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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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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赔偿标准

土地纠纷赔偿标准范文第1篇

本文对日常审理相邻纠纷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对相邻纠纷在理论和实务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做一个粗浅的论述。

一、 对相邻权理论的理解与界定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时,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而从权利的角度讲,相邻关系又称相邻权。

1、正确理解“相邻”的范围及界定

有一种观点认为“相邻”是指两个以上不动产“直接相邻”或“直接相连”;而另一种观点将“相邻”理解为 “相邻接”、“相连接”、“附近”等的意思。我认同第二种观点,并且应当对“相邻”作广义的理解;所谓的“相邻”是指地理位置的相邻,既包括相连接的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动产,也包括与只相邻的、附近的房屋、土地及其他不动产。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内容因种类不同而不同,但基本上都是相邻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使本人的不动产得到合理利用。

凡在不动产的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一方不动产与另一方不动产之间有相互利用的必要,均可视为是相邻关系的产生。但是,相邻关系的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所体现的利益。因此,在行使相邻权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为邻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审理相邻权案件时要注意的问题。

2、相邻权调整的主题范围在审理是应该予以确定。

对于相邻权调整的主题范围,《民法通则》未作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相邻权调整的主题范围主要是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即适用物权中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但对非物权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不适用;另一种观点认为,相邻权调整范围不仅包括物权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也包括非物权的不动产使用人之间。我认同第二种观点。这同样是审理相邻权纠纷案件要注意的问题。

二、 相邻权纠纷审理时的难点与认定

1、 如何界定相邻权与地役权

所谓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自身利用土地的方便,而在他人的土地上为自己所设立的一项权利——通过利用该他人的土地来提高其自己土地的效益与价值,实现经济上或精神上的便利和利益。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等特点,而相邻权具有法定性。从传统民法理论和我国对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来看,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均是调整相邻土地权利人之间的土地利用关系而设的制度,然而,两者是两种不同的物权制度,不能互为代替。由于《民法通则》只规定了相邻权,对地役权未作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极易混淆两者的界限。

如果从以下方面予以界定,则可以使审判程序顺利进行:

(1)、从产生原因方面加以界定。这也是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法定权利,直接对抗第三人,无须登记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地役权是依据法律行为而取得,一般属于约定权利,必须经过登记机关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地役权也可以因遗嘱、继承9或时效等原因而取得。

(2)、从调整范围加以区分。相邻权调整限度较小,而地役权不但可以调节相邻土地之间的权力关系,也可以为不相邻土地权利人之间利用,其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张程度较大。

(3)、从存在的条件方面予以区别。相邻权存在的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是相互毗邻;既适用于土地的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的相邻;而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的相邻关系,并不受土地侍奉毗邻的限制。

(4)、从权利存续期间及是否有偿予以区别。原则上讲,地役权的期限既可以约定为有期,也可以约定为无期,还可以在订立地役权合同时尚不确定地役权期限,只约定适当的期限确定方法而待以后再行确定,但不可约定为永久期限。至于是否为有偿,则取决于地役权的设定方式和当事人的约定;而相邻权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一般为无偿的。

(5)、从权利类型予以区别。地役权是独立于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之外的一种民事权利,是独立的用益物权;而相邻权既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属于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本身的扩张或限制。

(6)、从是否需要登记予以区别。由于有法律的直接规定,相邻权成立及对抗第三人,均无需单独登记即可发生;而地役权是由其用益物权的性质所决定,其成立及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必须以登记为要件。

(7)、从请求权方面予以区别。相邻权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以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予以诉讼;而地役权受到损害后,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还的诉讼请求。

2、建筑物相邻权的审理

产生相邻权纠纷比较多的原因是由于在城市建设中,规划部门未严格依照规划标准履行职责,造成逾界建筑或违法建筑的出现;或是在旧城改造中不可避免的出现建筑物间距不足的问题而导致相邻采光、通风、排水等纠纷的发生。当这类纠纷发生后,在审判过程中,往往是以被侵权人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作为最后的选择。而由于到目前为止,损失赔偿标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审判实践中都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很难统一赔偿标准,造成当事人对判决不满意。

通过调研,在此我仅对逾界建筑和违法建筑相邻权如何救济与保护阐述个人粗浅的思考。我本人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应该区别不同情况而定。

(1)、对逾界建筑相邻权审理

所谓逾界建筑是指建筑物所有人超过准建土地使用范围或超越规划许可高、长、宽限度的建筑。对于逾界建筑,不应该一律判决拆除。对逾界范围不大,受害人又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制止的,可以参考德国,瑞士等国家“邻居应有相应的容忍义务”原则,一般可不判决拆除,以免影响建筑物整体性和安全性,法官通过价值判断和利益权衡,可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处理。

(2)、对违法建筑的审理

所谓违法建筑是指建筑物所有人没有土地许可和建筑规划许可审批手续而进行的建筑。对于此类建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中止诉讼,向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除违法建筑”的司法建议,待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后在恢复民事诉讼。而对于只是审批手续不完整的,则可责令当事人补办,如按期补办了的,实体处理可参照逾界建筑相邻权予以处理;如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补办,如属原告则裁定驳回;如是被告,则按违法建筑予以判决。

土地纠纷赔偿标准范文第2篇

上半年以来,××镇各项工作平稳,矛盾纠纷发生率同比去年有所下降。第一季度的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于××镇××*村征地工作中,老百姓对政府政策不理解、对征地赔偿数额不赞成,及对村干部作风不满意引发。第二季度的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于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群众对工作程序和公正性存在疑问,及对遗留问题的解决提出要求引发。××镇公安、原创:政法部门共受理各类矛盾80起,出动人员调查取证300余人次,调解成功率达96%以上。村级治调组织自行受理调解纠纷200余起,调解成功率达94.7%,全镇整体保持安全稳定的局面,各方面事业快速发展。

二、纠纷特点分析

1.邻里之间宅基地纠纷发生率高,由于农村传统习惯及村组织对农户建筑方面监督不到位,农村中争相圈地的情况严重,加之私人关系、宗亲关系等因素的介入,容易发生矛盾纠纷。

2.村民之间、家庭内部之间因田地划界不明,权属争议时有发生。

3.村民家中的桔子均已售完,手中有了钱,在农闲时聚集进行赌博,由此导致的钱财纠纷也是矛盾引发的原因之一。

4.在换届选举中,因帮派之间的拉票行为埋藏了一定的矛盾隐患。

5.对村干部作风,及村务公开方面的不满情绪,在某种情况下可能被激发。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可能引发上访的纠纷苗头

1.××村与××*村因河滩的权属和利用存在分歧,因是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目前尚未能完全解决。

2.××*村村民对石梁服装工业基地建设的征地赔偿标准有异议,受周边地区征地情况的影响,抵触情绪较大,多次进行上访,致使征地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3.换届选举后,新的村级组织班子群众基础不稳,经验欠缺,工作不当时,可能发生上访事件。

4.××镇寺桥村电站建设因涉及下游部分村民的生活用水,还有一定的矛盾存在,目前正在协调中。

5.××村的大田找补问题村民已几次上访,上级也作了批示。但因这项工作涉及面广,牵涉的户数多,在目前人口动态变化频繁及新的土地承包政策出台的情况下,以破坏稳定来满足小部分人的利益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

6.目前全镇尚有5个行政村将进行村民主任补选,选举当中因竞争产生的矛盾,很可能成为一种矛盾隐患。

四、下步趋势

一是夏季高温,人的情绪也随之急躁,是各种矛盾纠纷的高发期,稍有不慎可能使一般纠纷激化为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人民调解的作用显得更为重要。二是旱季到来,桔农田地灌溉将是引发村与村之间、村民与村民之间,产生纠纷的焦点。原创:三是换届选举后,征地工作将重新启动,群众的思想工作还没有完全做通,征地工作将面临很大的难题。四是新的村级班子要想适应本职工作,实现工作的平衡交接和过渡还有一个过程。五是由于去年全镇受冻桔树过半数,今年的桔子产量急剧减少,农民收入将大幅下降,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多,不安定因素更容易产生。

土地纠纷赔偿标准范文第3篇

目前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及解决对策在社会中是一项常见问题,目前根据国家近几年出台一些法律法规针对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在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及解决对策过程中,都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保护,本文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为农村宅基地纠纷使用,减少问题发生进行强有力的保障,从而提高农村土地使用发展。

2农村宅基地内涵及基本类型

通过合法批准和使用建设住宅农村集体土地叫做农村宅基地,该宅基地使用人员依法享有使用权益及占有权利.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员可以对其利用住宅及附属设施,从整个权属性来看,农民集体性宅基地所有权与农民单独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益还是有很大区别,但是也存在很大连续,我国法律针对宅基地赋予法律特征。所以将宅基地使用权益作为一项新型权益,正因为在这种特殊性存在,很多农民将宅基地在符合国家规定下,并且在不违背村集体所有权人员意愿下,才可以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所以宅基地在进行流转过程中受到限制,一般概况为:面积、无偿使用、限制流转和低压、一户一宅;对于宅基地进行流转过程中,可以分为几种类型,按照宅基地来源划分可以分为村民获得宅基地或第三人进行流转;按照流转主体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国家征收、农村集体组织回收、农民自发流转。

3农村宅基地流转纠纷的主要类型及特征

3.1从纠纷形式来看,主要分为传统和新类型两大类

以往的宅基地产生主要纠纷为以下几种状况,分别是:买卖、交换、继承、收押、出租等;这些都会涉及到农地之间关系,使得双方利益受到冲突、纠葛,所以在进行处理宅基地问题就会产生比较大难度,而通过以往经验来看,新型宅基地问题主要包含入股、信托开发等,这些都会使整个问题更加复杂。

3.2从纠纷的起因来看,纠纷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

宅基地纠纷问题多半来源于农村土地增值,随着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口头协议、不公平流转债集体引发纠纷;还有一些宅基地进行纠纷后进行抵押但是无法进行处置;村集体为公益进行宅基地回收产生纠纷问题。

3.3从纠纷内容看,涉及的争议内容相当广泛

其中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及归属权;宅基地流转合同认定、流转后财产归还、相关人员身份确认、赔偿损失、赔偿标准、流转后宅基地归属办理、产生收益分配等。

4农村宅基地流转纠纷解决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1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纠纷解决缺乏确切的指导规范

对于宅基地进行流转过程中需要建立较深的保障制度,这些内容需要在传统立法观念中,在传统观念中,宅基地制度就是保障弱势群体农民居住权利,在目前保障体制不健全情况下,暂时禁止宅基地进行自由流转,同时也将农村房屋买卖从大市场中分离出来。限制交易主体,防止出现占地、一户多废弃等现象。而目前对于宅基地法律法规不健全,在进行宅基地流转过程中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导致宅基地流转出现很多问题,在进行宅基地流转过程中仅仅只能靠《民法》、《土地管理法》进行解决宅基地问题,正是由于法律规范稀缺,导致宅基地问题层出不穷。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受到集体所有主体的多级型规定被阻碍了。针对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中,我国法律规定其为主体,并在《宪法》中定为集体所有,而在《民法》中定为二级所有,这种模糊不清概念,导致问题进一步扩大。

4.2司法救济效率相对较低,司法权的有限性无法解决夹杂在宅基地流转纠纷中的其他社会矛盾

而宅基地在进行纠纷处理过程中,表面都是民事利益,其中都是对于房屋归属进行诉讼,通过向集体退出原有宅基地形式,重新获取安置指标,导致法院很难进行判断,从判断程序上来看,整个诉讼条件很难解决目前问题,给法院也带来很大压力,而且诉讼条件与非诉讼调解很难进行连接,导致问题很难解决。

4.3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强制登记制度尚未建立,行政部门不配合加剧纠纷处理难度

在进行宅基地所有权登记过程中,由于一些制度缺失,导致造成纠纷,加大了案件处理暗度,很多案例显示出农村宅基地纠纷最多为房屋买卖转让出现纠纷,一些转让方及买方双方权利并不是明显,缺乏房屋登记表、审批文件,进行申请征地补偿,很多买卖双方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导致法院判决时不能做出正确判断。

5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

5.1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需要建立完善宅基地流转办法,增强办法可操作性,并对农村委员会进行修订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该办法重视农村土地归属状况,并同时对规范及宅基地比较完全人民进行证件发放,同时将宅基地统一到相关部门中,将所有工作进行集中化处理,方便后期管理和规范。明确行政部门、村集体角色,需要他们为弱势群体进行提高良好服务,科学合理安排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增加宅基地自由处分权利,将这些问题进行监督,时刻纠正宅基地流转过程中违法行为。也要提供流程、合同、服务。

5.2注重宅基地流转纠纷源头化解

由于宅基地流转产生问题较为常见,在法律出台之前进行宅基地开放,同一在此定居人员进行出租买卖,也可以增加入股方式将实物转换成价值状态,满足农民需求,同时需要对于利益分享机制上进行创新,充分了解村民民意,努力实现宅基地最终目标。随着宅基地流转产生收益进行分配,将流转税提交给国家,让政策出台收益分配标准,加强集体对利益监管,将所得利益进行规划使用。

6结束语

减少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及解决对策是实现农村土地使用的最终目标。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及解决对策是一种具体举措,为了使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进行解决,需要在人力、物、环境、管理几个方面,快速从每个方面进行研究,保障农村土地使用正常运行是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为了减少整体农村宅基地纠纷并正常使用,需要按照国家制定进行处理,将每个专业人全部技能发挥出来,减少问题发生,这样能加快农村土地使用的发展,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农村土地使用也是需要不断加强。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农村宅基地纠纷许多问题面临巨大困扰,加强农村宅基地纠纷正常运行更显的尤为重要。

作者:陆艳明 单位:田阳县田州镇人民政府建设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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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崔燕.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及解决对策及分析[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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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宝智.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及解决对策动态评价研究[D].北京:北京科技大学,2008.

土地纠纷赔偿标准范文第4篇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在城市规划建设中越来越倾向于采用高层建筑,即提高容积率来缓解土地资源的不足。与此同时,为了更加充分地利用土地,建筑物密度逐渐加大。于是在这过程中,一个新的环境问题浮现了―日照环境的损害。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生活的环境与居住质量,采光权是人们日益关注的重点之一。适宜的住宅建筑日照是检验室内卫生条件的重要指标。但是为了节约用地,不断提高楼群密度,缩短楼房间距,节约土地与保证日照环境质量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引发日照纠纷。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对侵犯采光权而提起的诉讼案件也逐渐增多。为有效处理相邻不动产之间的日照、采光和通风等问题,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做出了规定。但是,现行法律对妨害采光权没有确定统一的判断标准,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也亟待解决。在实务中,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评估机构对日照环境损害的评价均不同,其方法的有效性及科学性也有待商榷。伴随着采光权纠纷事件的增多,我们迫切需要一套科学的建筑日照环境损害的赔偿估价方法。

本文先对房地产日照环境损害的现状、赔偿情况及目前赔偿估价方法进行分析与说明,再提出自己认为可行的赔偿估价方法,并对它们的思路、适用条件、存在的缺陷进行说明。这些探索对于评估机构的实际操作有借鉴意义,对于住宅开发商制定售价标准、客户购房时的日照环境知情权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法院处理民事纠纷案件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对于政府制定法律法规、布局城市规划也有积极的意义。

二、房地产日照环境损害的现状

(一)现行日照环境损害赔偿情况

随着日照环境损害问题的频繁出现,采光权纠纷在司法审判机关中已经不是特例。由于现行法律对妨害采光权还未确定统一的判断标准,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也亟待解决,所以各个地区对日照环境损害赔偿情况是不同的。

目前,日照环境损害案件的赔偿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将国家有关的建筑标准作为是否构成采光妨害的标准。在相邻关系法中有“忍受限度”这一说,运用到采光妨害问题上就可以理解为,如果妨害超过了社会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即认为构成采光妨害;而如果没有超过社会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则受害人负有忍受义务,不能阻止这种“妨害行为”,即认为不构成采光妨害,至于这一“忍受限度”如何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标准,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妨碍相邻建筑物的天光和日照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实务中,人们通常依据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参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来确定赔偿或补偿的标准。依前所述,依照《住宅建筑规范》的标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规范标准的,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规范标准的,可以考虑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隐私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采光时间、居室(客厅)受光面积,对于阳台、厨房、厕所等则可以不计算在采光面积内。

(二)目前确定赔偿价值的思路与方法

目前确定房地产日照环境损害的赔偿估价方法可以在司法实践中找到参考答案。在司法实践中,赔偿数额的计算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1.以《住宅建筑规范》规定的标准,即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或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为基点,确定一个数额较大的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和一个数额较低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赔偿和补偿数额相加为赔偿总额。

2.按时间段确定赔偿单位,以《住宅建筑规范》规定的标准,即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个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个小时为基点,将低于国家标准的两小时划分不同时间段,确定不同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元/平方米),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可作一次性等额补偿。

但是,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远远不止于此。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所处的纬度不同,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各地计算日照时间的标准各不相同。各个地方应该依照本地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地区气候情况,结合本地实情制定符合本地要求,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在对侵害采光权的赔偿方面,各地参照的标准也是各不相同,有按照电费支出为标准,有按照房屋面积折算赔偿标准,还有则是按照公平原则以及受影响的空间进行赔偿,以至于赔偿的数额相差较大。

由于我国当前没有一个统一的采光权侵害赔偿标准,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基于公平原则作出适当的补偿的判决。这种局面实际上是不利于采光权的维护的。各地应该在制定采光技术标准的同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情况,制定符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补偿标准。

三、房地产日照环境损害赔偿估价方法的探讨

(一)市场法的改进

对传统的市场法进行改进,可以运用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它也是以替代原理为基础,评估的基本思路与传统的市场比较法类似,需要寻找市场上已有的房地产日照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再结合房地产自身的情况,对案例的赔偿价值进行修正。这些需要修正的因素会因房地产的不同特征而不同,例如,对房地产日照环境损害情况进行修正,对房子本身的条件进行修正,对赔偿时间不同进行修正等等。具体修正因素需结合具体情况而定。案例的个数不用太多,因为市场中已经存在的案例是经得住各方面的考验的,它是受损方与受益方之间已经达成的协议,是得到了双方认可并接受的较为合理的价值,所以只要评估对象的条件与市场上某种案例的条件非常相似,就可以以这个案例的赔偿价为基准,再对其进行修正,可信度比较高。

这种方法适用于存在公平公开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信息流动自由,存在类似于被估价房地产日照环境情况的参照物,并且在该参照物身上已经发生过日照环境损害赔偿案例,且其赔偿价值是公平公正的。

这个方法的好处是容易被当事人双方所接受,但是也存在缺陷。比如,是否存在可比案例;可比案例的选择存在难度;修正因素的具体评判标准没有统一等等。所以应结合具体情况,考虑该方法的适用性。

(二)成本法的改进

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基于成本法的思想,即将住宅由于日照环境损害而增加的各种直接相关费用相加来作为赔偿的基准,再根据实际情况,给费用总额打个合理的折扣作为赔偿的参考价值。这种直接相关的费用视不同情况而异,可以包括由于阳光遮挡而导致的电费、取暖设施增加的费用等。若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由于日照环境受损而导致自身的健康状况受影响,或有证据证明其他方面的受损是由于日照环境损害而导致的,且其损害状况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的,那么也要适当考虑健康补偿费或其他赔偿费。

这种方法只能作为一种辅助的,为价值赔偿提供参考的方法。因为费用项目是不确定的,因时因地而异,且有的损害项目难以用货币来量化。另外,在很多时候,受害者总会夸大自己的损害程度,提出各种自认为需要补偿的费用,当然这些项目都是需要经过双方或评估机构商榷的。只有在损失项目、损害程度比较明确的情况下,在损失价值可以用货币量化的情况下,用此方法才比较恰当。

就如前面的分析,此种方法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费用项目具有不确定性,有的损害状况不能用货币量化,费用水平高低的判定等等都决定了它只能作为一种辅助的方法,起参考作用。

(三)收益法的改进

这种改进的收益法也可以叫做收益损失资本化法。它的基本思路是:首先预计房屋的预期收益年限,再估计日照环境损害后房屋的租金收入,并算出当年其与日照环境损害前的房屋基本租金收入的差额即为租金损失,取适当的折现率,将租金损失折现到评价时点即可视为是日照环境损害赔偿价值。

这种方法适用于房地产交易市场比较稳定,租金收入容易预测,收益年限及风险水平可以合理判断的情形。

这种方法的缺陷是,由于受政策的影响,我国房地产市场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预期租金收入及风险水平状况较难确定。我们知道收益额和折现率对收益法模型的应用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市场变化很大的情况下,有时需要对先前预期的数据进行修正,以保持相适应的收益水平与风险水平。

(四)损失前后差价法

该方法的基本思路比较简单,即评估师需要评价受日照环境损害后房地产的价值以及没有日照环境损害时的房地产价值,它们的差额作为赔偿日照环境损害的价值。其中,日照环境损害前的房地产价值可以参考同一地段、同建造标准、同层同类型房屋每平方米的单价来确定。

这种方法适用于房屋价值减损在日照环境损害中所占比例较大,且其他因素的损害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显然这很难得到受影响的当事人的认同。

这种方法的缺陷是只考虑了房屋价值贬值对日照环境损害的影响,相应的,它所评估出来的赔偿价值只是理应赔偿价值的一部分,肯定会小于日照环境损害价值。所以,实际操作中可以在这个方法的基础上,再乘以一个综合修正系数,或者是加上一个数值,使评估结果更加可靠。当然这个综合系数或特定数值确定本身也带有许多的主观成分和不确定性,有待进一步讨论。

(五)主观调查法

主观调查法也称为意愿调查法,它是以问卷或走访的形式进行的一种调查。具体思路是:首先,相关人员需要仔细商定问卷的内容,它的有效性关系到评估的结果,问题的形式可以是客观和主观相结合。在设置问题时,应注意问题本身表述是否恰当、清晰,问题前后是否具备连贯性等。接着,相关人员需要确定被调查范围,考虑的范围需尽可能到位与全面,如政府、被损害者、周边未损害者、相应房地产开发商、其他房地产开发商等。最后,相关人员需要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据以提出合理的赔偿价值范围。

这种方法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问卷的设计、被调查者的广度、客观性及其见识水平。所以此种方法的应用前提是,能设计出一套合理、完善的问卷,能保证被调查者以客观真实的态度对待并具有一定的见识水平,被调查者应具有代表性。

这种方法的缺陷是主观性太强,不能保证各个被调查群体的客观性,问卷结果难以转化为可以量化的指标。所以,一般这种方法只能提供一种赔偿价值范围的参考,需要结合其他方法共同使用。

(六)德尔菲法

这是一种管理学中经常提到的方法,也称为专家评分法。笔者认为,在日照环境损害赔偿估价中,如果客观证据不足以证明赔偿的价值,则再结合主观证明也是十分有必要的。该方法主要是由调查者拟定调查表,按照既定程序,以函件的方式分别向专家组成员进行征询;而专家组成员又以匿名函件的方式提交意见。经过几次反复征询和反馈,专家组成员的意见逐步趋于集中,最后获得具有很高准确率的集体判断结果。德尔菲法本质上是一种反馈匿名函询法,是一种利用函询形式进行的集体匿名思想交流的过程。

具体应用到日照环境损害赔偿估价中,其大致流程是:首先,调查者需拟定调查表,调查内容的设定与主观调查法雷同;再以函件的方式分别向专家组成员进行征询;在对所要预测的问题征得专家的意见之后,进行整理、归纳、统计,再匿名反馈给各专家,再次征求意见,再集中,再反馈,直至得到一致的意见。

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主观调查法的一个不足,即调查对象是专家而不是广大社会群体,专家的专业判断能力较强,可信度较高,这使得评估的结果更具准确性。并且,专家之间没有当面交流,而是以匿名形式进行思想的交换,这样可以避免权威效应,使各种思想得以释放。当然,在确定专家组成员时,也需要考虑各专家的专长,比如,有的专家是擅长房地产评估的,有的专家对日照环境影响有较深入的研究,有的专家是来自经常从事日照纠纷审判的司法部门等。

这是一种较为主观的估价方法,它的缺陷同主观调查法类似,即如何使主观指标量化是一个关键问题,毕竟,我们最后需要的是一个赔偿价值。另外,这种方法比较费时费力,对急需判定的案子并不适用。

(七)价格分离修正法

这种方法的思想是基于特征价值的理论,基本思路是:我们可以把决定房地产价格的因素分成各种特征形式,如日照环境,楼层,面积等。如果我们已知了日照环境即朝向对总体住宅价值影响的比重,就可以用房地产每平方米价格乘以这个系数再乘以面积得到日照环境的价格,如果再除以日照小时数,就可以得到单位小时日照环境的价格。最后,根据受损日照小时数,乘以单位日照价格,即可大致推算出赔偿价值。

价格分离修正的方法适合于各个特征指数明显的房地产,即能合理确定房地产的价格构成,且不同的特征对房地产价值的贡献程度能可靠计量。

此种方法的不足是,有时不同的特征对房地产价值有协同效应,这对房地产价值构成的区分有一定的影响,且对特征系数的确定方法有待近一步讨论。

(八)日照损失分解法

日照损失分解法类似于上文方法2中的成本法的改进,只不过这里根据日照损失可能出现的形态,把其分成四部分,即土地实效可照率的损失,减少建筑物耐用年限的损失,造成生活上的损失,造成肉体、精神上的损失。

土地实效可照率损失,可以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标准日照的要求确定。考虑建筑物残存的耐用年限,并合理估价日照不足导致的耐用年限缩短时间,据此计算出建筑物耐用年限缩短的损失费。因生活不便遭受的损失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因日照不足而增加的电费、燃料费,另一部分是动产的损失费。精神上的损失包括私生活秘密的损失等,这部分需要根据经验数据加以估计。最后还应该规定一个能够承受的限度,将四部分损失相加后的总损失额乘以该限度即为实际应承担的赔偿额。

这个方法适用于各种评估技术比较成熟,已积累了足够的处理日照环境损害案例的经验的市场。

土地纠纷赔偿标准范文第5篇

承包土地合同书范文一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集体资产,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增加经济收入,甲方同意将属于本单位胡椒场的一块土地承包给乙方经营,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承包范围:镇胡椒场空地面积160亩,具体四至**,南至**,西至**,北至**。(见11号、12号、13号图版所示位置,如图所示)

二、承包期限:从二0一 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20xx年六月十九日止(共十五年)

三、承包金:承包金按每年每亩陆拾元计算,每年承包金共玖仟陆佰元。20xx年共计壹拾肆万肆仟元,乙方要在中标后三天内交足承包款,否则,甲方冻结投标的5000元按金,同时,甲方可以另行发包。

四、其他事项

1、乙方承包土地后只可以经营种植业,不能在土地上经营改变土地现状的项目,乙方可以将该承包地进行适度的平整,但要保持高出整块地最低点一米以上,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期满后要保持土地现状和现有面积,如数交还甲方。

2、承包地上乱钟偷种的树苗由乙方与有关当事人协议处理,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积极给予协助。

3、乙方应保护承包地内群众祖坟,不得随意破坏,若因种植毁坏的,由乙方负有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4、在土地承包期间,如有干扰破坏现象,甲方积极派人协助解决。

5、承包期间,不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土地转包给他人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另行发包。

6、承包期内,如因政策变更或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承包土地,则变更或终止合同,甲方按所征用土地面积及使用不足承包年限以原承包标准折算金额退还乙方承包金,若国家给予青苗补偿和征地费,则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征地费归甲方所有。

五、本合同双方自愿签订,应共同严格遵守。

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方。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20xx年六月六日

承包土地合同书范文二一、合同双方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土地名称:甲方将地点在_____ 的农田 块,面积_____亩承包给乙方。

三、承包期限:自20xx年 月至20xx年 月,承包期20xx年。

四、承包土地用途:种植业。

五、地租价格:每亩每年 斤稻谷。

六、租金交付时间:租金按年支付,于当年12月前按国家收购指导价折算现金,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交与甲方。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由甲方承包的土地;

2.监督乙方依据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有效使用土地;

3.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和应交方式收缴租金;

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处理产品和获取种植及项目收益;

2.乙方对发包责任人擅自更改合同内容有权拒绝;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苗木、设施等相应的补偿;

4.按合同约定土地租金价格和交租时间及交租方式交纳租金;

5.乙方可以建设生产设施和管护建筑,允许起苗带土球,甲方不得阻扰。

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乙方经甲方同意,承包土地可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收益由乙方享有;

2.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定书面合同,并报甲方备案;

3.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土地流转后的土地租金、交租时限、方式,仍按由乙方按合同规定执行。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认真履行合同中所约定条款,按约定期限交足租金时,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己权益;

2.乙方在承租期内中断承租或出现弃耕、荒芜等行为,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中止合同;

3.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过错方要按损失程度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4.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单方强行收回出租耕地,如遇国家建设征地等不可预见的事件发生除外。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立合同。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年 乙方: 月 日

承包土地合同书范文三甲方: 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 身份证号: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属于甲方集体所有的和合法取得的龙山寨林地土地、废弃宅基地及荒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集体所有的和合法取得的位于荥阳市汜水镇口子村第二村民组龙山寨的林地、废弃宅基地及荒地共计 亩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承包使用年限为年。

三、四至界限及面积:

北至南至东至 西至 (具置以合同附图为准,附图已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四、承包价格:

本合同共有林地 亩,废弃宅基地及荒地 亩,合同期限内每年每亩按500斤小麦标准并参照当年的市场平均价格折合人民币作为土地承包价格。

五、结算方式:

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前,以现金结算方式一次交清全年承包款,超过 日不交承包款的视为放弃承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六、甲方保证本合同所转让的林地、废弃宅基地及荒地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如出现前述问题的所有事宜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和解决,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本合同林地的所有树木如果乙方需要使用,甲方负责协调,经林业部门批准,以树木的大小折合人民币一次性赔偿给甲方,具体价格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国家对现有林地的八年补助金归甲方所有,废弃宅基地上的树木大的成材的由甲方原户主自行处理,不成材的包括荒地集体栽的树木按大小折合人民币一次性赔偿,赔偿后林地、废弃宅基地及荒地的树木及新栽的树木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承包期内种子、粮食直补、综合补贴归甲方所有。

八、本合同涉及的土地上现有的坟墓乙方如需规划占用,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因规划占用的坟墓由乙方按照国家赔偿标准一次补偿迁移费用。

九、乙方需要用工时,同等条件下,本组村民可优先用工,但是村民不得以高出市场价格提出无理要求,并服从乙方的管理,否则,乙方有权辞退并使用外工,村民不得以堵路、断水、断电等强制手段,迫使乙方使用本村村民所提供的原料、人工,如出现前述问题,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因甲方村民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收取土地承包费和补偿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费用。

(二)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协助解决该土地在使用中产生的用水、用电、道路、边界及其他方面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甲方负责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并在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四)不得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该土地再次流转或转包。

十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按合同约定使用转让的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经营决策权、产品收益处置权等相应权利。

(二)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承包费,不得使土地荒芜,连续两年不开发、不种植的,甲方有权收回土地,造成损失的,

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三)为方便管理,乙方有权对四周上山小路进行封堵规划,村民不得破坏,甲方有义务协调及配合。

(四)乙方使用的水、电等设施,甲方应以村委会名义负责协调配合办理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对实际产生的使用计量乙方按甲方村民标准按时足额缴纳费用。

(五)按国家土地承包政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在与国家签订的合同到期时,如甲方承包权延续,则本合同继续有效。

(六)若合同期满甲方不再让乙方承包或合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对该承包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资产清算,清算后的资产归乙方所有,不宜拆除或甲方需要使用的应折价给予乙方补偿。

十二、合同的转包 :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二)转包时乙方应与第三方签订转包合同,但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三)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十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一)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包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因此而产生的土地赔偿费归甲方,附属物赔偿费及其它赔偿费用归乙方。

(四)如甲方重复发包流转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十四、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20% 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如国家政策有重大变化或发生不可抗力的因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双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对产生的损失互不负责任。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所订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在本合同之前有关涉及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合同、协议等一律作废,以此合同为准。

十七、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均有权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一式六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报送镇政府主管部门两份。

甲方: 代表人

村民代表(签字按手印):

乙方: 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