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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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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优缺点

计划生育政策优缺点范文第1篇

关键词:药具农村计划生育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1879(2012)10-0224-01

1农村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不重视药具宣传培训。随着社会多元化发展,人们思想日渐活跃,育龄人群的增多使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避孕知识及药具的使用宣传尤为重要,而很多相关部门不太重重视药具的宣传,也很少举办有关育龄人群以及药具管理人员的相关培训,使得管理人员对药具管理工作不能足够重视,而育龄人群不能得到避孕知识和药具使用的正确引导,从而影响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1.2药具反馈及随访不到位。药具管理部门不能及时得到药具使用者的反馈信息。在本人的实际工作中发现,药具人员对于避孕节育的知识尤其是不良反应的防治知识掌握得不够透彻,个别药具管理人员对药具的供应政策、发放渠道及药具品种了解得不够全面,致使药具的新产品、新知识的宣传推广不到位,育龄群众不能及时得到使用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的指导与服务,影响了避孕药具的有效率和使用率,而且村药具管理人员对第一次用药具对象的随访也不到位。

1.3基层药品品种缺乏。计划生育工作的大力宣传和广大农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逐年增加,而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的药品种类供应不全,严重影响了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1.4群众保健意识差。在本人的走访调查中发现,当前很多农村人口整体素质偏低,自我保健意识不强,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差,不能自已准确选择适应自身特点的避孕药具,再加上对工作人员培训也少,不懂、不会、不能、不愿指导的问题突出。

1.5药具管理人员职业技能不强。在本人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及走访调查其它农村地区发现:很多管理村级一切计划生育事宜的药具管理人员,没有受过理论知识的正规培训。本人觉得,药具管理人员职业技能不强也成为阻碍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影响因素之一。

2农村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完善对策

2.1加大宣传力度。由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牵头,带领村级服务员加大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药具免费发放政策、推行社会承诺、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活动,使药具免费政策家喻户晓,开辟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咨询热线,接受群众咨询。

2.2深化药具工作改革,促进药具工作新机制。坚持“畅通渠道、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益、增强群众对药具的可及性和满意度”的原则,改革和创新药具发放模式。

药具管理主管需做好新兴高效避孕药具的采购或管理工作。药具要有专柜保管,做到无霉变、潮解、失效。对已建立的多渠道发放模式进行规范和整合,完善药具实时发放、自动领取、多点发放、入户发放等种发放形式。

严格坚持随访制度。如实填写随访记录,村药具管理人员对第一次用药具对象随访率100%,并做好记录。首次使用药具避孕药(针)避孕对象,第一月随访2次,以后每月随访1次。产后40天内随访一次,发放并指导使用避孕药具。定期填报药具使用情况报表,做到按月随访到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保证育龄夫妇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具。

2.3增加药品品种的采购。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应及时与上级计划生育部门沟通,根据本乡农村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申请采购适合的药品品种。以保证乡村两级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2.4改革药品管理模式。药具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单靠本站药具管理部门的单独工作,要与其他工作互相配合、互为平台。一是与技术联合,抓孕前管理,减少非意愿妊娠;二是与法规联合,抓药具市场整顿管理,建立良好的秩序;三是与统计规划联合,利用平台互通信息;四是与宣传联合,增强群众的药具知识接受率和普及率;五是与计生协联合,发挥群众队伍的作用,实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督促。

2.5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计划生育药具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实施方案》、《药具主管责任制度》,各基层单位制定了《计划发放管理制度》和《基层药管员工作职责》,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进一步规范了我站的药具管理。

2.6加强业务培训和考评制度。药具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技能直接影响着药具管理工作。对药具管理人员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和业务技能的重要手段。加大培训力度,做好乡村两级药品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咨询、发放、随访技能。同时,加强对计生药具新知识、新产品使用方法及优缺点的知识更新。

建立考核评比制度,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平时与定期、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和手段,考核工作完成情况。

3结语

在我国大力推行“三农”政策改革以来,机构精简、税费改革,极大促进了农村发展。但我国农村原有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模式也受到冲击,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正确认识我国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可行的完善措施,高标准,严要求,使药具管理工作者更加主动地做好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

参考文献

[1]苏军花、胡红艳.试论药具管理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J].中外妇儿健康,2011/02

计划生育政策优缺点范文第2篇

在对一些情侣进行使用避孕药具避孕的问卷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少的人会坚持使用避孕药具。而只要坚持使用避孕药具的,避孕效果都是很好的。而且,在使用避孕药具失败的妇女当中,很多是没有按照说明书进行操作,这也是导致其避孕失败的主要愿意之一。尤其是一些使用进行避孕的妇女。这些妇女存在着侥幸心理,他们觉得可以通过推算安全期或者外射等其他方式,就可以降低怀孕几率。这样就在很大的程度上增加了避孕失败的改良。而且,一些避孕失败的妇女,大多都生活没有规律,经常忘记服用药。由此可以看出,在避孕药具管理工作方面的一些问题。第一,一些妇女对避孕药具的重要性并未充分意识到,存在侥幸心理是避孕失败的原因之一。第二,一些妇女对避孕药具的使用方法还是不清楚,这也说明了在宣传避孕药具工作方面还不是很成功,没有达到很好的效果。

二、避孕药具管理的现状

1.领导到工作的不重视。有一些领导对于避孕药具的管理工作并未落实,或者只是把避孕药具当作是医院的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并未给予一定的重视。因此,这样的工作态度是很不好的。草草了事,并没有提高对避孕药具的重视程度,自然也不会起到较好的工作效果。

2.信息掌握程度不够。农村人口的素质比较低,而且流动人口太多。生育较为隐蔽,而且,他们的就业情况也较为随意。很多农村人口总有养儿防老的观念,而且,这样的观念根深蒂固。很多农村人口为了生儿子生了很多孩子。因为家里养不起,又将孩子送人。人口流动太快,根本无法登记。所以,计划生育工作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3.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较为低下。药具管理人员较少,专业知识较差,而且队伍积极性也不高,不能落实好对药具的管理工作。这样就使得药具的管理工作很难进行。而且,大多数人对避孕药具缺乏一个正确的认识。而这时也没有专业的人员及时进行讲解,恶性循环下去。

4.管理制度落后。伴随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的农村人口去城里打工。这样就使得人和户口分离开,当地的管理人员并没有办法及时获得新生儿的信息,及时进行登记。这样就给准备避孕药物的数量增加了一些难度,管理人员不清楚当地究竟有多少人口,也没办法准备好药物,更不要说怎样进行宣传了。

5.职能部门联系不紧密。公安部在登记户口的时候,也不需要证明是计划生育。因此,这样就很难掌握好外出务工人员的详细信息。

三、加强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管理工作的方法

1.强化基层工作,把握工作重点。首先,在管理避孕药具工作方面,要加大投入力度,领导也要足够重视。只要充足的避孕药具,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在管理避孕药具的人员方面,也要让管理人员学习足够的专业知识,这样他们才能清楚避孕药具的使用说明以及重要性。只有清楚了药具的保存条件,以及如何使用,管理人员才能做好宣传工作,做好随时家访,指导,宣传的能力。很多妇女对避孕药具的试验都不是很了解,他们在避孕过程中,常存在侥幸心理,这就给避孕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管理人员要对这些人员做好讲解工作,对其中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和相关的处理方法做好阐述,分析药物的基本药性,向其讲述各种避孕措施的优缺点。让她们懂得避孕的措施,然后根据个人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措施。在进行宣传的时候,要掌握好相关人员的信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让家家户户都了解避孕药具的试验方法,而且,管理人员要洁身自好,不能再其中乱收“听课费”。

2.加强对药具的管理工作,各个部门要进行互动。在管理的区域,要对避孕药具的药性进行登记,注册相关的信息。而且,管理人员要向店家告知,哪些用具是国家免费发放的。和商家在签订协议的时候,要做好声明,不能让其,或者将国家的福利占为己有。只有建立好严格的管理制度,登记好商家的信息,才能保证发放避孕药具的政策能够落实下去。要在发放工作中,向店家普及避孕药具的知识,强化其社会责任感。免费发放药具的商家要定期检查,检查的时候,要和一些部门互动起来,例如药监局,卫生局等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避孕药具要给予没收的处理,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的“洁净”。对于避孕药具的市场要做好定期检查,不能向人群发放过期药品,或者没有保障的药品,这样不仅起不到好的避孕效果,很有可能还对人群的生命健康造成伤害。只有重视这些细节工作,才能做好普及避孕药具的工作。

3.建立管理药具制度,深化药物改革机制。当地政府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改革其药具管理制度。不能只是纸上谈兵,要将管理工作落实到实际的工作当中去。只有抓住工作的重点,才能让避孕药具发挥更好的作用,计划生育工作也会更有保障。存在改革药物管理制度当中,要对管理人员的作风问题进行培训,培养其宣传能力,在培养时,要强化其奉献感以及社会责任感。只有调动了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才能将药具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结合在一起。针对具体情况,根据每个地区的综合情况进行改动。深入调查,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不只是政府的,而是每一个人都需要密切关注的。针对群众提出的疑问,提出合适的解决方法。才能让计划生育工作深入民心。

4.健全服务机制,提供高品质的服务。在计划生育这一国策的大力倡导下,各个地区都要积极开展工作,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的优越性的同时,也要向大众普及避孕方法。避孕药具不断普及,这也证实了我国的国力在不断强盛,社会也在不断进步。向广大人群普及“少生优生,幸福一生”的口号以及优点。每天都有很多外来人员涌向城市,这也对避孕药具的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个难题。药具到底准备多少才能满足这么多人的需要?到底要怎样讲解才能便于大众理解?只有健全避孕药物服务体系,给广大育龄人群普及避孕的知识,向他们倡导优生优育,提倡使用避孕药具,鼓励少生优生,这才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宣传好避孕知识,这也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保障。

四、结语

计划生育政策优缺点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坚持基本国策不动摇,以巩固“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以下简称“国优”)创建成果、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题,按照强基提质、创新提速的工作思路,在抓重点、突难点、创亮点、显成效上下功夫,认真实施好“一二三四五”工程,努力再上新台阶,实现新跨越。

二、工作目标

全年出生人口控制在4600人以内,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88%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4.2‰以内,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财政投入达市下指标要求;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力求突显“五大成效”: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干部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强,优质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计生惠民政策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三、主要工作

(一)巩固“国优”创建成果,不断提升优质服务新水平

要以建成“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为新起点,巩固创建成果,进一步提升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要针对省督导评估组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再找差距,再添措施,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全力做好迎“国优回头看”工作。要大胆探索计卫合作模式,整合计生、卫生资源,将计划生育优质技术服务内容融入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充分利用卫生人才、技术优势,避免医疗风险,极力减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杜绝医疗事故,切实提高优质服务水平。要加强信息化网络建设,启用优质服务平台,完善全员人口信息平台服务功能,启动全员人口信息采集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推行移动终端采集试点工作。要切实改善服务态度,改进工作作风,主动深入乡村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优生优育需要。

(二)突出重点,全力推进人口计生工作上新台阶

1.狠抓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积极开展“省级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区”创建活动,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依法自治、民主管理、维权自律”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机制。将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齐抓共管。坚持和完善“两包一挂”制度,不断完善“村(居)两委负总责、专干抓落实、协会做骨干、家庭为中心、群众当主人”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运行模式。坚持“依法自治、民主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计生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服务承诺协议,建立健全基层人口计生事务民主决策制度和民主监督机制,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和诚信计生活动,搞好人口计生村(居)务公开,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规范化。明确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着力点。把利益导向作为重要内容,制定和落实促进群众自觉履约的激励措施,在村(居)集体资源分配上给予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把计生协会作为重要力量,发挥计生协会会员的带头作用。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大力推广永嘉乡何家冲村基层群众自治示范经验,力争到年底全区示范面达到60%,为“省级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区”验收做好基础工作。

2.狠抓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合作、专家支撑、群众参与”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机制,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理念,从以人为本、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高度,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保障。进一步落实各级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深入推进,把民生工程做好做实。要强化宣传发动,最大限度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增强群众主动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积极性。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清理、收集信息,及时掌握动态,按时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教育培训,组织符合条件对象参加健康检查。计生、卫生联手,进一步强化技术服务,完善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职责,提高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的准确性。组织专家进行质量控制评估,定期开展室间质量评价。花大力气做好孕期全程跟踪随访。科学整理数据信息,定性定量分析,探寻科学规律,为完善人口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档案管理,完善档案资料。强化监督考核,确保顺利推进。将此项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各乡镇(街)的民生工程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党政目标考核内容。加大考核权重,加强日常监督。通过全区的共同努力,使符合条件对象优生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0%,目标人群参检覆盖率达80%,最大限度降低出生缺陷风险,逐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三)突破难点,实现人口计生工作新发展

1.力求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上有新突破。一是进一步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宣传力度,通过集中宣传、重点帮教等形式,让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依法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二是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得擅自降低和减免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未按照规定要求征收的,与工作经费的划拨和人口计生目标考核挂钩;对于一次清确有困难的,必须签订分期缴款协议。三是强化部门协作。公安派出所要严格按照《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户政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务质量管理的意见》(公发〔〕58号)规定,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时,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对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必须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后,凭计生办出具的《违法生育入户建议函》方准许办理入户手续,并当月通报情况。严禁不查验《违法生育入户建议函》就办理入户手续。将入户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情况纳入区综合目标进行考核,凡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当事人按《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法院要切实承担起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责任。创新工作方法,做好前期摸底、调查取证和强制执行工作。四是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实行社会抚养费由当事人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制度,力争6月底前全面实行。财政部门要确保工作经费及时划拨落实;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票据的规范管理;财政、审计、监察、计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专项资金有效使用和管理。五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合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质量全面提升。

2.力求在长效节育措施落实上有新突破。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群众知晓率。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大力宣传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重要意义、目的。深入育龄群众之中,开展面对面咨询服务,使广大已婚育龄妇女充分认识和了解各种避孕方法的优缺点,各种适应症及禁忌症、意外妊娠对自身身体的危害,消除思想误解和顾虑;让育龄妇女认识到,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不仅是为了响应避孕节育号召,更主要的是保护自身身心健康,促进家庭和谐。加强随访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切实做好随访服务,坚持“三必访”,即新婚夫妇必访、产后妇女必访、节育术后必访。特别是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人员定期随访。做好记录,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情况、及时解决困难。提高奖励幅度,调动群众积极性。进一步完善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政策,将奖励标准提高到400元,将异地落实长效措施人员纳入奖励范围,调动育龄妇女自觉落实长效措施的积极性。强化责任考核,提高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各乡镇街要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效应,强化分管领导和计生办主任的“第一责任人”责任,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将其纳入逐村(居)、逐组、逐户、逐人清查对象,确保落实率达40%以上。

3.力求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上有新突破。要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综合治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推进人口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组织对全区流动人口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并登记建档录入PIP系统。强化部门联动,各区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职责,形成全区齐抓共管局面。强化区域协作,主动加强同周边区县及流出人口密集的地区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促进全国流动人口“一盘棋”的形成,推动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上新台阶。

(四)着力打造亮点,突显人口计生工作新特色

一是开展计生温馨活动,打造关爱母婴行动。与“孕优”随访工作相结合,区、乡、村计生服务人员要加强对产后妇女的随访和关怀,全区将精心制作4000份“母婴大礼包”,把避孕节育、产后保健、母婴护理、育儿知识等科学知识和计生人文关怀送到群众家里,切实体现温馨计生。

二是开展青春健康教育活动,打造“青春健康校园行”行动。积极与区教育局联合,力争在部分中学试点开展“青春健康校园行”活动,建立青春健康俱乐部,到学校进行巡回宣传教育,将青春期保健、艾滋病与性病防治、性教育等知识送到青少年身边,让全区更多青少年在关爱中健康成长。

三是开展计生宣传活动,打造新型农村人口文化阵地。拓展人口文化宣传形式,组织开展一系列人口文化文艺宣传活动,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文艺演出、知识竞赛等形式活动,广泛宣传基本国情、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等,传播人口计生知识。加强人口文化阵地建设,不断丰富和发展人口文化。新增建设人口文化中心1个,人口文化站1个,人口文化村5个,人口文化农家乐4个。力求干部群众对人口计生政策、知识的知晓率达到95%以上。

四是开展计生惠民活动,打造“幸福家庭”创建活动。全面兑现现有的计生各项惠民政策,加大对计生家庭的关怀和帮扶力度,积极探索建立新的家庭发展政策。进一步推进“幸福”建设,开展幸福家庭创建系列活动。积极倡导婚姻自由平等、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社会性别平等的观念,引导群众养成积极健康、和谐幸福的婚育观念和科学文明、低碳环保、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与习惯。重点打造“幸福独生子女家庭”、“和谐计生之家”、“三结合帮扶致富户”等系列评选活动。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坚实保障。区委、区政府将继续加大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对重大问题、重要工作任务及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突出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加大计生财政投入,确保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投入增长幅度。为全区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提供坚实的人财物保障

(二)加强人员培训,提升队伍素质。加强人口计生队伍建设,积极打造一支思想作风好、业务素质强、勤廉双优的人员队伍。切实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尤其是加强对基层人口计生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人口计生队伍综合素质。不断丰富培训内容和形式,积极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不断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培育各级人口计生干部工作热情和工作激情,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把人口计生队伍建设成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特别能战斗的队伍。

计划生育政策优缺点范文第4篇

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

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

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计划生育政策优缺点范文第5篇

1.1拓展思维,培养个性

在传统的教学方式中,小学生很容易因为应试教育的影响,在发展个人天赋方面受到限制。然而,合作学习模式却打破了这一限制,它可以有效激发学生的潜能,使学生个人的天性得到充分的发挥。作为一门需要灵感的学科,美术对于学习者的创造性和个性要求很高,而一幅好的美术作品,往往正是作画者个性的真实流露和表达,因此,在小学美术教学中应用合作学习模式,有利于拓展小学生的思维,培养小学生的个性和创造性。

1.2树立信心,激发兴趣

合作学习模式往往具有自由性较强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得小学生可以自行进行合作学习,学生可以借此摆脱在课堂上受到的束缚和压抑,从而提高小学生的学习兴趣。与此同时,小学生可以在合作学习的过程中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得一定的成绩,进而树立学习的信心。比如,为了完成某项学习任务,学生们通过集体协作,历经艰难和努力,从而得到想要的结果与成就,并从中获得快乐,意识到合作的重要性。

1.3加强人际交往与沟通

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国的实施,使得当前的小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学生也因此具有比较强烈的自我为中心感,不熟悉甚至排斥合作。然而,合作学习模式在小学美术教学中的应用,可以加强小学生之间的人际交往与沟通,帮助他们学会与其他人相处,实现小学生之间的合作。另外,针对难度系数比较大的美术学习任务,学生们还可以通过合作,进行相互探讨,从而借助集体的力量完成任务。

1.4提高独立性

在小学美术教学中应用合作学习模式,可以帮助塑造小学生的独立品质。实际上,小学生通过合作学习的方式实现知识的收获,本身就可以称之为一种独立的表现,而合作学习模式则有利于将这种独立延伸到学生学习与生活等其他领域,全方面提高小学生的独立性。

2合作学习模式在小学美术教学中的应用建议

2.1合理分配学习小组

在实施合作学习之前,美术教师应该根据学习能力和学习成绩对小学生进行合理的分配,尤其要关注学习能力比较差的学生,将其与能力较强的学生进行穿插,充分发挥好学生的带动作用,在提高成绩相对较差的学生的同时,实现自身能力的提高;另外,将学习能力较为平均的学生分配到同一小组,使其在共同学习的过程中,认识到彼此的优缺点,进而实现自我完善。

2.2落实合作学习模式

由于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小学美术教师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合作学习在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性,没有给予合作学习模式以足够的重视,使得我国的小学美术教育在过去多年里并未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再加上市场的复杂性,使得美术补习班的质量参差不齐,学生家长因此难以做出正确的选择,从而对小学生的美术学习造成影响。因此,应该对合作学习的重要性给予充分的认识和重视,并将其落实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各个方面。

2.3重视整体构思,优化教学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