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

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

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土地确权 登记 复议前置 救济制度

案情简介

农场职工王新成1987年开垦荒地,1995年与乡农经站签订1000亩土地开发合同,1996年因病与陈其兴签订转包合同,1997年底、1998年初经陈申请,新疆尉犁县政府为其确权办理了4宗地合计1054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0年王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陈违法侵占其土地使用权,县政府经审核确认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王认为县政府的确权违法,于是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两级法院均认定该土地使用权证合法有效。王申请再审,2004年高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审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正确,要求被告撤销发给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5年,尉犁县政府分别下发了两份土地确权通知书,确认给王办理232.5亩国有土地使用证,给陈办理共计987.4亩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证。王、陈两人均不认可确权,继续诉讼。2007年9月高院终审判决再次认定县政府首次确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尉犁县政府在接到高院终审判决后,因不服高院的终审判决而提出了再审申请,后又撤回再审申请,但对于王、陈二人争议的土地未进行确权。

2008年2月,经王申请,巴州中院执行局下发执行命令,要求尉犁县政府为王确权办证。7月,在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调解下,王与陈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确定王拥有829亩土地使用权,陈拥有519亩土地使用权。8月,分别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后,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县政府给王的829亩国有土地使用证。12月,巴州政府下发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办证程序违法,做出责令撤销原办证行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2009年,尉犁县政府撤销王与陈的土地使用证后,再没有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并下发通知要求争议解决前,双方均不许擅自耕种。至此,这起土地纠纷前后经过了近十年,3次确权3次撤销,3级法院审理,仍不能确权并解决争议。

案件留给人们的思考

首先,关于这起纠纷的性质。最初的纠纷在于陈未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给付王8万元的转包费,存在违约行为,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但是在尉犁县政府为陈办理了829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王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才是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人,政府的确权行为有误,要求注销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时为自己办理土地登记手续。这时纠纷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最初的王、陈之间的合同纠纷演化为土地权属纠纷,继而演化为土地确权行政案件。

其次,关于土地的确权登记。本案中最初的登记分别发生于1997年和1998年。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土地登记规则》第六条规定:“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其中,第二项地籍调查,就是要核实宗地的权属、确认宗地界线、查明宗地面积、用途、等级等,为土地登记、核发土地权属证书提供依据;第三项便是权属审核。所谓权属审核,主要审核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期限。登机机关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时,不仅要对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审查,而且要对所申请登记的权利是否成立进行实质审查。本案当中,土地登记审核人是否对陈提供的权属证明进行了实质审查,申请人陈当时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是否清楚、充分地证明了对该土地的合法权属,决定着该审核登记行为是否合法。

另外,《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尉犁县土地管理局在对陈其兴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后,在确权登记前应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是法律规定的环节,公告的目的就在于告知土地相关人,该宗土地进入确权登记程序,以便相关人在土地登记过程中提出异议、证明权属,也提示登记机关进一步审核,查清权属,做出正确登记,从而避免确权后的纠纷。新疆自治区高院在本案审理中认为,没有证据显示当时进行了公告。法律规定应公告而未公告,构成程序违法,在本案中侵犯了该宗土地相关人的知情权、提出异议等权利,引起确权后的权属纠纷。土地登记关系到土地权属的确定性,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土地登记务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再次,本案是否应当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根据案情,王提出土地确权异议后,尉犁县政府经审核后确认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王不服,依照法律应当如何进行救济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当中,王认为县政府的确权登记行为侵犯到了自己对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是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适用行政复议前置规定。也就是说,王应当首先向州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只有对州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不同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属于行政监督,行政复议决定可以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其违法,在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属于司法监督。

最后,对土地权属救济制度的疑问。关于本案,回顾其处理程序,“确权—诉讼—撤销—再确权”的循环往复,经过了十年,案件却又回到了原点,确权机关三次确权,三次撤销,政府行为没有公信力可言,各级法院的数个判决都不能直接确认权属,不能实现定分止争。问题的根本在于行政裁决程序的非终局性与行政司法裁判内容的有限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具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也即,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决定变更。然而,从程序上来讲,这并不具有终局性。按照法律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对于土地确权行政诉讼案件来讲,土地确权具有有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当然,也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自治区高院再审认为:尉犁县土地管理局和尉犁县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事实不全面、适用法律不明确、程序违法,应予以纠正。判决撤销尉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巴州中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和巴州中院的再审行政判决;撤销尉犁县土管局作出的关于王新成与陈其兴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和尉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撤销尉犁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给陈其兴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当中的问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显而易见,法院只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实体权利的决定仍要由行政机关作出。法院在审查中发现行政行为不合法的,只能撤销该行政行为,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原告的诉求。现有的行政诉讼判决内容的有限性,更多地体现了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并没有考虑到原告的诉讼请求,起不到定纷止争的诉讼功能。如此从政府决定到法院判决,再回到政府决定,一来二去,非但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反而因为时间的无限期拖延,导致权属争议人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激化,土地得不到有效利用。

结语

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范文第2篇

提出如下意见,农业部、国家档案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1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并结合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管理工作实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整理工作,统一标准。

主要集中在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村(社区)各地要按照不同档案门类进行准确区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材料。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纳入专门档案管理;对各种会议材料、计划总结、统计汇总等档案材料,应当纳入文书档案管理;对电子声像类档案材料,应当纳入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管理。

一)文书档案类文件材料

包括机构成立、意见、方案、指导性通知、计划、总结、简报、会议记录、规划、报告、检查记录、统计汇总等文件材料。1.归档范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分为永久和定期,2.保管期限。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要求。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

以“件”为单位,3.整理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理这部分文件材料时应纳入机关文书档案统一整理归档。按照《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34号)进行整理。

按《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各行政村(社区)整理这部分文件材料时。统一纳入村级文书档案的经济发展类”按照《市文书立卷与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或《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要求,以“卷”或“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二)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类文件材料

1.归档范围。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材料包括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入户核实(汇总)表、国土“二调”面积核实表、田(土)面积丈量记录表、现场勘界确认材料、承包土地空间位置图、农户委托书、承包土地确认面积公示表、农户签字确认的承包地块及面积分摊表、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表、新证领取表、原证注销登记表、公告材料;土地承包情况汇总清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台账;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人员花名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形成的承包面积确认落实方案、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补充完善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方案、注销(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材料;其他方式承包申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申请、登记等材料;其他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材料。

2.保管期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永久保管。

此次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结束后,3.整理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作为自身全宗内一种专门档案保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一式二份。必须移交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一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作日常登记管理留存一份。

应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独立全宗单位,乡镇(街道)级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集中统一整理,参照《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34号)要求,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每户形成的且能按户分开的所有文件材料作一件,用线或不锈钢钉装订,同一全宗内以行政村(社区)顺序依次排列,同一行政村(社区)中按村民小组顺序依次排列并从1开始编制顺序号,加盖归档章、编制归档文件目录,装入文书档案盒保管。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及整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时,可根据需要一式数套。

村(社区)级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参照上述方法整理。

三)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类文件材料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电子、声像档案的归档整理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要求执行。其中电子档案按照《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细则》执行;照片档案按照《市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36号)执行;声像档案按照《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声像档案管理的通知》渝档发〔〕43号)执行。

请按《意见》要求,原缺失二轮承包方案、合同、申请书、台账等补充完善材料。分类归档。

二、做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移交和利用工作,强化服务。

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意见》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充分抓住本次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有利时机,认真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全面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

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范文第3篇

中图分类号: F301.24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6.07.021

从相关文件和解释、文章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范围是以国土“二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属内耕地面积为基础的农村集体耕地,包括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具体为:二轮承包地、机动地、册外地、园田地和“四荒”中的耕地。笔者认为上述表述存在一定的缺陷。笔者以国土“二调”与农村承包经营权的关系为着眼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

1 从经营权确权的目的和意义来看,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是保持原有承包经营权的同时对农民物权的保护

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2015〕2号)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近年来,各地围绕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要求,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管理服务工作,保持了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为发展现代农业、维护农村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但是,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深入发展,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逐渐显现,成为制约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四化”同步发展的突出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2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来看,是维持原有登记的成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是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台账、经营权证书、税费改革登记表和地方制定的有关配套政策。但是制定政策一定要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政策要求。

3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遵循的规定来看,是继承一轮和二轮的承包相关事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遵循“两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的规定。即“两不变”是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三严禁”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借机乱收费、严禁弄虚作假。“四不登记”权属不清的不登记、集中矛盾不解决的不登记、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不登记、改变土地用地的不登记。

4 从土地发包方和承包方来看,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所属的关系和哪些土地发包方可以发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有村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依据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范文第4篇

根据《关于做好驻京军队企业化工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买卖过户、测量绘图、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6〕第877号)文件规定,驻京军队企业化工厂房改售房须分别到市及区、县房地局办理有关手续。为理顺工作关系,减轻区、县局工作负担,加快发证进度,经研究决定,军队企业化工厂房改售房测绘、交易、发证等手续由市局统一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负责对驻京军队企业化工厂房出售公有住房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房屋产权的确权工作。售房单位在报批房改售房方案前,应先到该所办理房屋产权确权手续。

二、售房单位持“驻京军队企业化工厂房改委员会批复的房改售房方案和确权证明,到市房改办及市房地局房政(房改)处备案。

三、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责任测绘。

四、售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买卖过户手续由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售房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计价,由交易所进行审核,并在售房合同上加盖“住改房鉴证专用章”。

五、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负责办理购房职工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根据现行规定,房改售房买卖交易手续费由单位及职工各按房价款的0.5%交纳;其它费用按规定标准收取。

七、职工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凡售房单位统一办理买卖交易,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八、本通知自之日起试行。原京房地权字〔1996〕第877号文件同时废止。

各区县房地局、市登记所、测绘所、交易所、市局有关处室:

根据《关于做好驻京军队企业化工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买卖过户、测量绘图、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6〕第877号)文件规定,驻京军队企业化工厂房改售房须分别到市及区、县房地局办理有关手续。为理顺工作关系,减轻区、县局工作负担,加快发证进度,经研究决定,军队企业化工厂房改售房测绘、交易、发证等手续由市局统一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负责对驻京军队企业化工厂房出售公有住房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房屋产权的确权工作。售房单位在报批房改售房方案前,应先到该所办理房屋产权确权手续。

二、售房单位持“驻京军队企业化工厂房改委员会批复的房改售房方案和确权证明,到市房改办及市房地局房政(房改)处备案。

三、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责任测绘。

四、售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买卖过户手续由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售房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计价,由交易所进行审核,并在售房合同上加盖“住改房鉴证专用章”。

五、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负责办理购房职工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根据现行规定,房改售房买卖交易手续费由单位及职工各按房价款的0.5%交纳;其它费用按规定标准收取。

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确权;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1233139

农村土地确权的内容直接Q定了农村集体改革的发展方向。在开展农村集体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于农村土地经营和转让的试点的应用和拓展,并且应当加速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所有权等权利的鉴定登记机构的工作的完善性、全面性以及有序性。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可以有效的保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

1 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确权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因此农村土地确权对于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意义重大。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度,我国农村现阶段主要的基本经济制度。随着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向不动摇。

由于我国农村集体资产的规模和范围十分的庞大,因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工作开展的难度也相对较大。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也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但是我国农村集体产权的清晰度始终都不够理想,并且产权管理责任的分配不明确,对于产权的保护措施开展的也相对不全面,从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有效改革[1]。将土地确权应用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可以使得农村的集体产权的关系更加的明确,此举使得农村能够更好紧跟我国城市的发展步伐,共同做到经济的飞速进步。

同时随着我国工业的不断发展,我国城市的边界的扩展速度也在不断地增高。因此农村集体产权归法也在不断的变化,大量的农村土地资源存在着流失问题。并且随着农村与城市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在农村土地占有赔偿等问题上,出现分歧和冲突的现象也十分常见,因此开展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农村的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对于农村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存在着重要的意义。

2 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式

2.1 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的应用保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广大的农民,是农村在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所要坚持和明确的基本原则。我国的相关法规章制度,例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宪法》都对于我国的土地确权和集体产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的集体产权实施过程中没有有效的确立产权的法人地位,因此制度的实施效果仍然不够理想。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的应用保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可以使得我国的集体产权实施过程中的产权法人地位更加明确,从而使得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得以有效的改革。

2.2 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的应用强化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保障

农村土地确权应用的基本内容就是应用法律的方式明确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的各个方面的内容和涵义[2]。从土地管理的角度上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具有以下的几个方面的内容:农村集体产权中的发包权。农村集体产权中的发包权的基本内容是指:农民拥有对其所有土地或者是国家依法分配其的土地资源的发包的权利;农村集体产权中的调整权。农村集体产权中的调整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正常情况下已经签订的合同不能够随意的调整或者是变更,但是如果在承包过程中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期的因素,可以应用农村集体产权适当的调整合同上规定的内容;农村集体产权中的管理权。农村集体产权中的管理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农民在国家和政策和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对于承包放流传土地承包的经营权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

3 总结语

开展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当明确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农村土地确权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探究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式: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的应用保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以及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的应用强化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保障。通过开展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以促使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的种类和划分制度更加明确,从而使得我国的农村在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下迎来发展的新纪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