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集体林权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林权纠纷;基本情况;主要原因
2008年,国家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农村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新集体林改)在全国的全面推广实施。新集体林改目的在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让农户拥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农户在经营中转换为主体地位。业界认为,这一举措,不仅给了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1 林权纠纷的基本情况
与耕地产权相比,林地的产权在划分上显得更加复杂,因此,林权纠纷相比耕地纠纷更加复杂,调处起来难度更大。如果处理不当,会导致人心不服,酿出事故,甚至引起林农集体上访。制度的改革,其本质上就是对利益做一次调整或再分配,以求更加完善和公平。自建国以来,国家多次进行集体林地制度变革,造成的影响与它的出发点一直事与愿违,不能从根本上让农民满意,并由此衍生出地方性上访、打官司、打架斗殴等诸多问题。但是,如不改革集体林地,旧时存在的制度也是问题不断,从而直接影响集体林地的有效利用,消磨农民的积极性。每一次的林权制度变革,都会引发一些新的林权纠纷和争议,又会催生新一轮的林权制度变革,依次循环,却未从根本上理清集体林地的产权权能配置关系,解决林权纠纷,解放林业生产力,造成问题不断。
2 林改中林权纠纷原因分析
2.1 对利益的追求
结合实例来看,林权纠纷直接原因是因为林改在利益分配方面不均衡,使林权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林权过度集中的现象,而广大农民却在不同程度上失山失地。纵观这几年林地持续大幅度升值,农民认识到林地的财富价值空间,对利益的追求促使他们采取各种方式进行抗争。结合利益本身而言,其纠纷涉及到方方面面,在调整时,可行性远不及预期。
2.2 林权制度变迁与农民林权主体意识觉醒
林权纠纷与林权制度的变迁是互为因果的,站在深远的角度看问题会发现,在我国每一次的集体林权制度变迁中,都包含了制度期望这个调整内容。而制度期望不被接受或者没有给予农民积极性去完成这个期望,又会导致相应的制度进行再一次变革。此外,由于农民对集体林权认知的变化,也会存在林权纠纷,新时代下,他们不是曾经愚昧无知的廉价劳动力,而是一个有主体意识的农民经营者。在每一次新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施行中,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前一次集体林改中存在的问题,其结果是导致山林权属越改越混乱,并由此衍生出产权不清、经营主体缺位等一系列其它问题,农民因此失去了经营积极性,纠纷愈演愈烈。农民争夺自己主体地位的意识越来越地强烈,方法也越来越激烈,而政府在这方面又不能及时有效地出台政策,解决林改中出现的林权高度集中、产权不明等问题。
2.3 林业制度落后
当前林权纠纷的产生,在于相关制度对林权纠纷的界定不明以及利益分配不均。一个涉及到新集体林改实施前后相关法律法规对集体林改的政策界定,另一个则涉及新集体林改的利益分配问题,这2个前提条件相辅相成。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中,对于林业权利方面的规范都是模糊不全的,只有一个笼统的介绍,很多时候,国家管理林业权利方面以及林改都是按照耕地的模式进行,事实上,林地的管理也和耕地有着本质上的差异。
2.4 经营方式难选择是根本原因
客观上,林权纠纷根本症结是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之路与实行独立经营二者之间的矛盾,即使是国家,前后政策文件的规定都出现了明显的差异,给不了明确答案。
事实上,在实施新集体林改中,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政府,都试图在规模集约经营和分散经营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但实际与理论相差太多,这2个制度目标之间有着本质性的差异。作为政府、林地经营大户、小规模经营的村民,他们都站在自身的角度考虑,有的倾向于促进集体林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有的实行“耕者有其山”模式。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两者必然会发生冲突。归根结底,所有的林权纠纷都是围绕这一矛盾而引发的。
3 结语
林业纠纷的解决,有利于林业的发展和农民主体地位得到巩固。结合我国现在的现状和实例,做好林权改革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也是国家及相关人员长期研究和关注的课题。
参考文献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不断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现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就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绿色草庙,不断创新林业经营体制机制,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林地林木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调动广大群众和各种社会经营主体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林业生产力,加快林业发展步伐,为建设生态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稳定并重,确保积极改革稳妥推进;坚持多种模式并重,确保改革符合当地实际;坚持三大效益并重,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
三、总体目标
计划用三个月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政策,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明确、责权划分具体、利益分配合理、流转程序规范、融资渠道通畅、监管服务到位的集体林权制度,实现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改善的目标。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1、基本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和林木。
2、改革重点:将我镇集体林业用地全部改制到位,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将初始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明确经营管护主体的,维持原经营主体不变,完善相关流转手续。
3、利益分配。一是承包金一次性缴纳并使用仍有节余的,70%按股分配到人,30%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承包金为分期支付的,均股落实初始产权,从下一次支付承包款的时间起,集体经济组织每次均要将承包收益70%按股分配到人,30%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二是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收益分成的,在收益分配时,不低于净收益的70%进行股权分配,其他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三是对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木、林地的收益可将提取20%公积金后的剩余收益不低于70%进行股权分配,其他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四是对经济条件较好、林地面积较小且农民对林地、林木依赖性不大(由村自行确定)的村,依法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的2/3以上村民代表(或户代表)同意,可以将林木、林地的股权统一交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全部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
4、勘界发证。明确林地林木产权关系后,要依法进行确权勘界、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五、工作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从2014年8月份启动,至2014年10月底主体改革全面完成,改革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4年8月)
1.成立机构。镇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政府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林改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林改办设在镇林业站;村建立林改领导小组和林改工作班子,由书记挂帅,主任牵头,工作人员由村根据工作量确定,一般3—5人。
2.宣传发动。镇、村两级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林改工作任务。同时,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等,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让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
3.组织培训。抓领导干部特别是村级领导干部的培训,解决村级领导干部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认识问题;抓各级林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林改的具体操作人员吃透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
(二)制定方案阶段(2014年9月上中旬)
1.调查摸底。主要摸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农户数,调查本集体经济组织区域内的森林资源分布、数量、类型、经营状况等。在明晰产权过程中,行政区划调整以后合并的村或村民小组,明晰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产权时,原则上以合并前的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如果是按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组确权,需经2/3以上村民或农户同意。
2.制定方案。村制定林改方案,明确改革的范围、内容、方法以及措施。
3.张榜公示。公布林改实施方案,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
4.召开会议。依法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经2/3以上成员(代表)通过实施方案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9月下旬—10月上旬)
1.明晰股权。填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权登记表。
2.张榜公示。股权登记表张榜公布。
3.召开会议。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进行决议。
4.确立股权。享有股权的村民签字。
5.登记发证。根据经营权落实情况,登记发放林权证。
6.建立档案。镇、村均要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
7、自查验收。各村(居委会)按照《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及目标考核办法》全面自查,自查结果由镇林改领导小组审定,合格的形成书面材料向市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市对各镇上报的所有有改革任务的村进行全覆盖检查验收。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0月中旬)
林改结束后,以市为单位,统一上报申请省、市林改办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村要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改革。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参与改革,形成支持改革的合力。
2、积极稳妥推进。在搞好调查摸底充分掌握本地社情、民情、林情的基础上,科学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先易后难,有步骤、分阶段推进改革。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6024403
1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水平不断增加,但随之带来了森林覆盖率低、森林资源贫乏、人均资源拥有量减少、城乡差距明显等问题。对此国家实施了林权抵押贷款等一系列政策,以解决农民贷款困难、经融机构经营效益低下等问题。但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林权抵押范围狭隘、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落实困难等问题,亟需解决。
丹东市是辽宁省林业覆盖面积较多的城市,因响应国家号召、提高农民经济收入等目的,成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之一,于2005年推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截至2016年末已形成了一定规模。为了解金融机构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资金支持情况,研究对丹东市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目前金融机构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资金支持呈现保险保障不完善、金融机构相关方面产品单一、贷后监管困难、相关手续复杂等状态,导致林权抵押贷款政策的实施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应加大力度以改善。
2林权抵押贷款
2.1林权抵押贷款的含义
所谓林权抵押贷款是指森林、林地的合法所有人,依照《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森林、林地的使用权、所有权,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并获取一定金额的一种新型贷款方式。
2.2林权抵押贷款的条件
并不是拥有林地就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国家规定申请此贷款需满足相应要求。林业企业办理林权抵押贷款需具备的条件包括:首先,个人所用的林地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相关证件齐全,如持有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必需证件;其次,要进行抵押,且抵押的林地要有固定的经济收益,利用林地是合法的经济活动;再次,对于林地资源拥有者的品质方面也有相应的要求,林地所有人要有良好的品质,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不逃税漏税,相关的财务指标都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重要的是要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可以按时偿还本金利息;最后,金融机构有可能存在其他各种要求,还需满足金融机构提出的各种条件。综上,只有上述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才可获得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资格。
3丹东市林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及其特征
3.1丹东市林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
从总体上看,林权抵押贷款政策虽然在表面上解?Q了农民贷款难、金融机构业务狭隘等问题,但实际上,开展林权贷款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相对于大户林农来说,小户林农申请林权抵押贷款较难,就算申请成功,获得的贷款资金也相对偏少。对银行来说,更愿意将资金借贷给经济实力较高的客户群体,这样会增加其保障性,同时银行认为很多小额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难度大,也易逾期,因此很多银行选择将贷款借贷给大户林农、林企。对于林业企业来说,想要利用其赚取利润需要花费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时间,因为林木生长需要时间,但银行的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有可能导致林户在贷款到期的时候没法还款。对于银行来说,风险较大。银行对林权融资贷款方面最大的困难在于程序上要对林权“确权”,林权证、公司营业执照、林权抵押贷款协议书、林权抵押合同、森林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等缺一不可。截至2009年,丹东市金融机构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2亿元,位居辽宁全省首位。
3.2丹东市林权抵押贷款的特征
通过丹东市林权抵押贷款现状的调查,发现丹东市开展的农信社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有着以下特征。
①林农一般都是根据《林权证》所记载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向银行贷款,且银行接受此类凭证作为抵押物。②成功贷款的对象大都是以承包、租赁、合作方式投资造林的经营大户和木材加工企业,几乎不存在以林农个人经营自有林地为贷款对象。③由于林木生长需要的时间长且种类较多,因此一般情况下只有生长较快的林木资源才可以办理抵押贷款。④林农向银行到款时,贷款金额受到很多方面限制,但一般情况下,办理的业务员可根据经验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情况下按每亩从投入到产出所需全部资金的60%~70%算贷款额度。⑤银行出于安全考虑规定贷款期限不可太长,一般不得超五年,具体时间的确定一般根据林木生产周期、林木长势、林地使用期限等因素。⑥办理解押手续被放在前面,即林农需先办理解押手续再向银行还款,这导致银行存在些许的风险,与常理不符。⑦目前国家没有相关的保险作为支撑林木抵押贷款顺利安全实施的保障,且尚无财政贴息。上述特征反应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问题。
4金融资金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通过丹东市案例分析了林权贷款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分析金融资金支持下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发展趋势。由于林权抵押贷款相关政策还不完善,许多银行还未授权基层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集体林权改革尚处于初级阶段,改革效果不明显,各金融机构对此项业务处于观察阶段,因此金融机构对集体林权改革的态度并不明确,导致集体林权改革执行起来越发困难。丹东市林权抵押贷款缺少风险补救保障如保险,向银行借贷的难度增大。金融机构同样因为林木资产保险不完善,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过大且缺乏补救措施,因此金融机构资金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力度并不明显,趋于日渐低下的情况。林木资源存在的风险主要有森林盗伐和火灾,且林业产业的相关保险具有成本高、风险大、赔付金额大、高保额等特征,如没有相关扶持政策,保险公司一般不愿参与,林权抵押贷款缺少风险保障,银行机构对此仍有很大顾虑。
金融机构出于对市场风险的预测困难、林木的价格波动较大等因素的考虑贷后监管难,抵押物容易缺失。大多数被抵押的林木资源都在偏远的农村或者是郊区,而金融机构却在繁华的市中心,距离远,交通不便成为很大阻碍因素,对于抵押的林木资源,金融机构无法很好地监督管理,许多意外情况无法避免。另外,所有物品的市场都存在一定的波动不便于预测,或因供求原因或因国家政策问题,林木市场也是相同,如果价格波动过大,给金融机构带来暴利或特别大的损失,风险性太大。林木转让是一个长时间过程,需要合适的买家、合理的价格,但即使具备上述条件,如面临经营户违约的情况,就需要增加成本去雇佣人员对林木资源进行看管,这样不仅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还增加了此项业务的风险性,得不偿失。
相关的环境设备落后,体系不健全以及林权评估体系及林业资源流转平台建设滞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有待改善等问题,导致集体林权改革制度发展并不理想。以丹东市为例,目前丹东市的评估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员较少,无法在短时间内准确地对林木资产做出价值评估;其次,收集和林权流转交易信息不健全,交易活动没有固定的场所;缺乏相关配套制度保障,如当到贷款期限又无力偿还时应怎样流转。
农民接受知识少,经济收入不稳定,单户林农贷款积极性不高。丹东市首次开展林权改革工作后,平均每户年收入仅4000元左右,如果农户出外打工,年收入将远超4000元。不少农民觉得林权抵押虽然可以为家庭带来收益,但所需要时间过长、投入精力也较多、得到的收益并不稳定随着市场的波动而改变,如果只靠林木资源生活,农民生活并不很富裕。但几年来出现的打工潮深得农民心,打工可以只靠体力赚取可观收入,赚钱速度快,因此对林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不高。
对林户来说,如果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且家庭经济收入并不可观情况下,还款会存在一定问题。在贷款到期时,农户需要在还款后才可办理解押业务,但对林户来说,只有将贷款投入生产才可获取经济收入将贷款还清,在没有解押情况下,林户可对林木资源进行砍伐变卖,循环导致贷款人还款困难、银行收回资金也相对困难,增加了双方的风险,偏离互利共赢的基本目标。
5改善金融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资金支持的建议
分析金融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资金支持的现状及问题,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意见。由于并不是所有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都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等相关方面业务,即使开展了此项业务,对于大多数林户来说想要申请成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为规定对此项业务的相关手续比较复杂,这对于改革发展产生了阻碍。针对上述现象,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首先,国家应该号召、拓宽银行金融机构的参与面,加大对林权抵押贷款相关方面的业务开展。并且提高各金融机构、农民及相关产业对林权抵押贷款的了解程度、重视程度等,同时将相关事宜规范化、明确化。
其次,银行出于降低风险的意识,不予办理缺少保障的集体林权改革业务。由于森林、林地等产业风险较大,容易因为火灾,旱涝等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造成不可预计的损失,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承担如此大的风险而接受此改革,因此相关机构应尽快建立完善林业保险体系。同时保险机构可注重总结各个森林保险试点成功失败的经验,积极开办森林资产保险险种,并根据林业生产特点研究?O计相关可行的险种、投保办法,并适当简化手续等,切实为林业生产开辟抵御风险的途径。与此同时,中央财政应进一步推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充分调动林农参保的积极性。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加快林业生态市建设步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争取20*年年底基本完成明晰产权、确权发证的改革任务,实现“林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服务,规范管理,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逐步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二、范围和内容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确定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重点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国有林地林木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集体林地林木权属有争议的先行调处,再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主要内容
1.明晰产权
(1)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林地林木原则上应确权到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经营状况好的,可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不宜分户经营的,可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转让,落实经营主体。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林木,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应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2)集体林地上的林木、村庄片林、农田林网及其他农村土地上的林木,按照“树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落实林木经营主体,核发林权证。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沟河路渠或“四荒”等经营权的,也应依法申请登记,核发林权证。
(3)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可以直接分包到户,也可以在确权到户的基础上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或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达到绿化标准。
(4)产权明晰后,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建立林权登记流转动态网络管理系统。
2.规范流转
(1)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产权明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依法有序流转。林权流转应当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凭林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签订林权流转合同。
(2)集体经营的林地林木,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的使用和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流转的有关合同应当报县级以上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转的收益大部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其余部分可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
(3)已确权到户的林地林木,流转时应当签订合同。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申请登记。已流转的林地林木再流转时,必须征得原承包人同意,并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取得林权证已经合理流转的林权,只要权属清晰,其林权流转申请和林权登记申请可一并提出,经审查合格后按相应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4)已经流转的林地林木,凡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没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但流转程序不够规范、大多数村民对某些条款有意见的,原则上维护原合同,并在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有争议的部分协商解决;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5)县级以上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流转体系,条件成熟的可以组建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及时提供信息、政策咨询、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林权变更登记等服务。
3.放活经营
(1)在保证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和分类经营。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以及通过合理流转取得使用权的林地,其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由农户和其他经营者自主确定,并可享受林业相关优惠政策。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
(2)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放宽对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对农户及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即申即批,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成熟的人工商品用材林,在采伐限额内优先审批;对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和其他商品用材林面积在3000亩以上的,实行采伐限额单列;对在非林业用地上培育的人工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
(3)加强对林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支持。各级政府要把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建设的投资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有关部门要加紧制定森林资源抵押贷款办法,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对林业实行优惠信贷政策,积极探索开展森林资源财产保险业务。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制定方案
时间安排:20*年4月9日-20*年4月30日。
主要任务:成立机构、宣传发动、组织培训、制定方案。
1.成立机构。县、乡(镇)各级政府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组织领导工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林改办),设在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各级林改办要抽调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2.宣传发动。各级政府层层召开动员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面安排部署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林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正确导向,营造改革氛围。县、乡政府要层层召开会议,采取发放“告知书”、“明白卡”、“公开信”等形式广泛宣传,使广大群众认识林改的重大意义,了解林改的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参与林改。
3.组织培训。各级政府分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好林改骨干培训,使所有参与林改的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充分认识林改的目的和要求,熟悉林改的程序和步骤,掌握林改的政策和方法,并能在改革中正确运用。林业部门重点对直接参与和指导改革的工作人员进行包括操作规程在内的系统培训,使他们成为懂政策、会操作、能指导的“明白人”。确保改革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
4.制定方案。各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本方案和林改试点经验,分别制定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各县(区)的林改方案,经市林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市林改办备案;各乡(镇)的林改方案,报县(区)林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备案;各行政村的林改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第二阶段:勘界确权,登记备案
时间安排:20*年5月4日-20*年8月31日。
主要任务:实地核查、公示结果、勘界确权、登记备案。
1.实地核查。在县(区)林业部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由乡(镇)政府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工作组,利用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图表资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核对、地形图勾绘、实地丈量、GPS绕测等方法,对各乡(镇)、村(组)的集体林地和林木现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确定林地四至边界和面积以及林木株数和蓄积,把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具体地块,并按照统一要求绘制图表。
2.公示结果。完成集体林地和林木实地核查之后,将调查核实情况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类改革方案,张贴招标公告,确定标的和承包期限,公开招标。属乡(镇)集体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公示,由乡(镇)政府集体研究确定林权改革方案;属村组集体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在各村组张榜公示,由各村组提出改革预案,并组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确定集体林权改革方案。
3.勘界确权。根据改革方案的要求,组织村组干部和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核实林权、勘定面积和四至界址。外业勘界采取1:10000地形图勾绘和实地丈量(GPS)的方法,绘制出详细的地形图和小班图,标明林地位置、林种分布等。将勘测结果和发包结果在村、组显著位置进行张榜公示,涉及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的,在所属乡(镇)政府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实行两榜定案。
4.登记备案。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按照林权改革方案将纳入林改的林地或林木,通过承包、拍卖、租赁等形式分别落实经营主体,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重新签订或补充完善承包、拍卖、租赁等经营合同,并以乡(镇)和村(组)为单位造册登记,形成完整的集体林改资料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三阶段:确权发证,建立档案
时间安排:20*年9月1日-20*年10月31日。
主要任务:审核输机、颁发证书、调处纠纷、建立档案。
1.审核输机。林地和林木产权明晰之后,乡(镇)政府要对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办证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并签章同意后报送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证。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办证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办证条件的,将相关文字信息和数据输入计算机。林业主管部门将输机有关内容和以村为单位的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宗地图制成公示表。个人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的,在林地所在的村或组公示;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林地所有权,国有单位或其他单位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的,在相关的乡(镇)、村组公示,公示时间30天。
2.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发全国统一制式的林权证书。全省统一采用1:10000地形图作为外业调绘和内业宗地转绘底图,林权证附图用宗地转绘图作底图,通过计算机扫描制作。发放林权证时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因交易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和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林权,不得登记和发放林权证;核发新林权证后,原有的林权证要由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收回注销。
3.调处纠纷。对林权争议或林权流转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调处预案,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大纠纷调处力度;对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等办法妥善解决。
4.建立档案。根据林改档案管理的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完整、准确、系统的基本要求,把林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方案、图表、记录、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资料及时整理造册、立卷归档、分级保管。林改档案实行县、乡、村三级保管制度,档案管理要有专房或专柜,有条件的县、区可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归档保存的同时将一套原件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总结表彰
时间安排:20*年11月1日-20*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自查整改,检查验收,巩固完善,总结表彰。
1.自查整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查工作以县(区)为单位,由各县(区)林改领导小组按照全省统一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集体林改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予以纠错整改,发现有遗漏项目和内容的要予以补充完善。自查工作结束之后,写出林改工作总结和验收申请报市林改领导小组。
2.检查验收。在各县区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市级林改办组成检查验收小组,按照全省统一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各县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全面量化考评和检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省林改办。
关键词:吉林省;集体林权;改革
中图分类号:S7-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2-0161-1
1 依法保证集体林地的主体地位
要依法保证林区农户对林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参照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做法,以户为单位,对林地进行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集体林,以人口为基础,按照均山、均林、均股、均利的原则明晰农户对林地的产权。通过完善相关的政策,规范和完善已承包到户和流转的集体林。
2 规范林地、林木流转
建立规范的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可以增强林权改革的活力。按照合法、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林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都可以流转,只要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政府都应予以认可支持。需要注意的是,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流转需要征得集体成员的同意,受益要归属全体居民享有,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指导。依法规范流转,探索限期限量流转的办法,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探索限定受让方资格的办法,限制没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受让森林,抑制过度炒买炒卖森林的行为;加快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建设,建立集信息、市场交易、林权登记、中介服务、法律政策咨询于一体的资源流转的要素市场,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逐步实现流转信息化、网络化;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3 分步骤进行
吉林省集体林权的改革要分步骤按一定的计划进行,具体可以分成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是要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林区农民认真学习了解相关政策知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广泛深入宣传发动工作,搞好组织发动。加大政策培训力度,提高指导能力。
第二步的工作是调查摸底,摸清家底。利用各种方法,尤其要借助先进的科技手段,开展林区情况调查摸底,弄清家底,特别要搞清楚森林资源底数以及流转情况和参改人口状况。这些情况是改革的基础,严格把关,逐级审批方案。在调查摸底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地集体林实际状况和农民的意愿,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第三步是具体的落实阶段,在基层政府的指导下,村民自治组织按照政策规定结合每个乡村的实际情况,以村组为单位,由村两委会组建的各个小组具体进行林改操作,改革结果要张榜公示。抓好林改的档案建设和管理。还要注意检查验收,及时地核(换)发林权证。
4 解决后续关键问题,做好配套改革
4.1 加大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
吉林省集体林权改革的目标是明确林地和林木的产权,对于不同林区的不同林木资源,要分类经营,采取不同的采伐管理制度,实施不同的森林资源管理的不同方法,实行不同的森林采伐管理形式,从而保证林权所有者对不同林区的合法权益,确保林区农民享有集体林权改革成果;有利于贯彻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方针,引导林农提高森林经营水平;有利于树种、林种、龄组结构调整,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具体来说,吉林省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按照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县级森林经营规划,对不同林区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林木采伐的宏观控制,保证森林覆盖率逐年增长、森林蓄积量不下降、林分质量更优更好的目标;其次指导林业经营者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落实林业经营者对商品林的采伐处置权、自,引导林农树立可持续经营理念,科学制定森林培育、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经营方案;最后简化管理程序和手续,强化服务,方便林农。彻底改变以往采伐申请程序复杂、采伐内容限制复杂、林木采伐限额量明显不足的情况。
4.2 实现林业经营方式的变革
实现共同经营和委托经营的目标,加快林业合作经营组织建设。以亲情、友情、资金为纽带,成立家庭林场或股份合作林场,克服林权到户后小农化经济倾向,实现林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在资金、技术的连接下,提高加工企业与林农合作水平,建立原料林基地;发挥国有林场技术、管理上的领导位置,与林农合作成立股份合作林场。企业在尊重林地拥有者意愿的前提下,也可通过租赁、合作、联办、委托等多种形式,与林农合作建工业原料林基地,实行定向培育,促进林纸、林板、林化一体化经营。
提高互助合作水平,在林区建立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提高林区农民参加协会的积极性,通过各类专业合作协会的有效运作,切实维护林区农民的合法权益。
提高服务水平,加快社会化中介组织建设。围绕林业生产经营,建立森林资源评估、木竹检尺、伐区设计、信息咨询、技术培训中心等,为广大林农和林业经营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林区社会中介组织应一方面可以搜集相关信息功能,为林权流转和林木转让的谈判、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监督合约执行情况,调解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参考文献
[1] 张正,高岚.南方集体林区林地产权制度历史变迁思考[J].福建林业科技,2007,(1).
[2] 张海鹏,王克强,姜志德.中国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研究[J].中国农学通报,2005,(2).
[3] 张红宵.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及动因分析――基于福建省村级案例研究[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