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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个人投资所得的纳税争议也越来越多,对非现金资产出资、合并分立股权变动、非现金资产交换等特殊业务,个人应如何纳税?
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取得了现金或现金资产。
例如,合并、分立等改组行为,个人只是改变了持股方式,并未转让,就不应征税;如果以非现金资产交换其他非现金资产,应该将纳税环节递延;如果个人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换取其他资产,或者个人投资者用非现金资产参与上市公司增发,则应该完税。
我们从一个完整的持股周期,即投资环节、持有期间、股权处置三个环节,来看每阶段对应的税务问题。
转股不缴税,转财产征税20%
提示:投资环节,先确定投资成本的现金价值
以现金、债务、股权、知识产权入股,还是接受赠与、继承获得某公司的股权?不同的“入股”形式,将决定税的成本。
投资环节最核心的问题是确定投资成本,这是未来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关键。
Q&A投资成本的八种认定形式
Q1.个人以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股权怎么认定?
A:按照支付的现金、承担债务的金额、缴纳的相关税费(主要是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确定投资成本,发生中介费用的,如能取得合法的凭据也应计入投资成本。
Q2.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权是否视同转让财产计征个人所得税?
A:目前,个人在二级市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个人以财产(含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增发,视同转让财产计征个人所得税。该项所得只有在未来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才能实现,要求纳税人在投资环节另筹资金纳税不切实际,建议税款缴纳的时间宜安排在上市公司股票流通环节,个人所得税由证券公司负责代扣代缴。部分转让股票时,允许扣除的成本按照转让股票数量与持股数比例对投资成本分配确定。
Q3.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股权,是否视同转让财产?
A:非现金资产交换与非现金资产投资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对非现金资产交换不征税,持股人能通过换股方式取得现金。因此,应分解为转让财产,购买股权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例如,A想要转让股份给B,可以让B出资先成立一家公司,然后两方换股,视为投资,从而避税。
Q4.接受捐赠的股权,是否按“其他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A:是的。但有两个例外。
如果个人将股权捐赠给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捐赠给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或者股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股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对受赠方接受捐赠所得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政策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A:要交税。职工个人取得的股权应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
但也有例外,“科技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单位在编正式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企业允许职工个人(主要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优惠价格对公司增资,其优惠价与公允价之间的差额与任职受雇有关,应首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然后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成本。目前税法对此规定不甚明确。比如:许多企业上市前,同股不同价――高管以每股1元认购,而战略投资者往往以数倍的价格才能买到。
Q6.公司合并、分立时取得的股权,交税吗?
A:公司合并,个人股权继续持有,不应对此征税,个人取得新股(合并方的股权)成本按照放弃旧股(被合并方的股权)替代,待将来转让合并方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与公司合并一样,个人股权继续持有,不应对此征税。
Q7.送转股投资成本如何确定?
A:有明确规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用留存收益和除资本溢价(股本溢价)之外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视同“先分配,再投资”,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应相应追加投资成本。对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转增个人股本,不得追加投资成本处理。
Q8.股权受让价格中包括目标公司留存收益的,投资成本如何确定?
A:股权受让价格中包括目标公司留存收益的,投资成本按照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价格确定,不应扣除留存收益。
境内、境外上市,两套原则
提示:持股期间,主要是各种形式的红利、股息是否要缴税
税法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制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20%,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但是,现在的股息、红利收益,是有折扣的――“从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这只针对境内上市公司而言。
Q9.个人投资者在股权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A:个人投资者从境外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境外已纳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办法予以抵免。
上述政策只适用于我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如果是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Q10.股息所得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是宣告分配时还是实际支付时?
A: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Q11.个人投资者受让股权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应当冲减投资成本还是按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A:由于股息、红利所得实现的时间以宣告分配为标志,因此,个人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无论是投资前实现的,还是投资后实现的,都应当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投资成本仍然是按照取得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确定(不得扣除留存收益)。
由此可见,如果股权受让价格中包括目标公司留存收益,只能递延到个人将受让的股权再次转让时才能在税前扣除。纳税人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方法是在受让股权时,事先安排“先分配,再收购”。无论转让方、受让方是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是我国居民个人、外籍个人,这种税务安排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Q12.保留盈余不分配,是否可以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A:股息分配是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权限,税务机关对此不作干涉。公司制企业分配股息,虽然可以多征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企业采取内部融资方式保留盈余不分配,将企业资金用于滚动发展,公司发展了,则企业对国家贡献的税收(包括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等)将更多。税法“鼓励企业不分配”。
为避免“公款私用”,税务机关加强了对个人投资者将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消费性支出以费用报销方式加大企业成本,或者投资者本人或家庭成员向公司借款不归还等方式逃避税款行为的监管。如果个人股东或家庭成员向公司借款到纳税年度末(指超过一年)不归还,又不用于本企业经营的,视同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Q13.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款按面值计算。
公式如下:应纳税额=送股数×股票面值1元×50%×20%=流通股自然人股东股数×10%
在未派发现金股利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是无法代扣的,应当在送股的同时,派发少量的现金股利。
提示:股权处置的税务问题最为复杂,避税途径也最多
条件越苛刻,避税空间越大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我国居民转让个人持有的境内外股权,以及外籍人员转让境内股权,均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收入来源地判定原则,外籍人员转让境外的股权,不征个人所得税。
Q14.外籍人员间接转让我国境内股权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A:目前税法尚不要求征税。
对这类避税行为,应当参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做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Q15.个人转让股权纳税何时发生?
A:以股东变更是否实现为参考。
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Q16.个人转让股权纳税地点在哪?
A: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Q17.受让方扣缴个人所得税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A:追缴税款+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300%的罚款。不收滞纳金。
Q18.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改变目标公司债权、债务归属的,如何确定转让收入?
A: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无论是转让前,还是转让后,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都应由目标公司享有和承担。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约定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不由目标公司享受和承担的,必须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有三种情形:
(1)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目标公司原债权、债务归转让方享有、承担。
公式:应纳税股权转让收入=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合同约定的由转让方享有的目标公司债权-合同约定的由转让方享担的目标公司债务。
(2)转让方承诺放弃目标公司债权
个人转让股权、债权均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的成本包括股权投资成本和债权投资成本(本金),其结果是债权转让所得为零,仅对股权转让所得征税。
(3)受让方承诺股权转让后,转让方欠目标公司的债务不再偿还。
股权转让业务中,受让方替转让方承担债务也是支付对价的一种方式。因此,凡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欠目标公司的债务不再偿还”或者“目标公司放弃转让方债权”,应计入股权转让收入。
应纳税股权转让收入=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受让方替转让方承担目标公司债务。
Q19.个人转让股权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A: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税。
Q20.转让以不同价格分期取得的股权,允许扣除的投资成本如何确定?
A:允许扣除的投资成本有三种确定方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目前税法对此无明确规定。
Q21.公司清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A: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清算主要用三个步骤:资产处置、按顺序偿债、剩余财产分配。
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清算分配=(目标公司股本+目标公司留存收益)×股权比例。其中:
目标公司留存收益=经营期累计留存收益+(清算损益-清算所得税)
应纳税额=(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清算分配-投资成本)×20%。其中:
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追加投资成本(含目标公司用留存收益、除资本溢价外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成本与目标公司股本可能不同,投资成本是指为取得该项股权支付的全部对价,对于个人通过增资扩股、收购股权等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成本往往高于目标公司个人股本。
Q22.个人溢价减资,是否视同转让股权?
A:减资是股东收回投资的一种方式,如果存在溢价,则必须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通过减资方式逃税非常多。
Q23.外籍人员转让境内股权,股权转让收入能否扣除?
A:由于股息、红利所得实现的标志是目标公司宣告分配,因此,如果目标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股权转让价格中包括的投资方享有的留存收益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收入中减除。除非纳税人采取“先分配,再转让”,否则,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待遇无法享受。
Q24.个人转让“原始股”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A: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所得征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应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列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
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售股,转让时暂免征税。
Q25.个人股权(不含股票)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处罚吗?
为了防止纳税人签订阴阳合同隐瞒转让收入逃避个人所得税,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若,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亏损、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等直接亲属的,无须对转让价格进行纳税调整。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Case
张先生转让M公司100%股权,该股权初始出资额300万元,股权转让价800万。
第一种情况:基准日,M公司债权3000万,债务2500万,净资产500万(有200万留存收益),所以应纳税收入1300万元。应纳税额=(1300-300-1300×5/万)×20%=199.87万元
第二种情况:基准日,张先生及其关联方对M公司的债权为420万元。合同约定:张先生及其关联方承诺放弃对目标公司的债权420万元。
张先生取得的转让价格800万元中有420万元是张先生及其关联方对M公司债权的收回,剩余380万元才是真正的股权转让收入。
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成本-印花税)×20%
=(380-300-380×5/万)×20%=15.96(万元)
第三种情况:基准日,张先生欠M公司债务400万元。合同约定:股权转让价800万元,张先生欠M公司债务400万元不再偿还(应纳税收入1200万元)。
应纳税额=(1200-300-1200×5/万)×20%=179.88万元
Case
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张先生700万元,占70%,李先生300万元,占30%)。后来,王先生出资2000万元对甲公司增资,占甲公司50%的股份(按2:1增资),甲公司增加实收资本1000万元,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00万元。增资后,张、李、王股权结构为:35%:15%:50%。
随后,甲公司用资本溢价对全体股东增资,不征个人所得税,股本总额变为3000万元。如果公司申请减资50%,即1500万元,减资后剩余股本为1500万元。个人股东取得的减资额,相应于股权转让收入,允许扣除的投资成本按照出资额的50%确定。
张先生、李先生、王先生减资额及应纳税额分别为:
张先生减资额:1500×35%=525万元,张先生应纳税额=(525-700×50%)×20%=35万元
李先生减资额:1500×15%=225万元,李先生应纳税额=(225-300×50%)×20%=15万元
王先生减资额:1500×50%=750万元,王先生应纳税所得额=750-2000×50%=-250万元,不征个人所得税。
Tips投资成本
指为取得股权付出的代价。由于取得股权的方式不同,因而投资成本的确定也有差异,税收认定也不同。
Tips 投资VS交换
非现金资产投资指个人以非现金资产出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非现金资产交换是指以非现金资产作为对价支付给法人或个人,以换取其拥有的第三方股权。
Tips 红利&股息
股息是指现金股利,红利是指公司制企业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及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实收资本。
Tips 基金分配股息不缴税?
自然人股东不仅有股票持有人,还包括基金持有者。税法要求,上市公司分配股息、送股时,应对证券投资基金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基金将股息再分配给个人投资者时,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Tips “股东变更且所得已经实现”的空子。
如果股东已经变更,只要股权转让款没有全部收回,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纳税人可以无限期推迟纳税时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转让股权,所得是否全部实现很难找到证据。
Tips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
Tips 限售股转让纳税
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摘 要 近二十几年来,被认为是“会计魔术”的盈余管理受到会计界的普遍关注,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上市公司的迅速增加,证券业的发展和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盈余管理也愈加受到国内外企业管理层的青睐和社会其他界的重视,那么公司盈余管理目的何在?面临使用不合理盈余管理行为,如何更好地使盈余管理向良性发展呢?
关键词 盈余管理 目的 措施
一、盈余管理含义和生存土壤
对于盈余管理的涵义,会计界百家争鸣,本文认为它即指为达到私人利益或企业利益最大化等既定或预期目的,企业管理层在会计准则规定限度内选择有利的会计方法和政策、运用会计估计变更等手段以调整操纵企业经营成果特别是利润盈余,将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认识企业业绩和决策的行为。
盈余管理之所以存在并且如此盛行,是因为有其生存的土壤。公司有自身逐步建立的契约网络,公司管理者与投资者、债权人、税务部门、监管部门往往会订立一系列合约,而经营者为了履行契约义务和达到合同要求便利用盈余管理的方式来实现;另外信息不对称为盈余管理提供了重要前提,处于优势一方的信息提供者的信息资源远多于信息使用者和利益相关者的信息,而对于当今所处的信息时代,信息就是生命线,它是人们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提供信息的经营者便基于此对会计信息进行粉饰,使信息使用者做出有利于管理层和管理层所在公司和集团的决策。此外,我国会计准则的弹性为进行盈余管理的提供了手段。
二、公司盈余管理的目的分析
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同而异,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筹集资金、保持融资资格的需要
企业筹资有两大来源:股权性资金和债权性资金,而上市筹资必须满足相应条件。(1)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我国《证券法》中规定: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等;(2)对于配股、增发、发行债券,《证券法》对3年连续盈利、营业利润也有明文规定,这些定量指标通过控制盈余手段一般都能达到;(3)根据《证券法》,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将被暂停上市;连续3年亏损,在其后一个会计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将被终止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为了能首发、配股、避免暂停上市和特别处理、终止上市,保持上市筹集资金资格实现“圈钱”目的,以满足公司资金需求,便不遗余力地操纵盈余调高收入、调增利润,达到法律要求底线。此外,对于债权性资金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会涉及有关利润和盈余的一些条款,公司一旦违反规定未实现合同约定的数据时,将面临解除合同、被惩罚违约金的风险,所以,公司一旦预计不能达到条款要求时,将通过调节盈余实现。
(二)避税节税的需要
企业为了少向国家缴纳应交的税费和延迟纳税,便从计税基础和税率上下工夫,通过盈余管理降低计税基础、调整收入和利润以及筹划纳税时点以达到使用优惠税率的税法标准,打球。例如拥有较多固定资产的企业,很可能会灵活运用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若二者中都规定折旧方法可以在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中根据企业实际和固定资产的性状和使用寿命选择,则为达到少纳税或者递延缴税的目的,则企业会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是年数总和法的加速折旧方法,增加当期费用,减少利润,实现避税节税目的。
(三)管理人员自身利益需要
随着与公司经营成果相结合的业绩评价体系在绝大多数企业的施行,作为“经济人”的经营者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将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实现的盈余管理方法。比如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管理人员入股公司,实行股票期权、现金股票增值权股份支付方式的公司,其管理者为了自己的高薪酬、高股票市值便会利用各种盈余管理手段提升公司账面业绩、拉升股票市价,利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来达到限定的净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另外,管理当局出于提高声誉、晋升职位、避免撤职考虑,也趋于采用盈余管理。
(四)降低公司政治成本、获得政府支持的需要
一般来说,政府对于报出的账面利润和盈余较高的垄断性企业(如电力系统、石油企业、航空公司)会通过一定方式进行管制,制定最高限价,加重税负,设定壁垒,这些将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使企业的财富向企业外分配流出,因此政治敏感性企业则倾向于用盈余管理来掩盖其高额利润躲避政府监管部门关注和限制。
而针对一些地方上市公司,地方政府所辖范围内的公司经营成果的好坏直接影响政府官员的政绩。政府官员为了显示其作为,对于业绩显著的企业将会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用以激励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此时公司为获得财政支持又通过盈余管理调增利润来达到目的。
三、公司盈余管理的手段和后果
公司管理当局一般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自由调整应计利润项目,如进行估计变更、会计政策变更,运用关联交易,摊销股权激励费用、资产处置等各种方式以达到目的。如若在不危害利益相关群体利益前提下适度使用盈余管理,能体现出公司经营能力,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增强投资者信心,降低公司营运风险。然而,公司过度的不正当的盈余管理将掩盖公司真正的业绩,违背会计信息质量的客观性、可靠性和中立性,将有损投资者、债权人和政府的利益,带来道德风险、操作性风险、信任危机,也不利于发挥市场经济资源有效配置作用,将危害市场秩序的建立。
四、针对不合理盈余管理的应对措施
面对盈余管理的不良影响和后果,我们应当尽量减少甚至避免,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
1.进一步完善盈余管理相关的会计准则法规、经济法、税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和建设,不断加强立法的前瞻性、预见性,降低滞后性。
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已取得很大进步,但仍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会计法》、《证券法》等法律还存在一定的盲点漏洞,这给别有用心者提供了不当利用国家政策的余地,危害国家、投资者等利益主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法律应当致力于减少打球空间,防止机会主义者进行不正当的盈余管理轻易实现IPO、配股、增发。新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已见证了完善法规准则的巨大成效,使经营者盈余管理的空间减小,范围也缩小了。例如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计提减值后不得转回的规定扼杀了转回减值调增盈余的可能性。
同时,国家立法部门和相关专家、学者研究加快研究法律的步伐,增强预见盈余管理可能出现的问题的素质,使会计准则和经济法等具前瞻性,而非采取“救火式”的方式立法。
2.建设高效董事会、监事会,降低信息不对称(1)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这提高了获取“控制权收益”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遏制大股东通过操纵董事会而获得企业控制权;也能抑制高级管理人员为了实现股权激励计划(独立董事不得参与此计划)的目标而操纵盈余,避免管理人员为自身利益而进行不当盈余管理,使信息更加透明,减轻不当盈余管理的程度,保护广大利益相关者的利益。(2)适当控制董事会规模,将人数控制在7―8人,以提高董事会的决议效率、降低财务报告的失真度。(3)合理统筹董事会的领导结构,研究表明:董事会与总经理的两职合一往往被认为是阻碍公司绩效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样公司更容易发生盈余操纵行为。(4)强制增设审计委员会,赋予其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审计、财务信息和信息披露的职权,使公司会计差错的可能性降低,增强信息的可靠性。除此之外,还应当积极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杜绝有监事之名而无监事之实的现象。
3.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审计职能并提升职业能力。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税务机构应增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严格检查公司的披露的财务数据尤其是盈余核算。同时,作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名副其实地肩负起审计重任,检查公司盈余状况。
4.应当改进公司考核体系,争取实行除盈余数据外的多指标评价制度,如EVA、平衡计分卡机制来考核。
参考文献:
[1]201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2]史敏娜.董事会与盈余管理问题探讨.当代经济.2008(1).
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中,配股和增发新股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方式。近日,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对配股和增发新股政策进行了重新规范,进一步降低了配股和增发新股的财务指标要求,提高了配股和增发新股的市场化程度。随着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条件的宽松、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市场中出现了上市公司积极申请再融资的状况。2001年6月14日国务院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减持国有股主要采取存量发行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公司)向公众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这样,增发新股又与国有股减持直接联系起来。在当前国有股股东普遍放弃上市公司配股权的条件下,配股和增发新股本身都能够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即流通股比例的相对上升和非流通股比例的相对下降。但是,这一比例的变化程度如何,在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方面有无显著意义,上市公司能否利用再融资方式优化股权结构并实现对经理层的激励,在国有股减持补充社保基金方案出台后,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如何借再融资这一契机来改善其股权结构,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及其再融资特征
1.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是在国有企业公司化框架下进行的,按照这一改革框架,大批国有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按照所有者的性质进行了划分,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都属于国有股权。国家对国有股和法人股有明确的规定,即要保证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为保持上市公司的国家控制权,作出了国有股暂不上市流通的初始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在保证国有股控股地位的同时,也造成了中国股市的二元结构,即纯粹市场化的流通股市场和非市场化的国有股市场。截至2000年12月31日,沪深股市发行的总股本已达3709亿股,市价总值已达48473亿元。但是,沪深股市的流通股仅为1329亿股,占股本总额的35.8%,有2380亿的国家股、法人股和其他少量内部职工股、转配股处于沉淀状态,占股本总额的64.2%;流通股市值仅为16219亿元,占市价总值的33.46%,非流通股票市值高达32254亿元,占市价总值的66.17%。在非流通股份中,国有股所占比例超过80%。
我国向国有股倾斜的制度安排,导致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畸形状态。上市公司股份过度集中于国有股,使得其难以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仍然是国有企业原来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对大股东负责实际上是对国有企业原来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又由于这种持股主体是一种虚拟主体,它对上市公司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缺乏内在动力,上市公司的经营体制出现向国有企业复归的现象。另外,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的流动性不同和持股集中度不同,导致了“同股不同价”和“同股不同权”的情况。为了使上市公司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绩效,股权结构的调整有其必要性。
2.特殊股权结构下的上市公司再融资
资本结构理论认为,融资方式的选择受资本成本影响。对债务融资而言,债务资本成本与债权人所要求的收益率相关;对股权融资而言,股权融资成本与股东所期望的收益率相关。在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公司的管理层受到股东的硬约束,经常面临分红派息的压力,股权融资成本并不低,而且由于债务的避税作用,债务成本往往低于股权筹资成本。它们的实证研究表明,上市公司一般先使用内部股权融资(即留存收益),其次是债务融资,最后才是外部股权融资。我国上市公司虽然也表现出优先使用内部股权融资的倾向,但是,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特殊股权结构和国有的控股股东普遍不到位的现象,已经严重削弱了股东对经理层的约束,导致经理层过分追求对资本的控制权,其结果必然是上市公司对股权再融资有明显的偏好;再加上上市公司没有分红派息压力,外部股权融资成本即成为了公司管理层可以控制的成本,所以我国上市公司一般将国内债务融资的顺序排列在外部股权融资之后。前几年,由于新股增发比配股审批困难,配股自然也就成为了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方式。1998—2000年深沪市场A股筹资规模的统计数据,清楚地显示了近几年配股融资和增发新股在我国资本市场筹资中所占的地位。见表1。
表11998-2000年A股筹资规模统计年份市场筹资总额(亿元)配股筹资总额(亿元)配股占市场筹资额的比重(%)增发筹资总额(亿元)增发占市场筹资额的比重(%)
1998736.12286.8138.9648.296.56
1999809.25290.5635.9056.316.96
20001535.63500.1932.57297.2019.34
资料来源:深交所巨潮资讯网。
虽然我国上市公司热衷于配股、增发与其特殊的股权结构有关,但是反过来,配股和增发也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配股和增发导致的股权结构变动程度如何呢?我们通过下面的实证分析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二、上市公司再融资与股权结构变动的实证分析
1.上市公司配股融资与股权结构变动的实证检验
从理论上讲,配股是向公司的原有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发行股票,如果全部股东都全额认购,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不会发生变动。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股东往往会放弃配股权。因为在国有股股东配售的股份仍是非流通股份的情况下,国有股股东若与流通股股东按照相同的价格配股,容易造成股东资金的沉淀,其结果自然是国有股股东不愿意参与配股;再就是有的国有控股股东在发起成立股份公司时,已经将资产全部投入,配股时根本无力参配。而在非流通股股份普遍放弃配股权的同时,流通股的配股往往由券商进行“余额包销”,所以一般都能够全额参配。在这样的条件下,势必造成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的相对上升和非流通股股份的相对下降。
2000年沪市上市公司中实施配股的有82家,在此其中只有13家公司国有股股东实现了全额参配,其余69家公司的国有股股东均部分或全额放弃了配股权。我们对这69家公司配股前后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的变动情况进行了考察,以分析国有股放弃配股权对股权结构变动的影响情况,并进行了公司配股前后股权结构变动的配对T统计检验,以查明这些公司在配股前后股权结构变动是否显著。见表2。
表2配股前后流通股所占比例变动的检验项目样本个数最小值最大值均值标准差
配股前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690.190.690.3540.112
配股前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690.220.70.4050.114
T值(双尾检验)19.043
显著性水平0.001
资料来源:上市公司年度报表。
结果表明,由于持有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放弃配股权,使得这些上市公司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相对上升,平均上升了5.1%(即0.405—0.354);与此相对应,非流通股份所占比例平均下降了5.1%;进一步,配对样本检验结果也显示配股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显著(显著性水平为0.001,双尾检验)。
2.上市公司转配股与股权结构变动的实证检验
转配股是上市公司在配股时,国有股或法人股股东将配股权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由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的股份。而放弃配股则是指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既不参与配股,又不将配股权转让与他人的情况。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4年4月5日发出的《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1)有能力配股时不能放弃,以防持股比例降低;(2)在不影响控股地位时,可以转让配股权;(3)配股权转让的限制及通过购买配股权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办法,均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于1994年10月27日颁发的《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指出:“配股权出让后,受让者由此增加的股份暂不上市流通。”
转配股这种做法在1995—1997年间最为集中,1998年停止。由于国有股、法人股股东转让配股权后,转让的部分不得上市流通,因此,随着上市公司送股、转股和配股的实施,待处理转配股的总数逐渐增大。我们对96家转配股的沪市上市公司由于转配而导致的股本结构变动进行了统计分析,从中能够看出转配股份对股权结构的影响程度。见表3。
表3转配股前后股本结构变动的检验
项目公司数级差最小值最大值均值标准差
转配这前非流通股份所占比例960.520.450.970.680.13
转配上市后非流通股份所占比例960.610.320.930.590.13
T值(双尾检验)10.99
显著性水平0.00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证券报》公布相关数据整理。
结果显示,转配股使非流通股份(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平均降低了9%(即0.59—0.68),配对样本的T检验表明转配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显著(显著性水平为0.00,双尾检验)。从股权结构角度分析,我们认为上市公司的配股权还是允许转配为好。这是因为,在允许转配的情况下,股权结构的变动程度要明显强于仅仅是放弃配股的情况;进一步分析,如果允许将配股权转让给其他机构投资者,将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极为有利。
3.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与股权结构变动的实证检验
增发新股是上市公司除配股之外的另一种再融资方式,近两年来越来越多的沪深上市公司增发了A股。1998年5月,太极实业、申达股份、上海三毛、龙头股份和深惠中5家纺织业上市公司开创了增发A股的先河,之后,新钢钒、上海医药相继增发。1999年,上菱电器、深康佳、真空电子、东大阿派几家电子类上市公司也完成了增发,并且在发行方式上进行了创新。2000年,吉林化工、深招港、江苏悦达、风华高科、托普软件、南通机床等公司进行了增发。到2000年底,实施增发的上市公司已经达到了35家。增发新股与配股的区别在于前者面向所有投资者,后者只面向公司现有股东。增发新股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既面向公司现有股东也面向所有新的投资者,在1999年的增发中,还引进了战略投资者的概念。
三、上市公司再融资与股权结构优化的理论分析
1.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优化资本结构能够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
有数据表明,目前上市公司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大股东有56%是国有股股东。由此看来,国有股比例过高与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策导向确有相悖之处。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作为上市公司主要发起人的企业通常可以用20%~30%的资本调动、支配70%~80%的其他资本,而我国资本市场中国家用62%的国有资本仅调动38%的社会资本,这是很大的资源浪费。目前上市公司国有股主动放弃配股或将配股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既是相对降低国有股比例的有效途径,也为上市公司进行国有股回购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还能够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实证分析表明,放弃配股、转配、增发新股公司的股权结构都会发生变化,变化的幅度为5%~10%不等,按照我国公司现有的股权结构,国有股占较大比例的公司应能经得起两次以上这样的“冲击”。另外,对于国有资本拟进行战略性退出的上市公司来讲,上市公司利用配股和增发的资金进行国有股的回购或配合增发新股直接出售部分国有股,将国有股的比例降至30%左右甚至以下,保持相对控股地位,应该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退出方式。
2.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优化资本结构能够使公司治理机制更加有效
不同的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机制作用的影响是不同的。首先,就权的竞争而言,股权集中程度有限或大股东仅处于相对控股地位,其他股东就有能力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致使经营能力低下、经营业绩不佳的经理得以更换。其次,就监督机制而言,对于有相对控股股东的公司来说,股东具有对经理进行有效监督的优势,在经理是相对控股股东的人的情况下,其他大股东也会因其具有一定的股权数量而具有监督的动力。从当前的情况来看,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来引入其他战略投资者,或利用募集到的资金进行股权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实现国有股持股比例相对降低,由绝对控股股东变为相对控股股东(笔者认为控股比例在30%左右较为理想),对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治理效率的提高是有利的。
3.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优化资本结构能够实现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公布的年报资料显示,上市公司董事中有近40%零持股,总经理中有20%左右零持股;即使有的董事、经理持股,平均持股量也很低。不可否认,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者(为数不少是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负有重大的责任,这样,如何克服经营者与众多股东利益不一致的现象,如何避免决策行为的短期化,就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重大问题。学术界普遍认为,股权激励的办法能使经营者处于类似股东的地位,可以促使他们着眼于股东利益最大化。但是由于一些基本的制度问题还没有解决好,使得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制度在推行中遇到一些障碍,而其中最难解决的问题就是没有符合法规规定的股票来源。如果上市公司利用企业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股票,会与《公司法》中“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的规定相抵触;如果不能从二级市场购入实施经营者持股所需要的股票,公司只能将发起人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经营者,这又会与《公司法》中“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相矛盾;如果在激励制度中使用非流通股份,则又会由于股票不能在市场上变现、经营者不能得到实际利益而大大降低激励效果。但是,上市公司若在再融资过程中定向将部分股票配售给管理层成员,管理层持股问题便可迎刃而解。所以,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优化资本结构时,能够比较容易地实现股权激励。
四、结论与建议
1.对我国上市公司来说,通过再融资实现国有股的相对减持能够达到预期目的。在上市公司再融资过程中实现资本结构优化的设想,对于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我国上市公司是适宜的。我国上市公司在配股过程中,可以通过国有股股东放弃配股权、转让配股权等方式使国有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通过增发新股也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这样,上市公司在再融资目标实现的同时,也使股权结构得以优化,可谓一举两得。进一步,我们还认为,再融资过程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者素质的提高等因素,有利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动后管理绩效的提高。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电网企业 应对策略
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大量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这一概念,并在具体准则文件中予以体现。自上世纪末电力系统“厂网分离”实施以来,电网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一直存在着不够完善的情况,为此电网企业应以新准则的颁布为契机,通过对新准则中某些规定的借鉴引用,来达到完善自身财务制度的目的。
一、新会计准则对电网企业产生的主要影响
(一)盈利水平波动性变大
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新准则最大的亮点就是充分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的属性,这主要表现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减值测试、融资租赁、债务重组、非货币易等方面。就电网企业而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引入会对发生有关交易行为且满足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的电网企业的当期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以非货币易为例,按新准则的规定,在满足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应当采用公允价值对该项交易进行反映和计量,其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非过去的资本公积科目,这势必会对企业的当期盈利水平产生较大的冲击。
(二)更加注重谨慎性原则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的规定:企业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内不得转回。这虽然明显与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相悖,但对于有效防控上市公司利用减值转回在不同年度调控利润还是能够起到一定作用的。而实际上,新准则所规定的不得转回范围仅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对其他诸如金融资产、存货等则不受此限。但就电网企业而言,今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应更加审慎,因此这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企业操作的难度。此外,禁止性转回规定的出台也会导致电网企业某些会计政策的变化,应更加注重减值客观证据的提供。
(三)减少了投资差额影响
新旧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中的最大区别在于对“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处理上。旧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并按一定期限予以平均摊销,同时调整其当期损益。而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该部分差额将会被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并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因此就电网企业而言,此举将会使以前年度各企业的股权投资差额被一并冲销,同时期初未分配利润也会一并减少。但就长期而言,各电网企业在以后年度则不需要再对股权投资差额进行摊销,这相当于获得了货币时间价值。
(四)土地增值效益获体现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房地产、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出租的建筑物,应采用“投资性房产”科目予以单独反映,在会计计量时可选择采取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但若存在有活跃市场,且确定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下,则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将其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就目前而言,随着央企退出房地产行业相关规定的出台,国家电网内部仅存鲁能一家经特批获准经营房地产的企业,其他供电企业或许就此将原先储备开发的土地进行转让,从而会使当期利润大大增加,但自此之后趋于平稳。
(五)资本化利息得以增加
相比于旧准则,新准则在借款利息资本化方面也出现了相应的变化,可被资本化利息支出的资产范围不仅包括了原有的固定资产,还包括了经长时间购建或生产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与此同时,新准则也规定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不再局限于专门借款,若为购建或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累计支出超出其专门借款时,该超出部分所产生的利息也可予以资本化。从这一点上看,电网企业有很多用于工程建设的非专用借款都符合该项规定,为此可予以资本化,而这一方面会增加工程本身的造价,另一方面又会降低费用化利息支出总额,从而提高了企业的当期盈利水平。
(六)信息披露更加规范化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更具规范性,更加强调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及时性和有用性,这充分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而为了更好地实现为报表使用人提供可靠有用会计信息的目标,新准则修改了财务报告的内涵,取消了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的要求,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扩大了附注披露的范围和内容。由此可见,在这种大趋势下,不仅要求电网企业在执行新准则后要对会计报表列示项目进行说明,而且要对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企业会计信息和投资决策的一些表外信息加以说明,这使得附注中需要进行披露的信息量大大增加,但这也使企业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方面具有了内在的动力。
二、新会计准则下电网企业的相关应对策略
(一)组织清查,积极应对变化
在新准则出台后,电网企业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充分分析评估新准则对本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的影响,积极应对新准则所带来的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电网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做好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工作,认真分析各项资产质量,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状况,合理确认减值损失金额,组织做好电网企业对下属单位的数量、管理级次、股权结构等情况的清查工作,规范界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和级次,加强内部交易以及关联交易的清理,为内部交易与往来抵消以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奠定基础,正确理顺年度间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口径变更和会计核算差错等情况,为下一年度会计工作夯实基础。
(二)评估风险管理、经营策略方面的影响
电网企业要对新准则出台后可能会对其自身风险管理、经营策略等其他方面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例如,企业合并准则是否会对未来的并购计划产生影响,股份支付是否作为费用计入利润表,是否会对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产生影响以及是否需为此重新制定筹资和对冲策略等。在此基础上,电网企业还要根据新准则所带来各种影响的特点,制定新的会计手册,整合新准则体系下的ERP管理系统,并将预算管理、业绩考核、财务报表、投资者报告等都纳入该体系之中,从而实现企业管理体系的明晰化、网络化、信息化。
(三)关注纳税筹划策略的相关变化
电网企业还要对新准则出台后纳税筹划策略的相关变化进行关注。虽然新准则并不一定会对企业的应纳所得额产生较大的影响,但新会计准则与现行税法所存在的差距则会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而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增值税法的进一步出台,电网企业的纳税筹划空间或范围进一步发生变化,这就要求企业从新准则、新税法两方面入手加以考虑,力争在充分规避税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更多的纳税时间价值,尽量减少所得税资产的比例。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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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兴市场;股票回购公告;价值效应;异常绩效指标(API);事件研究法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4)02005208
一、引 言
上市公司可以回购自家的股份,而不必注销,使得上市公司拥有了从公司现有股东手中买回部分发行在外的公司股份的权力。无论是对投融资还是战略布局、股权激励等,回购的作用具有丰富的想象空间,因此,很快得到公司管理层及经济学家们的重视。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股票回购对公司反收购、优化公司资本结构、调整财务指标、向公众传递内部信息及股息避税等方面有着不可小觑的影响。
中国股票回购起步较晚。1992年,中国出现首例股票回购案例,即小豫园并入大豫园的合并回购案例。随后陆家嘴、云天化和申能股份等上市公司接连了股票回购的公告。2005年6月16日,中国证监会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方法(试行)》,允许上市已满一年,近一年内无重大违纪行为和股票回购后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进行股票回购。2008年9月21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行为进行了补充规定,放宽了股票回购的条件。
依据股票回购政策出台的背景发现,2005年,在《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方法(试行)》条例颁布前,中国A股市场持续呈低迷状态,一些上市公司市价跌破其每股净资产值。上市公司纷纷提出回购其流通股的要求,刺激了中国股票回购政策的首次明确制定。2008年,证监会对试行条例进行补充规定的主要目的亦在鼓励公司进行股票回购,活跃市场交易,调节供求关系,从而反转2008年因金融海啸导致的股市低迷状态,使公司股价维持在正常水平。
根据法律要求,在实施回购计划前,上市公司必须先在交易所披露其回购方案,由于回购事件的单纯性和易计量性,股票回购事件的“窗口”价值效应受到了众多学者的关注。首次公告是公众得到公司回购计划的第一手可靠资料,笔者将着重研究公司首次公告的效应。
本文以2008—2012年沪、深交易所和印度孟买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回购公告为研究样本,研究中国和印度股票回购公告的对比效应,具体包括:公告日前后十天股价的变化幅度与趋势、公告日一年后股价的变化幅度与趋势、行业对公告效应的影响和2008—2012年各年公告效应的影响趋势。
2005年以前,中国证券市场存在股权分置问题,比起西方发达国家,中国股票回购制度的建立步入正轨的时间较晚,股票回购的主要目的与方式也与西方国家相比有很大的不同。相比之下,印度于1998年正式建立股票回购制度,与中国有着相似的股票回购发展历史。同时,印度作为2006年后同中国一样受世界关注的另一新兴的资本市场所在地,与中国有着同向可比性。通过比较中印两国股票回购的公告效应,旨在衡量影响中国股票回购的公告效应因素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同时我们可以吸收、借鉴印度公司股票回购实践中的精髓,这对于中国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公告有启示作用。
二、文献回顾
股票回购起源于美国,迄今为止,美国已有大量的文献研究股票回购的公告效应。研究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理论研究阶段。在这一阶段,学者们提出了各自对股票回购公告效应的理解与解释,并有后继学者对每一种进行了有效性研究。这些理论包括法拉和塞尔文提出的税差理论,Vermaelen的信号传递假说,Jensen的成本理论和Manne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理论等。第二阶段是理论实证阶段。学者们通过各自大量的实证研究,调研股票回购公告效应是否真实存在及其作用力方向如何。Ikenberry等[1]通过实验证实了股票回购的公告对股价有正向影响,他们发现以公告日前后两天为界,市场对股票回购宣告的平均反应率是354%。Hatakeda和Isagawa[2]与Lie[3]都再次证实了这个结论。第三阶段是单因素分析阶段。学者们越来越确信股票回购的公告会给公司带来价值效应,于是开始研究有哪些因素会影响这种价值效应。Li-Chin 和Liu[4]通过对1978—1992年335家在公开市场上进行股票回购的公司进行研究,发现股票回购的公告效应受回购百分比与回购前每股收益的影响。同时,公司规模也对股票回购有一定的影响。这是由于规模小的公司不受太多人关注,管理者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大,其股票回购后会计信息较之前相比变化最大,财务指标较之前相比得到更多优化,因此,会影响股票回购的公告效应。Born等[5]选取保险业为主要研究对象,探讨了1981—1997年宣布进行股票回购的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业的股票回购公告效应大致与之前学者结论相同,即公告伴随了一个显著的正向价值效应。同时发现,由于保险业受到严格的行业管制,其股票回购公告带来的价值效应没有工业企业的价值效应显著。这说明公司性质不同,股票回购的公告效应影响不同。
中国股票回购起步尚晚,所以有说服力的研究股票回购公告效应的文献也并不多。多数研究股票回购公告效应的文献集中在讨论是否存在公告效应,或是若存在公告效应,这一效应的影响时间、范围和变化趋势等方面。
梁丽珍[6]对从2006年6月证监会股票回购条例出台后到2006年7月31日宣告回购股票的全部公司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显示,股票超常收益从公告日前六日起逐渐有上升趋势,公告日后社会公众股回购出现负的超常收益,而定向回购股仍保持正向的超常收益。梁丽珍对这一现象的解释是:市场存在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况,另外由于定向回购一般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说明,所以公告日后仍有较高的超常收益。李斌等[7]基于异常绩效指标法,在再次证实了公告对股价有正面影响和中国市场存在信息泄露的观点后,提出不同回购方式对公告效应产生不同影响。一般来说,以债券资产方式进行的股票回购比以现金资产进行的股票回购产生更显著的异常绩效指标。汪启涛和王丽娟[8]选取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15日的A股市场上发生的股票回购公告为样本,发现市场对股票回购公告的反应积极,同时也发现,公司股价被低估程度、公司的财务杠杆和治理结构以及公司的规模对于公告效应有正向作用。
印度的股票回购开始于1998年,比起多数发达国家起步也尚晚。Kaur和Singh[9]运用事件研究法,对1999—2004年在孟买证券交易所股票回购公告的公司进行了研究,发现市场对股票回购反应积极,在股票回购公告前的1—3天里,股票已经有异常超额收益。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被研究的公司中,72%的公司在公告日都有正向的收益。Hyderabad[10]以2000—2006年68次股票回购宣告作为研究样本,得到公告日那天股票回购公司的平均超常收益(AAR)是283%,累计超常收益约为6%。这一异常收益值远大于美国、英国等国家研究得到的平均异常收益率。Hyderabad得出结论:印度的股票被低估程度更大,且公司内外部信息不对称更严重。
与美国相比,中国和印度多数关于股票回购公告效应的文献研究尚处于第二阶段,即实证研究阶段。学者们通过设定不同年代不同证券交易所为样本选择条件,基本证实了市场对股票回购公告有正向反应这一结论。然而,中印学者们对于两国股票回购公告的长期效应、受行业的影响以及反应趋势的研究甚少。
三、研究方法、模型、样本和假设
(一)研究方法
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为事件研究法。通过用股票的收益与用β值调整后的股指收益做差的方法,剔除事件窗期间除股票回购外影响股价变化的所有因素。一般来说,股票价格的波动可以给公司带来正向或负向的异常收益,本文将通过研究这些异常收益的变化,来判断股票价格是否会受股票回购公告这一事件的影响和如何受股票回购公告的影响。
用变量控制法对实验中涉及到的三个变量进行控制。
1事件日的选择
本文将以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栏中第一次股票回购公告的时间作为事件日,并将这一时点记为0。选择这一时点为事件日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各个公司股票回购公告的次数不同,但不论公司多少次股票回购公告,其总有第一次。根据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布。印度要求所有公司在宣告股票回购后,在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网站上公布回购信息。因此,这次公告为公司第一次正式向市场传递公司将要进行股票回购的信息,选择此次公告为事件日,更为公平。二是股票回购第一次公告的格式更加规范,公告信息也较全,以此时间为事件日,便于信息的整理。特别要说明的是,若公司公告日当日为周末,则选取公告日后一周周一为事件日。
2事件窗的选择
(三)研究样本
初始样本为在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印度证券交易所过股票回购公告的中国和印度公司,剔除在事件窗范围内股价信息不全的公司。通过此条件筛选后,有效样本总数中国41个,印度35个。
本文全部数据均来自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印度证券交易所网站和Wind数据库。
(四)研究假设
按照价值低估假说,若公司管理者是理性的,就会在公司股票价值被低估时,回购股票,向市场传递积极的信号,因此,当回购公告时,市场会给出积极反应。因此,提出假设1:
H1:股票回购公告会给公司带来显著的正向超常收益率。即股票回购公告是积极的信号,市场会对股票回购公告做出积极反应。
作为新兴资本市场国家,中国和印度的股票市场均具有较强的非有效性特征,表现为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存在着信息泄露现象,因此,无论是积极或消极的公告,都会有提前释放的问题,因此,提出假设2:
H2:显著的异常收益出现在股票回购公告发出前,标志着股票市场存在一定的信息泄露问题,提前的时间越多,信息泄露越严重。
作为新兴资本市场国家,中国和印度股票市场的“吸金”味道浓厚,因此会表现为“惜金”而少发或不发股利,股票回购的动机会有趋同性,即股利替代,或回避税收。因此,股票回购的累积超额收益会增大,到一定程度后,会减缓释放。因此,提出假设3:
H3:股票回购的累积超常收益率随时间推移不断增大,且增大幅度呈递减趋势。
凡有条件回购股票的公司,应该具有相对充裕的自由现金流,或有能力筹措到现金,投资于自身的股票,是对公司未来有信心的表现,以此,长期来看,应该对公司的长期业绩有所期待,因此,提出假设4:
H4:进行股票回购的公司长期业绩表现良好,公告日一年后股价有显著的正向超常收益。
基于竞争和战略的考虑,中印两国的行业整合方向不尽一致,因为两国的产业战略布局差异化加大,产业竞争能力也不同,因此,股票回购的公告效应应该表现出行业差异,因此,提出假设5:
H5:行业不同,股票回购公告的效应不同。
四、实证结果
(一)短期价值效应
1.描述性统计
根据上述实验方法,得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股票回购公告的公司在事件窗内的平均超常收益和累积超常收益如图1和图2所示,得到在印度SEBI网站上股票回购公告的公司在事件窗内的平均超常收益和累积超常收益如图3和图4所示。
表3、表4结果显示,行业不同,累计超常收益值有很大区别。对于中国企业来说,通信软件、服装和电器的公告效应显著;能源、医药和运输行业的公告效应较为不显著。对于印度企业来说,金融和媒体行业的公告效应显著;技术、材料和公共设施行业的公告效应较为不显著,统计结果证明H5成立。
(二)公告价值效应的变化趋势
前文着重讨论了五年内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公告效应的平均值,下文将通过对2008—2012年,每年股票回购公告效应的比较研究,讨论各年的价值效应数值和价值效应的变化趋势。
中国公司股票回购公告带来的累积超常收益值由大到小按年代排序依次为:2010年,2011年,2012年,2008年和2009年。其中,2008—2012年的累积超常收益值远远大于2008年和2009年的累计超常收益值。
印度公司股票回购公告带来的累计超常收益值由大到小按年代排序依次为:2012年,2011年,2010年,2009年和2008年。其中,2012年累计超常收益远大于其他四年。
我们从数据的趋势中可以发现,中国公司的股票回购公告效应有逐年降低的趋势,而印度公司的股票回购公告效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
六、结论与解释
(一)结论
从短期效应看,中印两国资本市场的股票回购公告效应都是积极的正向反应,其中,中国公司股票回购的公告效应更加显著。中国公司股票回购的累计超常收益最大值为556%,而印度的累计超额收益最大值398%;中国平均超常收益的连续持续时间大于印度平均超常收益的持续时间。印度市场对股票回购的提前反应比中国的更为明显。印度的正向超常收益率发生在公告日前第10日,而中国的正向超常收益率发生在公告日前第5日。
从远期效应看,中印资本市场对股票回购信号都产生了正向的超常收益,但是印度公司回购股票的长期效益优于中国的。公告日1年后,印度公司的累计超常收益高达2735%,而中国公司的累计超常收益只有067%。
两国股票回购的公告效应都因行业不同而有差异。其中,中国的通信软件、服装和电器的公告效应显著;能源、医药和运输行业的公告效应较为不显著。印度的金融和媒体行业的公告效应显著;技术、材料和公共设施行业的公告效应不显著。根据2008—2012年五年公告效应变化趋势分析,中国公司股票回购的公告效应的显著性将减弱,而印度公司股票回购的公告效应的显著性将趋强。
(二)解释
本文将从两国的回购动机和政策演变两方面对两国资本市场股票回购公告效应的差异做出可能的解释。
首先,从回购动因上看,中国股票回购的主要动因是基于信号传递假说。多数公司进行股票回购的原因是向公众传递公司股价被低估的信息,希望通过传递这一信号让人们积极购买股票,从而提升公司股价。因此,在股票回购公告后,中国股票产生了连续长达11天的正向的超常收益。而印度学者研究表明,印度股票回购的主要动因不是基于信号传递假说,而是更多基于成本理论。在印度,因为公司采取股票回购的行动与公司分红对应的税收政策大致相同,所以,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公司可以采取两者中任意一种方式来激励股东,但是股票回购不是常规的经济活动,而股票分红却具有常规性,原则上有盈利,每年都应该进行,才能吸引股东,这样通过分红的方式来讨好股东的成本就大于股票回购相应的成本。所以印度公司进行股票回购更多的是基于成本因素。因此,短期来看,它的股票回购公告效应的稳定性就没有中国的好,超常收益的波动较大。但长期来看,以改善公司治理为动机的印度公司的股票回购发挥了股票回购的战略性工具作用,其长期超额收益效应和显著性趋势都要优于中国。
其次,从回购政策演变角度看,中国在1992年进行了第一起股票回购,在2006年开始规范股票回购制度,2008年放宽了股票回购条件。1998年之前,印度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允许进行股票回购。印度的股票回购开始于1998年,晚于中国。两国作为新兴的资本市场国家,股票回购的历史都比较短,股票回购制度还不够完善,因此都在公告日之前股票就已经出现超常收益,说明有信息泄露问题。相比之下,中国在公告日前回购的消息泄露情况没有印度严重,短期内,股票回购的公告效应走势较为平稳,人们对股票回购公告的反应也较为理性,体现了中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效果。
本文的研究,支持了股票回购公告产生积极效应的结论,但是在长期效应反映上却弱于印度资本市场,主要原因是中国上市公司在管理层激励、现金股利分配等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环境的改革与探索进程过于缓慢,使得股票回购的战略工具作用发挥的不明显。
对如何杜绝信息泄露和保护中小散户利益方面,监管部门应提高对信息披露规范性的要求,上市公司应该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将回购目的、回购数量和回购方式真实准确地报告出来。股票回购的公告栏应进行合理整合,使得公众能顺利地找到所有公告信息,了解回购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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