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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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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

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范文第1篇

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2002年8月29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趋于完善并增强可操作性。

自农业部发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经发[2009]8号)和《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之后,全国各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陆续展开。新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选在张家屯乡柴家窝堡村,张家屯乡柴家窝堡村是张家屯乡政府所在地,位于新民市东南25公里,102国道705公里处。

2、工作任务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中,明确指出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新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利用国土部门提供的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影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面积等资料,结合档案进行影像判读,外业实测等先进技术,逐户逐地块实地调查农户承包土地的地类、空间位置和面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当地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每个承包地块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包括承包合同、证书是否落实到户及地块四至情况等)为一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管理系统。

3、技术路线与方法

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采用国土部门提供的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正射影像图和集体所有权相关资料,以遥感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底图,充分利用柴家窝堡村的现有资料和问询熟悉试点区土地承包情况的工作人员,在正射影像图上预判出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再参照试点区土地承包登记簿和承包土地经营权证等资料,按承包地块和承包人基本情况进行内业预判。然后对图像预判的信息进行全野外实地测量核实,对未确定的信息进行实地调查,对实地发生变化的承包地块状况进行补充调查,确保每一承包地块的位置、范围、现状等信息准确。此次外业调查测量采用动态GPS(RTK)进行实地逐地块测量,精度达到厘米级。

(1)制定宣传方案,确定宣传内容,拟定宣传提纲。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标语等形式,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内容和工作要求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不仅是落实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要求,更是保护他们权益的需要,从而激发广大农民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采取多种形式,对各层次的工作人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工作。培训主要是对具体做业人员进行培训。在培训的方法上,结合实际,采取文件要求培训、作业程序培训、依据工作进度逐次培训等方式进行。通过培训,使作业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界限,明确具体操作规程,明确统一的操作规范。

(2)调查底图,协调国土部门由其统一提供。

(3)组织有相关工作经验的技术队伍进行内业预判,利用正射影像图的光谱特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资料和问询熟悉调查村承包地块情况的相关人员,通过人机交互的方式,逐地块逐承包人进行预判,并为实地测量调查提供调查底图及调查记录表等资料。

(4)实地测量调查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调查的主体,在内业调查底图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技术流程进行承包土地面积测量、地块空间位置调查、承包人情况调查、承包土地流转状况调查;

(5)外业测量调查完成后,根据GIS相关的数据库标准,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调查数据和资料的加工、整合,分别进行承包土地面积、地块空间位置、遥感正射影像以及相关承包地块数据汇总。

(6)以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库为基础,形成试点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调查结果与分析

此次通过对柴家窝堡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查,基本查清柴家窝堡村有关土地承包的相关信息。并且发现了很多问题。

(1)原始资料合同与实际调查结果不一致。承包人有所出入,分析原因主要是因为承包户将承包土地互换耕种或继承耕种(主要是在父子,兄弟之间)以及有新迁来的承包户,而档案在后期根本没有及时更新,互换或者继承情况也均为私下进行。

(2)原始资料的地块信息与实际调查的地块信息不一致。档案上地块的四至等信息不准确,根本不可用,分析原因多数是因为当初在分地的时候,档案上只能说明在该区域内分了多少面积,而不能体现出来这么大的面积是一块地,还是分散的多块地。

(3)原始资料上地块面积与实测面积也有所出入。面积不符主要是因为:首先村1989年分地的时候耕地中有很多沟渠、土坑等现以被平整为耕地,实际上增加了耕地的面积。其次有的耕地靠路边、水渠、土坝等的承包户当时分地时都多分了些耕地而村台帐上没记录多的部分,也是造成了耕地的增加。还有的原因是当时的丈量手段和现在的测量精度有误差。也是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原因。以上原因,最终导致该村的承包地面积总数增加几百亩。

(4)在调查中遇到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地块不能按照签订合同时分配的地块去进行实测。很多地块被当地的承包人私下进行互换、继承,多数地块在图形上是经过了分割、合并,当前地块的图形与当初分配时完全不一样,而因为年代久远,现在的承包人已经无法明确指出地块原来的界线,只能按照地块现在的状态去调查,在经过此次登记工作之后,只能按照现在的状态重新发证。

5、分析数据库规范(试行)

(1)目前数据库中编码规则是宗地编码22位=县区代码6位+乡镇代码3位+村代码3位+组代码2+位承包户代码3位+合同类型代码1位+宗地地块编码4位。问题是,这样的编码规则只能满足家庭承包的,如果是其他承包方式的,怎么编码?举例,张三家5口人,两个儿子,如果两个儿子都以其他承包方式承包了其他的地,或者第一年大儿子承包了某地,该地没到期,大儿子又承包了其他的地。按照上述规则编码,就会出现重复的合同号,因此承包合同、权证等档案编号18位以及宗地编码22位是不合理的。我们公司的做法如下:

承包共有人表结构中添加了共有人编码字段19位(承包方编码17位+共有人流水编码2位),承包方编码17位保留

针对其他承包方式:考虑一户人可以有多人签订其他方式承包合同、一个人可以有多个其他方式合同两种情况,合同中关于合同编号等编码变成22位:县区代码6位+乡镇代码3位+村代码3位+组代码2+位承包户代码3位+合同类型代码1位+共有人流水编码2位+合同流水2位。家庭承包方式,编码依然是18位

其他方式的权证、登记簿等编码和合同一样改为22位;家庭承包方式依然保持18位

宗地中的宗地编码,根据承包类型不同,编码也不一样。其他承包方式是26位:合同22位+4位地块编号;同时需要修改的还有宗地的四至编码、和其他表中关于宗地编码的地方

(2)宗地表中的是否基本农田、有无合同两个字段,字段类型是Bool型,正常此类型里边就是填写true或者false,可是后边值域确实填写字典表的代码,这个和数据库设计规则是冲突的,因此我们将这两个字段类型改成了Char,长度为1。这样的问题同样存在于其他表中,比如:发包方的有无台帐、有无登记簿字段中,承包方的共有人性别字段中,权属变更属性表的变更合同是否鉴证字段中

(3)承包方表中的与承包方代表关系,有些试点地区的工作人员认为规范目前给定的几种关系不能满足要求,想添加其他关系,比如儿媳妇、女婿等,但是目前结构中给定的长度是1,如果再填写,代码已经从1排到9了,难道可以把代码给成a、b、c等字母?建议把字典表中长度为1位的改成2位,然后代码从01开始,这样也能满足后期的扩展。

(4)关于变更承包合同这个字段,在几个地方都提到过了,但是指代不明确,是指变更前承包合同,还是变更后承包合同(如:权属变更属性结构中,承包经营权证编号,是变更前后哪个编号,没有指代清楚)?权属变更属性结构中,有变更期限开始日期和变更期限结束日期,指的是这个变更操作的开始、结束日期,还是指这份合同或者权证的变更开始、结束日期?如果是后者,想体现什么?

(5)关于宗地属性结构,宗地的面积应该考虑坡地,而现有结构中没有考虑到,因此建议添加一个类似于坡地系数的字段,宗地的面积要根据投影后的图形面积与系数共同计算得出,才能准确的描述农户承包的面积。

(6)关于行政区表4后的注1,只说明了村内没有组,对应代码用00表示,可以理解为没有组,是村集体组织,用00表示,那么请问1:会不会有某村中既有村集体组织,又有村小组呢?换句话说,00和01能不能同时存在?2:会不会出现该村内有组,但是只有一个组的情况?然后代码是01?或者干脆不允许这种情况,直接是村集体,代码是00?

6、结论与建议

(1)由于特殊历史条件的限制,多数地方土地承包不同程度地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导致不少争议和纠纷。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探索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采用调查实测同步进行的方法精度满足要求,但由于经营权人前期准备不足,现场指界时犹豫不决,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导致测量进度缓慢,成本较高。因此,该方案有待进一步优化。

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范文第2篇

一、当前农村不能同等享受村民待遇的几种情况

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村,对特殊群体的土地承包权和相应的经济分配权得不到落实。从而引发此类问题的纠纷已成为农村的热点问题,其主要表现有:

(一)“农嫁非”问题

农村妇女嫁给非农业户口人员后,其户口有两种情况:一是户口仍留在该村;二是户口被强行取消。但不论哪种情况,村里均不予保留承包土地,不分或少分土地征用补偿费。她们子女的户口也难以落实。

(二)离婚妇女的问题

外村嫁到本村已落户的女村民,离婚后未改嫁,户口仍在该村,但村里考虑到男方要再婚,故收回其承包土地或半额享受。

(三)合法入赘的男子离婚问题

外村合法入赘的女婿,因故离婚后,村里认为已不属本村的女婿,故收回其承包土地或取消其村民待遇。

(四)“农转非”问题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中央和地方先后出台了有关鼓励农村人员进城经商办厂农转非等政策,且有相当一部分村民以自理口粮、交纳一定数额城市增容费和向二三产业转移等进入城镇农转非。这些人中的大多数现在都没有被国有单位、集体单位录用,村里也不予以保留承包土地。

(五)大中专生问题

农村学生进入大中专院校(包括县技校)学习后,其户口也农转非迁入学校。毕业后,有的自谋职业,有的因找不到工作又重新回到了农村。但他们的户口有的放在城镇,有的因无法非转农而留在学校。但无论是在校或毕业生,在调整承包土地或分配土地征用费时,不分或比其他村民少分。

二、农村特殊群体丧失村民待遇的背景及影响

一些农村往往按照传统俗习制订一些“村规民约”,这些“民约”虽然有其合理性,但与政策、法规有明显的抵触。导致农村情况千差万别,执行起来难度极大。

(一)男女不平等观念

男尊女卑的观念在农村仍然根深蒂固。总认为嫁出去的妇女是泼出去的水,因此,对外嫁的妇女,不论是农嫁农,还是农嫁非,也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再将其当作本集体成员看待。女儿户,则只允许一个女儿上门招亲入户,离婚妇女也收回其承包土地。这既违反了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也违背了《婚姻法》。

(二)“村民”的概念不清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人户一致的政策,户口既是人们的身份,又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在农村,生产资料及各种权利、义务均按本村户口分配,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同。2001年5月1日起,我国实行户口与粮食关系脱离,户口不再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但在农村中,多数人仍把户口与村民(成员)等同起来。

(三)政策还不够明确,对法律的理解有差异

农村旧的管理体制打破后,从中央到地方对农村土地承包等涉及村民待遇的问题都出台过政策,但政策规定不很明确,灵活性较大,农村干部在理解上有差别,操作中把握不准,执行中打折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有的乡镇和村干部对法律有误解,片面扩大村委会的自治权,对属于法律范畴的村民基本权益问题,认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主会决定。

(四)切身利益问题

由于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农民都十分看重土地。而农转非人员和外嫁妇女等特殊群体在村中毕竟是少数,因此,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求往往得不到多数人的支持。乡镇和村干部对婚嫁妇女及农转非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也感到很困惑。他们反映,城郊和生活条件较好的村,外嫁女青年大多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对方。有的村由于人多地少,土地小调整长期得不到落实,造成新增人口的土地得不到解决。企业改制以后,有的从农村出去的下岗职工又要求重新回到农村落户。而有的村民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已有几十年,户口却一直放在农村。为缓解人口增长与土地下降的矛盾,一些农村出现了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做法。2002年8月29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土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许多农村的做法是与新颁布的法律相违背的。如果丧失土地承包权的村民上诉法院,将使相当一部分村委会的工作处于被动。

三、维护农村特殊群体合法权益问题的对策

为维护农村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顺利实施,须抓紧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加强法律宣传

在农村广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乡镇和村干部进行培训,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该法律的实施打好群众思想基础。

(二)制定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

当前国家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还是空白。这给解决此类问题的纠纷增加了难度。在国家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相关规定之前,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为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纠纷提供政策依据,这样就能大大缓解和引发此类纠纷发生,减轻政府的压力。

(三)及时纠正土地承包工作中与法律相抵触的做法

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措施;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的措施

1.1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

1.1.1 信息化建设

建立和完善市、乡村三级流转服务体系的基础上,加快信息化建设,搭建流转信息化平台,实现微机联网,及时掌握流转情况和流转动态,指导流转工作。

1.1.2 转档案建设

积极与档案局联系,取得他们对档案建设的业务指导,建立规范标准的档案。

1.1.3 基础设施投入

改善办公条件和办公环境,充实人员队伍,为开展好这项工作提供了必要保障。

1.2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长效机制

在经营主体进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上,针对不同情况区分对待,采取不同的措施和办法加以规范和引导。对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采取推动和鼓励的办法加以推进,提供流转信息、指导合同签订,协助贷款和提供农技推广服务;对家庭农场采取扶持和示范的办法促进其发展。家庭农场是一个新兴的经营主体,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符合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对此,要高度重视;对工商企业进入流转领域,要严格把关,坚决防止出现非农化和非粮化倾向。做到防患于未然,将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切实保护企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1.3 加强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土地流转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工作人员有很高的政治和业务要求,只有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才能适应工作,更好地提供指导和服务。针对这种情况,要有针对性的组织培训学习,请专家、学者授课,并将理论知识和实践相结合,业务人员素质有明显提高,取得较好效果。

1.4 完善风险防范预警机制

确保稳定,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是推进土地流转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始终坚持和把握的一条准则。在现有风险防范机制基础上不断优化和完善。对土地流转工作实现全程监控,完善土地流转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渠道。同时,完善责任追究制,使问题解决快速反应,责任到位。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2.1 认识不够,顾虑较多

许多农户认识不清,将承包地与承包权混为一体,以为流转了承包地就丧失了承包经营权,因而宁可荒芜土地,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当前农民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处于自发状态,双方口头协议稳定性差,利益无法受法律保护。有些虽有合同但违反了土地承包的政策,发包方和承包方权利、义务不清,承包方缺乏长期经营打算,对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性不高。

2.2 缺乏扶持政策,制约土地流转

目前,对土地流转缺乏相应扶持政策,一些部门出台的扶持政策多而不实,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健康流转和土地经营效益的提高。

2.3 服务不到位,体系有待健全

流转平台未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不畅,出现农户有意转出土地却找不到合适的流入方,而需要土地的流入方又难以找到有流转土地意向的农户,造成转入转出两头难。没有专业的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金融服务支持。

3 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3.1 完善管理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和具体管理措施,让土地流转合法、规范。建立流转中介机构,确保土地“自愿、有偿、合法、有序”流转。相关部门要设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土地流转日常工作。开展土地流转的供求登记和信息工作,将流转土地集中起来,统一对外招商,吸引高效农业投资;搞好土地流转中的中介协调和服务,指导办理流转手续;及时调解土地流转纠纷,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土地流转档案,加强对土地流转行为管理监督,确保土地农业用途不变和适度规模经营;确定合理的流转价格,实现流转双方共赢。

3.2 出台相关政策

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改变了原有的经营组织形式,相对于目前以适应农户家庭经营为主的法律政策和管理规范,都存在一些“空白点”,需要进一步配套完善。如财政支农的实施方式和扶持对象、农业资源的使用管理方式以及农业保险等,都需要改革。针对公主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出台具体的支持政策,从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鼓励合法有效的土地流转。

3.3 规范土地流转

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职能责任,赋予工作权力,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做到“有人管事”、“有钱理事”。要规范合同主体,探索流转主体资质审查制度;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备案、登记;要规范合同条款,探索流转风险保证金制度。对流转期限长、改变田坎地界的流转,应注重物价变化、情势变更等,在履行、期满复耕等方面进行相关约定或设立流转风险保证金,解决拖延租金、复耕等问题。

3.4 改革创新机制

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范文第4篇

农地资本化是指农民土地权益能够用来抵押或担保,具有类似其他生产要素的流动性。我国农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5种。其中耕地是农业最敏感的神经,也是农民最主要的生产要素。耕地资本化是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和农民规模经营效率,建立农民长效增收机制的关键性制度创新[1]。我们主要从操作层面对农村经济发展中耕地资本化进行研究,结合我国耕地资本化的实践路径选择,设计一种高效实现耕地资本化土地金融组织形式,即针对耕地资本化的农村土地金融组织。

1耕地资本化的重要性

耕地资本化对于发展现代农业,实现规模经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迁移,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1.1耕地资本化是建立现代农业、实现规模经济的重要手段

曾极大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小规模的土地分散经营方式严重阻碍土地利用效率[2]。农业生产现代化要求通过机械化技术模式和农场化的组织模式来实现规模效益。由于我国耕地资本化程度低,导致农业生产和流转均缺乏金融支持,仅能进行简单的粗放式小规模生产,耕地价值难以体现[3]。

1.2耕地资本化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迁移,提高农民收入

耕地资本化使土地价值得以体现。随着农村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大量的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可以利用耕地资本化所获得的资金作为技术培训和创业成本,提升自身价值,提高打工收入[4]。

1.3耕地资本化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制度保障

土地资本化促使农民将闲置的零散耕地向农业经营公司或承包大户流转,一方面从制度上保障种粮大户获得更多的补贴,另一方面使得粮食生产获得规模效益,提高“1.2亿hm2耕地红线”的利用质量,促进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5]。

2耕地金融组织的初步探索

耕地资本化的实际推行必须要有健全的运作组织,近年来,我国某些地方已开始探索耕地资本化运作模式,并初见成效,为我国耕地金融组织的构建提供了参考。

2.1表现形式

2.1.1以农村土地经营权为抵押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

如重庆市开县,主要针对的是流转大户。流程大致为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大户业主,业主支付农民土地流转费,然后再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向商业银行融资贷款。据调查,2008年开县182户专业种植大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物,获金融机构贷款8540万元。浙江省宁海县和余杭县也采取的是这一模式,对象都限定在“大户”。

2.1.2土地信用合作社模式

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具体做法是,在当地政府推动下,某些村镇成立了土地信用合作社,由村领导担任合作社负责人,农民自愿把自己的耕地存入合作社,由合作社向存地农民支付“存地费”,合作社再把土地“贷”给经营企业或大户,并收取“贷地费”[6]。截至2009年,平罗县共存贷集体荒地和农民耕地1.23万hm2。

2.1.3土地入股模式

如浙江省乐清市的南岸村,具体做法是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份,与合作社签订入股合同,按股权实行保底分配,合作社再把土地承包给经营公司,年终视经营状况按股权再给农民分红。

2.1.4土地竞拍模式

如河南省沁阳市,具体做法是在当地政府协助下设立土地流转中心,农村闲置耕地经过整理后,在土地流转中心进行公开拍卖,通过审核的农户和公司依照自愿、公开、有偿、合法的原则,竞价高者取得该土地。

2.1.5公司贷款模式

贵州省湘潭县1988年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土地金融公司,1991年改为土地开发投资公司,经营以土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向土地经营者发放中长期贷款[7]。

2.2主要特点

从各地试点情况看,在政府支持下的耕地金融组织通过耕地存贷业务,促进了土地流转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相当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利益,提高了农民收入。耕地资本化的初步探索具有以下特点:(1)各类试点中的耕地金融组织都不同程度上得到了乡镇或县级政府的支持。(2)试点中耕地金融机构主要从事土地“存贷”业务,通过土地流转将零散土地集中形成规模进行经营,并以集体或组织作为融资主体。(3)商业性银行在一定的政策支持下也可以参与耕地金融,发放耕地抵押贷款。

3中国农村耕地金融组织的构想

在农地金融业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农地金融机构比较健全和完善。德国早在1770年就率先发展了农地金融,主要特点是抵押土地债券化,组织方式是先组织各地的土地抵押合作社,然后向上发展成为联合社及联合银行。美国于20世纪初建立了农地金融制度。在组建方式上,采取了自上而下的政策,先由政府拨款充当联邦土地银行的股金,发行土地债券,同时分区辅助农民组织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在组织方式上,采取了银行及合作社双重体制。日本农地金融实践开始于19世纪末期,它充分借鉴了欧洲经验,并结合本国实际大胆创新,特设立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国家土地银行,向农林渔业的永久性建设提供长期低息贷款[8]。

建立中国特色农村耕地金融组织既要借鉴国外土地银行的成功模板,还要结合我国的金融组织架构。基于我国重庆、贵州等地耕地资本化模式的实践经验,本研究从农村耕地金融组织的性质定位、业务范围、组织架构、运行机制提出以下创新建议:

3.1性质定位

当前及今后较长一段时间,我国耕地金融组织应以广泛的初级合作性土地金融组织为基础,以政策性土地金融为主导,并辅以部分商业性土地金融。设立农村耕地金融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切实解决农民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融资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贯彻国家现代化发展战略,业务活动有一定的公益性,故应将其定位以政策性土地金融为主导。然而,随着资本市场业务的完善和农民信用等级的提高,土地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又有淡化的趋势,为了保持耕地金融长期持续性发展,体系中还应辅以商业性土地金融,引入竞争,激励金融创新,因此商业性土地金融是构建多层次耕地金融组织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初级合作性土地金融组织是指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中介组织,在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中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提高耕地经营权流转效率,促进耕地规模化经营。

3.2业务范围

耕地是我国农民的最大财产,但在流转过程中信贷支持严重不足,所以农村耕地金融组织应以耕地抵押贷款为核心。

3.3组织框架

我国现行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有一定的能力开展业务创新,承担耕地金融业务。

3.3.1商业性耕地金融组织

从试点区域看,现阶段参与的金融机构绝大多数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因为农信社在乡村的网点多,与村集体组织有较多的业务往来,与农户信用等较为熟悉,具有开展耕地金融的先天有利条件,但是这种做法实际给农信社附加了政策性金融业务,有悖于商业化的经营方向。农业银行虽致力于服务城乡,资金优厚,技术管理水平高,但它在农村发展空间却在收缩,由农业银行完全承担起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其股份商业性的角色也不相符。我们认为,商业性银行均不适于承担过多政策性金融业务,但如果商业性银行能够通过金融创新,开发出从市场角度考量优良的土地金融服务产品,也同样可以参与到耕地金融业务中,分享农村经济发展的硕果。

3.3.2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土地合作社

相对而言,农业发展银行作为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我国唯一农业政策性银行,与耕地金融组织中主导金融机构的性质相符,农发行主要从事粮油贷款及部分涉农基础设施投资,有一定基础。因此将农发行改建为具有金融融资功能和从事农业发展长期投资的政策性土地银行不仅职能上可行,操作上也比较便利。但是,农发行也存在不足之处,即业务不面向个人、网点少等,所以,农发行还需与促进耕地流转的中介组织结合才能真正发挥农村土地金融的作用。从试点成效来看,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能够有效盘活土地资源。一方面接受闲置土地资源的存入,另一方面将土地统一贷给经营大户和从事农业开发的企业,提高了农村耕地规模利用效率和综合生产率,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和规范运行。而且,合作社更加了解农民土地和贷款需求,了解农民信用状况,通过合作社为农民办理土地流转服务,经营抵押贷款申请和抵押担保等业务更具有组织优势。结合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和今后发展,我国的耕地金融组织应为双轨制:一支为农发行+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主要承担政策性耕地金融业务,另一支为涉农商业性银行,从市场角度考量参与其中。至此,我国耕地金融的组织架构结合了政府、金融部门、中介组织等多种组织元素的结合。详细农村耕地金融组织运行见图1。

3.4运作机制

农业发展银行与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共同组成了政策性土地金融组织,以保本经营为原则。农户将承包的土地自愿存在镇村级合作社,合作社根据土地等级、位置、存地期限等因素确定存地利息,并发给农户存地证。耕地的最终承包经营权仍归农户,存地期间合作社有最终处置权,可对土地进行整理、开发、投资,经过整理形成规模后再根据贷地者的需求贷出土地,存贷地差额即为合作社的主要收入源。合作社还负责耕地抵押贷款登记、申请等业务,组织耕地评估专家评审抵押耕地,向农发行县区支行提交贷款申请。贷款通过审批可向相关农户或公司收取一定手续费。县区农发行支行受理耕地抵押申请后,再次评审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贷款农户如不能按期还款,县区支行可依法处分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发行总行和农发行省市支行主要体现在业务范围不同。省市分行贯彻总行的指导和规范,负责制定省市细化政策法规,落实土地债券发行,清算本省市资金并上报总行。总行负责制定全国性的政策法规,指导土地债券发行,进行最终的资金清算,推动耕地资本化健康平稳进行。鉴于农业贷款高成本、高风险等特点,对商业性金融组织国家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如提供财政贴息,涉农业务利润不计入营业税、所得税的征收基数等。商业性银行主要参与耕地抵押贷款,不办理耕地存贷业务,在一定政策优惠下从盈利性角度考量耕地抵押贷款的可行性,通过金融创新,根据农户需求确定产品规模、期限和用途,开发出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产品,积极参与农村耕地金融。对于民间资本可适时适当放松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充分引导民间资本作为商业性金融组织的灵活性,为农村金融的发展探索不同的途径,如尝试民间资本作为权益资本参与农村耕地资本化,通过耕地规模化和产业化生产收回利润并逐渐退出特定地块的资本投入,利用获得利润投资另一块耕地。

4构建耕地金融组织需要的配套条件为了促进我国耕地金融的有效推广和实施,降低参与各方的风险,应加强相关的配套条件建设。

4.1完善耕地抵押的法律

耕地抵押是耕地金融中的核心内容,但我国现行法律对耕地抵押缺乏明确相关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的耕地和以招标、拍卖及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耕地的采取了禁止和允许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物权法》第128条和133条延续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没有新的突破。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另行规定外,均不得抵押。虽明文禁止但“除法律另行规定外”又给耕地抵押仍留有余地。我国应从法律上制定相关政策,加快制定我国《耕地抵押贷款法》,放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范围,并不以非家庭承包为必要条件,逐步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纳入抵押设定,实现土地财产权益。

4.2完善耕地抵押权登记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为物权必须以登记的方式公示。耕地抵押及耕地流转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而我国目前土地登记法律不完备、登记机构不统一,削弱了国家对耕地财产权利的保护效力,耕地金融需要有明确的法律登记制度对法律关系各方的权利状态以公示化、明晰化、确定化。

4.3建立科学的耕地评估体系

土地抵押及土地债券发行前都需要进行科学的土地评估。耕地价值评估系统的缺位,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损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的土地评估系统是构建耕地金融组织必不可少的环节。

4.4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农业保险

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农村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制度,弱化土地的保障属性,推动土地向资源属性和资本属性转化,真正成为农民的创业资本。创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保险,进一步分担土地抵押贷款的风险,减少农民的后顾之忧。

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颍上县;农村土地流转;农业发展;科学引导

中图分类号 F3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5)12-11-02

近年来,颍上县针对农业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对如何科学的进行农村土地流转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截至目前土地流转面积已经超过2.8万hm2,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27.3%,全县已建立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320家,参合农户达4.5万户,其中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家、市级53家,农产品年加工能力126万t,年加工产值达59.8亿元。

1 农村土地流转势在必行

1.1 农村劳动力紧缺的需要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选择外出打工的农村青壮年越来越多,留在农村继续种地的老年人和妇女居多,他们多数文化水平不高,对新知识、新技术的认知不足,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进程。要使土地的开发利用得到重新的重视,就必须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将土地流转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手中,土地由分散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转变。

1.2 惠农政策的需求 现在有地的农民可享受政府补贴,买种子、化肥、农业机械等农业相关用具均有一定的补贴。2004年以前,农民种地每667m2须缴纳近百元税费,小麦价格仅为0.8元/kg左右,使农民种地收入不乐观,种田积极性极大下降。2004年以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税费改革,免除了农业税,农民种地积极性得到极大的提高。自2012年以来,颍上县政府对小麦的“一喷三防”实行免费供应,极大的推动了土地流转步伐,使全县小麦生产上了一个新台阶,同时促进了一些家庭的土地流转。

1.3 现代农业科技推广的需要 推广现代农业科技就必须进行土地流转,只有使土地大面积的流转起来,发展具有现代化特色的农业,才能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转化成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集约化、经营规模化。科学的进行土地流转才能更好地实行种植专业化、管理一体化,进而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

2 农村土地流转基本情况

2.1 对土地流转相关政策认识不足 目前,农村对土地流转相关的一些政策宣传力度小,导致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政策认识不够,片面的认为土地流转就是把土地租出去。一些农民担心土地流转后收不回来,使自己失去收入的基本来源。土地流转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转包、互换、出租、转让、入股等流转方式。如果农民对土地流转有足够的认识,就会明白其实流转出去的仅是土地的使用权,而农户仍然保留着土地承包权。

2.2 发展现代化农业的意识不强 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长,很多人认为自己种的粮食够自己吃就行了,不愿为种植投入更多的精力,对发展现代农业失去了积极性。土地是农民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只有农业良好发展才能实现强国富民的目标。但是由于农村当前的劳动力素质较低,地块零散、不便于机械化耕种,很多农户都没有真正认识到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趋势。

2.3 国家惠农政策理解不够深入 近年来,中央政府逐渐提高对农民的土地补贴,不断完善农民种地的奖励措施,但是没有先进的技术和生产装备,包括一些种植大户仍采用传统的种植模式,降低了农民的经济收入。个别农民认为种植大户仅仅是为了享受补贴,所以不愿把土地流转出去,但对种植大户来说,政府补贴也有限,这对扩大土地流转、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性也有一定影响。

2.4 投入现代农业发展的资金不足 目前,国家已经开始加大对农民种植的各项补贴力度,但是对于促进发展现代农业现有的投入仍然不足。这包括国家财政资金的投入和金融支持力度的两方面不够。小户农民多数采用松散粗放的种植方式,不但增加了管理成本,还降低了农业投入的使用效率,不利于加快土地流转。

3 科学引导农村土地流转

3.1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要做到科学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就必须逐步完善土地信息的搜集体系、体系和纠纷调停体系。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需要将转出和转入的土地信息全面的上传到互联网上。土地流转服务站,必须进行土地流转供求登记,同时在网上土地信息、提供法律咨询和合同范本,建立完备的土地流转档案,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的服务和引导的作用。同时要对这些体系进行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此外,对广大农户、合作组织以及龙头企业典型事例、成功经验等加以宣传,积极引导和推动农村土地流转。

3.2 加强领导,逐步落实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关系到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加强领导。成立由农业、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谋划如何更好地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找出解决“三农”问题的办法和突破口,鼓励农村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接受农户依法流转的土地,并建立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对那些流转土地面积大、期限长、示范带动效益好的农户及种植大户,政府应该从资金、政策和技术等多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科学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必须组成一批可以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管理、指导和引导领导队伍。至少要有经过专门的培训的1~2人负责各专项工作。

3.3 完善土地流转激励机制 科学引导土地流转,必须完善土地流转鼓励机制。政府财政部门应该设立土地流转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的各个方面,包括经营权流转指导、流转信息等。促进土地流转,必须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同时激励扶持出台乡镇政府及村委会新型经营主体的财政、保险、信贷等奖励扶持措施。对于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力度大、成效显著的应该进行表彰,促进农村土地规范流转。

3.4 规范承包合同程序工作 有些农民一直以来对承包合同的手续不了解,很盲目。政府必须大力开展土地流转的宣传工作,同时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关手续。对那些合同中存在问题的农户必须进行一定的惩罚。同时要对各项合同的相关程序进行完善,使农村土地流转规范稳步的进行。政策较好的村镇还应该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切实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4 结语

土地流转适度规范化种植,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着十分重要意义。土地流转工作又错综复杂,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齐心协力。创新土地流转模式,加快土地流转进程,促进颍上县农业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培虎.颍上县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5,02:343-344.

[2]孔辉.颍上县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2013(16):350-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