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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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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保护制度

土地保护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土地征收;失地农民权益;公共利益;土地征收补偿

近年来,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集体用地经由征用转为国家建设用地,由此产生了大批失地农民。据国土资源部统计,1987-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226.44万公顷(3395万亩),其中通过行政手段征地160万公顷(2400万亩)[1]。按人均0.8亩计算,那么在此期间我国失地农民人数高达4000万至5000万人。

1 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构成

农民享有合法权益,这本不应该成为问题,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农民都应该享有。结合非农建设征地实际,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交易自主、取得赔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四个方面[3]。

2 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损害农民权益的分析

2.1 土地征用目的和征用范围的模糊性损害了农民的权益

(1) “公共利益”目的和范围规定不明确

(2)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目的的规定存在矛盾

(3)缺乏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审查机制

2.2征用补偿及补偿分配损害了农民的权益

(1)补偿范围窄。

(2)补偿标准过低。

(3)补偿分配不合理。

(4)补偿纠纷的解决机制缺乏。

(5)补偿方式单一,安置责任不明确。

3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维护失地农民权益的措施

3.1 严格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维护失地农民权益

3.1.1 严格而清晰地界定“公共利益”

防止征地权的过度使用,是保护私权的重要手段,是防止公共利益泛化和虚化的必要手段,是我国进行民主化、法制化建设的体现,是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根本[7]。

3.1.2 消除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

应修改或废除《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消除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对于非为公共利益而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不再纳入土地征收的范畴,而是推行市场交易制度。具体可以遵循我国的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严格限定其相应用途后,通过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市场交易手段,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依市场规则与买受方进行交易。但是,对于其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仍要先履行相应行政审批手续后才可交易,这是保护耕地的公共利益所必需的。而对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农村建设用地则不必经审批,只要进行变更登记后即可直接出让。通过此种方式将公益用地与非公益用地明确区分开,从而更好地规范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防止权力的过度扩张,保护农民的利益。

3.1.3 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目的的合法性审查机制

对是否符合公益,除了政府官员的意见外,还要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农民的意见,尤其是该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意见,让他们享有参与权和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即可在人大常委会下建立土地征收审查委员会,其成员可以包括土地行政部门、规划部门、律师、学者、村民代表等,由他们组织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土地征收审查委员会在综合征地双方的意见、证据以及自己的调查结果后,做出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征收的裁定。由于听证程序在我国已不是一个新鲜的东西,将听证程序引入到征地过程中,让土地所有人和他权利人参与其中,既有利于加强土地征收过程的监督,让土地征收制度真正成为阳光下的制度,又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这种以客观形式所决定的主观公益,或许更符合民主的要求。

3.2 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维护失地农民权益

3.2.1 扩大补偿范围

(1)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失。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这是法律严格控制下的征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上的反映。土地承包权已成为一种独立的物权,农民通过行使该项权利,实现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也可以处分,从而实现其交换价值。由于土地征收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农民造成直接经济利益损失,因此,应将其纳入补偿范围。

(2)残余地损失。这是由于土地征收而给被征收地块之外的残留地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是易被忽视的一项重要补偿内容。土地征收给残留地造成损害极为常见,征收导致土地分割,形成不经济的土地规模,造成土地利用效率的损失。另外,被征收土地的新用途也可能降低残留土地的生产力,比如噪音污染、水污染、河流堵或改道、飞扬的尘土等都可能降低农作物的产量,额外增加农地投入成本等。对征收导致的残留地损失给予补偿,是保护残留地权利人利益的需要。

(3)营业损失补偿。即对被征地上进行的经营性活动造成的损失的补偿。

(4)搬迁费。这是指不被征收的地上物、原有的生产设备、水产、畜产等必须予以迁移,因此应向被征地农民补偿搬迁费。

(5)安置费和福利费。这是以转业培训或安置所需费用为准,加上最低的社会福利保障费用(可以参照城市人口最低生活费用标准)给付。

(6)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的补偿,如:律师或专家的费用、权利维护费用以临时租房费用等。

3.2.2 确立以市场定价为主的补偿标准

我国学者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是主张先维持平均年产值标准,将法定最高倍数30倍提高到40倍[8];第二种观点是主张区分所征土地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对经营性用途的征地采用市场价格进行“征购”,对非经营性用途的征地仍采用现有补偿标准[9];第三种观点也是大多数学者赞成的观点,即采用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但对市场价格如何确定又有不同意见。有人主张区位级差补偿法,即主要根据土地区位条件确定补偿标准,以离城市中心的远近来决定补偿标准的大小[10]。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不能反映所征土地的自身价值,属于治标不治本;第二种观点主张对农村土地公益性的征收实行不完全补偿的方法也是计划经济时代牺牲农民利益的做法,因此不能被采用。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改变征地补偿费按“产值倍数法”计算的“一刀切”作法,而是确立以市场定价为主的补偿标准。可以在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区综合价”政策坚持市场化方向,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地类等将城镇土地划分成若干区片,每一片区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同时结合城镇基准地价对现存的农用地按地段、实际种植作物等因素进行农用地分等定级,作为农地转用的市场补偿价值,进行定期公布,在统一征地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

3.2.3 合理分配土地补偿费

集体是由若干个体组成的,从本质上讲,农民才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最真实的主体,农民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成员权。叶剑平认为:所谓成员权,即由于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存在,使得村庄内部所有合法成员平等地拥有村属土地的权利[11]。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可分割的,任何个人都不可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当务之急,就是以法律的形式,赋予被征地农民(也可以被视作为一个集体,即被征地农民集体)分享土地补偿费的成员权利,并且规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民、乡镇、村的公平合理的分配比例。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补偿费分配上应该占有一定地位,乡镇的比例应该有所下降,而村集体的比例也应该有所上升,因为村集体直接承担着农村社会经济建设的重负。

假设土地补偿费为10,安置补助费为a,青苗补偿费为b,a远小于10,b更小,重构后乡镇的20%转移到农民手中(如表4.1所示):

3.2.4 完善补偿方式

(l)分期和终身货币补偿。将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分期、终身发放,可以给予农民长期保障。如江苏省昆山市出台政策规定:改一次性的补偿为分期和终身补偿,对被征地农户实行按年分期补偿的办法,每年落实发放到户,并根据物价上涨指数,三年左右上调一次[12]。

(2)土地债券安置,即将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直接入股到征收土地上建设的经营性企业中。这种方式是指在农村金融或基金信用较好的地区,在农民个人和集体同意的前提下,可采用发行土地债券的办法进行安置[13]。此外,对于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基于其综合效益周期长、收益稳定的特点,也可发放一定数量的土地债券作为征地补偿费,一定年限期满后,农民可以凭借土地债券获得相应的本息。

(3)征地补偿费入股安置方式。此种方式一般仅适用于公益经营类项目而征收土地的情形。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愿意的前提下,将部分或者全部征地补偿费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作为股东参与用地单位的生产经营,享受经营利润并承担经营风险,其收入按股份合作制企业分配办法分配。这种安置方式能保护农民的长期利益,但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民主决议和农民个人自愿的前提条件。

4 结语

中国实现小康社会的最大障碍,不在城市,而在农村。只有维护好失地农民的权益,才能使土地利益在各个社会阶层中均衡分配,才能保障各个社会阶层的权益;才能理顺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的关系,理顺农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理顺农民与用地单位的关系,才能保障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

参考文献:

[1]韩俊.如何解决失地农民问题[J].科学决策,2005(7):5-8.

[2]刘田.征地问题沉思录[J].中国土地,2002(8):13-16.

[3]童中贤.我国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构成及保障模式分析[J].中州学刊,2005(6):115-116.

[4]黄祖辉,汪晖.城市发展中的土地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94.

[5]苗树彬,扫光辉.以人为本,以保证农民权益为突破口推进城乡协诚发展[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14.

[6]温铁军,朱学银.土地资本的增值收益及其分配——县以下地方政府资本原始积累与农村小城镇建设中土地问题[J].中国土地,1996(04):39—41.

[7]陶信平,李江鸿.土地征收中公益性目的被泛化的根源及对策——兼论开放集体土地一级市场的初步设想[J].农村经济,2006(06): 25-29.

[8]郭岚.土地征用制度的国际比较及政策建议[J].外国经济与管理,1996(5):18.

[9]孟翔舟.实行土地征用补偿“双轨制”创新的探索[J].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03,(10):35.

[10]张全景,王万茂.我国征地补偿制度改革探讨[J].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03(4):26.

[11]叶剑平.中国土地农村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5):74.

[12]陈挺.“新土地”开盘[N].21世纪经济报道,2003-3-19.

[13]梁志红.界定“公共利益”完善征地程序[N].中国国土资源报,2003-10-20.

土地保护制度范文第2篇

伤不起的主体缺位

所谓耕地保护中农民主体缺位是指,在中国农村的绝大多数地区,农民是现行耕地保护制度的被动接受者,主观上缺乏耕地保护的自觉意识,客观上缺乏耕地保护的话语权,耕地保护实践是一场政府自导自演的“独角戏”。这种政府一家“包打天下”的耕地保护初制已经使中国的耕地保护实践付出了沉重代价。

首先。农民主体缺位导致农民自绝命根。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理论上讲,‘农民应该是珍惜耕地的。可是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的主体地位,或者说政府有时虽然也强调农民有保护耕地的责任,却没有赋予农民保护耕地的充分权利;耕地保护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特征,属于经济学上公共品范畴,它要实现的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个体利益目标与社会利益目标不可能总是一致的,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农民作为理性人必然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第一选择。当耕地保护的政策体系并不真正把农民纳入耕地保护主体范畴时,农民当然也不把自己当作耕地保护主体。农民不把自己作为耕地保护的主体,就不会有保护耕地的意识,更不会付出保护耕地的行动,反而会以身试法。据统计,仅1999-2006年,个人土地违法案件就达893101件,占同期土地违法案件总量的77%,涉及耕地面积9.6万公顷。

其次。农民主体缺位导致政府逆向行事。我国的耕地保护制度规定地方政府是耕地保护的主体,可奇怪的是,大量的土地违法案件正是地方政府所为,即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实践中常常是逆向行事。何以如此呢?其他原因暂目,不论,在耕地保护制度设计中,缺乏对地方政府的约束机制是重要原因。在耕地保护实践中,对地方政府的约束不外乎来自上面或来自下面:自上而下看,中央与地方是委托关系,中央对地方有监管的权力,但中央与地方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占有信息优势,这就必然使得中央对地方政府监管乏力;自下而上看,农民没有被现行制度纳入到耕地保护主体范畴,当然也不可能对地方政府形成约束。如此,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实践中就“天马行空,独来独往”了,可以非常便捷地实现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目标。

再次,农民主体缺位导致官民冲突不断。现行制度没有把农民纳入耕地保护主体范畴,就不能形成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在耕地保护实践中,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矛盾就难以化解,大量的土地纠纷上访事件即是因此而在基层逐步发酵出来的。2011年3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消息称,农民上访事件中涉及土地问题的比例约占40%。国土资源部2011年8月的通报称,从国土资源部所受理的土地上访线索中发现,群众集体上访比重较大,增势明显;2011年上半年,国土资源部受理的集体上访分别占来访起数与人次的28.3%和65%,同比增加57.5%和62.8%。

谁让农民“消失了”?

在农业生产中,农民是耕地的占有者和使用者。理论上讲,农民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耕地保护的主体之一。可是,在耕地保护实践中,何以在中国农村普遍出现了农民主体缺位的现象呢?

第一,土地管理制度的缺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了土地管理的权力和责任:“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耕地保护责任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国画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可见,现行制度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耕地保护的主体,并没有将农民纳入耕地保护主体范畴,更没有明确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的权和和义务。

第二,地方政府的行为偏好。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习惯于为人民服务,但往往忽视了人民是否愿意被服务以及怎样为人民服务;人民政府习惯于代表人民当家做主,但往往忽视了人民是否愿意被代表以及怎样当家做主。长期以往,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就常常异化为以“官”为本。如此,在耕地保护实践中,地方政府就很自然地把农民视作被管理者、被服务者、被代表者,代民做主就成为地方政府的普遍行为偏好。当然,在耕地保护实践中,地方政府的这种行为偏好还与其自身的“经济理性”和“政治冲动”关系极大。首个农民耕地保护协会诞生地——江苏金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就坦言,他们在支持农民耕地保护协会之初,就曾担心是否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第三。农民自治的发育艰难。让农民成为耕地保护主体的通俗含义就是“农民的地农民管”。农民耕地保护协会其实就是一种农民自治组织,因为有了它,政府就能节约耕地保护成本,提高耕地保护效率,减少土地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如果村民自治制度搞得好,村委会成为实实在在的村民自治组织,就能够充分发挥农民自治的职能。但事实上村民自治组织的发育很难。

找回土地之主

尽管在目前社会环境下,农民自治发育艰难,但江苏等地兴起的农民耕地保护协会仍然值得我们充分重视。因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制度已经确立,政治体制改革也在提速,社会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不可逆转,所以成立农民耕地保护协会,发挥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的主体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耕地保护制度变迁的正确方向,尽管前进道路可能是曲折的。我认为,应该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的主体地位,最终形成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三方权利共享、责任共担、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耕地保护制度体系。在此笔者仅就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中的农民主体地位谈三点看法,那就是不仅要让耕者有其田,还要让耕者有其权,耕者有其利。

其一。让耕者有其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土地产权明晰,让农民真正感觉到耕地是“自己的”,才能激发农民对耕地进行持续投资和保护的热情。并且,仅仅产权明晰是不够的,还要创造条件,使产权能够体现其市场价值。虽然出行法律已经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但农民对耕地的处置权仍然不完整,并且土地流转市场也不完善。因此,要进一步做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让耕者有其田不仅写在纸上,还要被市场所承认,使其成为农民发自内心的自主意识。

土地保护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耕地保护;土地管理;措施

土地局对全国的耕地总面积进行统计的时候发现,我国的耕地数量在减少,而且减少的趋势不减。耕地的面积减少,我国的粮食产量就降低。为了提高粮食的产量,就要对耕地进行保护。本文中叙述了我国耕地保护机制中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本文提到的几点保护机制希望为我国的耕地保护提供参考。

1 我国耕地保护机制的现状

1.1 农民耕地保护的意识淡化。从理论上讲,农民为了生活,为了家庭,所以不辞辛苦的在土地上播种收获。然而,现如今,随着农民工进城务工的人流涌动,农业生产成本不断攀升,造成了增产不增收的想象。因此,越来越多的农民将坚守耕地视为贫穷的主要影响因素,甚至有些精明的农民认为,粮食安全是为了城里人的安全。虽然,现如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一些农民还在担心人口变动对耕地的调整。

1.2 村集体组织对土地的保护意识虚化。我国土地相关管理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管理上是由村集体组织或者村委会来统一管理。但是,在目前看来,大部分村集体组织只是概念上的一种形式,已经名存实亡。这样就导致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执行上存在缺陷和相关的程序,而且在管理上存在很大的问题,故此,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落在乡村干部的小团体手里,从而,集体所有土地归乡村干部小团体所有。这些小团体的人为了个人的利益,将其转让收敛钱财。这样,根本起不到保护耕地的作用。

1.3 地方政府的征地。政府征地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是为政绩的需求二征地。现如今,我国实行的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实行的是“分税制”,这种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激励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但同时,也纵容了地方政府通过收取土地有偿使用来达到收益的做法。甚至一些地区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相当于财政收入的50%,这样在财政陷入困境时,土地出让就成为了地方政府获取预算外资的重要来源,致使许多地方政府将借地生财作为管理土地的准则。

2 如何做好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新机制

2.1 建立以城镇规划管理区主要对象的分级管理机制

2.1.1 城乡界限明确

在很久时间以前,我国对土地就实行管理制度,而这种管理制度是以城乡一体化为主,在这种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下,对土地的管理模式也发生变化,由单一型向多元化过渡,而且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对城市以及农村中的土地管理取得了有效的成果,保护了耕地。但是这种管理模式在后期的发展中,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而出现了不好的现象。在对城乡的一体化管理中,管理人员对待管理工作比较粗心,而且对耕地的发展以粗放型为核心,这种做法使人们在利用耕地的时候,随意性较强。而且管理部门对于城乡界限的划分模糊,使得城市在开展建设中,不合理的占用土地,肆意的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使耕地减少。因此,管理部门在管理耕地的时候,要明确的划分城乡的界限,以免出现滥用土地的现象。

2.1.2 建立以城镇规划管理区为主要对象的分级管理制度

首先,城市在开展建设中,会占用一部分的耕地,因此在保护耕地中,要对城市用地合理的规划,并且各级部门的保护耕地,要有严格的等级划分,而且每一个等级在开展工作中,要保护工作的质量。城市的周围有一部分的耕地属于边缘耕地,对这一部分耕地的管理,要在市场经济变化下,实时的调整,按照市场的需求,调整耕地的结构。

其次,要从政策的支持我国的耕地保护工作,因此,在管理土地中,要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完善耕地管理体系,在对耕地进行管理的时候有侧重点,管理部门开展的工作也要有针对性。各级的管理部门都要对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管理。例如:省级的管理部门,在管理土地的时候,管理的范围大,以全省的土地为管理目标,对全省的耕地使用情况严格监管。相对而言,市级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的区域小,只要管理好城市内部的土地就可以。在对耕地进行保护的时候,各级的管理部门都要主动的承担管理的责任,起带头作用。使保护耕地的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也能保证保护工作的效果。

最后,在保护耕地中,管理部门也可以运用先进的科技和工具,提高保护工作的效率。同时根据管理区域的范围,建立一个信息库。在过去管理耕地的时候,都是由管理人员对区域范围内的耕地做记录,在记录中清晰的记载了区域内的土地总量以及可利用的耕地数量。管理人员在下次统计数目的时候,通过与以前数据的对比,就知道在这段时间内,耕地面积的变化情况。通过建立信息库,可以为管理人员节省了工作的时间,也能保证统计结果准确。

2.2 土地变更制度以及土地统计制度

在对耕地进行保护的时候,还要建立一个土地变更制度。我国的耕地面积不是固定的,每一年的数据都不相同,因此,要为耕地建立一个变革制度。在这个制度中,要统计耕地面积,统计的结果可以成为土地管理部门管理耕地的重要依据,也可以使国家的耕地保护政策更加科学。土地的变更制度要保证获得的数据真实,但是,怎么样才能保证获得的数据准确是土地管理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实行的土地变革制度在上报耕地变化情况的时候,都是由下向上逐层上报,最开始是由县级开始上报,然后是市级、省级最后到国家,在逐层的上报中环节多,也容易出现数据出错的情况。因此,要改变这种上报的模式,如果是农业发展的原因,耕地发生变化,那么,对耕地数据的变更的上报还是由县级开始。如果是城市建设而使耕地的面积发生变化,那么对耕地变更统计由城市的规划区负责。上报方式的调整可以使耕地的数据更加准确。在保证统计耕地变化真实上还可以建立审批制度。

结束语

总而言之,耕地保护俨然已成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焦点,我国也将其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针对土地流失的严重形式,宏观调控是必要的调节手段。所以,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制,将土地管理工作重点转移到城镇,这样才能将土地与宏观调控有机的结合,达到保护耕地资源的目标,同时,在健全管理机制外,还要加强监督,通过法律、社会、行政部门的有效监督,这样才能形成一个系统的保护工程,才能有效的遏制土地资源的流失。

参考文献

[1]李林,李海燕.耕地保护生态补偿现状及政策建议[J].现代农业科技,2015(11).

土地保护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耕地;耕地保护;资源

中图分类号:F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0)04-0081-03

一、我国加强耕地保护的战略意义

在我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中,耕地面积仅占三分之一,其中只有34%的耕地分布在平原、盆地,有66%的耕地分布在山地、丘陵和高原地区,优质耕地比例较低,分布极不均衡,且坡地数量较大,耕地质量、数量劣势明显。特别是近年来耕地动态发展状况堪忧,虽然为保证粮食安全,我国提出了确保18亿亩耕地的红色警戒线。但是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我国耕地面积近年来一直呈不断下滑之势,从1996年的19.51亿亩、2002年的18.89亿亩、到2006年的18.27亿亩、2008年12月31日的18.2574亿亩,这意味着,

“十一五”期间我国年均净减少耕地面积不能超过650万亩。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进一步加剧了耕地数量的锐减,自然灾害、环境污染导致了耕地质量的下降;而土地需要承载的人口数量又在不断增长,生活需要、经济发展需求在不断增加。耕地于我国而肓,其战略意义显而易见。

耕地作为基础性资源,作为国人赖以生活、社会经济赖以发展的根基,如若锐减,穿透18亿亩的警戒线,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粮食安全、社会安定都无从谈起。因此,面对当前城市与农村争地、工业与农业争地、燃料与粮食争地、住房与庄稼争地、资源消费快于生产等现实问题,耕地锐减与需求快速增加的矛盾,保障发展和保护土地资源的两难命题,历史性地摆在我们面前,我国耕地保护的战略意义毋庸置疑。

为此,我国在不断加大耕地的保护力度,完善其保护机制。《土地管理法》对耕地的征用、补偿、开发、复垦等建立了严格的管制制度,同步实施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体系,《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渤实行了省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内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的制度,加之我国全面实施的土地督察制度,到2008年度我国耕地面积净减少29万亩,比上年度净减少数量下降50%,创历年来的新低,耕地减少速度趋缓,怛我国耕地保护的紧迫性仍然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

二、我国耕地保护面对的挑战

社会经济发展离不开资源,耕地资源的消耗是无法避免的。在发展社会经济的过程中,耕地保护将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

(一)粗放式耕地利用模式,降低了耕地的利用率

我国目前土地利用成本较低,投入较少的劳动和资本即可获得巨大的利润,致使人们不珍惜土地资源,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占用耕地现象未得到应有的控制,甚至蔚然成风。在农村,一户承包经营几亩、且分散多处的耕地,这种小规模的农业承包经营,给耕地流转和集中带来诸多限制,不利于实现农业技术的进步,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直接影响耕地的生产效率。改革开放30年来,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转移,农村减少6000多万人口,耕地被撂荒和得不到保护现象较普遍,农村的一些村落萎缩,耕地不仅未被整理出来,村庄用地反而增加了2亿亩,这些地带多是耕地连片的平原地带。为此,城市化到底需要多少土地,涉及多少耕地,特别是农村什么时候萎缩到什么程度,农村的土地能不能被整理出来,能整理出来多少土地,都是我们应当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二)耕地污染、退化现象严重

除了自然灾害毁损外,工业发展、矿山开采、简单的农业耕种对耕地保护都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目前我国土地资源还是大量地配置到工业中,为追求利润,工业生产中固体废物、工业废水、废气等不达标污染物的排放在不断增加,致使耕地质量下降、农作物绝产现象时有发生,受污染后的耕地退化、甚至变废。矿山开采忽视对土地的节约利用,土地复垦、复绿机制不健全,私采乱挖直接占有耕地,都直接导致了耕地的浪费和退化。近年来,面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不断上涨,农业技术进步的缓慢,农业的生产率低下,农民耕种土地漫不经心,有些地区的耕地撂荒、质量退化,甚至被沙化,耕地生态环境在不断恶化。

(三)耕地开发、复垦、整理措施不力

我国耕地后备资源贮备有限,后备资源不能轻易开发、使用,需要由国家统一规划。这就要求必须将耕地开发、复垦、整理的重点放在对现有已利用的耕地资源的开发、复垦、整理上。但由于缺少配套的技术标准和政策措施,监管不到位,且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资金来源渠道过窄,挪用、不能及时兑现等现象时有发生,致使耕地在整理之后其质量等级不能及时得到确定,耕地的开发、复垦、整理不到位,耕地数量和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

(四)社会转型加重了耕地的承载负担

在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大城镇化”的区域扩大态势明显。从农业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型,即意味着土地资源的再次分配,再分配过程中虽然利益的兼顾与选择面临着诸多的挑战,但是实践中土地资源的分配方向则基本是单一的,依赖土地生存的农民“被城市化”的原因大多在于此。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居民的安居问题的公众关注程度居高不下,城市建设用地供给增加的情况在短期内难以改变,耕地数量的进一步减少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同时,面对日益高涨的房价,数据庞大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城市安家还只能是一个良好的预期,返乡带来的农村人口老龄化,人口流动期间退耕导致的耕地退化,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仍将给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影响,耕地承载负担日益加重的趋势仍将延续。

三、加强我国耕地保护的构想

(一)建立耕地保护的专门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在《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中,从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审批、基本农田保护、征用耕地审批、非农业用建设占用耕地审批、占用耕地补偿、耕地开发复垦和增加有效耕地的土地整理等方面对耕地保护问题作了一系列原则性规定,这也使得我国近年来耕地的净减少数量开始下降。但是从我国耕地保护的整体形势上看,制度建设仍然相对滞后,也缺乏操作性。实践中,我国还是

多依赖中央政府的宏观耕地政策来进行调控,多倾向于耕地的数量安全,缺乏耕地的质量、生态、产权、文化等方面的关注,使我国耕地保护显现出制度建设的急迫性。

在我国现有的土地法律制度框架下,建议制定专门的《耕地保护法》,进一步明确耕地保护与占补平衡的立法宗旨,拓宽耕地的保护范围;明晰耕地的产权归属、相关主体的责、权、利,理顺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特别是维护农民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解决耕地的所有权虚置问题,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建立严格的耕地征收、补偿审查机制,严控各种占有耕地的行为;完善耕地开发、复垦、整理制度,构建保护耕地的补偿和奖励机制,实现耕地的永续利用;建立耕地环境监测制度,确保耕地质量;构建科学的耕地保护责任机制,提高全社会的耕地保护意识,有效防范和严厉制裁各种破坏耕地的不法行为。

(二)节约用地,合理规划建设用地

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受趋利性价值观的影响,相关利益主体多关注耕地产出的收益性,则忽视耕地的资源性。当前,城乡建设用地是造成我国耕地数量快速下降的主要原因。

有数据统计,改革开放30年以来,农村减少了6,000多万人口,但是村庄用地增加了2亿亩;而城市转移和增加了4.2亿人口,城市建设用地却只增加了5000万亩。在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从节约用地大的格局来看,首先解决好农村建设规划问题,限制农村村庄用地扩大化,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房基地使用制度,鼓励容积率适当的多层和高层住宅建设,加强对“空心村”、废弃房基地的整理,从源头上对占用耕地行为进行控制;其次,在城市化进程中走出盲目扩大区域建设的怪圈,改变“一刀切”的大城市建设思维,注重城市发展的科学规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限制城乡或者不同区域两栖居住、多套居住、别墅居住和超大面积居住,同时考虑通过放宽城市保障性住宅用地的供给,鼓励相对少的城市居住用地转移更多的农村人口,鼓励城镇、城郊中用集体土地建设集中人口,置换农村庭院式住宅的多层甚至高层住宅;最后,通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累进税率等办法加强用地调节,减少用地。

(三)加强耕地生态环境治理,提高耕地质量

我国现有耕地中,高产田约占30%。中低产田约占70%,耕地质量不高、耕地质量总体呈下降趋势是我国耕地保护的又一严峻形势。除水土流失、沙化、盐碱化、贫瘠化、撂荒等对耕地质量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外,工业开发导致的重金属及其它有毒物质对耕地的污染、质量下降,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耕地质量普遍较差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数量保护是耕地保护的基础,质量保护、生态保护则是我国今后耕地保护的重点和支撑。在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基础上,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培育和提高耕地的养育功能,改善耕地质量,加强耕地环境保护,改善农田水利条件和生态条件,防止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盐碱化、贫瘠化,防止污染,构造耕地生态系统,提高耕地生态功能。从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专项用于耕地质量和粮食生产能力的提高,大力开展农业生态环境治理,使耕地占补平衡真正达到数量和质量并重,建设环境友好的耕地生态系统。

(四)积极稳妥开发、整理、复垦宜农荒地,推行耕地储备制度

据国土资源部估计,我国可开发耕地约1亿亩,但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较脆弱的西北和东北地区,通过复垦可以使我国工矿废弃地增加耕地资源1400万亩,通过土地整理可以增加耕地资源0.8-1.1亿亩。这就要求我国农村通过内涵式挖掘的方式提高耕地利用率,在农村现有的土地上进行整理、开发、复垦,以增加耕地的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通过建立严格的耕地整理、开发、复垦监管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审查程序、验收标准、责任主体及方式,确立土地复垦年检制度,实现占补平衡。

我国耕地后备资源量仅为1.13亿亩,推行耕地储备制度在我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借鉴国外经验,根据我国农业发展规划,适时推出耕地储备计划,首先对于需要休耕的部分耕地予以补贴,对耕地实行短期保护;其次,根据退耕后的用途由农民同地方政府签订土地期限不等的退耕计划,对耕地实行长期保护。通过这种“休耕法”实现耕地的保护。美国在耕地保护中的“表土保留制度”,也值得我们借鉴参考,在占用耕地前,占用者需要先把耕地表层至少30厘米的耕土集中起来,然后运到别处造地,以确保耕地肥力和耕地面积,建立耕地后备资源。

(五)加大破坏耕地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土地保护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总体规划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持续的发展,占用了大量的土地;同r我国又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大国,13亿人吃饭的问题永远是我国的首要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保护土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任务更加艰巨。2008年以来发生的世界范围的粮荒,使国家的粮食安全问题已经实实在在的摆在了国人面前。而要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和国家安全,就必须始终把农业发展放在我国国民经济的首位。因此,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严格地保护耕地,科学、高效、集约使用土地,已成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中之重。

1 我国耕地保护状况及面临困难

近几年,我国耕地保护取得些许成果。首先,耕地保有量稳中有增。一是新增耕地超过建设占用耕地。二是耕地保有量增加。其次,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有所加强。一是完成了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二是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和完善了各项法律制度。及时掌握了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动态情况,确保了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三是开展了耕地保护情况调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加以整改,增强了本地区保护耕地的意识和责任。

然而,耕地保护中依然还面临着人均耕地面积少、项目建设占用耕地面积逐年增大、农业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减少、滥用耕地现象比较严重、耕地质量下降等困难和问题。

新形势下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毋庸置疑。粮食需求量大,人均耕地占有量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资源环境承载压力日趋增大,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任务越来越重。因此,严格划定、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成为当前保护耕地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2 如何强化耕地保护

2.1 强化耕地保护的行政主体责任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制度,依法行政,依法查处耕地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耕地保护资金投入,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基本稳定,确保按年度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2.2 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

依法享有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依法取得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是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负有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监督承包农户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制止撂荒、闲置、转变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承包农户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维持农业用途,对耕地撂荒、闲置或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应予以抵制、制止或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部门举报。

2.3 实行耕地保护动态巡查、统计核查、公告、听证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建立巡查台,做到经常性的巡查与重点巡查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掌握本市耕地数量、质量和结构变化情况。强化监管,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增强耕地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本市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方案,由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2.4 认真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维护耕地的认识

应用多种方式普遍宣传土地治理相关法律和我国的国情、国策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基础农田的有关规则。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开展立体的、全方位的政策宣传,让基础农田维护政策众所周知、家喻户晓,加强人民群众维护基础农田的自觉性、主动性。重点做好6.25土地日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市干部群众的法律认识和维护耕地的观念。

2.5 严格建设用地治理,统筹规划各类用地

严格建设用地治理,坚持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准则和前期论证工作,坚持以规划、方案对建设用地总量节制准则以及农地转用的审查报批准则,使占用耕地一直处于紧密的监控之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乡村建设要本着维护耕地的准则,尽量占用荒地、劣地,少占或不占耕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落实基础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在制订和施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以提高土地利用率、维护耕地为重点,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与社会经济可继续发展和维护生态环境相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项规划在用土地安排上都必需与土地应用总体规划相联接。

2.6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在组织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统筹安排各行业、各区域用地,尤其要明确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和布局,落实到图斑地块。各类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必须符合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2.7 加强耕地保护的基础工作

耕地保护的基础工作是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重要条件。要加强对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保障耕地保护工作经费。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着重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等工作。摸清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情况,建立完善基本农田档案、保护责任书、永久性标志牌和数据库。

3 耕地保护的意义

保护耕地的意义是由耕地的重要性所决定的。首先,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工业特别是轻工业的原料主要来源于耕地;其次,耕地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耕地为农村人口提供了主要的生活保障,是城市居民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我国是有13亿多人口的大国,人均占有的耕地面积少,而且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人均耕地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会进一步减少。所以,在我国未来经济发展中,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稳定一定的耕地面积,不断提高耕地质量。

参考文献

[1]李相范.土地违法行为的经济学分析[D].吉林大学,2010.

[2]朱永恒.耕地生态质量评价理论与方法研究[M].安徽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