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范文第1篇

在这样一种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之下,农村的集体土地不断被转变为国有土地,尤其在城市化的背景之下,农村的土地资源被不断地转入城市地产市场,农民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城市化及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牺牲者。因此,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对于内蒙古城市化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充分应用经济自治权,建立、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民族自治机关应该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之上,充分应运经济自治权,建立起完善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必须坚持“自愿、有偿、依法、规范”的流转原则,形成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方式,保证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允许农民采取多种流转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合作等方式,让渡土地部分使用权,强调农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而非集体组织的观念。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农户就有独立决定是否流转、选择何种方式、以何种价格以及向谁流转的权力,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建立起完善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不仅可以使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同时可以使农民真正参与到土地使用权流转之中,可以获得转让土地的真实价值而非仅有的补偿费用,也可以从根本上杜绝现在大量存在的土地粗放经营或抛荒的现象,使土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而且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也可以使农民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不再凝固化,对城市化进程也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当面对真正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政府征地行为时,在合理、完善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下农民仍然是其中的参与者,政府征地的补偿必须是土地的市场价格,而且征用土地的后期收益也应有相当部分以税收或补贴等形式反馈于农民身上。这点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如日本是土地私有制国家,综观日本土地征用制度,可以总结为以下特点:第一,日本为公共事业需要而征用土地时,必须经过管理部门审批,必须符合《土地征用法》,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第二,征用土地的价格是土地的经济价值,即市场价格。第三,除了支付土地的市场价格外,另外对一些直接或间接损失也必须进行赔偿。再如美国的土地征用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1、作为土地资源较充足的国家,仍采取种种手段限制农地向非农地转化,这与他们对土地资源的珍惜是分不开的;2、美国一向认为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以一旦私人土地所有权在某种范围内受到限制时,被限制人就能从税收等许多方面享受着优惠,以至达到补偿的目的。因此,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时,尤其在政府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应该首先明确用地的目的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其范围应该局限在基础设施、政府机关用地及为公益事业的公共用地之上。而且征地补偿必须遵循市场原则,政府在用地过程中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并且能够在政府征用土地之前、征用土地使用中及征用土地的最终使用上做到公开。

二、积极盘活存量集体用地,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同市场结合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农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保护农耕地的基础上,应该允许集体土地所有人将土地使用权以租赁、作价入股、联营等有偿方式处置后进行流转。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非法流转以及在流转中出现的非法行为,应该明确法律责任和查处办法。如对违反“一户一宅”制有多处宅基地的农户,多出的宅基地要没收非法转让时的非法所得,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对少批多占但未超过当地定额指标的宅基地,可按规定对建房后占的面积收取税费,补办用地手续。积极盘活存量集体用地要大力发展非农产业。土地流转既要有利于农村发展规模经营,又要使从土地中游离出来的农户能够在二、三产业中得到较充分的就业机会,获得稳定的收入。积极探索建立农地承包权抵押市场,探索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发展资金。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制定市场运行规则,保证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要建立土地流转的价格评估体系和土地流转的中介市场,培育农地流转中介组织,使之在农地流转的供需之间起媒介和桥梁作用。土地流转涉及土地所有者、土地经营者、中介组织等多方面的利益,必须按照规范的操作程序进行。土地流转关系确立后,流转双方要签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要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使流转管理工作正常化、规范化。

三、树立正确的城市化发展方向

“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化进程中必然面临的难题,“城中村”改造也是城市化进程中必需解决的课题,因为“城中村”的改造是实现城市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现代化的需要,是改善城市环境和社会治安的需要,是盘活城市资产,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使城市资产升值的需要。但是“城中村”改造绝不仅仅是为了盘活城市资产,提升土地价值,创造地产市场需求群体,增加政府财政需要而进行的,“城市化”进程也绝不仅仅是“城中村”的改造。土地集体所有制、宅基地政策是形成“城中村”的重要制度条件,土地集体所有和宅基地政策,把村民捆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基于土地的利益共同体,难以分化瓦解,在进行“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权利,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要使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城市化”的进程,“城中村”的改造根本是为了缩小城乡差距,改善广大农民的生存环境,而不是再去创造一个弱势群体的行为。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完善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rural land circulation of controversial issues, the current land system defects,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paid for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transfer system is necessary, be helpful for the modernization of agriculture, and to reduce the cost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for China to enhance the competitiveness of agriculture.

Key words: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rural land, circulation and perfect

中图分类号:DF4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是指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为将要发生及正在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当事人提供行为模式,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并引导其向既定的农业产业经营模式和目标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建立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是实现农地政策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一、 当前我国土地制度存在的缺陷

1、农民土地产权残缺、模糊。自建立后,农民土地所有权与产权得到了分离,农民拥有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但却始终没有处置权和交易权。这使得他们只能在自己的土地上经营,决定耕作物的类型,获取残缺的产权收益。虽然现在我国法律和国家政策都主张延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期并以此来保护农民的土地收益,但实际上这种做法保护的只是一个残缺的产权,农民仍无法获得全部土地收益。况且,农民获得的土地产权是国家赋予的,并非市场交易的产物或者说是农民与国家搏弈的产物,那么这就意味着国家对农民土地产权的侵蚀具有合理性,也使得集体对农民土地的侵蚀成为必然。

2、重公平,轻效益,土地经营效益很低。我国现行土地制度成功的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极大的体现出公平的价值。但是,该制度也有不足:一是它忽视了农民的个体差异,即每个农民对土地的热情和对土地的利用能力是不同的,一视同仁使得“种田好手”只能望着“撂荒户”摇头叹息。二是它导致了一种细碎化经营,这种经营方式无法按照最优的方式配置土地,极大的阻碍了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进程。这直接使农业生产成本过高,农民蒙受着巨大的损失。

二、建立并完善有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

该制度是在保持农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在农民享有长期承包土地权利前提下,通过赋予与农民交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完善农民土地产权,允许农民在承包期限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有偿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实现土地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经营效率的一种制度安排。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转让制度,已经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和党的十六大报告肯定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依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济”,其中方式有“转让、转包、入股、互换”四种(第三十二条)。在我国的物权法草案的用益物权一章中也规定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流转制度。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建立真正的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流转制度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

首先,它完善了农民土地产权,确立了农民的产权地位。如前所述,在原来的下的农民土地产权经常受国家所有权的侵蚀,农民难以获得完善的产权收益。而这个新制度的建立使农民在承包期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土地交易,农民在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支配权之外又多了一个“转让权”,使农民土地产权更完善。让农民享有一定土地的所有权,也即允许农民对土地享有一定程度的私有,虽然不必然就等价于私有化,但这与我国的现行政治制度还是相悖的,将会引发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强烈冲击; 另外,在现阶段,土地所承担的社会福利和保障功能程度相当高,再加上农民人口比重过大、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建立等各种因素的作用,任何企图将土地私有化(或者相反,将土地收归国有)的作法,都有将遭到农民的强烈抵抗,这种做法也很容易失败,且失败失之后代价高昂。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立,还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现存土地制度是选择公平而牺牲了效益,造成土地经营效益低下,使农业成一个比较利益很低的一个行业,使农民的收入始终徘徊在较低的水平。他们只愿意进行一种低水平的土地投入,这样必然使自身的经济实力也维持在一个低水平,再加上信息的不对称,他们极易陷入盲目经营的境地,进而又会加剧对短期收益追逐,从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不能自拔。土地承经营权流转制度通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使土地向土地经营能力高的农民手里集中,解决了农民之间的个体差异问题,有种田热情和能力的农民能心满意足的种好田,从而充分发挥土地的产权效益;更重要的是,随之而来的土地集中能够实现规模经济,有利于农业的现代化,也有利于降低农产品成本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

三、 稳定土地承包制是必要的前提条件

土地问题一直是农民最关心和最敏感的话题,不管农村土地制度有什么样的多小的变动,哪怕只是提法上的改变,农民都会在瞬间做出反应。正因为此,土地制度的稳定与否对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着很大的影响,进而也决定了农业经济能否得到进一步发展。

从实践上看,当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它以最好的方式实现了集体经济,并且通过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使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家庭承包责任制是集体经济的载体,动摇了它就动摇了集体经济,你可以改变它的规模却不能改变它的内在机制――激励、约束乃至无需监督。可以说家庭为主的农地承包责任制是稳定农村的基本经营体制的基石。

另外,建立和实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流转制度是为了尽快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现代化和规模化,而这一切都有赖于农村生产条件的根本改善和生产力的提高。客观上讲,这也要求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若土地的承包关系经常变动,其导致的不良后果是显而易见的。除去其将家庭承包责任制这个飞跃性成果,阻碍整个农村生产力的提高之外,更直接的后果是会加剧农民对短期利益的追逐,只是关心短期经济效益而非长期目标,并不把土地当作长期发生作用的高效益投资领域,使农业始终徘徊在一个比较利益偏低的领域。与此同时,会使农村的寻租行为更为严重。比如,基层干部用行政手段调整土地名义上是在解决一些人地矛盾,实际上这其中为许多乡村干部提供了谋取私利的途径。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和谐社会

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经济获得了普遍快速的发展,与此同时,有限的耕地资源与建设用地之间的矛盾越渐突出。伴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大量劳动力向城镇发生转移,耕地荒废与耕地过于零散问题突出,耕地资源浪费严重,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参考。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农户之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的行为日渐增多,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获取一定发展的同时,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程序不规范、流转范围狭窄和土地纠纷难处理等问题也是时常发生[1],从制度层面观照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显得尤其必要和适时。因此,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对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村土地使用权,是指按照约定的承包合同协议,农民对土地所享有的耕种等各方面的权益,包括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和部分土地处分权[2]。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者依法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转让给他人经营的行为,包括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和土地使用权的变动。土地的转让、入股、出卖、出租和互换等是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形式。国家依法保护约定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法律形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出了相关制度规定。但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仍存在以下若干问题亟待解决。

(一)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土地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所在,农业进步与农村富裕必须制定一套有效的土地产权制度。现实中,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往往具有滞后性,无法跟上政策实施步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三十年,但土地的实际流转过程中并非如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农户并不了解,村委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要求与规定。另外,我国法律规定,农地的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同时又规定国家有权根据规划征收与征用土地。不明晰的土地产权与不确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极大的限制了土地的流转。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长期无法改变,严重阻碍农村社会的进步。与城市市民相比,村民既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也没有健全的医疗保险保障。在大多数的农村,大批农民工迫于生活压力背井离乡去城市务工,除去基本工资,根本没有任何保障,使他们不得不有后顾之忧。在农村,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多是依赖农地养老。对于新生事物,即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信任,普遍存在不安全感。若是没有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农民就会担心一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就会失去生活保障,出于养老的顾虑,即使是外出务工,也会把土地留给家中老人和妇女来耕种。在非农收入不稳定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以说是举步维艰。

(三)户籍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国早在计划经济时代就设立了严格的户籍制度,在我国城乡户籍制度中,更多的是保护了城市居民的利益,而对农民进城设置了多道关卡。如今,随着城市与农村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很多原来属于农村范围都被规划到城市中去,部分农民可能变成城市居民。但是,在户籍制度的局限下,农民脱离土地来到城市,却得不到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待遇,不能真正赋予其城市人的身份。因此,在当前,户籍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农民无法解除与土地的依附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度陷入僵局。

(四)土地流转具体实施细则模糊不清。在农村,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较为随意。多数农民在流转土地时不签订合同,只是简单地做口头约定,既没有法律效力,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又为日后发生土地纠纷埋下了祸根。不仅如此,很多村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操作过程中,程序不规范,既不向上级部门上报,也不在本村委备案,造成土地经营权归属不清。不规范的土地流转行为会导致流转双方责任不明确,在纠纷中难以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破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正常流转与农业生产的稳定性。

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虽从多方面对农村土地的产权和土地流转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仍不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明,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问题突出,都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置了障碍。因此,为了有效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首先就要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加快土地法律法规的建设,对农村土地产权做出明确的规定,明确土地所有权属,使广大农民真正享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所有权和处分权。除法律规定以外,各级村组织不得擅自更改或调整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对于擅自调整的村集体或村干部予应以严格的处分,绝不姑息养奸。

(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固守土地,大部分原因在于土地具有保障农民生老病死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灵活流转的真正实现,还需借助建立一套从上到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救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真正落实。村委可以通过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免除农户后顾之忧,增加安全感。首先,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家有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给予一定的物质救助,包括慰问金和食品的发放。对生活没有保障收入水平极低的农民,给予最低生活补助。其次,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土地保险制度。改变农民靠地靠儿养老的传统思想,推动养老保险和土地保险进村。再次,完善社会福利制度。村集体通过土地流转,发展现代特色农业,实现农业专业化,在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给农民发放一定农业福利。最后,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农民的养老看病带来便利,解决农民的生病问题。以上一系列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能够从根本上排除农民脱离土地的不安全感,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进程,扩大土地流转的比例。

(三)变革户籍管理制度。我国现存户籍管理制度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要想使土地得到合理有序的流转,户籍管理制度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一方面,在户籍管理上,要取消对农民进城的限制,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另一方面,对于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应当赋予其与城市居民同等权利,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与福利。户籍管理制度应该在这两个方面做出相应变动,从而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四)加强监管,规范土地流转。在国家的大力宣传与倡导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象已经较为普遍,流转中各种矛盾与利益纠纷也日渐显现出来。为此,村委应加大土地法规的宣传力度,向农民普及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知识。告知农民,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不能仅仅达成口头协议,还应依法签订有效的流转合同,明确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认定。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健全健全相应管理机制,帮助农民规范流转合同,规范土地流转的手续,做好登记、审批和备案工作,使得农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有序稳步的推进。

三、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对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首先,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夯实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二者是能动的双向互推关系。国富则民安,村民富则国家稳定,而国家稳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性条件。 衣食温饱得不到解决会成为农村和谐的最大隐患,进威胁到社会的安定和谐。在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体制机制,能够减少农户流转土地时的顾虑和不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一般程序,并且能够为农户流转土地提供制度保证合法律保障。经过村委的正确引导,村民的人均收入普遍得到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一方面,农村的富余劳动力转出务工经商,或者进入当地企业,以此来获取非农性收入。另一方面,部分农户承包成片农地辛勤耕种水稻和小麦等粮食作物或种植草莓、番茄、西瓜等经济作物来获取财富。还有少数务工者和年老体弱者,由于无力耕种农地,便将自己的土地转包出租给其他承包人获取租金。村民在多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势下,收入明显增长,经济条件越来越好,从而为和谐社会的建构夯实了经济基础,增添了和谐的社会因子。其次,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主体条件。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在引导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农地的扩大规模经营都要求提升农民在知识、技术和等方面的能力。现代农民要求具有更高的道德素养,以促进农地的合理有序流转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实现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高效化与科学化。而现代农民的形塑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体条件之一。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口,农业人口占据了绝大多数,农民在建设和谐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农民素养的提高、知识的丰富和技艺的提高都在很大程度上为建设和谐社会塑造了合格且优秀的主体,而这只主体定将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最后,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了一定的制度条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制度建设是推进和谐社会建构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保障。而“三农”问题一直备受国家与政府的关注,农民生活与农业发展牵挂在党的心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不仅关系到我国农村的现代化进程,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推动制度建设的需要,农村土地流转只有在法治的保驾护航下才能进行的更加顺利和规范。从而有利于建设和谐农村,进而建设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贺振华.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率:现实与理论[J].改革,2008(3):11-17.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农民;新农村建设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流转包括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和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变动,但根据现行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所有权流转,仅限于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即承包经营权在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的流动和转让,其实质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主要就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工作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既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又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最终也影响到我国的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进程。我国一直对此项政策进行着积极的探索,尤其是自《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各项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和实施以来,农村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规模经营的发展,土地资源使用效益的提高,有效地实现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工程的逐步推进,我国的农村经济得到了飞跃发展,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整合和优化各种资源,提高农业的整体生产效率,大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土地流转绝不是简单的转让,而是要对零星分散的不规则的土地进行整合,实现山、水、田、林、路的综合的资源的整合,改变了单个农户家庭式低效率的传统的农业经营模式,使得土地的综合效益达到最大化,同时为土地的集中、集约化生产奠定基础,为农业的现代化提供条件,建设现代农业必须创新农业经营形式,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农业综合效益提供了条件,土地流转促进了土地利用率的提高,减少了因为外出打工人员过多而出现土地荒芜的现象;促进了土地向规模经营方向发展,土地逐步集中到种植能手经营后,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了土地、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有机结合,资源的有效配置大幅度提高了土地的产出提升了农业的整体效益。以安徽省合肥市大杨镇十张村为例,该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成功引进安徽红方绿茵花草有限公司流转土地320亩进行草皮种植;安徽希美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流转土地280亩进行“农家乐”旅游开发;安徽新安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流转土地100亩进行苗木种植等共计实现土地流转1253亩。2008年仅相关工商税收上交就达到230万元。

二、促进农民思想更新,充分结合农村劳动力各自优势创造新途径,大大提高农民收入

在实施土地流转以前,许多地方农民宁愿一辈子穷守着自家三分地,也不愿放弃对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试行土地流转以后,许多地方出现了争相抢先来转包土地的局面。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包者带来了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了当地广大农民思想观念的解放和更新,使广大农民深刻意识到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增加科技投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使得过去靠行政命令变为了农民积极主动参与农业结构的调整和学习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及管理经验。同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加快了分工分业的步伐。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部分农民就可以安心出外务工积极投身于二、三产业并且没有了后顾之忧,凭着自身的资本积累,发挥和结合自己的优势及各种技术特长而创收。而另一部分农民从事农业专业性生产,可以克服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农业始终处于一种弱势产业的现状,他们利用自己的承包地和流转得来的土地,进行农业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加上有国家优惠政策的扶持,在当地已形成一大农业产业,他们在专业化的农业生产中积累了经验提高了劳动效率,丰厚的利润回报使收入得到了大幅的提高。比如安徽省合肥市大杨镇十张村就通过积极实施土地流转政策,据相关数据统计,2008年村农民人均收入已超过7000元。通过土地流转,不仅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也促进了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将全面而更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实践证明,“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的新农村建设首要任务通过土地流转得到了较好的实现。新农村建设,农民既是建设者,又是受益者。土地流转制度使农民通过村民自治行使村民参与权、决策权,既保障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土地的健康有序流转。当然,土地流转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还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措施。土地流转在积极促进农业发展、大力增加了农民收入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比如土地流转机制不够完善、服务监督机制不健全和农民的法律意识相对缺欠等等。因此,如何完善各项制度实现土地有序流转将是接下来我们要面对的最大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刘支凡.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J].中国农村经济,2001(1).

2、钱文荣.浙北传统粮区农户土地流转意愿与行为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2(7).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土地信托;土地流转信托;土地流转信托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8-038-01

我国传统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由于缺乏金融的有效支持,导致流转效率相对较低。信托公司将农村土地资源与资本相结合进行金融创新尝试,推出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土地流转信托。2013年10月,中信信托在安徽省宿州推出我国第一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项目,标志着我国基于农村土地流转的金融创新进入新阶段。当地政府把5400亩地委托给中信信托,信托公司再委托帝元农业作为第三方运营土地。同时农地经营权受托人中信信托决定将土地增值收益70%分给农民。

一、农村土地信托的概念

信托源于英国衡平法,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土地托在私有制和完善的物权制度下获得了普遍发展。

参考信托法对“信托”含义的界定,结合现行法律关于土地制度的规定,农村土地信托应是指在坚持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信托服务机构接受土地承包者的委托,按照土地使用权市场化需求,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将土地承包者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有偿转让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现状以及发展的特点

(一)我国土地流转信托的现状

土地流转信托运行模式不断升级,中信信托的土地流转信托实现了从“单一土地信托”到“综合产业链信托”的升级。北京信托的土地流转信托则是将“双合作社”模式逐步升级为“双合作社+农产品渠道商”的模式。

土地流转信托向高附加值现代农业流转,土地流转信托通过向高附加值现代农业流转,形成适度规模经营,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从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看,通过信托公司向现代农业企业或者专业合作社流转,从土地流转用途看,主要用于种植高附加值的特色经济作物(比如花卉、水蜜桃、有机农产品),重点发展现代农业和生态农业,建立农业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现已形成休闲观光农业、循环农业、服务型农业等多种新型农业形态。

土地流转信托的收益较高,目前,土地流转信托一般都是采取“基本地租+浮动收益”的收益分配方式,农民除获得基本地租外,可以根据土地流转信托的经营状况获得额外的分红收益。这就改变了过去单一地租的土地流转收益方式,充分保证了农民土地流转的收益权,提高了他们参与土地流转信托的积极性。

(二)我国土地流转信托发展的特点

一是农地流转信托不断商业化。

二是农地流转信托趋向金融化,即由财产权信托向混合型信托发展。

三、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导致农业工商资本化。在目前的实践中,各地由商业信托公司成立的混合型农地流转信托项目多数涉及的流转规模都非常大,并且在集中农地使用权之后积极引入了工商资本。是否应当在我国农业转型中大规模引入工商资本是目前学界仍存有争议的问题,在此问题上笔者赞同以华生教授为代表的反对观点,华生教授认为我国应当控制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2.公权力存在寻租空间。3.信托公司存在道德风险。在商业信托公司混合型信托方式中地方政府或村委会进行权力寻租的风险很高,通过寻租行为被商业信托公司俘获后,地方政府或村委会很可能放松对前者的监督,甚至与前者结成利益同盟,加之商业信托公司会不断寻求转嫁俘获地方政府或村委会的成本,这些都导致商业信托公司混合型农地流转信托方式中受托人可能行为不忠实――利用农地流转信托为自身谋取利益,以及缺乏勤勉――忽视甚至损害信托受益人(流转农地的农民)的利益。

四、对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反思

第一,政府不应盲目推动混合型农地流转信托。目前商业信托公司混合型信托方式在我国农地流转信托具体方式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原因其实是政府推动。我国应当以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对商业信托公司混合型信托方式在农地流转中进行正确定位。

第二,我国农地流转信托应当以非营利性方式为主。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都是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因此信托公司作为农地流转信托受托人难以避免为追求利润盲目引入商业资本、存在道德风险以及为公权力寻租创设空间等问题。从境外的做法来看,由非营利性机构进行农地流转服务是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而我国台湾地区在近年的农地流转实践中成立了以农会为主要力量的农地银行进行非营利性农地流转服务。非营利性机构不会为了追求利润推动农地大规模流转集中,也不存在通过融资手段促进农地大规模流转集中的风险,因此不会导致农业工商资本化;在非营利性机构推动的农地适度规模流转下单个农户可以单独达成委托协议,流转农地的供给不被垄断因而公权力寻租空间较小,非营利性机构道德风险也小。因此在农地流转服务领域,市场并非配置资源最有效的方式,将农地流转信托服务主要作为公共产品、由非营利性机构提供才是符合我国农地流转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内在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