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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投资行为;稳健性检测
关于上市公司的研究工作中,公司投资和股权激励一直是热点问题,得到众多学者的广泛关注。从本质上讲,股权激励是股东与管理层之间未来利益的分配契约,对股东和管理层日常工作产生重要影响,也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而投资是公司重要的财务行为,对公司的成长、发展、现金流增长产生重要影响,是每个公司所关注的关键与重点。事实上,公司投资行为与公司未来成长和价值表现有着密切的联系,进而对管理层的激励收益产生影响。但在实际工作中,股权激励会对公司投资行为产生影响吗?是如何影响的呢?由于我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较晚,相关制度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不多见。因此,本文拟就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投资行为的影响进行探讨与分析,希望能为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在做出相关决策时,提供借鉴与启示。
一、相关理论分析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现代公司运行和发展产生积极作用,该制度是为了促进委托问题有效解决而出现的,其核心是将员工对个人利益最大化追求和公司利益追求结合起来,以激励员工、公司高层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推动企业取得更好更快的发展。同时也协调股东和管理者的利益冲突,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调动股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管理者的工作热情,促进他们更加努力工作,提高公司业绩,推动企业发展。但股权激励是面向未来的,其实施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为提高企业业绩,管理层更加关注潜在的投资机会,关注未来业绩增长。而投资是公司重要的财务行为,它能促进公司资金不断积累,推动公司成长和壮大。但在实际工作,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委托行为,容易引发非效率投资现象,对公司未来业绩增长产生负面影响,也增大公司经营风险。同样,上市公司还存在着过度投资或投资不足现象,影响企业正常运行和发展。为改变这种情况,更好促进上市公司发展,探讨分析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投资行为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通过实证研究与分析,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有效指导上市公司的日常工作。
二、实证研究分析
(一)数据样本。选择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股权激励公司作为样本,一共124家推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数据,并剔除70家中止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同时也将金融类公司和ST公司剔除。实际上,样本研究分析一共有42家公司的资料,所有数据都来自Wind和CAMAR数据库,用SAS for window 9.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二)建立模型。非效率投资分为投资过度和投资不足两种不同情况,过度投资是指将资金投资于净现值为负的项目,投资不足与之相反。该研究中将总投资分为维持性投资和新增投资,并建立假设模型,对样本数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
(三)描述性统计分析。分析得知,2008至2013年之间,A股平均资本性支出为0.075,维持性投资0.034,约占45%,新增实际投资0.042,约占55%。对比分析新增实际投资和期望投资,发现上市公司既存在投资不足,也存在投资过度行为。同时为分析非效率投资行为,对新增投资、残差项等进行进一步分析,结果表明,股权激励有助于抑制过度投资、投资不足行为,对公司日常运行和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四)回归结果。分别以over invest、under invest为因变量,依次检测两个假设,得出检验结果。分析回归结果可以得知:投资过度样本中,OPTION系数显著为负;投资不足样本中,OPTION系数显著为正。说明股权激励有助于抑制非效率投资。进一步分析得知,投资过度样本中,ROA系数显著为正;投资不足样本中,ROA系数显著为负。并且业绩越好,公司越容易出现投资过度或不足现象。再加入OPTION×ROA进行交叉项考察,投资过度样本中,系数不显著为正,ROA系数明显下降,说明在股权激励影响下,过度投资倾向削弱。投资不足样本中,交叉项系数显著为正,说明股权激励能调整公司投资行为,使公司投资转变为积极投资。
(五)稳健性检测。检测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股权激励与投资是否存在内生决定关系,通过检测,进行敏感性分析,最后得出结论是,上述研究结果可靠。
三、结束语
通过采取数据样本,建立模型,进行数据回归,经过理论和实证分析可以得知:股权激励有助于抑制上市公司非效率投资行为,采用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能抑制投资过度行为,也能缓解投资不足,对公司的运行和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而在日常工作中应该注重股权激励方案的应用。并且研究还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投资过度和投资不足行为,这些情况的出现对公司运行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但从整体上来说,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能缓解管理层和股东利益的冲突,抑制公司非效率投资行为,进而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从而对上述公司的运行和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另外,本研究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现实意义:
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影响公司投资行为,该制度的实施,能抑制非效率投资,协调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利益,促进二者利益的协调与统一,进而降低成本,对企业运行和发展具有积极作用。通过研究还表明,就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存在着投资过度和投资不足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为促进上市公司更好融资,推动其发展与进步,上市公司必须加强管理,完善监管层。并采取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从而更好规范上市公司投资行为,促进上市公司有效运行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狄芊芊.股权激励对公司股利决策的影响研究[J].群言堂,2014(4),39-43.
[2]赵惠芳,刘曼.潘立生.股权激励对公司投资效率影响的实证分析[J].财会月刊,2010(6),25-26.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
中图分类号:F12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2)01-0030-06
一、前言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通过授予高级管理者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将高管的个人收益与公司利益紧密联系,旨在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从而提升公司绩效。我国2005年4月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为上市公司有效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制度基础。随后《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从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中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2005年12月31日,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指导性文件,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提供了政策指引。[1]2006年1月27日和9月30日,国资委、财政部分别颁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为国有上市公司规范地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统一明确的准绳。其后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都为加快股权激励在中国的实践和发展奠定了基础。[2]随着中国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规范和完善力度的增强,围绕股权激励的各方面环境与条件已日趋成熟。近年来,股权激励已成为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热门话题。
二、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现状及分析
中国现代股权激励实践虽然源于20世纪90年代,但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从2006年才开始,《办法》的颁布并实施拉开了中国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化股权激励的序幕。截至2010年底,这期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状况如何?股权激励实施中尚存在哪些问题?今后又该如何发展?本文试图解答以上问题。
本文对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内明确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中国A股上市公司进行汇总统计,对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状况进行系统全面分析。
(一)股权激励的样本统计
1.年度统计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共有219家沪深A股上市公司明确公告规范化的股权激励计划,详细数据如表1所示:
由表1数据可知,股权激励在2006年得到迅猛发展,迎来了第一个,当年共有41家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激励计划;2007年证监会开展的“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将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作为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从而暂缓了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只有14家股权激励样本公司;2008
年是中国股权激励取得阶段性成就的一年,当年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有66家,数量明显剧增。然而,经过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和股权激励政策趋紧的双重压力,2009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情处于谨慎观望期,只有25家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经过了4年的扎实沉淀和发展完善,以及社会各界对股权激励认识的理性回归,中国股权激励在2010年进入了黄金发展期,公告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达到73家。
2.实施进展情况
对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进度进行跟踪统计,截至2010年底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如表2所示:
注:2008年,中创信测公告了股票增值权和股票期权混合模式的激励计划,作为样本只统计一次,其股票增值权计划停止实施,而股票期权计划已实施,故实施进展统计了两次。“实施”为上市公司不仅公告了股权激励计划,而且股东大会已决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实施,董事会已对被激励对象进行授权,自授权日起开始实施。
由表2数据可知,自2006年股权激励规范化实施后,截至2010年底,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219家上市公司中有88家股权激励计划已经授权实施,49家尚处于董事会预案阶段,6家已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其余77家已宣告停止实施。
值得关注的是,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中先后有77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占样本总数的35%,其中有49家源自2008年样本。股权激励在2008年曾风靡一时,导致过半计划停止实施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股票市场牛熊转换,股价的持续下跌使得上市公司的股价跌破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或授予价格,已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若继续实施根本无法发挥应有的激励效用,因此诸多公司不得已选择暂停或终止其股权激励计划;第二,2008年《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和《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严格规定,使得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再符合要求,因此诸多公司不得不收回已公告的激励计划,待重新修改后再寻找时机继续实施或者重新公告。[3]可见,在中国推行真正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不仅需要上市公司的积极支持,更需要严格的制度,以及规范的政策法规作为支撑。
(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分析
本文从股权激励的实施主体出发,试图总结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的特征及选择倾向。
1.行业分布
依据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01年版)对公司行业的划分标准,对219家股权激励样本公司的行业进行分类,现阶段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行业分布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219家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涉及了所有的13个行业大类,行业覆盖面极广。说明股权激励制度得到了全面推行,受到了各行各业上市公司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第二,样本公司行业分布非常不均衡,差异显著,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信息技术业以及房地产业。其中,制造业样本125家,占57.08%;信息技术业34家,占15.52%;房地产业20家,占9.13%;其余行业合计占18.27%。
制造业公司占所有股权激励样本的一半以上,结合上市公司自身行业的特点以及股权激励机制的作用原理,我们认为原因如下:一方面,制造业在中国工业中占有主导地位,其总体在上市公司中所占基数大且数量增长快,因此在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样本公司中所占比重最大也顺理成章;另一方面,股权激励机制被认为是公司留住核心人才的重要措施,制造业是技术性很强的行业,研发人才被视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因此制造业上市公司选择股权激励更加容易理解。其次,信息技术业和房地产业在近几年迅猛发展,人才竞争日益激烈,而且两大产业市场竞争化程度高,风险相对较大,迫切需要通过股权激励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稳定管理团队,因此亦成为股权激励实施的主体行业。[4]
2.控股股权性质
本文参照国泰安股东研究数据库的股权资料,依据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性质进行分类,现阶段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权性质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民营上市公司总数明显多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219家已披露方案的上市公司中,民营共有171家,占样本总数的78.08%,而国企有48家,只占21.92%,民营是国有控股的3.56倍。
第二,年度分析发现,民营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的选择倾向各年均明显体现。2006-2010年民营公司均占当年股权激励样本总数的一半以上,2009和2010年尤其明显,该年度股权激励样本几乎完全被民营公司包揽。
第三,股权激励样本中两种性质控股股权的占有率呈明显的变化趋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激励计划在2008年达到最高,随后出现明显下降。相比而言,民营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实施的热情始终高涨。
综上所述,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具有一定的选择倾向,民营相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动性更强。一方面,民营企业管理机制灵活,对新的政策法规以及管理工具接受能力较强,而且民营上市公司成长性高,公司高管的任职多为市场竞争行为,因此对吸引和留住人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利益等方面都有迫切需求;另一方面,民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审批程序较为简单,对激励对象的吸引力较高。
比较而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则困难重重。一方面,国有企业性质和成分复杂,管理层的任命和流动均受行政干涉,股东和管理层对股权激励的需求也不统一,因此对于股权激励的选择比较谨慎;另一方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不仅需要通过证监会的无异议备案,还必须取得国资委的同意,而且《国有(境内)办法》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在董事会人员结构、薪酬委员会运行机制等方面作出了严格要求,加大了实施股权激励的难度。
(三)股权激励的方案特征分析
本文从股权激励方案的基本因素出发,逐一采集已披露股权激励方案信息,试图总结现阶段股权激励方案的特征。
1.股权激励方式
《国有(境内)办法》规定,股权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对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的激励方式进行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
表3数据显示,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的激励方式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公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明显多于限制性股票。在219家已披露方案中,采用股票期权激励方式的有169家,占样本总数的77.17%;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有40家,占18.26%。
第二,上市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方式的选择倾向在各年样本中均明显体现,2006-2010年已公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均占当年样本总数的一半以上,尤其是2007年清一色的期权方案。
第三,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渐受欢迎。从2007年的无人问津到2008年10家上市公司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再到2009年限制性股票方案占当年样本总数的28%,限制性股票方式正逐渐受到上市公司的青睐。
2.标的股票来源
《办法》规定,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股份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大股东转让股票。对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进行统计,结果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定向增发成为上市公司的首选股票来源。在219家已披露方案中,采用定向增发方式的有198家,占样本总数的89.59%;通过二级市场回购股票的有11家,占4.98%;其余12家采用除定向增发和回购以外的其他方式。
第二,新规出台导致大股东转让方式将逐渐退出股权激励舞台。2008年5月《股权激励备忘录2号》颁布后,鲜有公司再使用大股东转让作为股票来源。
上市公司倾向选择定向增发的原因主要在于:首先,定向增发的操作过程比二级市场回购简单,一般为上市公司最为熟悉的操作方式,而二级市场回购股票容易引起股价的波动,激励成本很高;其次,大股东转让方式的逐渐退出,进一步巩固了定向增发的首选地位。上市公司对实施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在选择倾向上趋于一致,标志着股权激励制度的逐渐规范和成熟,股权激励方案的专业水准也显著增强。
3.激励计划有效期
本文对上市公司已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计划有效期进行了分类,统计结果显示,44.08%的样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选择5年;有164家激励有效期集中在5年以内,占样本总数的75.58%;其余53家有效期在5至10年内,占24.42%。可见,现阶段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在设计激励计划有效期时,设置的激励期限不够长。
吕长江等(2009)指出,上市公司可能通过缩短激励期限以达到公司利益输送的目的,他们研究发现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设置的有效期都较短,且有从众思想。本文对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的统计结果证实了吕长江等人的观点。[5]
4.激励条件
激励条件是在股权激励授予和行使环节设置的业绩考核指标。本文通过整理上市公司已披露的股权激励方案中授予和行权条件部分内容,对股权激励样本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进行了分类,统计了现阶段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较常使用的业绩考核指标组合,结果如表4所示。
表4数据显示,现阶段股权激励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趋于简单。已披露方案的219家样本公司中竟然有27家只采用单一指标作为考核标准,这难免会使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太易于实现,导致负面效应的产生,从而影响股权激励效用的发挥。
第二,上市公司倾向于采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其他指标组合的形式。在已披露方案的样本公司中,有134家采用加权平均ROE和另一指标组合,24家采用加权平均ROE、净利润增长率和另一指标组合,两种组合方式合计占样本总数的72.15%。
第三,上市公司倾向于选择以业绩为导向的指标组合,相似程度较高,存在明显的从众倾向。虽然有少数公司尝试采用经营性净现金流、现金营运指数等指标,但还是未能很好地响应《通知》对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的要求。[6]
第四,部分公司采用财务指标和市场指标组合的方式,值得借鉴。2006年鹏博士、2008年大连国际和名流置业、2009年方圆支承将业绩考核与市值考核相结合,能够更全面地考察激励对象的行为,从而加强股权激励的约束力度。[7]
吕长江等(2009)也指出,目前我国不少股权激励方案中选取的考核指标单一且相似,反映出不少公司并没有认真设置激励条件,而只是把考核指标作为一种摆设。本文的统计结果从一定程度上证实了吕长江等人的观点。
三、完善股权激励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宏观层面的建议
1.强化资本市场有效性
股权激励的作用机理与整个资本市场息息相关,股权激励机制的有效运作也有赖于资本市场的健全,股权激励效用的有效发挥需要成熟完善的市场做支撑。股权激励之所以在西方国家得到广泛而且成功的实施,主要归功于其发达高效的资本市场。可见,在中国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机制,首先需要为股权激励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快发展中国的资本市场,培育有效的证券市场,强化市场监管和信息披露,倡导理性投资理念,引导中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高效、持续发展。
2.完善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化股权激励的推进有赖于政策法规的有效支撑,伴随着股权激励在中国的持续实践和推广,股权激励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暴露一些问题,因此迫切需要法律法规的持续更新,有针对性地指导股权激励实施的各环节,从而实现真正意义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具体而言,现有的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效期限,从而给了上市公司较大的自主选择空间,乃至现阶段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激励有效期普遍较短,影响股权激励长期效用的发挥,这个问题值得关注。因此,迫切需要政策法规针对激励有效期制定更为明确的规定,结合现阶段已有的股权激励方案,识别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法规。
此外,《备忘录2号》和《通知》虽然都针对股权激励计划中业绩考核指标的设置进行了相关规定,但也只是建议性的,激励条件实质上是由公司自己制定,从而导致现有方案呈现很大程度上的主观目的性。笔者认为,激励条件是衡量激励对象能否行权的标准,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更多体现的应该是要求,而不仅仅是建议,证监会应该加强对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监督和指导。
(二)微观层面的建议
1.把握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时机
股权激励计划的推出,应该充分考虑公司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顺应市场发展的趋势,如果时机不对,很容易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的被迫终止。对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进展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66家上市公司中有49家先后宣布暂停或终止实施,2008年宏观经济的动荡使得已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若继续实施根本无法发挥应有的激励效用,因此诸多公司不得不叫停。
此外,《备忘录3号》明确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得随意提出修改,董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实施股权激励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和公告股权激励计划。因此,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务必要慎重权衡并审时度势,充分考虑宏观环境和市场因素。
2.适当延长激励计划有效期
激励有效期是激励计划的时间长度。有效期越长,激励对象行权的门槛越高,由于每期都要面临激励条件的约束,其操纵行权指标的能力被显著地削弱。此外,较长的激励有效期可以减少每期行权的数量,从而削弱了高管通过操纵股价来集中获得高额收益的能力。现阶段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置的激励期限不够长,然而,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只有在较长的时间内才能发挥明显的激励效果。
3.强化激励条件的约束力
激励条件是衡量激励对象能否行权的标准。严格的激励条件必定更具有激励作用,反之,形式主义的激励条件则无法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设置实质性门槛,导致整个股权激励计划都无法实现真正的激励作用。激励条件应该成为上市公司绩效提升的助推器,而不是简单造富的工具。因此业绩考核指标应该全面合理,一方面,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应该综合全面,且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从而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设置的业绩考核指标值应该科学合理,强化对激励对象的约束力。
参考文献:
[1]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Z]. 2005.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Z].2006.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Z].2008.
[4]李豫湘,刘栋鑫.浅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J].会计之友,2009(5):98-99.
[5]吕长江,许静静,严明珠,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设计:是激励还是福利[J].管理世界,2009(9):53-61.
[6]巩娜.上市公司管理者股权激励现状[J].经济导刊,2010(4):82-83.
[7]和君咨询.《2006―2009中国股权激励年度报告》[Z].2010.
Study on the Implementation Status of Equity Incentive in China’s Listed Companies
WANG Di-hua1,2
(School of Accounting,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Dalian 116025, China; 2. China Internal Control Research Center, Dalian 116025, China)
中粮地产股权激励方案的通过至少说明国家已经发出一个信号,即管理层对已沉寂半年的股权激励开放的信号
日前,中粮地产(000031SZ)公告称,该公司首份股权激励计划及考核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将向高管团队以及核心骨干授予308.64万份股票期权。
中粮地产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表明中粮地产对未来三年公司业绩是有信心的。
另外,中粮地产的股权激励方案的通过至少说明国家已经发出一个信号,就是管理层对已沉寂半年的股权激励开放的信号。但是,业内人士认为,这并不会刺激其它地产公司效仿。
中粮方案出炉
受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这个利好消息的刺激,12月20日,中粮地产在10:30复牌后不到10分钟就被拉升至涨停。
据悉,中粮的激励方案为:在满足授予条件时,公司将无偿授予部分高管308.64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可行权日起五年的行权有效期内,在满足一定业绩条件下,以约定的行权价格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草案显示,在该计划实施前一年业绩需要达到两个条件:条件一是年净利润增长率达到或超过20%且不低于近3年平均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条件二是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到或超过10%且不低于近3年平均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中粮地产的首期激励幅度只占总股本的0.34%,而之前很多上市公司的幅度都达到了总股本的10%。对此,中粮集团相关人士表示,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业内普遍认为,中粮地产股权激励的实施业绩条件并不高,未来实现激励的业绩条件不难。
这次股权激励创造性地提出了激励收益限额制度――三批行权股份中,如果某一批股权激励累计账面收益超过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50%,该批剩余的期权将不再行使。
某上市地产公司的内部人员说:“股权激励的实施表明中粮地产至少对未来三年的业绩是有信心的。”
股权激励再开闸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于2006年开始。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资委也为国企管理层增量持股解禁。
因此,今年上半年之前,先后有40多家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但是,2007年3月,证监会开展了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要求上市公司只有完成公司治理整改报告后才能报送股权激励材料。
股权激励因此沉寂了长达半年的时间。2007年,只有5、6家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这次中粮地产推出的股权激励是下半年来的首度开闸。
上述上市地产公司的内部人员对记者说:“中粮地产股权激励的推出至少说明国家已经发出一个信号,就是管理层对股权激励开放的信号。”
业内人士也普遍认为,随着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接近尾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将会再度开闸。
业界传闻招商地产早有实施股权激励的计划。
记者从招商地产的内部人员了解到:“招商地产明年也要争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股权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至于最终采用何种方式,正在与国资委的沟通中。招商地产原打算借股改的机会,行使股权激励,但是由于怕影响股改的进度,所以一直没有启动。”
股权激励就是把管理层与公司利益捆绑到一起,在国外,如果一个公司没有股权激励,那么这个公司的制度就是不健全的。但是在国内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还占很小的部分。
但是,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说:“中粮地产的股权激励不会刺激其它地产公司效仿。因为为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上市公司中的国资控股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方案要报送国资委审批,服从国资委的要求。中粮地产的股权激励方案在国资委论证的时间超过两个月。再如招商地产就要由大股东招商局通盘考虑下属的上市公司,经过详细论证,再与国资委沟通才能最终定下来。”
而一些股权比较分散的、国资控股比例很小的地产公司,在股权激励方面则比较灵活。比如率先实施股权激励的万科。
万科于2006年3月份推出股权激励方案,这是房地产行业,也是A股市场上最早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
当时,万科总经理郁亮表示,万科将借助这一中长期激励计划,在对公司内部的优秀人才进行奖励的同时,慧眼识英雄,把行业内的优秀人才也吸引到万科来。业内也认为三年后万科的管理层将出现一批千万富翁。
一、我国股权激励相关政策
2006年1月1日起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该办法是上市公司推进股权激励的首个规范,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提供了政策指引。随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相关文件的陆续颁布,我国的股权激励也日趋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对股权激励方案的授予对象、行权条件、行权期限等重要方面都陆续地加以明确,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了重要依据。本文搜索了的近年来各部委为了规范股权激励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汇总。具体股权激励政策如表1所示。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现状
本文以2006 年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为背景,利用国泰安的CSMAR数据库,搜集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所有公布过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的资料,对其激励方案进行查阅分析,总结归纳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如下:
(一)股权激励的模式主要是股票期权 目前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采取的激励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股票期权,一类是限制性股票,还有就是其它方式。在公布方案的169家上市公司中,共有132家选择了股票期权模式,占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数量的78.11%,另有33家选择限制性股票模式,采用其它混合模式的有4家,分别为广州国光、华菱管线、得润电子、方圆支承。
(二)定向增发成首选股票来源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对股份来源明确规定为,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授予应符合《公司法》规定,即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从笔者搜集的样本情况来看,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在股票来源选择上,采用定向增发的有146家,占总样本的86%,是股权激励股票来源的首选,采用二级市场回购和大股东转让分别只占8%和6%,2008年以后大股东转让退出了历史舞台。
(三)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高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尽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权激励对象主要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但事实上,股权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高管。根据我们整理的国泰安CSMAR数据库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样本分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在激励总量中所占比例较大,管理层激励所占的比例从1.5%~100%,而核心技术人员所占的比例从0~98.5%。高管权益比例占57%,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权益比例占37%。
(四)行权条件指标单一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上述三类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至少各选一个。相关业绩考核指标的计算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规定: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此外,鼓励公司同时采用下列指标:(1)市值指标:如公司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2)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本文分析了2006年以来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169家上市公司,对激励方案中选用的行权条件指标进行了整理,具体情况如下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当中,行权条件指标多以净利润(增长率)与净资产收益率这两个指标为主。EVA、非财务指标等几乎在激励方案中没有应用。
(五)激励有效期限长的股权激励方案不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上市公司不得依据此计划再授予任何股权。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行权限制期为股权自授予日(授权日)至股权生效日(可行权日)止的期限。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 行权有效期为股权生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3年。
根据CSMAR数据库相关的数据计算,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总体上就的平均有效期为5.4年,具体如表3所示。大多公司的激励期限是按照相关的规定要求设计的,激励期限长的不多。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激励方案有“择机”之嫌 笔者分析了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家数的年度分布情况,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年度分布不均衡。其中,2006年43家,2007年13家,2008年66家,2009年18家,2010年29家,最多的年度是2008年,2007年数量最少。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结合沪深股市走势变化分析发现,在沪深300指数最高的时期(2007年三季度),几乎没有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这种现象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管理层对股权激励方案推出时机的有意安排,有择机推出的机会主义之嫌。
(二)股权激励方案行权收益过大 根据笔者的数据统计,自上市公司2006年以来,到目前为止,已有18家公司完成了期权激励。我们按照股权激励公告中所公布的授予日、限制期或锁定期,计算出限制或锁定期结束日,再查询限制或锁定期结束日股价,然后将其与授予价进行比较,得出股权激励每股收益,再乘以授予权益总数,即为每个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获得的行权收益。行权收益的计算公式为:股权激励对象获得的行权收益=(限制或锁定期结束时股价-授予价)×授予权益总数。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收益如表4所示。
从 18家已经完成期权激励的公司看,在不考虑除权和分红的情况下,每家平均行权收益为1.31亿元人民币。最高可获行权收益10.55亿元。股权激励对象大多是公司高管,可谓是公司高管的“盛宴”。
(三)激励方案缺乏长期效应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激励方案中,股权授予数量基本达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要求的授予数量的上限,因此,股权激励带有一次性的特点。而且,实行股权激励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更多地被人认为是过去的经营成果分享,而不是为了公司的未来的长远发展而采取的一项激励措施。激励期限的上限是10年只有有限的几家选择10年为激励期限,基本设计思路是不违规为基准,与规范要求的最低水平持平,激励方案缺乏长期效应。
四、我国上市公司充分发挥股权激励作用的对策
(一)强化约束机制 要大力加强上市公司高管层的约束机制,一方面,要强化信息披露,严格会计审计制度;另一方面,通过薪酬委员会等代表股东利益的机构加强监督。股权激励不是一个孤岛,它和公司治理等配套制度密切相关。只有完善所有权结构,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发挥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作用,才能充分发挥投权激励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经理人选拔、评价机制 股权激励手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理人选拔机制。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任用和选拔只有引入竞争机制,才能真正地引起他们的紧迫感,才能使经理人的行为符合股东的长期利益。不仅是内在的利益驱动,其他各种外在的影响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建立经理人的市场选择机制、经理人的业绩市场评价机制、经理人行为控制约束机制和综合激励机制能够有助于激励约束经理人的经营管理行为,也可通过这些有效的机制来促使股权激励发挥相应的作用。
(三)营造健康的市场环境 股权激励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健全的股票市场,股票市场健康有效地运行,可以使股价的波动与上市公司经营状况高度相关,从而减少评价股权激励效果的噪音;二是竞争的商品市场,竞争的商品市场可以使企业的盈利水平与企业的经营直接相关,经营状况反映企业经营能力;三是规范的会计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能独立行使职能,客观地发挥鉴证职能。
参考文献:
[1]吕长江、郑慧莲、严明珠、许静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设计:是激励还是福利》,《管理世界》2009年第9期。
[2]宁向东:《公司治理理论》,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年第1期。
关键词:股权激励;问题;建议
一、股权激励
在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委托关系中,存在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管理者,避免管理者的短期行为,从而产生了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委托矛盾。股权激励使得管理层持有上市公司部分股权,一方面激发管理层自觉积极的努力经营公司业务,提高公司业绩,实现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共同增加;另一方面,管理层同时承担经营风险,分担公司的损失,这样会迫使管理层努力工作。
股权激励会给公司带来很多的好处,不可否认的是它也存在其弊端,如果使用不当的话可能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首先,股权激励会事股权分散,股权的分散对于控股股东来说是具有很大风险的,会使其控制权减弱,公司股东数量过多并且内部员工持股比例较大时,会弱化原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的话语权,可能会与股权激励的初衷相悖。其次,如果激励的股权占薪酬总额比例过大,员工努力工作并不会带来工资的提升,因此会打击员工工作激情,货币工资过少也会影响员工生活条件。最后,激励可能分配不公,当股权激励政策与工作绩效不挂钩时,会打击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二、我国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股权激励自身存在的复杂性,我国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公司治理中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
在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真正控制者或掌握实际控制权的人是公司的实际执行者或经营管理者,而不是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是管理层自己激励自己,股权激励就没有违背了其初衷,并且对激励计划的实施缺乏有效监控,可能引发公司管理层在实施激励计划前刻意降低公司收益率,进而压低股价,甚至利空以打压股价以获得超额收益。如果激励计划不能代表股东的真实意图,就可能被公司管理层所滥用,而管理者在制定激励计划时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就难于避免。
2、还未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股权激励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授予被激励对象的激励和约束。这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业绩评价制度,目前上市公司推出的激励计划主要是与财务指标挂钩,而财务指标是最容易被高管等被激励对象所操纵的。因此,除财务指标这一定量指标外,还应设计必要的定性指标。即考核被激励对象的品德、执业能力、职业水平等,但这些定性的指标又难以考核。因此实施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
3、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一定的法律法规限制
目前我国向内部增发新股和股票回购这两个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来源渠道都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除发起人认购股票外。“其余股票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票应向原股东配售或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一般不得留置”。这就排除了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预留股份以备将来实施股权激励的可能。
4、资本市场环境尚未完全成熟
我国的资本市场有效性不高,投机现象和内部勾结现象严重,股价难以和公司业绩挂钩,无法反映上市公司的真正价值,降低了股权激励的效果。以投机易为主所引起的价格变化既不能向企业的经理人传递多少有意义的投资信号,也不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理人的努力水平给予客观的市场评价。
我国资本市场上股票价格的涨跌受到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市场投机、公众信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高管人员的努力导致的业绩变化只是导致股票价格变化的原因之一。即使公司的业绩提升了,公司股价也未必上涨或达到应有的上涨幅度。可能出现公司业绩并未下滑而公司的股价却大幅下跌的情况,也可能出现业绩下滑而股价大幅上涨的情形,进而大大削弱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这样,激励对象的努力就得不到回报,股权激励效果可能会降低。
三、对我国上市公司更好使用股权激励政策的建议
1、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股权激励如果要充分发挥作用,企业内部要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来制约利益相关方。首先,对于公司的董事会建设,要建立起规范合理的董事会制度,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作用也要加强。其次,对于赠与时间、赠与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时间都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定。最后,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竞争制度。
2、确立有效的绩效考核指标
绩效考核是通过考核绩效指标的量化来体现的。效绩考核指标应综合考虑公司的资产运营状况、盈利能力,比如引进杜邦分析体系。也可以与平衡记分卡的使用相结合。同时对净资产收益率进行因素分析,分析资产周转率、财务杠杆、销售净利率的变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为企业运营活动提供指导。但这些做法会使企业治理成本上升,管理层和股东应进行权衡。
3.完善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的时间尚短,在未来股权激励的过程中还会出现新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还需要不断的进一步完善。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同时在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进行过程中会不断出现新问题、新挑战,监管部门应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不断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所需的资本市场环境。
4.完善资本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