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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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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范文第1篇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首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重点奖励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发展行业和科技发展重点领域中取得的技术成果、采取产学研联合创新机制研究开发并在本市实施应用的技术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形成国家或者国际标准的技术成果等。

第三条 本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和行业领域专家组成,其中行业领域专家比例不少于50%。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三年。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的技术成果,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研究开发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

(六)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七)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同本市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八)对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具有明显成效的科普作品。

第九条 下列成果不属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成果;

(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领域应用的成果;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成果;

(四)已申报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设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每年一等奖为30项左右,二等奖为60项左右。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

对于完成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创新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授予重大科技创新奖。有关重大科技创新奖的评审事项,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单项奖励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三等奖不超过6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

重大工程类和重大推广类成果,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推荐:

(一)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

(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四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初审,根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和评价指标实行记名投票,提出奖励项目的初审结果。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初审结果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初审结果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奖励项目有异议的进行复审,并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复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的重点,对初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并记名投票表决,提出项目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应当从实施获奖项目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立项。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的获奖项目,符合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推荐。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规定,不得与获奖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涉及当年申报奖励项目或者与申报奖励项目的组织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由其所在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三年内的推荐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8日起施行。1988年市政府的《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京政发〔1988〕121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什么新变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分设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每年一等奖为30项左右,二等奖为60项左右。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初审,根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和评价指标实行记名投票,提出奖励项目的初审结果。

五、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奖励项目有异议的进行复审,并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复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的重点,对初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并记名投票表决,提出项目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

七、第十七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范文第2篇

1.绩效挂钩的原则。认真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决克服平均主义,按绩效计奖。

2.公平竞争的原则。科技人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在科研攻关、课题研究、新品开发、新技术新项目引进等工作中,人人平等,允许自由组合,择优招标竞争,以鼓励我院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

二、奖励项目

1.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科研创新中成绩显著并获各级科技进步奖。

①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20万元;100万

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奖励15万元;

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奖励13万元;

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四等奖:奖励10万元;

②获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13万元;30万

获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奖励8万元;20万

获省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奖励5万元;20万

获省级科技进步奖四等奖:奖励3万元;取消

③获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6万元;8万

获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奖励2万元;4万

获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奖励1万元;2万

获市级科技进步四等奖:奖励0.5万元。1万

奖励项目组主要成员奖金额度不低于奖金总的70,项目第一责任人的额度不低于奖金总额的30。

2.新技术、新项目引进奖:是对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内外的先进医疗技术,促进医院科学技术进步,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且填补国家、省、市、院空白,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①获省卫生厅新技术新项目引进一等奖:奖励1万元;1.2万

获省卫生厅新技术新项目引进二等奖:奖励0.5万元;0.6万

②获市卫生局新技术新项目引进一等奖:奖励0.6万元;0.2万

获市卫生局新技术新项目引进二等奖:奖励0.3万元;0.1万

③获医院新技术新项目一等奖:奖励0.2万元;

获医院新技术新项目二等奖:奖励0.1万元;

获医院新技术新项目三等奖:奖励0.05万元。

3.创建重点科室奖:创建活动中成绩显著,通过各级重点专科验收。

市级:科室奖励2万元(其中科主任不低于50);

省级:科室奖励5万元(其中科主任不低于50);

国家级:科室奖励20万元(其中科主任不低于50)。

4.奖:

(1)报销:

中华级系列和核心期刊:按实报销

国家级:限额800元

省级:限额500元

市级:100元

(2)奖励:

SCI收录的期刊:每篇奖励5000元;

中华医学系列期刊(核心期刊):每篇奖励1500元;

中华医学系列期刊:每篇奖励800元;

国家级(核心期刊):每篇奖励1000元;

国家级(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每篇奖励400元;

国家级:每篇奖励300元;

省级(核心期刊):每篇奖励500元;

省级(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每篇奖励300元;

省级:每篇奖励200元。

港澳出版刊物不列入奖励范围(以出版刊号为准)

SCI收录的期刊:每篇奖励5000元;

专著:每本4000元;

中华医学系列期刊:每篇奖励800元;

国家级:每篇奖励300元;

省级:每篇奖励200元;

核心期刊:每篇奖励1000元;

统计源期刊:每篇奖励800元;

论著:每篇奖励200元;

奖励范围仅限于正规出版刊物。

5.科技成果转让奖励:凡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的,可从转让费中获得不低于20的奖励。

6.教育奖励:专业对口,在职读书获大专以上学历的,一次性奖励20__元。

三、奖励办法:

凡申报医院科技奖励的,必须详细填写申请书并附详细资料,每年年底评审一次,由医院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执行,上述各项奖励均记入各有关人员的技术档案。

四、奖励说明:

1.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新技术新项目引进奖和科研成果奖的奖金为整个课题组拥有,但课题组负责人所得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

2.奖的奖金主要奖给第一作者。

3.获得专利权的奖励只奖励第一发明人。

4.同一项目如获不同类别及级别的奖励,以最高奖励为准。

5.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科技奖励办法随之停止。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奖励对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及组织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项的设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颁发一次。奖项分以下两类:

(一)突出贡献类。

(二)科技进步类。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在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卓越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可以空缺。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完成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取得实用价值成果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中,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完成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所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七)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

前款第(七)项重大工程项目方面的市科学技术奖只授予组织。对于为项目做出贡献的公民,由获奖组织或其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

第三章奖项的推荐评审与授予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任,其负责人应当是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由下列途径产生:

(一)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推荐。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推荐。

(四)两名以上科技专家推荐。

第十三条候选人完成的项目应当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四条推荐单位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的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各学科(专业)评审组根据相关标准对候选人进行初评,并将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拟奖人及其完成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的异议期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由市长签署证书并颁发奖金。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在科技三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科技效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全市人民的积极性、发明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发明”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效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创新体系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人才,培育创新团队,加速科教兴绵和可继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建设。

第三条为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和权威性,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励。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科技效果再奖励。

市级各部门不再另行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是指对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效果推广应用工作中取得了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效果或专利技术,为推动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工作者个人进行的奖励。

一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最多3人,可以空缺。

二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三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励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科技杰出贡献奖荣誉证书,每人奖金20万元。

四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市志。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对具有发明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科学研究效果和效果推广应用进行的奖励。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颁奖每年一次。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奖状,对获奖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发给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和奖金:

1特等奖奖金8万元;

2一等奖奖金6万元;

3二等奖奖金4万元;

4三等奖奖金2万元。

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载入年鉴,对获奖项目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和评聘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市科技效果再奖励是指对荣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效果,由市政府按其获奖情况再次给予同等数额奖金的奖励。

一市科技效果再奖励每年颁奖1次;

二市科技效果再奖励的奖励等级按其获奖情况分别确定;

三市科技效果再奖励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奖金。

第三章市科学技术奖的

奖励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本方法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效果推广应用活动的组织或公民。

第十条热爱祖国、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科学和技术领域为做出发明性贡献和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发生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可推荐、提名为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被奖励对象:

一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或创新的研究效果,且必须是荣获市科技进步特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自然科学二等奖、技术发明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从事具有原创性的科技效果推广和效果转化应用工作中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明出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效果:

1工业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发明专利2项、实现年新增利税2000万元以上;

2农业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家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3篇、实现年新增产值2亿元以上,其中粮食实现年新增产量1亿公斤以上的直接实施者;

3社会发展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家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3篇、全市同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实现年新增利税1000万元以上。

三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方面属于填补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技术水平、取得国家名优新产品称号和著名商标、且年新增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年新增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主要实施者。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项目须应用于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研究效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生物新品种属于:

1国内、省内、市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具有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效果。

三市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效果,做出发明性贡献、效果显著的

四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幼稚技术效果,且在消化吸收基础上有重大创新、贡献突出的

五市内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利用中采用新技术并做出发明性贡献的

六实施社会公益性重点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科学技术管理以及科技发展战略和软科学研究工作中,有发明性贡献的

第十二条市科技效果再奖励,必需是经市科技管理部门报送,并获得了省及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创新奖的获奖科技效果。

第四章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奖实行归口管理的推荐制度,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下列单位和个人逐级推荐和申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驻绵国防科研院所、大专院校。

四具有高级职称的3名以上同行科技人员联名。

五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推荐单位作为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对其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驻绵国防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其它单位由本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和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由主持单位按归口的原则推荐上报;市级群众团体完成的科技项目按专业归口推荐上报。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市内外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范、申报和推荐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衡量方法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市科学技术奖励方法实施细则》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评审,评出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拟奖人员和项目。

第二十条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拟奖的人员和项目在授奖前面向社会予以公告,征求意见,期限30天。

第二十一条对有异议的项目经有关单位初审,提出处置意见后,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议并作出认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对公告后的获奖人员和项目,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授奖。

第五章奖励经费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章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积极支持、正确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序运作。

第二十六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顺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二十七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向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方可设奖。

第二十八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向授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效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三十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资料、证明等,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未经登记,社会力量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向授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费用1倍—3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指标体系;重大科技成果;评价模型;成果培育

中图分类号:G32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2)23—0057—03

“科技成果”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活动中通过复杂的智力劳动所得出的具有某种被公的学术或经济价值的知识产品,目前大体可以分为:理论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软件学研究成果以及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是企业的重要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也是衡量从事科技活动人员贡献大小的标志,更是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智力资源。对科技成果进行有效评价,有利于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并增加科技人员的研发动力,为社会和企业的长足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不过在科技成果评价指标方面,国内外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模型,一般都是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实施不同的评价标准。在欧美国家,衡量科技成果的两项主要标准主要表现为在国际竞争中是否占有地位以及能否产生经济效益两方面。美国学术界专家在对联邦政府支持的科研项目和成果进行评价时,对于应用研究项目,主要针对其研究成果开发过程、本产品领域或本部门内共同的标准进行年度评价;而对于基础研究项目则就其质量、领先性、有关机构的预定目标进行年度报告。在英国,科技成果评估以定性分析方法为主,同时有一些统计上的定量分析,应用性研究成果一般通过申请专利、企业认证等形式得到评价。

近年来,我国在科技成果评价领域进行了不少评价方法的研究。不过由于我国科技成果评价还处于起始阶段,在指标体系、评价程序、规范性等方面还有差距,多数地方仍旧普遍采用以定性为主的专家手工评议方法,即建立评审专家委员会,通过专家们对所规定硬性指标进行经验化、定型化的判断来完成选拔优秀科技成果的工作。

1 现有指标体系的不足

国家科技进步奖主要授予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等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主要包括技术开发类、新技术集成类、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类、社会公益类、重大工程类、经济技术与管理类六个方面的奖项。国家电网公司现有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以国家科技进步奖为依据进行设置,下面以技术开发类项目为例,对具体指标项及指标相关描述进行说明,如表1所示。

对表1所列的各项指标及相应指标描述进行分析研究,可以发现公司现有的指标体系存在如下问题和不足:

①现有指标体系仅包含五项指标,评价指标的设置比较粗化。

②现有各项指标主要以定性描述为主,缺乏定量的指标限制,专家仅仅根据对指标的理解和以往的经验对科技项目做出评价。在依据此指标体系进行科技成果评价的过程中,专家的主观意愿或多或少地影响评价结果,使评价结果可信度下降。

③现有体系在不同的成果各指标之间缺乏量化的综合关联权重分配方法。这主要是因为不同的项目其成果评价侧重指标并不相同,若科技成果着重于体现在理论、方法、技术和工艺等方面所具备的科技水平,则这种情况应以创新度和先进度为主要指标;若科技成果着重于转化、推广应用价值,则应以市场效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指标。目前主要是通过评判者依据以往经验形成相关结论,不能客观准确地反应实际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有必要在现有体系的基础上对指标进行细化并增加定量分析过程,使得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特点来设计评价指标体系,使得科技项目的评价更加公正、公平。

2 重大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模型

2.1 构建评价指标体系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评价指标体系是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一种有效方法,其主要作用是对科技成果按照科学、完整、简便的评价指标,进行公正、准确、客观的评价。因此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应该遵循科学性、系统化、通用可比、实用可比、目标导向的指标设计原则。

本文在构建公司重大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的过程中,以《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为设计依据,秉承科学,突出不同类别科技成果的原则。力求做到通过此评价体系对科技成果进行整体评价,确定科技成果所处奖项及下一步要努力实现的方向,以引导国家电网公司科技发展方向,力求培育出一批与公司实力相匹配的特、重大成果。

2.2 评价指标细化

将现有指标称为一级指标,针对它的不足,考虑制定多级指标体系逐级予以细化。以一级指标“技术创新程度”为例,一个项目的创新程度主要考虑项目的核心技术水平。针对项目的核心技术水平定量指标如图1所示。

经过细化形成的二级指标已经具备量化的可能,但是否需要继续针对二级指标继续进行细化,这是由不同二级指标的性质决定的。下面根据二级指标的性质完成指标细化。

①专利。项目获得的专利个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其创新性,但项目拥有的专利又具有各自不同的属性,例如:涉外专利所代表的创新性程度显然比国内专利要高,发明专利所代表的创新性程度要比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要高,获奖专利要比未获奖专利的创新性程度要高。从这方面考虑必须对专利这一指标进行三级四级甚至五级指标的细化。

②技术标准。与专利情况相同,技术标准的不同属性也会代表不同的技术创新程度,所以针对技术标准进行下一级的指标细化也同样重要。其细化结果如图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