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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地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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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地征收补偿标准

田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第1篇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征迁阶段;审计分析

引言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通过各种财政筹资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随着各地城镇化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我国的城市房屋征迁如火如荼,当前在土地房屋征迁管理中出现诸多问题,征迁办法也先后作了修改,如2010年12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到2011年修订颁布的、目前有效执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政府投资的拆迁项目源于财政税收,项目运作要求规范严格、必须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等,应不断总结问题和完善相关制度。

1、存在的问题

1.1 征迁程序不尽合法合规。如征迁审批手续未办理即提前开征、公示期太短、征迁物认证手续不严密、执行规定不统一(过于灵活)、监管不到位等。对于不动产(主要是各类田地、房屋等)产权证明缺失或审批手续不完整的,也通过不当方式给予认赔安置、补偿。

1.2 弄虚作假虚报被征地面积、拆迁房屋面积、地上地下拆迁物及设备等。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迁补偿中普遍存在虚报、多报果林、坟墓、构筑物、生产设备等,甚至虚构房屋古建筑、伪造证件、图纸及相关证明以冒领安置补偿款和奖励金,想方设法多占国家征迁补偿费。

1.3 未严格执行补偿方案、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水田、林地、果林、荒地以及房屋按结构、成新、装修等分不同的补偿标准,如工业用地的补偿标准本应参照地方政府的基准级别地价划分界定,但集体或个人为某私利,往往出现擅自提高标准、参照不可比地段的高地价,甚至对临时搭盖也等同于有产权证的房屋申报安置补偿,引起公众极大不满及造成社会的不安定不和谐。

1.4 易地安置房的建设存在搭车商品房,安置房的代建不公开,存在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拆迁安置房建设本应根据实际需要核定拟建规模范围,但因代建房地产商和地方政府的某些利益团伙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造成规划安置区域土地面积和安置面积都大大超过被征迁所需安置的面积,即搭车开发了商业性质的房地产、非法占用国有划拨土地。

1.5 征地拆迁补偿费的财务管理混乱。按规定征迁协议、证明材料确认、补偿费的核发等环节都有专人负责,被征迁人一户一卡、拆迁指挥部财务出纳印鉴分开管理,但实际情况却是允许一人代多户签收、印鉴管理混乱、收支钱账不符甚至上下级账目也不符。

1.6 征迁安置建筑物的评估问题。被拆迁人为了多的补偿款,勾结中介机构对厂房、设备等需中介评估的被拆迁物多采取超市场价溢价多估以期利益分成,评估造成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流失。中介机构的工作缺乏自律和有效地监管也是原因之一。

2、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地方政府往往为了形象、赶进度,在没正式拿到用地批文或征地许可时,就匆忙推进征迁工作。程序的不合法本身也是违法,且容易造成后续工作的被动,欲速则不达。而征迁补偿方案未经充分论证、评估风险,或对不同物业权证认定标准、时间断代的不明确,也易造成歧义、公正性受到质疑。

2.2 的征迁补偿方案的赔偿标准经常滞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未及时更新补偿标准,或相邻的不同地区执行标准相差较大,容易造成被征用人的不平衡和攀比心理,征迁双方均有想方设法以各种手段拉平差距的欲望。

2.3 已经确定的补偿方案应该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不能模棱两可。如产权补偿的登记年限、结构质式和货币补偿是否考虑成新度等,均应有明确标准。擅自提高标准,除了地区差异难以平衡外,更多的是人情执法,对不同征迁标的因人而异,工作人员擅自扩大自由裁量权,把工作当作做人情买卖。

2.4 地方政府为了充分利用安置房的“政策资源”,自作聪明地安排“搭车”工程,甚至偷梁换柱,把商业房地产混进安置房项目,以期获得划拨用地、减免税收优惠、为个别利益团体免费占用公共资源等。部分涉及权钱交易,若监督缺失,极易滋生腐败。

2.5 征迁补偿费的财务管理本身是政策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造成混乱首先是制度的缺失,有法不依,其次是工作机制不完善,责权不清,其三是监管不力,最后是背后个人权利、欲望的膨胀造成的。

2.6 征迁房屋往往遇到物业价值评估的争议,这就有赖于客观的第三方即评估中介公司的评估工作。但中介公司为了一己私利,不顾公平、公正原则,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操守,利用手中的“权利”,通过影响征迁双方利益,以侵占国家利益来谋取私利。

还有些项目是省、市级财政项目,为了“方便开展工作”而由县区级政府(征迁指挥部)代管。造成下级政府给上级“打工”时为了“时效政绩”并获得“应有利益”而利用管理上的漏洞不惜冒险谋取地方利益甚至私利。

3、优化管理的解决方案和几点建议

首先本着合理、节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原则集约用地。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统一规划管理征地拆迁,严格区分建设永久用地和临时征地、严禁随意扩大征地范围。其次在实施征地前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最广大被征迁人利益的切实可行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第三,制定合理可行的对征迁物的认证流程。特别强调应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责任落实和追索制度。项目方案申报审批的同时,做好原地物地貌的取证工作,如调取和保存不同年份的航拍图,制止征迁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抢建和避免被征迁房屋历史认证的困难。第四,强调征迁安置工作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制定民主、科学、效率的规则,同时充分借助社会和舆论的监督,避免利用职权或个体利益侵害被征迁人合法权益及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设定侵害后果纠错、救济制度。第五,征迁工作前做好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统一操作标准,尤其做好即将灭失物的“隐蔽签证”,及时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的台账和档案管理。选用高精度测量工具,减少在山地、密林、水塘等不利条件下的测量误差。征迁用地验收应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标准。第六,征迁工作的法规、程序、补偿标准和操作流程都应与时俱进,综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适时变化和更新。尤其做好对相邻地区的补偿标准调查和平衡,在保证国有资产(资金)不被侵占或浪费的同时,尽可能保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11);

[2]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2011);

[3]《中国审计》(期刊2010~2012年)

[4]张刚,李超《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反思及完善》《建筑经济》(2011.07)

田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市民化

一、基本概念

(一)城市化的概念

城市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狭义的城市化就是指城市规模的扩大,农村规模缩小,农业人口向城市转移的过程。而广义的城市化同时也包括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以及消费方式等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向农村地区传播。在这个传播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文化的碰撞和冲突,以及最终的融合。随着我国的经济迅速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运动也在不断的推行,失地农民的数量在此过程中快速的增加,这个城市化中出现的特殊群体逐渐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何实现他们的市民化是顺利推进城市化的关键。

(二)失地农民的市民化

失地农民的市民化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失地农民角色转化的问题,它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上理解,狭义的理解可以是失地农民转移到农村,成为城市市民并且享有城市市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广义的理解中除了失地农民的农民身份转化为市民身份,还包括了单个的失地农民通过接触城市来学习城市的文化,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等以更好的融入城市生活。

二、失地农民的生存现状

现有的对失地农民的分析大都采用了问卷调查的形式和汇总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进行加权平均,其中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失地农民的收入状况,就业状况,居住环境,及生活方式等等。

(一)收入状况

农民的土地被征收以后,大部分家庭的收支情况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在征地之前,每家每户主要的收入来源于家庭成员的非农劳动,土地种植和养猪等副业,种菜种粮同时也大大降低了食品支出;然而在征地之后,与土地相关的收入都中断了,取而代之的是政府发放一次性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偿费用,但是这并没有帮助农民解决失去土地以后所面临的再就业以及社会保障问题,再加上现实中常常存在征地的范围过宽,征地的补偿费用偏少以及征地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更使得失地农民的经济状况岌岌可危。

(二)就业状况

对于绝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他们从事生产和生活的依托,政府的这种征地行为使得农民被动的与土地分离,也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的就业岗位。首先,与城市中的下岗职工不同的是,农民失去就业岗位之后并没有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权利以及获得就业培训机会。其次,大部分的失地农民的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偏低,缺乏胜任某部分岗位的职业技能,所以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中常常处于弱势的地位,很难谋求一份满意的工作,大部分失地农民应聘到的岗位通常是一些对于劳动技能要求不高,流动性较大,缺乏职业保障的岗位。再次,失地农民在面临职业选择的时候,观念固化,安于就职于低层次工作岗位,这也与城市中的流动人口社区中形成的亚文化有关。

(三)生活方式

首先,农村居民的人际交往多以血缘和亲缘纽带,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听到某些同姓村;然而在城市生活中,城市居民日常交往的对象大都是同学,同事,朋友,邻居等,即城市居民的社会交往的纽带通常是非亲缘关系。其次,农村居民日常的休闲娱乐的活动比较单一,在从事农业生产之余通常选择打麻将,打牌和互相串门闲聊,相比较之下,城市居民的文化娱乐活动就显得十分丰富,比如体育运动,逛街k歌,读书看报,参加各种俱乐部等等。再次,失地农民适应其角色的转换是一个过程,有些失地农民的思维常常还停留在从前的农村生活,将从前的生活习惯带到城市中来,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社区矛盾,比如说有些居民会把门前的公共花坛和草坪当做自己的田地,种植一些瓜果蔬菜;还有些居民会把车库前的走到当做自己家的后院,用于晒被褥和衣物;还有一些居民不习惯将生活垃圾集中投放到规定的地点等卫生问题。

三、失地农民的市民化遇到的障碍因素及其原因的分析

(一)失地农民市民化的障碍因素

1.经济收入低,生活水平下降。土地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最基本的依托,是农民家庭的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所以农民离开土地必然会对其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国家统计局对全国范围内的2942户失地农民的调查资料显示,在失地之前,农民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种植粮食作物和瓜果蔬菜,不仅可以换取一笔可观的收入外也大大节省了自家食品的支出,这个部分的收入占总收入的66.7%;第二,房屋的租赁,近年来小城镇发展迅速,加上小城镇地处城市郊区,流动人口较多,房屋租赁的需求较大,使得出租房屋这项收入也比较客观;第三,农闲时期的劳动收入,有很大一部分的农民特别是青年劳动力在农闲时期选择外出务工,这项收入也提升了农民的生活水平。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收,农民的收入来源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总的来说,失地农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房屋租赁,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的征地补偿费用,土地的股份分红,外出务工以及从前的积蓄。但是随着近年来劳动力市场的不稳定性以及失地农民的综合素质普遍偏低,失地农民的就业过程中也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收入受到严重的冲击。

2.就业率低,就业层次低下。大部分的失地农民在被征地之前从事的都是农业生产劳动,尽管部分农民在农闲时期外出务工,但是多数是一些就业层次比较低的职业,比如机械制造业和手工业生产的第一线。他们很少接受过职业培训,也缺乏必备的劳动技能,因而只能从事层次比较的低的岗位,有的甚至成为失业人员。调查研究发现,仅有9.6%的失地农民在进入城市以后从事的工作层次较高,收入较为可观,比如说私营业主;60.4%的失地农民从事的是诸如建筑工人和手工业的制造工人之类,以体力劳动为主的,不稳定的,没有社会保障的,流动性较强的低收入职业;有将近23%的失地农民沦为事业人员。从失地农民的对自己的就业状况的满意度来看,仅有不足25%的失地农民对自己现在的就业状况表示满意。

3.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各级政府缺乏地方性和有针对性的社保政策。对于农民来说,土地不仅是他们生产和生活的最基本的依托,是其家庭的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土地也为整个家庭提供了保障,是农民安全感的来源。一直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着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这就使得广大的农民被排除在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虽然我国也有部分农村地区实行了农村五保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是相比较城镇社保的水平而言,力度依然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就是保障广大农民的根本。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根本的保障,虽然有一定数额的征地补偿金和安置补偿措施,但是这些都是治标不治本。我国地域广袤,各个地方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并不同步,风土人情,道路交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也不尽相同,各级政府怎样针对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和有针对性的社会保障政策是促进失地农民市民化的关键。

(二)原因分析

1.征地补偿制度存在缺陷。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仅仅体现了我国政府承认土地集体所有权,但却没有考虑到个别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仅仅体现了土地的资源属性,但却没有考虑到土地对农民的综合功能和经济价值。同时我国的征地补偿的依据主要是农业用地的经营收入。所以现行的征地补偿实质上是一种低价征收,失地农民最终获得的征地补偿金和安置补偿费用十分的有限,使得失地农民市民化的物质基础十分的薄弱。不少失地农民在城市中的生活的并不富足,排除在城镇社保体系之外和就业层次较低更加给他们原本窘迫的生活雪上加霜,不少地方甚至出现了回迁的失地农民。

2.失地农民权益的流失。这里失地农民的权益可以作权力和利益分别讨论。权力就是指失地农民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力,在被征收土地之前农民的保障几乎全部来源于土地,土地为农民提供了最基本的安全感;然而当农民被动的与土地分离之后,进入城市却无法同城市市民一样享有城镇的社会保障待遇,这种后续制度的缺失是失地农民的市民化的最关键的瓶颈。利益主要是指物质利益,然而这里的利益我们可以理解为广义的利益。对于国家政府的征地行为,农民通常处于被动和服从的地位,不管是征地补偿的标准和费用,还是安置补偿的措施都是政府说了算,失地农民唯一可以做的就是表现出不满的情绪,以此来和政府讨价还价,然而政府作出的让步是有限的,现有的农民为自身利益诉求的渠道尚不通畅,导致了失地农民的权益的缺失。

四、研究结论和对策分析

(一)引导失地农民改变观念,提高他们身份转化的积极性

首先,要帮助失地农民认清自己的角色,被征收土地以后尽可能的融入城市生活是他们唯一的选择,帮助他们意识到城市才是他们的归属;第二,树立积极的就业观,努力的通过各种渠道获得就业的信息,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文化水平以获得令自己满意的工作岗位;第三,改变原本的小农经济思想,接受新经济观念,学习投资理财方面的知识,把自己获得的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根据家庭现有的经济收支状况进行投资再生产,不断地改善现在的生活状况;第四,摒弃一些从农村带出来的消极思想。第五,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失地农民的市民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有一些失地农民不能快速的融入城市社区,把一些陈规陋习带到了城市中来,我们应该表示理解并耐心的帮助他们学习城市中的现代文明,最终实现观念的更新。

(二)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店额户籍制度,是造成城乡分割的局面的瓶颈。城市和农民居民在收入水平,居住环境,社会地位,社会保障待遇上有着很大的分别。政府一方面打着加快城市建设,扩大城市资源的旗号,另一方面却以城市资源有限作为借口,将城市中的失地农民,包括其他在城市中大工夫的外来人口,在户籍上定义为农转非或者是城市暂住人口。对此,我们必须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真正的落实失地农民这个特殊群体作为普通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迁徙权,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等,并且就这些权利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帮助失地农民顺利的完成其市民化。其次,取消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指出这一点尚不能够立刻实现,但是我们在这条道路上不断努力的过程中,应该逐步的实现城乡居民在各种待遇上趋于公平;另外,新的户籍制度应该与吸纳国际上科学的人口管理制度,将界定户口类型的标准转化为人口的职业类型,定居时间,居住空间等,实行属地化的管理。

(三)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1.完善土地征用制度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合理的确定土地征用的价格。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农民的相对独立的土地使用权,而不仅仅是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我们必须认识到土地带给农民的附加经济价值和综合功能,而不是把土地仅仅看作是自然资源,利用土地的产出值来作为征地补偿的发放标准。

2.提倡征地补偿标准的多样化,除了用货币的形式,还可以利用住房安置,安排就业,社会保险,土地分红,企业股份等形式。

3.为失地农民提供学习投资理财方面的知识,把自己获得的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根据家庭现有的经济收支状况进行投资再生产,不断地改善现在的生活状况;根据失地农民的生活现状以及已有的学者研究表明,在现实中失地农民的市民化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失地农民在城市中角色适应的问题也亟待解决。只有明确失地农民市民化的各种障碍因素以及产生这些障碍因素的原因,完善现有的土地征用制度,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顺利的完成失地农民的市民化,使得失地农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郑业军,刘聪聪,黄家宸.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以杨凌区李台乡为例[J].消费导刊,2010(01).

[2] 白昊星.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2.

[3] 谢华,李松柏.失地农民城市适应力思考――从非经济视角进行的调查与分析[J].理论探索,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