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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管理:探讨;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highway construction and country to test the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work, the test work in highway play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test work also more and more normative, but in actual work, still have some problems, impedes the development of testing work, this paper is based on the highway test current condition and specific problem and a highway detection technology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discussion, and that the relevant solution and experience, available for reference to fellow.
Keywords: highways; and Test management: to explore;
中图分类号:U412.36+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工程材料的自然缺陷、工程结构设计、建造和施工的失误难以避免,高速公路建成之后,如何对公路的实际品质进行鉴定是各参建单位最关心的问题。试验检测工作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标准试验、工艺试验及原材料试验为高速公路的建设提供最根本的基础;地基承载力试验、强度试验及压实度试验作为过程控制为工程质量提供过程保障; 而最终的验收评定工作则为工程质量提供一个最终的试验数据。总之,试验检测工作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但是,试验检测工作仍存在着规范不齐全、试验检测工作的范围及试验材料所检测的项目不明确的问题。高速公路的试验检测方法和技术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1 建立切实可行的各级试验室管理制度
制定试验室管理办法。用制度来明确各级试验室的职责和作用,用制度来约束试验检测管理行为,从而达到强化管理的目的。
1.1 组织机构设置
业主聘请检测机构设立第三方工地试验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下设中心试验室,承包人各自建立工地试验室,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质量检测体系。
1.2 人员设置
各级试验室配备材料、公路、桥梁等试验检测工程师。第三方工地试验室代表业主对全路段的试验检测进行抽检,不少5%。总监办设中心试验室主任,负责中心试验室的试验管理,对全路段的试验工作进行宏观监控,独立平行试验频率不小于20%。施工单位试验室配备专职的试验工程师,负责本合同段工程所需的所有试验及其质量自检工作。试验人员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在试验检测工作中,必须遵照有关试验检测规程,力求消除试验检测的人为误差,提高试验检测精度,积极配合总监办等各级质量保证体系的质监工作,提高整体质量管理水平。
1.3 管理程度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按合同文件规定建立工地试验室,并将试验仪器设备的安装、标定、人员配置、试验管理细则等书面材料报驻地办审批,并报备总监办。驻地办根据承包人的报告对其试验室的规模、设备和试验人员进行审查,确认承包人试验室满足合同规定的本合同段工程各项试验的需要后,签发审批意见并抄送总监办。总监办中心试验室负责对承包人试验室的仪器设备、人员配置等工作的核查工作。
1.4 职责范围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负责对全线工程材料进行不定期的抽样检查,对有争议的材料及时进行试验,并向总监及专业工程师提供准确的试验结果。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在施工检查过程中,检测人员中如有出具假资料,或与驻地办、承包人共同作弊者,中心试验室主任有权向总监办及项目办领导请示作清场处理。不定期的检查驻地办的内业抽检资料,发现有涂改、不真实的资料,提交总监进行处罚。检测试验人员每天认真填写监理日志并做记录,出现问题及时向试验室主任或总监、专业工程师汇报。
2 试验检测工作所遇到的问题
2.1所使用规范的问题
试验检测工作所涉及的规范的作用主要有两个:① 试验对象提供检测范围及提供相应的试验检测方法:②对所检测的结果提供判定标准,用于判断所检测的结果是否合格,或者提供其所适用的范围。如果试验检测缺乏相应的试验依据或判定标准,让试验工作就会陷入团境。
目前高速公路上试验检测规范不齐全的有:①隧道复合防水板的气密性试验,不论是国标或是行业标准中均找不到相应的试验依据。②缺少水泥浆以下几个项目的试验方法:泌水率、膨胀率、抗压强度、凝结时间及净浆配合比的设计过程。
2.2 高速公路工地所使用材料的检测范围及项目
随着对工程质量要求的日益提高,材料的检测范围及项目也更加严格。对于目前工程上所用的材料,是否进行检测应该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界定。对于主要材料如集料、钢筋、水泥、外加剂、钢铰线、支座等毫无疑问都应进行检测。而对于只作为工程的辅助材料如隧道超前支护、管棚、小导管及小钢管等的应如何进行检测则应有清晰的界线。目前工程上所使用的材料繁多,而对于那些根据规范必须进行检验的材料,应检测哪些指标也应有比较清晰的界定。高速公路上每个标段都设有自己的工地试验室,都能对常用材料的常规指标进行检测。
对于那些不能进行检测的项目则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以土工合成材料为例,根据文献[1]规定,土工合成材料在工地现场所应检测的项目(表1),表l中只提供l2个试验项目,且根据加筋、过滤、排水、坡面防护、冲砌防护、路面裂缝防治6种不同的用途选择不同的试验项目, 而根据文献[2]中所涉及的检测项目共有物理性能、力学性能、水力学性能、耐久性能试验四大类共有25小项试验。由此可见,现场检测还是具有一定选择性的。
3 关于试验工作的几点建议
根据各公司情况,建立可行的项目考核制度,落实对项目团队成员及施工队伍的考核方式,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此点的关键在于:“两头一定要紧”。在项目实施初期,可通过树立模范标杆,号召大家学习;并以通报、罚款甚至从项目团队除名等各种方式严厉处分教育反面典型,树立质量权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开展横向评比,相互促进提升。在项目收尾阶段,因工期、成本等压力,最易出现质量大滑坡,此时也应从严考核,把好收尾关。
2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设
2.1确定项目的质量目标和要求
质量目标是项目整体质量工作围绕的中心,所有的质量工作都是为了保证质量目标能够达成,所以质量目标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就显得非常重要。设置时除应根据项目正常流程要求设置关键目标外,也应结合项目组前期经验,将前期发现的项目组的质量短板设为目标,重点管控。在目标值设置时也应尽可能的量化,以数据为导向,增强可操作性。如本公司CF项目质量目标设置主要为以下几项:设计文件有效率,现场使用文件有效率,设计变更有效率,各节点内部报验资料齐套率,各节点内部验收一次合格率,各节点监理验收一次合格率,施工质量问题整改闭环及时率等。目标值均以百分比设置,且明确计算公式,便于统计执行。质量要求主要结合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质量要素予以明确,作为项目整体质量工作开展的指导。
2.2确定项目质量组织的架构及职责
质量管理组织中最重要的是“领导作用”。所以在成立质量管理组织时,必须考虑分层管理:执行层,监督层,中间层,决策层。其中最关键的是中间层,一般由质量经理担任,既能够宏观把握项目质量运转状况,又能够充分发挥引导作用,上传下达。根据项目组织架构,成立了三级质量管理机构:项目管理办公室,质量经理,质量专员。其职责如下:项目管理办公室:由项目各管理小组负责人组成。主要针对质量经理认为需要经过项目组讨论、确定的质量相关事宜进行评审决议。质量经理:负责项目整体质量策划。质量管理流程、制度制定;各级质量验收标准制定;质量专员工作考评;通过质量信息数据及现场检查及时发现质量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及时纠偏、预防;重大质量问题(批量质量问题、用户质量投诉、单项质量损失超过5000元)处理、协调。质量专员:负责公司采购物料进场检验;施工队采购物料现场抽检确认(与封样品比对);现场质量巡检;隐蔽工程检验;分项、分部工程检验;系统内验;现场质量问题跟踪闭环、验证;监理报验并参与验收;质量信息传递;质量问题处理。项目团队成员、施工队伍等作为执行层,未列入管理团队。
2.3明确项目质量信息传递要求及质量问题处理流程
因项目施工面广,施工点位分散,且可能整个项目都为异地施工,质量团队及各项目团队成员均各自分散,故信息传递的及时性、有效性是一大难点,且非常关键。传统的书面传递、当面会议等方法已不适用。随着当前即时通讯业务的发展,通过建立QQ群及时进行日常沟通、汇报,结合拍照、语音、视频通话等方式进行突发事故的即时处置不失为一种有效方法。CF项目的信息传递要求为:日汇报、周例会。质量专员每日按固定格式,在项目内部QQ群中汇报当日工作内容及次日计划;每周总结,质量经理每周组织现场或远程会议,各质量专员首先汇报每周工作内容及下周计划,再就典型问题及处理进行沟通,最终形成决议并即时宣贯,需协调问题则待经过项目管理办公室讨论后形成决议宣贯。质量问题处理方式为:分级处理。具体流程如下:现场巡检时发现的质量相关问题,由质量专员直接以书面整改通知单形式提交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督促施工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质量专员进行闭环确认;针对重大质量问题,质量专员在1日内上报质量经理,由质量经理处置或发起项目管理办公室会议讨论处理。
3项目实现过程质量控制要求
3.1项目设计阶段质量要求
根据质量目标要求,设计文件有效率、现场使用文件有效率及设计变更有效率为该阶段重点控制目标。3.1.1设计文件有效性控制1)设计依据有效性设计应根据合同、招投标文件、物料清单等材料,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下,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规范、企业标准等进行设计。对于因现场勘查发现、业主方主动提出等原因导致设计方案及物料选用方面与合同、招投标文件存在差异情况下,应及时与业主方进行沟通,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记录,以此作为设计更改依据。2)文件输出有效性所有文件必须经过内部审批,部分文件还须经过监理或甲方确认后方可生效使用。内部文件输出有效性主要通过会议评审和文件签审两种方式进行管控。会议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实施方案等纲领性管理文件需通过会议形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且评审问题全部闭环后方可签署、使用。文件签审:施工图纸等因数量较多、输出周期较长,不便进行会议评审,可通过传递会签的形式进行审查,全部签署完成后方可使用。3.1.2现场使用文件有效性控制所有设计文件在经过签署后,必须立即交给资料员进行归档。资料员进行文件登记,将原文件保存,复印件加盖项目有效印章后发放使用。只有经过归档的文件方可使用,不允许设计人员现场直接发放。3.1.3设计变更有效性控制设计变更主要分为两种情况,根据可以预期的现场情况,在制定设计方案时,可以针对一些实施风险较小、以往发生比率较高、影响相对较小的变更进行提前定义,报请监理及业主方同意,在后期项目实施过程中,现场技术员直接实施变更并做变更记录即可,不需走变更流程。其他变更均需走变更流程:由技术员填写变更申请单,经内、外分别审批后,完成图纸更改并重新归档,由资料员盖章发放投入使用。
3.2实施过程的确定及控制
3.2.1过程检验节点划分及要求根据项目实现流程,按内场及外场分别划分过程检验节点,其中过程关键大节点分为物料进场和隐蔽工程验收两个部分。应通过明确检验接口、职责分工、工作流程、检验方式及检验标准来规范过程验收环节。1)物料进场检验工作程序检验接口:物料来源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公司自行采购的主关键设备,一类是通过施工方代为购买的辅材等物料。公司采购物料报验人为仓库管理员,施工方代购物料报验人为现场负责人,由质量专员统一向监理报验。工作流程:公司自购物料由仓库管理员提交物料进场检验申请单,现场质量专员根据《技术协议》、《采购合同》等事先明确的检验标准进行现场检验并出具检验结论。检验合格或问题整改闭环后提交监理检验。施工方代购物料在批量采购前应先送样品给质量专员进行确认,确认可用后封样留存,现场负责人及质量专员在施工时进行抽检确认。2)隐蔽工程验收工作程序检验接口:施工方、现场负责人、监理。工作流程:施工方在完成相应工序后,应进行自检,并拍摄相应部位证明照片,收集相关合格证明材料,在隐蔽工程施工结束后,出具自检报告并附照片、合格证明等材料,提交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对施工方提交的材料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后提交质量专员。质量专员在接到报验后随机进行现场抽检,并拍摄相应照片,核实现场负责人提交材料的有效性,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或问题整改闭环后提交监理检验。3.2.2现场质量巡检要求因施工点位数量大、点位分散,且专职人员有限,过程环节主要由施工队及现场负责人通过自检自行控制。为避免此种方式产生质量管理疏漏,质量专员应在正常报检、检验之余,定期按固定比例进行现场质量巡检。在选定巡检点位时注意周期内交叉覆盖。巡检内容除针对工序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外,还应从人、机、料、法、环等方面进行符合性检查。巡检依据应提前明确,并与现场负责人及施工队充分交底。针对巡检发现的问题直接出具《现场整改通知单》给现场负责人限期整改,并跟踪闭环确认。
3.3项目验收过程质量要求
平安城市天网工程项目规模庞大,业主方组成也较为复杂,一般分为派出所、公安局以及天网办公室等,系统工程验收的组织较为复杂,为降低最终系统验收难度,建议以分阶段验收方式进行:首先针对各派出所进行系统分部工程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资料审核及现场检查。验收流程分为公司内验、监理验收两个步骤,以先内场后外场的顺序分别进行。各派出所验收完成后,进行系统分部工程试运行。试运行通过后,将整系统提交第三方检测,检测通过后提交公安局(最终业主方)进行系统工程验收,主要以会议形式进行资料验收即可。系统验收组织是一项比较复杂、重要的工作,需要在项目组内进行详细的职责分工,避免工作疏漏,影响最终验收。CF项目验收组织分工如下:1)各分片区施工负责人:在分部工程验收阶段,检查准备向用户移交的设备、材料、备附件及设备资料(合格证、保修卡、使用说明书、检测报告);整理图纸文档、变更手续、过程各节点验收资料等;拟制系统分部工程总结,制定项目演示方案;提交公司内验申请,并在各级验收前与验收人员确定验收方案;对公司内验、监理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闭环;监理验收合格后进行系统分部工程试运行。2)质量经理:接到各分片区施工负责人提交的公司内验申请后,组织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成立内部验收组,从资料审核及现场检验两个方面进行公司内验,出具内验报告,跟踪内验问题整改闭环;内验合格后提交监理验收申请。3)项目经理:系统分部工程试运行通过后,提交系统工程第三方检测申请(按合同要求),并取得第三方检测报告;整理系统工程验收资料,拟制系统工程总结,制定项目演示方案;提交系统工程业主方验收申请,确定验收方案,组织现场验收。
4结语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TU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腾飞,房屋建筑也获得了相应的发展空间,这既是国家、社会进步的表现,更是房屋建筑业的重要发展阶段,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则是保证建筑施工企业或单位、社会、国家以及人民利益的重要途径。
1 加强施工前的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是一项多元化的系统工程,它必须对所承担的项目有系统的深入了解,才能做到掌握全局,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熟悉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对工程项目所在位置、地形地貌、土地购置、气象条件、道路、管网线路、标高、工程地质等均要有一个概括的了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积极提出审查意见。质保体系是直接影响施工期间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核查施工单位自身的质保体系。是保证质量控制的重要措施。加强施工质量的预控教育和素质教育,这是监理人员辅助施工单位管理层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工作。
2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内容
工程质量检测可分为基本试验、施工试验和竣工工程有关安全、使用功能抽样检测 3 个部分。基本试验具有法定性,其质量指标、检测方法都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其方法、程序、设备仪器以及人员素质等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其试验一定要符合相应标准方法的程序及要求,要有复演性,其数据要有可比性。施工试验是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控制手段,判定质量时要注意技术条件、试验程序和第三方见证,保证其统一性和公正性。竣工抽样试验是确认施工检测的程序、方法、数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为保证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完善提供数据。
3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理方法
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根据不同的试验检测内容可以实行不同的监理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见证取样,平行检验,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委托第三方检测。见证取样。涉及结构安全时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文件规定: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以及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等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监理机构中的见证人员应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并取得见证取样证件的专业人员担任,并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监督机构等。见证人应在试件或包装上做好标识、封志、标明工程名称、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数量及见证人签名。见证及取样人员应对见证取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人员应作见证记录,并归人施工技术档案。检测单位应按委托单,检查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套,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检测。检测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检测报告应科学、真实、准确。检测报告除按正常报告签章外,还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4监理机构中的见证人员在抽样时应注意:
七同原则。对进场材料的抽检,每一检验批必须是同品种、同规格编号、同生产厂家或产地、同时间生产或同时间人场;对现场留置的各类试件试块每一检验批必须是同品种、同规格编号、同生产厂家或产地、同时间生产或同时间人场、同施工部位、同操作人员、同施工要求。其中如有任一项不同则应作为另一检验批。物单相符。对进场材料,要检查资料上所标明的批号、规格、型号、厂家与商标、生产日期等是否相符。取样要有代表性。抽样要按有关标准规定的办法和批量取样。桩见证取样监理过程中还要及时跟踪了解实验检测结果,并与施工单位质量控制试块的评定结果比较。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平行检验。“平行检验指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其目的是用以复核施工检验的准确性。根据房建项目特点,平行检验项目主要是测量放线、复核几何尺寸等类的检验。检验可使用监理自有设备,也可使用施工单位的设备由监理独立进行,但必须对平行检验使用的设备予以正常状态的确认。平行检验一般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完成后进行。若时间紧时,也可采用与施工单位同步检验的方式。根据现阶段建设监理的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采用100%平行检验,应与施工单位自检一一对应,对装饰工程等可采用按规范要求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监理平行检验应做好记录,记录表格可参照施工自检表格另行制订单独记录,也可利用施工单位一式两份检验批自检申报表中的一份进行对比检验记录。
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平行检验的频率是有限的,为保证检验的准确性,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平行检验和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或同步检验应配套进行。根据项目情况,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或同步检验可全过程进行,也可部分进行。对建筑工程使用功能性的检测如灌水实验、水压实验、汽密性实验、防雷接地、环保检测、智能化测试、电气测试等应采用旁站监督监理。上述测试采用旁站监督监理,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同时便于同施工等多方分析共同解决问题。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记录应采用施工检验记录表,由施工方质检员记录,监理旁站审核现场签字作为有效记录。
委托第三方检测。当需要由第三方检测时,监理工程师应对第三方检测的质保体系包括检测单位的资质、检测人员的资格、检测设备的检定状况等进行审查,同时对其检测方案进行审批。在检测过程中应重点监督检测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检测规程要求,对检测报告应及时跟进搜集,以便及时了解情况果断处理。
5 竣工验收的监理工作
监理的本职工作项目是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审核施工单位的技术档案和竣工报告;在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上签署监理意见;在竣工验收大会上,汇报监理工作;接受上级质检部门和省市监理协会、本监理公司领导对监理档案资料的审查;花各有关单位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书上签字。监理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项目。制订验收方案计划安排;协助建设单位通知质监部门来工地验收,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协助建设单位阅读或审阅有关工程档案资料;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现场工程质量审查;起草竣工验收意见,协助起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验收文件。
6结束语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频发,致使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一次次的暴露,使得工程监理在建筑工程中的地位也日益受到关注。随着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规范化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通过工程监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对建筑施工前进行质量安全评估,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的设计以及相应的标准要求进行控制,在工程结束之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使整个工程进展中监理能够发挥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作用,使之能真正做到工程监理的全阶段控制。
监理对工程质量的促进作用不容忽视,同时监理作为一个监督工程质量的第三方,一定要作好对工程质量控制中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的预见性和前瞻性的考虑且要做到针对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以及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建筑工程项目从开工到投入运行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上出现质量问题都会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质量,甚至为工程质量事故埋下隐患,这就要求工程监理人员要做到严谨、独立、公正、公平的对工程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严密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 我国工程建设监理的“现状与思考”[J].广东水利水电.2008,(2).
本计划适用于对县区域内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省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指南》
监督检查对象: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监督检查频次的确定:根据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要点的要求,我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将按照不同监管要求分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两类开展监督检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分为A、B、C三级食品监管,小作坊实施四级监管,确定不同的年度检查频次。要求A级(高风险等级食品)年度巡查频次不得少于四次、B级(中风险等级食品)年度巡查频次不得少于三次、C级(低风险等级食品)年度巡查频次不得少于二次。
检查人员:由县局和检查对象所在地辖区食药监管所工作人员组成。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人员应当对所承担的检查内容负责。
三、监督检查计划工作安排
(一)年度日常检查计划安排
食品生产获证企业检查计划安排见附表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检查计划安排见附表2。
(二)临时安排检查
县局、各食药监管所可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上级工作安排以及行政执法的需要开展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2.生产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4.从业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5.索证索票、原辅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6.食品添加剂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7.成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8.是否建立并规范公开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做好检查记录
不论是否发现违法情况,均应当场填写《食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巡查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与检查对象相关人员进行确认。注意对检查情况进行证据留存,必要时,可采取抽样检验、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三)汇总检查情况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可要求检查对象回避,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检查情况,讨论确定检查意见。必要时,可将汇总情况向检查对象通报。
(四)整理归档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和跟踪检查中形成的材料,一并归入检查对象日常监督检查档案。
(五)问题处理
1.责令整改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进行整改或者监督指导的,应及时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监督指导意见书。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监督检查对象完成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在整改时限届满后15日内实施跟踪检查,督促检查对象完成整改,并填写《回访记录》。
2.抽样检验
检查发现的问题可能涉及食品质量的,检查人员应采取抽样检验的方式,对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判定。检查发现的问题涉及既往生产的产品,检查人员应充分考虑该问题对既往产品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
3.情况通报
检查对象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在审项目的,检查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审查单位。
4.移交查处
涉嫌违法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及时固定有关证据,在检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经检查人员所在机构负责人批准,移交稽查机构依法查处。
5.风险研判信息提供
检查发现的问题涉及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研判例会制度》要求,及时提供风险研判信息。
6.其他处理
现场检查结束后,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单位在后续监管中可综合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检查对象加强产品自检,或者要求检查对象将产品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2)列为重点监管名单,增加监督检查(突击检查)频次或者增加抽样检验次数;
(3)要求检查对象定期汇报质量管理情况;
(4)约谈负责人;
(5)视情形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6)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
(7)建议检查对象主动召回或者责令召回相关产品。
五、检查工作纪律
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尊重检查对象的权利,保护商业秘密,恪守法治、廉洁、公正、客观的原则,严格遵守检查纪律,做到监督检查“十不准”:
(一)不准未经批准实施监督检查;
(二)不准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
(三)不准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单人实施监督检查;
(四)不准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检查;
(五)不准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六)不准向检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检查计划;
(七)不准未按要求着执法服装实施监督检查;
(八)不准对检查对象态度蛮横、言语粗暴、挟私报复;
[关键词]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D03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5)04-0103-04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中国城市社区公共安全治理指标体系构建”(编号:SK2ZY20140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重大项目“中国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信息库建设”(编号:13@ZH013)
住宅工程质量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财产乃至生命安全,但是,由于住宅工程建设的内在特质与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原因,住宅工程质量问题频发,从“楼歪歪”到“墙脆脆”,从别墅壁炉砸死幼童到房屋整体倒塌的质量事故不断上演,有关新建住宅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投诉也呈上升趋势。[1]据《中国房地产质量信息监测报告》显示,我国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渗漏、开裂、设计缺陷、空鼓、墙体不垂直等12个方面。我国亟需借鉴发达国家住宅工程质量强制保险制度经验。加快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住宅工程质量强制保险制度,以提升住宅工程质量、保障公民财产及人身安全,缔造宜居环境。
一、我国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探索历程
(一)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源起与发展
法国是最早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国家,1804年《拿破仑法典》第1792条催生了“建筑物十年期保证制”的诞生,即“如按一定报酬完成的建筑物因建筑工程或地基的瑕疵致建筑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时,建筑师及承揽人应于十年期间内负担赔偿责任”。此后,原法典进行多次了修订,开发商、承包商、部件生产商均须对房屋质量问题负连带责任。
法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构架体系则始于1978年制定的《斯比那塔法》(Spinetta ACT)。该法规定,一项工程竣工后,承建的企业要对这项工程的坚固性及安全性负责在10年内保持最初确定的要求,对独立与建筑物的设备要负责两年。同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等单位)都得向保险公司投保,这项制度后来被称为“潜在缺陷保险制”(Inherent Defects Insurance,简称IDI)。与IDI制度相配套,法国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建筑技术评估与检查机制,技术评定检查机构在评定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建筑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即有权责令工程停工,其对建筑工程签发的合格证书是IDI生效的前提条件。1990年7月31日后,对于自建且用作大公司办公的房屋不再强制投保,但所有住宅仍需要强制性保险。住宅质量保险制逐渐被英国、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等许多国家引入,意大利、芬兰、印度尼西亚、西班牙、瑞典及加拿大部分省均实行强制保险制。
(二)我国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探索历程
1.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酝酿期(2000年以前)。自我国住宅商品化、市场化、货币化改革起,国家加快了出台与新建住宅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步伐。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专列“建筑工程质疑管理”一章,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责任,提出了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但是,除《建筑法》在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之外,并未将保险引入工程质量管理范畴。
依据《建筑法》精神,国务院于2000年1月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五方责任主体责任义务,并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具体保修年限。根据原建设部《建筑管理司2000年上半年工作小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建筑管理司曾酝酿工程保险制度,起草了《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讨论稿),并印发各地广泛征求意见,但上述《意见》一直未对外。
2.“A级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模式探索期(2001―2004年)。随着加入WTO和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保险制度开始进行政策视野。2001年11月起,原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门成立了“A级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研究”课题组,2002年5月对日本住宅性能保证制度进行了考察,撰写了《A级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研究报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条例》、《关于开办“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的情况汇报》(向保监会提交)等一系列研究成果,并多次邀请房地产经济、金融保险以及住宅建设领域专家就住宅质量保险制度总体架构、运作机制和具体条款进行反复修改,2002年9月12日通过专家论证。
2002年10月31日,原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举行“A级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签字仪式。根据协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获得“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制度”的A级住宅项目提供10年期“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保险责任包括整体或局部倾斜、倒塌,地基超出设计要求范围的不均匀沉降,主体承重墙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等常见质量问题。消费者在购买房屋的同时获得保单,投保费由开发商支付。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直接向房主赔偿修理、加固或重新购置住宅所需的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为住宅的销售价格。同时,保险公司对承包项目建筑质量风险进行跟踪监督。
然而,自该项实施起两年内,截止2004年10月20日,仅有171个住宅项目通过住宅性能预审,46个住宅项目通过住宅性能终审,而只有北京金宸公寓、成都蜀风花园・兰苑一期、厦门“花天花园”、陕西“景观360”等少数项目的开发商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意向书,全国只有一个项目签订了协议。[2]该项合作制度实施效果与预想相去甚远。
3.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探索期(2005年至今)。2005年8月5日,保监会与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正式提出在我国建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意见》指出引入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对于化解工程建设各方技术及财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设各方诚实守信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有代表性的保险产品是国内最大的财险公司一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推出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产品在北京、天津、上海、厦门等14家分公司试点经营后,2007年底开始在全国范围推广。该产品承保开发商开发的建筑工程因潜在缺陷导致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损坏时的赔偿责任,可为建筑工程提供长达10年的主体结构保险保障,同时,开发商还可以选择附加险条款对渗漏、管线、安装工程等进行保障。2008年,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住宅指导委员会组织指导、长安保险公司具体实施的“工程竣工后内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险试点”在珠海格力广场和苏州天辰花园这两个项目上获得成功。[3]但是,目前市场上仅有人保财险、平安、太平洋等少数几家大型保险公司涉足此类保险。
2009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再次要求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制定《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若干意见(试行)》,加快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工作,强化住宅工程质量保障机制”。然而,又五年过去了,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迟迟未见动静。
二、中国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发展困境分析
一个国家通常出于公共治理目标,会对事关国计民生的行业所存在的风险或发生质量事故后难以追究责任的风险采取强制保险制度。住宅工程质量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中的问题,其质量问题既有可能产生于勘察、规划设计、材料、施工等技术问题,也可能来自五方责任主体及其相互间的协调与管理问题。因此,住宅质量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离不开国家科学政策引导和强力推行。然而,无论是“A级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还是“133号文”,目前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政策均属自愿保险,无强制效力,这是我国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十几年来始终没有冲突性进展的根本原因。
同时,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保险制度,兼具商业保险、普通民事担保和社会保险的三重属性,其风险性质与普通商业财产保险存在显著差异,这就必然要求保险人成为工程质量保险的主体和工程质量监管主体,结合工程管理内在特点进行保险制度创新,优化保险产品、控制保险风险。但是,由于国家主导性不突出和政策设计偏差,在非强制下的保险公司主体角色没有确立起来,与其配套的资信审查、责任追偿、保险费率和第三方专业技术测量鉴定等机制未确立起来,导致我国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创新不足、保险业务推进缓慢。
(一)资信审查机制。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能够有效发展的社会前提就是建立有关住宅开发商或各参建单位的住宅工程质量信用评价体系,以此确定该投保单位的保险参数、保险方案、资信累计等情况,从而达到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拓宽交易空间、维护保险业务安全,提高相关单位竞争力、淘汰低信用评级单位的作用。从国外经验来看,保险人通常都特别关注投保人资信状况,重点考察其品质、能力和资本等基本要素。在我国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资信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借助行政或准行政能力来判断资信状况,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仅限对通过建设部门A级性能认证的住宅项目进行承保,而达到A级性能认证的住宅项目往往是条件极其苛刻的项目,同时也可能是工程质量最有保障的项目。保险公司绑定A级性能认证,事实上等于设置了严格的承保条件,既影响了保险公司自身业务量的发展,又打击了开发商的积极性(好的工程更不必投保),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展业推广从根本上受到掣肘。
(二)责任追偿机制。责任保险的一个基本特点是,保险人在履行了对被保险人赔付之后有权向义务人(责任人)进行责任追偿,由此将义务人违约责任后果移转至义务人自身,从根本上遏制义务人的任何主观违约企图。在责任保险制度成熟的发达国家,法律一般都明确规定保险人可以取得这种补偿权利。[12]然而,在我国目前探索的住宅质量保险协议中,仅设计了工程质量缺陷险,无工程质量责任险,这使得保险公司不但完全承担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也无法有效应对各责任主体出现经济学上的“败德行为”,保险公司的风险完全不可控制,大大制约了保险公司承保、开拓业务积极性(见图1)。
图1 我国目前探索的住宅质量工程保险制度
(三)保险费率机制、科学制订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费率计算方法,是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实施的最基本操作点。保险费等于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积,费率过高会提高投保成本,增加投保人经济负担;费率过低,将使保险公司无以为继,保险公司就没有内在激励。当前试行的多家保险公司均执行统一的高费率(销售金额的0.5%),没有形成对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正向激励。[5]
(四)检测鉴定机制。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有完善的工程管理咨询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其职责涵盖了从设计方案到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建筑功能等工程竣工的全过程。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与鉴定机构作为高度专业、高度独立的第三方介入质量鉴定和项目监控,不但可以为保险人承保复杂的住宅工程项目提供有力的业务支持和技术保障,还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保险当事人之间可能出现的意见分歧。
目前我国保险人在自身缺乏专业技术力量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督的情况下,难以准确评估投保工程项目风险状况。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的一些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优质样板工程”和获得各类嘉奖的住宅项目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表明保险人的风险控制能力非常有限。[5]相比之下,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下的监理单位虽具有第三方检测相关技术能力,例如工程建设监理所进行的质量控制工作包括对项目质量目标详细规划,实施一系列主动控制措施,在控制过程中既要做到全面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并需要持续在整个项目建设的过程中,然而由于其接受建设方的委托和授权为其提供的工程技术服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保险人显然不能采信受雇于建设方的监理鉴定结果。[7]
三、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住宅工程质量强制保险制度
着力构建和加快推进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住宅质量强制保险制度,使保险公司成为工程质量监管的主体,是解决我国住宅工程质量监管问题的有效途径,对于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地,我国住宅工程质量强制保险制应包括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两种,将住宅工程参建各方风险、利益、责任紧紧捆绑在一起,形成环环相扣的共生关系,促使参建各方切实承担各自风险和责任(见图2)。
图2 新型住宅工程质量强制保险制度架构
(一)工程质量缺陷险。开发商须对所售住宅购买缺陷保险,其保费由开发商负责承担,受益人为业主。当住宅出现质量缺陷时,业主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核对保险信息后,对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或者赔偿。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开发商信誉记录灵活调整保费率,促进开发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二)工程质量责任险。建设方(开发商)和所有住宅工程责任主体均应购买工程责任保险,如勘察责任保险、设计责任保险、施工责任保险、监理责任保险等等。住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缺陷的,保险公司向业主赔付后有权追究缺陷产生原因。如果经第三方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缺陷是由某参建方主观故意造成的,则保险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该参建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这也会记录到该参建方信誉记录中,对其今后参保费率形成经济约束,从而起到监督参建方切实履行工程质量义务。如果缺陷不是参建方主观故意行为,则可用参建方所投责任险的保费收入补充其在缺陷险上的支出,支撑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加快推进我国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构建的政策建议
(一)修订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修订《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入住宅工程质量强制保险制度内容。以法律、行政法规形式明确规定,对未参保的住宅工程建设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等备案手续。其次,在住宅工程项目概预算管理制度中增加工程保险费支出条目,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住宅工程提供贷款时必须满足参保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的条件。第三,房地产项目销售时,未取得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的商品住宅不得销售,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最后,为保障保险人追偿权,结合《侵权责任法》第86条关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制定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二)建立住宅工程质量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保监会、银监会以及保险机构、金融机构互连互通的工程质量信用体系,支撑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运行。可结合现有住宅性能认定标准、资料和经验,综合收集住宅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业绩、资信、信誉、奖惩情况等,参考其他行业保险信用评价概率模型,设计一套科学、客观公正、权数要素明确的资信评级系统。
(三)改革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费率确定方法
保险公司可借助中介咨询单位的力量,根据住宅性能等级评定结果,工程技术风险状况,同时参考工程质量等级、工程区域差异、建设单位信誉水平、资金规模、施工单位技术能力等因素实行费率差异化:对于住宅质量等级低、建设单位信誉低、施工单位技能低等情况实行较高费率和更为严格的参保条件;相反的住宅质量等级高、建设单位信誉高、施工单位技能高等情况实行低费率,甚至可优惠参保。由此,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有激励和淘汰机制的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创新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动态竞争机制,从根本上对相关责任单位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
(四)培育第三方住宅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
加快培育和发展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首要的是培育第三方实测实量机构,其既可以作为开发商的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也可以作为保险人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机构,针对项目工程过程中每个节点(如混凝土、砌筑、粉刷、门窗、防水、外墙等工程及安全文明施工)进行质量及安全抽查、把控。保险公司可以自由选聘第三方检测机构,代表保险公司对从前期可行性研究立项、规划设计、中期施工、到后期维修保养咨询都实行监管,对所有投保的工程实施质量控制,对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或者进行技术风险评估,分阶段出具风险管理报告,而该报告也是保险公司核保理赔的主要依据。不仅如此,由保险公司委派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还可与建设方雇佣的监理单位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克相生,由此形成新型住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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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何绍慰. 全面推进我国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途径探讨[J].住宅科技,2012(7).
[7]胡雅丽,夏楠,陆彦.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在我国的实施方案探究[J]. 工程管理学报,2012(6).
Research on Accelerating the Compulsory Insurance System of Housing Project Quality in China
Wang Hongxin
[Abstract]Due to the intrinsic characteristics of 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incomplete management system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accidents related to housing project quality happened a lot in our country and the insurance system of housing project quality advanced slowly. Adapt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governing by law and realizing th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rights legally, our country should speed up legislation, construct credit evaluation system, reform the insurance rate and cultivate third - party authentication institutions, so as to accelerate compulsory insurance system of housing project quality suitable to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