后出现经营者为自己定薪定股,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的突出表现是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没有一个机构真正落实国有资本经营权,行使决定经营者人事任免、业绩考核的责权。上市公司经营者多为与控股机构关系密切的“内部人”,甚至与控股公司责任人是同一个人,只要控股机构同意,上市公司经营者很容易控制公司。这种结构,加上企业未建立严格的审核体系,国有上市公司内部人不合理制定过高股权激励比例可能性很大。私人或非国有法人控制的上市公司,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也有同样的问题。

2005年和2006年分别颁布了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为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股权激励营造了新的法律环境,解决了股票来源问题,完善了行使期权的利益兑现机制,给出了计划实施的具体流程,使中国的股权激励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但是激励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却成了上市公司向管理层输送利益的渠道之一,因而也出现了一部分公司因为股权激励而导致业绩亏损的情况出现。由于这一原因,伊利股份2007年度亏损2000多万元,若剔除股权激励对当年利润影响,其2007年净利润为4.39亿元。海南海药2007年的激励成本约为7220万元,由此使2007年度亏损3390万元。股权激励的本意是将公司管理层与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捆绑起来,以促使管理层更加努力地经营以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而由于股权激励本身所导致的业绩亏损,则有悖于股权激励的初衷。仔细观察后不难发现,上述两家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激励过度现象,其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分别占其总股本的9.68%和9.88%,基本达到中国证监会、国资委以及财政部相关规定的上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股本不得超过总股本10%)。

2、管理层自律行为的缺乏引致通过盈余管理操纵股价。管理层缺乏自律行为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利用会计准则的规则缺陷,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为自己谋求利益,而不注重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如美国的安然公司,经营者自身的利益得到了满足,但是上市公司最终走向了灭亡。二是很多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上涨是受到整个市场环境影响的,尤其是在2007年以来,整个市场的资金较为充裕,股票指数的大幅上涨更多的是由于低价垃圾股的疯狂上涨所导致,而并非是上市公司自身经营管理的提高与改善。由于单纯以会计业绩与股票业绩作为管理层业绩的计量机制并不完善,并且会计业绩与市场业绩是相互影响的,管理层可能通过盈余管理来提高公司的会计业绩,进而使公司的股票价格被高估,从而提高自身所持有的股票期权的价值。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行权价格不应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和前30个交易日内平均收盘价的较高者。上市公司管理层就可以在股权激励计划公布前,利用信息披露进行盈余管理,即尽可能多地公布“坏消息”,尽量少地公布“好消息”,从而降低投资者对公司的业绩预期导致股票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在股权激励计划公布后,出售股票前,管理层会尽可能在有效时间内公布“好消息”,并且拖延“坏消息”的公布,从而提高“正常价格”,在股票价格的一高一低之间,管理层就很可能在股权激励上获得超额收益。

3、公司管理层降低业绩目标以便于获取股权激励报酬。作为企业的股东,他们关心自身价值的最大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希望企业能够长期稳定地发展,这样才能带来稳定的收益,使股东权益最大化。对上市公司股东而言,自身价值最大化体现在股票价格最大化上,而影响股票价格最重要的因素正是上市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我国上市公司主要采用的是业绩股票期权模式,并在进行实际操作业绩股票期权时由于缺乏相对独立的机构设计和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多数公司是管理层自己给自己激励,所定的业绩目标与公司现有的业绩水平相当甚至更低,管理层无需经过什么努力就可以很容易地取得业绩股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草案。周建波、孙菊生(2003)研究发现,将独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股权激励实施主体的公司业绩增长高于行业的平均水平,而将董事会作为股权激励实施主体的公司业绩增长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同理,以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作为激励对象,公司业绩增长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而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公司业绩增长低子行业平均水平。究其原因,当激励对象包括董事自己时,激励制度往往沦为董事的福利安排。管理层通过自身在董事会的影响,利用股权激励为自己谋利。

四、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政策建议

股权激励的实质目标最重要,股票期权形式只是达到激励目标的手段之一。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制度时,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并结合行之有效的创新性股权激励形式,进行谨慎选择,从而避免股权激励成为上市公司一种福利高管层的权利。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行为,我们特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1、加强股权激励制度监管。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需要从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及相关会计准则等多方面、多角度入手,不断完善股权激励的法律法规。解决资金不足有很多方法,如延期支付、贷款支付、无现金行权以及股票互换,所以我国应尽快制定相关的规定来规范股权激励的行为;必须以法律形式详细确认独立董事的职权,使其对董事会决议拥有否决权,真正实现外部董事的独立性;要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根据我国股权激励的实施特点,确定合理的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式;调整修订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形成构建完整的制度框架体系,为股权激励的实施营造一个有法可依的运行环境。

2、进一步规范行权价格。管理层通过操纵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利益输送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利用自身信息优势,从而达到管理层进行利益输送的目的。因此,证监会应当固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下的股票期权定价基准日的具体时间,公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下的股票期权发行折价率确定的原则及程序,增加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制定的透明度,防止管理层通过操纵期权行权价格进行利益输送。

3、加强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信息披露。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仍处于弱式有效,股票价格不能有效反映企业业绩,股票市场违规操作现象严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健全,更没有建立起功能齐备的期权期货市场,这是推广股票期权制度的最大障碍。因此,规范股票发行与交易运作,完善信息披露,监控与打击违规行为,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形成良好的资本市场秩序,成为股票期权在我国推广的基础与保证。强化信息披露,建立股票期权申报制度。其一,股票期权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按照各项法

规的规定进行设计,然后报请股东会批准并向证监会备案。在设计时可以聘请专业顾问公司设计咨询性的实施方案,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提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导性的建议。其二,严格基本信息及重要信息的披露制度。有关股份回购、股票期权授予和行权信息等必须披露。公司高层人员的详细薪酬项目及数量金额等必须向股东和证监会报告,与股票期权计划相关的任何交易必须向证监会申报,并公开披露。

4、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股票期权发挥激励作用的重要条件之一。首先,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应该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由于独立董事不受制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经理人,独立董事作为独立的“仲裁者”,可以利用这一超然的地位考察、评估、监督公司经理人,防止经理人侵害股东利益,以维护股东权利。所以应充分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注重实效,不搞形式,改变我国公司董事会基本上是由内部董事组成的现状,真正发挥外部董事的作用,并使其拥有否决权。其次,应该让监事会真正执行监督之职,保持其独立公正的地位。监事会成员应该由相关利益集团成员组成,比如内部职工代表、小股东代表、债权人代表等。最后,设立独立的薪酬委员会。对于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在董事会下设独立的薪酬委员会负责股票期权的日常管理,同时注意保持薪酬委员会与受益人之间的独立性,防止双方串通勾结,削弱股票期权激励效果。此外,裘宗舜等(2007)研究发现在政府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需注意保持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加强上市公司作为法人机构的独立性,真正落实公司的经营自。政府也应当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作为,不得擅用职权,逾越法律边界。

参考文献:

[1]Jensen M.C.,K.J.Murphy,E.G.Wrack.Remuneration:Where we’ve Been,How We Got to Here,What arethe Problems,and How to Fix Them[R].Working Paper.2004.

[2]Dow,J.C.C.Rapoao.CEO Compensation,Change,and Corporate Strategy[J].Journal of Finance,2005,(6):2701-2727.

[3]Bebehuk L.A.,J.M.Fried.Execufive Compensation as an Agency Problem[J].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2003,(3):71-92.

[4]魏刚.高级管理层激励与上市公司经营绩效[J].经济研究,2000,(3).

[5]李增泉.激励机制与企业绩效――项基于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00,(1).

[6]潘淑清.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者股权激励机制设计[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

[7]刘斌,刘星,李世新,何顺文.CEO薪酬与企业业绩互动效应的实证检验.会计研究[J].2003,(3).

[8]王克敏,王志超.高管控制权、报酬与盈余管理――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