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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体系不够完善,土地流转行为不够规范。虽然国家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法律法规,但是配套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不够具体,影响了规范性操作。
2、政策宣传不到位,群众思想认识有误区。一些地方没有把土地流转放在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大局中来认识,宣传不够深入,群众对土地流转规模合作经营的认识还存在很多误区。其表现为:
(1)基层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基层干部对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方式方法、矛盾问题等研究不深、宣传不够、引导不力,认为土地流转与乡镇村关系不大,造成土地流转无人监管。
(2)小农经济思想严重。部分农民恋土观念强,认为务工经商虽然收入高但有风险,宁可粗放经营,即使外出务工也不愿转出土地,担心失业没地而生活养老没保障;农业税全面取消,优惠政策不断出台,土地收益逐年上升,按承包面积给予的粮补促使部分农民不愿转出土地。
(3)对流转政策心存误解。部分农民担心政策不稳,政府收回土地承包权,没有安全感,没有了生活的最低“保障线”。
(4)经营收益难保证。部分经营主体怕市场前景不佳、自然条件不利,承包收益低,甚至无效益,不敢大规模经营。
3、农村社会保障能力还比较弱,长期就业空间还不够稳定。农民的基本生活、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保障水平不高,土地依然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同时,绝大部分农民缺少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进城务工就业的空间还比较小,长期离开土地后的去向和收入难以保障,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方面也难以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致使农民对土地仍有很强的依赖性。
4、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大,抗御风险能力还比较低。土地规模经营主体面临着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缺乏有力的财政扶持和信贷、保险等支持措施。
5、土地细碎化的现实,制约规模经营。农民耕种多年的耕地在村组内呈多片块插花种植,并没有形成真正的规模,带来土地种植的诸多不便;对承租人而言,为了取得相对集中的土地,需要与不同的农户进行协商,甚至绝大多数农户同意租出,但个别农户无论条件如何优惠就是不愿意转出,结果造成成片土地得不到有效流转,这种广泛存在的情况,增加了土地流转的难度和成本。
二、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成因
1、思想认识不到位。各级政府和部门多数把经营权流转当成流转主体个人的经济行为,而是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致使基层干部表现为只重视引进企业、业主而不重视培养农民的合作精神;一些干部群众认识模糊,把农村土地流转看做“归大堆”、“吃大锅饭”。
2、政策法规错位、缺位。
(1)对农民土地生产股份合作缺少相应规定和政策支持。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到限制。《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物权法》均规定不能抵押,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经营权可以入股,但相关政策却明确规定不能折资作为资本金。
(3)后续政策不配套。中央提出土地承包关系可以长久保持不变后,却没有作出土地流转期限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就很可能会出现土地承包者长时期或无限期流转,这样势必影响今后国家政策的调整和执行。
(4)土地流转受相关政策制约。由于相关政策的制约,已具规模的流转者大多数发展效益比较高的林果业甚至非农产业。
3、管理服务不到位。有些地方还没有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已经建立的,受人员不足、缺少经费等因素影响,造成宣传、监证、信息服务、纠纷调处、档案管理等一些工作跟不上、不到位,制约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4、后续保障不到位。农民流转土地后的基本生活、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保障水平不高。
三、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1、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解决农民的思想顾虑。一是宣传广泛深入。正确把握流转的主体,流转的前,流转的形式,流转的底线,夯实农村土地流转思想和工作基础。二是重点突出针对性。要针对不同区域群众的不同思想加以宣传引导。不断提高农民保障水平的政策,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2、从健全机制入手,提高土地流转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制度,规范土地流转秩序。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合同、行为。
3、完善政策,建立土地流转的激励机制。
(1)实行土地转出奖励政策,鼓励土地流转。对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规模经营主体达到一定期限的农户给予相应额度的补助。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拓宽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门路,就地转化农村劳动力。
(2)政府对“三农”的政策支持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县乡政府对土地规模经营大户、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的支农资金、扶贫资金等要优先支付。
(3)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加强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子女教育、农民工保护等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深入贯彻实施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对于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对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主要情况
1.广泛宣传,认真落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以来,我县采取电视、会议、培训、现场咨询等方式,把《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政策传达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熟悉法律并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履行义务。
我县于1998年开始,在全县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延长30年的工作。到2010年底全县307个村委会,2742个村小组,8.6万余户农户全面完成合同重新签订及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通过开展土地承包期的延长30年工作,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经营自得到了长期的保障。
2.加强监督,引导流转,出台相关配套管理办法
我县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一是2009全县统一制订了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二是引导流转。2011年上半年,全县土地流转总面积为2.5851万亩,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4.5%。三是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条件成熟的乡镇都建立农村土地规范化服务中心,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信息,做好协调服务,为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起到积极作用。四是出台土地流转奖励办法。吉发[2011]1号文提出落实产业发展奖补政策,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迈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3.严格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土地价值的凸显和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不断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也逐年增加。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每起纠纷都要妥善处理。
二、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学习宣传还不够深入,法律政策掌握不全面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的时间较短,法律的宣传普及需要很长的过程。要让农民了解和掌握土地流转政策还需要做好广泛宣传。
2.人地矛盾的客观性给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带来一定的不可避免的难度
土地特别是耕地资源的有限性与人口增长,产生的客观矛盾以及在土地承包上“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带来在一段时间内使少数农民的承包权益必然得不到保障。
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不完善
土地流转纠纷大量涌现,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还未成立。目前纠纷调处的办法一是上访,这就必然影响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二是协商调解。三是法院诉讼。
三、进一步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思路
1.妥善做好二轮土地延包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搞好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要继续抓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做好二轮土地延包,妥善解决各种遗留问题,对已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和发放的经营权证书不完整、不规范的,要组织人员进行修改、完善,使之符合法律的规定,真正做到“两证到户”,证书面积与实际面积相一致。
2.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
依法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推进农业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要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制定《吉安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3.加强农村征地补偿资金的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核算,严格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规范管理。将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内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 信息服务 金融服务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650(2016)03―0049―01
1引言及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推进农村和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构建有效的土地制度。构建有效土地制度的良好办法就在于通过农村土地流转逐渐实现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当前,我国推进农村土地有效流转工作已经有几年,通过农村土地有效流转有效提高了农村土地利用效益,提高了种地取得的单产收益,也有利于农村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尽管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农村土地流转仍然面临着一些实际困难。
特别是现阶段这一工作推进由农民自主推进为主,基本的流转也按照农户的意愿参与,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来,农户参与土地流转工作毕竟规模太小,发展难度也很大,要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的流转这一工作任务重,工作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复杂,远非想象。同时,我们也看到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相关的配套服务也没跟上,特别是配套的金融服务、配套的信息服务等等,使得一些有意愿参与流转的群体止步于面对的现状上。
具体来说,以当前的信息服务和金融服务来说,农村土地流转急需这些服务,但是现实服务水平却难以跟上,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农村土地流转面临形势复杂,农村面对的情况也不是只有一面的,对金融和信息服务来说,要求更加精准,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农村金融服务和信息服务不能够及时跟上农村现实发展水平,以至于有些服务确实是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流转所需要的服务总体上大于现实能够提供的金融和信息服务水平。土地流转工作的铺开,原有的一家一户的土地流转工作已经逐步转换为一个村或者一个乡的土地流转,流转中的年限也由原来仅仅是一年或者二年转变为现在的五年或者十年,如此大规模、高强度的土地流转工作正在农村开展,但是所能提供的金融服务和信息服务的数量却极其有限,无法在总量上满足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开展。
由此,更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需要广大农户的参与,也更需要金融和信息这种专业化服务的参与,只有通过这些服务的不断提升,水平不断改进才有可能更好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才能够有利于农村面貌的改善。
2农村土地流转中信息和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
现阶段推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需要有相应的金融和信息服务,改进农村土地的金融和信息服务对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顺利进行意义重大,具体而言:
一是,信息和金融服务是土地流转中的必备要素。一项工作的开展需要有相关的基础和准备,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开展也需要有金融和信息工作作为辅助指导。一项大的土地流转项目的推进需要信息服务提供精准信息,需要金融服务提供金融借贷和金融担保作为后盾,这些都是这个项目能否取得成功的必备之物。只有这些齐备,才有可能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中工作能够顺利,还能够取得相对应的效果。
二是,信息和金融服务是土地流转的基本保障。良好的信息服务作为支撑,提供一些关于农村土地的精确性的信息服务,能够有效推进土地流转信息化工作;良好的金融服务作为担保,能够有效的提供金融服务,让流转双方知晓对方的信用程度,从而能够保障交易的顺利开展。当然,从反方面来说,如果没有这些服务作为前提,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难以遵循章法,工作也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自然效果不好.也不利于农村大局。
三是,信息和金融服务是土地流转项目后期顺利实施的支撑。利用信息化的服务,建立土地流转档案和图像,在出现土地流转中信息化问题的时候,能够及时利用储存资料提供信息和金融支持。另一方面,土地流转实际上为了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提升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但是从这个角度来说,农村土地流转之后开发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需要更多的金融服务,这些都要求有良好的金融服务作为担保。因此,从这些角度来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推进需要有良好的基础,更需要有齐备的信息和金融服务,这些既是一种必要的,也是一种正常的选择。
所以,从一定程度来说,金融服务的推进,信息服务的开展,这些都是离不开的。农村土地流转是一项常项工程,这些相应的服务也是一种必备的选择,既不能够错过,也不能够少,必须严格按照要求保障好。
3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中改进信息和金融服务的相关思考
“三农”问题一直是国家重点关注也是重点投入的一项工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开展是一种适时的政策,这种政策既是针对当前面对形势的,也是我们推进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必要决策。尽管在当前的实际工作中,一些基本的服务和要素基础没有齐备,但是这些服务既是必要,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
土地流转较为普遍。调查显示,在252户农户中,有232户进行了土地流转,占总户数的92.06%。这表明,当地土地流转现象普遍,农民流转的积极性较高。据村委会介绍,近年来,随着红塔区工业化、城镇化及农业产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业示范园区的快速建设,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土地流转规模逐渐扩大,不少种植专业合作社也逐渐成为流入土地的大户,推动了红塔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大面积流转。土地流转向经营大户集中。调查表明,2个村的农地多数流转给经营大户,其次为企业单位,再次为村民间的小规模流转。52.4%的农户将土地流转给经营大户,27.0%的农户的土地流入企业单位,10.7%的农户在村集体内部进行流转。据了解,红塔区政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吸引外来三七种植大户到春和村委种植三七,出台扶持政策,政府补助4500元/hm2,同时派农业部门工作人员进村入户宣传土地流转的益处。截至2011年,村委会已经有114.07hm2(占全村耕地面积的16%)土地流转用于种植三七,年租金为20250元/hm2。农民租出土地以后可以在本地打工,也可以外出打工。土地流转使得土地经营进一步规模化,同时也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和工资性收入(表1)。流转趋于组织化。根据总体样本的调查数据,79.4%的村民在乡村组织协调下进行土地流转,9.4%的村民完全自发流转,通过其他途径流转的占11.2%。可见,农村土地流转由原本的农户自发流转为主向有组织化、规模化、有序化方向转变。流转形式以出租为主。从调查中得知,被调查村土地流转有转让、代耕、出租和入股4种形式。中所村流转以出租为主导,占总调查户数的71.0%。租赁形式由于操作简单、权利明确而易于被村民所接受。春和村土地流转也以出租为主,占调查户数的65.3%。主要原因为春和靠近高新区,农户土地多被集体承包出租给企业建设使用。对于正兴起的入股形式,即农户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联合入股,享受收益这种形式,农户的认可度仅为7.1%,说明农户对新事物的接受度不高,仍青睐于传统的流转形式(表2)。流转缺乏规范化。红塔区农户签订书面合同的占71.2%,口头及书面协议的农户占28.8%,形式不一,缺乏规范性。说明农民对合同意识较强,绝大多数认为应该签订合同保障自身权益,但仍有一部分认为口头协议或签订书面协议即可。故政府和村委会应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使之程序化和规范化。
2农户对土地流转的认知
对土地流转的功能的认知。根据对问卷中的问题“您认为土地流转有哪些功能”的回答,农户对不同功能的选择及比例是:①增加平均收益(40.5%);②扩大土地经营规模(29.6%);③保证粮食安全(5.6%);④不清楚(24.3%)。这表明,农户对土地流转的经济效益认可度最优,其次为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和保证粮食安全。但是,仍有少部分村民甚至不清楚土地流转功能。在访谈中,这部分村民表示,土地流转多在乡村组织协调下进行,自己没必要了解。对土地流转约定形式的认同。中所村和春和村农户反馈基本一致,占51.2%的农户认为应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可看出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要件性有一定认识,但仍有村民认为签书面协议(15.9%)或口头协议即可(8.3%),占24.6%的农户不确定是否该约定土地流转(表3)。对流转政策的了解。农民对土地流转政策的了解途径主要来自于电视、广播等媒介。调查发现,仅4.5%左右村民表示了解,95.5%的村民表示不清楚。这说明村民对土地流转政策认识模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宣传教育跟不上,导致农民思想认识不足,心存疑虑,部分农民怕土地流转会失去承包权,影响自己的利益,因而宁可粗放经营甚至撂荒、弃耕,也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
3农户土地流转意愿
对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问卷调查结果(表4)显示,中所村71.0%的人愿意流转,其中60.3%愿意转出,10.7%愿意转入,29.0%的人选择不流转。春和村57.0%的人愿意流转,其中,47.1%愿意转出,9.9%愿意转入,43.0%不愿流转。中所村流转意愿较春和村强烈。因为中所村靠近集镇,农户流转意识较强从而易于进行流转。总体看来,农民对土地流转表现出较大兴趣,但由于近年来受持续干旱影响,农地收益较低,致使许多农民不愿从事农业生产而外出务工,使得愿意转出的农户远多于愿意转入的农户。通过调查发现,愿意转入的村民表示希望在原有承包地面积上经营更多土地,转出的村民则表示希望获得可观的租金收入,而其他村民则希望保持现状,而不愿意流转。对于不愿意进行土地流转态度的农户的走访调查,46.7%的村民认为“非农就业不稳定”,这反映出农民对非农就业稳定性仍抱有怀疑态度,也可得出保障农民就业的稳定性是扩大土地流转的重要途径。有19.9%的农户认为“土地流转价格低”,说明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是促进农民土地流转的有效措施。另有17.8%的村民认为“流转了无法获得粮食”,15.6%的村民认为“土地保障作用大”。这表明,农民具有一定的恋土情结,对于农民而言,土地的保障功能大于经济功能。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该研究主要对农民土地流转意愿和原因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不但与国家土地流转政策及地区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状况等外因有关,还受其他相关因素制约。其一为农户外出打工比例。外出打工比例越大,家庭收入不以农业为主,则农户转出土地的意愿就越高。其二为非农就业的稳定性。大部分农民担心失去土地后从事非农职业不稳定,从而更愿意保留土地。其三为农户的恋土情结。土地的保障功能仍然是许多村民的首要选择,许多农民认为流转土地后无粮食来源和失去生活保障,即使有条件也不愿意转出土地。其四为土地状况。土地流转价格越高,农民流转的积极性越高。
4.2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确权;问题;思考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19.017
1土地确权的意义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确定和确认。农村实行以来,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界限并不是特别明确,土地确权后,能明确各种权利关系,推动农村土地管理。土地确权后,对于土地流转具有推动作用,可以使农民获得一定资金,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同时土地确权后也可以明确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提高政府部门办事效率。农村土地确权是给农民承包土地一个合法的身份,以巩固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土地利益不受侵犯。
1.1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政策的落实
农村土地确权是在的基础和指引下,在法律的范围内明确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确权后,农民承包土地的位置、面积就可以明确,可以在此基础上落实各项惠农政策。
1.2有利于在法律范围内保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土地确权按照《物权法》规定执行后,可以对土地进行登记,可以从法律层面确定农民的土地财产关系,使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得到保护。
1.3有利于政府制定政策,发展现代农业
土地确权后,可以守住18亿亩农用耕地,保护家用耕地,也可以为政府提供制定惠农政策的基础数据信息。政策制定后可以引导农业健康合理发展,提高土地收益,同时解决农民进城后土地无人耕种的困境。
2农村土地确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对土地确权认识不够
现在农村留守的多是文化素质较低及年龄偏大人员,他们关注的是土地确权后流转的资金和补偿问题,对于确权后的其他权利不关心,认识也不够明确,所以参与土地确权积极性不高。对土地确权作用认识不够,阻碍了土地确权工作的进行。农村对于宅基地的纠纷比较普遍,一些相邻农户在宅基地面积上有矛盾时会发生摩擦。
2.2荒地确权难以落实
荒地是指农民自己开发的荒山、荒沟、荒滩等,在开发时没有与村集体签订相关合同,所有权问题很难确定。如果以先开发确定所有权,则有失公正,不发所有权证,则打消农民开发荒地的积极性。
3农村土地确权顺利进行的路径
3.1大力开展宣传工作
土地确权顺利进行与否最终影响的是农民的切身利益。土地确权工作难度比较大,土地确权是确定农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相关权利,不是土地重新分配。宣传时要将不重新分配精神准确传达到农民,以保证农民能了解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以支持土地确权工作。
3.2鼓励农民开发荒地
荒地是土地确权工作的难点,也是待开发的巨大的土地资源。荒地的有效开发利用能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也能够有效缓解我国土地资源稀缺的瓶颈。可以鼓励农民对荒地的开发利用,明确开发主体在土地确权中的优先权利,同时加大政府对开发主体在荒地开发利用中的补贴,做好荒地开发管理,以避免不合法的转让和利用。
3.3完善土地确权相关政策法规
土地确权涉及的是土地资源的分配和确认,影响的是政府、干部、农民等多方面和利益,为了避免利益矛盾激化需要制定完善的政策和法规,以明确土地确权的可操作性,并在农村普及,使之成为可以操作的依据。
3.4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在土地确权过程中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对于农民之间发生纠纷时处理要以法律为依据。对于法律不完善的,可以尊重历史和在现实的基础上,以政策法规时效性为基础来处理利益关系,同时需要保障农民土地确权流转后的基本收益。土地确权流转后,农民从土地中解脱出来,进入到企业或城镇工作,政府要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合理安排,使农民享受到政策和制度的优惠,要实现信息公开性。土地确权是我国推行改革的重要一步,涉及范围和利益都很广,所以要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三个面,一是农民看的懂;二是农民查的到;三是农民可比较。
3.5加强农民技能和思想培训
农民在土地确权流转后会脱离土地,因为之前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不具备在企业工作的能力,所以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民进行技能和思想培训。培训要以实用为主,实践性为主,以让农民更快适应企业或城镇的工作和生活。同时在思想上,许多农民对土地依赖性比较大,害怕土地确权流转后无法保障自己收益甚至生存,所以拒绝确权和流转。同时要在思想上加强农民对土地确权和流转的认识,以及对土地确权流转后收入的认识。让农民认识到摆脱土地束缚可以从更多途径获得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今后会有部分农民从事现代农业生产,另外一部分农民转入到其他行业就业。农民要加强对未来趋势的认识,做出适合自己的选择,摆脱对土地的依赖。
参考文献
[1]郑明贵,郑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J].价值工程,20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