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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土地;权益;法律框架
一、农村土地制度保护现状
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工业化的水平不断提高,城镇的发展更加迅猛,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虽然农村土地制度不断完善,但多数的农村经济发展还是停留在相对落后的耕种模式。随着农业耕种的成本不断增加,自然灾害的频发,农作物价格较低等因素的影响,农民的主要收入不再是从耕种庄稼而来,更多的是进城务工。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我国出现很多的“留守村”,农村农田无人耕种,多数农田处于荒废的状态。原本,这些荒废的农地应该承包出去,使得农民在进城务工的同时也拥有土地出租所带来的收益。但目前,在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归属的主体不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集体经济组织难以保障农民自身的权益。而且,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容易导致主体虚位,进而引发相应的权力寻租行为。
如前所述,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很多农村土地变为城镇用地。而这一转变的过程,需要通过土地征用的方式,也就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地将集体土地收归国有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目前,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征用制度使得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受到限制。我国集体土地只有通过征收转为国有上地才能进入土地一级市场,缺乏直接入市获取利益的渠道。而在征收的过程中,农民的所得的收益只有相应的农地征收补偿金。但这些补偿金在每个地方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而且,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土地进行征用,但却没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很多时候,地方政府为了凸显政绩,滥用政府的土地征用权,通过极低的土地征收补偿金来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进而形成差价收归地方政府的财政。而通过征用的土地,有很大一部分被用作经营性用地。在经营性用地上,政府和开发商都获得了相当可观的土地增值收益。
《决定》强调“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人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由此可见,国家正在逐步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限制。但回观现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还存在着种种的弊端。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这一规定,显然增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风险,从而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难度。
二、农村土地保护存在的问题
首先,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够完善,完整意义上的土地产权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收益权、使用权和转让权。上文说到,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不清楚,农村土地难以流转,在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时,农民和村民委员会甚至是乡级政府都会发生矛盾,最终导致农村土地难以流入市场。
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分散,不成系统。二是家庭承包经营虽然实现了土地的平均分配,实现了社会公平,但也使土地分割过于细碎,分布零散,难以实现规模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的需求相矛盾。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方如果在承包期内举家迁出农村,转为非农户口的,应当把承包地交回发包方,而且一旦交回就不能再要回。三是农民没有完整的自主经营权。四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的不稳定。随着人口的变动以及农村产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有些地方频繁变动农民土地承包期,导致承包经营权人丧失信心。
而在土地征收方面,也存在着不同的问题。第一,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这样一来,很多地方政府就利用法律的漏洞,将很多经营性的项目划到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而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第二,征收的价格不统一而且偏低。土地征收的性质就是将农用的土地转化为城市用地。在这一过程中,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本来就应当得到能让其足够生存下去的补偿。但很多时候,地方政府的补偿金是不能维持农民最基本的生活所需。而政府通过赚取其中的差价,满足地方财政所需,并且在转化为经营性的用地上与开发商分享获得的增值收益。第三,政府在征收农村土地的过程中,有使用暴力征收的行为。对于农民的正常诉求,地方政府没有认真听取和处理。农民的权益往往是在政府的暴力下而不断被损害。
三、完善农村土地保护的法律制度
以上的问题说明,我国农村土地的保护力度还是有所欠缺,相应的法律制度还是存在相当大的漏洞。因此,完善这些制度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稳定、高效、可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环节。
(一)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P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应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自年始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以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创新为发端,可视为农地制度的第二轮改革,其改革基础即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统一经营体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重大的意义。
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归属,让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有自主处分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而要明确集体所有全的归属,则需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从近期的利益来看,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行为,能从法律的意义上确立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从长远的角度看,依法确认的集体土地物权,有助于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且可对抗公权力不当干涉的产权制度。当集体经济组织拥有自身独立和完整的所有权,将更有利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流入市场,加快农村经济的市场化进程,更加有利于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二)建立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决定》继续强调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对于《决定》允许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重大主张,有学者解读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权设置,明确经营权流转及行使的法律地位,建立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并行分置三权的新型农地制度。通过法律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固定下来给广大的农民。而在这个承包经营权里面,应担包括独立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抵押权。这样,农村土地的商品化程度将大大提高。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耕地抛荒现象的发生,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综合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大力发展抛荒耕地农业生产,努力减少耕地季节性抛荒,坚决制止多年性抛荒,确保耕地不抛荒。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一是完善土地经营制度,强化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加快土地流转。对常年性抛荒耕地可由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的政策法规的规定,收回其承包经营权,重新进行发包或租赁。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租赁抛荒耕地从事农业开发,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户通过转包、租赁、转让、入股、互换等方式进行土地流转,促进土地向种植大户和经济能人集中,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二是围绕做大做强超级稻等农业主导产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土地流转。
(二)建立抛荒耕地约束机制。对弃耕抛荒的严格按照《土地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发包单位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并组织恢复耕种。严格执行农业补贴政策。水稻良种补助、粮食直补、农机补贴及其他综合补贴必须依法依规补贴给直接经营者,不得发放给土地承包者。
(三)抓好抛荒耕地农业生产。对具备生产条件的抛荒耕地要结合秋冬季农业生产,指导农户改种或抢种玉米、马铃薯、红薯、大豆等旱粮作物和蔬菜,提高土地复种指数和经营效益。对因地下开采、干旱缺水和洪灾损毁而抛荒的耕地要采取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土地整理,大力改善生产条件,积极发展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作物。
(四)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乡党委、政府将抛荒耕地治理工作纳入全乡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责任体系,强化工作责任,严格考核评比,对治理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各村、乡直有关单位要大力宣传《土地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土地流转政策,以及制止耕地抛荒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全乡广大干部群众抓好抛荒耕地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以及承担未承包到户耕地保护责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条为严格保护耕地,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由市政府设立耕地保护基金。
第三条市国土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负责耕地保护基金运作管理和制定年度分配方案,并会同市农委划定耕地保护的类别和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农委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用于耕地流转担保和农业保险的运作管理;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养老保险的运作管理。
第二章基金的来源
第四条耕地保护基金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筹集”的原则,由市和区(市)县共同筹集。其主要来源包括:
(一)每年市、区(市)县两级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每年缴入市、区(市)县两级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的资金。
以上两项不足时,由政府财政资金补足。
具体解缴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所筹集资金全部纳入耕地保护基金专户,由市国土局统一管理,根据各区(市)县的耕地面积和类别进行统筹安排。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及可调整园地等。
第七条根据全市耕地质量和综合生产能力,对耕地实行分类别保护与补贴。具体类别划分及补贴标准如下:
(一)基本农田:400元/亩·年;
(二)一般耕地:300元/亩·年。
耕地保护补贴标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耕地保护基金运作情况,建立相应的增长机制。
第八条耕地保护责任人是指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责任人应当与区(市)县政府签订《耕地保护合同》,对耕地保护的地块、面积、类别、期限和补贴资金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四章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耕地保护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
(二)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农户的养老保险补贴;
(三)承担未承包到户耕地保护责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补贴。
第十条耕地流转担保和农业保险补贴。每年提取当年划拨的耕地保护基金资金总量的10%,用于对全市范围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引导和鼓励我市农民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完善农民养老保险体系,并逐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接轨,为农民向城镇转移创造条件。
以耕地保护补贴标准为依据,扣除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后,农民所获得的耕地保护补贴首先用于其购买养老保险。
为符合参保条件的每个农民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每户养老保险补贴由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平均分享。每户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出现增减情况时仍然平均分享;家庭参保成员有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并已开始领取的,其原养老保险补贴由其他家庭参保成员平均分享。
养老保险补贴直接划入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购买养老保险的不足部分,由农民个人承担。参保农民按规定标准和时限缴足个人缴费部分后,可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取耕地保护基金现金:
(一)每户耕地保护基金养老保险补贴总金额超过(每户参保人数×个人应缴费标准金额)的多余部分;
(二)不愿按规定标准和时限缴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一次性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
(三)对签订了《耕地保护合同》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扣除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后,每年定期按其保护耕地的面积给予现金补贴。
第十三条符合提取耕地保护基金现金条件的农户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需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社保部门核实后并共同出具提取证明,到指定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耕地保护基金补贴仍归农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流转后,耕地保护基金补贴仍归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责任仍由耕地流转前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第五章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耕地保护基金实行统筹使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十六条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以年度为单位,由市国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区(市)县当年的耕地保护面积,按基金分配方案拨付到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耕保资金专户,再由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将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划入同级社保部门。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部门采取遥感监测、实地检查等措施,对农民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责任的履约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和区(市)县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耕地保护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和开通举报电话。对破坏耕地行为进行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
关键词 耕地撂荒;原因;对策;福建龙岩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并实施各种支农惠农政策,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土地产出率有所提高,农民自觉珍惜和保护耕地的意识有所提高,但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对耕地的依赖程度有所减轻,从而在部分地区,由于多方面因素影响,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耕地撂荒现象。耕地撂荒的现实无疑为粮食安全问题再次敲响了警钟。
1撂荒基本情况
全市耕地面积13.19万公顷,撂荒面积722.33hm2,占耕地总面积的0.55%。其中:新罗80.53hm2,占耕地总面积的0.53%;永定94.00hm2,占0.47%;上杭233.33hm2,占0.96%;武平70.00hm2,占0.31%;长汀76.60hm2,占0.36%;连城63.87hm2,占0.38%;漳平104.00hm2,占0.88%。
通过对各县(市、区)每个乡村人口以及每个劳动力人均占有耕地面积或有效灌溉面积的多少,特色产业发展状况以及评价一个区域经济发达程度等一系列因子进行综合分析,发现撂荒程度与区域经济发达程度成正相关,与特色产业(如一村一品)成负相关,也就是说区域经济越发达撂荒越严重,特色产业越突出(如一村一品)撂荒越少。
首先,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看,经济发达地区一般二、三产业相对发达,非农就业机会较多,农民从事非农产业比种地收益好,必然导致土地撂荒。因此,发达地区一般比欠发达地区土地撂荒现象严重,这是一种区域内比较效益作用下的资源重组。其次,特色产业突出的区域比没有特色产业的区域土地撂荒要少。这是因为特色产业突出的地方,如永定仙师发展六月芋、永福中国杜鹃花之乡、新罗龙门洋柑桔专业村等,种地收益较高,土地自然较少出现撂荒现象。
2撂荒主要原因
2.1种植业比较效益低
近几年农产品价格持续低迷,而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农膜、农用柴油的价格持续上涨,种粮的成本居高不下,虽然国家出台了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机补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以及取消农业税等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但在很大程度上被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持续上涨所抵消。种植业比较效益低下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在调查中,农民算了一笔账:种植一季水稻,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农资生产成本需3 600~3 750元/hm2,按平均单产6 000kg/hm2、稻谷市场价1.6元/kg计,一季产值9 600元/hm2,种植水稻需工日270个/hm2,扣除直接生产成本每个工日收入22元左右。况且农业很大程度上“靠天”吃饭,投入了大量的劳力、种子、化肥、农药,一旦遭遇自然灾害就可能颗粒无收,所有付出都将成为泡影。而有的地方煤炭、石灰石等矿产资源丰富,在煤矿或水泥厂打工收入比在家种田收入高出好几倍,就是没有这些资源,一个外出务工劳力,除了吃住,收入也比种田高,在城市就连搞家政服务的保洁工人,每天也有40~50元的收入,而且又不受风吹雨淋之苦。因此,有些农民宁愿举家外出打工,也不愿意在家种田。归根结底就是种植业比较效益低,这也是造成耕地撂荒的主要原因。
2.2农民大批外出务工,导致农村劳动力匮乏
农民大批外出务工造成劳动力匮乏,有的地方一个村的壮劳力人口外出务工达8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唱起了“空城计”,偌大一个村子就只剩下妇女老人和儿童,几乎看不见青壮年男人们的身影,甚至不见青壮年的妇女和儿童的身影。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市农村劳动力有125.41万人,目前已有76.35万农民实现了转移就业。由于缺乏农村劳动力,他们就专挑好的土地和离家近的土地去耕种,而相对瘦弱的土地和离家远的土地就只好弃而不耕,自己一家人够吃就行了。再加上农业税免除后,农民依赖土地生存有所降低,由于不要交公粮,有些农户自己不想种,也不愿让别人种,担心别人对土地掠夺式经营,造成地力下降,因此宁愿让土地撂荒。
2.3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陈旧
原有水利设施大多数是20世纪70~80年代所建,老化失修,再加上近年的洪灾,造成水毁严重。目前很多水利设施病险问题突出,早已不堪重负,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同时,新建水利工程设施又面临资金投入匮乏的难题。旧的不能用,新的建不起来,许多地方农民只能靠天吃饭,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足。
2.4户口外迁
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不断增多。据统计年鉴数字表明:2000年年末全市农业人口为234.24万人,2005年为201.83万人,5年间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了32.41万人,而这32.41万人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基本上都分到耕地,向非农产业转移后,这些耕地部分进行了合理流转,部分耕地却形成了撂荒。另一方面,由于自然村受地质灾害以及交通不便等因素的影响,1994年开始政府每年都在抓“造福工程”,把这些群众安置在离乡镇(街道)较近或交通便利的地方居住,至目前为止,已有2万多人搬离原居住地,而原有的耕地离安置点较远,耕作不便造成撂荒。如漳平市溪南镇大山村真山自然村受地质灾害影响,全村55户全部搬迁到菁城街道欧坑灾后重建安置点,返回原村所在地耕作不方便而撂荒。
此外,边远山区山垄田、望天田较多,耕地质量差,再加上零星分散,并且常遭受野猪、鼠雀等动物的糟蹋,造成农作物基本没有收成;溪河两岸低洼地带,遇上洪灾,颗粒无收;个别乡镇工业集中区周边的耕地“征而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矿山开采,耕地受重金属污染,同时,地下水位下降,无法耕种;企业废气、废水的危害,如硫酸厂排出的二氧化硫等废气遇雨形成“酸雨”,造成对农作物的危害,造纸厂排放的氯气,禾苗易被烧焦等。
3解决耕地撂荒的对策与措施
3.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爱惜耕地的自觉性
耕地撂荒,是当前农业农村工作发展中新情况和新问题的直接反映,既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认识解决农村耕地撂荒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把解决农村耕地撂荒问题摆在当前农村工作的突出位置。要加大《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组织干部下基层宣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张贴到村到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农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真正认识到恢复撂荒地耕种是应尽的义务,做到耕地不抛荒。
3.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对因贫困无钱购买种子等生产资料或因缺乏劳动力而无力耕种产生的撂荒地,要发动群众开展生产互助,农业、供销、农村金融等部门要组织好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供应,提供小额信贷,全力支持其尽快恢复耕种。对因旱涝等自然灾害造成撂荒的,要尽快帮助受灾农户抗旱除渍排涝,恢复耕作条件。对因耕作条件差而撂荒的,应结合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支持承包方改水,提高地力,恢复耕作。对属基本农田的撂荒地,必须立即组织发包方和承包方适时恢复耕种,不得荒芜或改作非农业用途。因弃农经商或长期外出务工无法耕种而长期撂荒的耕地,发包方要组织代耕,并采取办法通知撂荒农户,限期(下一季)恢复耕种,到期仍不能履行耕种义务的,要动员撂荒农户自愿流转承包地。要加强检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出现大面积耕地撂荒的地方,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县、乡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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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依法推进土地流转,遏制耕地撂荒现象
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试点,规范土地资源配置,遏制土地撂荒现象,引导土地逐步向专业大户、种养能手、农业企业集中,发展规模经营。对于撂荒的农户,应积极引导其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发包方要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转。对因地处偏僻、耕作条件差、野兽、鸟类毁损严重而撂荒的耕地,发包方要督促、协助承包农户改善耕作条件恢复生产,或引导承包农户改种其他经济作物,防止耕地撂荒,或将撂荒地采取互换、转包等形式,流转给有能力耕作的其他农户经营。
3.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建立县、乡、村三级农田水利建设公积金制度。随着国家对农民减负增效和取消“两工”的政策落实,乡、村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和维修的调控能力减弱,国家虽然用了很大财力,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但投向主要用在重点工程和急需建设的大工程上,而中小工程和配套工程主要由市县乡村投入。因此,建议建立市县乡村四级农田水利建设公积金制度。市县乡村每年从年度预算中拿一定比例预算资金作为农田水利建设基金。建立基金专户和群众民主理财小组、基金使用监督小组,保证现有水利设施的维修管护和永续使用。
以往土地治理项目,不论是农综项目,还是国土部门的土地整理、烟草部门的烟基工程,都是在平原田实施的,建议适当对山区冷水田和易旱田的综合治理和改造。通过山区中低产田改造,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同时适当修建机耕便道,为农民远距离耕作创造便利条件。
3.5发展特色产业,建设一村一品
发展特色产业,加快“一村一品”的建设,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解决土地撂荒的重要手段。要大力发展高山反季节蔬菜、连城地瓜干、龙岩花生、仙师六月芋、西元苦瓜等特色产品,增强市场竞争力,抢占市场的制高点,增加农民经营土地的收益。要通过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把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整合起来,实行区域化布局、集约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科学化管理,提升土地的产出效益。要逐步建立农民参与流通和加工领域内的利益分配机制,使企业和农民在生产经营中成为利益共同体,从而提高和稳定土地的收益。
3.6制定优惠政策,促进土地规模经营
(1)对承租20hm2以上的连片地块,优先申报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农田示范片建设、土地治理、烟基工程等项目,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对其重点扶持。
(2)对相对连片承包6.67hm2以上耕地发展种植业,并经营期在3a以上的,建议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 500元/hm2,补助资金分3a领取;各县要根据各自的财力进行配套补助。同时,金融部门要优先提供信贷服务,农业部门要提供各种适用的先进技术。
为全面做好我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遏制违法违规占地行为的发生,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镇暨创建土地管理模范村活动,镇政府成立创建土地执法模范镇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各村要成立创建土地管理模范村工作领导小组,由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其他村组干部为土地监察信息员;要深入宣传国家的土地政策,从严把好土地“闸门”,牢固树立“动土有据,守土有责”的意识,坚持做到“护土有方,用土有益”,不折不扣地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决不能触动擅自用地这条“高压线”;各村要建立土地巡查制度,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镇有关部门,最大限度地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发生,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镇国土资源部门、村镇建设服务站要依据各自的职能,各司其职,划分责任区域,落实责任人,要按照全覆盖、无间隙的要求,加大管理区域的巡查监管力度,发现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要立即责令停工并予以调查上报,同时通报各村及时处置到位,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当事人是党员干部或机关工作人员的,及时告知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镇政府将于每月底召开由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站和联合监管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土地管理工作例会和创建土地管理执法模范镇领导小组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考核通报各村当月土地管理工作,部署下一步任务。每年年中、年底组织对各村(居)创建工作进行考核。
二、严格管理,依法依规使用国土资源
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占)的方式出(转)让集体土地;严格依据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等规定要求发展高效农业和规模养殖;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承包土地上挖砂、取土、堆放沙石、废弃建筑物、固体垃圾等。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全面实施非农业建设用地许可挂牌制度,无闲置、撂荒土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严禁分期补偿、克扣、挪用被征地农民补偿款现象。规范涉土工作,严禁出现集访、重访、越访事件发生。加大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且隐瞒不报的,要严肃追究各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今后凡因工作不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不及时、不到位,导致矛盾激化升级,引发集访、越访事件的,特别是引发赴省到京上访,将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将该工作纳入到村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取消所在村(居)及负责人的评优评先资格。
三、严格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各村、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各村要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各村要明确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人,将保护任务落实到组、分解到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说明。
四、严格申请条件,强化宅基地管理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把握宅基地申请条件,规范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必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国土资源部门和村镇建设服务站审查,经镇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即1-4人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5人以上户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居民宅基地范围的住房和附属用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房屋进深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凡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居住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严禁建新不拆旧。
五、严肃法纪,依法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