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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知是如此。按照这个标准,史事和‘现状’之‘发生学的关系’愈深愈重要,故今通史家每以详尽略远为旨。”因此,由现代回观历史,从历史审视现代,就成为现代史学一个不容回避的研究课题。“三农”问题即是如此。
首先,“三农”问题虽是一个现实问题,但从根本上说则是一个历史问题。根据现代化经典理论,现代化意味着工业化和城市化,意味着城市和乡村的中心—边缘、支配—被支配的关系。在现代化进程中,传统的乡村将面临严峻的挑战:是生存还是毁灭,是衰败还是复兴,是遗弃还是重建……任何走向现代化的国家都必然面临并必须解决这一“哈姆雷特”式的难题。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正是在现代化背景下提出来的一个问题。在古代,社会是乡土社会,农业是主要产业,民众主要是农民,以农耕文明为特质的均质性社会按照自身的逻辑演绎和发展。因此,农村、农业和农民并没有成为古代社会的重要问题。只是随着以工业文明为载体的工业、城市和工人等现代文明因素的出现,与传统农业文明密切相关的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才成为人类社会的重要问题。
虽然中国迟缓的现代化进程远不及西方那样对传统的乡村社会形成强劲的冲击,并彻底改变传统乡村结构,但在清末民初的社会剧变中,乡村社会所受到的冲击和沉积的矛盾已经是前所未有的了。故有人指出,民国以来的中国社会进程实际上是中国农村经济崩溃的过程,是中国广大农民贫穷化的过程。旧时代的矛盾依然存在,新的社会矛盾又闯了进来,再加上外国侵略和天灾人祸诸种因素,农村问题遂成为引人注目的大问题。到20世纪30年代,‘农村危机’、‘救济农村’成为非常强烈的呼声;‘复兴农村’、‘乡村建设’、‘农村改进’、‘改革土地制度’成为一股强劲的浪潮。那时在几乎所有政党政派的政治纲领中,都有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主张。
关键词:分封制;郡县制;城镇体系;组织结构
Abstract:The appearing of the system of prefectures and counties had played a leading role in the progress of the urban construction. From the Qin dynasty to now, the urban system of china has witnessed a significant change. However, how does the system of prefectures and counties always in the indisputable statue? This article summaries the origi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of prefectures and counties and the role it plays in the modern urban system. Besides, it also try to give a prospect for it.
Keywords:feudalismus;the system of prefectures and counties;urban system;organization structure
中图分类号:TU98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12)07-0031-02
1 引言
追溯中国城镇体系的起源,在西周奴隶社会末期,渐渐形成于春秋战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时期,至今已经经历了2000多年。
进入周代以后,奴隶制发展至其顶峰,地域经济得到了显著的发展,人口也急剧上升,社会生产力更是得到了提高,是我国城市建设的,这段时期,我国的城市数量急剧的增加。“封邦建国”源于西周,君臣关系,分封等级差别形成了以王城为中心的三级城邑网络。夏商时期我国城市职能也出现了多样化。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促使了分封制最终被历史的长河所淘汰,郡县制登上舞台。而也正是春秋时期郡县制的出现,标志着中国的城镇体系的产生。郡县制从根本上否认了分封制,加强了西周以来的分封割据情况,消除了中央和地方的对立,土地所有制的变化和土地占有数量的等级差别,是城镇体系发展的内部动力。从秦到唐代,郡县制尽管经历了“道县制”,“路县制”,“行省制”的发展变化,但它对于中国的城镇体系建设确是持久而长远的。
2 郡县制对中国古代城镇体系发展的影响
2.1改变了分封制下中国城市涣散等级结构混乱的局面
周代的分封制又称“封建”,周王给王室,贵族和功臣分封赏地。而在“封国”之内又可继续分封。虽然这样的制度使得周朝的统治范围扩大,但是这种理想化的间接统治在后期由于诸侯力量的加强,中央和地方的联系的减弱都最终导致了分封制的瓦解。对于中国古代城市建设来说,这种“层层封设”的机制直接导致了我国早期城镇体系城市等级的混乱,规模分布比例失调。
而郡县制的出现,则给中国城镇体系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气象。秦王朝形成了以“王都——郡城——县城”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度。在这样的制度下,城市的商业,农业,手工业得到了极大的促进与发转而展,政体变革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城镇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等级规模结构。除此之外由于商品经济的活跃,封建土地拥有量差别的加大,出现了“万室之国,千室之都”的等级关系,提出了以城市大小,居民多寡为标准来划分城市等级。如此,出现了大中小城市,促进了城市的扩大与发展,不再受分封制的限制。城镇体系规模等级愈加清楚明朗。
2.2城市建设更加活跃,职能类型增多
随着郡县制的出现,秦汉时期城市的职能有“王宫营垒”向封建政治经济中心转移。周代,城邑的建设是以宗法分封为基础的三级城邑建设体制。城市的主要是政治统治的需要,而先封后建的体制严重的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郡县制的出现,使得城市建设体制开始发生了转变,周代宗法分封政体为基础的三级城邑建设被取代,城市的建设除了政治因素外,更多的取决于经济因素,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地方往往成为地区的政治经济中心。就城市职能而言,从春秋战国开始也呈现了多样化的趋势,商品交换愈加发达,宗教目的浓厚的城市已经不占主导,除了都城及首邑,还出现了一批商业贸易城市,如洛阳,临淄,邯郸等地。除此之外,据《周礼考工记》记载,春秋战国时期我国手工业的分工已经相当精细,“凡攻木之工七,攻金之工六,攻皮之工五,设色之工五,刮摩之工五,转坦之工二”。由于技术发展,交换增加,一些手工业中心也渐次形成。冶炼中心,手工业中心,等百花齐放。形成了我国早期城镇体系的职能类型结构。
2.3城市的分布更加广泛,内部的空间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周代的时候,城市主要聚集在黄河一代,往后春秋战国城市的分布开始向南发展,数量激增。就城市空间结构而言,分封制下的城市建设强烈的体现了宗教等级制度,如《周礼考工记》中做记载“匠人营国,放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体现了最高统治者的权威。道路方格网布局,中轴明显。而对于封建专制下的城市建设,手工业的发展,扩大了经济区,城市之间的横向联系也有所加强。
3 郡县制在近现代城城镇体系发展新方向
在郡县制的影响下,从秦王朝至今,我国的行政体系经历了“王都——郡城——县城”的三级模式,发展到今天的“中央——省——地市——县——乡”的五级行政体制,核心一直是自上而下的管理机制。可想而知,郡县制对于今天的中国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3.1回归三级模式
我国疆域广大,现有374个县级市,1470个县,但是县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一些县级形成区划已经不能适应城市化,工业化和第三产业发展的要求,而另外一些县,随着快速的经济发展,现如今的五级行政体制已经对其发展产生了束缚,是否可以越级管理,直接由省级政府引导支持此类城镇的发展?直辖市的设立也体现了这一思路。随着两千多年的发展,郡县制的基本精髓依旧是值得我们再次探索和学习的,现有的五级体制,使得很多核心资源,地方政治精英从下级政府被抽离,长此以往,很多县难免被边缘化。除此之外,层层管制,使得很多资金,资源没有办法迅速到达下级政府,资金被层层抽取,最后下层地方政府所拿到的资金只是原有的很少一部分。这些现象都对中国的小城镇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阻碍
3.2自上而下的城镇体系缺少群众的参与
郡县制对我国城镇体系的影响是深远的,自秦朝开始,我国一直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垂直行政体系,这样的行政体系无疑对一个国家的稳定是有益的。但是这样“干强支弱”的制度构架还是存在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在现代城市建设中,许多建设环节仅限于政府强大的纵向行政运作体系,而群众的参与少之又少。虽然,现在很多城市都向市民公示其规划成果,并提出市民可以提出意见。但是在这个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下,市民始终是没有主导权和发言权的。这也是的许多政策在施行之后受到群众的质疑。所以,加大政府和群众之间的交流,听取群众的意见是中国城镇化体系发展的必由之路。
3.3垂直的线性管理转变为网络间的协调合作
垂直的线性管理在近现代的中国城市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他使得中国的城镇迅速发展。但是随着城市,区域发展的加速和深入,单个城市,封闭的社会空间区域已经不复存在。城市的经济活动愈加的活跃,许多城市的发展已经突破了市域,省域界限。以珠三角,长三角为例,区域性的规划与协调在现代的城市发展中显得越来越重要。所以,为了适应国际国内的发展需求,大的“都市连绵区”已经在中国形成。垂直的城镇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求。县域,市域乃至省域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水平单位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打破“中央—省—地市——乡”这样的体系,转而向水平结构蔓延,强调各个层面的相互协调合作是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1]赵炎才.中国传统地方行政制度的主要特征分析[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9.
[2]吴成鹏.浅析郡县制与中国城市体系[J].城市建设,2010.
关键词: 科学哲学 西方城市规划 思想演变
Abstract: Urban planning is a sophisticated and comprehensive social and technical process. As one of the dominant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evolution of ideology, science philosophy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cience philosophy, this paper analyzes its influence on the evolution of western urban planning ideology at the embryonic stage of the urban planning as a subject in ancient Greece and the modern time.
Key words: ideology of science philosophy; Western urban planning; evolution of ideology
一、 引言
科学与哲学,远从古希腊时期开始,就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作为一个独立的哲学分支,科学哲学创立于20世纪初,它的两端连接着科学和哲学,是哲学家和科学家共同关注的一个领域。它以科学活动和科学理论为研究对象,探讨科学的本质、科学知识的获得和检验、科学的逻辑结构等有关科学认识论和科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
相类似的,城市规划作为一门学科,是19世纪末工业革命对城市产生巨大影响之后才兴起的。而城市规划活动及其理论思想,则是伴随着城市的形成、发展而不断演变的。城市规划本身是一个复杂而综合的社会与技术过程,主导其思想演变的除却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外,作为哲学一个影响深远的分支,科学哲学也起着不容忽略的作用。
如前所述,科学哲学萌芽于古希腊时期,真正创立于20世纪初,这两个时期也是城市规划思想起源和发展最重要的时期。与古希腊时期相比,古罗马的哲学和社会思想总体上处于一种全面的庸俗化状态,虽然在技术尤其是工程技术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可是在哲学与科学方面取得的建树很少,其城市规划思想主要也是为实用主义和歌颂皇权、炫耀财富、表彰功绩服务的。而中世纪时期,基督教对世俗和精神世界全面占领,学者们基本上没有学术自由,经院哲学方法上的基本取向是反经验的,科学没有存在的基础,也没有生存的理由和空间,科学方法论的讨论基本上被忽视了。中世纪时期的思想基本上对哲学与科学贡献并不多,其城市规划思想以体现宗教图景和自然秩序为主。因此,本文试图从科学哲学这一视角,着重分析从古希腊时期和近代在学科的萌芽和起源时期,科学哲学的发展对西方城市规划思想演变的影响。
二、 古希腊时期哲学对城市规划思想的启发
古希腊是科学思想的摇篮,近代科学的各个学科,几乎都能在古希腊的科学里找到其思想源头。科学史上的古希腊,不仅指政治历史意义上的古希腊,而是包括从公元前7世纪到公元2世纪,跨越政治历史意义上的古希腊、马其顿帝国、古罗马的近8个世纪的时间[1]。
古希腊人对宇宙万物充满着好奇,其思考的对象已触及世界的起源、理性的作用、方法论等方面。古希腊哲学一方面是一种以理性为取向的自然哲学,承认世界运动是有规律的,整个宇宙万物之间是和谐有序的。其中代表的思想有以泰勒士(Thales)和德谟克利特(Demokritos)所代表的自然实体主义和以毕达哥拉斯(Pythagoras)和柏拉图(Plato)所代表的数学形式主义。所谓实体主义是相对于形式主义而言的,它们的共同目标是追问事物的本性。实体主义者把本性问题转换成事物的实体构成问题,形式主义者则把问题转换成事物的构成形式问题。而另一方面,怀疑论者们又认识到知识和理性的相对性和局限性,提倡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这种种的哲学思考和探索,都对古希腊的城市规划思想起着深刻的影响。
(一)《理想国》与泰勒斯和德谟克利特所代表的自然实体主义自然哲学
泰勒斯首先认识到宇宙的和谐性。他提出“万物源于水”的命题,认为宇宙万物起源于水,又复归于水,因此世界是统一的。[2]而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则提出原子和虚空的概念,认为万物的本原不是自身也会发生变化的水、土、气、火等具体的物质形态,而是自身不变的物质元素,即原子。原子是最小的、不可见的、不能再分的物质微粒,而虚空是原子运动的场所。由于原子的大小、形态、次序、位置不同,原子彼此的碰撞结合成世界万物。[3]
尽管对宇宙万物本原的描述不同,但古希腊的哲学家们都意识到,在多变的经验感觉之下,大自然其实是有着不变的性质和规律的。这种思想被广泛接受,并被运用于对社会事务的有序安排中。他们认为,在家庭、团队、政府、社会等不同层面上,不同的构成单元有不同的角色和位置,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但同时又相互依赖和协助,共同构成一幅和谐、统一、有序的图景。这些理念为柏拉图的《理想国》提供了思想基础。
《理想国》是柏拉图的著名代表作,书中以对话的形式,叙述了柏拉图对于政治制度和理想城市形态等问题的探索和设想。柏拉图强调这个“理想国(城市)”是用绝对的理性和强制的秩序建立起来的,首先,应该通过劳动分工和社会角色的分类来重整城市秩序;其次,城市居民应分为各个阶层,即哲学家、武士、工匠、农民和奴隶。柏拉图认为,理想国的完整性和均衡性只存在于整体之中,为了城邦应不惜牺牲市民的生活。[4]这种思想对于古希腊后期的城市规划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二)“希波丹姆斯模式”与毕达哥拉斯和柏拉图所代表的数学形式主义自然哲学
形式主义者力求找到变化背后不变的东西,因而更加发展了抽象思维,强调了概念的重要性。毕达哥拉斯最先提出了数的形式主义,认为“数为万物的本质,宇宙的组织在其规定中是数及其关系的和谐体现。”其后,以巴门尼德(Parmenides of Elea)为首的爱利亚学派从逻辑上论证了不变的概念才是事物的本质。苏格拉底(Socrates)、柏拉图进一步发展了理念论,把形式主义推向极端,同时也高扬了理性的地位,把自然之秩序、规则高悬于感性具体多变的自然事物之上。“万物皆数”的数理主义和理性主义思想,不但对天文学、物理学、生理学等自然科学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也被成功应用到社会学、人类学等人文学科中。
这种哲学思想同样在建筑学和城市规划中得到充分诠释。在建筑学中,不仅可以利用数学原理取得工程成就,而且在建筑形式上追寻数学比例可以求得形式美,以直达世界的本质,感受到和谐的宇宙秩序。古希腊建筑的各部分之间,以及部分与整体之间大多构成和谐的比例关系,直至今日,比例依然是当今建筑师处理建筑形式考虑的重要因素。而希波战争后的城市规划建设中,古希腊法学家希波丹姆斯(Hippodamus)提出了一种显现强烈人工痕迹的城市规划模式,即“遵循古希腊哲理,探求几何与数的和谐,强调以棋盘式的路网为城市骨架并构筑明确、规整的城市公共中心,以求得城市整体得秩序和美”。[5]希波丹姆斯模式被大规模应用于希波战争后城市的建设以及古罗马大量的营寨城中。
(三)雅典卫城与普罗泰哥拉为代表的怀疑论学派
在庞大的古希腊哲学体系中,柏拉图、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毕达哥拉斯等学者在哲学方向上坚持理性主义,注重客观性,认同认识论上的可知论,表现出一种乐观主义的态度。但同时,有一批学者从批判的角度,坚持用怀疑的眼光审视一切,致力于寻找理论中的不足和不完备性,寻求理论自身的有效适用边界,从而从另一个角度大力推动了哲学与科学的发展。[6]这些学者被称之为“怀疑论者”。
怀疑论者的代表人物普罗泰哥拉(Protagoras)提出了其学派最基本的命题:“人是万物的尺度”。他认为,“我们每个人都是万物是什么和不是什么的衡量者……在一个人和另外一个人之间恰好存在着重大差别。那些事物是什么,对于一个人和另一个人来说是不同的。” 普罗泰哥拉相信民主体制和个人主义,反对权威主义,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对于效用和价值的感受和标准,统一标准既没有必要,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7]
在这种哲学思想的影响下,古希腊诸多的城市和建筑群,都突出反映了注重人的尺度、人的感受以及同自然环境协调的思想,不追求平面视图上的平整对称,而是顺应和利用各种复杂地形以构成活泼多变的城市和建筑景观。雅典卫城就是其中的典范代表。“雅典卫城的建筑群布局以自由的、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为原则,既照顾到从卫城四周仰望它时的景观效果,又照顾到人置身其中时的动态视觉美,堪称为西方古典建筑群体组合的最高艺术典范。”[8]
三、 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对城市规划思想的影响
(一)近代主要自然科学与哲学发展回顾
17~19世纪,是欧洲封建社会制度瓦解和灭亡的时期,也是自由资本主义形成和发展的时期,是西欧社会结构发展演变的一个重要分水岭。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起源于法国的理性与科学思想启蒙运动极大地推动了一种新的时代精神——自然科学精神。启蒙运动使人们相信人类凭借理性能够完善地认识整个世界。近代的自然科学家们相信,确定的知识必须是精确的、经过数学分析的,事物可以通过精确量化来达到确定性的目的。而笛卡尔(Rene Descartes)的分析几何、牛顿(Sir Isaac Newton)和莱布尼兹(Gottfriend Wilhelm Leibniz)的微积分等新数学手段的发明,也为研究复杂现象提供了精确的手段。
与此同时,以笛卡尔为代表的偏重于逻辑理性推演的唯理性主义成为推动近现代自然科学进步的有力武器。笛卡尔主义者认为,客观世界是可以被认知的,只要为人类知识找到一个坚实可靠的基础(即绝对正确的、不容怀疑的第一原理),然后按照演绎逻辑的规则,就可以推导出一切人类知识。这种认识论后人称之为基础论。笛卡尔的哲学思想还强调,认知事物的基本方法是把每一个考察的难题分解为细小的部分,直到可以适当地、圆满地解决的程度为止,然后按照顺序,从最简单、最容易认识的对象开始,一点一点地上升到对复杂对象的认识。[9]
另外必须一提的是牛顿力学的机械论自然观,其机械运动观念在几个世纪里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正是这种对物质世界存在客观规律性的主体思想和信仰,不断鼓舞、推动着人们对自然的无穷探索。从这个意义上讲,18、19世纪不仅开启了一个科学方法的新时代,也使之成为一个信仰科学的时代。
在近代一系列的科技革命中,一场生物学的革命极大地动摇了之前人们对人与世界的认识,这就是达尔文(Charles Robert Darwin)有关进化论的思想,它指出人类只不过是宇宙中整个生物进化链条中的一环。达尔文进化论思想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摧毁了以人为宇宙中心的传统宇宙观,沉重地打击了文艺复兴以来人类的自我陶醉观念,使人们对世界、对人与人的制度的本质等进行了重新思考,人们开始不再把社会看成是静止的、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的进化过程。”[10]
(二)科学哲学影响下的近代主要城市规划思想简述
上述的自然科学与哲学的发展,对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广泛而深远,包括催生了城市规划学科的诞生。
在17世纪西方建筑、园林和城市的建设中,强调唯理秩序的古典主义占据了绝对的统治地位。从思想根源上来说,此时的古典主义是唯理主义的直接产物。“它要求在社会生活和一切文化艺术的式样中建立起高贵的体裁和统一的规则,这些规则是不依赖于感性经验的,是理性的、绝对的、唯一的、超时空的,这种文化为较严格地创造自然或人工环境提供了依据。”[11]在唯理主义思想的主导下,西方古典主义园林呈现出一个个完整而有序的景观。而建筑师和规划师们随即从中提取了规整、平直的道路系统和圆形交叉点的美学潜力,并迅速将之运用到整个城市空间体系中。这种古典主义城市规划思想,为其后西方各国的城市建设烙下了深刻的印记。
18、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完成了资产阶级革命,更由于工业革命的巨大推动力,使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发展。但与此同时,急剧城市化使城市产生了大量严重的社会问题,城市生活质量的极度下降使人们深感不安,力图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前述的基础论和唯理性,使人们相信物质世界存在基本原理和客观规律性,不少怀有社会良知的思想家们开始构思他们心目中理想的国家和城市形态。摩尔(Thomas More)、圣西门(Henri Saint-Simon)、傅立叶(Charles Fourier)、欧文(Robert Owen)等人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和哲学背景下产生的,而他们所认同的解决问题的基础和根本途径,是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民主社会。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虽然很不成熟,在当时的小范围社会实践中也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但其进步性对其后的城市规划思想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其中包括霍华德(Ebenezer Howard)的“田园城市”思想。
近代自然科学对自然界的全面探索,也促使了人们对社会现象的全面考察。19世纪90年代,霍华德受伦敦政府的委托,对当时英国的城市进行调查,并提出一整套整治方案。于是,霍华德对各种社会问题如土地所有制、税收、城市贫困、城市膨胀、生活环境恶化等,都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思考。他认为,只要牢牢掌握了简单的事实,社会的剧烈变革就会迅速开始。他倡导一种全面社会改革的思想,对城市的性质定位、社会构成、空间形态、运作机制、管理模式等进行了全面的探索。[12]霍华德的规划思想,充分体现了19世纪末人们对于人与世界之间关系认知的改变,把严峻复杂的社会问题与环境问题综合考虑,以改良社会为城市规划的目标取向,设想了一种先驱性的模式,将物质规划与社会规划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霍华德也被誉为近代人本主义规划思想的两位大师之一。
作为一名生物学家,另一位人本主义规划思想大师盖迪斯(Patrick Geddes)的规划思想,受达尔文进化论思想的烙印更加明显。盖迪斯强调城市规划不仅要注重研究物质环境,更要重视研究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他提出“城市学”的概念,指出“城市改造者必须把城市看成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复杂统一体,其中的各种行动和思想都是有机联系的”。除了强调城市研究方法的综合性,盖迪斯还提出了区域协同的综合观,首创了区域规划的综合研究。同时,他还极度重视人文要素与地域要素在城市规划中的基础作用,他的思想体现了深刻的人文主义精神。[13]盖迪斯对城市问题的认识,在生物进化论的基础上,更飞跃了一个层次,不但为近现代城市规划学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远远超越了那个时代。
近代各类城市规划思想活跃,与霍华德、盖迪斯等人文主义者不同的,是一些深受唯理性主义哲学思想影响的工程师和建筑师。他们基于近现代技术提出了各种被后人称之为“机械理性城市思想”的城市规划主张,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马塔(Autoro Soriay Mata)的带形城市模式和戈涅((Tony Garnier)的工业城市模式。这些城市规划思想,深受笛卡尔由分解到综合的机械论思想影响,强调功能分区和城市空间分布的秩序,对此后的《雅典》的城市功能分区思想奠定了基础。
四、 结语
科学哲学的萌芽、起源和演变,都与同时代的自然科学发展密切相关。同样,西方城市规划
思想的诞生、发展和创新,都具有深远的社会文化背景、自然科学条件以及哲学基础,每一种思想都有其独特鲜明的智慧特征。本文把这两门学科的发展联系起来,并结合同时期的自然科学成就进行分析,希望能为强化城市规划学科的基础研究,拓展其思想空间作一些有益的尝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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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担保制度 发展趋势 立法完善
法律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文化现象,担保制度则是这种文化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我们可以从世代流传的伟大史诗和古代建筑的残垣断壁中发现人类物种的起源和发展一样,我们同样可以从浩瀚无垠的古今法律典籍中寻得担保制度的发展、沿革踪迹。当我们静心回溯担保制度的发展历史之后,可以强烈地感受到:冥冥之中有一只无形之手,在时刻拨动其前行的车轮。这只手,就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正是这种需要,导致了担保制度应运而生,促进了担保制度的发展完善。因此,认真考察这种社会需要,考察各国担保制度的成因及其发展趋势,对健全、完善我国的担保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担保制度的成因
在人类文明进化的过程中,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因此,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史。当社会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由于商品交换的逐步频繁、社会经济的相对繁荣,人们自然产生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制度需求。因此,早在公元前七世纪,古希腊各城邦国家就产生了担保制度的雏形[1](P60、70)。而后,随着社会经济模式由古典商品经济向自由商品经济的转型,绝大多数经济交往均需依据契约而完成,债法因此取得了重要地位。如何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实现对商业信用的切实保障、如何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实现对物的多重利用,势必成为人们密切关注的立法重心。由此,担保制度不仅在近代真正得以确立,而且还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扩展了自身容量。显而易见,由单个的商品交换而至全社会的商品交换、由简单的经济运行模式而至复杂的经济运行模式、由对物的单纯利用到对物的综合利用,成了担保制度形成发展的根本原因。
(一)强化债的信用
早期的简单商品交易,往往是以物易物,或者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货交易。因交易即刻完成,不存在信用问题,故无债权担保的必要。但随着商品交换的时间拉长、地域扩大,一旦交易双方的给付出现时间差以后,随之而来的重要问题便是如何确保后履行一方的商业信用。最初,人们往往采用“凭神立誓”的方式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个体利益观念的确立,传统的“神誓”约束势必日趋式微。取而代之的,必然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与财产利益有关的现代担保方式。
从广义上讲,债的保全亦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中,代位权制度规定: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直接向债务人追偿。这可以防止债务人以消极的方式规避债务。撤销权制度规定:当债务人恶意处分其财产,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得依法将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予以撤销。这可防止债务人以积极的方式规避债务。但是,债的保全制度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债权的效力,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缺乏追及力这一重大缺陷。为此,人们便将期望的目光投向了以第三人的财产为担保的保证和以特定财产为担保的担保物权。由此,保证、定金、质押、抵押和留置等担保方式,经由罗马法、日尔曼法、中世纪商事法的不断完善,随着近代民法的法典化逐步得以确立,并最终成为保障信用的有力工具。
与其他意义的债的保障方式相比,担保制度的确立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或者超出了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或者取得了对债务人财产的“间接”支配权。这就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更为广泛和坚实的保障基础,真正强化了债务人的履约信用。因为,保证及其它相关的人保制度,实质上使债权人的受偿财产大大超出了债务人财产的实际范围,等于将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的财产纳入到了债权人受偿财产的范围。对物权担保而言,债权人在债务人或担保人特定财产上存在的担保物权,实质上等于使债权人取得了对担保标的物的间接支配权。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行使担保物权,以担保物的变价金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这在相当程度上更加具有迫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的作用,可以避免或减少债权不能实现的危险,真正满足近代社会经济转型后对债法的强烈需求。
(二)便于资金融通
应当说,确保债权实现,始终是担保制度的基本功能。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商品经济模式的转换,人们对担保制度的功能又产生了新的需求。随着近代欧洲主要国家的形成,商品交换得以在更为广大的地域内无障碍地开展。商品经济模式由仅仅局限于狭窄地域的、个别的古典模式,转换为全社会之间的、广阔的自由交换模式。尤其是工业革命浪潮的兴起,大规模机器工业的产生,必然导致大量的资金需求,进而导致企业资本家与金融资本家的结合。此时,作为市场主体的商人不仅关心交易信用的保障问题,更关注如何能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如何能融通更多的资金,才能进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这就要求担保的功能不仅仅能保障债的履行,而且能有助于资金的融通。人们对担保制度融通资金的需求,最终使担保制度有了更大的生存空间和扩展余地。担保制度也因此在近代法律制度中占据了愈来愈重要的地位。
事实上,从担保制度的功能上分析,保障信用的功能,并不能直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只是一种救济性手段;担保制度融通资金的功能,则可积极推动整个社会经济向前发展,显然是一种积极的功能性手段。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商品生产经营者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必须向银行借贷。利用自己的财产去获取银行信用并融通资金,已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近现代各国的担保制度无不呈现出由单纯的债权保全手段向融资手段发展的轨迹。担保法中各种新制度(如最高额抵押、证券抵押、财团抵押等)的产生,正是社会经济模式的变动对担保制度融通资金功能需求的结果。担保制度的这种新发展,从根本上实现了企业资本家与金融资本家的有机结合。因此,融通资金的功能成了现代担保制度确立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发挥物的效用
社会资源的稀缺性和人们需求的多样性,是人类社会存在的两个基本前提。正是基于这一现实,法律秩序的建立成了社会的一种必然要求。就担保制度而言,虽然其存在的首要任务是对交换信用的保障,但同时也应有利于人们对物的充分利用。实际上,充分利用物的效能是人类征服自然、利用自然的一种必然倾向,是人们解决资源稀缺性问题的一种主要方式。在人类社会早期,人们只知道食物可以充饥,棍棒可以打猎。也就是说,人们只认识到了物的使用价值。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剩余产品的出现,商品交换的增多,物具有交换价值的观念才渐渐在人们头脑中形成。这样,物权担保的简单方式-质押也就慢慢应运而生。由此,物除了可以直接满足人们的各种生理需求外,还可通过向他人提供担保来获取他人的其他财产,从而使物的交换价值的范围得以扩展。
随着人们对资源稀缺性理解的加深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人们逐渐认识到,诸如质押等占有转移型担保方式,虽然扩展了物的交换价值范围,但却限制了物的使用价值的实现,不利于对物的充分利用。为此,人们便在质押的基础上设计出了抵押这类纯价值型担保方式。据此,人们一方面可以继续利用其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又可利用其物作为担保,获取他人的资金或者其他财产。从而使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都得到了充分的利用。正因如此,各国担保制度的发展,无不经历了由占有质到非占有质、再到抵押的必然发展规律。抵押制度在近现代法中之所以逐渐占据了担保制度的核心地位,抵押方式之所以不断得以增加,并最终被誉为“担保之王”,都充分体现了担保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对发挥物的效用的重要作用。
与抵押担保方式具有相同功效的其他担保方式还有很多,比如英美法系中的“按揭”制度等。都是在确保债权安全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最大限度地利用物的效能而设计的。可以说,这类担保方式的确立,是人们在认识到资源稀缺性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物的价值的一种理性选择。可以预见,人类期望最大限度充分利用物的心理趋向,必将使担保方式不断向多样化和科学化发展,从而不断推动担保制度的进化和升级。
自公元前七世纪古希腊产生担保制度的雏形起,经历了罗马法与日尔曼法的培育之后,担保制度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近现代最终得以确立。其尤如一条绵绵流长的弯弯细流,伴随着人类社会的需要而日渐成长,溯过了古希腊、古罗马、古日尔曼、中世纪大陆诸国及英伦三岛,经由近现代社会,直至崭新的21世纪。其最终汇集了所有人类文明的成果,漫延为包括保证、定金、质押、抵押、留置和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制度在内的波澜壮阔的大河,并将不停地为社会的存在而奔流不息。
二、担保制度的沿革规律及其发展趋势
担保制度自源于古希腊文明以来,已伴随人类涉过了漫漫数千年的长夜与白昼,成为人类文明史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这奔腾不息的人类文明演进过程中,其总是呈现出一种由蒙昧而至理性的规律。这种规律,具体体现为人们对担保制度价值的重新解读和对担保类型的解构与重组。其结果必然表现为担保制度价值的日益多元化以及担保类型的不断拓展。可以预见,这种沿革规律也将是担保制度在21世纪的基本发展趋势。
(一)制度价值日趋多元化
担保制度的价值,是指其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属性。该制度越能满足人们的多种需要,就越具有价值。担保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为满足愈来愈精致、愈来愈复杂的社会经济模式的需要,其价值取向突出呈现出由单一性向多元化转换的规律及趋势。
1.由纯粹的债权担保向融通资金的功能发展
担保制度的首要功能是强化债的信用,确保债的实现。因而,最初的担保制度完全从债的保全功能上构造,以确保债权的实现。然而,随着商品经济和信用关系的发展,担保制度的功能从单纯的债权担保手段逐渐演变为融通资金的重要手段。这种情况,始于近代经济模式的转型,完成于20世纪末企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因为,在现代化大生产中,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资金多数要靠借贷,而金融机关也要靠资金的融通取得效益。为尽量减少和避免信贷风险,出借方大都要求借用人提供担保才能贷款。为此,担保几乎成了企业融资必不可少的措施。在此情况下,担保制度单一的保障信用功能,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其必须肩负起融通资金的重任,甚至必须使自己成为可以流通、并可以带来价值的一种法律制度。据此,近现代各国的担保立法都极为注重发挥担保制度融通资金的功能。由德国首创的最高额抵押制度和证券抵押制度即是其典型体现。从这一法律现象可以断言:经济与法律的互动,是担保制度沿革及其发展趋势的基础。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越高,担保制度的价值必然越来越丰富。
2.由重视担保功能到注重发挥物的效用
这一点建立在人们对资源稀缺性的深刻理解之上。资源的稀缺性有两种含义:在早期社会,其仅仅是指社会资源不能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需求;在近现代社会,资源的稀缺性则意味着人们应如何对财物价值的单一性进行开发和利用。因此,人们不但希望通过劳动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以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更是极力企盼能设计出充分发挥物多重效用的经济与法律制度,以使人们能够充分利用物的多重价值。这一愿望,在担保制度中直接体现为逐渐重视担保物本身效用的充分发挥,从而使担保制度不断地由单一的担保功能,向担保和利用并重的多重功能的转化。例如:从所有质到占有质、再到非占有质的质押发展规律;以及抵押成为“担保之王”,并不断派生出最高额抵押、财团抵押、按揭等特殊担保方式等现象,无不表现为担保制度对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并重的执著追求。可以预见,这种执著追求必将成为担保制度未来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二)担保类型日益多样化
在经济与法律互动的基础上,担保制度随着社会经济模式的转换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始终呈现出方式逐渐增加的规律和趋势。在古代社会,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经济模式处于简单状态,担保制度自然不发达,担保方式也比较单一。同时,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能够作为担保标的物的种类也不多,较有价值者,仅有土地和房屋。所以,当时的担保物权多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这样,在罗马法中先后出现的三种物权担保类型仅仅是信托、质权(占有质)和抵押(非占有质)[2](P391-395);在日尔曼法中也仅存在所有质、古质(占有质)和新质(非占有质)三种[3](P99);而古代中国的物权担保形式也只有“典”和“当”两种形式。中世纪以后,由于海陆贸易的发达以及生产力的逐步提高,不但促成了新的担保类型的形成,也使新的担保能够建立在价值渐渐提升的动产之上。在商品交易中逐渐形成了动产抵押权、未获支付的卖主留置权等担保形式。到了近代,经济发展的规律更是直接反映为担保制度发展规律。在《法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担保的方式更加多样化。该法典共分三大类,规定了近十种担保方式。其中,涉及质权的条文有21个,将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含权利质权)和不动产质权;涉及优先权的条文有19个,将优先权分为动产优先权、不动产优先权、动产及不动产优先权;涉及抵押权的条文多达32个,将抵押权分为法定抵押权、裁定抵押权和协议抵押权。
在现代法中,担保类型的拓展更是经济规律的必然结果。现代各国的担保制度,无不因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呈现出担保方式多样化的趋势。例如,随着动产价值的提高,导致动产担保物权的丰富。航空器、船舶、汽车等均可作为质押和抵押的标的物。又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经济地位的增强、随着财产形态的变化及其不断的丰富,证券、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越来越成为重要的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权利质押的产生即为其例。随着社会的发展,标的物不确定的新的担保类型,在现代担保制度中也占据了重要地位。如既能发挥财产担保价值、又能发挥财产利用价值的财团抵押的勃兴,已充分证明了担保制度发展的这一规律。我们完全可以满怀信心地预测:在不远的将来,社会的进化必将使担保类型更加丰富,使担保制度更加绚丽多彩。
三、我国担保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与发达国家的立法相比,我国的担保立法无论在体例还是制度上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其核心在于,现行立法严重滞后于社会生活实践。因此,如何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尽快健全完善我国的担保制度,是我们面临的重要历史使命。
(一)担保制度的立法体例
立法体例是指一部法律或一项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和结构安排。担保制度应以何种体例构建,直接涉及到对担保制度的性质、地位、功能和价值的认识。对各国担保制度的立法体例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合理确定我国担保制度的立法体例。
由于历史、文化和习惯的不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存在较大差别。大陆法系各国,均将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规定于民法典之中,但在具体作法上却有较大区别。除了有关人的担保均规定在民法典的债权编之外,有关物的担保,各国则有不同规定。法国和俄罗斯将其规定在民法典的债权编之中;德国和日本将其规定在民法典的物权编之中;意大利则将其规定在民法典的权利保护编之中。我国至今尚无民法典,因此我国的担保制度规定在专门的《担保法》之中,有人称之为单行法体例[4](P23)。应当说,上述不同安排均有其历史原因和立法理由。法国将其规定在债权编,不仅因为《法国民法典》中根本未设物权编,而且因为在人们当时的观念中,担保制度理应是债法的必要组成部分。德国将其规定在物权编,不仅因为《德国民法典》中设立了物权编,而且因为人们已经将担保制度物权化了。《意大利民法典》所以将其规定在权利保护编,根本目的在于强调对民事权利的系统保护。我国以单行法的方式规定,显然是尚无民法典的缘故。
就目前的理论发展和社会需要而言,我们认为担保制度的立法体例应以民法典为主、单行法为辅;物权编为主、债权法为辅。因为:1.担保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应放在民法典之中。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确保民事立法的统一性。2.正如民法典不可能将所有的担保问题全部囊括其中一样,即使制定一个单行的担保法,亦无法将所有的担保问题都包括其中。所以,单行法的立法体例并不可取。3.在担保制度中,人的担保主要是一种合同信用担保,其理应放入债权编;物的担保则是一种物权担保方式,其理应放入物权编。将担保物权放入债权编,虽然使人保和物保置于一处,但却否认了担保物权的物权性,降低了担保的效力;将担保物权放入权利保护编,虽然强调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但却割裂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在联系,破坏了物权法的统一性。因此,在我国民法典制定时,应将现行的《担保法》放入民法典之中;应当在总则中对担保制度作出概括性规定;在债权法中具体规定保证、定金等担保制度;在物权法中具体规定抵押、质押、留置和让与担保等担保制度。
(二)担保制度的健全完善
关于担保制度的健全完善,值得研究的主要是特殊担保问题。因为,就一般担保而言,各国的规定基本相同,其差别仅在于对特殊担保制度的认定和取舍。但是,究竟何为特殊担保?哪些特殊担保依法应于确认?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在目前的理论和学说中,类似于特殊担保的相关概念很多。其中,许多并非真正的特殊担保制度。首先,相对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典型担保,有特别法上的担保之说。如日本法上的特别担保是指财团抵押、企业担保、动产抵押、证券抵押和林木抵押等[5](P9-10)。其次,相对于制定法中的担保制度,有判例及学理上的特殊担保制度。如德国法上的让与担保即是为补救立法不足,根据学理与判例而确立的一种特殊担保方式[6](P296)。此外,相对于物的担保,还有所谓准物的担保(如连带债务制度、抵销制度、抗辩权制度、融资租赁制度)等。我们认为:对特殊担保方式的确定,既不能以特别立法为标准,也不能以判例和学理的确认为标准,更不能将所谓的准物的担保作为特殊担保。因为,特别法上确立的担保,大多数均为典型担保的特别规定(如财团抵押、动产抵押、证券抵押、林木抵押乃至最高额低押等,实质上只是典型抵押制度的特别规定),其并无多大特殊性可言。判例与学理上的担保,只是特殊担保的一部分,其并不能等同于特殊担保。准物的担保虽然具有担保的某些特点,但其并不符合担保的本质特征,更不能视为特殊担保制度。我们认为,真正的特殊担保方式,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应当具备担保的本质特征;2.应当与典型担保具有明显区别。依此而言,真正的特殊担保只有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和优先权三种。但是,在我国未来的立法中应当确立哪些特殊担保方式,学术界意见不一。我们认为,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宜作为特殊担保依法予以确立;优先权则应作为债的法定效力规定在债法之中,不宜作为特殊担保方式。其主要理由如下:
让与担保制度所以应当成为法定的特殊担保方式,首先因为其具备担保的本质特征。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移转于债权人,当债务清偿后,标的物的权利返还于提供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就该标的物的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特殊担保。其不仅具有对债权的切实保障性,而且还具有经济上的可融资性。其次,让与担保与其他担保物权具有明显区别:(1)它是一种约定担保方式,与作为法定担保方式的留置权不同。(2)它是一种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担保方式,与以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的质权不同。(3)它是一种“所有权担保”[7](P340),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整体权利的方式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担保方式,与以定限物权为内容的抵押权不同。第三,这种担保方式虽然是一种古老的担保形态,但其在现代社会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人们为切实保障债权的实现,在很多重要场合均广泛使用这种担保方式,故应将其作为一种特殊担保方式依法予以确认。
所有权保留制度所以应当成为一种法定的特殊担保方式,首先在于其符合担保的本质属性。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依当事人约定,买受人虽先行占有、使用买得物,但在特定条件成就(通常是价金的一部或全部清偿)前,出买人仍保留出卖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熟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一种担保方式。该制度不仅具有对债权的可靠保障性,而且也具有经济上的可融资性,具备担保的本质特征。其次,这种担保方式在当今社会十分重要。自19世纪末分期付款买卖成为流行交易方式时开始,所有权保留制度一直被广为应用[8](P594)。目前,尽管理论上对其法律性质尚存争议,但各国大都对所有权保留制度有明文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亦属此类。由于这种担保方式具有其他担保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解决分期付款买卖当事人间权益问题的最佳制度,在不动产和价格较高的耐用商品的买卖中具有极为广泛的适用价值[8](P596)。因此,我们认为所有权保留和让与担保制度一样,亦应成为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一种特殊担保方式。
【关键词】黎族 传统文化 黎族传统体育 影响
【中图分类号】G8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27-0181-02
黎族人是海南岛上最早的土著居民,黎族的历史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一部分。海南的经济、政治、文化的迅速发展与古代黎族先民是有着密切联系的,他们传统的生活方式和古老的都构成了海南的民族文化,是我国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 海南黎族传统文化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黎族是祖国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全国黎族人口共有124.78万人,其中海南省有117.22万人,占全省总人口
从表1可以看出黎族人口从1996年的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开始到2000年平均每年增长5.21%。其实在3000年以前,黎族人民就生活在美丽的海南岛上,他们辛勤劳作,努力耕耘使这个小岛更加有活力,黎族人从古至今就生活在这片土地上,因而黎族有着悠久的历史,特别是丰富多彩的黎族文化,如民歌、舞蹈、乐器、黎锦、民族传统体育等,黎族的这些文化使我国的民族文化更加靓丽、光彩夺目。
1.黎族的
原始社会由于人们不理解和恐惧自然现象,曾认为万物是有灵的。他们最初崇拜图腾,氏族公社时期崇拜祖先,到了奴隶社会就发展成为一种巫教,这就是黎族人的。黎族的堆沙活动最早源于对祖先的崇拜,之所以能流传至今并得到很好的发展,与宗教文化密切相关。黎族人虔诚的信奉小乘佛教,使堆沙这一拜佛的形式得以继承和发展。
在崇拜的时候人们会跳不同的舞蹈来表达对神灵的信奉。黎族最古老的“敬祖武”就是向神灵祷告,祈求保佑庄稼丰收,家人平安。群众性的古老舞是在每年的春节期间,由巫师带领着人们成群结队的走过村村寨寨相互祝福时跳的一种舞蹈,也是人们祈求神灵庇佑家人平安,牲畜兴旺,五谷丰登的一种舞蹈。
2.黎族的生产劳动
在黎族人的历史长河中,黎族人民经过了母系氏族和合亩制等制度的磨炼,慢慢地形成了以农业生产为主,狩猎和采集为辅的生产方式。由于受自然条件、地域特点、生存手段和生产方式等先决条件的影响,黎族人在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同时,慢慢地开始对手工业进行研究,虽然手工业还处于萌芽状态但给黎族人的生活提供了保障,如黎锦、编织、纺织等手工业在当时是普遍存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黎族的生产活动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迅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近现代农业、工业体系。
黎族的舂米舞是最具有代表性的生产劳动舞,这种舞蹈反映了黎族姑娘辛勤劳动、勇于奉献的美德,同时还体现了黎族姑娘的忙碌和婀娜多姿的舂米动作,是劳动美的具体体现。以钱铃双刀舞表现出了黎族人的英勇善战和对当时统治阶级的一种反抗,具有很强的英雄主义色彩。串藤圈和登山比赛也是黎族人民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体育活动。
3.黎族的娱乐活动
黎族的娱乐活动是黎族人民喜闻乐见的群众性活动。每当夜幕降临,黎族人(特别是黎族的青少年)就成群结队,在自家门口、小溪边、树林中,伴随着欢快的歌声激越清凉的哩咧(黎族竹管乐器)声,节奏欢快的竹木敲击声欢呼跳跃起来。每当春暖花开的农历三月初三,黎族人就会用竹竿舞来庆祝,表达他们对祖先的敬意,而且,在当天黎族的姑娘、小伙也会盛装出席,找出自己心仪的对象并邀请其一起跳竹竿舞,他们在舞蹈中表达爱意,在舞蹈中培养感情,竹竿舞是在黎族地区最受青年男女欢迎的一个体育活动。也有一部分青年男女会用踏青舞来表达对对方的爱意。
二 黎族传统体育
黎族传统体育文化历史悠久,是融娱乐和竞技为一体的体育活动。这些体育活动都是起源于黎族人民日常的生产劳动、娱乐活动,既带有黎族人民浓厚的生活气息,又有民族特色。
1.黎族传统体育的种类
根据文献资料法查阅和实地考察结果统计,海南黎族传统体育项目共有47项,共计分为竞赛类、力量型、射击类、击打类项目、田径类及其他、娱乐游戏六大类,见表2。
2.黎族传统体育的特点
第一,具有民族性。民族性为某一民族或某一些民族所有,而非某一个民族的,这是某一体育项目必定经历的过程。黎族传统体育历史悠久,又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是很受人们欢迎的一种体育活动。如摔跤、拔河、粉枪射击、射箭等体育活动都很好地展现了黎族的民族特色。这些活动给黎族群众带来了欢乐、祝福,同时还被人们看做是民族兴旺和幸福的一种象征,所以这些项目在黎族地区比较普遍。
第二,黎族传统体育是体育与音乐、舞蹈的紧密结合。跳竹竿、钱铃双刀等项目,既可锻炼人的灵巧性,又可锻炼人的节奏感,整个过程都是在变化的音乐节奏中和欢快的舞蹈动作中进行的,是技巧性和艺术性的紧密结合,所以场面热烈,节奏分明,深受广大黎族青少年的喜爱,后来一些项目经过挖掘、丰富、提高,不但成为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的表演节目,而且还成为闻名中外的黎族舞蹈。
第三,竞技性、娱乐性与趣味性相结合。荡秋千、打陀螺、拉乌龟、攀藤摘花等项目,这些传统的体育活动,不但能提高人的力量和灵敏性、耐力、爆发力,而且使人们寓娱乐于体育锻炼中,在体育锻炼中增加生活的乐趣。由于这些项目便于开展,容易组织,所以在黎族人聚居的地方,无论是学校、政府和农村,人们都积极、踊跃的参加。
三 黎族传统文化对黎族传统体育的影响
1.生产劳动对黎族传统体育的影响
生产劳动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生活方式,体育因素就此而萌发,生存技能和生产工具推动了体育活动的向前发展。原始氏族部落由于生产力低下,生活艰难、简陋,饱受病饿折磨和野兽袭击,必须依靠狩猎、采集和捕鱼等活动来维系各自的生存和繁衍。在长期的生产活动中总结了一系列的经验,其中的一些生产活动演变成了后来的传统体育项目。这些传统体育活动内容直接反映了当时人们生产、生活以及生存的需要,是生存能力的具体体现,是生产生活的组成部分。
在远古时期,在深山里居住的黎族人常以石块、长矛、飞镖猎食,射箭就是重要的狩猎手段,由于地域的特点和长期的迁徙,人们都是在不定期的搬迁,所以没有固定的农耕形式,狩猎和采集成了主要的生存形式,靠射箭来维持生计,逐步演变成现代人们流行的一种体育活动。狩猎也慢慢的由射箭发展到以藤制的圆圈套走野兽,慢慢的也演变成了串藤圈游戏。射弩、粉枪射击、打狗归坡、荡秋千等的体育活动都是与当时的打猎相关联的。这些射猎手段也演变成为黎族人民的休闲活动,人们把这些活动作为日常的一种娱乐活动而延续至今。
现在,这些体育活动仍在黎族地区流行着,只不过是随着时间的发展,黎族人民对这些活动进行了一些改良,不但吸取了其他民族体育活动的优点而且还添加了更加适合现代人玩耍的体育形式。
2.民俗、宗教文化对黎族传统体育的影响
中国的节日很多,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我国的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节日,这些都是一个国家的象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重要意义。在黎族地区也有一些很有代表性的节日,如三月三、小年、牛节、禾节。同样,这些节日具有一定的内涵,也是黎族文化的象征,这些节日使黎族的体育活动起到了传承的作用。
在三月三的时候,人们会跳竹竿舞、舂米舞等体育活动来庆祝节日,同时都穿着黎族特有的服饰盛装出席此类活动,在黎族人民眼里三月三比春节还重要。由于时代的变迁,黎族人也不是每天都穿着传统的服饰,只有在婚庆、丧礼或者很大的节日才着盛装参加活动。而宗教祭祀舞是在远古时期人们为了超度亡灵、驱除鬼怪或者为了给病人看病、消灾解难而跳的一种舞,反映了传统的黎族社会的宗教特征,具有浓厚的迷信色彩和远古巫风特点。在乐东、昌江一带,只要家中有人做了噩梦或者生了大病,人们必会请娘母、道公来做法,用《捉鬼舞》来驱除病魔,赶走噩梦。在陵水、三亚一带,“哈应”土语的黎族群众,他们认为人死后,死者的灵魂可以保佑家人也可以迫害家人,因此他们会有一种“作斋”仪式,而在“作斋”时要跳《五风舞》为其召回亡魂。无论是民俗还是宗教活动都在不同方面延伸出体育活动,都是通过体育活动达到想要达到的目的,因此他们对体育活动的影响是不可磨灭的。
大多数体育娱乐活动都是从古老的黎族文化中发展而来,也正随着文化的不断被人熟知体育活动也逐渐的普及起来。民俗和宗教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它们对黎族传统体育具有促进作用而且能使部分传统体育项目普及化、民族化,它还能促使部分传统体育技艺难度提高,原始宗教的特点对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有很大的功利性。
四 结束语
随着文化一词的不断普及,民族传统体育也渐渐地被人们所关注,学校体育也逐步地把黎族传统体育纳入所学课程当中,如国兴中学就把板鞋竞速、竹竿舞、踢毽球等不同的体育活动作为重要的体育项目来学习。另外,每年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都使传统体育活动慢慢地进入人们的视线。与此同时,人们能通过黎族传统体育活动更好地了解黎族的文化,而黎族文化中黎族人的生产生活和民俗、宗教等因素对黎族传统体育的影响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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