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关于征用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严肃查处。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必须严格按已依法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切实维护和尊重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一律不得批准实施,因建设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严禁超计划报批农用地转用。
(三)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预审应遵循的原则: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是否体现保护耕地,规划是否是基本农田;3、是否体现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原则;4、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审核时应坚决遏制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项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规范用地审批程序。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取得县建委统一核发的“一书一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县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条件内容(包括用地单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围、相关技术指标等),确需改变的需重新报经建委审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各项控制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原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但未明确土地使用条件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在调整总平面规划方案时,若开发强度增加,需重新核发“一书一证”并重新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三、明确法律主体,规范招商用地签约行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要求,只有经县级以人民政府批准供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征订的土地出让合同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规定,将土地提供给用地单位建设,并以“定金”、“预付土地款”、“预付安置补偿费”等名义收取卖地资金的,由收取部门或单位负责退还;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步伐,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一)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旧城改造用地,应以市场方式公开供地。
(二)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私下转让、变相转让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转让的,应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对于私下转让土地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查处。
五、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一)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认真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编制。
(二)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户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不得再批准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开审批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严格按批准的面积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未经批准的非集体建设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四)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保证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要全面落实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进行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导致耕作严重破坏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六、禁止土地闲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着节约用地,集约经营的原则,充分利用好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和储备地。要把项目尽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规划,又具有基础设施配套功能的地方开发建设。避免造成资金投入过重,基础设施难以配套,项目无法按期竣工投产,形成新的土地闲置问题。
(二)本着积极稳妥、科学处置的原则,合理处置闲置土地和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坚决收回。对开发投入不足或长期不继续投资建设的工程和项目,要下达督促动工通知书。
(三)加强批后土地管理。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要对批后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督促用地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和施工进度等要求施工。对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设的项目,要及时通报,督促改正,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土地。
七、严格征地补偿安置,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严格征地补偿。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必须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执行。建设业主用地必须把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预算,并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缴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专用帐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前,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安置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先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市就业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条件的应安排相应的就业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可进行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三)严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用途、质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严肃工作纪律
关键词:完善 农村土地 法律 建议 方法
当前,对于农村土地建设和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现在执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与地方法律和国家法规发生冲突的情况,很多土地管理方面的方式不够完善,促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运行无序,相关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土地法规不健全,对完善农村土地问题都起到阻碍的作用,所以根据目前情况来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非常必要对现行的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做出完善和修改,以下我们就针对关于完善农村土地问题进行简单的阐述。
1.关于完善城乡土地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建议
在城乡土地建设相关的法律中,主要指出,利用土地规划确定城镇的建设,如果是土地规划用地范围之外的,必须经过农村集体土地组织批准,非公益性项目可以让农民依据法律形式,多种方式参与开发以及经营并且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法规原则,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进行非公益城市建设开发的,所以这一原则有必要进行修改,以下我们通过几点建议来进行分析。
1.1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耕地占补
为了能够进一步的完善土地管理政策,所以建议必须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及相关的法规,做到层层深入没,全面落实,继续对土地进行治理和复垦以及开发,在开发和利用中做到先补后占的形式,不得跨越省市区进行占补平衡,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建设使用土地,不断的缩小征地的范围,完善和修改征用土地的补助机制。
1.2对于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到城市土地市场以后,应该对其现行的城市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使农民能够体会和感受到现代化城市与工业化生活。为此,要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形式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但前提是必须享有国有土地的平等权益,实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权的基本形式进行转让,这样的形式就是城市土地使用权在转让环节中对集体土地与城市土地运用统一市场和无差别性程度。
1.3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不断地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对宅基地进行管理,合法的享用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国家颁布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农民的住宅不能像城市居民出售,这样的法规约束的很显然与宪法当中的第十三条规定发生冲突,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方式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建议
给予农民充分的保障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手中现有的土地进行长期不变,赋予农民使用和收益等权利,根据以上原则,应该改革和完善现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和方法,让农民能够更灵活的对土地实行经营和承包的权利,由此可见建议应该对其法规修改:随着农民大量的进城务工,农村的土地承包权也随着不断的流转,应该放宽相关法规,让集体组织之外的单位或者是个人也参与到农业开发当中来,运用大量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以及丰富的市场信息引进到农村,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因此,建议将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修改为农村土地晨报采用家方式的承包方式,但是家庭承包方式是不能够承包荒丘以及荒山的,荒丘荒山等土地采用公开竞标和拍卖的方式进行承包使用,国有的土地可以承包给个人或者是经营者从事各项生产和种植,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从事生产,建议在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加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的具体方法,然后在此基础之上修改或者是废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然后将流转的程序和过程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3.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建议
在农村土地问题有史以来都是造成农民发生争执的重要原因之一,有效地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对于农村生活环境和建设新农村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所以,我们应该,积极的探索解决农民土地纠纷的方法和有效途径,现行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的方式是通过仲裁的形式进行土地纠纷的解决,但是目前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仲裁方式还没有进行规定和制度,留下了很多的法律空白,起草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也只是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仲裁程序,内容非常的肤浅,所以建议,应该制定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法,用正常的法律形式和法规对农民土地纠纷进行科学合理的解决,以法律的方式对农民土地纠纷进行约束。
结 语
综上所述,关于完善农村土地问题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的创新和改革,农民和土地都是我们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如果支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和解决,那么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也会受到一定的局限,希望相关政策能够及早的完善和实施,科学合理的解决农村土地问题,让农民能够将土地经济搞好,为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参考文献:
[1]土地管理法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J].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2009.(03).
[2]玉圭.国务院原则通过《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J].城市规划通讯.2008.(02).
促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为进一步提高全区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决定在全区大力实施政务公开规范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更好地保证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化建设是推动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重要途径。促进政务公开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重要任务。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规范化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将政务公开规范化建设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并列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各单位政务公开要做到有公开制度、有专职人员、有预算工作经费、有多样的公开形式、有统一的公开内容。同时,要统一办事处(镇)政务服务中心、村级服务中心建设的规范。原则上办事处(镇)政务中心必需实行大厅式集中办公,确实因条件不成熟无法建设大厅式政务中心的办事处(镇)可以建成整合式的政务中心。要保证村级服务中心基础的办公用房和条件,安排专人负责,为基层群众查询信息和代办事情提供服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
区总工会负责指导全区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范化建设,区政务公开办负责指导全区各级各单位政务公开规范化建设。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区村(居)务公开规范化建设,区财政局负责指导村级财务公开工作,区直各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政务公开或办事公开规范化建设,并负责指导本系统、本行业政务公开或办事公开规范化建设。
三、统一公开规范
一)统一公开的重点
1政务公开的重点。管理区及区直单位要重点公开:
⑴外地本单位的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工作职责、办事顺序、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⑵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⑸财政预算、决算演讲;
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规范;
⑺政府集中推销项目的目录、规范及实施情况;
⑻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顺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⑼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⑽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证、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⑾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⑿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平安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⒂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弥补、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⒃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⒄干部选拔任用情况;
⒅政府重大决策及其工作进展情况。
各办事处(镇)要重点公开:
⑴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⑷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弥补、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⑸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⑹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⑺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等。
2办事公开的重点。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重点公开:
⑴部门的职责权限、服务范围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⑵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
⑶工作规范、行为准则、服务规范、服务许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
⑷收费和处罚的依据、项目、规范及缴费办法;
便民服务电话、监督部门电话;⑸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置规定。
⑹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
如公共政策的出台、价格制定和调整等;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
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需公开的其他事项。
3村(居)务公开的重点:
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村(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⑵年度财务计划及其各项收入和支出;
⑶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债权债务;
⑷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情况、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各业生产经营承包方案及其承包费的收缴情况;
建设承包方案及其实施情况;⑸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经费筹集、招标投标。
⑹村(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补贴规范及数额、村民义务工及农田水利建设用地情况等;
⑺救灾救济、扶贫资金、支农补贴、移民安排款物的发放情况;
⑻征用土地及其弥补费、安排补助费的收支情况;
⑼公益福利方面的情况;
⑽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⑾村(居)民户籍关系变卦情况;
⑿落实计划生育规定的方案;
⒀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或村(居)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调整后的村(居)委会财务和有关工作交接情况;
⒁涉及村(居)收费项目、依据、规范以及收缴情况;
⒂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⒃征兵、聘用管理人员等村(居)民普遍关心并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4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公开的重点:
⑴工作职责、分管领导、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时间、投诉电话;
⑵办事服务事项、料理顺序、需提交的全部资料、收费依据、料理时限等。
5村级服务中心公开的重点:
⑴工作职责、分管领导、工作人员、联系和咨询电话;
⑵代办服务事项、需提交的资料、否收费、料理时限等。
二)统一公开的形式
方便群众查询。一是网站。管理区及各办事处(镇)都要在西洞庭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公开信息,管理区及各办事处(镇)政府信息必需通过网站、工作简报、电视台、公开栏(墙、橱窗)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并及时更新和空虚栏目内容。二是工作简报。管理区办公室要定期编发政府工作简报,每年工作简报编发必需在6期以上。三是公开栏(墙、橱窗)各级各单位对公开栏要进行统一规范,对公开内容要予以规范和整合。各单位公开栏(墙、橱窗)必需设置在醒目位置,公开栏面积必需达到12平方米以上,必需有6个以上的版块,版面内容要求有单位领导分工、全年工作计划、内部科(股)室职能职责、季度财务收支、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其他应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等。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办公楼大厅、办事窗口大厅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社会公布;对一般事项,三)统一公开的时限。对法律法规规定有时限要求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行政权力运行和公共服务的相关信息要临时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对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随时向社会公布。
1、高速公路建设用地情况概述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繁衍的首要资源,是一切社会生产、生活活动的载体,而耕地更是一种不可替代、不可再生、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宝贵资源。据最新统计,我国耕地总面积约1.3亿hm2,人均耕地0.1hm2。千方百计少占良田保护耕地,是我们民族生存的基础,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提出“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目标。
2、公路建设用地政策分析
2.1公路建设征地的依据
国家十分重视土地问题,把土地和经济发展、基本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高度统一和协调起来,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的国土资源土地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公路建设征地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分为中央法规、部门法规、地方法规3个层次。其中,中央法规是国家最高级别的法规,指导着全国征用土地工作,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法规是国家各行业部门制定的法规,是在国家法规的指导下,针对行业内和部门内涉及土地保护而制定的法律条文;地方法规主要包括中央法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条例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辖下地方政府关于土地征用工作的文件规定。
2.2公路建设用地费用计算标准
我国公路建设用地费用从总体上可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相关税费4项。《土地管理法》现行的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产值倍数法”,即征用农用地中耕地的补偿费应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补偿,征用其他农用地的补偿费应按被征用土地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应按被征用土地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4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按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补助,最高可至15倍;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2类进行,其中青苗补偿费标准按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0%~90%计,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由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具体计价标准;其他税费主要有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临时用地复垦费、征地管理费,除耕地占用税按照国务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执行外,其他各项费用均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可以看出,征用不同类型土地、不同地区的土地,其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征地标准、审批权限均有所不同,在中央法规总体确定的情况下,征地平均年产值、各补偿系数等由地方法规确定的标准就成为确定征地费用的关键。
3、降低公路用地的方法
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占用相当数量的土地资源,而由此产生的征地费用也成为高速公路发展的瓶颈。面对高速公路发展与建设用地的矛盾,在现阶段各种政策约束下,应重点从制度、技术、管理3方面综合创新模式,减少公路用地规模,降低工程造价,保证高速公路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3.1政策引导,理念创新,完善高速公路建设前期建设用地制度
(1)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审批程序,降低征地行政成本。目前我国高速公路用地审批程序涉及国家、省两级发展改革、交通、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公路沿线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基本农田的审批还需要通过国务院。高速公路用地审批过程复杂,周期漫长,需要在不同层次、不同部门反复,而现阶段对许多公路建设项目来说,由于建设进度的压力,项目需要尽快实施,因此,在积极配合国家征用土地审批程序和公路基本建设程序的前提下,需要土地、发改部门根据公路建设的特点简化建设用地程序,提高审批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2)明确高速公路建设用地标准,降低征地造价成本。《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用地征地补偿的3项基本费用采用的“产值倍数法”计算幅度比较大,很难把握,对于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仅对于建设用地提供了一个补偿标准的参考范围,而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则完全由各省市自定。由于各地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加之没有一个合适的土地年产值标准,导致同地不同价,同一项目执行不同标准的问题比较普遍。针对以上问题,应尽快出台科学、合理的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完善征地补偿依据。
(3)公开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信息,降低征地实施成本。地方政府应尊重农民对土地征收的意见,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征地信息的,实行征收土地公告制度、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听证制度,做到征地程序公开透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等合法权益。同时,为保证征地顺利实施,交通建设部门在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中应明确补偿比例、数额、对象、方法、时间,最好参与地方政府的征地补偿工作,监督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保证征地工作顺利实施。
3.2注重细节,技术创新,做好高速公路设计阶段建设用地方案
对于高速公路建设集约用地,应从路线的总体规划到路基、桥梁、隧道、立交等单位工程进行技术创新,优化设计,在满足工程功能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节约、集约用地。
(1)高速公路选线是影响高速公路节约用地最大的因素,一旦高速公路线位确定,整体的路线规模和结构物(桥梁、隧道等)数量也基本确定,其余只能做一些局部的优化和调整工作。
(2)采取降低路堤高度、减少用地宽度、改进边沟形式、合理设置上边坡台阶宽度等综合措施。
(3)在造价控制允许范围之内,尽可能增加桥梁代替路基,并采用能够降低标高的新型桥梁结构,以降低桥头填土高度。
(4)互通立交的规模和数量对高速公路总体用地有着相当大比重,因此路网规划要有一定超前性,尽量避免多条高速公路近距离平行或相交于一点,以尽可能降低互通的复杂性和规模,同时严格控制互通立交的数量和规模。
(5)在隧道设计时应合理确定隧道选址,加强地质调查和地质选线,加强方案比选,细化设计参数,在合理造价范围内增设隧道及优化隧道设计。
3.3落实责任,管理创新,规范高速公路实施阶段建设用地管理
在高速公路实施阶段,交通建设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工程承包人、监理方都应树立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意识。其中项目法人作为工程的总负责人,应该从项目实施开始的招标、施工过程、交工验收等环节通过管理创新,做好高速公路实施阶段建设用地管理。
(1)交通主管部门在工程开工建设后应把建设项目用地与工程质量、造价、进度一样作为工程监督的重点,杜绝施工中浪费土地资源,规范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管理。
(2)项目法人在招标时应将耕地保护的有关条款列入招标文件,并严格执行;在合同段划分时要以能够合理调配土石方,减少取、弃土数量和临时用地数量为原则;在组织交工验收时,应对土地利用和恢复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公路建设中废弃的旧路要尽可能造地复垦,不能复垦的要尽量绿化,避免闲置浪费。
(3)施工单位应严格控制临时用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同时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临时用地要按照合同条款要求进行恢复。
(4)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占地情况的监督,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具体落实各项土地保护措施。
关键词:人的城镇化;立法现状;补偿制度不足;完善补偿制度
征地补偿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重要制度,对于加快城镇化的发展、完善基础设施等都有重大影响,征地补偿制度作为我国征地制度的最主要问题,是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备受的焦点,同时也是我国现行征地制度改革的难点。“人的城镇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须统筹推进,须循序渐进,在此背景下,土地征收更需要弥补不足、完善制度。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2004年宪法修正案颁布以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概念比较模糊。直到第四次对1982年宪法进行修正以后,才对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作了区分。
在宪法层面,在2004年以前的宪法中,并没有区分土地的“征用”和土地的“征收”,而且在现实实践中,“征用”与“征收”的程序与补偿方面也不同,所以这就意味着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直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四》对宪法第10条第3款进行了突破性的修改,而该宪法修正案使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的区分第一次在我国的宪法层面上得到了明确,从而为我国在处理征收补偿问题时提供了宪法基础。
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层面来看,第一、《决定》第3节的第12条至第15条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的重点和核心内容的重视。第二、国土资源部2004年的《意见》中,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描述对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定、统一年产值倍数确定、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制定以及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也做出了意见;同时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征地工作程序、征地实施监管方面也做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的不足
1.征地的补偿方式不科学
第一,补偿的标准不科学。目前来说,我国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土地的补偿费用都是按照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倍数计算出来的。但是每亩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统计起来很困难,第二,土地的使用性质不相同,比如在土地上种蔬菜和种粮食产值肯定不同。因此在算补偿数额的时候按照全乡平均年产值计算是非常不科学的。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也使得补偿费用低、补偿标准不统一。
土地是农民的根,那些失去土地的农民,因为市场配置劳动力,文化程度低的农民想要找到一份工作十分困难,对于他们来说,补偿费用就是他们的唯一生活来源,而那些微薄的补偿只会使他们的生活更加贫困。
2.征收补偿过程中的监督缺位
如今我国的征地补偿监督流于形式。基本全靠行政权力的自我约束,而没有司法程序的监督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虽然做了一些规定,例如如果征地的单位不按征地的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批准可以行使他们对土地的回收权,但是这一规定仅说明了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后果,对于怎么监督和如何确定责任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即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了监督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闻不问,而法律有没有给他们相应的权利。更何况,在实际生活中,农民参与监督少之又少,对征地补偿的监督就只能是表面工作罢了。
3.补偿标准的标准低、范围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相关规定内容,如今国家对农民用地进行严格的控制,但市场对土地的需求量却很大。供求关系的失衡必定造成土地抬价,而以年产值作为计算征地补偿标准的方法却没有考虑过土地的市场价格,补偿标准低是其必然结果。
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1.明确合理的征收补偿制度
我国可以采用目前各国通行的做法,不但考虑土地原有用途,也要对土地的附着物进行补偿。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市场评估,然后再提出补偿办法。此外,对于土地征收补偿数额的标准,也应该修改先前所规定的依照产值倍数的计算标准。过去国家的征地补偿国家意志体现的太强,如今土地的,土地的价格市场价值的标准已经确立,随之市场的变化改变征地标准也会使得其更加的合理,公平。
2.建立多元化的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如今我国主要靠货币来补偿,除了货币补偿,其他的补偿方式也许可以更好的保障农民的利益,如替代补偿、债券补偿、留地补偿或股权补偿等。替代物补偿主要针对被征收人重要生活资料的安排。而留地补偿就是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留下一定土地,让他们自己进行第二三产业的开发利用,这种方式可以很好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称股权补偿或债券补偿是指对于一些有稳定收益的公共事业项目,可以取将被征收土地折价入股的方式进行补偿,对于解决农民的生活问题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办法。
3.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情况的监督
《土地管理法》第49条比较原则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成员监督。但是对于如何实行监督等细节方面都未进行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也没有做出细节的规定,如果在立法中做出对入如何实施监督以及监督的时间地点等的规定,就能很好的避免监督流于形式。同时规定如果农民的补偿款受到截留,可以通过法律救济来保障自己的权利。除了以上两点,由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征收集体土地的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应当赋予农民更多的对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收支情况监督的权利。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乡市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李集合著:《土地征收征用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 王太高:《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 孙鹤汀:《征地纠纷的政治学分析》,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
[4] 周其仁著:《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