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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验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务实、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检查验收,确保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
验收目标:通过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使违规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得到清理和规范,使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得到依法查处,使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检查验收的重点:
各街道办事处对以各种名目圈占集体土地、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是否摸清了底子并及时上报;违法用地补办完善手续是否达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违规建立的各类工业园区,是否进行了清理;是否存在非法批地、越权批地的现象。
三、检查验收的标准
检查验收采用百分制,80分以下为不达标,81分至90分为基本达标,91分以上为达标。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扎实开展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满分20分)
1、领导高度重视。把清理整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成立了领导机构,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有关部门切实参与。根据要求,对本辖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召开了动员会议,制定了工作方案,并认真进行了督查。(10分)
2、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门队伍,工作积极主动,组织严密,措施得力。(5分)
3、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本辖区土地市场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5分)
(二)园区用地清理取得明显成效(满分20分)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明电〔2008〕30号)精神,已停止设立新的工业园区,停止扩区(10分,继续违规设区、擅自扩区的不得分)。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08〕7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2008〕70号文件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7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核查统计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4号)的要求,已摸清园区的底数,并如实上报,对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采取了撤销、摘牌等整改措施。(10分。底数不清的扣3分,没有如实上报的扣3分,没有采取整改措施的扣4分,没有摘园区牌子的不得分)
(三)摸清底子,依法补办完善土地使用手续(满分60分)
1、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中,违法用地摸底彻底、全面,底数准确。(10分,每遗漏一宗地扣0.5分)
2、在清理期间,本辖区没有顶风而上、出现边整边犯的重大土地违法行为。(20分。每新发生一宗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扣2分)
3、清理出的违法用地,及时补办完善用地手续。(20分。每发现一宗未及时补办完善用地手续的扣3分)
4、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10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扣2分;发生严重侵犯农民利益、引发群众集体到省、进京上访的不得分)
四、检查验收的方法、步骤和要求
(一)检查验收的方法、步骤
检查验收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对各街道办事处逐一进行验收。11月下旬,区政府对各街道办事处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先听取各街道办事处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后进行实地检查。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分成三个小组,第一小组负责高都、河东、付庄街道办事处的检查验收,第二小组负责盛庄、册山街道办事处的检查验收,第三小组负责汤庄、罗西、双月湖街道办事处的检查验收。
(二)检查验收的要求
1、区政府成立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检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会议,对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关键词:土地征收;完善正当程序;保障措施
一、土地征收程序的特征
“程序公正与规范是自由不可或缺的内容。苛刻的实体法如果公正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是可以忍受的。”由于土地征收是对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的强制征收,所以应当对土地征收施加严格的程序制约,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利。世界各国对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虽然不完全相同,但是正当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特性:
(一)土地征收程序具有参与性
土地征收权由于其具有的公益目的而被赋予了强制性。作为被征收一方的农民自然是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那么如何才能够更有效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如何才能够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得到实现呢?正是土地征收程序所具有的参与性,使得农民的权利能够真正得到实现。参与性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
首先,参与性是被征收人作为土地征收过程中权利主体的必然要求。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土地人是作为程序中的主体存在的,他们不是被动的接受政府行政部门的管理与安排,而是有针对性的行使自己的异议权、监督权等权利。土地征收程序的参与性让被征收土地人参与到土地征收过程中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这是对被征收土地人主体地位的确认。
其次,参与性是被征收土地人表达自己意愿的保障。土地征收实质上是公共利益与土地权利人财产权的考量与衡平,“在个人财产权利与公共利益需要之间,在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与个人财产自主之间存在着深刻的二难困境”。土地征收程序的参与性保障了被征收土地人表达自身诉求的机会和表达途径的畅通, 防止因为没有充分参与到征收过程中而遭受财产的损失。
最后,参与性保证了被征收土地人监督土地征收权的行使,以此来防止政府行政部门的职权滥用,从而保障被征收土地人的合法权益。出于公益目的征收土地,被征收土地人有权参与到关于是否是出于公益目的的鉴定中,发表自己的意见与看法。被征收人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有利于保证征收的公共目的性,防止假借公共之名占用耕地。
(二)土地征收程序具有公开性
土地征收程序的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运行,但相关政府部门拥有了强制权力以后,如何正确运用才是关键。“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为了防止政府滥用具有强制性的土地征收权,确保土地征收的公共目的性,只有实体法上的各种权利、义务的规定是不够的,必须要有必要的程序法上的限制规定确保权利与义务的正确实行。而公开性则是其发挥限制作用的重要机制之一,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公开性是由法律规定的行政部门的义务。作为土地征收方的政府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收者有义务告知被征收者涉及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信息,凡未告知的信息,不得作为合理征地的理由。(2)公开性是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的必然要求。基于土地征收的公开性,被征收人得以获得大量可靠的关于土地征收的必要信息,并以此为基础行使其他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3)公开性能够有效防止征收过程中腐败的发生。土地征收程序的公开性,使得社会公众可以正当的行使监督权,政府部门的征收行为完全公开,增强了其行为的透明度,从程序制度上保障了政府的权力不被滥用。
(三)土地征收程序具有中立性
土地征收程序的中立性是由征收方与被征收方的主体地位决定的。一方面,土地征收权只能由国家行使。土地征收是转移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强制性的行政处理,其效力涉及到被征土地的一切权利关系,是国家行使土地最高所有权的结果。另一方面,在土地征收中的被征收人完全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做出的牺牲。既要保护被征收方的合理财产权又要执行国家的强制性征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要使土地征收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在土地权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认同某种中间力量的定价, 前提是中间力量能较公允及客观地评价财产的流转是否符合更高的效率要求,以及买方的收购价格是否低至会损害权利人的既有利益。”
二、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及其缺陷
依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方面的相关立法,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程序大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申请批准阶段。市县政府拟定征收土地方案,持相关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政府(国务院或省政府)提出征地申请。
(二)书面公告阶段。待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征地申请后,由有关政府机构作出书面报告。公告内容主要有:(1)批准征地的机关名称、批准文书的文号、时间和征地后的用途;(2)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以及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3)对于被征收土地的补偿以及安置措施;(4)补偿登记的办理时间与地点
(三)登记阶段。由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持能证明其土地权属的证书或合同,到公告公布的地点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如果规定期限内未登记,补偿的具体内容则以相关部门的实际调查为准。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主体可以依法要求其进行公告,未公告的情形下有权拒绝办理补偿登记。
(四)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过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拟定对于被征收土地的补偿与安置措施,并予以公告。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如方案未经公告的,相关权利人有权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
(五)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解决争议阶段。征地补偿过程中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补偿标准的争议。发生争议的,要先由地方政府进行协调;不能达成共识的,再由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进行裁决,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该举行听证会。另一方面是征地的补偿与安置是否依法按照公告的方案进行的争议.例如安置费用的拨付是否受到监督,费用的收支使用情况是否及时公示等等.遇到这种争议,首先由县级地方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再由上一级政府裁决。土地征收方案的实施不受补偿、安置争议的影响。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在总体上是合理的、有效的,但通过对土地征收程序的深入研究,笔者认为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仍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1.地过程中缺乏公开性
2.土地征收程序对政府职能的行使规制不足
3.土地征收过程中缺乏被征收者的参与
其一,听证会的提出主体范围太窄,仅限于权利人提出方可进行。其二,听证会只是在补偿及安置方案确定以后,才可以提出。我国的土地征收过程中没有保障被征收者在方案制定中能够充分参与的制度。
4.土地征收程序中的事业性认定过于简化。在我国,没有一个相对独立的评估环节,只是在审查与批准阶段中加以认定。这种程序上的漏洞,使得对于土地征收的实际用途缺乏严格的审查,对于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更加模糊。相关政府部门可能会更多的考虑政府或部门利益,从而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
5.救济程序有待进一步的完善。首先,争议解决的途径和范围太窄,被征收者只能对补偿的标准存在争议时才能提起救济程序。其次,政府作为征收方案的制定者,同时又是该方案的执行者,如果再由征服自己担任争议的裁决者那么就严重违背了“任何人不得为自己的法官”这一基本法理,很难做到客观公正。缺乏司法救济,在土地征收程序中缺少必要的司法程序的介入,这样很难保证征地过程中的公平。因此,这也是维护被征收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的需要。
三、我国的征地程序制度的创新完善
1.政府角色,提高征收程序透明度
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中一直是政府处于主导地位,由政府批准征地,由政府制定和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由政府解决争议。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程序,我们需要市场化来逐步代替完全行政化的土地征收。政府在土地征收程序中只是一个监督者,利用市场规则来调整土地征收。关于补偿与安置的具体内容由用地单位和土地被征收者自行商讨、决定。就像有的学者所建议的:政府不直接参与征地,通过颁发征收许可证和征购许可证来实现对土地的审批。这种情况下,被征收土地者能够完全的参与到土地征收程序中,政府角色的转变,也使土地征收的阻力大大降低。
目前按照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绝大多数决定都是由政府管理部门单方面决定的,而且是在公告前就决定了的。我国现行的“两公告制度”,现在看来更多的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告。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要想得到保障,政府必须要公开征地程序中各个阶段的有关信息。其中应包括补偿的具体标准及范围,补偿和安置费用的划拨与使用情况等。
2.征收程序中明确司法程序,规制政府职能行使
土地的征收程序是对被征收人的权利的一种保障,是土地征收制度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各国的立法中,对于类似的公用征收都倍受重视。公用征收的程序比普通征收程序严格、复杂,在不少国家必须经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两个阶段才能完成征收行为。例如:在美国,政府的公用征收适用并受制于联邦行政程序法典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在法国的征收程序立法中,它将公用征收程序分为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两部分。由司法程序监督、规制行政行为,保障公用征收中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立法也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在公用征收程序立法方面的经验,对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完善。我们可以在补偿费用的确定过程中加入必要的司法程序。由相关法院在行政部门作出批准征收土地之后,也就是在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阶段中中,由法相关院决定补偿的确定与发放。另外,我国一直是采取行政主导的方式进行土地征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从制定到批准都是政府部门拥有最终决定权。但由于土地征收行为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土地征收程序中加入司法程序势在必行。
3.善听证制度,完善征地中被征收者的参与程序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又明确规定,被征收土地者如果对征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或提出要举行听证会的,应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尽合理,土地征收问题是涉及到被征地者的重大民生问题,在征收过程中应当有专门制度保障其监督权与参与权的行使,让被征收者完全参与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整个过程中,才能真正的维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完善土地征收的听证程序。首先,在听证的范围上,土地权利人不仅要对征地补偿的范围、面积等方面进行听证,更要有权对土地征收的原因,即公共利益的确认进行听证。其次,申请听证的时间要明确。听证的申请时间的规定要本着充分保障权利人知晓的原则和效率原则来确定。再次,完善听证制度,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不能让其只停留在一种形式上。土地权利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必须举行听证,没有举行的,权利人有权拒绝办理征收安置补偿手续;依据听证程序作出的裁决,必须附有听证纪要、听证笔录作为裁决的依据予以公示,否则裁决不予认可。
4.立并完善事业审查认定程序
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是对征收的事业性质进行认定。只有被认定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政府才能进行土地征收。完善事业认定程序,最好是设立一套独立于批准与实施程序之外的程序,以此来确保“公共利益”认定的准确,防止征地权的滥用。同时事业认定程序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即对土地征收完成后,该土地是否真的用于公益性建设,是否真的是为社会公众服务。
5.全土地征收的司法救济程序
行政复议是解决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主要司法方式。因为政府在行政征收整个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很难做到公平、公正。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除了申诉、行政复议等行政手段外,当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性或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异议的,还可以提讼,可以通过正当的程序解决,而不是通过上访、围攻政府的方式解决。因此,需要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对于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范围内的土地征收纠纷,被征收人对其行政行为不服的,除可申请行政复议外,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属于土地征收中的补偿、安置纠纷亦可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救济程序一方面可以保障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地方维护权利;另一方面,可以制约行政权力。
建立并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能够有制度上的保障。针对土地征收中所产生的争议,实现多元化的解决途径。为建设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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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征收 补偿制度 公正补偿
1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1.1补偿标准的设定不合理
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规定于《土地管理法》第47条。补偿标准的基本内容是以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为准,公式为:土地平均年产值×N倍。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6~10×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4~6×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15倍。这种以土地的平均年产值为标准,乘以一定倍数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被称为“产值倍数法”。所以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无法体现土地的真实价值,而且农民的生活在现行补偿标准下难以维持。
1.2补偿安置方式单一
《土地管理法》对于补偿安置的途径只规定了货币安置的方式,没有提出其他具体的安置方式。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站在市场经济的立足点,重新提出了N种安置方式。国土资源部为贯彻《决定》,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为农民的未来生计做考虑,并延伸了安置的途径和种类。但是这只是规范性文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
1.3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不公
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是行政主导型的补偿程序。土地征收的行政程序中,无论是土地征收的决定还是补偿安置方案都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做主,作为土地权利人的农民没有机会参与到程序中来,其权利主体的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土地征收事关农民的重大利益,法律却没有赋予其任何参与和协商的权利。虽然行政程序中有“两公告”制度,但这种公告只起到通知被征地人的作用,并未赋予其对于土地征收任何的质疑和协商的权利。作为方案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行政机关难以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进行公正的裁决。
1.4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不完善
依法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仅有集体土地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并非集体土地的拥有权,而土地补偿费涵盖的范围是对被征收土体所有权的补偿,我国法律的规定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题的规定而言,本身就是矛盾的,土地补偿费的金额不低于安置补助费,占补偿费用中的绝大部分。如果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话,其坏处是手握权力的某些村干部可以肆意地侵吞、占有补偿费。
1.5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不公
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是行政主导型的补偿程序。土地征收的行政程序中,无论是土地征收的决定还是补偿安置方案都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做主,作为土地权利人的农民没有机会参与到程序中来,其权利主体的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土地征收事关农民的重大利益,法律却没有赋予其任何参与和协商的权利。虽然行政程序中有“两公告”制度,但这种公告只起到通知被征地人的作用,并未赋予其对于土地征收任何的质疑和协商的权利。在纠纷解决程序中,作为方案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行政机关难以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进行公正的裁决。
2重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构想
2.1确立对被征收土地市场化的补偿标准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的生产、生活资料都从市场上以市场价格购买,可以说农民的生活是完全处在市场条件下的,其购买生产、生活资料的成本都是市场化的成本,而作为其财产的土地若以非市场化的低廉价格流转,即其获得其财产价值的非市场化,这显然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现行补偿标准难以保障农民在市场条件下的生存,是不考虑农民长远生活保障的表现。尤其是在农民脱离土地以后其生活费将成倍增加的情况下,这样的补偿标准确难以维持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
2.2拓宽补偿范围
贯彻落实《意见》和《决定》,深化执行力度,自上而下地推行制度,将规范真真正正地用于农民的实处,较大程度地补偿农村的损失。另外,对于因土地征收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残余地的损失、正常营业的损害以及其他各种因征地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应当纳入征地补偿的范围,因为这些损失是被征收者财产价值事实上的减损,都是被征收者原有生活水平的保证。
2.3灵活运用多种补偿安置方式
安置因失地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是替代土地具有的生活保障功能的重要途径。随着企业用工制度越来越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于失地农民采取强制安置于企业的安置方式已经不符合企业的需要,而在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的情况下,单纯的货币安置难以保证失地农民长久地保持生活水平不下降。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应当参考国土资源部2004年的《意见》和各地探索出的其他的补偿方式,以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活水平不降低为目标,根据被安置劳动力的不同情况灵活采用不同的安置方式。这些安置方式包括留地补偿安置、替代地补偿安置、社会保险补偿安置方式、土地使用权入股的补偿安置方式、异地移民补偿安置方式等。
2.4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同时也是土地征收补偿的接受主体,只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才能保障土地补偿费最终由失地农民所享有。多极的和不确定的所有权主体不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的是农民集体,立法应当将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但是集体农民无法直接行使所有权,因此应当由集体农民选举出农民集体的代表机构来行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排除其他主体共同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现象。
2.5建立公正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
补偿争议的解决程序应当体现争议解决主体的独立和中立。基于此,对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的重构提出如下设想:有批准权的政府在收到市县政府的土地征收申请后,要求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内容予以公告。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内提出意见,设立土地征收批准前的听证制度。批准决定做出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批准决定予以公告。
3结语
土地是农民手中最重要的财富。我国目前的收入分配欠公平,贫富差距、城乡差距扩大。在土地资源日益稀有的情况下,土地的价值有目共睹。我们的土地征收补偿,应当提供给农民土地本应带给农民的价值。
参考文献:
[1]潘嘉玮.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收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l2009.
为贯彻落实《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土地征收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推进依法行政、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升执行力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协作,确保土地征收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政府是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主体。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主体,负责征地调查、组织报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社保资金和征地补偿费拨付工作,并参与征地调查及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并参与征地调查及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各镇、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以下统称各镇)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等其他权利人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监督村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市发改、公安、民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林业、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三、严格征地程序
土地征收工作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土地征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政府预征地公告。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政府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二)现场勘测、确认。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勘测定界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及相关镇,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并由参与的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当场予以复核。
(三)拟定安置补偿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镇自勘测调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拟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XXX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听证、裁决。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的,由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不申请听证的,由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放弃听证证明》。
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达不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政府裁决。
(五)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市国土资源局关于XXX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没有异议后,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六)拨付社会保障资金和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征收土地报批前,市财政局将政府社会保障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市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资金到位证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镇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办理村(居)民入保事宜。
(七)报批。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城市(镇)批次/项目建设用地方案》,连同《建设用地呈批申请书》等有关材料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审批。
(八)市政府征地批复公告。自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市政府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九)履行征地补偿协议。市财政局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拨付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相关镇在兑现过程中予以配合,并协调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相关权利人按照协议约定清理地上附着物,交付土地。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市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合共管的工作责任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为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征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担任。有关部门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办公室组成人员,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相关环节的工作。
一、指导思想
在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贯彻土地管理及房屋拆迁等方面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征地拆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主动服务,落实社会保障费用,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目标任务
********火力发电厂“上大压小”工程项目用地位于花园街道办事处区域内,项目用地的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计划在2008年12月底完成。具体目标:
1、征地:按规划红线界定的征地范围依法办理征地及报批手续。总征地面积1800余亩,其中电厂“上大压小”工程项目用地和进出电厂道路用地300余亩,其他用地一并征用1500余亩。(以实际测算为准)
2、拆迁:按规划红线界定的房屋拆迁范围依法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上大压小”工程征地拆迁及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火力发电厂“上大压小”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名单如下:
总指挥:揭晓泗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曹乐凡****火力发电厂副总经理
邓卫民花园街道工委书记
成员:张拱慧、黎诗谋、俞晓春、周义华、徐金标、聂军、邓勇、郭泉经(****火力发电厂)、林武(****火力发电厂)。
指挥部下设一室三组。
1、办公室
2、征地工作组
3、拆迁工作组
4、安置工作组
四、工作安排
1、组织准备(208年11月25日前)
(1)成立领导机构,召开动员会;
(2)界定征地拆迁范围;
(3)拟定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2、土地报批(2008年12月31日前)
(1)按照那级立项那级预审的原则,协助做好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2)收集整理土地报批有关资料;
在2008年12月31日前,由****火力发电厂负责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或可研批复;提供征地拆迁红线图及界桩埋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使用林地批准书;提供项目环评意见;提供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等报批所需资料,并落实各项报批规费(税),我市相关部门配合,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3、征地拆迁(2008年12月31日前)
(1)征地拆迁公告,组织听证;
(2)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书,筹措各项补偿费,依法进行补偿;
(3)完成安置地的规划、设计、安置;
(4)完成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清场及其他相关工作。
4、总结(2009年2月28日前)
(1)做好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结算;
(2)工作总结表彰。
五、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付款办法
4、征地补偿付款办法
征收土地的补偿款自征地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5、土地征收面积计算:按图纸量算面积及相应地类增加10%系数计算。
6、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具体见市房管局提供的补偿方案。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
1、****火力发电厂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及报批规费足额筹措和按时拨付。
2、市规划局负责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出具征地拆迁红线图,负责征地拆迁范围界桩的埋设。
3、市国土局负责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的确认,土地征收补偿费的计算;收集整理土地报批的有关资料,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组织土地征收的听证工作;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
4、市林业局负责确定林地的权属、面积,计算补偿费用;办理使用林地批准手续;签订土地(林地)征收协议书。
5、市房管局负责被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6、市人劳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被征用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7、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个征地拆迁及安置工作的日常协调和调度;负责接待来信来访及咨询;负责文档资料收集整理;负责后勤保障和资金拨付等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进度;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单位收集土地报批所需材料。
8、花园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的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负责牵头组织与被征地拆迁农民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负责坟墓迁移、清场、纠纷调处等工作,督促农民按协议拆除房屋,清理地上附着物,交付已被征收的土地;协助国土部门做好土地征收听证工作;协助规划部门做好项目用地界桩埋设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必须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机构,抽调得力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