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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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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监管机制

股权激励监管机制范文第1篇

10月24日至10月28日券商集中推荐的股票前四名为:伊利股份、索菲亚、中金环境、小天鹅A,这4家公司分属上海A股、深圳A股与创业板。伊利股份通过收购与定增,巩固和提升公司龙头地位;索菲亚通过实施加密开店战略以及“799”套餐战略,实现客户规模稳步增长;中金环境通过战略合作,促进公司环保产业飞速发展;小天鹅A单季主营增速仍实现较好增长,后续伴随着“线下直发”等效率提升政策稳步实施,公司经营效率有望持续提升。

券商荐股

伊利股份(600887.SH)

有15家券商看好伊利股份,公司属举牌概念。公司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产品线最全的乳制品企业。9月1日至10月27日公司股价涨幅为8.66%,强于上证指数(0.87%)。10月27日公司股价收于18.31元,市盈率为21.4倍。公司10月21日公布最新定增方案,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约90亿元资金,用于收购中国圣牧37%股权以及投资于新西兰乳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国内高附加值乳品提质增效项目等。定增完成后,公司高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将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有利于巩固公司的国内乳制品龙头地位和国际影响力。

目标价位区间:20.40~23.30元

索菲亚(002572.SZ)

有11家券商看好索菲亚。公司主要从事全屋定制家具及配套家居产品的设计、生产及销售,为消费者提供全屋定制的空间解决方案。9月1日至10月27日公司股价涨幅为4.42%,强于上证指数(0.87%)。10月27日公司股价收于59.58元,市盈率为46.5倍。公司第三季度实现收入13.02亿元,同比增长42.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2.08亿元,同比增长48.1%。公司今年重点实施城市加密开店战略以及“799”促销套餐引流战略,效果明显。此外,橱柜业务预计明年扭亏为盈,构成新增长动力,未来定制衣柜、橱柜业务将形成双引擎增长。

目标价位区间:68.00~79.04元

中金环境(300145.SZ)

有9家券商看好中金环境,公司属PPP概念。公司研发并规模化生产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并实践环保治理业务与PPP模式结合的道路,致力于污水处理、污泥处置业务。9月1日至10月27日公司股价涨幅为2.51%,强于上证指数(0.87%)。10月27日公司股价收于28.20元,市盈率为43.1倍。公司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56亿元,同比增长53.22%,净利润2.82亿元,同比增长102.49%。公司继续加大成套变频供水设备、污水泵、中开泵、管道泵等新产品的市场开拓力度,并中国一冶结成PPP项目战略合作伙伴,环保全产业链获得飞速发展。

目标价位区间:33.81~37.56元

小天鹅A (000418.SZ)

股权激励监管机制范文第2篇

在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可以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虚拟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等等。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实行股权激励总体来说是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是通过让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的形式,给以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为公司的长期发展而服务。既然是为了鼓励经营者尽职尽责,使其将公司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结合,那么,股权激励就可以看做是给予经营者超过其报酬或年薪以外的奖励。在选择本公司适用的股权激励方式时,应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结合本行业和本公司的具体特点来确定。

比如,公司处在成长初期或扩张期时可适当考虑采用股票期权的方式,因为股票期权方式将经营者的报酬与公司的长期利益“捆绑”在一起,经营者要行权,就必须使股价达到执行价格以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经营者需要自身加倍努力,选择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因为这样才会使得公司的股价在市场上持续上升。但同时也应考虑经营者片面追求股价提升的短期行为的潜在风险。相反,如果对于成熟型的企业,就应该对限制性股票方式多加关注。因为,公司处在成熟期时,效益较为稳定,各项活动趋于平稳,对资金的投入已经不再要求太多,这时基于限制性股票是真实的股票这一特点,持有者在达到实现约定的条件后,就可以获得股票,获得利益,更直接地激励经营者更好的服务于公司,与此同时,也刺激着外部人员,从而为公司吸收更多的人才参与竞争。

拟定股权激励计划是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基础,而股票期权方式使用较为广泛。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一)、弥补短期激励计划,实行短期激励与上期激励相结合,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形成协调均衡的激励体系。(二)、扭转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倾向,促使经营者与公司和股东的目标保持长期一致,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增加动力。(三)、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下面举例说明股权激励计划在企业中的实际应用:

某公司是一家在境外注册的从事网络通信产品研究、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的高科技企业,在注册时就预留了一定数量的股票计划用于股票期权激励。公司预计2008年在境外上市。目前公司处于发展时期,但面临着现金比较紧张的问题,公司能拿出来的现金奖励很少,连续几个月没有发放奖金,公司面临人才流失的危机。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设计一套面向公司所有员工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关系到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经分析,这是一家典型的高科技企业,公司的成长性较好,,而最适合高科技企业的股权激励模式就是股票期权。由于该公司是境外注册准备境外上市,没有国内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存在的障碍,因此选择股票期权计划是很合适的。至于激励对象的选择也至关重要,对于高科技而言,人才是根本,而该公司处于发展时期,但面临着现金比较紧张的问题,面临人才流失的危机,在其他条件相似的情况下,企业如果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就无法吸引和稳定现有的高素质人才,也就无法取得竞争优势,实现长期发展的目的。因此,建议将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对象定为2008年6月30日前入职满一年的员工。这是一个明智之举,它将公司的长远利益与员工的长远利益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有助于公司的凝聚和吸引优秀的人才,建立公司长期发展的核心动力。

行权条件中除了每年的行权比例进行规定外,基于目前公司的目的是要在境外上市,因此,还应明确公司在上市前,暂不能变现出售股票,但员工可在公司股票拟上市之后,即可以变现出售。如果公司3年之后不上市,则要求变现的股票由公司按照行权时的出资额加上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得利息回购。该激励作用来自于公司境外上市后的股价升值和行权后在不兑现的情况下持有公司股票享有的所有权利,激励力度比较大,但由于周期较长,对于更需要现金收入的员工来说这种方式就较难起到激励效果。

由此可见,选择制定企业适用的股权激励计划要考虑企业的方方面面,不可能十全十美,同时,企业是处于不断地发展和变化中,经营状况和所面临的经济环境也会对企业激励计划的执行起到正面或负面的影响。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应当重视与加强对公司和员工业绩的考核评价,完善制度,严格执行。对以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可解锁的股票数量,在设定的解锁期内未能解锁,上市公司应收回或以激励对象购买时的价格回购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监管机制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47-01

股权激励是一种职业经理人通过一定形式获取公司一部分股权的长期性激励制度,使经理人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股权激励体制的实施对我国企业的发展必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1、股权激励实施的根本目的和作用认识不足,导致实施效果发生偏差

目前,我国部分上市公司把股权激励当作一种对高管人员的奖励,公司绩效考核达标条件设置得过低,使行权轻易实现。多数公司的股权激励缺乏约束机制和退出机制,一些公司的高管通过股权激励,变成了千万、亿万富翁,成天密切关注股价,缺少动力去想公司该如何发展。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事与愿违,没有起到激励高管人员的作用。

2、股权激励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控制,对激励计划的实施缺乏有效监控

为实现管理层的利益,公司降低股票激励的行权条件,甚至隐藏未来的规划和增长潜力,在设计的激励方案去除利好预期,从而轻易行权。这种激励计划不能代表股东的真实意图,并可能被公司管理层所滥用,甚至出现管理者在制定激励计划时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另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普遍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对于公司财务核算、经营管理者业绩的评价缺乏监控,对经营管理层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3、职业经理人市场不够健全

我国的经理人市场还不够成熟,经理人市场缺乏足够数量的职业经理人供给,并缺乏高效便利的经理人流通机制。多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仍由行政任命,较少通过公开的竞争上岗方式选择。这种消极的工作态度与股权激励强调的高付出高回报的理念相冲突,导致其实施效果减弱。

4、资本市场无法反映上市公司的真正价值

我国的资本市场有效性不高,股价难以和公司业绩挂钩,这大大降低了股权激励的效果。在今天的中国资本市场上,股票价格的涨跌受到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市场投机、公众信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高管人员的努力导致的业绩变化只是导致股票价格变化的原因之一。即使公司的业绩提升了,公司股价也未必上涨或达到应有的上涨幅度。这样,激励对象的努力就得不到回报,股权激励效果自然就会降低。

二、完善我国股权激励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实施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上市公司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方法。同时,国家也应从多方面着手,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1、科学制定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将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的发展相结合

上市公司应围绕发展战略,结合发展现状,确定股权激励的目的、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并在不同的时期调整激励目标,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从而有效地提高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更好的为企业服务,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企业应建立合理的激励对象行权或退出约束机制,避免出现高管在获得股票或股权后坐享其成、不思进取,影响企业的发展的现象,真正起到激励高层管理人员的作用。

2、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监控

完善的内部治理机构可以激励董事会和经理层去实现那些符合股东、经营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奋斗目标,也可以对其提供有效的监督,激励企业更有效地利用资本。要想使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顺利实施,必须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设。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各司其职、互相制衡的结构,强化独立董事、外派监事和稽查特派员监管机制;发展职工持股制,完善职工监事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应明确规定公司各参与者的权利和职责,规定公司决策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同时提供设置公司目标及实现目标的组织架构。

3、加快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

为了促进股票激励的有效实施,我国应加快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培养,建立以经营能力为标准的经理人市场,公平竞争,有效监督。同时,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改变经理人员的选聘机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为原则的经理人选拔、聘用机制,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从而促进高素质经理队伍的快速形成和发展,为推进股权激励创造良好的条件。

4、建立发达、规范的资本市场

股权激励监管机制范文第4篇

摘要:公司治理问题是困扰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商业银行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城市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问题虽有所改善,但治理效率仍然低下。资本市场的开放,使得城市商业银行迈入上市公司的行列,为上市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和治理效率提高奠定了制度性基础。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分析,来探讨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带来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效应。

一、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1、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不合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权结构的过度集中。据统计,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中的平均持股为32%,最高的达到60%,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低,根本没有话语权。二是大股东主体虚拟。由于大股东为地方政府,缺乏一个真正明确的、以利润为目标的股东主体,因此,很容易形成对经营者监督不力、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成本高企等公司治理问题。

2、“三会四权”形同虚设。

根据《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前称城市合作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根据本《规定》,每个城市商业银行内部都建立了所谓的“三会四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营管理者)”的治理架构。但是,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政府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难以对中小股东进行保护;董事会基本上是通过听取行长报告来对银行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不直接进行决策;由于行长是政府任命,常常出现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制约的局面。从当前城市商业银行的普遍情况来看,其内部的三会四权的治理架构可以说是形同虚设。

3、信息披露不完善。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绝大部分尚不具备上市的条件,并且相关信息并不需要进行公开披露和接受公众监督,因此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年报在内容和格式上存在不规范现象,对会计报表附注不够重视,有的甚至没有,在风险方面尤其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非常少,信息披露存在巨大“缺口”。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除了存在上述公司治理问题以外,还存在激励机制不足、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外部监督不足等问题,所有这些问题的根源除了在于城市商业银行产生时的先天性条件不足外,还与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制度基础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了解和完善其公司治理的制度性基础,对于改善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分析

1、关于股权结构。

《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城市合作银行股本由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入股资金构成。其中,地方财政为最大股东,其入股比率不得超过城市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30%”。根据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为地方财政,即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除城市信用社原有的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两者加起来占股本的比例都很小)外,实际运作中基本上都是当地国有企业。

也就是说,国有成份占有绝对多数,而且出资人出于同一座城市。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地方政府表现出较强的金融控制力,从而使城市商业银行依附于地方政府,变成地方政府的准行政部门,导致盲目投资和金融风险积累。同时,由于地方政府作为大股东,这一虚拟主体对剩余索取权的追逐要求无形中被软化,因此,很难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经营班子形成约束机制,“三会四权”的制衡职能严重弱化。

应该说2002年后,随着民营资本进入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主体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股权结构开始逐渐分散,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地方政府的股权比例出现明显下降,民营资本参股比例有所提高。但是,随着民营资本投资比例增加并取得实际控制权后,在城市商业银行内外部制约机制原本就不到位的情况下,民营资本急功近利的逐利性特征显现出来,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治理问题开始凸现。

2、关于外资参股。

关于外资参股国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的入股主体,仅仅包括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明确排除了外资参股的可能。在1994年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也明确禁止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应该说,这是和当时中国金融环境相适应的,但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逐渐有所开放。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随着对外资和合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开放不断推进,许多城市商业银行逐渐被外来资本所关注。外资金融机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在带来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同时,还在董事会层面强化了制衡关系。从上海银行、南京银行、西安商业银行和济南商业银行外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各行均为外资方提供董事会席位,增加外资话语权,强化双方合作与技术协助,对城市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所占股权比例和董事会席位有限,外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很难起到点石为金的效果。

3、关于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作出了整体规范,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2004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包括主要财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股东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六个方面,涵盖了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整体状况。自2004年11月起,银监会多次下发文件、通知,针对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分类明确了要求。

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加强自我约束,但由于所披露信息的关注主体主要是监管机构和股东等利益相关者,而且披露信息的详细程度还有待于加强,因此,很难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压力。从目前来看,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受众群体十分有限,很难受到市场公众的监督,因此,其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监管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应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4、关于股权激励。

关于商业银行的股权激励问题,目前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的条款或规定,对银行高管实施股权激励和薪酬制度改革,虽然许多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在进行尝试,但也只有部分上市银行才获得批准。在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形成之初,有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这种员工持股与资本形成过程有关,严格意义上不属于股权激励的范畴,确切地说是员工持股。

在公司资本形成过程中,员工和外部投资者出资取得股权,与通过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有本质上的不同。而且,这种形式形成的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的状况,能否在公司未来发展中体现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是否能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还不能确定。

三、推进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推进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加快上市步伐,有效改善城商银行股权结构、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以及完善公司高管激励体系,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改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来看,在上市前体现出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虽然经历了2002年以来的增资扩股热潮,但股权结构集中的特征依然明显,而且体现出地方色彩。城市商业银行通过上市公开募集股份,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投资主体范围得到广泛扩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的介入将使公司股权结构得到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起到重要作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本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向上市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比例将突破25%的限制,从而有利于境外机构加大股权投资比例,增加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强化治理结构的内部制衡机制,提高治理效率。

2、有助于改善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督。

虽然监管机构对城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不断强化,但由于关心信息披露的利益主体仍然不够公众化和普遍化,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在上市前进行的信息披露并不能引起公众的注意和关心,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况仍然得不到纠正。而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崭新的市场主体上市后,这将会极大强化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全面性,并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上市后,城市商业银行除了要遵循银行监管机构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和相关财务制度,还要遵循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因此,将大大提高其披露质量和水平。

3、有助于建立有效的管理层长期激励机制。

2005年12月,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并对激励对象、数量、股票期权、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做出了详细规定。2006年9月,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申报、考核和管理等具体内容。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前,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基础,很难对管理层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政策作出重大突破。两个试行办法的出台,为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开展长期股权激励,完善经理人长期激励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王廷科,张旭阳.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及其改革问题研究[J].财贸经济,2002;1

[2]谭震.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1

股权激励监管机制范文第5篇

在我国,股权激励还是刚刚开始的新鲜事物。2005年12月底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3月国资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两个办法的颁布实施,掀开了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大幕。到目前为止,先后已有80多家公司董事会通过股权激励方案,其中有20多家已经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有弊。一方面通过股权激励,可以将上市公司利益和经营管理者利益统一协调起来,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经营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股权激励存在道德风险。如果股权激励实施的同时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容易形成“强激励-弱约束”的格局,最终反而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当然,股权激励引入到企业经营管理中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在国际市场有相当多的成功经验。为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与持续发展,在国内开始推行股权激励,建立和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一、股权激励对象与激励工具

(一)股权激励的对象。理论上,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公司委托人,也就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公司的经营管理层。他们是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关键所在。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为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激励对象不得包括独立董事。

(二)股权激励工具。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股权激励计划的实现主要有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等方式;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股权激励计划的实现主要有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等方式。

1、限制性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谓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后,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2、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3、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股票增值权主要适用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股票增值权不能转让和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

4、其他方式。主要有业绩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所谓业绩股票,就是对完成规定条件的激励对象直接无偿授予公司股票作为对其经营业绩予以奖励的一种激励方式。员工持股计划则是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让公司员工持有公司股份,使公司全体员工能够与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二、股权激励的作用

(一)有利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我们知道,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是处理“委托-”关系。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委托人(股东)如何激励和约束人(公司经营者)的行为,以谋求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也就是一个如何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问题。实施股权激励,其实质就是在企业的所有者和企业的经营者之间建立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利益分配机制,通过利益关系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经营水平与业绩。理论上,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完善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那么,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多大程度上提升了企业的业绩呢?在国内,股权激励属于新生事物,相关的实践活动正在进行中,因此无法取得经验数据。在美国,股权激励计划已经经过了较长时期社会实践活动的检验,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数据。20世纪九十年代,美国相关统计数据表明,在性质相同的企业之间,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与没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相比,前者带来的股东投资回报率比后者平均高出2%。

(三)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予新的股权并取消其行权资格。该项规定意味着,存在大股东占款的上市公司无法实施股权激励。同时,股权激励对象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可依法提出终止授予新的股权并取消其行权资格。正是由于股权激励计划将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因此经营者保护自身利益与保护公司利益的目标得到统一。

三、实施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

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了上市公司股东股份的全流通,解决了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不一致问题;股权激励则促进了股东与管理层的利益一致问题。因此,股权激励的实施,通过产权纽带提高了经营者对公司利益的关切度,提高了其工作的努力程度,有助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企业价值的提高,保证了股东和经营者双方利益的增加,市场反应则是股票价格上升。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股票价格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影响投资者关于上市公司业绩提升的预期;另一方面是影响上市公司的实际业绩。因此,在股权激励计划的不同阶段,投资者的预期不同,其对股价的影响就会不同。

一般来说,在上市公司准备并即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初期阶段,对股价的影响较为积极。因为投资者预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会提高公司业绩,即股票内在价值,因而股票价格是逐渐走高的。等到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一定阶段以后,由于投资者的预期已经稳定,且公司股价已经充分反应了股权激励计划带来的业绩提升预期,这时候,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股价的影响要看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真实效果,即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程度。

对当前已经公布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预案的公司股票价格进行分析。数据显示,从公布董事会预案到目前,公布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其股价升幅多数是大于同类或同板块公司股价的平均升幅。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初期对公司股票价格确有积极影响。

但是,我们无法确定这种影响到底有多大。实际上,影响股票价格走势的因素很多。在公布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中,影响股价走势的因素有些可能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些可能是自身业绩的提升、有些可能是行业周期景气回升、有些可能是并购重组等。在上述因素中,我们根本没有办法将股票价格上涨与其影响因素单独分离出来,我们也无法确定股价上涨中多大的成分是因为该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尽管我们可以直观地感觉到一些公司的股价上涨确实是因为该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

四、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存在的风险及实施对策

股票期权计划在不控和滥用,并且股价比较能够反映公司长期绩效的条件下,是强度很大的激励方法。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才有两年有余,但是根据美国公司的经验,在实施过程中,股票期权激励存在很多问题。第一,股票期权的实际价值不容易度量,而且在以前是不用入账的,高管可以比较容易地从董事会那里得到比较优厚的期权激励报酬;缺乏独立性的董事会也常常有意通过期权激励而给高管很高的薪酬,使得期权没有成为激励机制,而是成了向企业高管输送利益的机制。第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容易控,如高管可能选择最有利的时机给自己发放期权。有一项研究发现,高管通常在宣布利好消息之前或在宣布不利消息之后得到期权激励计划。我国企业也出现了类似的做法。更恶劣的是有些高管通过更改期权激励计划的签署时间,将签署日期写到股价低谷的时候,从而获取巨额报酬。第三,期权可能诱导企业高管通过做假账等办法操纵股价。第四,期权可能随大市上升而升值,而不是由于企业业绩,股价跑赢大市;反之,当股市为熊市的时候,期权则可能完全失去激励效果。第五,期权的价值波幅比股票的价值波幅更大,所以从被激励人的角度看,风险调整后的价值较低,因而激励的成本较高。

期权激励有这么多的问题,为什么反而是美国公司最为普遍采用的激励方式呢?一个主要的原因是会计与税收制度,几年前,期权激励是不计入成本的;另一个原因可能是正因为期权容易纵和滥用,所以当董事会缺乏独立性的时候,企业高管有理由保留期权激励的方式。不过在过去几年里,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开始取消期权激励,而转向现金奖励和限制性股票单位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