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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地拆迁补偿原则
鉴于公路是市政府补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由市县两级分担,县本级配套又十分有限,因此必须本着多方支助,节约成本的原则推进项目建设。在实施占地拆迁工作中,既要以民为本,通过县级补偿、乡镇协调、村内调剂等途径,解决好涉及占地拆迁村户的实际困难,又要教育和引导群众顾全大局,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同时坚持规范程序,统一标准,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确保占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二、占地拆迁实施程序
公路建设占地拆迁工作统一由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和交通局予以配合。占用土地、砍伐树木、拆迁房屋面积、数量等,依据施工设计文件和实际占用情况,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交通局共同派员,现场丈量核实并予以确认,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占用、征迁户签订补偿协议,并负责兑现补偿金。公路建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根据资金调度情况,原则上工程开工前预付部分补偿资金,之后根据占拆进展情况逐步付清。
三、土地占用和地材取用
公路建设占用的非耕地(荒坡、荒坬和宜林地等)一律不予补偿。占有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村委会统筹调剂解决。修建公路所需土、砂、石等地方材料的开采挖掘,按照方便公路建设的原则就近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拦。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公路建设占地需损毁农作物的,水地以500公斤/亩、坝地以300公斤/亩、梯田以150公斤/亩,山坡地以75公斤/亩计算产量。幼苗按核定产量的的50%,壮苗按核定产量的70%,即将成熟的按核定产量的80—100%予以补偿。补偿费参照当年同类农作物市场价格计算。
(二)经济林。从地面以上树高50cm处的直径计算补偿费,具体标准如下:
1、枣树:①直径在35cm以上的,每株补偿220—500元;②直径在20—35cm的,每株补偿160—210元;③直径在10—20cm的,每株补100—150元;④直径在5—10cm的,每株补偿50—100元;⑤直径在5cm以下的不予补偿,由户主移栽。
2、苹果、梨、桃等其它果树,按枣树各类标准的50%予以补偿。
(三)用材林。从地面以上树高50cm处直径在20cm以上的,每补50元,直径在20cm以下的一律不予补偿,所砍伐树木归户主所有。
五、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1、主体建筑物。凡经审批、有合法手续需拆迁的主体建筑物,以建筑面积计算补偿费。一类窑洞(指新窑洞、细面纹、有雨檐、滴水、新门窗等),每平方米按480—550元补偿;二类窑洞(指旧窑、无面纹、短雨檐等),每平方米按350—400元补偿;三类窑洞(指破旧接口土窑、低于二等标准的),每平方米按100—150元补偿。砖混结构楼板房每平方米按400—450元补偿。破旧且不能住人的窑洞原则上不予补偿。
2、主体建筑物以外的薄壳房、倒座窑、页窑,参照主体建筑物的标准划分为三类,按相应登记面积平米价的30%计算补偿费。
3、厕所。一般每个补偿50元,对有砖过顶或盖楼板的,每个补偿最多不超240元。
4、围墙。按每平方米10-30元的标准补偿。
5、大门。随墙大门每个补偿100元,卷洞大门每个补偿不超600元,高档起角、硬木架、砖石结构大门,每个不超900元。
6、水井、水窑。水井一般不予补偿,确需补偿的砖石结构水井每口补偿不得超过500元,深井按其深度每延米补偿50元。
7、牲畜圈、洋芋窑每个补偿100元。
8、烧灰窑、烧砖窑,每个补偿不超1000元。
在公路两侧红线控制范围内未经国土、交通部门和乡镇审批的各类违章建筑、废弃建筑物以及烧砖窑、猪羊圈、洋芋窑等一律不予补偿。
六、坟墓补偿标准
三年以内的新坟每座补偿迁移费500元,三年以上旧坟每座补偿迁移费400元。限期不迁者以无主坟处理。
七、公路建设涉及的道路、出口及水渠、导洪等水利设施若被损毁,由建设单位协同施工企业按原状予以恢复,所需费用由指挥部研究安排。
八、电力、电信、广电杆线如需迁移,由产权单位负责自行迁移,有关乡村和施工企业在选址、用工和机械等方面全力搞好配合。
九、本项目涉及的所有部门收费一律减免,不予收取。
一、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年产值确定方法
征收耕地的年产值不低于各县(区)近3年上报市统计局核定的耕地年产值的平均数。征收蔬菜地的年产值为各地相应年度征收耕地年产值的185%。
(二)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当季为小春农作物的,青苗费补偿标准为耕地年产值的45%;当季为大春农作物的,其补偿标准为耕地年产值的55%。征收蔬菜地的为蔬菜地年产值的50%。
(三)地类和面积确定
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以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和报告为准。蔬菜地是指**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无公害蔬菜基地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蔬菜组内常年用于种植蔬菜的耕地。
二、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一)砖混结构
等级
补偿标准(元/m2)
条件
标准
特等
680-750
1、框架结构,层高3米以上,现浇楼面;
2、有厨厕及卫生设备,水电设备齐全,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好;
3、磨石或地板砖地面,水刷石罩面,内墙涂料粉饰。
甲等
610-680
1、层高3米以上,屋面、楼板、圈梁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2、磨石或地板砖地面,24砖墙,水刷石罩面,涂料粉饰;
3、有厨厕及卫生设备,水电设备齐全,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好。
乙等
540-610
1、层高2.8米以上,楼板、圈梁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2、混凝土或三合土地面,18砖墙,水泥罩面,内墙涂料粉饰;
3、门窗较完好,内装修保护一般,水电设备齐全。
丙等
480-540
1、层高2.5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楼板;
2、18砖墙,清水墙面;
3、水泥或三合土地面,门窗破损,内装修保护差,水电等设备不全。
(二)砖木结构
等级
补偿标准(元/m2)
条件
标准
甲等
390-460
1、形状整齐,墙体端正,层高2.8米以上;
2、青瓦或平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
3、18砖墙,内墙涂料粉饰,地板砖、磨石或水泥地面;
4、白灰顶或木质涂料望板,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好,厨厕和水电设备齐全。
乙等
320-390
1、形状变化不大,层高2.5米以上,青瓦或平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
2、18砖墙,清水墙面;
3、竹席顶、三合土或素土地面;
4、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一般,厨厕和水电设备齐全。
丙等
250-320
1、形状变化比较明显,层高2.5米以上,墙体有沉陷;
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柱檩木质好,中柱平均直径25厘米以上;
3、竹席顶、三合土或素地面;
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差。
(三)穿逗结构
等级
补偿标准(元/㎡)
条件
标准
甲等
350-400
1、形状整齐,排扇端正,自扇自墙,层高2.8米以上;
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柱檩木质好,中柱平均直径25厘米以上;
3、木装板或单砖墙,质量好,正规竹席顶,三合土地面;
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完好和水电设备齐全。
乙等
310-350
1、形状变化不大,共墙共扇,屋高2.5米以上;
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柱檩木质一般,中柱平均直径20厘米以上,木装板,抹灰竹编墙,单砖墙;
3、不正规竹席顶,三合土地面;
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一般和水电设备齐全.
丙等
260-310
1、形状变化比较明显,共扇共墙,层高2.5米上;
2、青瓦屋面,瓦稀疏,有破损风蚀,柱檩质差料小,中柱平均直径15厘米以上;
3、竹编墙、土墙、砖墙质差,竹席顶或原顶,素土地面;
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差。
()土木结构
等级
补偿标准(元/㎡)
条件
标准
甲等
330-380
1、形状整齐,墙体端正,层高2.8米以上;
2、青瓦或平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梁、檩、屋架、木楼木质较好;
3、内外土墙或部分砖墙,内外墙粉饰;
4、三合土或水泥地面,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好和水电设备齐全。
乙等
280-330
1、形状变化不明显,层高2.5米以上;
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梁檩木楼质量差;
3、内外土墙未粉饰。
4、三合土或素土地面,门窗及内装修保护一般和水电设备齐全。
丙等
230-280
1、形状变化明显,层高2.5米以上;
2、青瓦屋面、瓦稀疏破损,梁檩木质差,楼层破损;
3、土墙破损、开裂、变形质量差;
4、素土地面,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差,有破损。
(五)简易结构
等级
补偿标准(元/㎡)
条件
标准
甲等
120-150
砖木结构或木质结构,石棉瓦、油毡或小青瓦屋面。
乙等
90-120
木质结构,石质或土墙体,瓦盖或草盖。
丙等
50-90
结构简单,无固定主体。
(六)拆迁房屋补偿相关说明:
1、征收土地拆迁的房屋需要补偿的,其房屋必须具有合法审批建房用地手续,修新宅未按规定拆旧的,拟拆旧房不予补偿。
2、各类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为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经实地丈量后按以下方法计算:
(1)层高2.5米(含2.5米)以上的,按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2)层高2米(含2米)至2.5米的,按80%计算;
(3)层高1.5米(含1.5米)至2米的,按50%计算;
(4)层高1米(含1米)至1.5米的,按30%计算;
(5)层高低于1米的,按10%计算;
(6)砖木、土木、穿逗、层高2.5米以下的木楼,按60%计算补偿面积;
(7)有房盖柱架未装修的门道、明柱走廊、过道,按60%计算补偿面积,外楼梯按40%计算补偿面积。
(七)拆迁房屋相关问题的规定
1、拆迁房屋的户数以被拆迁房屋中常住人口持有的有效农业户口本为准。
2、过渡费、搬家补助费及奖励。
从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到新的安置点达到建房条件后4个月止为过渡期。过渡费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因新安置点不具备建房条件使总过渡期超过1年的,其超过时间的过渡费上浮20%,由拆迁人或项目业主统一提供过渡房的不再支付过渡费。
搬家补助费按拆迁房屋补偿费总额的1%支付。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拆迁完毕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每户在5000元范围之内根据拆迁项目的缓急程度等确定具体数额,并在拆迁合同中约定。
3、其它事项
(1)房屋登记补偿以建筑面积为准,即在丈量房屋时以外墙体为准。
(2)房屋屋顶女儿墙按围墙标准补偿。
(3)地下室按房屋主体结构类别补偿,并根据房屋层高折算面积的方法计算补偿面积。
(4)将各类房屋的新旧程度分为3级,房屋修建时间在5年以内(含5年)的按相应等级的最高补偿标准补偿,5至15年(含15年),按同类同级中限标准进行补偿,超过15年的按相应等级的最低标准进行补偿。
(5)被拆迁的房屋如集中安置,其宅基地由拆迁单位或项目业主负责达到建房条件;如分散安置,按达到当地(乡镇)集中建房条件所需平均费用以货币形式直接补偿给被拆迁人。
(6)被拆迁房屋装修超过同等级房屋基本装修水平以上的分项补偿:①房间包门、包窗、包墙;②地面大理石、花岗石、全瓷地砖或木地板;③固定木质家具、装饰台柜;④外墙瓷砖、洗石、外墙涂料;⑤内墙乳胶漆、吊顶;上述各项具备其中一项的,对装修房屋在同类同级房屋补偿标准上再上浮6%,装修补偿上浮总额最高不超过30%。
(7)被拆迁的圈舍、辅房按本条第2项相关方式计算后,以同结构、等级的房屋补偿标准补偿。
(8)被拆迁房屋或附属设施的残值归被拆迁人所有,由被拆迁人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如由拆迁人拆除将不予补偿。
三、住房拆迁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被征地拆迁的住房采取“统建还房”、“货币补偿”、“划地自建”三种方式相结合安置。以“统建还房”为主,市、县(区)行政中心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实行“划地自建”安置,一律采取“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对于产业园区和产业集中发展区以及规划区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因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在符合城镇统一规划的情况下,按因地制宜的原则,确需划地自建安置的,必须由拆迁单位提出方案,报规划管辖权所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
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结合生态小康村或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按一户一宅,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超30㎡的法律规定,以划拨宅基地采取集中或分散形式自建为主,划拨宅基地应根据各安置点情况,配置适当的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宅基地、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需办理农地转用和征收的按程序报批。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按本方案第二项第七条第三款(5)执行。
(二)“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
1、统建还房安置
方式一:按照被拆迁住房的应安置人员进行还房安置,在按照现行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住房进行补偿后,不再划拨宅基地,实行以宅基地还建安置住房。具体方式是:为被安置人员无偿提供35㎡/人建筑面积的住房和10㎡/人建筑面积的经营性用房,并办理产权手续。被安置户选择与对应人口应享受安置房面积相近的安置户型,选择的安置住房超面积的,由被拆迁户按成本价购买,但最多每人不得超购35㎡。安置经营性用房超出无偿提供部分10㎡以内(含10㎡)的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10㎡以上的以市场价格购买。该类还建房的户型设计,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人口比例结构,住宅可按建筑面积35㎡、70㎡、105㎡和140㎡种户型设计修建,经营性用房的修建根据拆迁安置实际情况确定。
方式二:以住房补偿被拆迁住房,不再对被拆迁住房支付拆迁补偿费用。采取还房与被拆迁住房面积、结构、等级挂钩,以被拆迁住房砖混结构甲等为标准,其它结构的住房按等级折算,相互补差,也可以还房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结构、等级折算面积换算折抵差款。被拆迁住房经折算后大于70㎡/人的,按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70㎡/人还房,大于部分按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住房经折算后小于70㎡/人的,按1:1还房后,被拆迁人可自愿按成本价申购至70㎡/人。
统建还房用地一律为划拨性质,比照经济适用房规定,房屋在使用5年后可上市交易。拆迁还房后,统一办理房屋和土地产权手续。对给被拆迁户无偿提供的和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及经营性用房分摊的土地办理划拨土地证书。住户自愿按现行政策规定标准补交出让金的和按市场价购买的,办理商住用途出让土地证书。
还房装修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以达到入住条件为准。
安置还房应实行规范物业管理,入住人员须按住房面积缴纳标准合理的物管费。
具体还房补偿方式,由被拆迁户根据被拆住房和家庭人口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2、货币补偿安置
按被拆迁应安置人员35㎡/人计算还房补差款,以当地(乡镇、办事处)上年度平均商品房价格减去现行砖混甲等房屋最低补偿标准的差,乘以35㎡/人为应拆迁安置人员的货币补偿金额。
(三)拆迁住房安置相关问题的规定
1、下列人员应计入拆迁住房安置人员:
(1)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有承包地并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且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农业人口,虽无承包地并且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但依法取得了宅基地,并有住房且户口迁入被征地村组的(包括正常婚迁、生育人口)。
(2)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国家征地已农转非未享受住房安置现仍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
(3)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住房中,现正在部队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军官、文职人员和10年以上的士官)、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
(4)原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各种原因户口迁出,现已退职、退休在被拆迁住房中居住,户口已迁回的人员,且在原工作单位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住房的。
2、下列人员不得计入住房安置: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买卖宅基地而形成的住房被拆迁人。
(2)虽有常住户口,但无承包地,且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和未依法取得宅基地的被拆迁人员。
(3)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原已享受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员。
3、征地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乡(镇)或办事处、村组集体负责对拆迁安置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通过公示后确认。
()统建房建设
1、投资规模。每年第三季度,由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下年度建设用地需求,编制“统建还房”规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由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编制投资概算,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
2、建设资金。财政部门依据评审结果,将建设资金列入年度基建预算,从土地收益中安排资金。
3、规划布局。统建房建设要紧密结合安置拆迁的特点,与城市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充分考虑交通便捷和失地农民再就业等因素,让失地农民可就近解决失地后生活生产问题。
4、建设主体。统建还房建设主体为市、县(区)人民政府,由国土、建设部门统筹管理,业主具体实施。
5、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协调,全面推进。
(五)市、县(区)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对原“划地自建”形成的“城中村”做出改造规划,逐步实施改造。
、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及相关问题的规定
种类
补偿标准
条件
调整后标准
防旱池、储水池
50-85元/m3
条石、砖浆砌、混凝土
水渠(按工程量补偿)
100-300元/m3
条石、砖浆砌、混凝土
粪池
50-85元/m3
石砌、砖砌、混凝土
堰塘
7-12元/m3
鱼塘
30-40/m3
条石、砖砌、混凝土
按容积补偿,包括鱼塘内的鱼和水面。
20-30/m3
块石、卵石
7-12元/m3
土埂
水井
(机井抽水机电
设备根据使用年限折旧补偿)
1700/口
压水井
200-290元/m3
石砌、混凝土山水井
1200-1500元/m
口径0.2-1m,砖、混凝土、石砌管井
400-450元/m3
口径1m以上沉井
400元/口
红层找水井
水窖(人畜饮水)
120-170元/m3
条石、砖、浆砌,混凝土且加盖封闭,机井抽水机电设备根据使用年限折旧补偿
围墙
50-65元/m2
砖砌、粉饰
320-360元/m3
15元/m2
土墙
晒坝
50元/㎡
混凝土、石板
25元/㎡
三合土
堡坎(与宅基地院坝配套的堡坎)
100-140元/m3
条石、浆砌、混凝土
50-80元/m3
片石、块石、卵石
洗衣台
200元/座
砖石砌、混凝土
糟子(饲料发酵)坑
50-85元/m3
砖石砌、混凝土
灶
680-1100元/套
砖灶、瓷砖铺贴
340-510元/套
土灶
沼汽池
3000-4000元/套
可使用的沼汽池
大棚
30-60元/㎡
竹架、铁架、钢架,扣件,无覆盖物的减半计算
花台
50-85元/m3
砖、石砌
坟墓(明坟、有主坟)
1500-2000元/座
碑帽齐全
统一安排新坟地减半补偿
1000-1500元/座
土坟
苕窖
30-70元/m3
土窑、石砌、砖砌
室外引水管
2-5元/m
塑料
10-16元/m
铁管、钢管
庭院大门
400元/m2
铁管、钢管结构大门
庭院门柱
300元/m3
砖砌、混凝土结构
道路
路面
280-320元/m3
混凝土
150-220元/m3
泥结石
80-120元/m3
三合土
路基
10-15元/m3
宽2.5m以上,含开挖、回填、堡坎、旁沟、路肩和涵洞等工程
果园架桩
5-10元/根
水泥桩
3-5元/根
木桩
养殖窟
40-60元/m3
石砌、砖砌、混凝土
卫星电视接受器、太阳能
400元/座
防盗门
600-1000元/扇
铁、铝合金
雨棚、防盗护栏
60-100元/㎡
钢筋、铁、铝合金
相关说明:
1、无人认领的室外附着物登记补偿到集体经济组织。
2、专项设施搬迁(杆管线、桥、企业、厂矿、学校、大型水利水电设施)根据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协商补偿或双方协商补偿。
3、房前屋后所种植的花草不予补偿。
4、迁坟墓确需进公墓的,其费用协商补偿。
五、林木补偿标准
种类
条件
补偿标准
备注
果
树
幼树
地径小于或等于2㎝
5-20元/株
桃、杏、李、梨、橘、柿、樱桃、苹果、枇杷、柚树、石榴等
初挂果
地径大于2cm,
小于或等于5cm
20-60元/株
盛挂果
地径大于5cm,
小于或等于20cm
60-200元/株
地径大于20cm
按盛果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
挂果树超过300株/亩按面积补偿
10000-30000元/亩
猕猴桃
地径小于或等于2㎝
5-20元/株
地径大于2cm,
小于或等于5cm
50-100元/株
地径大于5cm,
小于或等于20cm
200-300元/株
地径大于20cm
按盛果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
挂果树超过350株/亩按面积补偿
30000-60000元/亩
干
果
树
幼树
地径小于或等于2㎝
5-20元/株
核桃、枣、板栗、油橄榄等
初树
地径大于2cm,
小于或等于5cm
20-50元/株
盛挂果
地径大于5cm,
小于或等于20cm
50-200元/株
地径大于20cm
按盛果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
葡
萄
幼树
地径小于或等于1cm
5-10元/株
未搭架的按同
等级下调20%
初挂果
地径大于1cm,小于或等于3cm
10-30元/株
盛挂果
地径大于3cm,小于或等于5cm
30-100元/株
地径大于5cm
100-200元/株
成片
幼树亩均超过800株
4000-10000元/亩
挂果树亩均超过400株
30000-50000元/亩
经
济
树
油桐
米径小于或等于10cm
10-40元/株
米径大于10cm
40-100元/株
花椒
地径小于或等于5cm
40-100元/株
地径大于5cm,小于或等于20cm
100-200元/株
地径大于20cm
200-400元/株
杜仲
米径小于或等于2cm
5-10元/株
米径大于2cm,小于或等于10cm
10-20元/株
米径大于10cm,小于或等于20cm
20-30元/株
米径大于20cm
30-100元/株
亩均超过200株
4000-10000元/亩
桑
地径小于或等于3cm
2-3元/株
良种桑按同等级的1.5倍补偿
地径大于3cm
3-5元/株
亩均800株以上的桑园
3000-4000元/亩
其他类
按经济产值比照上述经济树标准补偿
树木
胸径1.3m处
胸径小于或等于3㎝
不予补偿
天然生长
胸径3-5㎝
5元/株
胸径5-8㎝
5-10元/株
胸径8-14㎝
10-20元/株
胸径大于或等于14㎝
50元/株
成片林按林业法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竹丛
新栽竹丛
10元/㎡
成材竹丛
16元/㎡
灌木林
成片林
1200-1800元/亩
薪炭林
成片林
1000-1400元/亩
园林
绿化树木
零星园林绿化树木和成片林中个别米径大于或等于20cm
按国家定额
补偿搬迁费
只补偿搬迁费用(含搬迁损失费)
成片林以面积补偿
6000-10000元/亩
苗圃
嫁接苗圃超过10000株/亩
10000-20000元/亩
实生苗圃超过10000株/亩
4000-10000元/亩
相关说明:
1、国家、省公布的名贵树种目录上的树种和特大果树协商补偿。政府组织和推广的未投产的名优林木,除按一般林木同类同级标准补偿外,另再按农户购买苗木的价格进行补偿。
2、古树和有历史文化意义的树木,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3、移栽和砍伐树木由其所有者自行负责。
六、其它说明
(一)自《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的类别和数量以征地实施单位与附着物所有者现场调查和经各方签字认可的数据为准。
(三)因征收土地确需另行还建被征土地所有者的道路、变电房等公益设施的,原用地已补偿的,相同面积用地不再补偿,超出部分按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
()因征收土地需拆掉城镇居民在农村拥有的合法产权房屋,只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等进行补偿,不再安排新的宅基地;其房屋补偿标准在当地同类同级房屋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其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当地同类同级标准执行。
(五)因征收土地需拆迁国家的通讯、电力、交通、能源、国防等设施的,按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并经审计后的价格或政府协调的方案进行补偿。
(六)本调整方案未明确的,仍按**府函〔**〕90号文件执行。
(七)凡是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一、工程概况
一江两岸拦河坝建设工程,建坝范围为桐江河口以上,、两河以下交汇处,坝长约320米,采用翻板闸建设。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是“行洪能力强、投资成本低、具有兴国特色”。工程建设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做好建坝周边地域土地、坟墓、树木的摸底核实,圈定征用范围。
2、完成坝址周边地域区内土地征用、坟墓迁移及各种树木移栽和杂树木的砍伐清理工作。
3、按照政策规定和县里已出台的相关补偿标准,做好土地征用、坟墓迁移、树木砍伐、移栽的资金补偿发放工作。
4、做好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等相关工作。
5、做好拦河坝工程的其他各项筹建工作。
6、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并完成图纸评审工作。
7、工程建设与工程监理招标。
8、施工队伍进场施工。
9、工程竣工验收及运行。
二、工作机构
为保证工程建设尽早、尽快开展,顺利实施,县委办、政府办已于年3月8日下发了《关于成立一江两岸拦河坝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通知》,明确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农工部长任总指挥,负责指挥部全面工作;县政协副主席任副总指挥,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及工程建设的协调、检查、安排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指挥部下设机构包括:
1、办公室:
主任:,主持办公室全盘工作。
副主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开展、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提出工作计划和安排,制订工作措施和方案。
副主任:,负责开支费用的审核、物资采购、资金请拨和财务报帐以及办公室日常事务等工作。
办公室工作人员:
、,负责工程质量技术把关、工程量的核验及项目变更的审签等工作。
,负责文件、材料的起草、会议准备、工作接待、上传下达、印章管理、报表审送、协调联络等工作。
:协助、、做好相关事务工作。
2、征地、坟墓迁移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单位:国土局、房管局、林业局、镇、乡、工业园
工作职责:负责土地征用、坟墓迁移、树木移栽和资金补偿审核等工作
3、工作技术组:
组长:
成员:、
工作职责:负责工程建设质量的全程监控、审验、项目变更的核签等工作。
三、工作安排和实施步骤
1、县水利局牵头,城司配合,年4月20日前完成建坝选址、勘察测量、可研报告编制工作;
2、县发改委牵头,水利局、城司协同,年5月10日前完成工程项目的可研审查、立项等相关工作;
3、县城司牵头、水利局配合,年4月底前落实和确定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单位,6月10日前拿出初设方案,6月底前完成初设评审工作;
4、县环保局负责,年5月30日前完成工程项目的实地踏看监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工作;
5、县水保局负责,年5月30日前完成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工作;
6、县国土局,镇、乡、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年5月10日前完成建坝周边土地征用调查摸底、范围界定工作;5月20日前办理完土地征用手续,5月底前发放完土地征用资金补偿;
7、县房管局,镇、乡、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年5月20日前完成建坝周边坟墓调查核实和择定新坟安置点工作,6月10日前通知坟主做好搬迁准备并发放迁坟资金补偿,7月10日前所有坟墓搬迁完毕;
8、县林业局负责,年5月15日前做好建坝周边林木砍伐移栽摸底核实工作,5月25日前完成报批手续,6月20日前完成林木砍伐移栽工作;
9、县城司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在年8月15日前完成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并确定施工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建设合同;
10、年8月底施工队伍进场,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包括防护堤及其相配套的附属工程);
11、指挥部负责,水利局、城头公司协同,责成施工建设单位年10月底前完成一期施工围堰导流工程,11月底前完成拦河坝清基、泵房土建工程,12底完成一期坝体施工和闸门、泵房设备安装,年1月底前完成二期工程清基,2月底前完成二期坝体施工,3月底前完成二期闸门及泵房设备安装,4月15日前整体工程完工;
12、年6月底前做好项目工程完工扫尾、验收移交等工作;
14、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上述实施步骤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的前期、中期、后期各项准备筹划、跟踪服务、督促检查工作,加大工程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力度。
四、工程概算及资金使用
工程项目按经县政府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要求施工建设,城司商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工程项目概算,并由城司负责审核划拨和监管使用。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1、强化领导。
抽调在指挥部的人员要求相对稳定,确保在岗在位,做到人到、心到、时间到、精力到,并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2、狠抓进度。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要按照时间安排和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绘制工作流程图,并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指挥部,同时提交下月的工作安排和打算。
3、加强调度。
指挥部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由各工作组汇报上周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程进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部署本周工作计划和安排。
4、明确职责。
每项工作均实行倒计时考核,责任细化到成员单位,任务落实到个人,做到责任明确、方法对路、措施得当、程序到位、限时办结,并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检查。
5、协调配合。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要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树立全局观念,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各项工作。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工商、林业、水利、交通、园林等有关部门及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成立相应的群众护线组织。群众护线组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设施产权人、电力设施使用人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对举报、阻止或者协助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及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完善预警机制,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建立电力线路走廊火灾应急和森林火情预警联动机制。
第八条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电力企业应当配备电力设施保护专职人员,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做好电力设施日常保护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下列地点和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一)人口密集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二)人员活动频繁区域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三)车辆、自走式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
(五)变电站、换流站、开闭所、电缆终端站围墙(栏);
(六)城镇繁华地段电力电缆沟盖板;
(七)电力设施附属的输煤、输油、输气、输灰、输水、供热、供汽的管沟(线);
(八)海底电缆、江河电缆的两岸。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站等生产区域的生产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站等用于生产的设施、器材和安全警示标志;
(二)在发电设施附属的输煤、输油、输气、输灰、输水、供热、供汽管沟(线)的保护区内,擅自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葬坟和进行其他挖掘作业,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矿渣和含有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的液体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附近从事焚烧或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稻秆、油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四)在发电厂生产用水取水口向周围延伸100米的水域和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的水工建筑物向周围延伸300米的水域,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在火力发电厂的灰坝(场)上挖掘取土,及其安全距离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围垦、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以及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七)损坏、封堵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开闭所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船舶停泊区和检修道路;
(八)损坏、迁移水力发电厂的水情测报设施;
(九)其它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升空气球及其他空中飘动物;
(三)利用杆塔或者拉线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作起重牵引地锚;
(四)在电力线路的杆塔内或者杆塔和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五)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上的器材或者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标志;
(六)擅自在电力线路上进行搭接。
第十二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三)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稻秆、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垃圾、矿碴等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四)烧窑、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秆及燃放鞭炮、野炊、烧纸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野外用火。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内或者林区边缘进行野外用火引起火灾,给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110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采矿、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可能引起杆塔、拉线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的,应当修筑护坡加固,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四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附近,进行可能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机械施工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敷设城市供水、排水、煤气等公用事业管道,应当服从城市统一规划管理,谨慎使用机械,不得损害电力设施。
第十五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水平距离3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的书面同意,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电力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不得非法阻挠施工单位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及拆除废旧电力设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干扰、阻挠、破坏合法的电力设施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使用机械作业;
(二)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车辆及其运载物体或者其它物体,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上联接电器设备或者架设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以及放置其他设施。
从事前款第(三)项的活动的,还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
第十九条发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组织营救受害人员,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
(二)迅速组织抢修受损电力设施;
(三)排除妨碍,限制通行,保证抢修通道畅通;
(四)调集物资、人员、交通工具及相关设备,支援抢险;
(五)协调电力供应,确保重要单位供电。
第二十条发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电力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消除危险源,控制事态发展;
(二)立即抢修受损电力设施;
(三)组织应急电力供应,保证重要单位用电;
(四)其他恢复电力正常供应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以下紧急措施消除危险源,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一)中止供电;
(二)修剪或者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等植物;
(三)挖掘排水沟渠等开挖地面行为;
(四)清除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采取其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措施。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前款所述紧急措施,依法必须补偿或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补办,并应当尽量减少损失。
第二十二条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消除隐患、排除故障,减少因故障、事故造成的停电。
第二十三条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对侵占、毁损电力设施或者妨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可以依法单独或者合并行使权利;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保护现场,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电力设施与林区、城市绿化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需使用林地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的相关手续;需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绿地的相关手续。
(二)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需要砍伐林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与林木所有人签订砍伐林木和砍伐后及时绿化但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依法办理采伐手续。
(三)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需在城市规划区内砍伐树木的,由电力设施所有人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树木砍伐手续。园林管理单位或者树木的所有人应当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进行修剪,并保持树木生长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者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最大垂直距离
10千伏及以下3.0米3.0米
35-110千伏3.5米4.0米
220千伏4.0米4.5米
500千伏7.0米7.0米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林木等植物必须符合前款第(四)项要求;对不符合安全距离的植物,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砍伐,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需跨越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措施,保证被跨越房屋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需要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人协商搬迁,拆迁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与建筑物、构筑物、林木等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就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补偿标准执行,也可以由电力管理部门组织当事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补偿事项进行评估后,按照评估标准给予补偿;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八条电力建设施工需临时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未依法履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造成单位或者个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种植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清除或者砍伐。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爆破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批准行为的;
(二)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从电力设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林业是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森林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今,我国的生态环境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惨遭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变得越来越糟糕。因此,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应引起高度的重视。就人类生活的陆地而言,保护陆地的生态环境最直接的作用就是保护林业的生态平衡。所以,林业的生态功能在保护环境方面显得越来越不可或缺,林业的生态环境的保护功能从某种程度上还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恶劣,现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越来越难做,特别是在对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过程中发现了很多的困难,污染源的种类不计其数难以治理,必须要有针对性的对各种污染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自从我国人民对环境越来越关注以后,人民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变强了。林业生态系统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系统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更应该将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上日程,应在国家政策的号召下,增加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提高对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的投入,从而达到实现林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1]。
2提高林业生态资源保护的有效措施
2.1加强森林生态资源的培育
加强森林生态资源的培育的主要作用就是,为林业的生态资源的保护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其具体的措施主要有6点:1)要及时的对采伐迹地或者被火灾烧毁后的空地进行种植,从而保证森林土地资源被永续利用。2)对于还没有形成一定规模的树林进行保护,避免其被胡乱砍伐造成树木锐减,以便于加大树林的保有率。3)对于中幼龄林进行抚育采伐。商品林:幼龄林可进行透光伐,主要是间密留匀、去劣存优;生长伐在中龄林中进行,主要为促进林木干形生长,培育优良木,伐除生长过密和生长不良的林木。公益林:幼龄林可进行定株抚育采伐与调整树种结构相结合,伐除过密幼树,对稀疏地段补植目的树种;生态疏伐在中龄林中进行,伐去有害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灌木和藤蔓,林分郁闭度保留0.6以上,不能降低其生态效益。4)对于已经砍伐出现天窗的树林,可以采取补植的方法进行补种,从而将其改变成多层林,并在此期间对补植树木连续三年抚育(每年进行一次锄抚和二次砍抚),并进行严格的管理。5)将先进的造林育林技术运用到加强森林生态资源的培育工作中来,对不适合种植树木植物的土质进行改造,从而增加森林与植被的覆盖率。6)适地适树,加大对大径材和速生树种、珍稀树种的培植力度。
2.2完善相关的林业资源政管理体系
要想加强林业生态资源的保护,就必须要完善相关的林业资源政管理体系。其具体的措施主要有6点:1)加大林业生态资源与环境的保护立法建设力度,如此一来在实际的护林工作中就不会出现无依据可循的情况。如遇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就可依法治罪,从而杜绝破坏林业资源的现象。2)将保护林业生态环境的工作逐级下放到相关责任人身上,如此一旦发现问题就可以第一时间找到先关的责任人,不至于出现互相推脱的现象。3)对于森林调查要严格遵守《森林资源规划调查技术规定》,对林木采伐必需遵守《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在办证前要对采伐设计单位及个人的资质进行资质的认证,严禁无证进行采伐设计,更不得为了经济利益在不办采伐证就对树木进行滥伐或盗伐,在采伐许可证办下后要找专人负责采伐监管。4)对林业种植地进行严格有效的保护,不得强行征用林业种植地用,如有特殊情况,比如要修建高速公路、铁路等无可避免的情况下,一定要经过县级林业及以上林业部门的批准才可以征用。5)加强对木竹经营加工及木竹流通市场的监管。经营加工木竹的单位(个人)要持有林业部门颁发的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方可进行木竹经营加工,木材被砍伐后运输时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对于那些无证进行非法运输和无证经营加工木材的人进行严厉的打击,从而维护好木竹的市场的流通。6)预防火灾与病虫害的侵袭,加强森林防火防虫的意识,建立相关的预防体系,时刻关注森林资源的消长平衡[2]。
2.3加大对林业生态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
要想增加对林业生态资源的保护,就必须要加大该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其具体的解决措施主要包括3点:1)对森林进行区域化的分开管理。如在林业生态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可以将一部分的林木区域作为一个木材市场进行经营,而这一部分的林木区域就叫做商品林,在专项资金紧张的时候可以让市场经济的大环境来解决这一问题。这样做的目的不是为了砍伐破坏,而是凭借自身的力量来培育自己的一个很好的方法。当然对于公益林就必须争取国家、省、财政投入,以应该提高对森林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加大对林业生态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为更好的保护好生态资源,让森林生态公益林更好的发挥生态效益。2)建立森林活立木市场,加快资金的周转。对于森林树木的产权关系要严格进行划分,然后再对其进行价值的评估,从而推动树木市场的形成,并逐渐加快其发展。从而使用这些卖出去的活立木的资金来作为用材林的培育费用。3)开拓出更多的融资渠道,加大森林培育资金投入。在出现培育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要多从自身的优势去着想,从而找吸引外资的突破口。如对外资可以实行一些惠政策,以便于可以吸引更多的包括民间资本、事业单位资本与企业资本的投资。
3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