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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乱
我国土地征收征用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就表现在征收范围乱。征收范围乱指的是对土地征收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所谓的“公共利益”模糊。土地征收作为国家的一种集体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为了国家建设的发展以及城市化建设的需要,农民应该无条件的服从国家利益。然而在我国土地的征收征用过程中,法律并没有规定我国土地征收征用的范围,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没有做出一个明确的范围标准,这就使得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征收的范围出现偏颇。土地征收征用范围乱主要还表现在法律对公共利益的内容和范围限制不够。我国土地征收征用范围乱,势必会导致在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农民的部分利益受到伤害或者是不能够完全得到保障。
(二)征地补偿低
我国土地征收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其次还表现在征地补偿低。一般国家在城市建设中占用了农民的土地,对农民进行补偿这是一种惯例,同时也是众所周知的。在我国土地征收征用的过程中,对农民进行补偿的一般都是建立在直接损失之上的,对农民的间接损失就不予考虑。并且面对农民的直接损失,其补偿的标准也是过低的,没有按照一定的农业产值来计算或者是补偿。由此看来,这样的补偿标准对农民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再加上,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也是比较单一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对农民的补偿只是规定了农用地的补偿,对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没有规定,补偿的方式单一,其土地对农民的重要社会保障价值也忽略了。
(三)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
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也是我国土地在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之一。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强制征收土地;还有的一些地方没有严格的按照土地征收法律法规进行。有的一些地方在对土地进行征收与征用的过程中降低土地征收的标准,还截留土地征收的补偿金,或者是非法占用农民的土地等。有的一些土地征收行为完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的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与需求。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主要还体现在对土地征用的评估缺乏一定的目的性,主要考虑了征地者和国家的利益,却忽视了个人的利益。这些都是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的表现。
(四)保障制度落后
这里所谓的保障制度落后,指的是在我国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社会保障措施滞后,不能够满足农民生活的需要。农民的土地被国家征收与征用之后,农民也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并且失去了一定的生活来源,很多人会感受到无助与迷茫,且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家的保障制度不能够及时的解决农民的需求,给农民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扰。例如,在农民土地被征收征用之后,农民虽然获得了一部分的补偿金,但是其生活方式与之前相比却发生很大的变化。农民需要的日常生活品以前是自己供应,现在必须是去市场上购买。还有沉重的子女教育费,医疗费使得农民所获得的补偿金杯水车薪,因此,这就造成农民生活得不到保障引发的一系列社会不安定的问题。
二、如何解决我国土地征收征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运用法律规范征用土地范围
要解决我国土地征收征用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就应该运用法律规范征用土地范围。土地作为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是农民最为重要的社会保障。对土地的征收与征用如果得不到一个合理的安排,就会使农民的生活得不到保障,难以生存与发展,也会间接地引起社会问题和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产生。因此我国的法律应该对土地征收征用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做出一定的限制。在《宪法》和一些城市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不是以国家需求或者是城市需求为主要目标的,不可以任意征收或者是征用土地,损害农民的公共利益,使得农民的生活时期基本保障。如果是为了某种个人利益或者是经济组织的利益,是不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与征用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审查与审批的,在此过程中必须符合“公共利益”。这就是运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土地征收征用的范围,对土地征收程序的规范有着积极地意义。
(二)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要解决我国土地征收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其次还应该完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制度。最重要的就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的标准与原则,以宪法的规定作为基本的标准。在确定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与原则的时候,应该对国家利益与农民利益进行协调,确定一定的公平基础与原则,切实的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从而较好的解决农民的问题。完善土地征收的补偿制度,还应该合理的安置失去土地的农民。减少在土地征收与征用过程中的政府随意性,对农民进行合理的补偿。只有这样,完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制度,才能够进一步的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需求,才能够更好地促进城市化建设与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
(三)完善土地征收法律程序
在我国土地征收与征用的过程中,完善土地征收法律程序也是相当重要的。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急需建立土地征用法来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再者还应该逐步的完善土地征收的标准与原则,从而为我国的土地征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此外,还应该建立一定的土地征收机制,强化对土地征收行为的监督与控制。其司法人员应该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严格执法,强化土地征收的监督与法律机制,不仅要保障国家的利益,而且还要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的进一步稳定与发展。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在我国土地征收与征用的过程中,最重要的策略就是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的去保护和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和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第一,在农民的土地被征收或者是征用之后,国家应该给予农民充足的补偿金。建立完善的社会基本保障体系,一旦征地行为发生,就应该立即启动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的生活得到最为基本的保障。第二,国家还可以建立农民再就业机制,引进一些就业岗位来供农民选择,给予他们再生活的来源。积极地拓宽就业的途径极其领域,鼓励用人单位接受农民,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农民的基本培训与上岗培训,帮助他们适应新的生活。第三,国家还应该鼓励和扶助土地征用农民进行自主创业。在创业上不仅提供政策扶持,而且还提供贷款扶持,从而进一步帮助农民更好地适应土地征收征用之后的生活。
三、结语
国家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两种形式,土地的征收往往会涉及到公共利益,因此解决好我国土地征收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不仅细致的分析了我国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而且还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为我国土地征用程序的规范提供了相关的参考。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土地征收 问题 对策
土地征收工作几乎是每个省市建设过程中都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也是社会矛盾最为集中的部分。土地征收是城市建设的开始,是实现城镇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从表面上来看,土地征收亦是一个博弈并获得双赢、多赢的过程,事实上,土地征收也是干部群众思想上的交流、情感上的互动、认识上的共识、利益上的碰撞,最终实现共赢的过程。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如何因地制宜,找到适合当地土地征收的有效模式,已经成为摆在各地政府工作面前的重要课题。所以,土地征收工作必须坚持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总体需求。
一、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被征收者的情绪抵触问题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土地征收基本上都是变农村用地为城市用地,需要将农民手中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以此进行城镇化建设。但是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农民的抵触情绪非常严重。一方面,征地补偿涉及的项目较多,现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很多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征地补偿,这就导致征地补偿难以操作。尤其是一些没有明确标准的补偿项目,大部分由征收者与被征收者讨价还价决定,即使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如果现行附着物补偿标准明显滞后,遇上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原料价格上升,被征收者就会普遍觉得补偿偏低,要求增加征地补偿的呼声越来越高,造成征地陷入困境;另一方面,部分被征地农民的参保意识不强,还有一部分人私下调地,造成被征地人员名单无法确认,同时个人与集体部分的资金也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这就造成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制度无法落实到具体,被征地后农民失去生活依靠,子女教育、养老、就业、最低生活保障都成为问题。此外,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要依靠其他生活方式生存,必须改变生活轨道,然而这对农民来说要付出很大的成本。因此,农民对征地的抵触情绪非常强烈。
(二)土地征收资金筹措困难
无论是政府财政拨款还是银行贷款,目前我国土地征收仍未形成有效的资金筹措机制,土地征收资金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筹资、融资渠道单一。长时间以来,融资、筹资都是困扰我国土地征收、开发工作中的主要因素。由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共同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中指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必须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所有土地出让的收入必须交由当地财政部统一管理核算,如果当地财政部门没有按时返还成本,必定给下一步的土地征收资金拨付造成严重的资金压力。
(三)补偿标准存在偏差,公众参与程度不高
征地补偿存在偏差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不同地区现行房屋与征地标准之间的差异较大,甚至相邻地段之间都可能存在很大的补偿差异;另一方面,在征地工作中,受到人为因素影响,普遍存在“先走先吃,晚走得益”的不正确思想,造成部分人在征地过程中保持观望等待的态度,影响征地工作的有效开展。
另外,因为征地工作存在种种问题,缺乏明确的征地标准,在征地工作过程中,被征收者处于被动地位,从确定征地、得到补偿、回迁房安置建设等,都只能坐等通知,根本无法参与到征地工作当中,同样会影响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国有土地征收工作对策分析
(一)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稳定抵触情绪
被征地居民安置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农民被征地后失去土地和基本生活保障,为今后的生活与就业埋下了诸多隐患,货币安置则是给农民一定的经济作为失地补偿,一般需要经过乡政府、村委会,最后到达农民手中,事实上,农民最终获得的征地补偿仅是很小的一部分;农民获得补偿以后就无法继续享受土地收益,补偿安置只能是农民开始另一种生活的过度,但是基本生活保障仍然十分欠缺。所以,相关部门需要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生产就业的立体化补偿安置方式,使被征地农民实现“无地、有业、有保障”。一方面,积极落实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措施,建立基本社会保障,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另一方面,积极组织农民的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就业技能,为今后的生活打下基础。农民的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其对征地的抵触情绪就会大幅缓解,征地工作也会更加顺利地开展。
(二)保证征收资金需求,建立多元资金筹措渠道
征地相关部门可以建立社会化、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第一,可以加强与社会金融机构的合作,争取获得更多金融机构的支持。第二,争取得到国家税收的支持,政府增加财政投入。第三,积极探索委托金融机构发行股票与债券的可能性。此外,征地相关部门需要对补偿资金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资金的落实。
(三)规范补偿政策,营造良好的征地工作氛围
相关部门需要汇总梳理现行各类征收政策,对各项政策差异情况进行比较,统筹考虑制定能被各地方普遍接受并认同的统一政策,纠正现行不合理政策。严肃征收补偿政策的执行,做好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核和审批,杜绝政策突破,加强对征收实施过程的监督,严肃处理私自突破现行政策的执法人员。
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切实加大对征收工作的正面宣传,让群众了解征收政策的合理性、优越性,真正让这些与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政策深入民心、家喻户晓,使得他们能主动配合征收工作。同时,落实工作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举报事项,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化解拆迁纠纷,防止矛盾积累激化。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努力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总结
征地工作关系到我国城市化建设、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正因为征地工作与人们的关系紧密,问题矛盾突出,所以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更应该做好征地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安排,保证征地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国家需要进一步明确征地措施、相关补偿及被征地者后续生活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为台州市黄岩区永宁江管理局)
[作者简介:吴云星(1965―),女,浙江台州人,本科,经济(财政税收)中级。]
参考文献
[1] 黎广,甄宏戈.乌坎事件调查[J].中国新闻周刊,2012(01).
[2] 李增刚.经济学视角下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J].学术月刊,2011(12).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进而引发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失地农民与政府一系列矛盾。为了更有效地实现对土地征收监管,对土地主管部门系列进行改革,实行由中央政府垂直领导国土资源的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土地征用听证制度,做好土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逐步建立起决策有程序、行为有规范、办事有章程、失职有追究的管理体制。当土地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时,让农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使其被侵害的权利得到补救,要加大对违法批准征地人员的惩罚措施,完善对违法批准征地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
关键词:集体土地;失地农民;土地征收
本文就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在征收工作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对策。
一、农村当前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共利益”概念模糊,土地征收范围过宽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是某些经济组织利益的需要。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造成了法律上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模糊,导致许多个人、单位与地方政府打着“国家公共利益的名义”以低廉的价格征用土地,进行商业开发,进而创造商业利润。
(二)土地补偿费用过低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中分为四部分:一是土地补偿,二是青苗补偿,三是地上附着物,四是被征地人员的安置。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征用土地的其他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规定。显然,这种补偿方法带有计划经济的特征。以土地过去年产值作为确定补偿费用的标准,不能反映市场对土地及附着物的真实评价,尤其未考虑到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土地价值的升值潜力,该标准明显偏低,而廉价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难以维持失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难以准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等,侵害了广大农民的权益,导致农民对征地的不满,容易引起农民与政府的冲突。
(三)失地农民安置方式过于单一,缺乏合理的保障制度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6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可见,我国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的核心并不在于保障集体土地的财产性权利,而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存权利。可目前在广大农村,许多地方采用一次性货币安置方式,土地征收后,一部分失地农民由农村涌入城市,但由于缺乏技能和知识,又没有政府有力的就业培训政策的支持,基本处于失业状态;另一部分实现“农转非”的失地农民,即使安置了工作,但由于他们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偏低,也成为企业单位裁员的首选人员。他们的就业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也没有被纳入城镇失业保险保障的范畴,这样就造成大量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门的“三无”农民。
(四)征地费用分配混乱,分配没有具体细则
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原则,没有规定具体的分配标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认定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对于外嫁女、上门女婿、回迁户、空挂户、超生子女户、户口迁出的大学生、服役士兵、劳教人员、死亡人员家属等能否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都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对征地的补偿安置费缺乏一个分配到农户的具体细则,造成各村、组对征地补偿安置比较混乱。比如在发放的时间上有的一次性发放,有的分若干年发放;在分配对象上有的不分老少按人头发放,有的按被征地面积分配等。这样就导致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民引起对分配制度的不满!
(五)地方政府官员滥用权利,利用征地差价创造利润
去年在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相关人员透露:2000年—2006年,全国因为土地违法违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是8698人,另外还有122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2007年1—8月,在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当中,仍有893人受党纪政纪处分,24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因土地而滋生的腐败现象非常严重。某些地方人民政府官员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大力招商引资,以畸低的价格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然后转手以高价出让给建设单位,他们则从中吃差价,囊入腰包,损害百姓的利益。
二、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完善的建议及对策
(一)完善土地征收法律法规,正确确定土地征用范围
只有把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征地与一般经营性用地严格区分开,才能有效防止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被侵犯。因此,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的“公共利益”作出司法解释,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相应内涵。笔者认为,可考虑逐步将土地征用限定在以下公共利益性用地范围内:(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乡基础设施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如煤矿、机场、大坝等;(4)特殊用地,如监狱、治安拘留所等;(5)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用地,如经济用房建设用地、迁移户用地等;(6)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如学校、医院等;(7)其他公认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
(二)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由于我国特殊国情,土地在补偿的标准上,一般以市场价格作为主要参照依据。这个市场价值要通过规范的价格评估体系公平确定,由于失地农民是整个征地过程中真正的利益群体,相关专家在土地补偿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该让失地农民也介入其中,根据土地的不同地域、不同类型以不同的评估方法确定补偿标准,目的是使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致因政府的行为受到实质的损害。对于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除了按价格补偿外,还要考虑为失地农民维持今后生活提供额外的经济补偿。
(三)增加补偿渠道,完善失地农民保障体系
由于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偏低,土地补偿安置费只够农民维持几年的生活所需。这使得农民就业、养老等问题比较突出。因此为失地农民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体系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基础性工程。首先可以采用在土地转让收益中提高一定的比例,用于建立土地基金,并且把基金的增殖部分用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其次,可以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为失地农民提供一个培训、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的一体化免费就业服务。再者,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利益。
(四)完善分配细则,加强分配管理
关于征地补偿费分配的问题,既涉及法律,又涉及到相关政策;既涉及集体利益,又涉及到公民权益。在制定补偿分配政策与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村民自治原则。征地补偿如何分配应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依据重大村务民主决策程序,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讨论哪些人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及怎样分配等事宜,分配方案拟订后要及时向全体集体成员公布,经大家讨论无异议通过后才能形成决议由村委会执行实施。(2)坚持依法公正、加强监督的原则。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在制定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首先,指导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而不能一味地遵守风俗习惯;其次,组织联合成立监察组,以检查各镇、村、组对被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加强征地后对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关键词:房地产税 房价 政府
房地产税与房价的关系一直是现代社会的热点问题。由于我国现阶段房地产投资过热,从而导致高房价造成居民购房的压力过重。鉴于此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引导房价理性回归,其中人们给与房地产税收政策以很高的期望。很多国家的税收实践都证明了房地产税对调控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我国政府也逐渐认识到其重要性并且将其作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该问题的研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对房地产税与房价关系的相关研究进行大致总结。
一、国外研究动态
目前国外学者对房地产税与房价关系的进行了较多探讨,从相关文献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来看,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从税收资本化和公共服务提供的视角进行研究
Tiebout(1956)通过研究认为消费者能根据辖区内的房地产价格与公共服务来选择符合自己收入-支出偏好的地区居住。Tiebout的研究为后来房地产税与房价关系研究奠定了基础。随后Oates(1969)通过对美国新泽西州东北部的53个城镇进行调查研究,发现房地产价值与地区公共支出水平成正相关,与财产税呈负相关。同时他也认为大部分居民都愿意承担高的税负,以享受较好的地方公共服务。因此如果地方政府将高财产税率所得用于扩张公共支出,则因此增加的利益将抵消因高税率而降低房地产价值的效果。
Yong Tu(2003)通过对新加坡公共转售房屋市场和私人房屋市场的研究发现,政府采用高额补贴的价格出售公共房屋的做法稳定了房价、活跃了房屋市场。在新加坡,房地产税收更多用于稳定房价,因此房产税得到了新加坡的认可。Khin—Kun(2009)在分析住房质量和价格的一般均衡模型的基础上认为,在一个均衡的竞争空间中,当地政府的公共设施建设受税收政策的影响,同时本地的经济福利又是建立在房地产市场最优税收计划的基础上。
2、从房地产转让的角度研究住房消费选择问题
Kim(1990)通过研究韩国房地产市场中房地产转让税的课税效果,发现房地产转让税对经常更换住所的住户要佂收而言是高额的税负,因而税收改变了消费者的住宅置换行为。Benjamin(1993)通过对美国费城房地产转让所得税对房价的影响研究,发现由于房地产供给缺乏弹性,对房地产征收转让所得税将导致短期房价下降,从而使税收负担由卖方承担。Lundorg和Skedinger(1999)根据Wheaton(1990)的房地产市场搜索模型中房地产交易税对房价影响的研究中发现房价是内生的,房地产交易税征收所形成的闭锁效应,导致短期内房地产价格下降。
Francois(2006)通过研究房地产市场生命周期模型,发现房屋的价格与税收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税收的变化有可能会引起房价的过度反应。David(2004)对美国2005年住房进行调查,发现美国的私有住房已享受了税收优惠,房产转让所得的收入不论来源均应征税。房地产税收对市场的影响是明显的。
二、国内研究动态
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是在1994年分税制基础上逐步形成的。总体来说,对房地产税收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房地产税收存在问题研究
我国学者在这方面的成果颇为丰富。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和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及土地管理目标不适应,弊端日益显露。房地产税收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种的设立不科学
谭术魁(1999)认为我国房地产税收在税种设置上,呈现重复与缺位并存、交叉与重叠并存态势;土地税制租税费错位;课税范围过于狭窄。我国没有开设财产税,对持有财产(包括房地产)者不征税,存在税种缺位;“土地使用税’’本身就是地租,“土地闲置费"是一种典型的惩罚性的行为税而不是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城镇和工矿区,而不包括广大农村。陈多长(2004)对我国现存的不动产占有税的主要税种存在的缺陷进行总结。1、房产税的课税范围过窄,农村房屋和城市自住房屋均予以免税;2、耕地占用税。开征此税目的是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保护农耕地,但由于税率极低且一次性课征(最高为/元5平米),因而难以达到以上目的。耕地占用税的经济实质是地价或地租;3、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质为地租,混淆了租、税概念和功能。
(2)计税依据不科学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计税依据包括从量计征、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我国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实行从量课征方式。谢群松(2004)认为从量计征的方法使得土地使用税在调节土地级差收人和抑制土地投机现象方面几乎完全无能为力。耕地占用税采用的也是从量课征制度,因此耕地占用税也存在类似的缺陷。刘学华(2002)我国房产税按原值计征无法反应房地产应有的价值和增值,不能反应房地产的时间价值。从根本上看我国房地产税由于采用从量计征和原值(历史成本)计税造成与市场价值脱节,有失效率和公平。
(3)征税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只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而把广大农村的一些应纳税对象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同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均把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自用房地产以及个人所有非经营用的房地产等列为免税对象,使征税范围非常狭窄。谢群松(2002)认为将个人非营业住房纳入不动产占有课税的课征范围不仅具有现实可能而且也非常必要了。
(4)我国房地产税重流转、轻保有现象严重
近几年人们关注的焦点大多在不动产保有税方面,认为我国房地产税收重流轻保现象非常严重。季勇、朱道林(2004)通过拉弗曲线分析认为我国能够归为财产税类的不动产保有阶段的税种过少。丛明(2005)在“进一步发挥土地税费的调节作用”一文中提出:条件具备时,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对保有环节的不动产按评估价值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汇,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流转,限制企业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情况的发生。
2、房地产税收与房价的关系研究动态
王海勇(2004)从现代资产定价理论的角度,认为房地产征税会降低人们对房地产未来收益的预期,从而使现期房价下降。陈多长、踪家峰(2004)指出,税收对房地产资产价格有双重影响:它既改变投机者的对房价预期增值,同时也改变房地产资产的净现值,征收房地产税收后资产均衡价格将低于税前水平。安体富、王海勇(2005)指出从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供需状况看,在房地产的开发流转阶段征税,并不能降低开发商利润,反而使房价上升。任晓宇、郭树荣(2006)运用供需弹性和税收资本化的理论,研究了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在房地产各个环节的税收及税负转嫁情况。分析结果表明,征收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有利于提高税收的效率和透明度,可以有效降低房价,除了可以缓解我国房地产过热的问题,还可以保证地方每年都有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并且稳定税收来源。
龚刚敏(2005)利用李嘉图等价定理,用数学方法研究拟开征物业税对房价与政府行为放入影响结果证明,开征物业税对房价及政府行为没有实质的影响。杨绍嫒、徐晓波(2007)从住房成本和资产收益的角度分析,认为由于购房者需求具有刚性、弹性较小,所以不论从资产收益还是从住房成本的角度看,增加税收在短期内都会使房价提高。谢伏瞻(2005)认为由于房地产保有税的征收可以降低开发成本、增加有效供给、抑制投机、降低当前需求、改变价格形成机制、抑制地方政府操纵房价等作用,故征收房地产保有税可以有效降低房价。这种观点代表了大多数学者的的态度和认识,即学者们大多肯定房地产税收改革对调控高房价的积极作用。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房地产税作为理想的地方税种,既为地方政府提供了稳定而有效的收入来源,也是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近年来国外学者对房地产税与房价关系的进行了较多探讨,但由于研究方法使用及相关基础数据缺乏,学术界尤其是国内学术界对房地产税与房价关系进行深入探讨的文献并不多,缺乏对房地产税对房价影响的深入理论分析和实证探讨。因此,现有研究在理论和经验研究上尚有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可能与必要。笔者认为,关于房地产税与房价关系的研究至少存在以下两个问题有待完善。
(1)房地产税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机理。
现有关于房地产税对房价影响的理论模型多针对国外的房地产税制,难以体现我国房地产税制特点,因此在进行我国房地产税对房价影响机理分析时不宜直接套用国外的研究成果,这也是我国房地产税研究相对缓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我国房地产税种较多,房地产税制较为复杂,因此,如何构建适当的模型,如何选取合适的解释变量,既能反映房地产税对房价的客观影响,同时又不影响模型的适用性是值得研究的重要命题。
(2)我国房地产税对房地产价格影响的实证分析。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房地产税收的研究越来越多,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我国房地产税制体系研究,房地产税制改革和税制优化以及税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作用。但总体而言,现有研究多为对策探讨和政策分析,缺乏对房地产税影响房价的实证探讨。因此,采用计量经济模型分析我国房地产税对房价影响的经验证据,不仅有助于厘清我国房地产税与房价之间的关系,也可为利用税收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体系提供经验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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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rancois Ortal.Housing Market Dynamics:On the Contribution of Income Shocks and Credit Constraints Review ofEconomic Studies[J].2006;2
[4]Lundorg,P.&Skedingeh P.Transactions Taxes in a Search Model of the Housing Market[J].Journal of Urban Economics,1999
[5]谭术魁.进一步改革我国土地税制的基本设想[J].中国土地科学,1999;11
【论文关键词】房产税;财富调整;税基调整
一、目前我国房产税征收的现状
日前我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房地产调控未来的大方向将是以房产税等经济手段逐步替代“限购令”这样的行政手段,今年年底将会对上海、重庆两地的房产税试点情况做总结,今后可能会出台扩大试点的方案,但扩大试点城市名单尚未确定。
从上述采访中可以看出国家积极改革房产税的决心,进一步推动房产税改革试点的范围及程度,同时对如何在中国进一步改革财产税进行了思考,如何使房地产调控在制度建设方面得到更多实质性推进及如何改革完善地方税务体系。如何推进财富分配机制及如何抑制房地产泡沫等。
正因为当前我国房价虚高,有关专家提出要多占有多套房产的人征收房产税,希望通过征收房产税来遏制炒房,投机性购房现象。这是在物业税面临法律和技术障碍的情况下,房产税被赋予的厚望。
二、征收房产税的目的
财政部2010年9月曾就为什么要进行房产税改革做出公开回答,提出是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主要目的有四点:一是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二是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三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集约利用;四是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1]。
(一)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
房产税的征收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公平、公正分配。众所周知,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土地资源尤为有限。随着人口大爆炸时代的到来,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越来越少。人人有所居是人类生存的合理需求,如果让少数人一人占有多套住房,导致闲置空房,则是对资源的滥用。因此,对自住房以外的房产征收房产税,以减少少数人对自主需求以外的房产的占有,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分配的。而且近几年房产投资或投机成为一部分人积累财富的重要方式,对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通过对面积大、价值高、套数多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进行适当调节,可以一定程度上促使收入和财产的合理分配,缩小贫富差距[2]。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在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所导致的。征收自住以外房产的房产税,有利于少数人占有财富的表现形式,从而增加其他社会成员的财富占有显示,这将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促进社会稳定。
(二)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
多数发达国家的房产税的征收是为了改善地方税收结构及居住环境、缓解贫富两级分化、增加人民福利、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以美国为例,其房产税征收不仅评估系统健全、征收过程公平公正,税收的使用途径也完全透明,所以,美国人愿意缴纳这样一个服务性质的税种,专款专用的房产税被用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以改善人民的教学、治安、居住环境等等,而其住房本身也会随着诸种环境的改善而升值。根据美国国家统计局数据,从2000—2007年,美国的个人收入增长了28%,中等价位房的房价增长了48%,而美国房产税的同期增幅是62%。因此,美国征收房产税不是为了打压房价,而是给人民增加福利及让物业升值[3]。我国房产税的征收的一个目的即是健全地方税体系,改善地方税收结构。
(三)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集约利用
征收房产税能够适当的调整经济结构,对房产市场过热有一定的抑制作用。过多流向房地产的资金再次转向别的产业,对整个资本市场的经济结构产生了一些调控的作用。随着房产税的征收,购置房产的成本增高,促使投资者对土地的理由更加谨慎,利于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四)对房价的控制有一定的作用,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
从房地产市场的现状来看,刚性需求是客观存在的,但不可否认大量有机需求的存在。许多楼盘的空置率十分高,说明拥有多套房的家庭,将房产作为投机投资,在房价上涨的预期下,更多的是讲房产待价而沽。而造成这一现象的的一大重要原因是房产持有成本过低。同时也说明了房价有人为操作存在得。为了减少人为操作房价的情况,让市场反映真实的供求需要且让房价趋于合理,进而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征收自住房以外房产的房产税是必须的。
三、目前我国房产税征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关于房产税的征收办法并不健全,其采用的是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而这是根据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经济体制、社会条件及征管能力设计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现行住房及土地问题的不断改变,其税制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难题。房产税的征收面临四大难题:
(一)计税依据不合理
按原值征税只能体现购买、建造房产的历史成本,而不能良好的反应对市场供求变化、基础设施改善、土地稀缺等因素引起的地价变动;征纳双方对购买性房产、购置土地自建房产原值是否包含地价存在争议,使征管矛盾显着;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但是征税依据不明确,造成自用、出租房产形成较大的税赋差异。且我国的房产税现在采取的是单一固定的比例税率,对于自用房产(不考虑所处区域、地理位置、服务价值、用途等)税率均为1.2%。因此税率缺乏弹性,导致了房产税对居民收入的调节作用不是十分明显,对财富的再分配效果不明显。
(二)税率制度不合理
目前对从价、从租房产分别采用1.2%、12%的统一税率,其中对出租房屋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缺乏依据性。通过不同的计税依据计算出得应纳税额不同,这便造成税赋不公平,为人为的偷税漏税提供温床。因此虽然采取统一税率简化了税制,使征管方便,但不利于反映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确定税率水平且体现不了房产税的地方税特点。
(三)税基狭窄问题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的征收范围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但是现在我国农村经济不断发展,许多农村与城镇房产相差不大,却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现行房产税对位于农村的房产、城镇个人住房、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单位房产均不征收,既减少了地方收入,也不利于有效发挥税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功能[4]。
(四)减免税范围不合理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业务范围内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等被列为免税对象。但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房产减免税范围显得不是十分合理。主要体现在:一是事业单位的改制导致了许多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逐步企业化,需要列入征税范围;二是个人购房比重急剧上升,房屋的私有产权逐步得到确立,房产成为我国居民家庭的重要财产之一。但是现在居民自住房免征收税费,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房屋紧缺、房价高涨、大量空房闲置。因此依照目前的情况,我国现行的减免税范围使我国税收的调控作用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同时也影响了财政收入。
四、如何有效促进房产税的征收
(一)逐步扩大税基,征税以城市为主
由于各地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不同,各地房价和居民收入水平不等,各地政府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征收房产税为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且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房地产税实行按评估值征税,运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对房地产实行计算机批量评估,使经济发展、公共投入、区域优势等带来的土地升值通过税收进行有效调节。我国应借鉴别国政策,对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的税基,对不同城市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如人口较多且土地稀缺,供需矛盾比较大的一线城市,超过一定面积或多套房持有者将要缴纳税收。相对的供需矛盾相对略弱的二、三线城市,应当以更好的调节收入分配,抑制投机需求为主,对于一些高档住宅和高档别墅以及多套住房持有者,应当给予较高的税率,以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
(二) 完善各地监督机制,房产税收支透明
税收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财政政策,而税收的本质是应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对于税收的征收及使用均受到广大人民的监督,并建立了公共财政。在我国,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有多少是来自税收,目前我国财政及税收情况处于不透明的状态下,对征收的房产税的使用状况不了解,不能肯定税收的良性循环使用过程。由“国八条”的要求可以看到,我国房产税的征收应大部分用于建设廉租房和保障性住房,由此,对于如何更好的使用这部分税收,需要一个合理有效的监督机构,来监督这部分收入的具体使用过程,以促进廉租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5]。
(三)调节减免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