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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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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哨冲镇多年来一直十分重视宣传工作,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承包法》、《云南省农业承包合同条例》作为我镇每年普法宣传的主要宣传材料之一。在全镇8个村委会54个自然村和73个村民小组开设承包合同管理专栏,还定时不定时利用广播、电视、开群众会、悬挂横幅标语等等多渠道多形式对农业承包合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同时,结合我镇一年一度的法制宣传日(12月4日),镇农经站摆摊设点发放宣传材料,进行宣传,对过往群众提出的农民关心的各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问题及纠纷提供咨询服务,真正把稳定、规范、维权、发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条文宣传贯彻到村、组、农户,让广大农民群众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利益,使国家的政策家喻户晓,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我镇自98年二轮承包工作以来,就十分重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成立了由分管农经的副书记担任组长,从相关站所、村委会抽调人员组成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于镇农经站,农经站近二十年来,有专人负责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农经站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一切日常事务,并做到上情下传,下情上报工作。

三、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1.规范合同管理,强化服务意识。由于哨冲是一个贫困山区小镇,群众法律意识不高,土地流转大多采用口头协议的形式进行,给土地纠纷调解带来重重困难。因此,规范流转合同,强化服务意识迫在眉睫。从哨冲实际出发,土地流转由原来农户间大多口头协议改为登记在册,建立备案制度。2.合同流转坚持群众民主自愿的原则。3.适当引导流转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从而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增加农民收入。4.镇农经站积极提供云南省统一格式的合同书帮助签订,从而避免流转双方因合同不严谨引起的相互扯皮纠纷发生。2014年全镇共流转承包地1845亩,其中:转包344亩,转让47亩,互换79亩,出租1375亩。土地流转均严格执行中央政策,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折不扣的贯彻中央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农民土地被征用的补偿费根据国家的关政策得到落实。

四、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哨冲经济发展

哨冲共有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1家养殖专业合作社,1家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1家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外其余的均为蔬菜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4000多户,直接增加人均收入超过1000元。合作社的发展,促进了农民收入增加,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五、加强农开项目管理,强固哨冲基础设施建设,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率

哨冲镇随着农开项目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哨冲的基础设施得到全面改观,农业生产率进一步提高。目前哨冲投入使用的农开项目有水瓜冲村委会莫测甸片区农开项目,落水洞村委会农开项目,邑堵村委会农开项目,水瓜冲村委会慕善片区农开项目。多白者村委会农开项目正在筹建实施中。由于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近十年来哨冲的经济一直在平稳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以每年12%左右的速度递增。

六、重视工作,做到来访热情,处理及时

哨冲镇历来十分重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宣传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条例》等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到村到组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及时调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户上访、案件,在工作中建立了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信息反馈制度,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意识,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一是互换引发的纠纷,两家人关系好时,为了耕种方便互换管理,时间一长,又是口头协议,由于利益关系,双方各执一词引发纠纷;二是由于二轮承包时由于任务重,时间紧,加之村干部把关不严,没有认真进行核实确权,当时互换耕种或临时委托管理的部份田地,被签到了现管理人的名下,原主人要求退还无果而引发的纠纷;三是嫁进来或者是招进来的女婿因配偶死亡争夺田地而引发的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调处,维护了农业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夯实了农村基层建设,提升了农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七、今后的工作方向

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地制度;承包经营权;流转;障碍

中图分类号:G633.26 文献标识码:A

面对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这一基本国情,为满足我国人民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缓解人地关系紧张的矛盾,唯一的途径就是盘活土地资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我国从法律规定与政策上均允许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是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是没有真正地运行起来。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立法理念的滞后导致相关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是严重制约我国农地流转市场化的主要障碍。

一、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障碍分析

(一)立法理念滞后。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畅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立法理念方面的滞后,其主要表现在:第一,农地承包经营权功能的错位。由于我国一直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视为农民从政府手中获得的一种生存保障,是国家给与农民的一种福利。重视土地对农民的生存价值,忽视土地本身的资本价值。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始流转的时候,我国并没有对“土地资本”的概念引起足够重视。第二,物权观念淡薄。第三,重视对国家、集体利益的保护,忽视了对农村土地耕作者切身利益的关注。在我国,仍然在观念上一味地固守城乡分工,一味的坚持承包者自耕是国家给与其最优越的福利的观念,忽视了农村中出现的“弃农务工”潮流的背后的观念变革,更没意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成趋势。第四,立法技术仍就停留在事后补救上。我国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解决的立法设计理念上,没有考虑到涉农纠纷的特殊性,没有把目光投向如何建立安全有序地流转机制,仍然把它作为普通的民事纠纷来看待,重视纠纷的事后解决,忽视事前预防。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完善的农地流转法律调控体系。当前,由于部门利益的多元化、立法过程的多层次状态、立法技术的不统一和对立法审查的无力,使得法律制度的供给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文件中都有若干相关农地流转的法律规定。但是关于农地流转的专门法律仅有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而上述法律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也不够详细具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诸多制约,难以全面规范流转行为、保障有序流转。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根本就没有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制框架,更没有完善的农地流转市场法律调控体系。

1.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在内容上的协调性不足。《农村土地承包法》尽管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进行了限制,但是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抵押方式流转”。但2005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却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这明显与前一规定相矛盾。

2.法律偏离现实,致使法律规范本身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实践中,若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甲承包户将自己的承包地转让给另一集体经济组织的乙承包户,而乙承包户再将自己的承包地转让给甲承包户,通过这种两次或两次以上转让的方式,当事人则轻而易举地完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所以限制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规定显然不具有操作性,形同虚设。

3.法律规定忽视了“效率优先”原则。现行法律一基于种种顾虑对其流转设定了很多限制:(1)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2)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3)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4)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权不得抵押等。立法上的种种限制有合理的,但更多的是忽视了“效率原则”,立法者的初衷是保护农民的利益,而得到的却是限制农民权利、损害农民利益的效果。

二、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转变立法理念。我国农村土地承载着多种社会功能,其中最重要的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使命。因而,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更多地体现了保护耕地、保护农民利益,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但立法者在坚持这一价值目标时却忽视了对效率价值的考量。法律经济学认为:稀缺资源应通过转让等竞争机制,配置给最能充分利用稀缺资源的人手中,才是有效率的财产权机制。在我国人多地少的约束条件下,从法律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应当在制度设计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

(二)完善农地流转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地流转法律调控体系。这是完善我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最重要的一点,作为一个法制国家,只有在法律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我国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才可能真正确立。

1.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权能,应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权抵押和继承。2.制定《农村土地产权法》。明确界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明确规定农户对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实现承包经营权内容的明晰化;以法律形式规定,取消现行的30年或50年承包期的限制,实现承包经营权的长久化。3.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法》。在《土地承包法》的基础上,尽快制订《农村土地流转法》,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方式、程序、监管、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通过建立健全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体系将土地流转纳入市场化、法制化的轨道,使我国未来的农村土地资本市场更加规范、有序,交易更加安全、快捷。如此一来,农村社会生产力将会从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徘徊的局面中摆脱出来,达到一个质的飞跃。

参考文献:

[1]李士忠.公平博弈、利益协调与和谐社会阴[J].经济论坛,2006,7

[1]胡宏伟.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解析和讨论[J].农村经济,2006(10)

[1]季建业.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举措[J].法学家,2008,3

[1]汪渊智,曹克奇.物权法对农民土地权益之保[J].山西大学学报,2008(6)

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坚决纠正和逐步解决农村承包耕地管理中出现弃耕撂荒、毁损耕地等现象和问题,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稳定农村生产经营,促进“三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情况

全镇农业人口2.9万人,耕地面积1.1万亩,人均耕地0.37亩。据不完全统计,全镇常年弃耕撂荒耕地面积将近1000多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0%,若加上改变用途和损毁耕地,面积更大、比例更高,对农业生产经营十分不利。

三、工作目标

加强农村耕地承包管理,规范耕地承包流转,提高耕地利用率,全镇范围内抛荒撂荒现象得到根本好转。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农村耕地撂荒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镇农村耕地撂荒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日至8月30日)。主要任务:一是召开全镇农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农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二是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明确责任;三是发放《致全镇农民朋友的公开信》,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加大对农村耕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特别是对长期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要想法设法将政策送达到其本人。各村于8月30日前将宣传启动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报镇农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各村要深入各农户和田间地头,对土地弃耕撂荒土地的承包人、地块名称、面积、四至座落、流转或撂荒年限等基本情况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并于9月10日前将撂荒摸清的情况汇报材料及整治工作方案报镇农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纠纷;法律救济

农村土地纠纷的大量发生和存在,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完善和统一,绝大多数纠纷是通过行政权的介入来解决。从而使得此类纠纷在法律层面上缺少衡量的根本标准。而农村土地纠纷的当事人,由于涉及利益重大,往往表现的情绪激烈,非理性的表达自己的诉求,极易引起集体上访而激化矛盾,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以何种方式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需要我们建立起法律层面的逻辑性,进而引导建构和谐的社会关系。纵观农村土地问题的制度安排,虽然政策调控痕迹明显,但法治化的轨迹亦清晰可辨。而且这种法治化的进程正与日俱增。司法救济已经成为解决涉农土地纠纷的重要手段。我们有责任对涉农土地纠纷的司法实践进行认真的总结和思考,借以提高农村土地纠纷法律救济的效率和水平。

一、农村土地纠纷主要表现形态

农村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因此纠纷表现形态多样。在司法实践当中,比较常见和影响较大的纠纷主要有:

l、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在实质上是被重用土地所有权定价中的问题。被征地的当事人对土地征用补偿、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表现出来的激烈情绪,实际上就是对征用土地一方给出的价格表示不满。此类纠纷固然可以通过行政权参与后,以强制力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被征地的当事人利益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干扰和侵害之后,所选择的集体上访、群体诉讼,使得此类纠纷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期待从土地使用权转让 之后获得的利益亦将不稳,社会成本随之加大。

2、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

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事实上,由于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国家的这一强制性规定,并未能有效遏制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的“地下交易”,而且愈演愈烈。在此过程中,较为常见的是农村集体组织以租赁、联营等形式转让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没有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手续,也没有到城建部门办理房屋建审手续,随意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建筑物。村民在征地拆迁时恶意抢建房屋,相关部门并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导致大量违章建筑存在。

3、土地收益分配纠纷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在实践中包括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费以及农业人口安置的补助费,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确定之后还出现针对该费用分配的问题。农村集体组织对某一些村民的待遇进行限制,一些因为身份关系户籍进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落实村民待遇。

二、农村土地纠纷的司法状况

无救济则无权利,司法救济正是权利保障的重要方式之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解决和处理各类农村土地纠纷已被纳于法治化的轨道,对农村土地纠纷进行司法救济显得尤为重要。

1、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断扩大

人民法院不断扩大受案范围,使得诸多农村土地权益纷争和土地行政纷争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得以解决。以铜川市某区法院受理的一起“入赘婿”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参与土地收益分配的案件为例。童××为铜川市某区自强村二组村民,生有两个女儿一童清、童贞。1998年童贞的户口自铜川市某区自强村迁出。2008年11月14日,杨成与童清登记结婚,成为童清的丈夫、童保元的女婿,并一直在自强村二组生活。2008年11月15日,童××即开始通过自强村村委会及其所在的村民小组向区农副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请求为杨成办理户籍事宜,一直没有结果。2006年2月27日,自强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纪要载明:本村姑娘找农民女婿的,女婿户口不能转入自强村。2006年6月25日,童保元向被告自强村村委会书写保证书,载明:杨成进门入户口一事,经多次与村委会协商,因村委会不同意将场成户口直接迁入村中,现按村委会决定,女婿杨成在童保元家中生活,赡养父母,只将户口迁入童××家,不享受待遇。望村委会给予办理,解决杨成户口问题。2010年6月27日。自强村村委会主任及村民小组组长,在童保元向区农副事业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书上签字表示同意迁入。2010年12月13日,杨成的户籍迁入被告村组。2011年1月17日,自强村第二村民小组在给村民分配2010年度决分款时没有给杨成分配。但自强村还有八个村民因婚姻户籍迁入该村民小组,一直享受村民待遇。该区法院受理的诸如此类间接的土地收益纠纷一直处于上升的态势。

2、相关立法不断完善

有关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断完善,为人民法院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针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较多,且已严重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4月12日实施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1999年6月28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了前《意见》。2003年3月《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4年,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对诉讼主体资格,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的收回、调整和交回,纠纷的解决方式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摘 要】土地是农村妇女保障家庭地位和生活的基础,所以特选取“龙石”镇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作为研究对象,从男女平等、妇女维权意识及救济途径等多方面展开调查研究,探索其改进与发展的道路,为相关人员在今后的实践中指明方向。

【关键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与救济

一、前言

农村土地曾是农民生活保障的最重要来源,对于农村妇女而言,土地对保障她们的家庭地位和生活显得尤为重要。只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外出务工逐渐取代农村土地带来的收益。土地资源浪费和低效运用现象逐渐显露,相关政府、村委会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也与日俱增,为此,确定本次调研方向。

重庆市渝北区位于重庆市区北部,是1994年1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在撤销原江北县建制基础上设立的新区。①石船镇、龙兴镇(以下简称“‘龙石’镇”)就是其中两个十分重要的乡镇。“据悉,龙兴镇已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全部基本农田已获批为建设用地,土地拆迁工作正在加紧进行,而石船镇的征地工作也即将开始。” ②可见在两江新区的建设过程中,征地补偿问题与农民利益切身相关。

可以看出,“龙石”镇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相当具有研究价值,于是,利用2012年1月至3月这两个月时间对其作出调研。调研选取了“龙石”镇两个农业经济反差较大的片区,调研的对象是以户为单位,其中农民占66.67%,女性占77.78%,年龄较为集中在30-40岁,已婚的人的比例为74.07%。调研的地区典型、对象典型、情况真实,能较好地提供研究数据。为使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更好地保障,通过运用社会调查法和逻辑分析法,将“龙石”镇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科学地分析出来,以之指导实践。问卷的具体分析会在下面得到阐述。

二、调研结果与分析建议

(一)调研结果

1、“龙石”镇在性别问题上对妇女土地权益有无侵害的情况

受调查者中96.30%的人选择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妇女有权承包土地,且调查结果显示选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宅基地权的比例同样高达90%以上。在“龙石”镇是否有过妇女只能分到男性1/2责任田的做法的问题上,选择现在没有和一直不存在的总共占77.78%。此外,调查显示“龙石”镇不存在妇女分配田地的质量比男子稍差些的占77.78%,比存在该问题的比例22.22%高出了5个百分点。所以调研表明“龙石”镇妇女与男子在土地分配、土地权利和土地质量上基本上是不存在性别歧视问题的。

2、“龙石”镇对出嫁女的土地权益保护情况

首先是妇女结婚后到男方家,原地是否将所分土地收回,新到男方家土地是否及时给予增加问题,调查显示“龙石”镇85.19%的妇女结婚后到男方家时,其土地数量几乎不存在改变。但对妇女土地权益给予及时调整和保障的仅占22.22%,反映出“龙石”镇农村妇女土地承包连续性受阻。然后分析由于妇女户籍迁出问题而产生了土地权益的变化情况,即为农村妇女嫁给城镇居民后和妇女同现役军人结婚后土地变化的情况,两问题调研数据一样,即选择原地不将所分土地收回的占74.07%,远远高出收回的比例,所以在这方面情况相对较好。

3、“龙石”镇对离婚或丧偶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情况

首先看当男女双方离婚时,女方能否继续享有每年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受访者中选择能的占85.19%,很明显,“龙石”镇的妇女离婚后并没有被剥夺土地补偿费的享有权利。其次,37.04%的受访者选择当妇女离婚后未离本地再婚的,其土地权会给予重新调整,但选择不予调整的却达到了62.96%,远远超出一半。最后反映的是再婚妇女对再婚家庭的土地权是否享有平等的使用权,享有平等使用权的比例高达81.48%,保护还是较为到位。

4、“龙石”镇在土地流转方面对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情况

由于“龙石”镇正处于由小农乡镇向工业都市转变的转换期,土地征收成为农民们最关切的问题。结合这个新形势,本次调研着重关注妇女在土地被征收时补偿费的分配与男子相比的情况,可以看出,85.19%的妇女在土地补偿费上能享受与男子同等的对待,可见,“龙石”镇的绝大多数妇女在土地补偿费上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对妇女的保护情况较好。

5、“龙石”镇妇女对相关法律的认识情况

调查显示,“龙石”镇村民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法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有了解的比例分别为33.33%、18.52%、33.33%,比例之低,让人深感遗憾。此外,也对“龙石”镇村民了解上述法律有关规定的途径问题做了调查,调查显示,妇女通过“电视、电台、报纸”和“遇到问题后才知道”这两种方法了解与妇女土地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占的比例最大,分别为40.74%和51.85%。而这两种方式都显得比较被动,可见“龙石”镇妇女们没有积极学法积极维权的意识。

6、“龙石”镇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情况

调查结果还显示出当“龙石”镇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或村民们有不同看法时,25.93%的人选择找村委会,37.04%选择找乡镇政府,而14.81%的人选择到法院,22.22%的人选择找妇女组织。各个选项比例相当,虽然可以看出妇女们寻求救济的途径多样,但是,这也会在实践中显得十分复杂,不确定性太强不利于快捷、有效地解决问题。

(二)存在的优点与不足

1、优点

根据上一部分阐述可知,“龙石”镇在性别、出嫁女、离婚或丧偶女问题上对妇女的保护情况是颇为乐观的。实际上,这一块的调研已经被很多学者重视过,调研结果是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比比皆是,而为何在“龙石”镇就出现如此之大的反差。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如下两点:

一方面,历史原因。“龙石”镇由于地处重庆较为进步的地区,男女平等思想早已深入人心,无论在政策方面还是地方习惯方面土地的分配与使用一直都是男女平等。另一方面,政策原因。“龙石”镇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落实法律法规。如遵循渝北区关于农村土地确权颁发证政策解读(一)第十条中“农村妇女离婚后承包地登记是否单独立户;妇女结婚未迁户口,婆家未分承包地,娘家村社收回了承包地,现妇女离婚回到娘家怎样处理。”问题时作出的“农村妇女离婚后承包地登记是否单独立户,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妇女离婚回到娘家的,按照新增人口同等对待。”的要求。

“龙石”镇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中易受侵害的几种类型上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情况都较好,这样就可以保障农村妇女的地位、维护农村家庭和谐、稳定农村基本经济状况。

2、不足

根据调研结果可知,“龙石”镇妇女的土地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得到及时调整,给她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形成了间接的侵害。这是由于村规村约不规范,偏离原则所致。此外,还存在农村妇女对法律认识程度不高,遇到问题时寻求救济的途径也过于宽泛和复杂的现象。造成法律认识不高现象的原因有两点, (下转第99页)

(上接第97页) 一方面,农村妇女一般喜欢遇到问题后才考虑解决,这种不主动学法的思想直接导致其维权意识的不高,进而导致基本法律认识的缺乏。另一方面,农村妇女自身文化水平较低,获得相关法律知识的途径有限,间接导致其法律认识程度低下。而造成救济途径过广的原因也有两点,一是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规定,各地都是按照当地的习惯来设定救济途径,“龙石”镇在这方面没有具体的地方规定,导致妇女不明确具体的维权途径。二是由于“龙石”镇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侵害较少,没能形成一个所谓的“习惯”。

农村妇女维权意识不强、法律认识不足会导致其土地权益易在不知不觉的状态下受到侵害。而对相关问题表示异议的救济途径的过分宽广和复杂也会使农村妇女们深感困惑,阻碍其权利救济的实现。

(三)意见与建议

1、建立和完善土地权益法律体系,加大保护

通过本次调研,真实地了解到了“龙石”镇对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情况,不存在对妇女的歧视,这值得继续发扬。而在对出嫁女、离婚女和丧偶女的土地权益保护方面,应继续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法且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政策,平等保护每一位妇女的土地权益。由于村规村约的不规范,导致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连续性受阻问题需要深思,只有通过立法完善土地权益法律体系,才能较好地保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为妇女所有所用。另外,在“龙石”镇如今的特殊时期,土地流转所反应的情况来看,妇女得到了与男性同样的征地补偿款,在以后更加广阔的征地范围中,应更加重视对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不能仅限于如今的状态。

2、加强法律宣传,促进法律学习

“龙石”镇的农村妇女维权意识较差、法律认识不足,结合其形成原因分析可知,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来促进农村妇女对相关法律的学习显得尤为重要。加强法律宣传首先还应提高领导干部的相关法律意识,宣传才能走上正轨。同时,宣传的形式可以多样,可以开展大型宣传活动,可以通过地方电台、广播等媒体进行宣传,可以设立专门的法律服务热线,这样就是在生活中用法律熏陶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同时也提供途径被动宣传相关法律。

3、明确最佳救济途径,保证其实现

现有的救济途径为找村委会、找乡镇政府、到法院、找妇女组织或找其他调节部门,对此一一评析可知,现实中存在村委会和乡镇政府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较多,如若找他们寻求救济,那么就是自己审查自己的错误,效果必然不好,因此这两种救济途径应该排除。由于妇女组织或找其他调节部门专业性不强,作用并不明显,所以这两种救济途径也应排除。到法院从应然上讲是最好的一种救济途径,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但从实然上讲,由于农村妇女自身文化水平有限以及其惧诉心理导致其并不愿意走上这条救济路,所以应在选择诉讼这条救济路的原则上再考虑结合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有关的实际问题设立一个特殊的机构为妇女们解决问题,帮助其进行诉讼。

三、结语

纵观本次调研结果,不难发现“龙石”镇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总体较好,但不能忽视细节,必须切实保障每个妇女的土地权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依靠的是多方的共同努力,望处于征地补偿热潮中的“龙石”镇妇女的土地权益能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

注释:

①参见百度百科,“渝北区”,baike.省略/view/140267.htm.

②重庆商报,“龙兴石船:传统农业小镇托起万亿工业基地”,省略/right/qx/tuijian2/ 201007/ t20100703_4446822.htm. 2010年07月03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