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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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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办法

土地承包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  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范围:全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独立的工矿区、农、林、牧、渔场场部建成区(包括已办妥征地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及其他企事业用地、军队用地。上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也一并申报登记。

申报对象:申报范围内一切拥有地上附着物的产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且有法人资格的用地单位和个人。租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由出租者申报,房主或者收房租的单位放弃申报登记的,由用房户申报登记。

在非农建设用地清查工作中已建立用地资料档案的城镇,由于清查的标准和现在申报的要求不完全吻合,用地单位和个人都要重新申报登记。

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应当由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直接申报,业务主管部门不能代替申报登记。

铁路线路用地由铁路分局到线路所在地的市、县国土局申报;公路线路用地由交通部门向所在地的市、县国土局申报;军队经常换防的哨所,营房用地,以一宗地为单位,由部队团级(含独立营)以上机关办理申报手续。上述铁路、公路、军事单位使用的其他土地,一律由用地单位申报。

第三条  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按本办法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或者拒不申报登记的,按收费标准加倍罚款或者当作违法占地处理。

第四条  土地申报登记工作以市、县为单位组织进行,由市、县国土局承办。

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的意义、程序及有关政策,以取得用地单位和广大群众对这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五条  省、市、县要成立土地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人民政府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建委、财政、税务、司法等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解决土地申报中的重大的问题。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镇一级也要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由镇国土管理所办理申报登记业务。

第六条  市、县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申报登记工作计划。划分登记区,组织力量,办好试点,培训干部,在取得经验后,全面铺开。凡参加申报登记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登记业务的培训。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的各种卡、簿、证、表的格式,按《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样式,由市、县统一印制。土地登记卡、簿、证、表包括:

(一)土地登记通知单;

(二)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审批表;

(三)土地登记收件簿;

(四)土地登记卡;

(五)土地证书;

(六)土地证书签收簿;

(七)土地登记费、土地证书费、土地勘测丈量费的收据。

第八条  申报及登榜公布。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期限携带填写好的土地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及其他规定权属证明文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申报。申报的内容、办法按《全国土地登记规则》及市、县国土局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市、县国土局要以街坊为单位,将申报后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者,张榜公布,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异议的,再书面通知土地使用者。

张榜公布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使用者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地址;

(二)土地权属性质、面积、位置、四至用途;

(三)对公榜提出异议的期限、受理机关、地址。

土地使用者因历史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权源证明的,个人使用的土地可根据其房产权证明或可由四邻认可,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单位使用的土地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开具证明,由县、市国土局签证认可,确认其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今后发证的权源证明。

第九条  审查。市、县国土局对用地户的申报进行实地调查、审核。凡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在公榜后二十日内无异议,符合登记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

审查内容:

(一)申请登记的用地权属性质是否正确,土地来源是否合法;

(二)权属界线是否清楚、有无争议;

(三)申报面积和地类面积是否准确,与依法批准面积是否相符;

(四)实际用途和批准用途是否一致;

(五)涉及土地的他项权利(如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合法性。

对于在申报中和地籍调查中虽经协商仍未解决的土地纠纷,可以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范围登记,并在备注栏加以说明;对双方均无权源证明而又有争议的土地,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仲裁。

第十条  登记。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审查合格盖章后,一份存镇国土所或者镇人民政府,一份归档存市、县国土局,一份交税务机关,作为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同时向用地户发送准予登记注册,领取土地证书通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登记发证:

(一)房屋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未解决者;

(二)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未经处理者;

(三)房屋产权和用地来源不明,一时无法确定者;

(四)属临时使用的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者。

第十一条  发证。经申请、调查、审核、批准登记注册的土地,以地宗为单位发给土地使用证书。

土地使用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二种。

土地使用证书须盖市、县人民政府证明专用章才能生效,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证书按国家土地管理局样本,由省国土局统一印制,供应各市、县,收回工本费。

第十二条  汇总建档。国土部门对申报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证明文件,宗地图等图件资料,处理权属纠纷意见、裁决书等)要及时分类汇总建档,每宗地设一个档案袋,长期保存。各类土地面积汇总结果须逐级上报省国土局。

第十三条  土地申报登记工作需要的费用,向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一)调查、确权、丈量(测量)以地宗为单位,五十平方米以内收费十五元;五十平方米至一百平方米收费二十元;一百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收费一角三分〔其中确权每平方米五分、丈量(测量)每平方米八分〕。

(二)土地证,以地宗为单位发证,用地单位每本证收费十五元,居民户每本证收费五元。

(三)土地调查、确权、丈量,下列单位只收确权费: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

(4)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

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业务培训,印刷表册图件、土地申报、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登记发证、购置仪器设备的开支以及工作人员补贴和交通费用等,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土地申报登记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或者侵害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县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市、县《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实施办法》,报省国土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局负责解释。

土地承包办法范文第2篇

(一)承包地纠纷经过

某村A户,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承包该村耕地10.5亩。但是在1985年底A户办理农转非户口全家迁到某厂矿,没有向村上报告承包地如何处理,致使土地荒芜一年,也没有上交相关费用。

1987年该村合作社长安排本社5农户耕种。1987年8月,A回村找到社长要求继续承包该耕地,双方签订了三年的承包合同,承包费400元于1987年10月31日前交清。但是,在此期间社长又以投标的方式与B户签订了合同(三年600元承包费),A户的承包费社长拒收(在约定的时间内),理由是B户愿意多交200元,A户要承包须在600元的基础上加承包费,A户不同意,致使同一地块签订了两份合同,并发生争吵,社长也未收回与A户签订的合同,而土地由B户耕种,期间又签了三年的合同,之后又与社长口头约定续包。

1999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续签换证时,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照抄1982年的底册,将A户登记为承包户主,签订了《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合同期三年,但A没有亲自签字,而土地则由B等4户耕种到2002年。在此期间A索要合同书,但村委会以合同书应由种地人保管为由拒绝了。A户认为合同与自己签订,土地应由他所有,且自己生活困难,两子女未就业,要种地谋生。致使2002年5月A户与B户因土地发生吵打致伤。纠纷发生后,A户认为本村其它有类似农转非户土地没有收回,B户耕种该土地属于侵权行为,要求赔偿这16年的损失16万元,并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B户认为土地承包时按政策规定班里的,要求A户要向自己赔礼道歉,并支付医药费8000元,

(二)分析与认定

1.1982年A户承包的原该村耕地虽承包手续不完善,但符合当时各级政策规定,为合法有效承包关系。

2.1985年A户全家农转非到某厂矿,其承包地荒芜,生产合作社将承包地收归集体另行转包,符合当时政策规定。

3.1987年合作社将收回的土地转包给B等,转包关系符合政策,但转包程序不尽规范。A户与合作社虽签了合同,但未实际履行,合同无效;B户实际履行了合同,为有效合同。

4.1999年初,按中央规定进行土地续签换证时,村委会签发的《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发包方和承包方并未协商,承包方签字属代签,该合同无效。

5.承包地收归集体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公开夺标转包。考虑到A户虽属非农业户口,但生活困难,子女未就业,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转包给A户。 B户承包关系符合政策,吵打致伤责任应由A户承担。

6.农转非土地,承包地应按政策规定收回另行转包。

二、因特殊历史原因引起的纠纷

(一)事实经过

某村甲户反映:他家第一轮承包地被乙户耕种,乙户坚决否认。于是甲就邀约数十人对乙行凶闹事,要求让出承包地,幸好被当地领导知晓后及时阻止,并对甲进行了批评教育。此后甲就到市里各级部门上访反映,引起了各级的重视,经组织调查,工作人员对乙户一轮承包地进行了实地丈量,和承包登记基本吻合,且有关人员证实乙户并未经营甲户的耕地,此事实不存在。甲户在该市土地下放前到贵州某村招亲,当时贵州土地已下放承包到户,他没有承包到土地,而该市第一轮承包土地时甲户不在,也没有承包到土地。近年来他因生活困难,又回到该村,由于没有土地和其它就业门路,甲户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反映。

(二)分析与认定

1.甲到贵州时没有承包到土地属客观事实,但该市第一轮承包土地是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

2.应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帮助解决问题。民政局同意给予甲方定期生活补助,解决生活来源;由该村安排免费承包给甲方荒坡5亩, 5年后按政策规定收取适当的承包费。

三、社长引起的纠纷

(一)纠纷事实经过

某村1995年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蚕桑产业,规划甲地为蚕桑基地,由于基地部份农户劳力欠缺,栽桑困难,经村公所请示镇政府同意安排社长张某负责落实,进行调换调整,蚕桑基地变成集体机动地。栽桑后,合作社进行五年的承包经营,即1995年至1999年。但承包农户均超期到2000年,其中张某、李某、王某等3户承包经营甲地(栽桑基地)6亩(实际面积7.86亩)。

2000年末,新任组长赵某根据群众意见召开群众会,决定把集体机动地甲地收回重新承包,对2000年超期的承包费按标准补交(张某、李某、王某已补交)。同时还决定从2001年开始进行夺标承包经营,张某等3户参与夺标均未中标。于是暴露了张某(二轮承包时任社长)擅自把集体机动地(甲地)与自己一轮承包责任地(乙地、丙地)对调,承包给自己、李某和王某,并把经营的集体机动地申报为责任地,报村公所填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骗取合法证书。据查,张某还将1995年给孙某耕种的集体机动地丁地1亩也申报填为孙某的责任地。

(二)分析认定

1.张某利用职权,,用非法手段骗取合法证件,因此张某、李某、王某、孙某等4户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无效,予以收回。

土地承包办法范文第3篇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根本原因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探索面临的主要问题

尽管国家中央层面以及金融管理部门都对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给予了大力支持,地方政府也都积极创新各类抵押担保模式,但由于顶层设计没有到位,在实际探索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也暴露了很大风险。

1、仅靠政策支持,抵押权能保障难

现在各地农村开展的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业务大多以试点方式进行,主要依靠国家政策指导,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协商推进。在这种情况下,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能实际上缺少权威有效的法律保证,在发生贷款违约时,借贷双方只能采取协调方式解决,抵押物处置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能无法实现。一方面,农地抵押通道受阻,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增加了贷款风险。

2、农村土地产权市场发育不足,抵押物价值实现难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落脚点是抵押物价值实现,要实现抵押物价值,在法律政策支持的条件下权利必须可以流转,而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市场普遍发育不充分,普遍缺乏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作为抵押物,价值很难通过流动进而实现,抵押物价值实现不了,抵押也就虚置。

3、缺乏风险分散机制,风险控制难

各地农村试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也都设置了有限的土地抵押贷款风险控制机制,一是设置抵押条件限制,二是政府风险补偿。前者其实就是土地抵押条件限制,抵押担保附加条件实际上降低了农户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增加了贷款的综合成本。后者的形式多种多样,政府补偿有的比例高一点,有的少一点。但是这些风险控制机制在抵押价值难以在法律认可的框架内实现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完全发挥控制风险的效能。而政府风险补偿额度有限,既不可能消除全部贷款风险,更容易造成贷款农户的依赖心理,对于抵押担保健康发展和地方政府债务问题都十分不利。另外,我国农业保险的覆盖率较低、保障额不足、信贷保险尚未发展,目前也难以帮助分散农村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总之,各地试行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普遍缺乏健全的风险分散和控制机制,增加了金融机构放贷风险,制约着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融资功能更加广泛的发挥。

经过数年探索和试点安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至今也未能成长为农村金融系统中金融供给的重要方式。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推进艰难的根本原因

如前所述,国家支持在政策范畴内对农地抵押担保实现贷款融资,但是国家现行法律对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基本上是否定的。在这种状况下不少地方开展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试点不断深化,办法不断创新,出现了一些农地抵押担保方法。但是各地试点推进中出现的问题更是将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探索步履维艰的根本原因凸显出来。

1、地方政府在推动抵押担保中的多重角色折射出法律否定状态下农地抵押担保核心障碍

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扮演着多重角色。首先是具体政策的制定者。地方政府在推动农地抵押担保过程中首先要制定地方性的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其次是政策执行的推动者、组织者。我国各地普遍试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融资活动都是当地政府大力推动的结果。最后,地方政府还是风险的承担者。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可能发生不能按时偿还等问题,为了打消银行发贷顾虑,有的地方规定,如出现违约,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由政府设立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按基准价格收购,实际上把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风险由地方政府承担起来,最终很可能形成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在推进农地抵押担保中的三重角色,凸显出其在法律否定状态下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尴尬地位,折射出法律否定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2、现行抵押担保方式本质上是法律禁止状态下的路径扭曲

成都市、重庆市、宁夏的同心县是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工作较早的地区,在这些地区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贷款融资的案例中,没有一例是单独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标的获得了融资贷款,都是变通形式附加条件后才获得抵押担保融资贷款,即“附加条件+抵押”的模式,这些附加条件基本是必须条件,没有这些条件,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就不成立,也没有银行会接受单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也就是说,各地试行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还不具有独立的物权意义,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体现。因此,这些模式都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纯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来说,这些模型都是“变相抵押”或者“假抵押”。“变相抵押”或者“假抵押”是在当前法律、政策、制度需求不能完全一致的情况下的产物,与“真正”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相比,增加了交易成本,也就增加了贷款的综合成本,实际上是社会效率的损失。

3、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会引致事实上的农村土地买卖、兼并

尽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实践是有成效的,在具体操作中有所突破。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还存在根本性问题,就是现行法律规范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担保。究其根本原因,这是法律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保护。因为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手中的一个权利束,依农民的集体成员身份无偿分配而得,事实上这个权利束包含了农民无偿承包土地的权利和经营土地获得收益的权利,但基于农村土地权利二分法,农民对手中的这个权利束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使用、收益。因此,如果法律认可“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担保,一旦农户到期无力偿还贷款,土地就变为其他人的,抵押担保也就成为了事实上的土地买卖,也就意味着农民可以通过抵押担保对土地进行实际的处分。进而,如果大规模的工商资本采取这种方式买卖农村土地,将会导致大量小农户失去土地,进而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这正是法律禁止将“承包经营权”作为一个权利整体进行抵押担保的根本原因。

综上,当前必须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探索抵押担保的实现形式,这就要求在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对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进一步的分解,分离出一个可以通过抵押担保转让给其他主体的同时又不影响农民承包权利,也不会对集体所有制造成威胁的权利。

二、以“三权分置”为思路设计经营权抵押担保实现途径

(一)以“三权分置”为原则对承包地权利在各权利主体间再分配

按照“三权分置”思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同时,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进一步进行分离,“承包经营权”分解为“承包权”和“经营权”。承包权由集体内农民所有,基于集体身份所得,其他人不能享有,农民也不能将承包权转给集体外主体,承包权主要体现的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承包土地、继承土地、获得征地补偿、退出土地的权利,经营权则主要指经营耕作土地的权利,随着农民市民化,经营权不再由农民单一群体行使,可以由农民自主决定转让给集体外主体行使,转让的方式主要包括在承包期内的经营权流转和经营权抵押担保,这也将更有利于农民通过承包地实现其土地财产权利。

(二)明确“三权分置”下各项权利内涵权利关系

第一,农村集体对承包地享有所有权,无论如何抵押担保流转都不能改变和影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因此,农村集体并不直接参与土地的抵押担保,集体也不能直接干预土地的抵押担保行为。但是,农村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者,有必要在保证农地使用符合用途管制和抵押担保流转后土地效率不能降低等方面有所行为。第二,土地承包权是农民个体作为一定社区范围内集体成员一份子而对该社区范围内某一块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它是农民个体“成员权”的一种体现,是物权,是财产权。要稳定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承包权。建议在“长久不变”的基础上赋予农民更加稳定和明确的承包权利,这是农地抵押担保流转的最重要基础。第三,土地经营权是由承包权派生出来的一种民事权利,其表现更多地是一种预期收益。因此,具有承包权的农民是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的主体,其主体地位必须在抵押担保行为中得到保障。集体或地方政府不能以所有权和行政权名义介入干涉抵押担保,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

(三)在法律层面统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权”、“经营权”等相关概念并对经营权抵押担保的诉求做出明确回应

首先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层面、部委层面的政策文件统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权”、“经营权”等相关概念的使用,并对概念的内涵进行明确规范。其次,修改当前立法中关于禁止农村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规定。在“三权分置”思路下,农民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可以解决抵押土地对集体所有制的威胁、也可以消除农民完全失去土地的担心。因此,在法律层面对“承包权”和“经营权”给与定义和规范的基础上,法律法规应对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现实要求予以回应,认可以土地经营权为对象进行抵押担保的合法性。

(四)基于“三权分置”完善土地权利登记制度

第一,在登记客体是承包经营权基础上,把经营权在证书他项权中进行明确,列明土地抵押担保以及流转后经营权的变化情况,或者直接给农民颁发土地经营权证。第二,规范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一是健全承包合同产生权利的规范,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通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进行确权。二是健全登记记载权利的规范,根据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三是健全证书证明权利的规范,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销毁。第三,在土地权利登记中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强制,不顶替包办,坚持协商原则,确保农民土地权益在确权工作中得到体现与保障。

土地承包办法范文第4篇

研究粮食主产区之一湖南省的规模化生产,可归纳为以下四种模式:种粮大户规模生产模式、专业合作组织规模生产模式、股份合作规模生产模式、龙头企业规模生产模式。结合调查中的典型案例分别对其进行分析。

(一)种粮大户规模生产模式

所谓种粮大户规模生产模式是指由一些熟悉粮食生产种植技术并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农户,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获得较多的土地经营权,将农户闲散的耕地租赁过来集中耕种实现规模化生产。种粮大户规模生产模式是我国鼓励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来比较早的一种经营模式,他的经营形式灵活,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种粮大户一般都具有较为丰富的粮食生产种植经验,该模式有利于激励农户不断摸索新的栽培技术,探索节约生产成本的耕作方法;有利于自愿学习最新的农业生产技术,不断加强对自己的人力资本投资;有利于采用农业机械生产作业,对农业生产的投资积极性较高。这种模式在湖南省最为普遍,根据湖南省农业厅组织对全省的调查,2010年湖南省租赁转包耕地面积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达到95049户,涉及耕地面积487.2万亩,产粮达396.5万吨,分别占全省耕地面积、粮食总产量的8.6%和13.2%,种粮大户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主要集中在30―50亩,该生产经营模式是我国粮食主产区应该重点推广的。

典型案例分析:湖南攸县新市镇山门村农民符和平,多年来,一直以规模化水稻种植作为致富产业,在惠农政策支持下,他不断扩大水稻种植规模。2004年租赁稻田315亩,到2007年租赁稻田405亩,当年种植双季水稻共计795亩,全年产量达360余吨,实现纯收入近14万元。2008年,进一步扩大水稻的租赁面积,租赁了125个农户的水田810亩,双季种植水稻1620亩,全年产粮食1600吨,纯收入达30万元,成为该县有名的 “种粮大户”,荣获农业部“全国粮食生产大户”称号。

种粮大户规模生产模式的主要表现是:根据自己的种植实践经验,对租赁而来的耕地采取较为实用的种植管理方法,根据耕地面积较大且分散的实际情况,将耕地按区域分成几个作业单元,聘请当地的种田能手管理生产,同时聘请一位专业农技人员负责生产技术指导,承包的耕地产量明显高于全县粮食作物的平均单产水平。

(二)专业合作组织规模生产模式

所谓专业合作组织规模生产模式是指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利益共享等原则,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协会为主导,集体统一组织部分粮食生产经营环节,发挥集体优势,形成粮食规模经营的一种生产模式。一般是通过对不愿意把自家承包土地流转出来的农户,采取平等协商、合作经营的形式,由合作社按市场最低价格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以及耕田、收割、插秧等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服务,并免费提供农业科技咨询、技术指导,农户按合作组织的统一要求进行标准化耕作,只需向合作组织缴纳少量的服务费,收获的粮食全部归耕种的农户所有,由合作组织按市场价格收购。这种模式能有效促进粮食的统一生产经营,促进粮食作物品种改良,提高粮食生产的组织化水平,有效地促进了粮食增产、农民增收。这种生产模式正在粮食主产区蓬勃发展,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典型案例分析:湖南省佳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筹建于2008年9月,同年12月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入社会员2312人,涉及4个乡镇,13个村,96个村民小组。合作社以湖南省农科院为技术依托,以全程机械化生产作业为支撑,按照科技化、集约化、综合化的要求,整合利用农田、旱土、荒山等土地资源,建立一个具备一定规模的粮油生产基地,打造成集种养、加工、销售一体的生态农业经营合作社。2009年全社共投入资金300多万元,其中生产资料投入200多万元,购置农机具近100万元,聘请和雇有农业技术人员17人,初步形成了4个水稻种植区和1个油菜种植区。2009年佳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王志勇被评选为“全国农科教推优秀人物”。

专业合作社规模生产模式的主要做法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不损害农民利益、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原则,由合作社统一组织生产经营。在生产管理上实行“三级业主管理”的办法,即每个乡镇设1个种植产区,每个行政村或1000亩耕作区域设立1个种植分区,每个村民小组或100亩种植作业区域设置1个小组种植区,每个作业区配备1名管理业主组织生产经营。生产所需各种农用物资通过合作社统一采购,降低了价格,每亩田可节约生产资料成本200元左右。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和本社的实际情况,统一制定生产计划,各管理业主分生产区域负责,严格按照合作社统一要求进行粮食作物种植和田间管理,实现统一浸种、育秧、耕田、插秧、施肥、喷药和收割等作业,实现全程机械化操作。2009年该合作社的水稻生产每亩增产15―18%,粮食亩增经济效益270元左右。

(三)股份合作组织规模生产模式

所谓股份合作规模生产模式是指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制度的基础上,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合作制组织,农户入股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据股权获得相应经济收益的土地经营模式。按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农村土地是现代企业制度在农村土地经营中的成功应用,农户既拥有依附在土地物质形态上的承包权,又拥有土地使用权抽象价值形态的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成为参与农业合作生产经营的资本,实现了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有机结合。

典型案例分析:湖南攸县网岭镇北坪村全村24个村民小组,526户,总人口2018人,现有劳动力1030人,其中580人常年在外务工,共有水田2117亩,林地面积600亩,旱地面积800亩。2008年7月由村支书刘福元等人发起,提出实行以土地入股,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生产方式,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依法注册,开始了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股份制生产模式。共有424户入股,占全村总户数的81%,土地入股流转面积1680亩,占全村耕地面积的79%。

股份合作规模生产模式主要做法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将农户2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给股份合作制组织,该组织将农户入股的土地按区位优势合理划分区块,以5年为一期邀请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或个人参与公开竞价招标。中标的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本地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2010年聘用当地劳动力60余人,预计全年支付该村工资达80万元。通过土地入股流转,使宝贵的土地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明显提高。通过土地入股的方式,使流转出土地的农户能专心在外务工经商,以前他们“心挂两头”,一到农忙,又要回家干农活,现在他们将自己承包的耕地入股流转给股份组织,使他们从“半务工,半务农”中解放出来,彻底的摆脱了土地和农业生产的束缚,全身心投入非农产业,促进了农村劳务经济的发展,有效减少了土地抛荒现象。

(四)龙头企业规模生产模式

所谓农业龙头企业规模生产是指农户把土地承包给农业龙头企业,实现土地的有偿流转,龙头企业以粮食生产为主业,通过连接农户,以现代农业的生产方式,带动农户从事粮食专业生产,推动粮食生产的规模经营,龙头企业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灵活的经营机制、科学的管理方式,通过直接租赁农户土地或雇请农民工形成利益共同体,实施一体化经营,实现公司与农户双赢的生产模式。农业龙头企业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有利于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便于公司积极投身于农业基础设施建立和农业机械设备的添置,加快了农业机械化进程。农业龙头企业具有较高的科技优势,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新产品的应用、辐射带动周边乡镇的农户增收。龙头企业规模生产模式不宜普遍推广,重点是让他对当地现代农业科技的应用、推广形成示范效应。

典型案例分析:湖南万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集种植、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科技化程度较高的农业龙头企业。目前,公司租赁土地5100余亩,其中农田4500余亩,旱地600亩,与农户合作经营5500余亩,涉及4个乡镇,12个村,96个村民小组,2800多个农户,形成了“公司+农户+市场”的粮食生产经营模式。

龙头企业规模生产模式主要做法是:根据土地的分布状况,采取统一经营和分块经营相结合,集中连片的土地,由公司统一经营,分散不便于机械化作业的土地,实行公司统一管理,业主承包经营,通过两种方式与农户建立合作关系。对于愿意流转出自己土地的农户,以组为单位签订期限为10年的合同,按土地等级每亩每年250―300斤稻谷折价,外加每亩每年60元的利润分成,通过这种方式流转土地5100余亩。对于不愿流转出土地的农户,采取平等协商、合作经营的方式,由公司统一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和生产技术指导,农户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标准化耕种,公司年终综合收益按每亩60元的标准返利给农户,实现盈利共享。

二、湖南粮食规模化生产实践中遇到的难点

(一)农户对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影响粮食生产规模的扩大

由于有些农户对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理解存在误解,以为自家承包的土地就是自家的私有财产,加上农民拥有的 “耙头顿得稳,作田还是本” 传统观念,担心把土地流转出去以后会丧失土地的承包权。加上我国农村土地所具有的对农户特殊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功能,致使很多农户对土地流转持有极为消极的态度,有的承包户宁愿让土地荒废也不肯把土地转包给种粮大户经营,造成“有田的不想种,想种田的没田种”的怪现象。

(二)粮食规模化生产中土地的分散,很难集中连片耕种

规模化生产普遍反映土地面积数量虽然扩大,但由于我国实行家庭平均承包土地的制度,各家对土地流转的意愿不同,流转后的土地98%都存在“插花田”,没有集中连片,结果造成机械化作业难以顺利进行。再者流转后的农田都未经过统一整改,小丘田、高岸田、低洼田较多,田块高低不平、大小不均,难以形成有利于机械化操作大丘水田,粮食生产耕作还是主要依靠人工投入,影响了规模化生产的效率。

(三)土地流转秩序不规范,规模化生产的土地经营权不稳定

在规模化生产流转的土地中,大多数租赁承包主要是自发的行为,口头协议居多,没有书面合同,个别农户虽然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但内容不全,没有统一规范的格式,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纠纷。另外土地流转的期限较短而不稳定,影响了流入土地的农户对土地回报的预期,不敢贸然对农地的进一步投资,影响了机械化的采用和农田基础设施的建设。

(四)粮食规模化经营资金需求量大,生产融资难

普遍反映影响种粮经营规模的最大因素是融资难,融资困难成为制约粮食规模化粮食生产正常运转的最大瓶颈。由于种粮大户的经营规模较大,其资金的投入也比较大。目前,农户贷款的主要渠道是农村信用社,从银行贷款只是成立了公司的农户用企业资产抵押才能获得,但贷款的数量很少,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资金缺口很大。

三、借鉴和启示

(一)要稳定我国粮食生产,必须实行粮食的规模化生产经营

稳定我国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单靠千家万户的农民分散种植粮食作物已不能解决问题。再者农户仅靠种植几亩田也不能摆脱贫困,导致粮食生产成为农户的“副业”,大量的土地粗放经营甚至抛荒。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农村的劳动力、资金等农业生产要素已按照经济效益的原则开始合理配置,而土地要素流转不畅导致土地的小规模分散生产经营格局,给粮食生产带来了相当不利的影响。在我国规模经营将是粮食生产的发展方向,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内在要求,有利于稳定粮食生产面积,保障粮食的产量安全。没有规模经营,粮食生产效率就很难提高。但对粮食生产的经营规模的大小要有一个“适度”的标准,土地集中规模经营的适宜面积要与经济社会、农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不同地区、不同生产经营主体的条件不同,其经营的面积也应该有异,根据我们的分析,一般的农户家庭经营耕种面积应控制在100亩以下,其他经济组织生产耕种面积应控制在1000亩以下比较合理。

(二)要发展粮食生产的规模经营,必须完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加快土地流转

随着新时期农村形势的发展,现行土地承包制已有一些不适应发展现代农业的地方,当前土地承包办法应根据情况变化调整完善,合理科学配置土地资源,鼓励探索土地承包权的各种有效流转形式。从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土地承包的基本取向应该由“均分承包经营”的格局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方向转变。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农户享有承包土地面积的经济收益权,耕地的使用权由实际种植的种粮大户或经济组织享有。这样将有利于愿种田、会种田的农户或经济组织通过土地的流转得到所需要的耕地,不愿种田的农户能得到其承包土地权所应得到的经济利益,使土地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保障粮食的耕种面积。通过加快土地的有偿流转,最终变“无偿承包”为“有偿承包”,变农户“均分承包”为根据农户或经济组织的种田需要“适度规模”承包。

(三)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必须加强农田基本设施建设,搞好土地整改

进一步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的力度,改善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以降低规模生产的成本,增强抗灾能力。借助对农田基础设施的建设,特别是要加大对农田的平整,使农田集中连片,为粮食生产的规模经营创造良好的自然条件。要搞规模经营,必须在土地承包制度不断完善的前提下,由政府牵头整合各部门对农业的投资,重点对粮食主产区的小丘田、高岸田、低洼田的整改,使小田变大田,让土地集中连片。要对农田整改平整,这就得改变原来各家各户土地交叉分配的状况,使原有承包方式发生改变,才能使原来农户交叉耕种的田地重新集中连片;也只有利用农田整改的机会,打破每家耕种8、9块小丘农田的局面。把经过农田整改后的土地,根据土地质量的好坏,评估每块土地的承包价格,然后实行公开招标、择优发包,让愿意种田、承包租金高的种田能手集中耕种,不愿耕种的农户享受其拥有承包权所应得的经济利益。

(四)要加大农田基本设施建设,必须规范政府“资出多门”、调动社会各界对粮食生产的投资积极性

随着我国财政实力的增强、“以工补农” 方针政策的确定,政府应加大对农业公共产品的投资力度,尤其是对粮食生产起决定作用的土地整改建设。整合分别由农业、国土、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办等部门投资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重点探索整合各级政府部门的涉农资金建立“农田整改基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自己平整农田,根据整改效果及投资情况,经社会中介评估后,其投资费用最后到“农田整改基金”据实报账报销。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粮食生产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点,投资效益不高,投资回收期较长,而农业作为基础产业,粮食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国家对农业生产的投资有限,农业信贷资金投入规模不能满足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需要。通过政府的合理引导,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尤其是小型水利、农田整改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吸引民间资金、私人资金、外国资金投资粮食生产设施的建设。对农业投资要突出重点、分清主次,现阶段重点加大对农田整改的投资力度,以配合粮食生产的规模化经营方向、促进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

(五)新型种粮主体的培养是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决定因素

土地承包办法范文第5篇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随着农业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当前我市农业已经进入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快速发展时期,但随之而来的家庭分散经营的局限性日益显现,家庭分散经营很难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相适应,也越来越不适应农业发展的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机械化和现代化需要,迫切需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适时调整生产关系,使之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实现农村发展的“第二次飞跃”。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民自愿联合组成的互助型经济组织,是连接分散农户与大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提高农民市场地位的有效载体,是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实现农村发展“第二次飞跃”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一定发展,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428个,连接农户、企业和市场2100个,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起步阶段,仍存在规模小、实力弱、管理制度不健全、稳定性较差、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与农业发展阶段性变化还不相适应。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城乡一体化、实现农民共同富裕、深化农村改革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打造出独具*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科学发展模式,创新土地经营方式和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七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的思路,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充分发挥市、县农合联作用,引导龙头企业、种植、养殖及加工大户、乡村能人等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纵向相通、横向相联、产销衔接、贸工农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集群,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所有权和生产经营自,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农民为主体,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运行,实现组织成员利益最大化。

3、坚持因地制宜、多样化发展的原则。立足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根据农民合作要求和市场需求,结合实际,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型和运作模式。

4、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市场规律,积极正确引导和给予政策扶持,做到推动不强迫、扶持不干预、参与不包办。

5、坚持依法保护的原则。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保护力度,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切实保护农民专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1、2009年,全市要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个以上。其中丰南、丰润、滦南、乐亭、唐海、迁安、迁西、遵化、玉田每县(市)区发展10个以上;开平、古冶、滦县每个县(区)发4个以上;路南、路北、芦台、汉沽每个区发展2个以上。

2、到2012年,全市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300个,全市有90%以上的农户加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80%以上的大宗农产品通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加工和销售。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途径和形式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整合资源,突出地方特色,渠道、多区域、多层次联合与合作,依托主导产业、优势产品龙头企业,重点发展以农产品“种、养、加”为主的专业合作社要采取引导农民自办、农村能人领办、与龙头企业合办、基层销社领办等方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引导有销售渠道、生产加工能力、有资金实力的专业大户牵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形成形式多样,层次丰富、内容广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集群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建立,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支持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和资金互助作社。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唐办发〔2009〕31号)精神,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采取土地经营权入股、对外招租等形式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四、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作用

各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以下简称农合联)承担着本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统领、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职能,在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积极参与制定所辖区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承担、指导、协调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严格行业自律,帮助维护合法权益,确保健康发展;要配合财政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的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落实,凡涉及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扶持以及考核、奖励、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由同级农合联推荐,共同组织项目和资金的申报实施;要吸纳各类专业合作社加入农合联,壮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队伍;要开展生产、技术、营销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农民素质,所需活动经费由农合联提出规划,同级政府每年定额给予一定的补贴;负责考核、评定、推介所辖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真正成为政府与农民联系的桥梁纽带。

五、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力度

1、市、县两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搞好“农超对接”,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等工程,畅通销售渠道,扩大产品销售。

3、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努力打造自己的品牌,积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开展农产品质量和环境认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4、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论证筛选后,优先纳入各级政府农业开发、扶贫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予以扶持。

5、人民银行和各级金融机构要根据农业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扶持力度。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估,扩大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户联合担保贷款。政策性银行要积极支持农民发展资金互助合作社,参与资金入股,确保资金互助合作社资金储备规模,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6、对直接从事种植、养殖的专业合作社可作为农业生产者,对其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免征增值税;对新成立的专业合作社,凡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7、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城镇兴办的各类市场、加工、销售网点,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土地审批上予以优先安排。

8、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探索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成员土地使用确权办法,通过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推进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持证人在产权期限内,按规定用途,可依法使用、经营、流转土地,也可以作价、折股作为资本,从事股份经营、合作经营或抵押担保。

9、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登记注册。

10、公安、交通部门要在辖区内尽快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