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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危机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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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危机本质

经济危机本质范文第1篇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是指依法享有实施行政许可权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三、本委法制机构受本委委托,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日常监督工作。

四、根据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制度,促进本委机关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许可权。

五、行政许可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二章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的原则,切实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市经委将编制行政许可公开服务指南,载明本机关主要公开的行政许可的名称、基本内容和基本程序。

行政许可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书;

(五)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行政许可的过程和结果;

(七)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

二、本委对行政许可实施公开将采取下列形式公开:

(一)通过市经委网站;

(二)召开会、征求意见会;

(三)便于公众知情的其他形式。

如行政许可实施规定公开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将及时更新。

三、申请人要求我委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委将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取得查阅证明或者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我委将给予提供。

第三章行政许可申诉制度

行政许可法立法宗旨之一就是方便群众,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委将根据这一精神,制定行政许可申诉制度,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包括申请人、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提出申诉,有条有理陈述自己观点,申诉理由并以辩解。

二、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诉案件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平、公正、合理、便民、高效地处理。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将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四、在接到申请人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移送处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五、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在接到申请人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将申诉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受理申诉的行政许可实施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不得拖延推诿,对故意拖延推诿,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行政许可举报制度

为了便于企业、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委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的监督,特制定行政许可举报制度。

一、行政许可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来访和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置的专门投诉举报电子信箱等形式,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进行的检举投诉。

二、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我委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及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本机关行政许可的举报工作。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举报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行为的举报;

(二)对上级交办、领导交办的和其他部门转办的举报事项,负责督办并反馈处理意见;

(三)负责收集行政许可举报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对举报反映的重要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四)建立并管理举报档案。

四、我委将举报工作机构处理举报案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填写行政许可举报记录表,统一编号,并按举报的性质和类别进行分类。

(二)呈批。对受理的举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交分管领导阅批,在7个工作日内对举报者回复。

(三)移送。将举报件按领导批示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能部门查办。对不属于本委范围的举报件,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四)督办。职能处室受理举报件后,按照有关法定程序立即组织调查取证,并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及时了解举报案件办理情况以及负责催办。

(五)存档。举报件办结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六)反馈。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应当就处理情况写成书面报告;同时,将所受理举报件的查办结果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五、应对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从事违法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举报和投诉,并实行举报奖励措施。

七、积极认真查办所有举报案件,对有推诿、拖延、泄密等行为的举报办理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原则,特制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公布并举行听证

(一)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三)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下列情形,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3人以上同时竞争数量又少于竞争人数的行政许可;

(二)直接影响到相邻权人,竞争对手或者消费者的直接经济利益在1万元以上,无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三)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于20日内组织听证。

四、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听证权利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够书面送达的,应送达听证告知书;

(二)可即时送达的,口头告知后应制做笔录;

(三)按照前(一)、(二)两项无法送达,采取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

五、听证会形式,采取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客观和效率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过程应接受社会监督。

六、举行听证应在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下列事项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三)将要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内容;

(四)告知申请人程序上享有的权利。

七、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组织,听证主持人由本委负责人担任。

实施听证的工作人员应是该机关的从事法制工作以及机关工作人员为听证员,听证员为3-5人,听证员应接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培训,方可组织听证。

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或听证员。

八、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该对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宣布暂停听证,报本委机关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员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九、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第三人听证。受委托听证的,委托人应向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提交委托书。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席,又不委托出席听证会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决定缺席听证或取消听证会。

十、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和要求,并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由审查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宣读拟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之间进行提问、解释或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对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调查、质证、制做听证笔录;笔录应递交除旁听人以外的听证参加人员审核无误签字盖章。

一、听证结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将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行政许可延长期限批准制度

一、对下列情况可延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

(一)因申请人的原因引起的,如申请人存在的特殊情况,不能按照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办理,需要延长审查行政许可的期限才能断定有关事实。

(二)因行政机关原因造成的,如集中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申请量过大,人力不够或者因设备检修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

(三)因自然原因造成的,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原因致使其无法正常办公因而不能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等。

二、要求延长行政许可审查期限,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其延长期限的理由必须正当,并且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严格履行内部报批手续。在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委负责人批准;联合办理实施行政许可的,在45日内不能办结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三)延长期限应短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在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批准后,只能延长10日;联合办理的,在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后,只能延长15日。延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一事只能有一次。

第七章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体系,是关系到行政许可正确实施的关键,它不仅有利于推进规范化管理,同时有利于依法行政。

一、对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在行政许可实施时利用自制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

(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三)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四)在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行为;

(五)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六)行政许可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行为;

(七)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

二、对行政许可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开展行政许可监督巡察;

(二)在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地点设立监督岗或者派监督人员;

(三)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进行考核、质询;

(四)对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三、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行政许可工作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应向本委机关或者有关处室报告,由本委机关或有关处室予以纠正或者责成有关机关查处。

第八章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使机关工作人员更好地树立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观念,特制定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行政许可违法追究制度。本委机关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其内设机构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委法制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本委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并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分:新晨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时限和要求办理的;

(二)对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牵头部门转送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的;

(三)未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办件通知书》或者《退办件通知书》的;

(四)未按照规定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许可的事项、依据、范围、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监督电话予以公示的;

(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七)依法应该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指派不具有合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

(九)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关处室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委法制机构责令其立即停止行政许可活动,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自行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拒不执行的,提请本委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室或者本委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委法制机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并由监察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勒卡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经济危机本质范文第2篇

今年3月份以来,随着全球范围内金融危机的缓和,投资信心的复苏,美元作为“避险货币”地位下降,美元在此轮金融危机中走出的一波逆势反弹行情趋于终结,尤其是在10月6日,澳大利亚央行出人意料的加息之举,更让美元指数一度触及14个月以来的历史最低点。与此同时,诸如中国、韩国等新兴市场国家经济迅速复苏,资产市场频创。以美元计,自去年年底以来,印度股市上涨90%,中国内地股市则涨了60%左右,中国台北和中国香港的股市分别涨了70%和50%左右。

美元贬值的预期与新兴市场的经济表现,正在让国际资本重新流入这些国家。追踪全球总资产逾10万亿美元的美国基金研究机构EPFRl0月16日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10月14日的当周,新兴市场股票激进单周流入资金达到40亿美元(而同期美国股市激进的资金流出量达到34.9亿美元),创年内新高,而年内迄今为止这类激进累计吸收的资金流入则达到创纪录的457亿美元。此外,外汇储备的飙升也提供国际资本大量涌入的佐证。野村证券最新的报告显示,亚洲(除日本外)的外汇储备总额从3月份的3.3万亿美元上升至9月份的3.8万亿美元,增幅达到14.9%。当然,其中有部分是汇率估值效应所致,因为贸易加权美元汇率自3月份以来下跌了10%。但即使保守估计,亚洲的外汇储备中一半为非美元货币,多数亚洲国家的外汇储备自3月份以来的增幅也远超过了5%。

由于亚洲新兴市场经济体大多奉行出口导向型的经济模式,其本身的经常账户盈余业已十分庞大。目前,国际资本的大量流入正在给新兴市场经济体的货币造成真实而强烈的升值压力。摩根大通亚洲货币指数自3月31日以来上涨5.8%,今年第二、三季度创下11年以来最佳双季表现。根据彭博社调查34种货币的预估中值,韩元、台币、印尼盾、泰铢和印度盾名列明年12种表现最强的货币。

本币升值的压力和趋势已让亚洲各国央行焦灼不已,纷纷采取措施维稳汇率。10月11日,日本财务大臣藤井裕久表示,日本政府希望维持日元汇率稳定,并将采取措施实现这一目标。10月初,日元对美元汇率升至88比1,达到9个月来的最高水平。先于日本采取维稳措施,包括泰国、马来西亚等地的央行已经开始大举买入美元,平抑本币升值。10月12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发表声明表示,新加坡将维持目前的汇率政策不变,让新元保持“零升值”。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称,继上次检讨货币政策后,新元名义有效汇率在可波动范围的上方起落,主要原因是自今年第一季度后期以来美元疲软,以及区域内出现强劲的资产流入。实行管理下的汇率机制的中国香港也买入了美元。香港金管局于10月9日在外汇市场抛售了46.5亿港元,以捍卫港元联系汇率制度:截至10月3日香港金管局抛售的港元总额升至209.25亿港元。

而对中国而言,由于去年7月以来,中国实际上选择将人民币重新与美元挂钩,近几个月美元的“跌跌不休”之势,使得人民币相对于其他货币已大幅贬值。近段时间来,国际上对人民币汇率升值施压纷至沓来。早在G20集团9月在匹兹堡举行第三次金融峰会前,英国《金融时报》便率先“发难”,称全球经济的再平衡需由人民币做起。此后,包括IMF,以及G7财长会议等,都纷纷对人民币升值进行施压。目前发达国家正在发起的针对中国的多起贸易摩擦,也被认为是对人民币施压的工具。

对于中国决策层而言,人民币是否应短期快速升值,需仔细权衡其利弊。2007年和2008年上半年,人民币一年半时间升值幅度达到了15%左右,结果既没有缓解贸易顺差这个外部失衡,反而又助推了国内的通货膨胀和资产价格泡沫。这也说明,汇率并不是我国贸易顺差的“罪魁”,贸易顺差的根源仍在于当前全球经济的发展模式和国际产业分工的格局。

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亚洲央行大举干预外汇市场,以阻止本币兑美元升值,是因为他们担心本国在出口上输给中国。这种说法不无道理,尤其是对像马来西亚、菲律宾这样出口产品与“中国制造”存在较大重合的国家,但至少从目前来看,弱势人民币在亚洲并没有引起太多关注。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亚洲国家当前的关注点仍是美元,许多国家认为,美元――而非人民币――是本国对美贸易前景面临的直接威胁。二是由于中国庞大的经济刺激计划和经济迅速复苏,对亚洲国家有着强烈的“溢出效应”。无论是对于出口大宗商品的印尼,还是出口科技产品和资本品的台湾与韩国,中国因素无疑是其出口部门改善的~个重大推动力。

经济危机本质范文第3篇

在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在全球深度蔓延之际,时寒冰先生《中国怎么办――当次贷危机改变世界》一书的出版,带来的反响甚至远超他本人的意料。时寒冰提出的保护资源、进行资源储备和人民币国际化等建议,已经被我国政府采纳并正在逐步实施。本文向读者介绍他的另一个主要观点,该观点可能将对普通百姓的理财生活带来深远影响。

次贷危机对世界的最大的影响是,美国依靠过度信贷支撑起来的消费体系走向崩溃,世界经济因为缺少了一个重要的引擎而陷入迷茫之中。此时又恰逢中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内需严重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应对?

日本的发展经验可以成为我们的借鉴。广场协议之后,日本房地产和股市的泡沫快速累积并骤然破灭,长达近20年的经济衰退放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可能崩溃了,但是日本仍然位居世界3大经济体之列,这本身就是一个奇迹。我们要学习日本的有益经验,增强应对危机的能力,使中国经济早日走向复苏。

日本奇迹民富造

二战后,从废墟上爬起来的日本,国力增长速度之快,令世界震惊。笔者研究发现,日本之所以成功,最重要的一点,是走民富路线。

两次经济景气均由内需推动

日本的经济发展始于1955~1957年的“神武景气”,在此期间,日本GDP年均增长12%。1958~1961年间,日本经济又经历了一场长达42个月的景气,超过了神武景气,称为“岩户景气”,在此期间,日本GDP年均增长10%以上,出现了所谓的大众消费社会。

从神武景气到岩户景气,日本经济的发展,都是以内需的启动为基础的。为了扶持本国产业的发展,日本甚至实行了严格的进口限制政策,而中产阶级的发展壮大,为内需的成长注入了勃勃生机。

国民收入增长带动经济总量增长

日本经济的起步,内需的贡献功不可没。受此启发,日本经济学家充分认识到,提高国民收入可以为经济发展带来强大生机。于是日本推出了更加雄心勃勃的计划。1960年12月27日,池田内阁通过了历史上著名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

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主导思想,是用国民收入的增长来带动经济总量的增长,而不是像传统的那样,用经济总量的增长来带动国民收入的增长。它的实施结果无疑令人欢欣鼓舞,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的实际年均增长率达到11.6%和11.5%,远远超过了预订的目标。到1970年该计划完成之时,日本的国民生产总值已先后超过法国和德国,仅次于美国,跃居世界第2位。

结论:国强以民富为基

通过另一组数据,我们能够更清楚地了解日本国力迅速提升的秘密。日本经济从20世纪50年代进入快速增长时期,在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之后,日本国民工资的增长速度比美国快70%,到1980年就已经与美国持平。高工资提高了国民的消费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其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劲而持久的活力,使日本成为世界经济强国。由此说明,国强民富是相伴而生,国强必须有民富作为基础。

要坚定不移走民富路线

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的直接影响是海外投资的惨烈损失,出口额下降,而最大的影响,是进一步暴露了中国内需不振的严重弊端。怎么办?走民富路线。

危机凸显内需不振弊端

对照一下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历史,就会发现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所有的国家在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的时候,其国民收入分配机制都是向个人和企业倾向的。只有中国在2003年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以后,财富分配机制依然是大幅度地向政府倾斜,由此导致民穷,民穷导致内需起不来。而我们的产品是严重生产过剩的,只能借助外部的需求才能维持。像美国和欧洲、日本这些地方的需求和中国过剩的产品供应形成了一种平衡,延缓了中国发生经济危机的时间,但中国发生经济危机的隐患始终是存在的。所以,次贷危机一发生,美欧的消费稍微下降,中国制造业集中的地区就发生了危机。

国强,唯有民富

中国应该走民富路线,尽快让人民富裕起来,培养起庞大的中产阶级队伍,这是消除经济危机隐患的唯一有效途径。

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民富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富民措施。一方面,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向居民个人倾斜,加大对民生的投入,让民众富裕起来,采取包括减税、加薪、降低房价和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有效措施。另一方面,要解决医疗、教育、社会保障投入过分向官员倾斜的现状,最大限度地使资源分配做到均衡。政府应该裁员,严格限制乃至禁止公款吃喝和出国考察、旅游,严格限制公车消费,从而节省出更多的资金用到民生当中去。

经济危机本质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付费者;医疗服务购买者

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1-0154-07

一、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定位、职能及产生的问题

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一个以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模式为基础,以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的工作平台为依托,由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城乡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工会经办机构共同组成的组织实体。①这些机构分别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民政部和工会。尽管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向公共服务机构转型,但仍然秉承了原主管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特征,因而仍旧是按照事业单位编制的基层行政主体的执行机构。其普遍存在着经办人员不足、专业化能力不够、工作作风行政化以及信息技术等硬件设施不完善的问题。

在具体职能上,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74条以及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统一采集和收录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制作并发放医疗保险证卡、专用医疗手册等相关证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就医疗服务范围、服务质量、结算办法、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和奖惩措施等内容作出规定,同时还要根据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协议履行情况的评估;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管理;负责与医疗机构和门诊以报销的方式直接进行费用结算。这些规定一方面要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信息采集、证卡发放和费用报销等传统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为主,另一方面也要求其承担起购买医疗服务和药品的职责。但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关系不明确且强调其付费者的分配职能的情况下,很难将其定位为合格的医疗服务“购买者”,要求其承担购买者职能也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具体来看,首先,《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患者(即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未予以明确。在基础法律关系不明晰的情况下,尽管新医改方案提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有“协议管理、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和基金管理三大职能”,②但这只是其作为政府部门执行机构应履行的职责,而非作为患者的人应承担的义务。在实践中,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也并未为了患者的利益而反复与医疗机构就医疗服务价格、范围和质量进行协商,更未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有效监督。事实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连将医保基金“花出去”的动力都没有。如2008年,我国医保基金累计结余竟达3431.7亿元。仅以北京市为例,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6.4亿元,可再支付23个月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191.1亿元,可再支付17个月的医疗费用。③同时,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通过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付费的方式为患者配置医疗服务的,其更类似于一个向医疗机构分配患者和医疗保险基金的资源配给者。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组织和职能上的行政事业单位特性,尤其是分配患者和医疗保险基金的职能,使其成为一个“消极的付费者”,而非一个与医疗机构对等的“积极且强势的购买者”。这具体表现在其不具有选拔合格的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行业标准化诊疗流程和病种制度建设、对患者所反馈的医疗服务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价、控制医疗费用上涨并有效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的功能。但是医疗市场不同于一般产品市场,医学知识在患者和医生之间的分布本来就极端不对称;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医学知识和高端医疗器械也逐渐被大型医疗机构所垄断,因而患者对医生和医疗机构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国外学者将其称为“供方决定需方”,即市场中的一方不但是该市场上必需品的供给者,而且还是该必需品的质量和价格的单方决策者。经济学家认为这是市场失灵的表现。④这也被称为医疗需求缺乏价格弹性。⑤任何拥有单方优势的主体在弱约束的管制面前,都能够滥用其优势,对市场上的交易相对方进行欺诈和压迫。医疗市场也是如此。这表现为医疗机构可以随意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医疗服务质量、限制患者转诊以及拒收医保患者等。而制约市场主体滥权行为的手段主要包括引入强势购买者或由监管部门进行严格监管。在强势购买者缺失的情况下,就只能依靠医疗监管部门的监管。然而医疗知识和信息在医疗机构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布同样具有很强的不对称性,更何况我国的医疗监管部门更类似于医疗机构的“大管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强势购买者”功能的缺失,使其无法有效制约医疗机构的滥权行为。在“全民医保”即将建成的大格局下,这也削弱了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承载的医疗社会化的目标。对此,我国2009年的新医改方案要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成为医疗服务的购买者,与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商进行谈判、监控医疗服务的价格和质量并完善医疗费用支付制度。

那么,究竟如何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消极付费者向积极而强势的医疗服务购买者转型,就涉及到对现有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重新定位以及组织结构和具体职能的改革。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就已经展开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医疗服务购买者的改革实践,指导该实践的“有管理的市场化医疗”(也称为“管理式医疗”)的理论则更早出现,并且对德国、英国和许多东南亚国家的医疗改革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而,我们有必要对美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改革进行考察并予以借鉴。

二、域外借鉴:美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改革

美国1960年代医疗费用的急速增长,导致一度遭到强烈反对的医疗预付费制度在1970年代重被提及,并在1973年尼克松政府通过的《医疗保险组织法》中获得了正式的法律地位,从而拉开了“有管理的市场化医疗”改革的序幕。⑥它也被称为“管理式医疗”。⑦管理式医疗的宽泛含义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形成完整的合同系列,包括医疗保险合同、医疗委托合同以及医疗消费合同。在这个合同系列中,出现了三方主体,分别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它既是医疗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也是医疗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医疗机构,它既是医疗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也是医疗消费合同中医疗服务的供方;患者,它既是医疗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也是医疗消费合同中的需方。⑧在管理式医疗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它成为传统医疗消费关系中的患者人,直接与医疗机构就医疗服务的价格和付费方式进行协商,并对医疗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这也成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核心职能。

具体而言,首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负责选拔和任命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供方,并与其就医疗服务的价格、范围和质量等签订医疗委托合同。这里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主要是各类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受益人通常按照保险费率以及自己实际承受的医疗费用来决定选择哪家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的收益也与其向医疗机构支付的费用呈反相关关系,因此其通常会要求医疗机构给予价格折扣。由于医疗保险公司能够为医疗机构带来大量的固定消费者,因而医疗机构会给予其较大的价格优惠。这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介入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发挥议价能力、降低医疗费用的首要原因。正如曾在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任研究员并领导美国健康计划协会政策研究的玛莎·金(Marsha R. Gold)所说:“不论是公共医疗保险机构还是私人医疗保险机构,都发挥着强势的购买者职能,推进着管理式医疗的进程。”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选任的医疗机构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专业性医疗机构,它们可以向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提供除特殊诊疗(如器官移植)之外的所有医疗服务;另外一类是全科医生(General Physicians, GP)。全科医生在欧洲有非常悠久的历史,根据1974年提出的通用定义,是指被正式授予医学学位,向个人、家庭和社团提供初级、持续及综合性医疗服务的医师。⑩其他定义也着眼于全科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全面性、社团性和社会性”。随着专科医疗费用的暴涨,20世纪80年代的医疗改革出于经济效率的考虑,将全科医生设置为专科医疗的“守门人(Gatekeeper)”——患者必须首先到医疗保险公司指定的全科医生处进行初诊,由全科医生判断其是否需要到专业性医疗机构就诊,以此减少患者被动接受不必要的专科医疗服务的比例,降低医疗成本。有学者认为,这项最早可以追溯到1948年英国国民健康保险体系改革的制度,对美国管理式医疗改革的进程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其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还通过不同的付费方式对医疗成本进行控制,通常包括按固定工资付费、按医疗项目付费以及按患者数量付费。按固定工资付费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固定周期向医生支付工资。这对医生而言最有保障,但是会降低医生提供医疗服务的积极性。按医疗项目付费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项目数量来付费。这在激励医疗机构提供更多医疗服务的同时,也导致医疗机构不断推出更为复杂、繁琐的医疗项目,或者将原有的医疗项目细化,收取更多的医疗费用。按患者数量付费,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医疗机构所服务的患者人数来付费。其特点是不论单个患者接受了多少项医疗服务,医疗费用都不会发生改变。由于这种付费方式成功地将医疗成本转嫁给了医疗机构,因而也被称为“供方分担机制”。它能够激励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简化医疗程序,以达到为更多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目的。通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全科医生就采用此种付费方式。这有助于激励全科医生尽快治愈患者,从而降低自己需承担的医疗成本。但是这种付费方式也存在着非常大的风险,不论是专科医院还是全科医生都有可能出于节约医疗成本的考虑而拒绝重症患者就医。因而按患者人数付费能够顺利实施,也与美国医疗实务界执行严格的“标准化诊疗程序”直接相关。这三种付费方式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当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设立医疗组织时,通常会按固定工资付费;当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外部医疗机构签订合同时,就会采用另外两种付费方式。按医疗服务项目付费常常与按患者人数付费结合使用,即事先确定每个病种的人均医疗费用总额,在该限度内,以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付费,而对超过项目总额的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拒付或少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主导的管理式医疗在降低医疗费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以一些常见病的手术为例,能够将医疗费用降低到医院惯常收费的30%~35%,为患者节省近2/3的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并非仅限于此,它也承担起了医疗质量监督的责任。在管理式医疗实施之前一年内,美国约半数以上的州纷纷参照美国医院协会提出的《患者权利法案》(1992年修正案),重新进行了更为细致的患者权利保护立法。美国质量保证委员会(NCQA)也于1993年对雇主健康计划数据信息系统(HEDIS)进行修订,通过医疗有效性、医疗可及性、患者满意度和医疗费用等8个方面、共50多项指标的运用,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医疗保险计划进行监测。到2007年为止,该系统中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测的指标已达71项之多,涉及哮喘药的使用、高血压的控制、糖尿病综合护理等诸多方面。在具体应用上,参加医疗保险计划的患者均可通过“医疗服务报告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直接存储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数据系统中。为了保证该数据系统的可利用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还聘请专业审计人员对这些数据进行审计,形成能够为公众认知、具有参考价值的“医疗健康质量报告”,并在美国的主要杂志和地方报刊上予以公布。

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购买者职能的发挥,美国管理式医疗从议价、初诊竞争、付费方式、质量管理和政府监管等各方面,共同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和质量进行了持续性的限制和监督,其经验却被许多欧洲国家和东南亚国家所借鉴,因此有学者总结道:管理式医疗最先被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所借鉴,并最终被英国卫生管理部门(NHS)成功运用到与医疗机构的协商中。同时英国卫生管理部门也对美国管理式医疗进行了新的发展,如英国授权一部分有经验和管理能力的全科医生,作为其患者的代表向专科医院购买医疗服务。这种做法无疑扩大了“购买者”的范围,并增强了患者的“专业能力”。

三、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重新定位与职能完善

通过前述分析可知,要制约医疗机构随意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医疗服务质量、限制患者转诊、拒绝医保患者就医等滥用专业优势的行为,就要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对等协商、通过付费方式控制医疗服务价格、监督医疗服务质量的功能。而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消极的付费者,既不具备发挥上述功能的能力,更无发挥上述功能的激励。因而,立法有必要将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位为医疗服务的购买者。这既需要重新设置其组织结构以完成身份转换,也需要完善其职能以实现功能转型。

在组织结构的重置上,目前有两种主张,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的顾昕教授提出,应当由政府专设负责付费的公立组织代表老百姓在一个模拟的市场中购买医疗服务。这是由公立组织作为医疗服务购买者的国家普遍采取的模式,也被称为公立的医保经办机构从公共集成模式向公共契约模式的转型,即从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者和支付者向议价者的转变。持相似观点的学者还有广东医学院的陈琴。我们将这种观点称为建立“公益型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张。而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研究员罗桂连却认为,应当借鉴我国地方政府公用事业运营模式,由地方政府通过竞争性招标将医保经办机构的职能外包给国内外知名的、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医疗保险公司及其他商业机构,同时选择管理水平较高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政府合作伙伴来履行医疗服务购买者的职能。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杨燕绥教授等学者也持相似观点。我们将这种观点称为建立“商业型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张。考虑到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成为患者(即被保险人)的人,因而笔者更倾向于建立一个以维护全体被保险人权利为目标的公益型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法人,即对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公益性”改造。在前述有关“公立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商业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论争中,后者看似有益于引进商业机构先进的合同管理理念,形成医疗服务需方人的多元化竞争,因而更具有合理性。但是,下列几个问题却值得我们思考:第一,不论是将公立型医疗保险经办法人作为医疗服务的“购买者”,还是由地方政府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外包给商业组织,首先需要完成的仍是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消极的付费者”向“医疗服务的购买者”的转变。否则,它对医疗费用高涨和医疗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都无力解决。欧洲卫生保健体系评论员迪克森(Dixon, Anna)和伦敦经济学院经济学及医疗政策专家莫西洛斯(Mossialos, Elias)在对葡萄牙医疗体系改革的实践进行考察时也指出:“该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否实现从资源分配者向医疗效用(主要指医疗价格和医疗质量)管理者的转型将成为其医疗体系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目前对我们而言,即使将医保经办职能外包给商业组织,作为发包人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政府主体也必须率先实现向“医疗服务购买者”的转型,否则外包仅使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行政型“付费者”转变为市场型“付费者”,其分配职能仍未发生改变。第二,尽管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在《社会保险法》和新医改方案中都被提及,但是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市场上仍旧是基本医疗保险“一家独大”,并未形成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三足鼎立”的竞争局面,因而被保险人不具有在不同类型的保险机构之间、根据保险费率和保险质量进行市场化选择的权利。此时在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营中引入多元竞争主体,相当于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地方政府之下设置多个受其垂直领导的人。这些人履行职责的激励并非来自被保险人的市场化选择,而是来自被人许诺的费用,因而,理性的人仅具有与医疗机构议价的经济激励,而不具有对医疗质量进行外部管理的经济激励。甚至医疗机构还可能通过贿赂等方式“俘获”人,增加成本。第三,考虑到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市场仍处于寡头垄断的状态,即使国外商业保险公司以及有经验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进入医疗服务需方人的市场,能否形成竞争也有待检验。第四,虽然商业保险机构在美国管理式医疗中发挥了主要作用,但是这并非刻意的制度设计。在长期的个人主义和自由竞争的影响下,美国一直未能建立统一、强大的社会保险体系,而是依赖商业保险机构为居民提供医疗保险,并因此形成商业保险机构成为医疗服务“购买者”的制度基础。而各国卫生管理机构则通常借鉴美国商业保险机构的“购买者”职能,而非其商业主体身份,从而实现集管理职能与购买职能于一身的目的。如英国的卫生管理部门。综上,对我们而言,借鉴的主要方面应当是如何让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成为合格的医疗服务购买者,以对医疗机构的滥权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衡。

因此,在具体的机构设置上,根据新医改方案所提出的“专业化、法人化”要求,并借鉴美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职能,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公益型法人的模式,建立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以理事会和法人章程为核心、以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组织形式。其中理事会是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领导组织,以理事长为负责人,主要职能是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方针和计划,并对具体职能部门进行考核和管理。具体职能部门是其经办事务的执行组织,以部门领导为负责人,主要包括对医疗机构进行公开选拔、考核、监督和任免的市场部门;研究和分析标准化诊疗流程和病种制度及患者反馈信息的医疗专家部门;专司医疗费用成本核算、补偿标准及费用支付的财务部门;对电子病例、患者满意度等医疗服务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的信息部门;以及对前述信息进行专业化审计的审计部门。为了实现这些职能部门的正常运作,应当吸纳高级管理人员和精通财务、审计、法律以及信息技术的人员;并吸纳医疗专业人员,如专业医师、护师、医疗专家和研究人员。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中至少应有一人为该部门事务的专家或者专业人士。

在具体职能上,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完成下列转变:首先,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的选拔不应再延续仅指定定点医院并付费的做法,而应当根据医疗界通用的资质标准,选拔合格的医疗机构,可供选择的主体包括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和私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医疗机构以及全科医生。被选拔出的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和全科医生将作为医疗服务的“守门人”,除急诊和重症疾病患者之外,其他患者均应当先到指定的社区卫生医疗机构或全科医生处进行初诊,根据全科医生的诊断来确定是否需要到专业性医疗机构就诊。同时还可以参照英国卫生管理部门的做法,授权一部分有管理经验和能力的全科医生代表患者向专业性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服务,以强化“购买者”的专业能力。

其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参与标准化诊疗流程和病种制度的建设,并对患者反馈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价。根据科学而易于操作的标准化诊疗流程,医疗机构(包括全科医生)不合理的医疗程序和操作方法才能受到监督,此时,向医疗机构转移医疗成本才具有可行性,否则,势必以患者的健康和生命为代价。同时,随着单病种付费制度的开展,标准化诊疗流程还可以起到防止医生将诊断升级的作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患者反馈信息的分析和评价则有助于从患者满意度的角度为标准化诊疗流程和病种制度提供不断改进的依据,从而改变医疗机构和医生将诊疗程序和疾病信息作为“黑箱”不予公布,也不允许外界评价和质疑的现状。

再次,在价格协商方面,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核定医疗服务成本的基础上,制定标准的医疗服务补偿体系,通过招标等方式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在付费制度上,应当改变目前以医疗项目为主的付费方式,采取综合性的付费制度,对专业性医疗机构应采取按患者人数付费为主、按单病种付费为辅的付费制度,这是因为按患者人数付费能够激励医疗服务供应方主动降低医疗成本;而单病种付费制度,其所涵盖的病种即使从目前的“简单疾病”扩展为“常见疾病” ,也不可能覆盖绝大多数病种,尤其是工业社会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人们易患的各种“大病”,因而其更适宜作为一种辅助的付费制度,或者作为疾病特征较为明显和统一的群体(如老年人)的付费制度。对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和全科医生的付费,则应当以按患者人数付费为主,从而激励这两类“守门人”为更多的患者提供初诊医疗服务。

最后,在信息收集、分析和审计方面,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信息系统应当强制性地与医疗机构的“电子病例”联网(医疗机构已经展开“电子病例”的改革),收集病例信息,并建立病例信息与标准化诊疗流程的比对程序,进而实现对医疗服务的持续性管理,同时,应当由专业审计人员对信息比对结果进行审计,形成具有实用价值的专业信息,并予以公布。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消极付费者”的定位及职能,限制了其发挥强势购买者的功能,并进而对医疗机构滥用专业优势的行为进行制约的能力。因而,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组织和职能上从“消极的付费者”向“积极而强势的医疗服务购买者”的转型,就成为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承载的医疗社会化目标的必经之路。

On Positioning and Functions of China’s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Agencies

ZHANG Chun-li

经济危机本质范文第5篇

【关键词】邻苯二甲酸酯类;环境危害;治理

近年来,随着塑料制品的生产、使用和废弃,作为主要增塑剂的邻苯二甲酸酯类(phthalates)已愈来愈多地进入到环境中。目前邻苯二甲酸酯(PAEs)是世界上生产量大,应用面广的人工合成有机化合物,它广泛应用于塑料工业。根据塑料制品的不同需要,增塑剂的加入量也随之变化,增塑剂作为塑料制品里面的第二大原料,添加量约占塑料制品的20%-50%。随着塑料工业的迅速发展和塑料制品的广泛应用,这类污染物已大量进入环境,在环境中无所不在,普遍存在于土壤、底泥、水体、生物、空气及大气降尘物等环境样品中,已成为全球普遍存在的污染物之一。商品化使用的邻苯二甲酸酯约有14种,最常用的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邻苯二甲酸异辛酯(DEHP)。另有少量邻苯二甲酸酯用于农药、涂料、香料和化妆品的生产。研究邻苯二甲酸酯的环境激素行为、对此类污染物的分析、检测和污染治理技术已经引起了科研工作者的广泛关注。

1 邻苯二甲酸酯类(PAEs)的基本性质与危害

1.1 邻苯二甲酸酯类(PAEs)的理化性质

邻苯二甲酸酯类(PAEs)是梭酸衍生物中酯的一类,由苯二甲酸酐与相应的醇经酯化反应合成。PAEs的化学结构是由一个刚性平面基环和两个可塑的线性脂肪链组成。邻苯二甲酸酯类是一种低毒物质,对AMEs试验呈阴性反应。其沸点高、不易挥发、蒸汽压低、空气中浓度不高,不容易引起工业中毒。正是因为这一特性人们一直忽视了它的污染特性而大量地使用。

1.2 邻苯二甲酸酯类(PAEs)的危害和污染状况

邻苯甲酸酯是环境激素类物质。这类物质进入人体后,与相应的激素受体结合,干扰血液中激素的正常水平的维持,从而影响人的生殖、发育和行为。长期接触环境激素可对人体造成慢性危害,主要表现为对人和动物的生殖毒性。邻苯二甲酸酯类含较弱的雌性荷尔蒙活性成分,在人和动物体内起着类似雌性激素的作用,可导致分泌紊乱、生殖机能失常等。邻苯二甲酸酯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是一个慢性的过程,可通过胎盘和授乳产生跨代影响。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可能促进女性生殖肿瘤细胞增殖作用。而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DEHP)具有潜在的致癌性。目前主要通过动物试验对其毒性进行研究。

邻苯二甲酸酯类最主要用于聚氯乙烯塑料的增塑剂,在建筑、汽车、医疗器具、家用产品、衣服、玩具、塑料包装纸、饮料容器、金属罐衬里等中DBP和DEHP用得较多。DBP还用于涂料、粘合剂、印刷油墨、安全玻璃、玻璃纸、染料、杀虫剂的制造。也用于香料溶剂和多种树脂的主要增塑剂。DEHP对氯乙烯、硝化纤维素、甲基丙烯酸、氯化橡胶有良好的相溶性,特别用于塑料增塑。在以上产品生产和使用过程中PAEs均可进入环境中。

邻苯二甲酸酯类侵入人体的途径有呼吸道吸入、皮肤吸收、消化道吸收和输血、肾脏透析时候从静脉侵入人体。人类接触的最大来源可能来自食物,一个人每日从饮食摄入的邻苯二甲酸酯类平均量估计为0.1-1.6毫克。我国水中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单中就有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E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DEHP)。

2 邻苯二甲酸酯类(PAEs)的分析检测方法

常用邻苯二甲酸酯的分析检测方法有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最近又见关于荧光法检测PAEs的报道。气相色谱法的特点是高效、快速和灵敏,应用相当广泛和普遍。气相色谱可与SPE或SPME联用。但对于挥发性差的化合物,在高温汽化过程中易分解,易改变原有结构和性质的可用液相色谱。鉴于邻苯二甲酸酯类沸点高不易挥发,有弱极性,常温下蒸气压很低,难溶于水等特点,也适用于液相色谱进行分析检测,常见检测的报道多为气相色谱法。

2.1 邻苯二甲酸酯类(PAEs)的污染治理研究

2.1.1 生物降解法

邻苯二甲酸酯类(PAEs)的治理可采用生物化学处理法,即生物降解法。生物降解法是影响邻苯二甲酸酯类在增塑剂环境中行为的主要途径,是该类物质在自然界中矿化的主要过程。生物降解从种类分为好氧处理和厌氧处理两种方法,在好氧和厌氧环境中PAEs均能够被多种细菌利用,分解速度和分子烷基链长度有关。其中活性污泥法是处理废水最常见的生物降解法,是利用悬浮生长的微生物絮体处理有机废水的好氧生物处理法,处理关键在于具有足够数量和性能良好的污泥氧化分解细菌和原生动物。从应用领域角度,生物降解法主要应用于湖泊沉积物、沼泽、淹水土壤、垃圾填埋场等环境。

2.1.2 吸附法

废水中难于降解的有机污染物在采用活性炭处理后,不但能吸附降解还能脱色脱臭。所以,吸附法在有机污染物水污染中被广泛使用。其中王伯光等研究的粒状活性炭和活性炭纤维对饮用水中微量邻苯二甲酸酯类(PAEs)的除去效率,取得了理想的效果。

2.1.3 光解法

邻苯二甲酸酯类(PAEs)在自然环境中的光解是通过吸收太阳光中290-400nm的紫外光而发生的分解过程,过程非常的缓慢,PAEs的光解有两种方式:直接光解和间接光解。其中直接光解是指直接吸收紫外光,然后进行降解。间接光解是指其他物质吸收紫外光,形成活性基团然后再与PAEs反应。由于自然条件下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光解有一定的局限性,一般治理研究上采用引入光化学氧化和光催化氧化机制来促进这类污染物的降解。从应用领域上,光解主要应用于空气中和水体表面微生物富集污染。

2.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邻苯二甲酸酯类(PAEs)是一种不可缺少的塑料改性添加剂,用于增大塑料的可塑性和提高塑料的强度,在我国的用量大,使用范围广和接触人口多,所以研究PAEs对环境生态系统和人身健康的影响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15]。近年来,我国学者对PAEs的分析测定及环境行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表明我国部分地区PAEs污染已经非常严重,对环境生态系统的影响不容忽视,所以在广泛监测的基础上,对PAEs在环境中迁移、转化与归宿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积极的意义[16]。

【参考文献】

[1]金朝晖,黄国兰,等.水中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预富集[J].环境科学,1998,19(1):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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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莫测辉,蔡全英,等.我国城市污泥中邻苯二甲酸酯的研究[J].中国学2001,21 (4):36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