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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应急预案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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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应急预案审批意见

安全应急预案审批意见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电力工程;施工;危险源;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 F4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实施危险源风险及应急管理的意义

在电力工程建设中,导致重大、较大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及影响因素诸多,危险源转化为破坏力的机理复杂,传统的“经验控制型”及“过程控制型”方式,已经不适应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及管理需要的状况。所以,运用现代安全管理理论,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危险源的研究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完善和提高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建立输变电施工安全重大、较大危险源预警机制,实施电力建设施工应急救援的重要内容;也是有利于提高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各类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综合效益;更是对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具有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2 危险源风险及应急管理的应用

2.1 重大和较大危险源的风险识别

为了便于风险辨识,将电力工程风险的等级划分为:①重大危险源,为一级风险管理,指有可能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施工作业;②较大危险源,为二级风险管理,指有可能发生死亡事故的施工作业;③一般危险源,为三级风险管理,指除了重大危险源和较大危险源以外的,可能会造成人身危害的施工作业。

2.2 重大和较大危险源的分类

电力工程重大危险源风险及应急管理,从工程类型、工序、施工设施、机械和物质及其影响范围考虑,对输电线路工程、变电站(换流站)建筑工程、变电站(换流站)安装工程、电力沉井隧道工程施工中有关重大、较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析,认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事故)主要有以下类型: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物体打击、坍塌、

火灾和爆炸等。

2.3 危险源风险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2.3.1 重大和较大危险源的管理

1)重大危险源 必须开展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的认证、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援措施等内容),通过专家认证并对专家论证审查的施工安全技术方案所提意见进行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通过相关部门对属于重大危险源开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执行。监理单位必须制定专项监理实施细则,施工单位必须办理电力工程安全风险作业票。

2)较大危险源 必须制订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援措施,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过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执行。监理单位必须制定专项监理实施细则,施工单位必须办理电力工程安全风险作业票。

3)一般危险源按照《国网公司输变电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国家电网科E2009]211号)有关要求开展安全管理。

2.3.2 危险源的风险管理与防范

1)工程开工前,业主项目部编制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经建设管理单位批准后分发至各参建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安委会,组织参建项目部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收集并向参建项目部提供作业环境范围内可能影响施工安全地下管线、设施等相关资料,并提出保护措施要求。

2)工程开工前,监理项目部应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监理工作体系,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报业主项目部审批。审查施工项目部《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应急预案》、《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控制措施》、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主要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证明文件,施工项目部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特殊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3)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应编制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识别并列出工程中存在的危险源及风险等级,编制“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控制措施” 针对一级、二级危险源,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针对重大危险源,必须开展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的认证、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援措施等内容)通过专家认证,并对专家论证审查的施工安全技术方案所提意见进行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

(2)针对较大危险源,必须制订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包括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控制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援措施等内容,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过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

(3)针对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源,施工项目部必须办理电力工程安全风险作业票。向施工项目部全体人员,讲清工程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源风险及采取的预控措施,并作好相关记录。

2.3.3 危险源风险管理的实施

1)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业主项目部编制各类检查表;组织各类阶段性安全检查;根据管理需要和现场施工实际情况,适时开展随机检查,监督检查各参建项目部危险点辨识、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数码照片拍摄的记录与归档工作。

2)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项目部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位、履行职责情况;审查《特殊(专项)施工技术(措施)方案》、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检查施工项目部特殊工种、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到位情况;督促施工项目部建立施工危险点及预控措施警示牌;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实施监理巡视,做好数码照片拍摄的记录与归档工作。

3)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项目部保证危险源风险的控制措施以及所需资源的配置和投入,及时进行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调整,通过动态管理,保证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的时效性;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对具有一般危险源的工程项目应采用每Et上岗前班组交底管理。

2.3.4 危险源风险的应急管理

1)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建工程项目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业主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担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由施工项目部负责组建。

2)业主项目部督促各参建单位成立应急管理机构,督促施工单位针对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及设备事故的重大、较大危险源,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会同施工项目部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检查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响应的及时性。

3)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应分析并辨识出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对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及设备事故的重大、较大危险源,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报监理、业主项目部审批后在施工过程中组织落实。组织开展项目应急预案演练,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重新下发。确保预案的应急、准备与响应的时效性。当施工人员变动较大时,需重新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施工项目部按应急预案准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安排专人负责应急物资的管理,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施工项目部应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培训对象应包括全体施工人员。在施工项目部办公区、施工区、生活区、材料站(仓库)等场所的醒目处,以展板方式公布应急联络方式,张贴宣传应急急救知识类图文。

2.3.5 危险源风险管理的检查

1)为了让危险源风险及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得到完善和改进,各参建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施工过程中、工程竣工后应采用不同的方式,对危险源风险及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各参建项目部的危险源风险和应急管理工作评价的依据。

2)危险源风险及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各参建项目部危险源风险及应急管理工作检查评价表进行。检查表内容包括了工程施工全过程危险源风险及应急管理工作,分为危险源风险管理的策划、危险源风险管理的实施、危险源风险管理的应急管理3个部分。

3)业主项目部危险源风险及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由业主项目部自查,业主单位复查;监理项目部危险源风险及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由监理项目部自查,监理单位核查,业主项目部复查;施工项目部危险源风险及应急管理工作检查由施工项目部自查,施工单位、监理项目部核查,业主项目部复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3.6 危险源风险管理的评价

1)工程的危险源风险管理评价工作是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承包商资信管理和工程各类评优工作的重要考核依据。

2)危险源风险管理评价工作可按照各参建项目部危险源风险及应急管理工作检查评价表进行。各施工阶段的危险源风险及应急管理工作检查可根据该施工阶段涉及到的内容参照检查表进行,检查结果采用得分率统计。

3)业主项目部负责对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其取得的实际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实际需要,在工程开工前、施工中和工程竣工投运后等不同阶段分别进行过程检查评价,做好相关记录。在工程竣工后、施工(监理)合同最终结算前,由业主项目部审核确定最终评价得分,综合评价得分将分别与合同结算、下一阶段招投标资格预审及评标打分直接挂钩。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以参照评价机制,对各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进行过程检查和综合评价。

安全应急预案审批意见范文第2篇

整合应急办、防汛办应急值守力量,严格执行了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采取明察暗访形式,会同县目督办、县水务局、县国土局等部门开展汛期地灾防范、防汛等督查。严格执行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时限规定和逐级上报要求,建立了以应急办、安监、公安交警、消防、卫计为主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联审会商制度,与县110、120指挥中心等建立突发事件信息联动机制,确保了信息报送时效性。严格信息报送审核审批关,确保了信息报送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二)加强预警预防。

召开汛期自然灾害趋势会商会议,客观分析全县汛期自然灾害趋势,做好工作谋划;利用短信平台系统,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局、县气象局、县水务局等部门面向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及时及时预警信息400余条,及时传达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加强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

(三)大力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印发了《关于报送应急联络电话号码和应急资源台账的函》,实现应急电话号码和物资动态管理,推动全县应急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全面掌握了县域内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情况,落实了管控举措。启动了县政府应急平台建设,大力提升全县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突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降低了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不断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坚持按照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要求,着眼于新形势、新变化和新要求,认真汲取以往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加强调研,广泛听取专家和一线工作同志的意见,强化了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今年,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全县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印发了《2015年春节期间全县重点场所安全稳定应急预案》。

(五)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按照上级的总体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和各部门职责,组织开展了应急处突实战演练;安排部分乡镇、村组、街道社区、学校开展了以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为主要内容的逃生避险演练;安排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单项或综合性演练等,进一步加强我县防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健全联动机制,检验和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锻炼磨合应急队伍,提升全县防灾救灾和应急处置水平,最大限度预防和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

(六)做好应急管理科普知识宣传。

今年防震减灾日,组织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教体局、县规建局、县科技和商务局、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和交警大队等多部门在南门休闲广场开展了一次集中宣传,通过举办街头咨询,向过往群众发放防灾减灾科普宣传资料2万余份。印发了《〈关于开展县应急管理科普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开展应急科普知识宣传进社区、学校、企业等活动,提升了公众防灾减灾能力。

安全应急预案审批意见范文第3篇

(一)“一案三制”建设。

1、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1)预案编制情况。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分工,制定了《镇应急管理工作预案》,编制修订各类应急预案10余件,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

(2)预案演练情况。3月初,组织镇干部、各村主干近200人,进行了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前半年,全镇危化、冶金、机械、建材企业全部开展应急演练,特别是危化生产单位以车间班组为单位开展演练,提升了一线员工的应急能力,累计演练15次。

(3)预案宣传情况。一、组织专兼职任职人员培训活动,组织全镇干部重点围绕应急管理基本概念、背景、面临的公共安全形势与挑战、处置工作经验和我镇应急管理工作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讲解,取得了较好效果。二、广泛开展消防、用电、防汛等知识宣传和普及和活动,切实提高了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2、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应急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设立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2)企业、学校、社区、村庄等基层组织单位应急管理机制情况。到年底,要求辖区内乡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基本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实现应急预案全覆盖。其次,提高预案质量。努力做好职责清晰、简明扼要、便于操作,注重征求群众意见,让群众参与编制。第三,加强预案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办法,科学规范应急预案制定、审批、备案、修订程序,明确关联单位预案之间的关系、衔接、配套工作。

三、加强应急预案日常演练工作

(3)健全完善风险隐患排查、监测预警、资金保障、物资管理等相关制度情况。主要建立了健全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报告机制、应急决策和协调机制、分级负责和响应机制、公众的沟通与动员机制、资源的配置与征用机制,奖惩机制等等。

3、推进应急管理法制建设。

应急预案法制建设情况。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风险管理和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1、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登记建档情况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分别逐级向其上级报告,同时通过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上传,不得谎报、瞒报、缓报;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镇域数据库,划分监测镇域,确立监测点,并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镇域的监控,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2、健全完善监测体系。成立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监测人员配置情况,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3、加强预警系统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驻镇有关单位为应急联动单位。需要前述应急联动单位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由负责应急指挥工作的镇应急指挥部向镇应急委员会报告,经镇应急委员会批准,由镇应急联动中心联络有关应急联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完善专业应急平台建设情况。镇应急委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镇应急委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指导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组织专业部门和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和提出预案启动建议;按照镇应急委的决定,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并进行事后评估,按要求有关信息。

(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加强公安、武警突击力量建设情况。由武装、派出所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可以申请调遣驻地增援队伍。

2、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设立了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交通管制组,治安警戒组等,

3、推进兼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派出所、镇卫生院等专业部门工作人员兼职。

4、完善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情况。镇应急领导机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镇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为镇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为镇应急委提供咨询服务。

5、积极发展应急志愿者队伍情况。由镇政府办公室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加强基层信息队伍建设情况。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和档案归整工作。

(五)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

1、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物资储备库建设情况:无;应急装备储备情况:无;基本生活物资储备情况:无;应急物资调度耗损情况:无。

2、加强专业应急物资储备。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情况:无;防汛物资储备情况:无;矿山救护物资储备情况:无;卫生医药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无;警用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无。

(六)应急运输保障能力建设。

制定紧急通行绿色通道制度,构建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情况:无;建立突发事件区域临时通行和临时限制机制情况:无;健全交通严重拥堵缓解与应急机制情况:无。

(七)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

加强专用应急通信系统建设情况:无。

(八)健全应急资金保障机制。

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年度预算,落实应急保障资金的情况:无。

(九)恢复重建能力建设。

1、加强恢复重建机制建设。

制订完善安置、救助、补偿、抚恤、保险等恢复重建工作制度情况:无。

2、加强调查评估能力建设。

建立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机制情况:无。

3、增强城乡建筑抗灾能力建设情。

应急避难场所和紧急疏散通道建设情况:无;紧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指示标志安装情况:无。

4、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建立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平台情况:无;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法律救助机制情况:无;建立完善心理干预专家队伍情况:无。

(十)宣传教育与培训演练体系建设

1、健全应急知识宣传体系。

(1)开展公共安全知识“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情况。组织安监、城建、交通、司法、农机、食品卫生等科室相关人员在、北辛武、洪相等村进行宣传,累计发放各类宣传单2万;4月份,在村委门口开展了安全咨询日宣传活动,组织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农业技术服务中心、食药药品监督管理站、共青团委等部门共计23人,向过往群众发放各类安全宣传资料60余种10000余份。

(2)依托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新兴媒体等信息平台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情况。各村利用广播对安全知识进行宣传并悬挂条幅,共计34条。大力宣传《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规,努力强化广大群众知路、爱路、护路的热情和责任意识;加强消防安全宣传。要从火灾及其危害、日常防火常识、安全用电、火灾扑救及疏散逃生等方面宣传消防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能力。

(3)充分利用图书馆和应急避难场所等开展安全知识讲座和展览情况。分别组织了危化、机械、碳素三场专场培训会,聘请安泰集团、鸿翔机械设备、志尧碳素三个公司的安全厂长为辖区内的危化、机械、碳素企业员工1000多人进行了安全培训。

2、健全应急管理培训体系。

(1)卫计、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护陪训情况:无。

安全应急预案审批意见范文第4篇

质量 

核心制度——十三项核心制度 

操作规范——三基训练 

诊疗常规——单病种质控 

规范的流程——临床路径 

合理用药——抗菌素合理应用 

手术准入与授权机制 医疗技术项目的管理

科室档案管理: 

一、      文件夹1、医疗技术、操作规范  诊疗常规管理 医疗技术目录。  新技术、新项目管理。  医疗人员技术档案(资质、职称、学历、论文、科研、手术操作名称及年例数)。 (科室前5位病种建立“病种临床路径表单、单病种质量控制标准”手册)。 

二、      文件夹2、医疗质量与安全持续改进  依据全院的方案制定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持续改进方案。 每年度工作总结(依据指标、任务完成)。  质控记录本(制定目标—落实目标—自查—总结—改进) 建立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小组。分工明确。(医院感染管理、病案质量管理、手术安全管理、应急突发事件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单病种与临床路径、合理用药管理、安全事件上报、教学管理、护理质量管理、教学管理) 科室分级管理结构图。 主任、副主任职责。 各级医师的岗位职责。 质控员职责。  缩短平均住院日的措施。 医院医疗质量考评结果通报。 

三、      文件夹3、手术与安全管理 《卫生部手术分级管理办法》 《河北省手术分级管理办法》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围手术期管理制度  手术分组管理目录《各级医师手术范围》。 界定术前讨论与疑难病例病种。 年手术操作名称及例数  重点操作项目与授权制度与目录。 

四、      文件夹4、医疗制度、法律法规、医院管理文件 《《法律法规》、病历书写规范核心制度》、《医院制度汇编》。医院下发文件。 

五、      文件夹5、重症病人管理与流程  常见内科急病及突发公共事件流程图。 本科室危、重病人界定。 重症病人抢救预案与流程图。    危急值登记本。 疑难病例讨论本。 

六、      文件夹6、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手册》、科室应急预案(停电、泛水、着为、输液反应、地震、穿刺伤) 

七、      文件夹7、合理用药  抗菌药物管理规范(药剂科制定)。  本科室常用药物名称、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  本科室常见病种用药原则(预防性应用及时间、三线分类)(与路径相匹配)。 

八、      文件8、医院感染管理 院内感染例数及感染率。 清洁手术切口感染率 医院感染现患率。 垃圾处理及流程。 传染病上报。 

安全应急预案审批意见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和灾害预防,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防震减灾事业所需经费投入。

第五条防震减灾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济、公安、民政、建设、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先进科研成果的学术交流和推广应用,跟踪国际防震减灾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地震的群测群防工作,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本省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短期与;庙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监测、传递、分析和处理,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根据地震监测预报需要和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现代化建设,更新落后设备,强化监测手段,不断提高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二条省级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站),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地震监测台网(站)的撤销与迁移,由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建设所需投资和维持运转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新建的一百五十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根据工程性质和防震减灾需要,设置相应规模的强震观测设施,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项目预算。

新建的核电站、可能诱发地震的大型水库,必须根据防震减灾要求设置地震监测台网,由工程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并管理,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其台址勘选、设计和技术验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站)的工作,不得占用和干扰地震专用通信网的线路、信道及其设施。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和干扰;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征得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地震监测工作实行专业台网(站)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原则。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各种形式的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异常信息,必须及时核实、分析研究并逐级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观察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省内及邻近海域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并报告国务院。

第十九条在已地震中期预报的地区,如发现明显地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四十八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在预报的时域、地域内有效。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的,原机关应当做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条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第二十一条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的发生,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T.N.T(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二条地震灾害预防,包括工程性预防和非工程性预防。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震情和地震灾害预测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地震构造环境。选择工程建设场地,必须避开活动断裂。

第二十五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六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第二十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省或者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抗震设防依据。

第二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专项审查制度。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建造具有抗震性能的住房,积极推行适合不同地区的乡村抗震住宅设计。

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房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十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开展防震、避震训练;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还应当组织学生进行防震、避震的模拟性演习。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三十二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走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并根据震情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三十五条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三十六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省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相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内,预报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进行避震疏散,并有权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做好抢险准备。

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保障地震应急工作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的畅通。

第三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震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开展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对地震有关参数做出速报,并及时对震后趋势做出判断。

第四十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害损失的调查、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经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灾区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省人民政府宣布。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四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救灾职责,迅速组织抢救受灾人员,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加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尽快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处置措施。

非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第四十三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顺利进行。

第四十四条地震灾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秩序,服从辈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积极参加救灾与重建活动。

第四十五条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公民互助、保险理赔、社会捐赠、自筹、信贷、国外援助等多种方式解决。

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抗震设防要求,制定重建规划。严重破坏性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采取保护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按照要求设置强震观测设施和地震监测台网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或者擅自泄露、地震预报意见,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三)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紧急调用人员、物资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对防震减灾工作造成危害,应由公安机关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在地震应急期内不坚守工作岗位,临阵脱逃的;

(三)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或者物资的;

(四)不按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询私舞弊的。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