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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征地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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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征地赔偿标准

农民征地赔偿标准范文第1篇

一、油田与地方政府矛盾的成因分析

1.土地所有权不明确,导致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所有权的使用和他项权利的归属,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依法包括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我国,土地归属于国家,很多国有矿山企业土地利用方式是行政划拨,没有形成有效的土地交易市场。而且,我国当前土地管理法允许在土地国有的前提下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但并未考虑到应把所有的国土资源所有权进一步划分,即土地资源所有权模糊。资源所有权划分不明确直接导致了油田与地方政府间的矛盾。

2.传统的财税制度,导致地方财力不足

油田所属地区的财政收入主要是来自石油企业的税收。就其比例而言,中央财政在总的税收中所占的比例约为77%,省级财政约占总税收的18%,其余部分上缴油田所在地区财政: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土地使用税等税种,但在总税收中所占比例仅为5%。地方政府石油权益分配的过少,直接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的效果,导致了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因此,出现了财政制约着地方政府,导致难以承担企业移交的办社会职能的问题,阻碍了国有大型企业的改革步伐,影响了社会公共事业的顺利发展和社会稳定环境的创造。

3.利益分配不平衡造成的行政权力滥用

石油行业是大型国有企业,它的收益大部分归国家所有,而地方政府的收益却十分有限,上缴的如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营业税等基本属省级财政;余下只有少量的税费,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留在市级以下财政,特别是在行政级别比较低的地方政府,只享有油气田企业因勘探、作业施工等行为所缴纳的耕地占用费、青苗赔偿费等少量收益。这样就形成了油气资源的收益大部分上缴给国家,很少一部分留在当地,形成了地方与中央在利益分配上的不均衡。而当地政府也担负着发展经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任务,为了保证自己财政收支的平衡,难免会利用他们掌握的权力,设法参与石油资源利益的分享,出现了多部门乱收费、的现象。

二、当前处理油田与地方纠纷的难点

1.产业结构调整对油田正常生产建设带来影响。

近几年来,随着农业税的免除高新农业及亩产值的逐年提高,加大了油田占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地方政府与油田作业区的沟通不及时,如在将要大惊的土地上耕种,加大了青苗赔偿的费用,在赔偿费用上企业又难以给与合适的赔偿。部分油管老化,加之盗油分子的猖狂盗油行为,导致地方可耕种土地的减少,从而加大了油田与地方纠纷处理的难度。

2.油田企业缺乏专门的赔偿机构,赔偿标准不规范

油田生产的方式是各单位各工种联合施工,由于内部管理采用纵向管理,同时存在许多独立经营的二级单位,自身决策的权限较大,为了本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往往采取一些灵活变通的补偿方式。如在钻井施工的过程中,钻井单位为了抢时间、拿进度、争效益,在打井占地补偿上往往高于采油厂补偿标准。在为采油厂施工的油建等施工单位,由于是“外来户”,地方索赔的价格人为抬高,否则便影响正常的施工。而各平级单位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商,在赔偿标准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赔偿价格高低不一的现象。而地方部门往往以相对高的价位作为赔偿标准,导致采油厂的工农费用越抬越高,从而陷入了恶性循环的怪圈。

3.油区内部用地制度不合理,造成重复补偿。

目前钻井打井,每口井征地3.1亩,在用地管理上有了一定的创新和改进,为国家节约了大量的土地,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许多遗留问题,如当初的计划不周全,造成施工过程中土地不够用,导致重复征地的现象。

三、处理好油田与地方纠纷工作探讨

1.处理油地工作中原则性与灵活性

在处理油田与地方纠纷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性原则和灵活性原则。原则性是指在处理油地纠纷工作中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既不能损害企业利益,更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灵活性是指在相应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照顾地方利益,从而处理好油地纠纷工作。在处理相应问题的过程中,油田工作人员要切实深入到田间,真正了解赔偿的有关问题,如征地面积﹑污染面积﹑青苗面积等。赔偿标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准则,尽可能地照顾当地农民得利益;当然面对地方政府的不切实际的赔偿时,油地工作人员应坚持用法律维护自身企业的利益。为此,提高油地工作人员处理由地工作能力,石油企业要经常组织政治理论政策法规的学习和业务培训,从而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做到依法维持自己的权利。

2.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土地问题

解决油地纠纷的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油田的土地和国家土地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合理解决。首先,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采用一次性买断的方式。油田因为大多数在市中心地段的土地,有升值潜力,转让的方式采用一次性买断土地使用权,从长远来看是有利的。其次,规划区内的工业生产用地应分为两大类分为:直接从事石油和天然气生产,或从事辅助生产用地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这些公司应该继续享受国家的土地分配政策;依靠油田开发石油和天然气生产而发展的经营企业,是油田改制和剥离的重点,应改变其土地性质。然而,鉴于其有限的偿付能力,与企业改制同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有偿使用。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土地应根据国家政策免征土地使用费。四,油田住宅用地,要区分不同地区和低收入人群,土地增值慢的领域包括在福利住宅用地,应继续享受分配土地政策,土地增值快居民在收入较高的地区单一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多种方式来处理土地问题,以发展当地经济,不仅增加政府的土地收入,而且还解决油田的成本负担。

四、小结

油田与地方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土地所有权不明确,导致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传统的财税制度,导致地方财力不足;利益分配不平衡造成的行政权力滥用。当前处理油田与地方纠纷的难点在于:产业结构调整对油田正常生产建设带来影响;油田企业缺乏专门的赔偿机构,赔偿标准不规范。处理油田与地方纠纷的过程中应采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式,应采用多种措施解决土地问题,从而合理解决油田与地方的纠纷问题。

参考文献

农民征地赔偿标准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农民失地 问题 原因 对策 探讨 就业困难 分红

[中图分类号] F323.6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4-0029-01

一、失地农民的探讨

失地农民指的是一个国家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因城市化和工业化用地而产生的失去土地的农民[1]。在农民土地失去的原因上,从意愿探究的角度上,分为自愿失去土地和因外界环境影响而被动失去土地。

1.主动意愿

自愿失去土地的原因是农民为了获得更好的生活和社会地位,户口等,以自愿失去土地为交换,自愿放弃土地的拥有权。

2.被动失地

被动性失地则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机构或个人为实现其需求而使农民放弃土地经营承包权以及其他衍生物[2]。比如农村因为修建公路搭桥等而进行的公共征收,或者因为企业建厂房的需要而向农民征地。

二、失地农民面临的主要生活问题

1.收入下降

农民所生活的区域本来就是乡镇地区,一旦土地失去,农民就失去了在这片土地永久的生产劳作。长武县人民的土地不仅包括耕地,还包括果林,鱼塘等。这些土地多带来的是永久的收入,而一旦失去土地后,由于失地农民文化水平不高,和没有掌握专业的就职技术,农民只能通过打工,充当廉价劳动力等形式来补贴家用,面临着入不敷出的困境。

2.就业困难

目前市场上对劳动力的要求比较高,对于劳动力的选择上都要一定的标准。年龄,教育层面,技能等都是企业所考虑的问题。由于失地的农民在失地之前本身就是纯农民,所拥有的的技能也就是农业的专业技术,失去土地后所谓的专业技能也没有了意义。这些失地的农民生活的地方大部分是偏远的山村,受地域影响,农民们的思想相对传统,突破性的不强。落后的观念导致他们的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意识不强。此外,在农转非的人员中,政府的安置工作也没有深入落实好,并没有及时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的介绍和培训,导致失业村民面临着严峻的失业问题。因此,许多农民在失地后就面临着困扰的的就业考验,又因为失去经济来源,生活出现贫困的窘境。

3.生活缺乏保障

目前,农村的土地仍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就业和养老上具有重要深远的意义。由于现在的征地补偿是“一次性买断”[3],一些农民获得失地补偿款后,并没有及时利用好有限的偿款,而去进行修建房屋,买车等消费,因而错过创业的机会。长此以往,随着赔款的日益花费,缺乏长久的收入,生活缺乏保障,生活质量也逐渐陷入困境之中。

三、失地农民问题产生的原因

1.征地制度缺陷

征地的基本含义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并给与补偿的行为[4]。这是申请建设农村集体土地的唯一途径。但法律制度对于公关财产的的范围规定模糊。导致统一征收的土地主体不明,资金分配不均。

2.补偿标准落实出现偏差

目前的土地赔偿单一的针对土地面积单位进行理赔,却没有考虑土地长远的价值。因此,目前的土地赔偿标准不够完善,导致农民们的权益受到损害。

3.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失地农民虽然户口向城镇户口转变,但是由于于长期形成的的城向距离结构跨越大,农民在失地后在医疗、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落实到位,没有享受到该有的福利。

四、对策与措施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生活问题,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缩小城乡差距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深化失地农民的问题解决,帮助农民处理好生活问题。

1.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根据现实基本情况,修正征地的补偿标准。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年产值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5]。政府在统一控制土地征收,根据有关法规,提高补偿标准,保障补偿到位,不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

2.在针对对商业性、经营性的土地征用上,可以组织农民和开发商集体开发,让村民成为股东,进行分红

以长远的分红入股的形式取代传统的短期土地赔偿金。培养农民的经商意识和长远的眼光,以分红的方式来获得长远的利益,避免因为失地而失去生活来源的尴尬境遇。同时,也要帮助村民培养投资的眼光,在获得土地赔偿款后,要引导村民进行正确使用,避免过度消费带来的不良影响。

3.将土地征用补偿机制科学规范化

长武县相关政府部门要对所征用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以长远的眼界对待村民的土地赔偿,并对村民提供就业指导帮助。在赔偿问题上,不仅仅是根据土地的面积来进行赔偿,还要根据土体的使用价值和使用年限来进行统筹规划安排。

4.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和相关管理机制

在缩小城乡差距上,要依法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民再就业。切实维护好失地村民在医疗,养老上的基本合法权益。

5.加强就业培训,提高村民的素质

可以举办相关技能培训班,让失业农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通过加强对村民的培训,加强村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科学文化水平,有利于推进失地农民再就业,帮助失地村民解决就业难的问题。

6.积极引导村民参加职业培训,并鼓励村民就地创业

出台相关政策对村民的创业进行扶持。比如资金鼓励,技术指导,管理咨询等。制定相应优惠减免政策。譬如在一定一定期限内,和相应范围内,对失地农民办理工商经营许可、经商办企业等给予优惠待遇政策。

四、结束语

农村失地问题深刻影响着村民的日常生活,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由于农村的失地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我们应该果断面面,不逃避问题。因此,长武县政府要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为失地农民而服务。从土体的赔偿问题和就业指导上,长武县政府可以针对性的对失地农民的进行相关帮助,譬如政策扶持,就业指导等。以此来促进长武县当地失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摆脱经济来源不稳定的窘境。

参考文献

[1]周诚 《中国改革》[J].

[2]基维百科.

[3]基维百科.

农民征地赔偿标准范文第3篇

Abstract: Railroad construction benefit and everyone, however constructs the land-levying relocation work is the feasible difficult problem which is unable to overstep and to avoid, its process involves to many between relations, if will process improper will harm all quarters benefit. This article from is solicited mainly Land (relocation) the farmer, the Local government, the iron to manage with all quarters benefit and so on Construction gambling angles of view embarks, to solicits Land in the relocation process the gambling phenomenon to carry on the evaluation, and unifies the reality to carry on the resonsideration, then proposed that altogether wins, the high-level responsibility system and the villagers from constructs suggestions and the measure and so on Uygur power organization.

关键词:铁路建设 征地拆迁 博弈 利益

key word: Railroad construction land-levying relocation gambling benefit

随着政府不断加大对铁路建设的投资和规划,我国铁路建设步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根据资料显示,我国到2020年将新增铁路建设3万km(卢春房,2011;罗琳,2011),而公路建设到2015年将新增51.6万km ,两者合在一起即新增54.6万km。尽管建设所需路段不全部是农用地或居住地,但所需征地拆迁土地亦不占少数。征地拆迁,是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要走的一步,然而面对我国作为一个拥有世界20.1%的人口,而只占其7%的土地 的事实;在人地关系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大面积进行征地拆迁工作难免会有所受阻。基于经济学“理性人”的假设前提下,征地拆迁的过程无疑是各方利益体相互博弈的过程和结果。

一、铁路建设中征地拆迁分类及各方利益主体简述

铁路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中,征地内容主要涉及永久性建设用地、安置用地、临时工程用地、取土场、弃土(渣)场、小型临时工程用地诸如便道等 ;拆迁内容主要涉及居民房屋、工厂以及电力、通信网络和管道等为主题的拆迁和线路迁改工作(王英俊、王媛,2010)。征地中的永久性用地基本无法复耕;其余的建设用地在一定程度上都将会被复耕,成为农用地或建设用地。

铁路建设中的征地拆迁关系到各方利益,而“利益是人类个别地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庞德,1984)”,追求利益是人类最基本的心理和行为特征,征地拆迁过程中牵涉的被征地(拆迁)农民、当地政府、铁办和施工单位等四个行为主体,无一不是受利益的驱动。拆迁工作能否顺利的开展,无疑是上述四方进行博弈的结果,以下是对四方博弈主体的简述。

被征地(拆迁)的村民:农民作为征地拆迁的主题和对象,普遍情况下被认为是弱势群体,在拆迁中处于不利地位。当地政府:征地拆迁对于当地政府而言,好比是烫手的山芋,使其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铁路建设毋庸置疑可以带动和推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于情于理都应该大力支持;另一方面,当地政府也不想激化与当地村民的矛盾,处理不当,很有可能会影响其以后的发展。铁办(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是临时组成的部门,有相关的国土资源、发改委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负责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的资金管理,及协调地方政府进行拆迁工作,隶属于某铁路项目建设总部。施工单位:即铁路建设单位,追求的是企业利润最大化,征地拆迁中的主要工作是帮助地方政府和当地铁办尽快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二、乡村征地拆迁四方利益的博弈过程分析

征地拆迁的过程,即是上述四者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进行博弈的过程。按常理而言,施工单位、铁办和当地政府三者会协同,共同面对被拆迁者,以使拆迁顺利进行。然而实际操作中,各方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在很多时候都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在此博弈的过程中,博弈的主题无疑是不变的,即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常言道“民以食为天”,作为农民,无论是外出打工者还是世代以地为生者,土地永远是他们最后的保障(张学浪、戎向东,2010)。“农民”通常被作为弱势群体的代名词,然而并非所有的农民都是弱势群体。在城市化得大浪潮中,农民学会了市场经济中生存,学会了利益的争取。被拆迁者在与其它三者博弈过程中,虽呈现出掌握信息不对称、权力和地位不平衡等劣势,但他们仍有博弈的筹码,即阻工(阻碍施工单位正常工作)。因此,在政府和村民谈判时很有可能会出现“囚徒困境” (如图1),亦形成了我们常说的“钉子户”现象。尽管双方都明白同时选择“不合作”作为筹码的时候,对彼此均没有益处,但双方却都不想将自己合作作为双方达成共识的条件,即构成了一个暂时的“纳什均衡”(曼昆,2009)。

出让步。此外,被拆迁者某些时候还会采取一些参运参工 过激行为,为自己谋取利益。

对于当地政府而言,其在征地拆迁中扮演着两个无法分开的角色。其一,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应尽可能完成所交给的任务。如果因当地政府征地拆迁缓慢,影响了工程的如期完成,结果受影响最大的还是当地直接负责拆迁的基层政府。其二,作为基层人民的父母官,应做到为当地百姓争取更大的利益。因此,在博弈过程中,政府存在多面性,既要帮助说服村民拆迁,又要保护当地村民的利益。

由于铁办主要是掌握征地拆迁的资金管理和土地的测量工作,所以在某些情况中容易出现部分官员的权力寻租现象(李钟书、翁里,2004)。诸如在测量土地的时候,可以借用权利进行增减征地拆迁面积以及可以把不在红线内的建筑物测量在红线内,以使被拆迁者得到自己想得到的利益。如果铁办寻租现象过于明显或严重,就会很容易引发“蝴蝶效应”,造成的发生。

施工单位除督促当地政府和铁办按时完成拆迁任务外,还会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亲自与被拆迁者进行直接交流,或者为了自身利益与村民联合在一起,共同与当地政府进行博弈。以上分析现按顺序归结为下图(2)中所示。

综上分析可知,被征地拆迁的农民无疑在博弈过程中处于主体地位,是征地拆迁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因此在博弈的过程中,应平衡各方受益为目的开展工作,不要因为以己之利,而使得村民怨声载道,甚至引发,那样于国、于民、于己都亦非善举。

三、铁路建设中乡村征地拆迁工作反思

博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并不是一定要分出个你输我赢,而是要达成共赢,即“囚徒困境”中的彼此双方合作的情景。博弈中输赢的标准是彼此心中的底线,如果双方在博弈中都达到彼此最低底线之上,也即形成了共赢。在处理征地拆迁的问题时,勿以己为中心,要做到去“中心化”并懂得“移情”,站在彼方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以双方之利心态平等协商,最后达成共识。

为能有效解决博弈的“双赢”和博弈主题地位的平等性,提出以下两个建议:(1)高层负责制。在实际的拆迁工作中,应临时组成一个拆迁小组,此小组有各方派遣具有一定高级职务的人员组成。此组织的建立,可以减弱传递过程中的信息失真,并保证信息的时效性,避免了因时差而措施处理时机;同时,也营造一个高层对工作负责的态度,无形中赋予了拆迁工作的重要性意义。此外,该组织的建立使得主体间的博弈更加的权威化和便捷化。(2)村民自建维权组织。随着传统交往沟通叙事空间的萎缩、传统宗族现象的消失,使得村中很难形成传统乡村那样德高望重的代表,来组织村中的公道和正义。因此,当地政府应鼓励和提倡当地村民建立自己的社会组织,领导者有当地村民自己选举的精英组成。这样,在征地拆迁的协商中,村民自建维权组织作为谈判一方,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村民作为一方博弈主题的地位;此外,因其代表者本身具备村民所给予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所以能使问题解决的解决更加直线化。

此外,针对于征地拆迁中的作者认识到得某些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工程规划和建设中应以少占用民用地作为其中一个设计参考标准。拆迁量大,就意味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增加。在以往的的铁路建设中,曾发生过因铁路拆迁工程过大,最后改变路线的案例。(雷松林、赵永来,2006)。(2)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寻租现象是无法规避的社会事实,在道德和自身无法控制自己的时候,我们只能依靠政策、法律和监督等外在的力量来约束。(3)赔偿标准细化。为了避免在处理中产生寻租事件和不公平现象,对于能细化和该细化的赔偿标准,我们应尽量的细化。(4)去除标签化。谈判各方只有站在统一的水平线上,才能公平博弈和协商,才更有利于拆迁问题的解决,而不是在谈判开始前就给被拆迁者带上“刁民”等不良标签。

铁路建设的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由于涉及到各方群体的基本利益,关乎农民以后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铁路的安全建设和如期完工。因此,征地拆迁应以公平、公正和公开为前提,以平等协商为手段,以和谐拆迁为目的,协调和考虑各方利益,争取达到共赢。

参考文献:

[1] 卢春房,依法建设规范管理,推进“十二五”铁路建设再创新辉煌――在全路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J].中国铁路,2011,1

[2] 罗琳.“十二五”期间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将稳步推进,市场财经观察[J],2011,5

[3] 王英俊、王媛京.沪高速铁路征地拆迁工作探讨及思考[J].四川水力发电.2010,10.29

[4]〔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务馆.1984

[5] 张学浪、戎向东.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流失问题[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28~31

[6] 曼昆.经济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7] 李钟书、翁里.论城市拆迁中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博弈[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7,4

农民征地赔偿标准范文第4篇

对失地农民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在按政策安置绝大部分失地农民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有力措施,确保了征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全部足额到位,农房拆迁、城镇拆迁得到妥善安置,实现了低保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全员覆盖,提高了失地无业农民的就业率,保持了社会政治的稳定。特别是川委发[**]1号、[2**]12号文件下发后,全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标准,着力探索建立长效机制,解决长远生计,使失地农民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据调查,**年以来,全市共征地764.1公顷(11461.19亩),安置农转非人员22529人,安置住房846657.5平方米。全市未发生因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的群访和恶性事件,保持了社会政治的稳定。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征地补偿和住房人员安置到位

市本级和各地在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拟定“征用土地方案”时,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年以来,全市因征地共支付补偿费72274.66万元。目前,市、县两级均没有拖欠、截留土地补偿费的情况。同时,我们还积极处理历史拖欠。例如,**县自**年12月建县以来,于**—**年集中统征了县城周边土地,共计2557.5亩,共办理“农转非”人数5854人。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截止**年6月底,除已安置和死亡的人员外,尚有5264人一直发放生活费,未予一次性安置。为贯彻省市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文件规定,**县除财政筹集大量资金外,于**年7月又以县城存量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5000余万元,一次性将剩余5264人实行货币安置,彻底解决了征地补偿安置遗留问题。

我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由征地单位统一建设;二是给被拆迁人划地自建;三是支付货币由被拆迁人购买住房。在城市规划区外的零星征地,一般采取按照村镇规划划地自建的方式安置。在规划区内,则主要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修建居民住宅小区的方式。从去年开始,已基本做到了“先安置,后拆迁”,从源头上避免了安置滞后而导致失地无业农民长期过渡的现象。在统建安置房方面,我市制定了一系列群众得实惠的优惠政策。例如,在对被拆迁房原住宅按标准给以足额补偿后,无偿提供人均20平方米(独生子女3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以此作为失地无业农民住宅的保底标准,确保失地无业农民的居住标准不低于目前城镇居民的中等居住水平。在统建居民小区时,充分考虑社区管理和居民文化生活需求,按比例无偿提供部分土地作为社区办公和文化活动场地,受到失地农民欢迎。迄今为止,全市以统建方式安置4722户、396081.49平方米,以自建方式安置1866户、278367平方米,以货币方式安置330户、到位资金1133.887万元。

近年来,各地在住房安置方面还进行了传统方式以外的各种有益探索。例如广汉市采取“还房”(拆一还一)方式,先后修建了“和平新区”,“怡苑小区”、“高店居民区”等住宅小区,使540户1743名征地拆迁居民直接受益;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采用“定死房价、拍卖土地、政府回购”的办法统建安置房“青衣江路小区”和“雅河小区”,有效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失地农民住宅土地使用权性质难以界定的问题;**区对失地无业农民自建住房的,除给予每户2000元建房补助费以外,不论其拆迁面积多少,还按每人25m2的标准提供免费宅基地。**县除付给被安置人员经济补偿外,还给被安置人员划地自建经商门面,从1992年至**年已划地158.39亩,修建了1886个门面,解决了5000余名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目前,全市还有283户农房拆迁户未安置完毕。其中:市规划区188户拟在青衣江路小区安置,该小区将于春节前竣工;**市57户均可在明年五月以前全部安置完毕;**县38户均属划地自建,宅基地已全部落实,将在年底前全部入住。上述283户居民均按月领取了过渡安置费。

(二)全员覆盖低保,积极解决就业

从2002年开始,我市把征地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了城镇低保范围。目前,全市符合低保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8431户、18372人享受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占全市征地农转非人员总数的25.14%(从1991年至今,全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共73060人),切实保障了困难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

失地无业农民进入城镇后,普遍存在就业困难问题。为此,我市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政策扶持。**年6月,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委发[**]11号),将失业农民纳入了享受再就业扶持的范围,目前全市已为失地无业农民发放《再就业优惠证》9466册,失地无业农民凭证享受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失地无业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谋职业的可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目前已为231人提供小额贷款369.6万元;鼓励企业吸纳失地无业农民,凡吸纳失地无业农民达到职工人数30%以上的,企业可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鼓励街道和社区组织对外劳务输出,每输出成功一人即按500—1000元标准给予输出单位一次性工作补助。

二是对失地无业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全市已建立和完善了由60多个再就业培训基地组成的就业再就业培训网络,为失地无业农民开设了家政服务、保安、保洁、缝纫、维修、电工、焊工、微机操作等适用性专业,失地农民可采用多种方式申请并免费享受三次培训。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还先后组织了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班,帮助其增强创业信心和能力,制定创业计划书。迄今为止,全市共培训失地无业农民18600人次,合格率达到90%以上。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举办各种创业培训班15期,培训912人。据不完全统计,市、县两级已支付培训补贴37.80万元,职业介绍补贴19.94万元。三是开发就业岗位。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针对失地无业农民的技能特点,开发、收集、储存了一批适合失地农民就业的岗位。如**县政府出资开发了300个城市环卫、治安巡逻等公益性岗位,**区在街道社区开发了保安、保洁、车辆看护等岗位331个。同时,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专门为失地无业农民召开了多次大型招聘会,仅今年6月**区举办的“送岗位、送服务”大型招聘会,就有806名失地无业农民与用人单位达成了用工协议。通过努力,在全市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失地农民中,进行失业登记的有9466人,已实现再就业的达7341人,占登记人数的77.55%,尚未再就业的2125人,实现了在全市范围内无“零就业”户的目标。

(三)完善补偿安置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医疗保障制度。**区提出了对自谋职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划分为五个档次,从不满20周岁到不满40周岁,每5岁一个档次,分别一次性缴费575元、845元、1242元、2682元、3940元,待到享受待遇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上)时,按月享受定额养老金100元;广汉市采取了男性年龄在18—50岁的失地农转非人员,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补贴政策,由政府按个人缴费金额的20%给予补贴,对参保人员的补贴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失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全市已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人数5526人,医疗保险人数1449人。其中,**区养老保险249人,广汉市养老保险1983人、医疗保险68人,绵竹市养老保险1932人、医疗保险803人,**县养老保险1362人、医疗保险578人。市、县两级已支付社保补贴239.31万元。

此外,我市还制定了新的《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按要求建立了征地调节资金制度。

二、存在的问题

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年以前个别地方征地补偿不到位,安置欠帐。一些地方征地方案经批准后,未按要求为失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手续,而是将征地款用于办企业和乡村组公益设施建设,对失地农民采取了调地安置,造成人多地少的矛盾。例如,某地由此导致现在有1万多名农民耕地在0.2亩以下;某地村组将征地费用于办企业、发放生活费、修路、代农民缴纳农业税费等,目前征地费所剩无几,致使2000多名农转非人员未予安置;一些乡(镇)过去征用的土地还拖欠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款。

二是部分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观念陈旧,依赖性强。为解决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各级政府想方设法为失地农民搭建就业平台,开辟就业门路,提供就业岗位,创造条件实现再就业。但失地农民就业意识差,不愿到劳动市场去参与就业竞争;一些已安排到就业岗位的人员拈轻怕重,经常旷工。例如:某县一面粉厂包吃包住每月给500多元工资,农转非人员不愿去,动员其到新疆捡棉花也不去;某电子厂计划招收800名员工,经过动员仅有200多农转非人员报名。

三是对政策宣传解释不够、群众对政策理解不够导致上访和建设项目用地进场难。

四是有关部门失地农民拆迁安置的基础工作较薄弱,统计数据不够准确、档案资料不够健全。

五是社会保险体系的建设滞后,不能满足失地农民的强烈愿望和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做好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工作,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为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和下一个五年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建议

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对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事关千家万户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是一项安定民心的基础工程。全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好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

各地应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严重损害群众合法利益导致发生恶性事件和重大,要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认真清理,摸清底数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失地无业农民拆迁安置的基础工作,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包括再就业情况进行认真清理,进一步摸清底数,建立健全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应实行计算机管理。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逐条对照检查,查找问题,找准差距,落实措施。

(三)下大力气解决好拆迁补偿安置遗留问题

1、做好人员安置。一是对尚未作一次性安置、目前仍在发放生活费的失地农民,应在短期内全部解决一次性安置问题。二是**年以前征地补偿费低于规定补偿标准的,须按标准补足。三是乡镇政府有借用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有计划地退还。另外,对于征地后未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而采取调地安置造成人多地少问题的,各地应积极研究,妥善处理,要坚决杜绝新征建设用地发生类似问题。

2、做好住房安置。要按照“对等略好”、“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切实搞好农转非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对已征土地,两年内必须解决农转非居民的住房问题。对已实施拆迁的,在未安置新房或未发放安置费的过渡期间,要按规定发放过渡费。对未实施拆迁的,首先要清查有无危房,对被鉴定为危房的,无论是否用地,征地单位都必须及时进行拆迁;需维护修缮的,征地单位应支付房屋维护修缮费,维护修缮费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实行统建房安置的,征地单位必须落实规划设计、选址和资金,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修建。实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单位必须在年底前兑现安置费。实行划地自建的,征地单位必须在年底前落实地块,划地到户。今后,除圈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外,城市规划区内不宜再采取“划地自建”方式安置住房。

(四)努力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再就业问题

加大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委发[**]11号)精神的力度,加强对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情况的统计调查,及时为有就业愿望的失地无业农民办理《再就业优惠证》,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失地无业农民的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他们的再就业意识的引导,使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各地要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想方设法帮助失地无业农民实现再就业;用地单位应将不需要专门技能的劳动岗位优先安排给失地农民。

(五)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

一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研究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的具体实施措施。二是加强对政府土地收益、征地调节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失地无业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建立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研究。四是对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居民,继续落实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民征地赔偿标准范文第5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农业和牧业用地

第四章 水域和水利用地

第五章 工矿和交通用地

第六章 城市用地

第七章 林业用地

第八章 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土地,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制止浪费和破坏土地资源,是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全省各族人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园林、林地、草地、水域、荒地、荒山和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矿、交通、国防、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等用地,以及未开发利用的土地。

第四条 凡属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和变更,土地的勘查、规划、保护和利用,都必须依照本条例办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行政辖区内的一切土地。农业部门是土地的管理机关,负责掌握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情况和办理征用土地事宜。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包括建制镇,下同)规划区内的土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要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搞好自然资源调查,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动。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简称国有土地,下同):

(一)城市土地(不包括城市中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国家所有的林业用地;

(三)国家依法没收、征用或者征而未用的土地;

(四)国家拨给机关、部队、学校和国营企业、事业等单位使用的土地;

(五)经批准划给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六)经批准划给农民(承包者)使用的国有林地、草原、水域、荒地、荒山;

(七)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八条 下列土地属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塘、饲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第九条 为了确认和保障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所有单位和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土地证和土地使用证。

土地证和土地使用证所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集体所有制土地实行征用,对国有土地实行拨用。已征用和拨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第十一条 禁止买卖、变相买卖土地或者以其它违法方式侵占土地。

地上附着物的买卖、租赁或转让,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按本条例第五条确定的管理范围,由主管部门主持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争议各方均须服从同级人民政府的裁决。

第三章 农业和牧业用地

第十三条 所有使用农业用地的单位,都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开发、利用、治理、保护所使用土地的具体规划和措施,搞好经营管理,保持水土,涵养土质,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和国营企事业等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得自行划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另作他用。上述单位需要在其使用的土地上进行基本建设的和因特殊需要必须划拨的,均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乡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村镇(包括乡村居民点、村庄、集镇,下同)的建设规划,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建设规划,非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动。

制定村镇建设规划,要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凡能利用坡地、薄地的,不得占用良田。

农民(包括农村非农业户,下同)和村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必须服从村镇建设规划,不准多占少用、占而不用。

第十六条 农民建房使用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必须经乡人民政府审批其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和标准,并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含宅基地使用证)。

乡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参照有关征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农民建房用地面积,实行限额管理。

第十八条 由于迁居等原因腾出的旧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如仍作宅基地转他人使用时,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因迁居或原有宅基地面积不足而出卖房屋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时,买方要重新申请和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从耕地上取土生产砖瓦和挖取砂石。城乡国营、集体企业单位确需从耕地上取土生产砖瓦和挖取砂石的,要分别按照或参照有关征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农民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住宅,开矿和毁田打坯、烧砖瓦等,不得弃耕弃管。违反者,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土地的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加强草原管理,保护草原资源,搞好草原建设,积极治理严重退化、沙化、碱化的草场,不断提高草地生产能力。严禁垦草开荒、破坏草原设施、草场资源以及其他有害于草原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保护区、风景区、疗养区范围内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进行建设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保护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入保护区内占用土地。因特殊需要必须占用的,须征得保护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述范围内现有生产、建设单位在土地及资源利用上的权利和义务,统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水域和水利用地

第二十三条 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国营渔场范围内的土地,由国营渔场使用。

经批准定期经营天然泡沼的生产单位,在泡沼干涸期有权继续使用。

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各类水利工程保护用地,由水利工程管理部门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水利工程用地,按有关征拨用土地规定执行。

国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办水利工程,须由主办单位报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占用非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要用受益单位土地或未拨用的国有土地予以调剂。调剂不了的,由受益单位按被占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给予土地补偿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联办水利工程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占用非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用受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予以调剂,或由受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被占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给予土地补偿费。

县与县之间联办水利工程用地,须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工矿和交通用地

第二十五条 经国家批准因工程建设和开发地下资源,妨碍当地人民生产、生活的资源和设施时,由建设或开发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修复或新建。

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路占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铁路、公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任何单位不得侵占。特殊需要临时使用的,必须经铁路或公路部门同意;需要收回时,使用单位要无代价交还。

位于城市的铁路留用地的规划、利用,必须服从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新建、改修公路用地,按有关征拨用地规定执行。

筑路、养路所需砂、石、土,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解决。如需从公路用地外有收益的土地上挖取砂、石、土,必须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从城市规划区外的公路沿线附近的荒山、河滩上挖取砂、石、土等天然筑路材料,要经有关部门批准,但不付补偿费用。公路部门要搞好水土保持,不得破坏自然资源。

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办的公路工程用地,由主办单位报请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使用该路的单位调剂补偿,或参照有关征地规定,付给补偿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进行农村道路建设,须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铁路、公路绿化林或防护林,要在国家规定的用地内种植。

第六章 城市用地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土地均为城市用地。城市建设用地,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不得擅自扩大。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征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向城市建设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申请,由城市建设部门审查批准其用地位置、面积和范围。征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有关征地规定统一办理征用事宜。

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和征用后的土地,均由城市建设部门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含宅基地使用证)。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必须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临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还要征得土地管理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新建或扩建居民点和企业、事业单位,其用地位置、面积和范围,要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由土地管理机关办理批准手续。

第七章 林业用地

第三十三条 林业用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林间空地、宜林地和苗圃用地。凡属国家的林业用地,一律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凡属集体的林业用地,林业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四条 凡按政策规定划给非林业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林业用地,不准改作他用或扩大占用面积。

划给个人使用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沟、荒滩、荒坡、沙丘等宜林地或其他林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严禁集体和个人在林地内开垦小片荒地。

凡在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耕作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限期退耕还林。

第三十六条 征用集体林地和拨用国有林地,必须征得林业部门同意,由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征拨地手续。

第八章 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凡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被征、拨地单位和群众必须服从,不得妨碍、拖延和阻挠。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定额,禁止多征、早征,杜绝浪费土地的现象。凡有空地、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

第三十九条 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必须一次申请报批,可分期拨用。

凡有“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新建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提交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治理“三废”设施的规划,方能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

临时抢险、防洪等紧急用地,可先占地施工,后补办征、拨用土地手续。

第四十条 申请征、拨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土地或国有林地,须向被征、拨地所在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提交用地申请书。附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按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由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征、拨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耕地、园地三亩以下(含三亩),林地、草地十亩以下(含十亩)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下(含二十亩),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耕地、园地三亩以上、五亩以下(含五亩),林地、草地十亩以上、二十亩以下(含二十亩),其它土地三十亩以下(含三十亩),县城、镇、工矿区规划区内菜田三亩以下(含三亩),由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查批准。

耕地、园地五亩以上至一千亩以下,林地、草地二十亩以上至一万亩以下,其它土地三十亩以上至一万亩以下,县城、镇、工矿规划区内菜田三亩以上至一千亩以下,各市规划区内的菜田一千亩以下,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拨用省属林业局管辖的国有林地,面积一千亩以下(含一千亩),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耕地、园地、林地一千亩以上,其它土地一万亩以上,报国务院批准。

外省来我省征、拨用土地,一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征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二条 征用土地,要根据土地数量、质量、地面附着物等情况,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城市规划区内菜田和近郊菜田,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征用城市远郊菜田和其他所有的耕地,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计算。

征用果园、精养渔塘、苇塘、条通,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

征用集体林地,被伐林木交林木所有者;拨用国有林地,被伐林木交森林经营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林地补偿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拨用有收益的其它国有土地给原用地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双方协商补偿。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对征、拨用土地上的生产(生活)设施和青苗,由建设单位与原用地单位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在开始协商征、拨地方案后,违背农时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田(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菜田),还需向被占地所在城市缴纳新菜田建设费,统一上缴地方财政,用于新菜田建设。

(二)安置补助费:被征用耕地(包括菜田),每个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业人口(按农业户口计算,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

按上述规定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由建设单位按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面积比例人数予以安排,并相应核减安置补助费。如安排有困难,可向当地有关部门交纳安置补助费。由当地有关部门安排。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备迁、并条件的,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原有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原有的集体所有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单位商定处理,用于安置其他人员的就业(包括自谋职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私分。

(三)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单位与原用地单位协商赔偿。

征用土地的补偿、补助费,除将地上个人附着物的补偿费付给个人外,均应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安置群众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

第四十三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两年未使用的土地,凡属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安排使用;凡属城市规划区外的,由土地管理机关安排使用。

第四十四条 临时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其使用面积乘以该土地每亩平均年产值逐年付给原用地单位土地使用费。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负责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或按恢复工作量向原用地单位支付费用,及时归还。

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国有土地,确需补偿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原用地单位协商处理。

不准在临时用地上修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四十五条 在征、拨用土地范围内发现文物、古迹和无主财物时,施工和用地单位要妥善保护,并立即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不得破坏和窃藏。

第四十六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进行基本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搞联营使用集体土地,比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办理征用土地手续。

第四十七条 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的管理机关要严格掌握土地的补偿、补助、赔偿标准。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八条 执行本条例,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土地成绩显著者。

二、维护土地政策、法律,同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有重要贡献者。

三、在建设项目的设计、选址、审批、施工中,节约用地有显著成绩者。

四、在农房建设上不占耕地,节约用地,成绩显著的乡、村。

五、在土地的勘查、规划、登记和土地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土地管理机关,城市建设部门和林业部门按其管理范围执行制裁:

一、买卖、变相买卖土地者,其土地交易无效,并没收交易的土地、款、物,对直接责任者、指使人处以罚款。

二、未经法定审批手续占用或多占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者,责令其退还土地;地上建筑物要限期拆除或没收,并赔偿被占地单位的经济损失;对占地单位、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处以罚款。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或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土地者,均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

四、滥开荒地,毁坏草原、苇塘及其自然资源,以及超坡开荒造成水土流失者,责令其退耕还林、还草,赔偿经济损失,并对其单位、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处以罚款。

五、不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赔偿经济损失、治理恢复土地等规定者,责令其执行并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人处以罚款,擅自提高补偿、补助或安置、赔偿费用者,对主管人处以罚款,并追究批准机关领导者的行政责任。

六、以无理要求阻挠征、拨地,或不按本规定如期交出被征、拨地,影响建设施工者,责令其按规定或限期交出土地,对被征、拨地单位主管人处以罚款。

上述各款中的赔偿金和罚款由企业单位支付的,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开支。由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从预算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开支。对非法占地建设单位的罚款,按工程投资或造价的百分之三至三十计算;对个人支付的,最低不少于三十元,最高不超过本人六个月的总收入。收缴的罚款上缴地方财政。

对不服从经济制裁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上述条款情节严重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借土地纠纷,煽动群众闹事,破坏生产秩序,或造成人身伤亡,和使用暴力或其它手段,阻碍土地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检举或控告。

对土地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的,从重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我省过去的有关土地管理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