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业发展,术语,演变

中图分类号:H083;N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78(2012)04-0044-05

收稿日期:2012-06-20

作者简介:李军(1968—),男,上海市人,博士,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研究员。通信方式:。 从一般意义而论,对农业发展的阶段做出划分,既应反映出不同时期农业生产力状况,也应体现生产力各要素的配置方式,并从生产方式上加以把握,同时还应考虑农业演进与其他产业发展的相互关系。基于这一认识,中国农业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差异,它的指称、概念、特征,内涵和外延等存在着区别。因此,人们从历史的角度,往往把农业划分为原始农业、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三个发展阶段,从而产生了与之对应的相关术语。从术语学的角度来看,由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上述三个历史发展阶段农业术语中的客体随之发生了很大的改变。随着生产工具的不断进步,从木质工具到石器工具再到当前的机械化工具,农业发展模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而出现了“原始农业”“传统农业”“现代农业”的不同形态模式与术语表达。

一 命名方式的演变 “正名”是中国文化的重要传统之一。孔子早已提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1]在中国古代科技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正名”意识同样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齐民要术》《陈旉农书》《王祯农书》《农政全书》等古代农业典籍都注重对农业名词术语的命名和诠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古代农业科学的规范性。因此,有学者援引《齐民要术》中的文字,认为《种谷》中的一段注释“按今世粟名多以人姓为名目,亦有观形立名,亦有会义为称”是中国古代科学著述对农业术语命名法的一种探索[2]。诚如《齐民要术》对农业术语命名规则的概括,中国古代农业术语有其自身的命名特点,并在农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发生变化。

汉代刘熙在《释名》一书中称:“夫名之于实,各有义类,百姓日称而不知其所以之意”[3],他所说的“义类”正是事物命名取义的依据。事实上,在前文的论述中,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阐释了农业术语的命名原则,即从原始农业阶段开始,中国古代农业术语的命名就与对象的形象、意义、用途有着直接联系。汉字的特点之一是表意性,也就是说农业术语的命名自然源于表意的需要。如原始农业术语中出现了一系列以象形、会意、指事为主要特征的单音节词汇——“田”“艺”等。因此,其术语的命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受造字方式的影响,以表形、表意为主。

传统农业时期的术语体系继承了前一阶段的大量术语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其命名的理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实施方式命名。

农业术语的命名方式与农业实践密不可分。从上古文字的出现起,农业实践对术语的命名也有相当大的影响。有相当部分农业术语就成为对农业生产活动的直观描述,如“力”“耕”等词汇均是如此。传统农业时期,随着构词方式的演变,对这类术语的命名也更加灵活多样,如“区田”“架田”“转耕”“纵耕”“火耕水耨”等概念所表达出来的是“区”“架”“转”“纵”“火耕”“水耨”等具体的耕作行为,从而突出了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地域耕作方式的特点。

第二,以约定俗成命名。

农业术语是在农业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因而农业术语的命名与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约定俗成的特点,源自民间的口语、俚语、农谚等也常常被用作术语的命名依据。《天工开物》就列举了大量有关农业的“俗名”“方语”,如“稻”的俗名“金包银”“喉下急”,“豆”的俗名“摘缘”“拔绿”“高脚黄”等,又以“荞麦”本非麦类而约定俗成称为“麦”为例来说明这一命名原则[2]。事实上,约定俗成是农业术语命名的重要方式,相当多的概念术语都是在传播过程中得到使用者的认可,而演变为专门性的农业术语。例如,“畎亩”一词原为田地的泛称,但在使用中被约定俗成为对先秦耕作方式的描述。又如,“井田”一词最初用于土地计量,但同样被约定俗成为对夏商周三代土地制度的描述。

第三,以借用词命名。

在农业术语的发展中,由于新物种、新工具或新生产方式层出不穷,原有的词汇并不能够完全描述新的对象,由此带来的是术语在命名上采取了借用词的方式。例如,陈旉的《农书》提出了“粪药”的概念,主张“用粪如用药”,而这个术语显然借用了“药”这一医学用语,形象地强调了土地保养的途径。与之类似,徐光启也提到“粪丹”的概念,同样从医学、方术中借用了“丹”这个名词,从而为新的概念现象提供了命名方式。“底”则是直接从普通词语中借用而来,成为对作物前茬的描述。

从总体上看,自原始农业至传统农业,其命名方式与汉字结构的变化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对应关系,即由以表形、表意的命名方式逐渐转变为更加多样化的命名方式。尤其是在合成词广泛使用之后,术语的命名愈发显得宽泛灵活,这无疑也促进了概念表达的准确性。然而,我们还应当认识到,中国古代农业术语的命名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为同事异名和同名异事的现象屡见不鲜,仅以“架田”为例,关于同一现象的表述就有“架田”“葑田”“浮田”三种,这在某种意义上体现出有关传统农业发展模式的概念体系缺乏精确性。

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国古代;财税;奴隶社会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7-0284-02

中国财税制度源远流长,在古代社会发展进程中,经历了一系列变化,中国历史上税收有许多名称,如贡、助、彻、赋、税、租、捐、课、调、役、银、钱等,其中使用范围较广的是贡、赋、租、税、捐几种。奴隶社会一般称贡、助、彻;封建社会用租、调、赋、税;在当代社会则用税。

1.奴隶社会的财税

税收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国家的产生。夏、商、周三代是中国财政的初建时期,三代奴隶制社会财政,是中国财政的早期形态,那时的财政,还处在不完善的阶段,正是由于其商品货币经济很不发达,国家只能采用简单的对人或对物课征的直接税。夏、商、周的税收的主要特点是贡赋不分,租税合一,以土地税为主,税收制度较现在相比极其简单。《孟子·腾文公》中有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因此说,奴隶制社会孕育了中国税法的原始形式:贡、助、彻。

2.春秋以至秦汉的财税

春秋时期军赋的出现给中国封建社会带来重大影响,以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沿用的赋役制度。“赋”字左贝右武,具有征收军需物资的意义。西周时期,国人只服兵役,不需缴纳车马兵等军需费用,至春秋战国时期,随这土地制度的演变,各国在改革税制的同时,以征调军需为内容的“赋”制度也先后出现了,如郑国的“丘作赋”,楚国的“量入修赋”等。其征收办法由按亩征收,进而分配到户,按人丁征收。更值得一提的是早在秦汉时期便产生的上计制度,上计制度相当于今天的财政预算,决算制度。只是范围大小有别,按照当时规定,各地方(诸侯国)和中央各部门长官,必须把来年土地开垦,赋税收支等预计数,写在木质的券上,送于天子,天子将券剖为两部分,自己保留右券,分给臣下左券,年终,臣下再报送“计书”。

3.唐宋时期的财税

中唐以前,租庸调制即田租,身庸和户调,这是唐朝前期人们负担的主要赋税,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然而,随着历史的发展,唐王朝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决定了未来国家税收政策的必然改变。中唐均田制的崩溃引起了租庸调税收的瓦解,是国家税收变革的根本原因。为了弥补因政府控制户口减少,造成国家财政透支的现象,国家逐渐推行以财产为标准的户税、地税作为政府赋税的主要来源。公元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唐政府正式推行两税法,其指导思想是“量出为入”《旧唐书·杨炎传》记载:“凡百役之费,一钱至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其是根据国家财政支出数,匡算财政收入总额,在分摊给各地,向民户征收。自此之后,按丁而税在法令上被废除了,户税和地税便成了政府征收税赋的主要形式。后来,随着户税逐渐摊入田亩中,国家把杂税、人丁税也逐渐摊入了田亩中。

五代十国继续了中唐以来的两税法,但由于群雄割据,相互征战,导致土地荒芜,人口锐减,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各国不得不用附加预征等手段增加税收,从而导致杂税泛滥,两税法为之蜕变。

宋朝经济相较之唐朝有过而无不及,北宋画家张泽瑞的《清明上河图》形象的表现了当时的繁华程度,宋朝的间接税(商品税)征收几乎于田亩税持平。传统农业税在国家财政中逐渐退居次席,改变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直以传统农业税作为国家主要税入的单一状况,这是中国古代国家赋税结构变化的一个新气象。

4.元代的财税

元代的赋税征收广泛采用名为“扑买”的商包制,即政府将某项税收向社会发包,商人通过竞争中标,并一次性缴足所承诺的税款,中标者再以较高数额向纳税户征收税款,其差额即为承包商的利润,这种赋税征收方法省却了税务征收人员,成为元代普遍推行,作为主要征税手段。

5.明末清初的财税

明初,明政府编造了黄册,对每辖区民户情况层层登记造册,最后汇总于户部的户口总册,它是政府征收赋役的根据。明初是以“良民治良民”的税收征管制度,即在各州县设置的有粮长负责征解税粮的制度,随后的一条鞭法推行使粮长制名存实亡。一条鞭以各州县田赋、各项杂款、均徭、力差、银差、里甲等编合为一,通计一省税赋,通派一省徭役,官收官解,除秋粮外,一律改收银两,计亩折纳,总为一条以征税。

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明代卫所制;唐代府兵制;比较研究

一、研究综述

卫所制度,学界主要从军事制度、行政区划与地理单位、区域性的卫所研究以及清代卫所的演变等做过详细的考察,涌现了一批很有价值的专门性著作。对明代军制研究具有开创意义的首推的《明代之军兵》[1],该文全面讨论了明朝卫所制、军户、军屯制以及募兵制的发展情况,首次系统阐述了“军”与“兵”的关系,并结合明代社会政治、经济背景,分析卫所的废弛、募兵的兴起与国家财政状况的关系。其后,解毓才撰写《明代卫所制度兴衰考》[2],对卫所制度进行全面阐述,系统地探讨了卫所的编制、类别、军饷来源以及卫所成立的历史意义等问题。该文长于对制度的文献考订,并提出卫所制度并不始于明代,而是源于元代的禁卫军制。关于卫所制度的渊源关系,陈文石在《明代卫所的军》[3]、于志嘉《明代军户世袭制度》[4]等也先后论及。

从军制角度对卫所制度进行全面研究的成果还有很多,如孙东《明代卫所制度研究》[5]、吴奈夫《略论明代的卫所制度及其演变》[6]均从比较宏观的角度,对有明一代卫所制度的演变进行历时性的梳理,所论及的问题基本没有超出、解毓才等学者的研究框架。

以上学者的著作多从宏观上把握制度的变迁,详于制度本身的考证,并未直接指出明代卫所制度与府兵制的关系。最早涉及明代卫所制度与唐府兵制关系的是《明史・兵志》:“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而上十二卫为天子亲军者不与焉。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盖得唐府兵遗意。”[7]

其中就谈到卫所制度“盖得唐府兵遗意”。近代以研究明清史著称的孟森先生再次指出明代的卫所制度与唐府兵制的源流关系,并在《明史讲义》之“明开国以后之制度”中做过详细的对比论证。稍后的钱穆先生明确指出“明太祖平天下,原定有‘卫所制度’,其实也就如唐代的府兵制,不过名称不同而已。”

二、明代卫所制度与唐府兵制相似性的比较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形成及发展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研究制度需要追根溯源,宏观上把握制度的变迁。卫所制度作为明代重要的政治制度,学术界对此关注很多,成果颇为丰富。它不仅是一种兵役制度,也是一种组织管理制度,本文着重从军事性质方面,与唐代的府兵制做比较研究。

1、明卫所兵与唐之府兵

据《新唐书・兵志》:“凡府三等:兵千二百人为上,千人为中,八百人为下。府置折冲都尉一人,左、右果毅都尉各一人,长史、兵曹、别将各一人,校尉六人。”[8]唐代的地方行政分州县两级,“府”是地方行政区域之外的另一种军事区域的名称,是军队的屯扎地,称为“折冲府”。战时由中央政府以府为单位集结,故称“府兵制”。

“初,府兵之置,居无事时,耕于野,其番上者,宿卫京师而已。若四方有事,则命将以出,事解辄罢,兵散于府,将归于朝。故士不失业,而将帅无握兵之重,所以防微渐觉祸乱之萌也。”[9]据此,可知与明《兵志》文相吻合。二者或以府或以卫为组织单位,闲事生产,有事则命将带兵出,事罢各归本位。

2、明卫所兵械粮饷与唐之府兵

唐代的府兵制是一种兵农合一的组织形式,以均田制为经济基础,钱穆先生称之为“全兵皆农”、“寓农于兵”。全国户口分九等,在上等、中等之中,挑选兵源,另立军籍。府兵称为“卫士”,平时在家生产,闲事训练,战时由中央政府以府为单位临时抽调集结,士兵自备粮食及用具。战罢“将归于朝,兵归于府”。

明代卫所制度下军饷的主要来源是屯田,当时有军屯、民屯和商屯。尤其以军屯影响最大。明太祖尝言:“吾养兵百万,要不费百姓一粒米”。卫所士兵的日常供给由政府从屯田收入中支出,每月发米,称为“月粮”。“洪武二十五年(1392)二月,命天下卫所军卒,自今以十之七屯种,十之三城守,务尽力开垦,以足军食”。唐代府兵制下自备粮饷和明代卫所制度下的屯田,虽形式不同,但实质都是不废国家之粮饷。

3、明代卫所制度的衰落与府兵制崩溃

唐代府兵制存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是均田制,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对农民实行“计口授田”。农民因此承担兵役,成为府兵。农民服役,需自备武器和粮食。一旦均田制崩溃,政府兵源枯竭,唐府兵一变而为募兵,募兵制是政府以雇佣的形式招募士兵来补充军队。应招者以当兵为职业,长期在军队服役。士兵粮饷之需由国家供给。

明初之卫所以屯田为经济基础,卫所将士所需之官俸军粮,均出于此。但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屯田废弛,军屯也同样难以为继。明朝最早的募兵大概始于宣德九年,为了弥补土木之变损失的兵额,到嘉靖年间改组京营制度。募兵制成为国家正式的兵役制度。

由上述可知,明朝的卫所制度与唐代的府兵制,不管是组织形式、军饷来源还是衰落的原因,都有很大的相似性。但同时明代的卫所制度也有自己独特的运营方式。首先,卫所制度不仅是一种兵役制度,也是一种组织管理形式,卫所与地方区域行政的复杂关系,与唐代的“府”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其次,明代卫所制度下的武官世袭、旗军世役。一旦卫所军的身份确定,世代为军。不同的军户,造有不同的军册,管理非常严格。而在唐代的府兵制下并没有这种“役皆永充”的规定。再者,唐代的统治者将掌握的土地均给各地农民耕种,使其成为政府的兵役赋税承担者。而在卫所制度下,政府始终没有“均田”,只有“屯田”。这也是封建社会发展到后期土地大量兼并集中,政府无田可均的体现。

虽然明代的卫所制度在某些方面确有些异于唐代府兵制的地方,但这也正是社会发展的反映。明代在府兵制的基础上,加进了自己的时代特点,无论是五军都督府的分权还是士兵们的屯田,都是封建社会发展到后期高度中央集权和土地兼并的结果。说明了卫所在继承府兵制的基础上不断发展。

三、世兵制与募兵制循环出现的原因

纵观中国历代军事制度,主体有两大部分构成,即世兵制和募兵制。府兵制和卫所兵制均属于世兵制体系。在唐朝和明朝中后期,募兵制开始兴起,并逐渐有取世兵制而代之的趋势。世兵与募兵循环交替出现,究其原因大概有三个。

其一,与土地形态紧密相关。自战国以来,中国一直是一个以农耕经济为主体的国家,土地制度的存在形态可以决定其它制度。不管是唐初还是明初,政府手中掌握有大量的土地,均可以保证授田或屯田的实行,但随着兼并的加剧,授田或者屯田无法正常运行,政府也只能将各项军事和赋税制度做相应的调整,募兵制应运而生。

其二,统治者思想的影响。历代统治者往往标榜“效法三代”。孔子称尧、舜、禹为“三王”,西汉以后,随着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日益确立,夏、商、周“三代”更是越来越被“圣化”。崇圣“三王”、效法“三代”被历代统治者所推崇。于是统治者不可避免的效法先圣先王,恢复古制。历代统治者因循守旧,改革难以为继,也是导致中国长期停留在漫长的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三,世兵制比募兵制更便捷。在世兵制的条件下,部分军费是由士兵自己承担的,而募兵制下,政府承担的费用要大得多。农耕经济虽然易破坏但也易于修复,所以无论是唐还是明的统治者在建国之初往往修复农耕经济,采用世兵制,也只是在世兵制难以为继的时候改行募兵制。

由以上三点来看,就不难理解世兵一募兵一世兵一募兵的循环往复为什么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上千年,而这项延续千余年的军事制度,作为明朝的立国基础之一,为明代开疆拓土,奠定国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钱穆先生认为,明代武功与唐代相差并不多。明代的卫所制度,到清朝并未直接废除,依然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注 释】

[1] 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第5卷第2期,1937.

[2][9] 说文月刊,1940.2.

[3] 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48本第2分,1977.

[4] 台北学生书局,1987.

[5] 文史学报,1965.2.

[6] 中学历史,1984.3.

[7] 明史,卷89,《兵志一》,中华书局,1924.

[8] 新唐书,卷50,《兵志四十》,中华书局,1975.

【参考文献】

[1] 张廷玉.明史.卷89.兵志一.中华书局.

[2] 欧阳修等.新唐书.卷50.兵制四十.中华书局.

[3] 孟森.明史讲义[M].北京:中国三峡出版社,2009.37-43.

[4]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2.133.

[5] 彭勇.明代卫所制度演变流略[J].民族史研究,2007(04).

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传统城镇,商业,汉口,平遥

经济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人类城市的形成与演变中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汉唐时代的朝市分开和里坊制度从城市形制上对商业行为的干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到了北宋年间,开封民家无不向街开门,集中的市肆制也被废止,正如《清明上河图》所表现的市井生活。明清时期,中国的封建商业发展到达顶峰,出现了既不是政治中心,又不是文化中心,而是“因商而兴,因商而活”的众多商业市镇。

笔者拟以古代四大名镇之首的汉口镇和平遥古镇为例,通过对两个城镇的城市形态演变、民居建筑形式等方面的比较来阐述中国古代商业城镇的特点。

汉口与平遥两城镇多方位价值研究

1. 城市形态演变

(1)汉口的城市形态演变

历史上,汉口城市格局是经过了三次演进而奠定城区轮廓的。

首先,从明代成化年间汉水改道至嘉靖四年,经过40余年自然发展,汉口便已初具市镇规模,城区逐渐沿汉水、长江由上而下,由河街而正街,由内街而夹巷发展起来。而众所周知的汉正街这时也初具规模,并成为整个城镇沿汉水、长江线型发展的中轴线。但因地处河口地区,苦于水患。于是在1635年开始在沿江筑堤,筑堤后,水患大减,居民激增,城区也向北得到扩展。其次,到清同治三年,因为军事防御,在“长堤”之北又筑起一道半月形城墙,即“汉口堡”,全长约6公里,环列在汉口西北。汉口堡辟循礼、大智、通济等7门,城外挖了一条较深的护城河。城墙与护城河共同作用,进一步加强了城市的防洪能力。最后,1905年,当时的清湖广总督张之洞主持修建了“后湖长堤”,又称“张公堤”。堤长23.75公里,东起堤角,西至舵落口,将后湖十余万低洼地涸出,新增土地面积为原汉口堡的七倍。张公堤建成后,汉口堡的城墙成为累赘。1907年,决定将之拆除,平为街道,称之为后城马路,即今中山大道之前身。至此,为今武汉三镇之汉口城区的规模奠定了基础。

(2)平遥的城市形态演变

与汉口镇这种“无为而治”的发展模式不同,平遥古镇是以中国古代城市等级和规模的“礼”序标准来布局,修筑城墙、衙署、街市的,因而其城市形态远比汉口镇要整齐规则。平遥的城市形态演变可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早期初建。以县衙为中心建造,形成“丁”字状城市格局,按照中心布局和对称轴线思想建设,这是我国许多城镇的典型形式。第二阶段:筑城池,初具对称格局。平遥古城现存城墙筑于明洪武三年,此时县衙已不居中,城市商业中心东移至南大街,并形成了南大街与衙门街、城隍庙交叉的十字状商业街,南大街已发展为轴线。第三阶段:格局扩大。城内建设用地向北扩大,东西大街出现商业店铺,初步形成“干”字形商业街。第四阶段:格局完善。清朝中期,平遥商业发展很快,建造了庙宇楼阁五十余处,现存的大部分豪华民宅、商业店铺都建于这个时期。

2. 典型住宅形式

居住建筑作为城市建筑的主体,反映了各市镇独特的地域气候特点和文化特征。

(1)水上的聚居――吊脚楼

早期的汉口街市都是在濒临汉水之处,是一个沿河城市,商业多集中于汉水沿岸。而汉口地处古“楚”国之地,又为河水泛滥区,于是当地居民们在沿河的一面搭起一座座一半在岸上,另一半打木桩于水中的竹楼――吊脚楼。这种吊脚楼式的“干栏”建筑,不仅非常适应当地炎热潮湿多水患的气候,而且沿江的吊脚楼也方便了航运货品向岸上仓库的运输,最终形成了汉水边一间间衔接的竹楼景观。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这种独特的居住形式在这里逐渐消失了。

(2)晋中民居――四合院

四合院是平遥最为常见的民居建筑形式,其基本元素有:宅门、倒座、院落、厢房、正房组成,以一个最简单的四合院为例,正房朝南,厢房处于东西两侧,倒座与正房遥遥相对,院落有这四部分围合而成。大门往往开在院落的东南角,然后辅以院墙,形成对外封闭,对内开放, 房屋布局具有明确中轴线,左右对称,这种严谨的空间序列、对称的布局、沿轴线空间等级的递进,反映了宗族合居中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等级关系。

中国古代商业城镇的特点

通过对汉口、平遥两个古代商业城镇的比较分析,结合其它传统商业城镇的调查研究,笔者初步总结了中国传统商业城镇的几个特点。

自然地理条件优越,交通便利

平遥古镇位于山西省中部、太原盆地南缘,距省会太原90公里,交通便利。自古就是商贸集散市场。 而汉口地处两江交汇之地,向来就有“九省通衢”之美誉,其所处的武汉地区现在也是中国的交通枢纽。

水运交通造就商业城镇辉煌

在古代中国,水运的地位至关重要。如果有自然河道,人们肯定会把它利用起来。在没有河水的地方,人工掘地也得整出一条能浮舟载船的河道。当时挖掘运河,犹如现在的铺铁路或者修高速公路。四通发达的内河航运和来自五湖四海的各地商人造就了汉口的码头文化。

由此观之,商业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传统城镇的城市形态和建筑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涂文学 主编,《江汉史话》,武汉:武汉出版社,2003

[2] 赵晓雪,齐军华 编,《行走平遥》,北京: 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3] 董培良 主编,《平遥古城》,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6

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中国古代 刑事 法律渊源

学界对于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于何时主要有四种观点:起源于商,起源于夏,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尧舜部落联盟时代,以及起源于黄帝时期。 游绍尹认为,法是在氏族公社解体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随着夏朝奴隶制国家的产生,产生了奴隶制法,通过制定和认可的方式形成了制定法和判例法。统治阶级“以奴隶制国家的名义,制定新的行为规范,强加于整个社会,它把一切不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行为,统统视为犯罪而加以惩处”。该制定法中也包含了刑法。 夏新华认为,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于尧舜时代,完成于夏代。夏代刑法体系的确立是尧舜以来社会关系与刑法长期发展的结果。 笔者认同“源于尧舜时代完成于夏代”的观点。

随后,刑法随着朝代的变迁而变化,并产生了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同时,也形成了一系列有关刑法的法律规范,如《禹刑》、《周礼》、《唐律疏议》等。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法律具有“刑起于兵”、“以刑为主”、“出礼入刑”等基本特点。而中国古代刑法则具有维护皇权、夫权与父权,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秩序等功能。

法律渊源就是资源、进路、动因三项基本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事物。 笔者将从这三个方面试论中国古代刑事法律渊源的特征。

一、中国古代刑事法律渊源的资源性要素特征

所谓资源,指法是基于什么样的原料形成的。 中国古代刑法正是来源于习惯、礼、道德。

中国古代刑法源于尧舜时代而完成于夏代。在夏代之前,原始社会各成员之间都遵循着一套绝对公平的行为规范。尤其是在母系社会时期,所有人都享有相同的权利,要履行相同的义务。对于有关氏族的一切重要事务,每个人都有权参与决定。由于物资匮乏、生产力低下,只有土地共有、绝对公平,才能维持氏族的存活与延续。每个成员都自愿自觉地遵循着氏族内部的行为规范——习惯。这种习惯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婚姻制度、祭祀等。祭祀是氏族中最为重要的事:每个成员都必须参加并遵守祭祀的礼仪,他们有特定的仪式程序、分工、舞步和祭品,由祭祀这一礼仪衍生出了一系列的习惯约束着氏族内的每个人。遵守习惯才能维护氏族的共同利益,个人才得以生存。如果有人违背了这套行为规范,破坏这样的秩序就将遭到氏族的惩处,最严重的会被驱逐。个人的生存是完全依赖于氏族群体的,一旦被驱逐失去群体的保护,就很可能意味着无法生存下去。因此,对于氏族成员来说,驱逐是最为严厉的惩处。这也成为了后来“流刑”的起源。

礼最初源自祭祀时的一系列行为规则,随着祭祀行为的规范化、模式化演变,以及氏族首领在祭祀时的领导、分工,由此逐渐发展成为了礼——主要被理解为宗教等级制度。它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行为。“礼”的精神就是亲亲、尊尊,即维护“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人伦关系。 中国古代“出礼入刑”:凡礼所调整的对象也为刑所调整。礼维护了古代中国的等级制度,是古代统治者巩固利益的工具。礼与现代的“法律”不同,现代的法律进约束人们的行为,而礼是从思想观念到行为,由内向外进行约束的。礼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更为深入。

道德与礼相比更为虚化。礼可以是一种行为或仪式,而道德完全就是精神层面的。由礼而形成的道德观念,帮助古代君王进一步巩固自身的统治。比如汉代的“以孝治天下”,“孝”是源自于“礼”的一种道德观念,使人们从内心顺应其要求。于小“家”而言,“孝”是维护夫权、维护父权;于大“家”而言,天下百姓都是天子的子民,子民对天子尽“孝”就是维护皇权。若违背这一道德要求,有损君王的统治,将由刑法进行惩治,从而达到维护皇权的目的。因此,道德也成为了中国古代刑法的资源性要素。

二、中国古代刑事法律渊源的进路性要素特征

所谓进路,指法是基于什么样的途径形成的。 中国古代刑法一般基于立法、行政与司法而形成。

立法是统治阶级制定或者认可行为规范,使之上升为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的记载。所谓“禹刑”、“汤刑”,作为“乱政”亦即社会矛盾与阶级冲突的产物,是夏商两代刑事法律的统称,属习惯法性质。 习惯法的形成要经过漫长的过程,在一定区域内反复适用并为人们所普遍接受而形成,然后由统治阶级予以认可并上升为国家意志,进而成为习惯法。刑法也经历了这样的过程。而制定法在夏商以后就逐渐发展起来,由统治阶级主持开展的法律编纂活动就是立法行为的典型。随着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的日趋成熟,每朝每代都形成了各具代表性的刑事法律规范。如战国初年魏国的《法经》、战国后期秦国的《秦律》、秦朝的《法律问答》等。

中国古代君王兼任了立法、司法与行政之职。君王在行使管理的职权时,常常也会“造法”。比如,在秦朝就有命(制)与令(诏)这样的法律形式。命(制)与令(诏)是专制君主以国家名义的政令或文告。 汉朝时有“令”,令是皇帝针对具体事件的政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可以对律起到增补、修改的作用;同时,令具有很强的灵活性,适用范围极为广泛,使整个法律体系具有适应社会变化的灵活性。 总之,在中国古代,皇帝通过行政的手段创制了相当多的刑事法律规范。

在中国古代也存在判例法,判例法正是在司法的过程中形成的。比如秦朝有“廷行事”,相当于判例。“廷”指各级官府,“行事”指业已判决生效的事例或案例。在秦朝的司法实践中,判例也可以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汉朝时的法律形式之一“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比附援引以往典型案例作为裁判依据。由于决事比具有较强的直观性,更便于援引,因此西汉中期以后,司法官吏援引决事比就变得极为普遍。 比这一法律形式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仍被沿用。

三、中国古代刑事法律渊源的动因性要素特征

所谓动因,指法是基于什么样的动力和原因形成的。 在中国古代刑法形成之初,刑起于兵。

尽管以现代人的角度来看,战争与刑法是两个概念,但在中国古代的观念里,因为有战争,刑法才得以产生。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国之大事,在祀在戎”。部落之间战争的结束往往伴随着战俘变成战胜方的奴隶。这种因战败而失去财产、人身自由、生命的结果,就是对战败者的刑罚。也是刑法对“外部敌人”的处罚。第二,就是刑法对“内部敌人”的处罚。在部落内部,违反统治者制定的行为规范和宗教等级,破坏社会秩序,有损统治者利益,就是“敌人”。为了打击和惩处内部的敌人,统治者需要刑法规制其行为,并利用刑法的指导功能、教育功能警示其他人。使被统治者明白,要遵守统治者的命令,否则会与“内部敌人”有相同的下场。不论“刑起于兵”是对内还是对外,都是统治者而言,都是一种“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