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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议案后,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即将条例草案印发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12个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月上旬开始,财经委又会同省人大法制委和省中小企业局的同志赴临安、安吉、永康、台州、瑞安、杭州等地进行调研,分别听取当地政府部门、人大代表、中小企业等的意见,并走访了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后又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意见。期间,由叶荣宝副主任带队赴外省学习考察了中小企业立法工作,并就条例草案中的有关问题专门与省人大法制委和省中小企业局交换了看法。在此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研究,并在3月lO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实施后,我省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和扶持,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在新形势下,我省中小企业在发展中还存在着融资难、担保难、用地紧缺、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为充分发挥我省体制机制优势,大力推进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认真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不断改善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尽早制定一部切合浙江实际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上位法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总结了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内容基本可行。现就条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的职责问题
条例草案第四条对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但该规定过于简单,为了更有利于中小企业工作的开展,建议条例草案对该条文内容进行充实修改。一是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的职责要与中小企业法和我省的三定方案相衔接,明确其为中小企业综合指导、协调和服务的主要职责。二是将第三条第二款内容移作该条文的第二款,使乡镇人民政府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职责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相衔接。
二、关于中小企业的创业扶持问题
条例草案第二章创业扶持对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和发展都作了规定,总体上讲这些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但都比较原则。调研中市县普遍反映,规定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建设用地,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对于“鼓励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规定,各地反映,由于中小企业生产类型不同,生产厂房层高、层次要求都不相同,如仅建设标准厂房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而且根据我省块状经济的特点,迫切需要根据产业特色建设多层厂房,才能适应中小企业个性化的厂房需求。为解决中小企业用地紧缺的问题,还要多方着手,统筹用地。条例草案除规定建设符合产业特点的多层厂房外,还需从充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进行土地置换、统筹使用闲置土地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才能缓解中小企业用地的困难。因此建议对中小企业用地的条文作相应较具体的修改完善。另外,在创业准入方面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对上述类型的初创小企业,可以按照行业特点降低注册资金限额。”由于修改后的公司法已大幅度降低了公司设立的准入条件,且此表述也不符合公司资产法定的原则。因此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其注册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执行”,同时删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的规定。
三、关于中小企业资金支持问题
条例草案明确了省级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但各地反映,一是希望比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在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保证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安排。二是希望在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根据财政收入增长的情况,专项资金能逐步有所增加。三是希望除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外,还可以广泛吸纳捐赠等社会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因此,建议条例草案根据以上反映作修改补充。同时对乡(镇)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财政充裕的乡(镇)人民政府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因“财政充裕”很难从量上界定,所以建议删去“财政充裕”,由于上款已规定“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故该款可删去“并制定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一句。
四、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
目前我省中小企业仍存在融资难问题,除了引导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项目融资、债券发行等途径融资,缓解资金短缺外,建立担保和再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途径。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提出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的要求,建议条例草案中增加逐步推进落实以上意见的内容。同时由于我省中小企业数量多,担保机构又处于建立发展期,为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用于担保机构的建立、风险补偿或奖励”的内容,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五、关于中小企业市场开拓问题
中小企业不断增强开拓国内外市场竞争力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条件,在国内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下,建立与大企业的配套协作关系,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延伸产业链条,带动相关产业,推进中小企业专业化生产,促进生产向精、特、新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中小企业要通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不断提升企业层次和产品档次,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建议条例草案第六章市场开拓方面增加以上相关内容,并强调大企业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了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购买产品和服务的原则,但按照“同等优先”的要求,中小企业较难获得优先,因此建议删去“同等”二字,修改为“政府采购应当按照公开、公平、优先的原则,向中小企业购买产品和服务”,以体现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六、关于职工培训问题
我省中小企业多数是民营企业,其经营管理者整体素质还不是很高,因此不但要加强对企业职工的培训,更需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条例草案仅对职工培训作了规定,未对经营管理者培训作出规定,因此,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同时条例草案对培训经费的转引规定,一是规定不具体,不易操作;二是反映提取的教育经费,用于培训的不多,用于考察学习的比较多。因此建议增加依法提取和专款专用、按实列支的规定内容,以落实培训经费,保障中小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培训的方式方法也要不断改进,通过网络技术等,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培训,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相关内容。
七、其他
论文关键词:企业节能减排;计划行为理论;意愿
1引言
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压力的矛盾日趋尖锐,为解决该矛盾和确保两者间的动态平衡,必须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强化技术创新,才能实现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目前,国内外对节能减排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国家部门对各类企业进行的节能减排摸底调查,目的在于明确当前节能减排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根据调查结果开展节能减排研究,制订促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思路、目标及政策措施。第二,针对家庭和个人在生活方面的节能减排调查,能够有效提高公民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第三,关于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调查,通过调查,能够及时了解企业节能、排污状况,为企业决策提供有效参考,并促进节能减排相关技术和措施的改进。
这一研究,不仅囊括了大部分以前与此相关的各种调查结果,也获得了影响企业节能减排意愿的因素的原始资料和数据,补充当前针对企业节能减排意愿调查的空白。
同时,希望研究成果可以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能为政府的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建议,并通过研究人员的努力,提高企业承担环保公共责任的主动性,发挥企业在环保低碳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2计划行为理论(TPB)
计划行为理论(TPB),是由美国学者Ajzen和Fishbein在理性行为理论(TRA)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社会学领域研究行为意愿方面广为认可的一种理论,在各个领域有广泛的应用。因其对行为态度、主观规范、感知行为控制这些中间变量的引入,使得态度与行为之间的联系表现的更加明显,也同时增强了该理论对实际行为的解释力和预测力。
计划行为理论从信息加工的角度、以期望价值理论为出发点解释主体行为的~般决策,该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是经过深思熟虑计划的结果,行为的意愿是影响行为最直接的因素,行为意愿可以由态度、主观规范和感知行为控制来预测,其中感知行为控制间接或直接地影响着行为。计划行为理论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观点:
(1)非完全意志控制的行为不仅受行为意愿的影响,还受个人能力、机会、资源等实际控制条件的制约,在实际控制条件充分的情况下,行为意愿直接决定行为;
(2)实际控制条件通过准确的感知行为反映,因此感知行为可作为实际控制条件的替代指标,直接预测行为发生的可能性,预测的准确性依赖于感知行为控制的真实程度;
(3)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感知行为控制的认知与情绪基础是信念,但在特定时间和环境下,只有少量信念可以被获取;
(4)个人和社会文化等因素(如性别、年龄、教育程度、经验、人格等)通过信念间接影响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感知行为控制,从而最终影响行为意愿和行为。一般来讲,行为态度越积极,得到的重要支持越大,感知行为控制越强,行为的意愿就越大,反之就越小。
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是企业在新经济形势下的战略性选择,而企业的战略性选择行为是企业管理者主体如CEO或由主体组成机构基于内外环境分析的理性决策行为;鉴于TPB理论对主体行为的良好解释力结合国内企业管理现状,本文力图将TPB理论引入影响企业的节能减排意愿因素的分析中,从计划行为理论出发,提出分析企业节能减排行为影响因素的研究框架,并就相关因素进行定性与定量的分析。
TPB认为行为意愿(BI)即主体执行特定目标行为的意愿,反映了主体完成特定行为的意愿强度。就企业节能减排行为而言,节能减排意愿越强,就越有可能推行节能减排活动。
行为态度(AB)指主体对某种行为所存在的一般而稳定的倾向或立场。就企业节能减排行为态度而言,则是指企业对节能减排所持的积极或消极的态度。一般地,企业的节能减排行为态度受主体拥有的大量有关企业节能减排行为的可能结果和对行为结果评估的信念影响,对企业节能减排的战略作用认识越深刻、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感越强,对企业节能减排的结果预期收益越好,则态度越积极。具体包括以下可能素:经营目标、经济风险、消费需求、竞争水平等。
主观规范(SN)即是主体在决策是否执行某特定目标行为时感知到的社会压力,它反映的是重要他人或团体,如:政府,舆论媒体,股东对主体决策行为的影响。就企业节能减排的主观规范而言,它受企业对重要他人或团队对其是否执行企业节能减排行为的意向和期望的信念影响。具体包括以下可能因素:政府压力、媒体压力、市场压力、内部阻力等。
知觉行为控制(PBC)是指主体感知到执行某特定行为容易或困难程度,它反映的是主体对促进或阻碍行为因素及其影响强度的影响。就有关企业节能减排的知觉行为控制而言,它由企业对促进或阻碍行为因素及其影响强度感知的信念决定。具体包括以下可能因素:政策优惠、金融支持、节能技术、专业人才、自有资金、制度安排、管理水平、协作交流等。
课题选取了46个具有代表性的江西省内企业进行问卷和访谈调研,搜集原始资料和数据,可供深入研究各相关因素对企业节能减排意愿的影响。
通过调查并结合TPB模型分析,归纳出各种影响因素,如图所示:
依据TPB的观点,在做出节能减排(行为)决策时,企业的管理者所拥有的大量相关信念,在特定时间和环境下只有少量能够突显,这些突显的信念通过影响企业管理者关于节能减排的行为态度、决策时感知的社会压力和对可能促进或阻碍节能减排执行的因素与强度的认知来影响企业最终的节能减排行为意愿和行为。
3企业节能减排的TPB分析
3.1企业节能减排中的行为态度
行为态度,指决策者对目标行为所持的积极或者消极的主观评价,即决策者认为该行为是有利或是不利的。在节能减排决策中,决策者对节能减排的主观评价更为积极,则越容易实施行为,反之则难以实施行为。节能减排行为所带来的影响主要有四个方面,即经营目标、经济风险、消费需求、竞争水平。在调查中,46.7%的企业认为本单位的节能减排措施对利润的贡献率低于5,其余企业则认为贡献率处于5%到10%之间。同时,74.8%的企业认为竞争对手愿意自主开展环保和节能降耗工作(其中34.8%的企业认为“非常愿意”)。由此可以看出,大多数的企业认为节能减排有利于企业满足消费需求、实现利润,节能减排行为的经济风险可控,并且能使企业在竞争力水平上有所提升。
这些因素整体产生的积极影响,能促使企业加强行为信念,对行为的实现将产生正面影响。
3.2企业节能减排中的主观规范
主观规范是指,决策者在进行该行为时所感受到的社会压力,通常表现为对决策者最具影响力的个人或团体对该行为的影响作用大小。在企业节能减排中,这种社会压力反映为管制压力、舆论压力和市场压力三个方面。管制压力来自政府监督,舆论压力来自消费者和社会公众,而市场压力来自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竞争者和消费者等。例如,2008年江西省相关监督部门对全省18家“千家节能行动企业”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进行节能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表扬超额完成任务企业,并通报批评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企业,勒令未完成目标企业在限定日期内报送整改专题报告,深刻分析未完成目标原因,并着手整改,管制压力可见一斑。此外,32.6%的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单位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主要因素之一是上级部门要求在当前全世界呼吁“低碳经济”的背景下,对任何一家企业而言,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社会大众,对于企业的低碳环保、节能减排正从期望向要求过度,同时,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企业都已不得不接受行业内生存和竞争的压力,不可避免的向节能减排迈出步伐。企业的重要影响个人或团体中,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讲,企业都承受着空前的节能减排压力。
3.3企业节能减排中的知觉行为控制
知觉行为控制指的是,决策者在实施行为时所意识到的促进和阻碍这一行为的因素,即当决策者认为自己所掌握的资源和机会越多,可能碰到的阻碍越少,则知觉行为控制越强,亦即是说越可能实施行为企业节能减排中,影响知觉行为控制的因素概括有,政策优惠、金融支持、节能技术、专业人才、自由资金、制度安排、管理水平、协作交流等几个方面。
本研究中,被调查企业所使用过的节能技术,技术所属企业中有93.5%的企业认为节能技术和产品能起到明显效果,只是效果大小存在差异。65.2%的企业设置了节能减排专职人员,在节能减排上的资金投入54.3%的企业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而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l8家(其中包含投入1000万以上的企业2家),占被调查企业的39.1%。企业节能减排相关制度建立方面,能源计量制度、能源消费统计与报告制度、节能减排考核制度,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四项制度中,对于其中任一制度而言,大约均有一半的企业已经建立,另外,有36.8%的企业制定了年度节能减排计划。以上包含了企业节能减排行为,在知觉行为控制中被促进的方面。
对于知觉行为控制中的阻碍因素方面,本项调查中54.3%的企业不知道实施清洁生产项目方面的申请补贴情况,这意味着监管方与企业关于政策优惠方面的信息并不对称。被调查企业中,认为节能降耗成本太高、严重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的企业占36.8%,认为企业还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资金条件的占43.5,认为环保、节能降耗的相关优惠政策太少的占56.5%,同时,19.6%的企业认为自己未能全面掌握有关环保及节能降耗标准方面的信息,50.0%的企业认为缺乏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管理模式的推广交流平台,无法准确及时的了解和选择节能降耗技术产品,41.3%的企业认为市场上的节能技术成熟度不高、无法真正让企业节能,13.0%的企业认为节能降耗投资较大,缺少银行贷款方面优惠。以上因素的阻碍作用,成为了抑制企业节能减排有效实施的关键。
3.4综述
根据TPB模型,在行为态度上,被调查企业认为节能减排对企业长远而言影响是积极的,并且在企业决策者的主观规范信念中,企业因受到各方面的压力,不得不开展和进行节能减排。在计划行为理论中,行为意向是导致行为的直接因素,而以上两个因素加强了企业节能减排的行为意向,然而,在影响行为意愿的第三因素——知觉行为控制中,企业虽已掌握一定可利用的资源和机会,如节能减排的政策优惠、信贷支持、节能制度建设等,但企业切实的节能减排行为仍受到较大的阻碍,如资金不足、缺少更加有效的技术、节能收益较低,综上而言,企业面临的问题是节能减排成本过高而所获得的支持和收益不足,由此得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则是,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资源、机会和支持,破除阻碍节能减排行为的障碍。
4结论与展望
通过以上对影响企业节能减排意愿的因素的分析,要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必须从影响企业管理者感知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控制的影响因素着手。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的要求,不断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在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保护女工权益及禁止使用童工等方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政策,对规范劳动用工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一些地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由此而引发的争议、纠纷甚至也时有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任务十分繁重。《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为各级政府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强化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设“平安浙江”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有关规定
(一)关于监察管辖问题。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属地管辖,用工行为发生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市、县(市)实行属地管辖。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按养老保险现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实施;其他原由省劳动保障厅实施管辖的省属、中央属、部队属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移交其用工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市和市辖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划分,由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效能、便民的原则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关于举报奖励问题。各地要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重大非法职业中介行为和重大社会保险骗保行为等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实施奖励。举报人是指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未被发现之前,主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检举、揭发该违法线索的组织或者个人。奖励对象为经查实应行政处罚案件和“非涉案”的举报人。奖励标准原则上为每案200元—2000元,具体奖励额度按照罚没金额或违法程度确定。在同一案件中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分别发给奖励金。奖励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三)关于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问题。各地要根据《条例》规定,抓紧在建筑领域全面推行工资支付担保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建筑业、装潢业和交通水利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担保金的额度按工程款1%—3%确定,保证金向指定银行预存,工程验收通过并不发生工资纠纷6个月后返还保证金;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已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和各地认定的其他特殊行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担保金的额度按企业月工资总额3—10倍确定,保证金向指定银行预存,连续2年不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返还保证金。有关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四)关于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违法行为的查处问题。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不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实施查处;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向地方税务部门举报投诉,或将举报投诉案件及时移送给地方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做好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工作。
三、加强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切实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
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监察任务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并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尽快使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与任务相适应,并在经费、装备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障。当前,各地可在劳动保障监察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设立派出机构或设立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处理有关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同时,要积极做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聘任工作,充分发挥部门和用工单位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作用,尽快形成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网络。
关键词:企业高管人员;实物福利;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4-0162-02
目前,企业吸引和留住高管人员办法通常是给予其一定的实物福利,比如为其购买住房、汽车等大宗消费品。这种一次性较大金额的奖励与分成若干期奖励(递延奖励)相比,因更有利于稳定高管队伍,保持企业竞争力,在实务中多被企业采用。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其中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及第十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获得实物福利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这一方面如果不考虑纳税筹划问题,就会使高管人员在得到实物福利的同时,也负担了较重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在某些时候也很有可能会增加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因此,在高管人员实物分配方面,企业很有必要与高管人员协作开展纳税筹划,规避涉税风险。在此,我们仅以轿车和住房两项常见的实物福利加以分析,本文暂不考虑相关的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及资金时间价值对个人及企业的税收影响。
一、以轿车作为实物福利的纳税筹划分析
例:2008年初,某企业为留住企业高管人员实行奖励措施。企业拟购买了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奖励企业高管人员李某。该企业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假定轿车折旧年限为4年,按直线法计算折旧(为计算简便,暂不考虑残值因素),公司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以选择(假定李某每月工资5 000元,费用扣除标准为1 600元)。
(一)三种方案介绍
方案一:公司直接购买轿车将车辆的所有权办到了李某的个人名下,以奖励的方式直接发放。
方案二:由李某写具借条后向企业借钱30万元,由李某自行购置轿车。同时,企业以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在5年内按每年6万元将30万元分别支付给李某,李某每年再以该项奖金分次偿还企业借款30万元。
方案三:由公司购买车辆作为办公用车,按固定资产处理,并指定归李某专人使用,油耗及修理费由李某个人负担。李某工作满5年后企业将该轿车以奖励的方式无偿赠予李某。
(二)三种方案下李某及企业负担的税收情况分析
1.方案一中李某及企业应承担的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李某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第一步: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每月工资=5 000+300 000÷5÷12=10 000(元),查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说明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
第二步: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应纳个人所得税=(10 000×20%-375)×5×12=97 500(元)。
第三步:分析结果。
方案一中企业因不需额外承担税款,故税款为0元;个人承担税款97 500元;合计税款为97 500元。
2.方案二中李某及企业应承担的税款
第一步:确定每年末奖金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60 000÷12=5 000(元),查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说明适用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
第二步:计算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5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60 000×15%-125)×5=44 375(元)。
第三步:计算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
[(5 000-1 600)×15-125] ×60=23 100(元)
第四部: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44375+23100=67475(元)
第五步:分析结果。
方案二中企业不需额外承担税款,税款为0元;个人承担税款67 475元;合计税款为67 475元。
3.方案三中李某及企业应承担的税款
(1)李某应负担税款的计算
由于2008年购车时轿车产权属于企业,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个人只是拥有使用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到2013年,此时企业将该轿车以年末奖励方式无偿赠予李某(假定5年后轿车公允价值为150 000元),则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150 000÷12=12 500(元),说明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元。
第二步:计算年末奖励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应纳个人所得税=150 000×20%-375=29 625(元)。
第三步: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5 000-1 600)×15-125] ×60=23 100(元)
第四步: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9 625+23 100=52 725(元)
(2)企业应负担税款的计算
企业支付购买轿车的支出300 000元,由于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处理,此时轿车的折旧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年折旧额为300 000元;则5年合计可减少企业所得税75000元(300 000元×25%)。到2013年,企业将该轿车以年末奖励方式无偿赠予李某,应视同销售处理,由于轿车公允价值远低于原值,故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
(3)分析结果
方案三种个人和企业合计税款为-22 275元(52 725元-7 5000元)
(三)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方案三是一个双赢方案,个人及企业均能达到明显的节税效果,其次是方案二,再次是方案一。
二、以住房作为实物福利的纳税筹划分析
同样的分配方案是否也可以在住房实物福利上采用呢?我们仍以李某及其公司为例试做分析。
例:2008年初,某企业为留住企业高管人员实行奖励措施。企业拟准备购买一套300 000元的住房奖励企业高管人员李某。该企业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假定房屋折旧年限为20年,按直线法计算折旧(为计算简便,暂不考虑残值因素),公司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以选择。(假定李某每月工资5 000元,费用扣除标准为1 600元)
(一)三种方案介绍
方案一:公司直接购买住房将所有权办到了李某的个人名下,以奖励的方式直接发放。
方案二:由李某写具借条后向企业借钱300 000元,由李某购置住房,产权证由企业保管,李某在任期内不能辞职。同时,企业以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在5年内按每年60 000元将300 000元分别支付给李某,李某每年再以该项奖金分次偿还企业借款。
方案三:企业将购买的300 000元住房先作为办公用房,做固定资产处理,无偿提供给李某使用。李某工作满5年后企业将该住房以奖励的方式赠予李某。假定该房屋折旧年限为20年,不考虑残值。由于房地产的上涨因素,假定5年后该住房的公允价值为500 000元。
(二)三种方案下李某及企业负担的税收情况分析
1.方案一中李某及企业应承担的税款
由于计算过程同上,不再累述,双方合计税款为97 500元。
2.方案二中李某及企业应承担的税款
由于计算过程同上,不再累述,双方合计税款为67 475元。
3.方案三中李某及企业应承担的税款
(1)李某应负担税款的计算
当年及其后五年,李某无偿使用公司房产,在实务中税务机关往往不予征税。(但严格的从税法分析,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并入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暂不予以考虑);李某工作满5年后,企业将该住房以年末奖励的方式赠予李某,李某应该按年末取得一次性奖励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500 000÷12=41 667(元),查表说明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3 375。
第二步:计算年末奖励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应纳个人所得税款=500 000×30%-3 375=146 625(元)。
第三步:计算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
[(5000-1600)×15-125] ×60=23100(元)
第四步: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46625+23100=169725(元)
(2)企业应负担税款的计算
方案三中企业应承担的税款计算如下:
第一,企业购置房产可以按规定计提折旧,5年共计提折旧75 000元(300 000÷20×5),可抵减企业所得税18 750元(75 000×25%)。
第二,李某工作5年后,企业将房产以奖励方式赠给李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企业应纳营业税10 000元[(500 000-300 000)×5%]。
第三,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 000元(10 000×10%)。
第四,应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地产的赠与如果不属于直系亲属赠与或公益性赠与应视同销售处理。计算旧房产需出具评估机构提供的旧房产的评估价格,假定评估机构出具该房产的评估价格为400 000元,则土地增值税包括转让收入500 000元,扣除项目411 000元(400 000+10 000+1 000),增值额89 000元(500 000-411 000),增值率21.65%(89 000÷411 000),应纳土地增值税26 700元(89 000×30%),
第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500 000-300 000÷20×5)×25%=106 250(元)。
企业以上5项合计税款:10 000+1 000+26 700+106 250-18 750=125 200 (元)
(3)分析结果
方案三中个人和企业合计税款为294925元(169725+125 200),如果再将免费使用公司房产的个人所得税考虑进去,个人税负会更重。
(三)结论
旅游费用的纳税处理,主要涉及以下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1)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若单位对全体职工或部分业务突出的人员以旅游形式作为奖励,该项支出属于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应作为工资薪金。
(2)在工会会计制度中, 根据《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有关规定,“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其中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因此,若单以工会的名义组织为企业工会会员享有的奖励旅游指标,该项旅游费支出应从企业工会中列支。
(3)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有关规定,通过免旅游费、收差旅费等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钱物、有价证券等),应把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分本企业人员和其他人员两种方法计税:一是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旅游奖励支出,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旅游奖励,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若企业对本单位职工或个别人员的旅游奖励,单位可凭旅行社发票并提供相关奖励的凭证、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并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旅游费在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同处理情形解析
(1)旅游费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例1]甲企业工会部门2011年清明节利用周末组织工会会员到郊外旅游花费2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工会经费20000”,贷记“现金20000”。该单位若是以工会名义组织单位职工搞活动,发生旅游的费用应使用企业拨缴给工会的工会经费,在工会账中列支,而不能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该条强调税前扣除的前提是拨缴2%的限额。因此, 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只能企业提取并拨缴给工会的费用,且只能是凭《工会经费拨缴款凭证》。若在工会部门的账中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受《工会法》调整,不受税法约束,只要在限额内凭《工会经费拨缴款凭证》拨缴,就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由此,工会部门账中工会经费支出的20000元旅游费用与所得税税前扣除无关, 不需要作纳税调整,但工会会员的旅游费列在企业账中则需要纳税调整。
(2)旅游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例2]甲企业行政部门2011年利用五一假日组织中层职工到海南旅游花费5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借记“应付福利费50000”,贷记“现金5000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可见,旅游费用不包括在三项内容中。所以,甲企业五一旅游费用50000元不得在“职工福利费”列支,需要做纳税调整。
(3)旅游费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例3]甲企业行政部门2011年7月1日组织经销商到江西红色旅游花费100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应酬招待费1000000”;贷记“银行存款100000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招待费主要包括餐费、赠送的礼品、旅游门票、正常的娱乐活动等项目,因此,甲企业列支的招待经销商的旅游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但需根据年终销售收入在限额内扣除。
(4)旅游费在“职工薪酬”中列支。
[例4]甲企业行政部门2011年十一黄金周组织全体员工分2批青岛旅游共花费1200000,企业账务处理为,按员工服务对象,借记“管理费用300000”、“营业费用500000”、“生产成本400000”,贷记“应付职工薪酬1200000”。支付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1200000”,贷记“银行存款1200000”;借记“其他应收款――职工个人3560”,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个人所得税3560”(注:按照员工工资多少合并计税所得)。
此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所得税扣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 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且实际发放给员工的支出。因此,对于甲企业全体员工旅游费1200000元可列作工资薪金。
旅游费个人所得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