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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征地补偿价格不满意。征地补偿价格一般都是严格按照《土地法》的要求,足额核算,农民不满意大多也只是发牢骚,实际为价格低上访的几乎没有。他们的理由是承包期还有近20年,每亩地每年的产出以3000元,20年时间也可收人60000元,但现在年亩43500元的价格相对较低,他们的说辞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显然不具备普遍性,《土地管理法》明确提出,“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里的“平均”是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平均,而非某一户或某一村的“平均”。但是征地补偿标准一定几年不变,肯定也是不行的,老百姓认“水涨船高”的理,随着物价水平提高,生产产出增多,生活支出增加,不随着提高征地补偿价格就是伤农。
二、对征地程序不满意。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农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在征地过程中,涉及到他们的利益,他们也会为征地过程“挑刺”。在征地过程中,涉及农户利益的每一件工作都必须向农户宣传到位,让他们支持配合。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是每一次征地都是这样操作的。《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条明确提出,“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如果在征收这类土地地过程中,不向社会公布上级批复内容,就有违法征地之嫌。实际上在征地公示内容中很难找到上级批复。
三、对干部工作随意性不满意。在征地过程中,由于标准不明细,干部在处理问题时的随意较大,以致于同一块地段,同一类附作物,补偿的标准不同,有些农户达不到自己的要求,就是不在协议书上签字,不同意土地被征,就使得征地干部为了息事宁人作出让步,结果,导致补偿标准极不公平,让农民坚信“爱哭的孩子有奶喝”,形成不良的漫天要价的风气,增大了征地的难度,无耐之下,政府组织执法队伍强力执法,伤害了农民的感情,导致集体上访。其二是部分干部在征地过程中贪脏枉法,所以群众对干部有抵触情绪,间接导致部分群众上访。
四、对征地用途不满意。但凡是修路,搞公益事业征地,农民支持配合的主动性就高,如果是搞商品开发,农民的配合意识就低,农民也有自己的想法,“政府从我们这里低价买人,再高价卖出,纯粹就是在做地产生意,伤了大部分农民的利益,成全了开发商,让开发商受益,这和西方工业革命时期的圈地运动有什么区别?”农民卖完所有的土地,还不能转换一处房产,让他们心理失衡,继而阻挠施工等行为,引发上访事件。
五、对安置方式不满意。当前对失地农民除了土地补偿费,没有任何其它的安置方式。失去了土地,以后的许多年甚至一辈子,他们的生活就靠这点土地补偿费了,农民怕坐吃山空。随着物价上涨,他们担心有限的资金不能满足无限消费的需求,毕竟有土地,就有了赖以生存的粮食,家有粮食心不慌。失去了土地,失地农民对以后的生活一片茫然。
六、对已征土地荒芜不用不满意。千百年来,土地是中国农民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农民对土地的感情相当深,在古代为了“耕者有其地”大举反抗的旗帜,在现代,农民为了土地边界争议官司不断,甚至出现不少为争土地界线而伤人的案例。农民不愿看到耕地摞荒,如果哪家的土地摞荒都会受到同村人的指责和嘲讽。《土地承包管理法》也指出“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农民努力不让土地摞荒,有些单位却征来土地几年甚至十来年不用,让农民痛心,是不是就是“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征来的土地荒芜却叉在别处征地,农民还能积极配合,那就不是中国农民了。
我认为,农民相对于政府和干部是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应该受到保护,他们的合理诉求应该得到重视。为了尽可能的减少农民因征地引发的上访案件,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规范征地程序,增加征地透明度。在征地时应公开向农民宣传国家、省有关征地补偿的政策,让农民知道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偿办法,避免歪曲及片面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征地报批前应与被征地集体和农民商定征地补偿标准,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提高征地政策和征地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同时加强纪律监督,实现征地补偿的公正、公平,制定群众举报、评议制度,充分相信群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征地干部和征地过程进行评议。
2、完善、细化征地补偿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补偿标准只有一个指导意见,各级政府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细化补偿方案,并根据物价指数、生产产出逐年提高补偿标准。在附作物补偿方面,要加强价格调查,根据作物类别、大小及用途细化补偿标准,实现可操作性,避免操作过程中的随意性。
3、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土地是农民的期望,履行了部分养老功能,失去土地就会让他们感觉老无所依,他们期望加入政府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政府要解决农民所忧,切实搞好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4、统筹安排,在征地后预留部分机动地。政府在征地时按10%为农民预留机动地,但该地不分配到每一户,以政府的名义进行拍卖,最后以拍卖价让农民参与开发商的股份,这样既能捌动开发商的投资热情,还可以参股分红的方式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五)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六)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八)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
(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关于征地实施监管
(十二)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关键词 水库移民;移民安置区;土地补偿;补偿原理
中图分类号 F06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02-0027-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2.005
水库移民是因兴建水库而产生,其生产安置重点在于解决移民的土地问题,最终要实现移民与安置区老居民的完全整合。已有的关于水库移民土地补偿,从研究角度上看,更多的是单纯着眼于移民获得土地得到安置及今后的发展,内容上侧重于移民区土地补偿研究,理论研究主要在移民经济的理论方面。实际上,我国移民土地安置从建国初到现在,主要是通过土地重新划拨和调整,但是,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变化,土地重新划拨和调整的余地愈来愈小,同时受环境容量的限制,移民安置的难度越来越大,移民、安置区老居民、安置区集体之间的利益不均衡也日益显现。因此,从移民和安置区老居民的同步发展的角度,深入分析土地权利在安置前后的变化以及应给予的补偿,探讨移民安置中土地权益协调问题既是实际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也是非自愿性移民土地权利发生转移过程中土地制度建设和政府调控必须面对的问题。
1 安置区安置土地补偿现状
1.1 安置土地来源与调整方式
现阶段水库移民安置土地来源,以所有权性质不同来看,一种是用国有土地安置移民,其安置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发生移转安置移民。另一种则是用集体土地安置移民,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通过移转集体的机动地,或开发荒山荒地,或改造中低产田等安置移民;第二,集体利用外迁移民留下的承包地安置后靠移民;第三,移民的土地全部被淹没,需要外迁安置移民的,政府通过调出安置区集体已发包给居民的土地安置移民。
安置方式按照移民迁移的距离远近可分为:就近后靠、近迁(县内)和远迁(出县)等情形安置。从安置区土地调整变化来看,依据笔者的调查,土地调整的方式可归纳为:“村组土地局部调整流转”、“土地全组调整流转”以及“房地一起调整流转”等3种模式。村组土地局部调整流转的,则移民是分散安置。首先,在安置区选择用于调整的承包地位置(移民自主选择,或安置区集体为移民划出承包地);其次,结合安置区环境容量,确定移民安置方案,明确安置区土地调整的范围;第三,移民部门实施移民安置方案,政府拨付补偿款到安置区村集体后,部分安置区居民为移民调出承包地并获得补偿;最后,移民与安置区村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获得承包地。而土地全组调整流转的,与上述土地局部调整不同的是安置区集体为移民调整承包地后,将安置区集体剩余的承包地按照安置区居民总数进行平均分配,移民安置涉及到全部的原集体成员。至于房地一起调整流转的,安置区居民在土地流转调整过程中需要将土地和房屋一同作价“出售”给移民,同前述一样,在确定调出承包地的位置,移民安置方案,移民安置补偿款拨付到位后,安置区村集体则依据移民的购买意向将房屋的购买款拨付给出售房屋的安置区居民,而后安置区居民将房屋及家庭承包地一并交付移民使用[1]。
1.2 安置土地补偿方式和标准
课题小组通过长江水利委员会、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汉江集团等单位收集到的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龙滩水电站、瀑布沟水电站、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库等12个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以及部分水库的实地调查来看,现阶段安置区安置土地补偿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利用征地补偿款在安置区开垦荒地和改造中低产田,新增耕地在移民和安置区居民间按比例分成,安置区居民通过分成弥补调整流转土地损失。第二,通过计算出人均移民安置经费,安置区则按照接纳的移民人数获得补偿。第三,参照库区淹没(占)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安置区土地流转的损失。具体还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安置区土地补偿标准与库区征地补偿标准完全相同;二是安置区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和库区征地补偿标准分别采用年产值倍数法测算(详见表1)。
2 存在问题
2.1 安置区土地补偿缺乏具体法律依据
从我国现行的土地法来看,关于水库用地的土地补偿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安置区集体和居民补偿的条款,仅在国务院471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按不同的移民安置方式明确四种补偿情形:①当农村移民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将土地补偿费、安置区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原移民集体经济组织;②当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由地方政府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交给安置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③当农村移民在本省内其他县安置的,项目法人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④当农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项目法人应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安置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可见,有关行政法规将安置区土地补偿与淹没区征地补偿紧密联系在一起,体现以“以土地换土地”原则,忽视了征收土地、安置土地价值差异。
2.2 补偿多少并非依据安置区土地实际状况
从表1的补偿情况来看,安置区土地补偿都是在淹没区征地补偿的基础上,采用不同方式进行补偿,并非体现安置区土地本身价值。
第一种方式,将新增耕地在移民和安置区居民间分成,由于各库区依情况而定标准,使得各库区之间差别悬殊。如:三峡水库移民与安置区居民的分成比例主要遵照《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区处理新老居民关系的经济措施》的规定进行,即利用移民投资开垦的荒地新老居民按7∶3分成,进行土地改造后的耕地新老居民按5∶5分成;隔河岩水库和江口水电站土地改造后的耕园地则按新老居民4∶6分成,显然后者的分成比例更有利于安置区居民。这种分成比例的确定与实施是在既定的生产安置标准下,与安置多少移民的生产安置紧密相关,而与安置区土地状况、土地开垦改造需要的资金关系不紧密,其比例的确定缺乏科学性。此外,由于农地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许多安置区居民不愿意把他们的土地拿出来进行改造后重新分配,因为他们担心耕地面积减少所带来的损失会超过土地改造所创造的效益[3]。而且,近年来我国为缓解建设发展占用耕地的矛盾,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政府通过拨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以其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增加耕地。这样安置区集体和居民会更愿意将荒地和中低产田进行土地开发整理,以期获得更多的利益,而非与移民分成。同时,用于安置区土地开发改造的投资受移民补偿资金总量的限制,其新增耕地质量也难以保证。如,在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重庆万州区天城农村移民安置过程中,八年试点(从1985年起到1992年止)土地开垦面积有170.00 hm2,主要集中在海拔600 m,坡度25°以上,土地脊而薄,水利配套困难,经调查评价,难以利用。
第二种方式,按安置区接纳移民的人数补偿,虽然人均标准可统一,如:紫坪铺水库、瀑布沟水电站和皂市水利枢纽工程分别为1.2万元/人、1.5万元/人和0.9万元/人,但由于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补偿标准是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的,在保障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用于补偿安置区土地的补偿就受到影响,安置区土地的补偿标准难以体现安置区土地状况,转出土地的
集体、农民其土地权益难以获得补偿。第三种补偿方式,参照库区淹没(占)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安置区土地流转的损失,则是以甲地补偿标准替代乙地补偿标准,显然难以体现两者之间的差异。
2.3 安置区土地补偿未体现其土地权利变化及权益保护
水库移民安置过程中,包括两个重要阶段,第一,土地征收阶段。国家对于水利水电工程坝区、淹没区及专项设施迁(复)建用地实行征收,并根据相关法律给予补偿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秭归县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耕地补偿倍数7.77倍,灌溉水田113 934元/hm2,望天田90 198 元/hm2
计列了县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投资10 276.10万元
长江水利委员会
1996
隔河岩库区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执行情况及修编概算报告
按1994年价,水田79 500元/hm2,旱地73 320元/hm2,补偿倍数7倍
劣改优耕地面积261.68hm2,新老居民4∶6分成,老居民得158.21hm2;计列了迁外县征地费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00
重庆市芙蓉江江口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等同初步设计)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耕地补偿倍数7倍,按淹没区各乡镇年产值分别计算补偿,其中草山补偿倍数按5倍计,13 500元/hm2
改造现有耕园地新老居民4∶6分成;安置区荒地转让补偿费13 500.00元/hm2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00
红水河龙滩水电站围堰区天峨县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专题报告
库区征地补偿标准为水田126 090元/hm2,旱地71 340元/hm2,果园116 430元/hm2,荒山草地6 645元/hm2
天峨县出乡安置移民的土地来源通过土地转让获得,土地转让费标准与征地补偿标准相同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2001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重庆万州区天城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计划报告
没有计算淹没区土地的补偿投资,按照安置单个移民5 839元计算生产安置补偿投资
开垦出来的土地新老居民7∶3分成;改造出来的土地5∶5分成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02
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
――
安置区转出耕地的补偿费用为185 280.00元/hm2,补偿倍数8倍;实际执行按照安置区接纳的移民人数获得补偿,每个移民12 000.00元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2005
四川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龙泉驿区送审稿)
――
在安置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费用,水田278 100.00元/hm2;旱地177 150.00元/hm2;实际执行时按安置区接纳移民的人数补偿,每个移民15 000.00元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郫县送审稿)
――
在安置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费用,补偿倍数16倍,398 160.00元/hm2,建设用地补偿521 745.00元/hm2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成都双流送审稿)
――
在安置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费用,补偿倍数16倍,398 160.00元/hm2,建设用地补偿521 745.00元/hm2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大邑县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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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置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费用,补偿倍数16倍,398 160.00元/hm2,建设用地补偿376 650.00元/hm2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2008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库试点移民安置规划
库区征地补偿标准均采取年产值倍数法计算,倍数为16倍。其中,湖北淹没区征地补偿标准为:水田402 960元/hm2,青苗12 600元/hm2;旱地269 520元/hm2,青苗8 430元/hm2
水库移民安置区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均采用年产值倍数法计算,倍数为16倍。其中湖北省安置区补偿标准为:水田376 800.00元/hm2,青苗11 775.00元/hm2;旱地281 280.00元/hm2,青苗8 790.00元/hm2
汉江集团
2008
黄河积石峡水电站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
库区水浇地补偿倍数20倍,补偿标准312 000元/hm2;旱地补偿倍数20倍,补偿标准204 000元/hm2,其他地类都有详细的补偿标准
安置区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库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其中,河北滩安置区水浇地补偿标准312 000.00元/hm2;在本村内部流转土地安置的,利用淹没补偿投资进行安置;异村流转的土地的,参照征地补偿标准支付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2008
湖南渫水皂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修订本)
库区耕地补偿倍数16倍,水田补偿单价
247 920元/hm2,旱地补偿单价为167 040元/hm2
按照安置区接纳的移民人数补偿,每个移民9 000.00元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08
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
库区耕地补偿倍数16倍,水田补偿单价300 480元/hm2,旱地210 000元/hm2
完全按照库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水田补偿单价300 480.00元/hm2,旱地210 000.00元/hm2
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2009
金沙江鲁地拉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
库区耕地补偿倍数16倍,水田补偿单价553 200元/hm2,旱地补偿单价为311 040元/hm2
经计算,为移民配置土地的补偿标准为311 040.00元/hm2,与鲁地拉水电站旱地征收标准完全一致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二,安置区土地调整阶段。为保证移民有一份土地作为基
本生活来源,移民需要在政府划定或自主选择的安置区内
获得部分土地。两阶段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农村土地制度的变化,安置区土地补偿问题对于协调水库移民安置中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基于实地调查,首先分析了水库移民安置区土地补偿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其次,运用土地产权理论和福利经济理论,从安置区土地补偿的原因、范围和补偿原则等方面阐明了安置区土地补偿的基本原理;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协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和利益平衡、体现农地价值等政策建议。结果表明:其一,安置区的土地补偿,无论从现行法律、还是从实际获得的补偿来看,均未体现对安置区土地权益的保护;其二,安置区集体和居民理应获得相应的权益补偿,其补偿范围既包括转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也包括对共同拥有土地所有权带来的权益分配变化的补偿;其三,土地制度的建设和改进上,应依据安置区土地资源状况和调出土地的状况确定补偿标准,淹没区集体、移民和安置区集体、居民应获得同等补偿,并力求体现农地价值。
关键词 水库移民;移民安置区;土地补偿;补偿原理
中图分类号 F06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02-0027-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2.005
水库移民是因兴建水库而产生,其生产安置重点在于解决移民的土地问题,最终要实现移民与安置区老居民的完全整合。已有的关于水库移民土地补偿,从研究角度上看,更多的是单纯着眼于移民获得土地得到安置及今后的发展,内容上侧重于移民区土地补偿研究,理论研究主要在移民经济的理论方面。实际上,我国移民土地安置从建国初到现在,主要是通过土地重新划拨和调整,但是,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变化,土地重新划拨和调整的余地愈来愈小,同时受环境容量的限制,移民安置的难度越来越大,移民、安置区老居民、安置区集体之间的利益不均衡也日益显现。因此,从移民和安置区老居民的同步发展的角度,深入分析土地权利在安置前后的变化以及应给予的补偿,探讨移民安置中土地权益协调问题既是实际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也是非自愿性移民土地权利发生转移过程中土地制度建设和政府调控必须面对的问题。
1 安置区安置土地补偿现状
1.1 安置土地来源与调整方式
现阶段水库移民安置土地来源,以所有权性质不同来看,一种是用国有土地安置移民,其安置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发生移转安置移民。另一种则是用集体土地安置移民,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通过移转集体的机动地,或开发荒山荒地,或改造中低产田等安置移民;第二,集体利用外迁移民留下的承包地安置后靠移民;第三,移民的土地全部被淹没,需要外迁安置移民的,政府通过调出安置区集体已发包给居民的土地安置移民。
安置方式按照移民迁移的距离远近可分为:就近后靠、近迁(县内)和远迁(出县)等情形安置。从安置区土地调整变化来看,依据笔者的调查,土地调整的方式可归纳为:“村组土地局部调整流转”、“土地全组调整流转”以及“房地一起调整流转”等3种模式。村组土地局部调整流转的,则移民是分散安置。首先,在安置区选择用于调整的承包地位置(移民自主选择,或安置区集体为移民划出承包地);其次,结合安置区环境容量,确定移民安置方案,明确安置区土地调整的范围;第三,移民部门实施移民安置方案,政府拨付补偿款到安置区村集体后,部分安置区居民为移民调出承包地并获得补偿;最后,移民与安置区村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获得承包地。而土地全组调整流转的,与上述土地局部调整不同的是安置区集体为移民调整承包地后,将安置区集体剩余的承包地按照安置区居民总数进行平均分配,移民安置涉及到全部的原集体成员。至于房地一起调整流转的,安置区居民在土地流转调整过程中需要将土地和房屋一同作价“出售”给移民,同前述一样,在确定调出承包地的位置,移民安置方案,移民安置补偿款拨付到位后,安置区村集体则依据移民的购买意向将房屋的购买款拨付给出售房屋的安置区居民,而后安置区居民将房屋及家庭承包地一并交付移民使用[1]。
陈银蓉等:水库移民安置区土地补偿现状与补偿原理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2年 第2期
1.2 安置土地补偿方式和标准
课题小组通过长江水利委员会、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汉江集团等单位收集到的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龙滩水电站、瀑布沟水电站、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库等12个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以及部分水库的实地调查来看,现阶段安置区安置土地补偿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利用征地补偿款在安置区开垦荒地和改造中低产田,新增耕地在移民和安置区居民间按比例分成,安置区居民通过分成弥补调整流转土地损失。第二,通过计算出人均移民安置经费,安置区则按照接纳的移民人数获得补偿。第三,参照库区淹没(占)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安置区土地流转的损失。具体还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安置区土地补偿标准与库区征地补偿标准完全相同;二是安置区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和库区征地补偿标准分别采用年产值倍数法测算(详见表1)。
2 存在问题
2.1 安置区土地补偿缺乏具体法律依据
从我国现行的土地法来看,关于水库用地的土地补偿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安置区集体和居民补偿的条款,仅在国务院471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按不同的移民安置方式明确四种补偿情形:①当农村移民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将土地补偿费、安置区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原移民集体经济组织;②当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由地方政府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交给安置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③当农村移民在本省内其他县安置的,项目法人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④当农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项目法人应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安置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可见,有关行政法规将安置区土地补偿与淹没区征地补偿紧密联系在一起,体现以“以土地换土地”原则,忽视了征收土地、安置土地价值差异。
2.2 补偿多少并非依据安置区土地实际状况
从表1的补偿情况来看,安置区土地补偿都是在淹没区征地补偿的基础上,采用不同方式进行补偿,并非体现安置区土地本身价值。
第一种方式,将新增耕地在移民和安置区居民间分成,由于各库区依情况而定标准,使得各库区之间差别悬殊。如:三峡水库移民与安置区居民的分成比例主要遵照《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区处理新老居民关系的经济措施》的规定进行,即利用移民投资开垦的荒地新老居民按7∶3分成,进行土地改造后的耕地新老居民按5∶5分成;隔河岩水库和江口水电站土地改造后的耕园地则按新老居民4∶6分成,显然后者的分成比例更有利于安置区居民。这种分成比例的确定与实施是在既定的生产安置标准下,与安置多少移民的生产安置紧密相关,而与安置区土地状况、土地开垦改造需要的资金关系不紧密,其比例的确定缺乏科学性。此外,由于农地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许多安置区居民不愿意把他们的土地拿出来进行改造后重新分配,因为他们担心耕地面积减少所带来的损失会超过土地改造所创造的效益[3]。而且,近年来我国为缓解建设发展占用耕地的矛盾,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政府通过拨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以其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增加耕地。这样安置区集体和居民会更愿意将荒地和中低产田进行土地开发整理,以期获得更多的利益,而非与移民分成。同时,用于安置区土地开发改造的投资受移民补偿资金总量的限制,其新增耕地质量也难以保证。如,在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重庆万州区天城农村移民安置过程中,八年试点(从1985年起到1992年止)土地开垦面积有170.00 hm2,主要集中在海拔600 m,坡度25°以上,土地脊而薄,水利配套困难,经调查评价,难以利用。
第二种方式,按安置区接纳移民的人数补偿,虽然人均标准可统一,如:紫坪铺水库、瀑布沟水电站和皂市水利枢纽工程分别为1.2万元/人、1.5万元/人和0.9万元/人,但由于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补偿标准是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的,在保障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用于补偿安置区土地的补偿就受到影响,安置区土地的补偿标准难以体现安置区土地状况,转出土地的
集体、农民其土地权益难以获得补偿。第三种补偿方式,参照库区淹没(占)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安置区土地流转的损失,则是以甲地补偿标准替代乙地补偿标准,显然难以体现两者之间的差异。
2.3 安置区土地补偿未体现其土地权利变化及权益保护
水库移民安置过程中,包括两个重要阶段,第一,土地征收阶段。国家对于水利水电工程坝区、淹没区及专项设施迁(复)建用地实行征收,并根据相关法律给予补偿;第
表1 水库淹没区征地补偿标准与安置区土地补偿标准对照表[2]
Tab.1 Comparison Table between Requisition Standard in Inundation Area and
Compensation Standard in Resettlement Area
报告年份
Reports year
报告名称
Reports name
淹没区征地补偿标准
Requisition standard
in inundation area
安置区土地补偿标准
Compensation standard
in resettlement area
报告提供单位
Reports provides unit
1994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秭归县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耕地补偿倍数7.77倍,灌溉水田113 934元/hm2,望天田90 198 元/hm2
计列了县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投资10 276.10万元
长江水利委员会
1996
隔河岩库区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执行情况及修编概算报告
按1994年价,水田79 500元/hm2,旱地73 320元/hm2,补偿倍数7倍
劣改优耕地面积261.68hm2,新老居民4∶6分成,老居民得158.21hm2;计列了迁外县征地费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00
重庆市芙蓉江江口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等同初步设计)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耕地补偿倍数7倍,按淹没区各乡镇年产值分别计算补偿,其中草山补偿倍数按5倍计,13 500元/hm2
改造现有耕园地新老居民4∶6分成;安置区荒地转让补偿费13 500.00元/hm2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00
红水河龙滩水电站围堰区天峨县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专题报告
库区征地补偿标准为水田126 090元/hm2,旱地71 340元/hm2,果园116 430元/hm2,荒山草地6 645元/hm2
天峨县出乡安置移民的土地来源通过土地转让获得,土地转让费标准与征地补偿标准相同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2001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重庆万州区天城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计划报告
没有计算淹没区土地的补偿投资,按照安置单个移民5 839元计算生产安置补偿投资
开垦出来的土地新老居民7∶3分成;改造出来的土地5∶5分成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02
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库区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
――
安置区转出耕地的补偿费用为185 280.00元/hm2,补偿倍数8倍;实际执行按照安置区接纳的移民人数获得补偿,每个移民12 000.00元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2005
四川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龙泉驿区送审稿)
――
在安置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费用,水田278 100.00元/hm2;旱地177 150.00元/hm2;实际执行时按安置区接纳移民的人数补偿,每个移民15 000.00元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郫县送审稿)
――
在安置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费用,补偿倍数16倍,398 160.00元/hm2,建设用地补偿521 745.00元/hm2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成都双流送审稿)
――
在安置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费用,补偿倍数16倍,398 160.00元/hm2,建设用地补偿521 745.00元/hm2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沟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大邑县送审稿)
――
在安置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费用,补偿倍数16倍,398 160.00元/hm2,建设用地补偿376 650.00元/hm2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2008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库试点移民安置规划
库区征地补偿标准均采取年产值倍数法计算,倍数为16倍。其中,湖北淹没区征地补偿标准为:水田402 960元/hm2,青苗12 600元/hm2;旱地269 520元/hm2,青苗8 430元/hm2
水库移民安置区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均采用年产值倍数法计算,倍数为16倍。其中湖北省安置区补偿标准为:水田376 800.00元/hm2,青苗11 775.00元/hm2;旱地281 280.00元/hm2,青苗8 790.00元/hm2
汉江集团
2008
黄河积石峡水电站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
库区水浇地补偿倍数20倍,补偿标准312 000元/hm2;旱地补偿倍数20倍,补偿标准204 000元/hm2,其他地类都有详细的补偿标准
安置区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库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其中,河北滩安置区水浇地补偿标准312 000.00元/hm2;在本村内部流转土地安置的,利用淹没补偿投资进行安置;异村流转的土地的,参照征地补偿标准支付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2008
湖南渫水皂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修订本)
库区耕地补偿倍数16倍,水田补偿单价
247 920元/hm2,旱地补偿单价为167 040元/hm2
按照安置区接纳的移民人数补偿,每个移民9 000.00元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08
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
库区耕地补偿倍数16倍,水田补偿单价300 480元/hm2,旱地210 000元/hm2
完全按照库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水田补偿单价300 480.00元/hm2,旱地210 000.00元/hm2
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2009
金沙江鲁地拉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
库区耕地补偿倍数16倍,水田补偿单价553 200元/hm2,旱地补偿单价为311 040元/hm2
经计算,为移民配置土地的补偿标准为311 040.00元/hm2,与鲁地拉水电站旱地征收标准完全一致
西北勘测规划设计院
二,安置区土地调整阶段。为保证移民有一份土地作为基
本生活来源,移民需要在政府划定或自主选择的安置区内
获得部分土地。两阶段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图1 水库移民安置土地补偿支付与土地权益变化示意图
Fig.1 Diagram of the land compensation payment in reservoir
resettlement
areas and land rights and interests changes
从安置前后土地权益的变化来看,对于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移民,原来共同拥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独自享有的使用权消失,在安置区移民重新获得承包土地,与安置区原居民共同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对于整体搬迁的集体则获得相应的土地权利补偿;而安置区集体土地所有权虽然仍然存在,但随着集体成员发生变化,安置区集体土地所有权份额发生变化,原居民的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这样,移民通过“以土地换土地”的安置模式,其土地权益获得了保障。同时依据国务院471号令,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而安置区为移民异地重建家园提供了生产和生活用地及必要的其他各项资源,其重建成本从淹没区征地补偿中列支,安置区集体或居民由此获得相应的补偿,但安置区居民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中,份额减少,能够获得的承包土地减少。同时,如上所述,由于采用的补偿方式未与安置区土地的状况、流转土地的数量质量结合,安置区土地难以获得对等补偿,土地权益受损,其未来发展也缺乏相应法律政策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水库移民土地补偿机理是以淹没区土地的征收为基础,以落实移民安置区域和获得安置土地为目标。对于安置区土地的补偿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从实行的补偿情况来看(按新增耕地分成,或按接纳移民的人数补偿,或按库区土地征收标准),安置区土地补偿什么?补偿谁?补偿标准是什么?并不是从安置区土地权利变化,利益受损的角度出发,其土地补偿大小受限于淹没区土地补偿的多少,并因不同时期、不同库区而制定不同的补偿办法,安置区与淹没区并非同等对待。
3 安置区土地补偿原理
3.1 获得补偿的原因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被迫让出被淹没(占)的土地,依法应予以补偿,并保证其安置。而安置区集体、居民同样转出自己一部分土地供移民使用,其土地权益也应获得补偿。在这过程中,一方面,征收的移民土地需要得到足额赔偿,并保证移民生活生产得到长久安置,另一方面由于移民到来,安置区土地权益发生移转的同时增加了安置区资源环境压力,会对安置区原居民的生产生活以及未来发展产生影响,不仅安置区土地使用权流转应予以足额的补偿,其安置区资源环境的补偿也应予以考虑。根据卡尔多-希克斯社会福利改进标准,需要对受影响的权利主体进行相应的补偿,才能达到社会福利的改进。因此,在政府安置规划确定或者移民自愿选择的安置区,根据政府制定的生产生活用地安置标准,伴随着安置区集体或者居民转出相应区域内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土地给移民使用,安置区集体和居民理应获得相应的权益补偿。
3.2 补偿范围
依据我国宪法和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经营、管理,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于这种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其土地归一定范围内的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因其身份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4],因此农民集体组织成员共同享有了土地所有权,集体与农户之间的土地产权关系具有共有关系的特点,只是究竟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难说清楚,与现行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共有关系有所不同。因为,集体土地不因其成员不存在或退出集体组织可按份额分割出份额,同时农户也不能就其份额设定相应的他项权利;而在土地承包时,农户按农业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且各户享有具有排他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在生产过程中,以独立的经济主体存在,享有其权益。这样,农户在土地权利享有上不能按份享有,在义务承担上也并非共同承担,其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共有关系。
在移民安置中,通过对安置区土地的重新调配,移民获得可以利用的土地和集体成员身份,实际上安置区原居民和移民一同重新拥有了安置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虽然安置区土地未发生变化,但已是一个由新成员加入的新集体共同拥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关系相应发生了变化,移民也由此获得了在集体土地中的各项权利。因此,安置区土地的补偿范围既包括对剩余承包期或者长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出方的补偿,也应包括对共同拥有土地所有权带来的权益分配变化的补偿。否则,安置前后,安置区原居民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益中享有的权益是随着移民的到来而受到了损害。
3.3 补偿原则
3.3.1 淹没区移民和安置区集体、移民、居民获得同等福利补偿
根据帕累托状态标准,如果对既定资源配置的状态予以改变,而这种改变使得至少有一个人的境况变好,而其他人境况至少不因此而变坏,则这种变化就增加了社会福利,或称为帕累托意义下的福利增进。美国经济学家卡多尔、希克斯先后重新对福利标准进行考察,在帕累托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补偿原理。如果受到损失的人可以被完全补偿,而其他人的福利仍然比原来有所提高,那这样整个社会福利是增加的,这种变革就是可行的[5],即在一部分人受益而另一部分人受损的情况下,如果受益群体在完全补偿受损群体后仍有剩余,那么,这种变化也是一种潜在的社会福利改进。
兴建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在安置区获得土地使用权,在安置区资源禀赋一定的条件下,移民的迁入,使单位居民的资源拥有量减少,移民的迁入对安置区有形的资源(土地、水资源等)消耗的同时,也对安置区的生态环境等带来了压力,这都造成了原来安置区内的居民福利条件的降低,因此移民在安置区内获得土地资源,要达到帕累托最优的标准要求,就要对安置区内的居民进行货币补偿,并且使这部分货币补偿给安置区居民带来的效用等于因为移民的迁入而承受的损失,这样才能使移民的迁入,在不影响安置区内居民福利的情况下,自身的福利条件得到改善。同样,由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移民失去了原有的农地、房屋等财产,福利受损,政府通过土地征收、安置等补偿其损失。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所在地,以及受益区则因为工程的建设,获得电力、旅游、企业增收、城镇发展等利好,福利条件得到改善。按照社会福利改进标准,则受益群体的福利增加应弥补利益受损方的损失。显然,无论是淹没区集体、移民还是安置区的集体、居民权益均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从社会福利改进要求来看,补偿以弥补受损人福利损失获得完全补偿为原则的。
3.3.2 依安置区土地资源和调出土地状况确定补偿标准
农地是农民生存发展的保障,每一块农地的价值的高低与所处的位置和区域密切相关。由于各安置区的土地资源禀赋条件、人地关系、生产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移民的到来对各安置区产生不同影响,同时调配出来用于安置移民的农地也存在差异,因此各安置区安置土地补偿标准应以安置土地的状况而定,存在差异是必然的。
如前文分析,随着移民在安置区获得土地,安置区土地补偿应获得来自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损失的补偿,类似于安置区原集体土地权益一并转移至新的集体组织,土地补偿的资金则来源于淹没区土地征收款,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可参照安置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办法补偿安置区集体和居民,以保证“两区”(安置区、淹没区)土地权益移转采取统一的补偿原则。为体现公平,以及未来共同发展,将移民享受的电价、低息贷款等优惠,后期扶持政策等与安置区原居民,特别是土地调出户同享,以使“两区”的福利损失补偿获得同等的待遇。
当然,从农地价格的计算方法来看,现行农地价格有农地基准地价、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地价、农地标定地价等。在实际的农地交易中,往往可根据上述方法参考安置区市场成熟程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位置、交易的个别因素等情况确定。
4 政策建议
4.1 完善相关法律,明确安置区土地在安置中的权利
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明确了淹没(占)区土地权益,移民以土地安置应拥有与安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但是安置移民的土地来源仍沿用土地调整或调剂(有偿)等方式解决,安置区土地补偿的性质、原则、补偿范围等缺乏法律规定,使得安置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难以获得合法保护。理应进一步区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明确集体、农户在农村土地产权中的权益。明确安置区土地补偿标准,使安置区居民因移民迁入而造成土地权益损失获得的补偿具有法律依据。
4.2 理清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明确补偿对象和原则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下游地区是受益区,而淹没区和安置区则由于工程建设其利益受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水利水电开发已由政府主导型向业主企业负责型转变,兴建水库虽是国家或区域性的重大战略,但业主则通过水资源的开发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工程业主作为投资主体,除负责解决工程成本投资外,追逐并获得了超额的经济回报,而淹没区、安置区牺牲了土地等资源。根据公平理论和福利经济理论,淹没区、安置区的土地资源价值理应得到体现,其福利损失应获得补偿。因此水利水电开发的增值收益应该在业主、淹没区和安置区居民之间分享,应制定有关政策和法律区分获益主体与受损主体,平衡受益区和受损区的利益。
4.3 改进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真实体现安置区农地价值
依据现行法律和政策,水库移民安置中征地补偿费用是按征地补偿标准的倍数计算的,采用的是不完全补偿原则,而安置区土地补偿也是以淹没区土地征收补偿款为基础。因此,目前通过市场机制,调配土地安置移民缺乏法律和经济基础。事实上,这种定价方法既不能保证移民在土地被征收后仍能达到原有的生活水平,也无法确保安置区获得合理的土地补偿,当然也无法使移民和安置区居民获得福利改进。因此,应通过逐步实现征地补偿的完全补偿,实现安置区土地补偿的市场化,即征地补偿标准实现按照市场交易价格来补偿,有利于移民用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在安置区通过土地流转获得与被征收前等质等量的承包地,这样既实现了移民的农业安置,也确保了安置区土地获得足额补偿,并可通过价格杠杠吸引更多的安置区居民流转承包地,保障移民的以土安置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操作上,可参照我国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等,使农用地地价与城市地价一样逐步走向规范化。在此基础上土地补偿标准不再以产值为标准,而是以地价为标准,综合考虑供需、区位等相关因素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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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河,李军波.试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内容及其实现形式[J].中国土地科学,2008,22(5):51-56.[Huang He, Li Junbo. Study on the Essence, Content and Realization Form of the Ownership of Collective Land [J].China Land Science, 2008,22(5):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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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and Compensation Status Analysis and the Compensation Principle Studyfor Reservoir Immigrant Settlement Areas
CHEN Yinrong1 MEI Yun1 LIU Linghui2 LI Jinjun3
(1.College of Land Management, Huazhong Agriculture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0, China;
2.College of Politics and Public Management,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Chengdu Sichuan 610054, China;3. Xinyi Land Collation Centre, Xinyi Jiangsu 221400, China)
补贴的补偿安置方案
长城板块旅游公路忻州市代县境内刘家圪洞至赵杲观段项目地处新高乡北部,涉及征用土地的范围包括平川区、山区的水浇地、旱地、园地、林地、草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和临时性用地等。为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当前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土地补偿
(一)永久性用地补偿。
1.平川区:
(1)永久基本农田、水浇地、水田按区片综合地价的1.2倍执行:土地补偿费16588.8元/亩,安置补助费24883.2元/亩,合计41472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按区片地价执行:土地补偿费13824元/亩,安置补助费20736元/亩,合计34560元/亩。
(3)未利用地按区片地价0.8倍执行:土地补偿费11059.2元/亩,安置补助费16588.8元/亩,合计27648元/亩。
2.山区:
(1)永久基本农田、水浇地、水田按区片综合地价的1.2倍执行:土地补偿费14400元/亩,安置补助费21600元/亩,合计36000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按区片地价执行:土地补偿费12000元/亩,安置补助费18000元/亩,合计30000元/亩。
(3)未利用地按区片第价0.8倍执行:土地补偿费9600元/亩,安置补助费14400元/亩,合计24000元/亩。
3.国有荒山、荒滩、荒地、河道不予补偿。
4.分配办法:
(1)征用农户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的94%归被征地农户,6%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2)征用村集体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80%平均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存村集体。
(二)临时性用地补偿。
临时性用地由用地单位申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树木砍伐补偿
(一)非经济树木补偿标准(包括杨、柳、槐等)。胸径为21公分以上补偿及砍伐费300元/株,10-20公分补偿及砍伐费按每公分10元补偿,3-9公分补偿及砍伐费按每公分5元补偿,不足3公分补偿及砍伐费按每株5元补偿。
(二)经济林补偿标准(包括苹果、梨、桃、杏、核桃、枣树)。
1.挂果树:地径为21公分以上每株补偿600元,11-20公分每株补偿500元,5-10公分每株补偿400元,不足5公分的每株补偿100元,葡萄挂果的每株补偿120元。
2.未挂果树:地径3公分以上的每株补偿50元,不足3公分的每株补偿20元。
以上两项户主自行砍伐,补偿费内包括砍伐费,不再另行支付砍伐费用。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坟墓补偿土葬明坟3000元/座,石(砖)砌明坟补偿5000元/座,暗坟参照明坟标准执行。
(二)其它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利设施、通讯设施、厂房等补偿经评估公司评估后协商处理。
四、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补贴对象、补贴费用标准、待遇核定与发放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相关税费
(一)耕地开垦费:统一年值×12倍/亩;
(二)耕地占用税:18元/平方米;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6元/平方米。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检察院。
关键词:建设项目 用地审批 建设用地指标 征地补偿
一、国家关于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及征地审批程序
1.国家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化工建设项目对环保要求非常高、占地又非常广,因此它一般建设在距离城市比较偏远的地方。目前,我国建设用地总量的扩张通常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农用地转用,另一种是未利用地的开发。其中最基本、最大量的途径就是农用地转用,而集体农用地的转用则是建设用地总量扩张的主体。因此根据上述原则分清土地归谁所有,也有利于协助建设单位在开展土地征用工作中协调各方关系。
2.国家关于新增项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及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为有偿取得和行政划拨。其中有偿取得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等。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
土地使用权转让一般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般程序如下 :①原受让人向出让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转让土地使用权;②出让人批准或同意原受让人转让土地使用权;③原受让人与再受让人就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条款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④就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进行公证。[1]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一般是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化工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程序及流程
3.1项目用地审批程序
化工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审批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①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②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③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④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批准: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③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备案。
3.2化工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实践做法
化工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批时,建设单位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2]:
3.2.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批意见;
3.2.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3.2.3建设拟占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以及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2.4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充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说明;
3.2.5是否压覆矿产资源与是否位于地址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
3.2.6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补充耕地位置图、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3.2.7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的,附具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文件;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的,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3.2.8涉及规划局部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附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规划调整图件、基本农田补划图件;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审核同意书。
3.2.9建设用地规模超过有关指标规定的,附具省级国土资源部关于项目用地超标的说明;
3.2.10以有偿方式供地的,需附草签的土地使用合同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
4.化工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构成及征收标准
化工建设项目用地如以出让的有偿方式取得用地的,建设用地征地费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4.1征拨土地补偿费(征地费)
征拨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费用。
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的主要部分。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①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②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2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交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价值(价格)的费用。它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租赁金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金。
4.2.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出让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相当于整个使用期间土地使用价值(价格)的费用。
根据国土资源部实施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2006】307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如果涉及到人员安置事项,在出让价格中补偿部分还应有所核减。
4.2.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5条第2款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4.3交纳与土地有关的税金
建设单位除需要支付有关补偿费之外,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但项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具体使用哪级税率,何时开始征收,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免税情形,地方政府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大型化工建设项目征地实践及注意事项
1.大型化工建设项目征地实践
目前国家对化工建设项目,特别是煤化工产业政策处于整体收紧趋势,这也影响国家对于煤化工项目的用地审批也处于谨慎趋势。
根据目前实践来看,各类化工建设项目征地一般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与政府签署项目用地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补偿使用费一次性支付给政府,由政府直接开展项目建设征地事宜;另一种方式是建设单位分步分期与政府签署项目用地协议,第一步是先签署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待政府完成征地,将集体用地收储后,再与政府签署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与新增建设用地补偿使用费。
笔者认为,采用第一种方式能够保证项目建设单位以最快的时间取得项目用地土地使用证,保证项目建设用地合法、合规。
2.化工建设项目征地注意事项
2.1做好项目厂址规划,明确征地范围内的土地用途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不可征作他用。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特别注意减少对农用地的占用,这不仅关系到项目的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贯彻国家的土地政策。
2.2做好项目用地预审,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以陕西某煤化工项目为例,该项目用地因前期未获得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而先占地数千亩,被当地国土局罚款500多万元。如何解决项目用地指标,使之符合国家以及当地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直是困扰项目建设方的主要难题,一旦违建,项目必然面临停工、下马的困境。因此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要尽早启动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充分依托熟悉当地土地情况的评估单位编制项目用地预审材料,从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用地选址合理性、用地规模合理性、功能分区占地面积等多方面进行论证,使之尽量符合国家各项用地标准和要求,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该项目用地,审批项目用地指标提供参考依据。
2.3做好项目分期用地统筹规划,及时办理必要的用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为此,为顺利推进项目建设进展,建设单位要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缴纳相关土地补偿费,以便于建设单位合法、合规取得项目建设用地。
同时,为保证项目用地补偿的经济利益,建设单位从扩建角度考虑将预留扩建用地作为永久用地与先期用地统筹规划、一次性与当地政府谈妥征地补偿事宜,分期实施。但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项目建设单位在预留用地征地时必须办理必要的手续或妥善处理,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利益损失。
三、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土地补偿标准滞后、补偿形式单一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目前对被征地农民主要是采取货币形式的一次性安置,而没有把被征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许多地方政府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征地补偿费,失地农民拿到几辈子也很难挣到的补偿费后往往不知道怎么有效利用。土地之于农民,除了是必要的生产资料以外,往往还起着生活保障的作用。许多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不仅仅意味着失去了生产资料和就业机会,同时还失去了最低生活保障。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可以考虑改目前的一次性货币补偿为“永久性收益”补偿,以保证被征地农民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补偿和安置的标准都非常低且不合理。它既没有反映出土地的地理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值的经济因素,也不能体现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资水平或者不同投资情形下出现产出差别的真实价值。正是由于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才导致征地补偿费过低,补偿利益不及损失利益。
应借鉴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改革征地补偿标准,以市场作为基础,根据农地的生产力水平、农业用途的预期收益,将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残地补偿费等主要补偿项目参照当地土地市场的价格,实行公平补偿,充分体现公平的原则。
2.合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做好地上附着物清点
土地权属争议的成因很复杂,一是历史方面的原因,二是宗族利益方面的原因,三是生产经营中形成的纠纷以及其他各种原因。长期以来,由于农业效益低下,土地收益很不确定,农民并不非常珍惜土地的经营权利,而征地时涉及的是直接现金收入,在逐利心理的驱使下,农民自然对山林土地权属究根问源,因此很容易挑起纠纷。还有一些本是属同一个老生产队或同族共有的荒地荒水等土地,历史上没有进行权属划分,征收时都想据为巳有,因此给建设单位在土地征用中也带来了很多实际问题。
为合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认真摸清拟征地块的权属情况,熟识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沿革历史;其次,对有争议地块,在进行现场测量分界前要进行周密安排,尽量安排有大局观念强的群众党员到现场,以避免纠纷扩大;再次,是与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当事人共同做好土地附着物清点,以防止少数人虚报或者投机种植附着物,以虚增补偿费用;最后,为减少征地补偿界面协调难度,建设单位最好选择与当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县、市人民政府、村委会签署征地补偿协议,并由政府一揽子出面解决土地权属争议,补偿款的发放也仅由政府、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收、统一发放,以减少土地补偿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