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土地占地补偿标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 水土保持;存在的问题;几点建议
1. 引言
自1980年全国各地先后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以来,土地尤其是耕地使用权基本全部划归行政权属范围内的农民所有,并且保持50年不变。因此,各项建设征占用地必须支付被占用地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如交通道路建设、水利水保工程建设、城镇化建设都存在相应的赔偿或补偿的实际问题。由于各项工程建设的土地补偿标准不尽一致,补偿的时限也有相当的差异,如国家重点开发建设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比例和土地补偿费用就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行业补偿标准没有统一的依据,因此建设中国家投资补助、企业补偿与地方财政补贴的水平也各不相同。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及个人补偿的各项费用。征地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近年来,土地补偿问题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方面日渐突出,如水保骨干坝建设征占用地比例逐年增大。在土地生产能力不断提高、物价上涨、单位面积土地市场价格不断提高等诸多因素影响下,工程建设所造成的建设单位、当地政府与农民三者之间的矛盾也凸显尖锐,而且解决难度越来越大。
2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中主要征占用地形式表现为:水保骨干坝、淤地坝、塘坝、涝池、各类用途渠道、道路、沟头防护等工程建设开挖面、坝体、永久性建筑物、堆渣场、临时料场、管理房、临时工人宿舍和固定宣传碑牌、径流气象观测场、林草试验场地及特种防护设施用地等占地。近年来,县开展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作中需要征地的主要形式为水保坝取土场、淹没区、坝体占地,临时料场、管理房、永久建筑物用地,涝池、沟头防护工程占地,道路占地和试验场占地。在水保坝工程建设征占用地工作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 1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中长期用地比例大,占地集中,容易造成个别农户失地生存
水土保持工程的布局,主要分布于沟道、壕道,近年来开展的淤地坝系工程建设主要分布于壕道地,实行拦泥、淤地、生产相结合。但是,由于工程建设属于点状工程,所以工程本身建设占地、满足拦洪库容要求标准淹没占地等分布都比较集中。农村土地承包中,有些村队实行块、片分包到户,农户耕地也就表现为张家一面坡、李家一道壕、陈家一个梁头,甚至王家一条沟的情况。因此,工程建设中多次遇到一个工程就造成一家人耕地全部被征占的现象。农户失地意味着今后的生活必须另谋出路,相当程度上要求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单位对失地农户今后的生活给予经济上的保障,而且是满足长期生活的基本保障要求。
2. 2 当前一些地方水土保持建设规划目标有不切实际
在水土保持建设的规划与实践中,一是缺乏长远的规划,基础工作不扎实;二是规划的实施具有短期性,一届政府一个战略,一个领导一种打算,缺乏保障实施的政策制约;三是投入标准质量偏低,投入产出效益差。一些现有的水土保持措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技术,由于短期内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农民难以接受。因此政府一方面在生态环境建设中,注重农民利益和经济提高,同时要加强生态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宣传教育,把近期和长远经济效益统一起来。
2. 3 项目批复中,大多数工程占地补偿划归地方匹配和群众自筹
在近些年的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设中,单位面积治理投资本身就很低,坝系建设中淹没面积所需征地费用全部由当地自行解决,上级审批项目时一般不予考虑征地补偿,相当部分的坝体占地所需补偿费用也由地方匹配和群众自筹。对于小型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从设计大纲方面就不存在征占土地补偿的内容。由此可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资金负担和土地补偿费用基本压在了当地业务单位和地方政府的肩头上,对于财政收入较好的市县来说尚可逐步解决,但对于贫困地区而言,一是通过压低土地补偿标准来逐年消化,二是地方政府行政行为的土地征调和移民政策辅助,最终损害了人民的利益,甚至影响到干群关系。
2. 4 政府政策支持,强制征地手段引发上访案件接连不断
仅靠上述的征地补偿标准对农户被征占土地兑现是很难行得通的。为了不影响项目建设计划和工期,只有依靠政府的政策扶持。很多地方靠地方政府采取的强行征占措施来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其结果必然造成失地农户的不满和过激行为,因此每年因为土地征用与补偿问题发生的上访案件急剧增加。从这个侧面看出,地方政府在土地补偿问题上存在的资金困难,尤其是对于财政收入相对较低的贫困地区,矛盾将显得更加突出。
3 建立良好的水土保持工程与几点建议
3. 1统一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统一土地征占补偿标准是大势所趋,也是解决农村征地矛盾最为贴切的镇静剂。无论是基础设施建设还是开发生产,都会影响到土地利用安全问题。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同样质量等级的土地,其征占补偿的费用应该一样。如果将这种土地补偿形式称之为“土地利用平等价格原则”, 那同时也体现出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原则。以人为本,科学定价,力求满足当地农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对于长期征占土地和临时用地,我们还可以在标准划分时考虑其土地恢复的难易程度而区别补偿价格,制定科学的补偿标准要切合实际,我们认为长期的土地征占补偿费用应该大于10倍的临时土地占用补偿标准,即:
LLP ≥ 10SSP
式中:LLP为土地长期征占补偿费, 元; SSP为土地临时征占补偿费(1年) ,元。长期征占某地块并采取一次性补偿农户之后,该地块使用权今后将不属于该农户所有。若土地恢复生产后则可划归当地集体所有。
3. 2 贫困地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实行国家资金全额补助
水土保持既属于生态基础设施建设范畴,也属于公益事业范畴,搞好水土保持是城市与农村共同关注和奋斗的目标。贫困地区经济条件落后,财政入不敷出,如果让贫困市、县长期承担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中的土地补偿费用,那无疑是雪上加霜。给贫困地区创造良好的发展机遇,首先要从国家资金的大比例扶持入手,切实为西部生态建设和大开发创造外部优势条件。因此,我们提出对于贫困地区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中涉及土地长期征占补偿的费用实行国家投资全额补助的建议,以有效缓解地方经济负担,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果。
3. 3 把好项目审批关,严格落实好征占土地数量和合理性审查
要落实工程占地的数量和补偿标准,必须严把“三关”:一要把好项目的设计关。从前期可研到初步设计,必须精确测量水保工程占地面积,通过分析工程占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尽量减少耕地的征占比例。二要把好项目计划审批关。上级部门必须对工程建设用地的情况熟悉了解,层层上报,层层把关,对于报批的建设项目所需要的征地数量需要有准确的衡量。三要把好检查关。通过年度验收检查和不定期地施工检查,通过与实际对照,做好征占土地规划与施工的数量核算。
3. 4提高水土保持治理投资标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从县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资金投入分析看,国补投资标准一般为5. 7万~9. 2万元/km2 ,坝系建设国补投资比例为骨干工程占65%、中型淤地坝小于50%、小型淤地坝小于35%。经济落后地区,由于群众自筹与地方匹配有一定的困难,有可能直接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与质量标准,从而影响到后期的运行管理。显而易见,在当前材料价格、人员工资不断上涨和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前提下,仅人工工时费部颁设计标准1.2~1. 9元就远远落后于工程建设实际用工工资标准。提高单位面积国补投资标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是当前水土保持项目规划审批必须重视的关键性问题,并已成为无可争议的现实。尤其是对于经济贫困落后地区而言,提高国家补助标准,是加快基础生态设施建设、提高综合治理标准与质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现代化农业发展的保障和趋势。
为保证__经济开发区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145号“关于同意筹建安徽__经济开发区的批复”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范围
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根据需要确定。(详见规划用地图)
二、开发区起步区二期征地范围及征地拆迁期限
(一)征地范围:__县经济开发区规划的腾云、平岗两村(具体四界见规划图),总征用地面积约1500亩。
(二)期限:自二__*年十月十日至二__*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征地补偿标准
集体土依法征为国有,其土地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零星多经补助费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四、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
1、补偿形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2、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1)房屋及附属拆迁补偿价,按__人民政府宜政秘200*34号文件批准的《__县房屋基准价格》及宜政秘2(来源:文秘站 )00*94号批复《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补偿标准》执行,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实地测量评估,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采取“重置成新价”评估作价。(__县房屋重置价见附表二)。
(2)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表三,室内装璜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3)房屋、土地用途及面积确定:有证的以“房产证”、“土地证”所标注的用途和面积为依据,无证的以国土、房产测绘部门提供的文字依据为准。
五、拆迁安置
(一)临时过渡安置
1、临时过渡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指挥部按被拆迁房屋核定建筑面积计算,付给十二个月过渡房租,其标准见附表五。
2、拆迁范围内的搬迁户每户一次性发给搬家费300元。
(二)安置原则
1、遵照相关土地政策,坚持一户一宅,按经济开发区规划要求,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原则上打破原村组界线,实行“四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统一集中安置。集中安置的要妥善考虑征地、拆迁户的生活出路。
2、产权调换的,由开发区按规划集中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互找差价。
3、已征用宅基地多于安置房占地的部分,按征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4、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范围内一户二宅或一户多宅的被拆迁户先给予安置,同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其暂未征用的宅基地在以后征用时,只给予货币补偿,不安排住宅及其他用地。
5、安置房用地须按法律程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6、电力、通讯、广播、有线电视、自来水、宽带网等设施,由各产权单位自行迁移,费用自理。
六、被征地农民安置
(一)被征地农民,依据政府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可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二)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市转移。被征地农民就近、属地办理农转非户口,办理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农转非人口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七、签订协议及付款方式
1、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地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土地补偿费在征地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3、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费在补偿协议签订时付总补偿款的60%,拆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付清下剩的40%。
关键词:保障 油田用地 控制成本
油气资源是重要的能源矿产和战略性资源,直接影响着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土地作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和石油资源的载体,是石油开采的前提。离开了土地,无从谈石油资源及它的获得,无从谈石油工业及石油企业的发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原油的需求量在逐年增加。据统计,从2005年到2011年,全国原油需求总量从2005年的3.2504亿吨增加到2011年的4.5743亿吨,原油需求总量增加了40.73%。为了为保证国家能源安全,大庆油田一直在努力保持稳产,实现了原油在保持5000万吨稳产二十七年的基础上,又实现了4000万吨持续稳产十年的骄人业绩。但这需要通过新建大量生产设施(井、站等设施)来弥补产量递减所带来的影响。大庆油田每年都要新钻各类油水井近6000口,随之需要完成相关设施的配套建设,需要大量的土地作为支撑,大庆油田平均每年临时用地在6800公顷以上。如何有效保障油田用地,控制用地成本,成为油田土地管理者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深入分析,认清用地形势
随着地企关系的加强,油田用地环境得到不断的改善,但仍然存在着用地手续办理困难、补偿标准逐年提高和土地监管越来越严的实际情况。
1.用地手续办理困难
土地是各种利益团体用来谋求自身利益的载体,是与用地企业进行讨价还价的筹码,存在着以此索要工程项目或突破政策标准谋求额外补偿的现象。由于油田的长期开发建设,油田周边区域内的部分农民存在着严重的“靠油田、吃油田”的思想,在征地过程中,为了索要高额补偿,经常千方百计进行刁难,若目的达不到,就不配合征地或不配合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最终导致企业无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不能取得临时用地许可证。同时,补偿标准出台滞后影响农民的积极性。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出台后,规定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市(地)政府(行署)根据当地农业生产水平、农产品物价水平等情况的发展和变化组织制定,报省政府备案,但地方政府迟迟不能出台正式的青苗补偿标准,导致对被占地单位和农民的用地补偿没有标准参照。若按原政策进行补偿,则会影响农民利益。同时,由于油田用地具有单宗面积小、用地总量规模大、用地位置分散的特点,对青苗进行逐宗地评估也不可取。农民不愿配合油田征地,最终将影响油田产能建设。
2.补偿标准逐年提高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每2-3年调整一次,2011年黑龙江省调整区片综合地价,上调幅度在20%左右,按照当年的用地面积测算,大庆油田增加用地成本在近1亿元以上。同时,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市(地)政府根据当地农业生产水平、农产品物价水平等情况的发展和变化组织制定,改变了2008年青苗补偿标准执行区片综合地价4%-6%的规定,根据物价上涨等因素判断,支付的青苗补偿费用还会增加。另外,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费单独计算,进一步增加了油田征地补偿费用,2011年大庆油田支付的社保费用就达上千万元。
3.土地监管越来越严
近年来,国家对土地监察的力度越来越大,执法越来越严,对于违法用地,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实行“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执法监管模式,全面监管土地违法行为。通过卫星遥感仪器监测用地情况,实地核查疑似图斑后,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通过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群众的力量,实行动态巡查和群众参与,并以违法举报专线为平台,确保违法用地的及时查处;通过构建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每一块土地的“批、供、用、补、查”等进行实时在线全程监管,实行“一张图”管地。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数据显示,仅2012年上半年,全国就有数百人因违法用地被追究责任。
面对严峻的用地形势和迫切的用地需求,克服各种不利因素,通过采取积极主动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才能保证油田大量的用地需求,并实现用地成本的有效控制。
二、尝试探索,保障用地需求
1.建立体系,统一用地管理
油田用地管理是否规范,取决于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大庆油田根据油田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石油用地管理办法,对用地管理、报批、结算、投资控制、监督和协调服务等方面进行统筹考虑,明确各级责任的主体,做到权责明确、操作简便、快捷,实现了全油田用地管理的统一、规范。
2.制定标准,严控用地规模
依据国家用地标准,制定了大庆油田开发建设工程用地规范,作为企业标准实施。不仅对井场、站址、油田道路和电力线路等永久用地进行规定,并对钻井、井下作业、管线施工等临时用地的用地标准做了规范,指导油田用地,做到用地规模规范、统一。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执行,保证标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效杜绝了乱占、超占用地情况的发生。
3.严格管理,规范用地行为
土地是农民生活保障的经济来源,农民极其关注土地被征用后的使用情况。通过建立严格的用地管控措施,对征用的土地进行保护,使农民在心理上认为用地单位重视土地,有利于取得农民的支持和理解。在用地前,由建设单位规划出施工设备进出路线,并划定用地界线,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对于不按指定路线行驶、随意碾压地方土地,发生的费用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增加其经济上的压力,使不规范用地行为得到纠正。在施工结束后,对被破坏土地的恢复情况进行验收。未达到设计恢复要求的项目,不能通过项目验收。对超出用地界线范围的给予严厉处罚,避免施工单位为抢工程进度而随意占地。
4.建立信誉,赢得农民信任
油田用地能否顺畅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被征地农民是否支持。通过及时、足额、按政策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做到日清、月结,征地补偿费用能及时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中,在农民心中树立大庆油田诚信、负责的企业形象,消除他们的顾虑。同时,在补偿认定时,始终坚持现场三方认定,即被占地单位或个人、用地单位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认定,防止因认定不清导致的补偿纠纷。在补偿时,坚决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政府部门出台的文件标准执行。对提出无理要求的,坚决予以拒绝,做到大庆油田用地补偿模式、执行标准统一,消除个别农民的侥幸心理。经过一定时期的磨合,大家都接受了油田用地、补偿的方式,提出额外补偿要求的人员逐渐减少,油田用地的环境得到了改善。
5.企地共建,取得政府支持
近年来,大庆油田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开发了21个油田,累计上缴税费243亿元,成为当地的经济支柱,并带动了劳动力就业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极大推动了地方财政快速增长,为推进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强力支撑。地方政府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会大力支持油田企业。因为只有油田发展了,地方的经济才能保障,在油田用地遇阻时,地方政府积极帮助协调,成为油田用地的有利保障。同时,大庆油田还与地方签订了地企协作协议,对于支持油田用地、积极帮助协调遇阻问题的,通过考核后支付地企协作费用,大大调动了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用地遇阻协调的力度也得到大幅提高。另外,通过主动出击宣传油田的用地政策,经过接触,原来对油田用地政策不了解的,对油田和油田用地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在办理用地手续时会顺畅许多,油田用地保障的效率也大幅提高。
三、变革创新,节约用地成本
1.改革管理,由甲方统一征地
大庆油田以往土地征用工作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负责,地方把握并利用了钻井、试采、基建等工序随机、不固定并各自协调、各自为战的特点,为谋取不当利益创造了机会。同时,也出现了在油田内部不同单位对同一项目在不同工序上的重复征地、多次补偿的现象。通过实施建设单位统一负责征用土地,变不同单位多次征地为建设单位一次征地,减少了征地的环节,油田建设项目不同工序、不同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地块的土地,用地补偿费用只补偿一次,大大节约了土地补偿费用,实施当年就节约土地成本高达9500万元,经济效益十分显著。
2.内部挖潜,实行一体化管理
随着油田开发分工的日益细化,油田内部计划、设计、基建、土地等部门各司其职、独立运作,经常出现工作碰车现象,容易给外部人员钻空子,阻滞了油田开发建设工作整体运行。通过创新管理,形成了整体联动、优势互补的“钻井、射孔、基建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强化协调的作用,着重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土地管理作为一体化管理中的一个环节,更能够及时有效地与计划、设计、基建等部门进行沟通,为土地成本节约创造了有利条件。在钻井前期,根据井位设计方案,与地质、工技、设计等人员提前进入现场,对油田范围、地形、地貌、地类等进行勘察,掌握第一手资料。通过优化地面设计方案,做到能利用荒地、劣地的,绝不占用林地、耕地,并较好地解决了农民“三抢”问题,既减少了油田用地施工遇阻,又有效地节约了用地成本。
油田用地的有效保障,有力地支撑了大庆油田原油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实践表明,地方与企业只有目标一致、通力合作,才能实现企业与地方的共同发展,农民的经济利益也能得到有效保障,用地环境得到改善。通过改革征地管理模式,在油田内部进行挖潜,在保障用地的同时,用地成本也能得到控制。
参考文献:
[1]杨琛,陈怡男.油田建设项目征地补偿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管理观察,2009,6:167
[2]王国君.大庆油田用地管理问题研究[D]. 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30
为防止土地问题的大量出现国家采取了很多措施来保障农民权益的实现,如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协调裁决机制,征收土地确保农民之请确认、开展百日行动查处违法占地、健全严格征地审查报批程序、制定土地区片最低价等,这些措施使农民权利保障得到进一步的深化细化,但是并没有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相反在农民土地维权行为反而比以前增加,不少地方政府解决这类问题的靠的是“公检法”,这种方法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使矛盾更加的激烈。
土地问题为何愈演愈烈而且难以制止呢,大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归根于征收土地过程中土地审批及实施的违法,对此笔者持不完全同意的态度。大部分地区在征收土地过程中确实存在很多的违法情节,如征收土地知情确认程序没有认真履行在报批中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过于的简单不符合要求;土地征收后没有依法公告和履行登记程序;没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召开听证会听取群众的意见;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肆意征收集体土地;截留征地补偿款;或者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等,严重的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侵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但是最近在国土资源部一直严格规范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在百日行动之后地方政府征收土地呈报的程序不敢严重、明显的违法,特别是截留农民征地补偿款这一行为已经大幅度的减少了,一般情况地方政府都会制定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办法和征收土地补偿的区片最低价格,由于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截留补偿款的问题已经很少发生了,可以说很多地方征收农民土地进行的补偿是基本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但是土地问题根本没有得到解决,原因何在?
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在呈报和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性,对于农民属于来讲属于程序上的问题,并不是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的问题。引发农村土地纠纷的根本原因征收土地对农民的补偿标准,即土地被征收后农民能够得到多少的补偿,失去土地依靠什么来维持生活的问题。
二、我国现有的征地补偿制度。
关于现行的征地补偿依据是《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该条对于征地补偿是这样规定的: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关于征地补偿如何分配,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安置补助费在法律和实际操作中没有争议,应当属于失地农民。但是对于土地补偿费我国现行法律有着不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集体土地被征收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是没有问题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也是按照土地所有权进行规定的,但是就集体财产应当如何分配并不是集体经济组织自由支配,而是必须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进行分配,各地省政府基本上都制定了具体的分配办法,一般情况下分配比例为8/2,即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20%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据村规等依据进行支配。
三、土地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从法律的规定和征地实践来看,这种征地补偿制度并不是按照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农民进行补偿,而仅仅是对征收土地给农民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的补偿,这样的补偿制度对于农民失去土地而间接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是不予补偿的,在法学界这种补偿的原则被称之为不完全补偿原则,这种不完全的补偿制度对于农民而言极具不公平。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征地是指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这就决定了我国征收土地的行为属于国家征收行为,而不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不会按照标的物具有的价值来进行补偿的,即法律授权政府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标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成国有,将农民正合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终止并转让到他人手中。
该原则从强调“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观念出发,认为财产权因负有社会义务而不具有绝对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限制。但征收土地是对财产权的剥夺,它已超越了财产权限制的范围。因此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地依法准许财产权的剥夺,使财产权的保障成为一纸空文。
(一)、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现象严重。
在法律授权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地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同时。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即在土地出让金百分之七十属于地方政府财政,在发达地区,土地出让金数额巨大,成为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外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土地收入除了增加政府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各个部门可以借此征收土地规费,也提高了部门的积极性。很多地方政府已经将卖地作为自己的主要财政收入,我们称之为“卖地财政”。陈锡文在接受凤凰卫视采访时披露“每年可以向农民征收多少土地是由国家根据发展规划来确定的,比如在金融危机暴发以前,正常年景下,国务院审批的对各省可以使用的建设用地大约是400万亩,其中有280万亩是要征用农民的土地。今年由于情况特殊,应对金融危机,保增长,各地的建设规模就比较大,所以今年针对这样的情况,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总量是630万亩,其中315万亩是要征用农地的。”。其实在国家控制指标外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大量的超标占地,未批先占的行为时大量存在的,而少批多占的行为则更为严重。
并且对于土地出让金这种不稳定的财政收入也不会纳入财政预算,这一定程度上增长了腐败现象。为追求业绩地方政府依靠卖地的收入大搞形象工程建设,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为搞形象工程大肆挥霍,甚至土地违法、腐败等现象滋长,对于这些行为农民是非常反感和愤怒的。
(二)、征地补偿款与国家土地出让金相差太大,集体土地的价值不能平等交换。
以耕地年产值来确定的补偿标准不能正确的实现土地的价值,且集体土地的使用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可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受限的所有权,农民集体自己无权对其进行处分,只有作为非所有人的国家才有权进行处分,这一规定一方面维护了我国集体土地的稳定,但同时也限制了集体土地价值的实现,将集体土地大量限制在农用地范围上时,以用途来确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实际上不符合平等公平的原则。农民在土地被征收时其得到的补偿一般在2—5万元人民币以内,但当这些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进行出让时其价格达到了几十万甚至几百万,这样的明显的差价使农民难以接受。
(三)、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行为与法律不一致,法律对地方政府没有产生限制作用,这进一步刺激了地方政府的占地的欲望。
物权法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但在现实中大量被征收的土地是用于房地产等商业用地,商业开发当然不能归类公共利益。而且在实施征地方案时地方政府对于农民的反抗往往没有足够的耐心来协调和解决。在有些地方常常会出现农民因土地纠纷采取上访、阻工等措施来抗议而受到了行政处罚甚至刑罚,公检法等机关成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使土地纠纷更加显得严重。
一方面地方政府大搞土地财政、一方面征地补偿不合理,同时有些地方在征地过程中采取强制征收的措施,对群众思想和民生问题没有足够的重视,使土地问题越来越显得严重。
四、对于处理土地纠纷的建议。
对我国土地纠纷的处理问题,总理曾发表过观点。在承诺农民的土地经营权永远不变的同时指出,必须对那些被占用土地的农民给予应有补偿,其中“土地出让金主要应给予农民”。昨日,他在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结束后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作出如上表述。简明扼要地陈述了“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的观点。他称,中国政府面对新的任务,需要更加清醒、更加坚定、更加努力。他进一步解释,更加坚定是指“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他表示,前进中尽管有困难,但不能停顿,“倒退没有出路”。英国金融时报一位记者问道,如何让中国农民更好地实现土地价值,抵御非法侵占。表示,中国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中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属于集体,但生产和经营权属于农民。对此,他认为,“这是一大特点,也是一大优势”。随后,他论述了如何保障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对此,他使用了一组排比句: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必须保护农民对土地生产经营的自,占用农民土地必须给予应有的补偿。土地出让金主要应该给予农民。必须依法严惩那些违背法律、强占乱占农民土地的人。
总理客简明的话语,其实已经客观的为我国土地问题解决指明了方向。结合总理的观点和当前土地问题产生的根源,笔者以为解决土地问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提高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改变以往以耕地年产值来确定补偿标准的原则,在征地补偿中要充分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二、限制征收土地的条件,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应通过政府主导和监督下与农民协商的方式处理,在协商难以解决时方可采取征收这种国家强制手段。
三、对地方政府征地进行有效的监管,严格履行征收土地审批制度,对征收集体土地的理由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作为审批的重要条件。
四、土地出让金应上缴国家财政,以减少地方搞土地财政的源头,由国家建立各地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征收集体土地所得到的土地土地出让金应全部用于失地农民。
笔者作为一名专门办理土地案件的律师,从法律角度对土地问题解决提出自己的观点,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及主观思考能力的限制,期间有不足和粗陋之处,望读者能帮忙指正,不甚感谢。
希望本文对我国愈演愈烈的土地纠纷得以根治,能够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及新闻:
1、《答中外记者问:土地出让金应主要给农民》。
2、《陈锡文:征地制度改革总方向是缩小征地范围提高补偿标准》
3、闫凤翥《试论征收土地补偿制度设计的成本效益分析》。
公路、铁路工程在规划设 计阶段不做征地拆迁专题规划,
设计人员在图纸上量算征地面积,在线路沿线做一些 现场抽样调查后按扩大指标估算征地面积、拆迁人口 和房屋面积等,估算投资总额计入项目投资,在实施 时才逐户调查,调查签字与领取补偿费同步进行。因 此,公路、铁路征地拆迁没有全线统一的标准,也不 像水利水电工程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都公开公示,工 作周期短,信息透明度相对差一些,收集相关资料比 较困难,这也是公路、铁路征地不像水利水电工程总 是互相攀比的原因之一。
2 各级地方政府对项目的重视程度不同
公路、铁路工程对项目沿线经济的拉动作用十分 显着,所以修建公路、铁路时各级地方政府、甚至被 拆迁户都有很高的积极性。全国各省几乎都有针对公 路、铁路的专用补偿文件,如作者调查的河北、河 南、安徽三省均出台了公路、铁路征地补偿专用文 件。其中,河北石家庄市以石政办函〔2007 〕27 号文 出台了《石家庄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征收市区集 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高速公路是在项目立项后由公路沿线市级政府 陆续出台针对该公路的补偿标准及办法,安徽省以皖 交基〔2007〕17 号文出台了《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建设用 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此外,广东、江苏 等省也有类似文件。
水利水电工程的效益与当地,特别是工程所在县 乡的关系远不如公路、铁路项目密切。水库工程淹没 区在上游,受益在下游; 堤防工程虽然是当地直接受 益,却只能减少洪水损失,不能像公路、铁路那样带 来直接效益,因此,各级地方政府鲜有专门针对水利 水电行业的征地补偿政策。据目前了解的情况,除新 疆、安徽外,全国其他省份基本没有专门针对水利水 电行业的征地补偿政策。
在国家层面上,对铁路、公路项目也有优惠政策,比如耕地占用税,铁路、公路只有 2 元/ m2 ,水利水电 工程和其他行业却是 15 ~ 40 元/ m2 不等,差别巨大。
3 补偿标准差别不大
通过对河北、河南、安徽三省有关公路、铁路补 偿标准与水利水电工程的补偿标准进行对比,发现差 异并不如想象的那么大。因土地补偿价格差别较大, 各地几乎都没有统一规定。从目前收集到的资料看, 房屋补偿单价水利水电工程比铁路、公路高,土地补 偿单价则有高有低,分省说明如下。
安徽省在 2007 年以皖交基〔2007 〕17 号文出台了
《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 通知》,同时以发改农经〔2007 〕301 号文出台了《关 于印发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的通知》。两份文件对比如表 1 所列。
安徽省 301 号文没有规定耕地补偿标准。2006 年治淮工程批复的耕地年亩产值安徽省为 1 126 元, 按 16 倍计算,每亩耕地的补偿补助费为 18 016 元; 青苗补偿费按年产值的一半计,为 563 元; 已批复的 各类房屋补偿单价如表 2 所列。
表 2 2006 年治淮工程房屋单价 元 / m2
河南省调查了 2 个高速公路项目,一个是河南省 焦( 作) 桐( 柏) 高速公路( 在建项目) ,由平顶山市发 文件确定叶县至舞钢段房屋补偿标准,另一个是驻马 店至信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 尚未开工) ,收集到 的房屋补偿和土地补偿单价如表 3 和表 4 所列。
表 3 河南省部分高速公路房屋补偿单价 元 / m2
表 7 黄河北—羑河北其他关于土地的补偿标准
表 4 驻马店至信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土地的补偿标准
2008 年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黄河北—羑河北段 房屋、土地补偿单价如表 5、表 6、表 7 所列。
表 5 南水北调中线黄河北—羑河北农村、
城市、企业房屋补偿单价 元 / m2
河北省以石政办函〔2007 〕27 号文与南水北调中 线总干渠邢石界至古运河南渠段来比较,如表 8 所 列。
河北省京沪高速铁路征地土地补偿倍数各市有差 异,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占地区位确定,按土地法规 定一般由各市掌握在 16 ~ 30 倍之间。年产值的确定以
市为单位,由各设区市根据上一年统计年鉴,将上一 年的按土地法规确定的年产值平均数作为确定年产值 补偿标准一个数值,这种方法与水利水电工程的做法 是一致的。从目前南水北调工程在河北段的征地补偿 投资看,除了个别城区段地价略低于当地综合区片价 外,土地平均补偿单价和房屋单价已经比当地公路、 铁路补偿标准高,见表 9。
4 征地补偿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不同
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投资占工程投资的比例 远远大于公路、铁路工程, 以水库、 堤防、 调水工 程 3 种水利水电工程类型来对比,统, 计结果如表 10 所列。从表中可以看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 偿投资占工程总投资的比重至少都在 10 % 以上,因 此,征地补偿单价对工程总投资和工程效益影响非 常大。
5 征地补偿和安置方式不同
公路、铁路部门只有征地补偿没有移民安置的概 念,只针对征地范围内的实物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方 式,不负责搬迁后或征地后的安置工作; 前期规划设 计时也不把征地补偿作为关键性控制因素,这与公 路、铁路选线比水利水电工程灵活有关。水利水电工 程除了考虑征地范围内的实物补偿外,还需考虑影响 范围、安置区环境容量等,故同样的征地面积,水利 水电工程征地总投资一般大于公路、铁路工程,征地 代价高于公路、铁路工程。
表 6 黄河北—羑河北永久征地补偿单价 元 / 亩
6 征地拆迁管理体 制不同
京沪高速铁路河北 段征地拆迁工作完全由 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 迁资金由河北省建投交 通公司负责筹措,竣工 决算后,将全部征地拆
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征地拆迁
工作。
相比之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 工作比公路、 铁路建设征地要严格许 多。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 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 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 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
表 9 邢石界至古运河南段土地补偿单价 元 / 亩
表 10 征地补偿投资占工程总投资比重比较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 民安置协议; 签订协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有移民或者移民安 置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虽然也是地 方政府负责,但是安置方案、补偿单价都必须经过审 查审批,管理很严格,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度要小很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