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土地征地安置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附:《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
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
全文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设施。一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包括行蓄洪区庄台建设,都应按照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输征地手续。严禁乱占滥用土地。
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凡涉及淹占土地、迁移居民的,都必须认真编制移民安装规划,提出占用土地、拆迁房屋和移民人口的数量,移民安置设想,移民费用框算等,作为工程设计任务书的组成部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设计任务书经批准后,有关地方的人民政府应组织工程设计等单位,核实征地、移民的实物数量,根据当地资源和经济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移民安置方案。
第四条 安置移民应立足于利用当地资源和水、电建设优势,开展多种经营,发展乡镇企业以及各项服务事业,以保证移民群众的生活不低于搬迁前的水平,并扶持他们逐步富裕起来。
安置移民的主要办法是:
(一)后靠安置;
(二)在受益区内安置;
(三)有垦荒条件的,经过批准,开垦荒地、荒滩安置。
第五条 居民迁移、安置工作由有关地方的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密切配合。移民安置数量较大的市、县,应设立必要的专管机构。
水利水电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方案,与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由地方人民政府保证按期完成征地和移民安置任务,水利水电建设单位按时拨付资金和材料给移民安置主管机构包干使用。
第六条 下列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由国家付给各项征地费用:
(一)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涵闸、机电排灌站;
(二)皖南山区和大别山区灌溉面积二万亩以上、其他地区灌溉面积五万亩以上的灌溉渠道;
(三)挖压土地比较集中的山丘区流域面积一百五十平方公里以上、其他地区流域面积三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
(四)五百千瓦以上的小水电站。
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由用地单位或受益单位负责解决或负担各项征地费用。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
耕地的补偿标准,为其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茶山、桐山、桑园、果园、菜地等,为其年产值的五倍。年产值按县核定的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现行价格计算。鱼塘、藕塘、苇塘、菱塘,有砍伐任务的林山、柴山、草山、药材地等以及宅基地,参照耕地的标准补偿。
对灌溉用水塘、沟渠和水利设施,凡占用后不影响未征地灌溉、排水的,不予补偿;确实有影响的,由建设单位修建新的相应工程或给予适当经费补偿。凡属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和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以及三年以内的开荒地,无收益的荒山、池塘、河滩、空地等,不付土地补偿费。
第八条 青苗(鱼苗)补偿费
油、粮、蔬菜等作物的补偿标准;青苗期按当季作物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补偿,多年生作物按其年产值补偿;接近成熟期的,原则上待作物收获后施工,确需立即施工的,按该季作物实际产值补偿。烟、麻、藕、菱、茴草、药材和棉花等经济作物,能够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该季作物产值补偿。
鱼苗补偿:放养两年以上的,由鱼主捕捞,不另补偿,不足两年的,按鱼苗费二倍补偿。
林木补偿:用材林,由林主确伐,主干平均直径二十厘米以上的,另按实有材积价值百分之十至二十补偿,主干平均直径二十厘米以下五厘米以上的,另按实有材积价值百分之五十至八十补偿。幼树和不能砍伐的竹林,由县(市)制定补偿标准。
第九条 房屋补偿费
对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按原质原量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土墙草顶房屋每平方米三十至四十元,半砖瓦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四十至六十元,砖瓦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六十至八十元。阁楼层高一点八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层高一点五米以上不足一点八米的,按百分之三十建筑面积折算,层高一米以上不足一点五米的,按百分之二十建筑面积折算。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公房,按原规模和标准补偿。
房屋中的砖混二层以上结构,补偿标准可略高于砖瓦结构,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
第十条 其他补偿费
牛栏、猪圈、厕所、烘池、炉灶等,每个补偿二十至四十元。土井、石井、砖井,井深不足五米的,每眼补偿一百至二百元;井深五米以上的,按当地工本费标准折旧补偿。砖瓦窑,每座补偿二百至一千元。废井、废窑不补。一般坟墓,每卒补偿六十元,烈士墓可适当照顾。
对施工中临时占用的耕地,按该耕地当年产值逐季补偿。临时占用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安置补助费
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大中型水库工程征用的土地,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二至四倍,灌区、排灌区、河道、闸站建筑物等工程征用的土地,为该耕地每亩产值的二倍。有条件结合施工造地的,应帮助群众造地,并按造地亩数相应扣减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投入运行后,可以从水费、电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返还给移民安置区,用作安置移民的补助经费。
第十三条 各项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征地涉及城镇和企事业单位以及铁路、公路、码头、桥梁、渡口、输电线、广播线、电讯线的迁建时,水利水电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按迁建部分原有规模、等级和标准予以补偿,但应考虑旧设备、旧材料的利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土地流转费:以实有面积按400元/亩/年下发。
2、青苗补偿费:
(1)耕地、旱地等荒废田按200元/亩,一次性补偿。
(2)花卉苗木、蔬菜、果园等经济作物按600元/亩一次性补偿(特殊情况根据种植种类和损失情况,视情给予适当补贴);
(3)已种植的农田,自留地种植一般经济作物的按400元/亩一次性补偿。
(4)农户承包的鱼塘给予适当补偿。
二、拆迁补偿标准
以绿发[]2号文件为基准,参照沿江高速公路拆迁标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
1、民房拆迁:指在规划区内需要拆除的所有建筑和地面附着物,包括楼房、平房、辅助用房等。
(1)装饰完好。指外墙有贴面,铝合金门窗及防盗设
施,内有完整的卫生设施和较好的室内装饰及楼地面贴面装修的按270元/平方米补偿。
(2)仅有外墙装饰及铝合金门窗而无室内全套装饰装潢的按250元/平方米补偿。
(3)普通装饰,无贴面或无粉饰,包括未结顶的楼房等按225元/平方米补偿。
(4)平房一律按180元/平方米、简易房按45元/平方米补偿。
2、厂房和围墙拆迁:
(1)厂房按18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2)围墙视结构和装饰按30-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3、为确保安全,按拆迁面积10元/平方米补贴到村,由村委组织专业力量进行拆迁。其材料及设施均归拆迁户所有。
4、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按每户1000元奖励给村。
三、清障补偿标准
1、坟墓120元/穴,粪坑30元/只。
2、树苗、水泥场等其他附着物按园区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安置办法及标准
拆迁房安置原则按照拆迁户住所在镇区内外的界限进行安置,镇区内安排安置房居住,镇区外由镇建设部门规划移地重建。鼓励拆迁户到镇区安置房居住,可享受园区拆迁户的优惠条件,但安置过渡房必须自行解决。同时,对拆迁安置不能享受到住房补偿标准(以每户3人,人均35平方米居住面积为准)的贫房户,给予拆迁补贴15元/平方米。
1、拆迁户在镇区安置房安置,其中小桥村由镇建设部门规划定点,村自建安置房安置。
2、村由镇建设部门规划后移地自建。
五、征地拆迁的措施和办法
1、征地、清障由镇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与村民委员
会签订土地流转使用协议,并报村镇办和“造绿”办公室,村委应按规定与村民签订相关协议。
2、拆迁、安置由政府拆迁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丈量计算,由村委按统一要求与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拆迁办备案。
3、拆迁补偿、清障费、青苗费和土地流转费实行专款专用,属于个人的一定要足额结算给个人,不得截留;不属于个人的由村委协调按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占用。
工
作
总
结
根据武陵源区减负办工作安排,我局对发生在群众方面的和腐败问题涉及国土管理方面的情况进行了清理核查,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工作。我局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住房宅基地审批及宅基地登记发证中多年来一直是免费服务,没有收取耕地开垦费,测绘费和超标准收取办证费,代办服务费、罚款等任何费用,不存在这方面的违规问题。
二、维护好土地征收中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深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我局于2014年开展了征地拆迁中损害农民利益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对我区2012年以来具体实施征收的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进行排查,重点核查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履行了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补偿登记相关手续,征地补偿费支付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否落实到位等。经核查,一是我区各类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都严格按照市国土资源局规定的程序、流程实施,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张家界市永定区和武陵源区征地补偿区域及标准的通知》(张政函〔2013〕13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开展征地的所有宗地都将调查摸底的面积、补偿金额等数据在被征地村、组、社区进行三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我区所有征地补偿项目用地,均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才实施补偿,并按标准按时足额发放给被征地单位和农户,没有拖欠或未按照标准进行补偿的现象。二是为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出台了《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被征地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张武政办发〔2012〕14号),维护了我区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解决了我区失地农民养老、医疗保险等后顾之忧。经核查,我区未发现违规征收占用土地、低于补偿标准实施征地、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或征地补偿安置费支付不到位等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和问题。
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保护被征集体土地单位和农民及建设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配套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适用本办法。
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征收,(以下简称征地)并以货币方式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征地。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的审查报批、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征地的具体实施工作。县工业园管委会、临江产业园建设工作筹备指挥部、县城东北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辖区内征地工作,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发改委、公安、财政、住建、人社、农业、林业、水利、民政、统计等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第五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和农民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积极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地工作程序
第六条征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二)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由拟征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调查结果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予以共同确认。同时通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对被征地地类,耕地面积涉及人口数量及征地前后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等,进行调查确认并会同征地所在乡镇、村、社区填报相关材料表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形成会议纪要。
(三)在履行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县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草签征地协议,县国土部门予以配合。
(四)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听证的告知程序。当事人在被告知5个工作日内对县国土资源部门拟订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听证,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附具听证笔录材料上报,不需要听证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出具不需听证的书面材料上报。
被征地农民就社会保障问题要求听证的,县人社部门要派员参加听证会议,并在听证回证上签字。
(五)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第七条征地经依法批准后,按下列程序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一)征地批文下发后15日内,由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权属证明资料,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汇总后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并送达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对公告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前提下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3个月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发放名单,经所在地方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发放。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在填报《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之前由县人社部门核定及时足额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五)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补偿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第八条在征地过程中,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向批准征地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
第九条在全县范围内征地按照省政府政[]132号文公布的补偿标准进行征地补偿。
第十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政[]8号)执行。
违法建筑(含构筑物等)和在征地通知下发后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抢建的设施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费按下列规定进行支付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的70%以上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部要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不得克扣和挪作他用。被征地单位应动员需要安置人员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在征得需安置人员同意后,安置补助费可用于支付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或依法对此享有权利的人。
(三)留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应上墙公布,并由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挪用或截留。任何部门不得将征地补偿费用于代扣或偿还与征地无关的债务。
第十二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供被征地农民名单,按规定程序参保申报。对被征地单位征收耕地达到80%及以上的,可全部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未达到80%耕地被征收的,按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实行即征即保,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耕地(以下简称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建立全县征地调节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按土地出让金的5%及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等渠道筹措。征地调节资金主要用于征地补偿资金的平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财政补助支出,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支出。
第十三条征收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实行实物套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征收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庄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实行统建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但项目区征地范围内一次性拆迁总数5户以下(含5户)可安排宅基地实行自拆自建安置。
第十四条对被征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安排被征土地中农用地面积的5%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在城市规划区(含临江产业园)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安排的用地位置由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征收集体土地实行一事一议。安排的用地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依项目进行申报用于除住宅(含商品房开发)外的二、三产业,不得分配给个人使用,并支付不低于工业用地基准价格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五条被征地单位的耕地被全部征收后,原农业人口经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可转为非农业人口;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并进入县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因工程施工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根据临时用地影响范围,按征收土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逐年补偿。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土地原状,退还给原使用单位,并增付一年补偿,弥补恢复后造成的减产。
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无法恢复土地原状的,应依法予以征收。
第十七条大中型水库的征地补偿安置应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使用农林场等国有农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国有农用地单位,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个人。
第十九条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农村集体使用权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或收回。
第二十条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照每亩2400元支付给实施征地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包干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无故拒交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征地过程中,有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整治目标和原则
整治目标:在新区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对新区规划范围内的乱修乱建、非法买卖土地进行清理整治,通过严厉打击乱修乱建和非法买卖土地违法行为,确保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和新区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与此同时,通过加快新区的规划建设和城市化进程,进一步聚集人气,带动商贸流通产业,给广大群众创造更为广阔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机遇,切实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明确职责权限,理顺机制体制,进一步规范新区的城市化管理,把新区真正建成具有现代化水平的新城区。
整治原则:
1.坚持宣传教育和重点打击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先易后难和有堵有疏、疏堵结合的原则;
3.坚持整治政策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4.坚持集中整治与新区征地规划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集中整治和规范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集中整治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相结合的原则;
7.坚持整治政策的整体性、延续性、操作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二、方法步骤和处置办法
(一)宣传摸底和界定阶段
首先,以摸底调查工作组为主体,按照五个小组确定的区域,对乱修乱建、非法买卖土地情况开展拉网式排查摸底,调查摸底要全面、细致、准确。其次,开展全方位、全覆盖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开展整治工作的政策宣传、解释、说服动员工作,争取广大干部群众能够积极主动的配合搞好整治工作。第三,规划界定组负责,从三个时段,四种类型和是否符合宅基地建房审批条件三个方面界定分类,并按照新区建设规划确定拆除和保留的建筑物。
三个时段为:按照新区开发建设出台的政策时间划分为三个时段:即年月日《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征收市区东出口第二期道路拓建和新区建设规划范围内土地的通告》(政发〔〕21号)之前为第一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的通告》(政发〔〕2号)为第二时段;年月日至今为第三个时段。
四种类型为:根据新区乱修乱建和非法买卖土地具体情况,基本划定四种类型:本村村民违法建房户,外地人买地建房户(指镇基本农户以外的买地建房户),本村村民占用村集体土地建房户,本村村民出卖土地户。
本村村民违法建房户又分为符合宅基地建房审批条件和不符合宅基地建房审批条件户。符合宅基地建房审批条件的界定是:一是基本农户:1.长期居住务农,持有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独立持有本村户口簿,家庭人口2人以上;2.在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几户共同签定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持有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于年月日前已形成弟兄自然分户,且各分户有各自独立经营的责任田,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各自独立居住的房屋和宅基地,有各自独立的户口簿,按基本农户对待;3.原基本户中的父母不能再重复单独分户,必须与自然分户中的一个已婚或未婚子女合算一户;4.虽然没有独立的户口,没有独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事实已经独立成家、独立生活的同样按照基本农户对待。二是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的。达不到上述建房审批条件的为不符合宅基地建房审批条件户。
区域划分为:规划为火车站建设区、路网建设区、安置区、新区土地统征区四个公建区和地质灾害隐患区,这五类区域确定为拆除区域,其他区域为非公建区域,确定为保留区域。
(二)集中治理阶段
在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中,按照不同类型和时间段,对在公建区和地质灾害隐患区必须拆除的建房户、在非公建区可以保留的建房户和非法买卖土地户采取不同的处置办法:
1.对在公建区和地质灾害隐患区内必须拆除的建房户的处置办法:
对本村村民拆除户的处置办法:(1)凡在年月日至月日自行拆除的,属年月日之前修建的房屋,按照建筑物评估造价100%的标准予以拆除补助;属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修建的房屋,按照建筑物评估造价80%的标准予以拆除补助;在年月日以后修建的房屋,按照建筑物评估造价60%的标准予以拆除补助。(2)凡在年月日至月日自行拆除的,属年月日之前修建的房屋,按照建筑物评估造价80%的标准予以拆除补助;属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修建的房屋,按照建筑物评估造价60%的标准予以拆除补助;在年月日以后修建的房屋,按照建筑物评估造价40%的标准予以拆除补助。(3)截止年月日不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助拆除费,依法实施。
对外地人买地建房户的处置办法:(1)年月日至月日自行拆除的,属年月日之前修建的房屋,按照建筑物评估造价80%的标准补助拆除费用,属年月日之后修建的房屋,按照建筑物评估造价60%的标准予以拆除补助;(2)凡在年月日至月日自行拆除的属年月日之前修建的房屋,按照建筑物评估造价60%的标准予以拆除补助,属年月日之后修建的房屋,按照建筑物评估造价40%的标准予以拆除补助;(3)截止年月日不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助拆除费,依法实施。
对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建房户的处置办法:在年月日之前自行拆除的可给每户5000元的拆除费。在年9月16日之后不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助,依法实施。
2.对在公建区和地质灾害隐患区外可以保留的建房户的处置办法: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不同时段和不同类型的可以保留的建房户按照不同办法进行处置后,在镇设立办证窗口,实行集中办理,由市国土部门办理集体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由市建设部门办理房产证。
对本村村民建房可以保留的处置办法:(1)在年月日之前修建的房屋,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含已经在镇政府备案的)不做处罚,直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后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同时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房产证。(2)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修建的房屋,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但未审批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参照兰渝铁路的补助标准每平方米680元测算工程总造价,并按照总造价的5%进行罚款,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按照符合条件的处罚标准双项处罚后,按照每亩20万元的标准交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房产证。(3)本村村民在年月日以后修建的房屋,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但未审批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参照兰渝铁路的补助标准每平方米680元测算工程总造价,并按照总造价的8%进行罚款后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按照符合条件的处罚标准双项处罚后,按照每亩20万元的标准交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房产证
对外地人买地建房可以保留的处置办法:在年月日之前修建的房屋,按照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参照兰渝铁路的补助标准每平方米680元测算工程总造价,并按照总造价的8%进行罚款。在年月日之后修建的房屋,按照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参照兰渝铁路的补助标准每平方米680元测算工程总造价,并按照总造价的10%进行罚款。以上两个时间段的保留户,在双项处罚后,按照每亩20万元的标准交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房产证。
对确定保留建房户的要求:确定能够保留的建房户,按照处置办法必须在年9月16日之前接受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年月日之后,不接受处理和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确定能够保留的建房户,办理了相关手续的,要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房屋风貌改造,通过改造,形成基本统一的特色,提升新区城市品位。
三是对本村村民出卖土地户的处置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按照每亩20万元非法所得计算,予以没收,同时,按照每亩20万元的非法所得处以10%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检查验收阶段
由整治领导小组牵头,对各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安置办法
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考虑到新区的实际情况和长期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形成的遗留问题等因素,采取“依法拆除与合理安置相结合,实施处罚与完善手续同步走”的方式开展安置工作。
(一)安置类型:属镇基本农户、符合宅基地建房审批条件的拆除户,按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房的原则,采取划宅基地安置的办法安置,统一规划,群众自建,每户规划宅基地面积125M2;不符合宅基地建房审批条件的或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84M2的,不再划宅基地安置,按家庭人口结构用60—100M2左右楼房进行安置(价格收取成本价)。宅基地公摊面积按规划计算,按统一设计自行建设。属外地人买地建房拆除的,接受处罚并拆除后,按每户60—100M2左右楼房进行安置(价格收取成本价)。女子外嫁户,户口在镇,长期居住在本村有住房的,拆除后参照外地人买地建房的处置办法,按每户60—100M2左右楼房进行安置(价格收取成本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