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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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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范文第1篇

失地农民是我国快速城镇化过程中的必然现象,据悉我国目前有近4000万失地农民,随着我国城镇化的继续推进,这一数字还会继续增加。失地农民因为其特殊性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失地农民和我国进城务工人员,我国失地农民具有两个明显特征:第一“务农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性”,第二被迫性,不同于发达国家征用土地的市场化赔偿标准、公开听证和协商性,我国失地农民在征地与否、征地赔偿标准上存在着屈服于政府发展规划和赔偿标准的“被迫性”。基于这两点特征,合理的安置方式成为保障失地农民生存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课题。

二、文献综述

在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方面,许多学者认为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一揽子”的保障体系并不符合我国大部分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水平,因此肖黎明(2012)提出非均衡的发展思路,即以最低生活在保障和养老保险为突破口,逐渐向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发展。在失地农民安置方式上,我国先后经历了农业生产补偿安置、招工安置、货币补偿安置以及社会保障安置等多种方式。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由于操作简单、后续问题少等原因倾向于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但大多数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安置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最好办法。纪晓岚(2011)分析了社会保障安置的不同模式,例如北京城保模式、青岛农保模式、上海镇保模式以及重庆商保模式等。但社会保障安置也存在问题,林宝(2008)对土地换社保安置方式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持续性等提出质疑,潘付拿(2015)也认为土地换社保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问题,土地和社会保障不应当是并列选择,社会保障应当基于农民的公民权利而非以土地作为交换。

基于保护失地农民利益这一出发点,多元化的失地农民安置方式成为新的探索领域。金晶(2010)根据江苏省失地农民的调查显示失地农民就一次性货币补偿、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不同安置方式存在不同意愿,提出应当建立以社会保障安置为主的多元化安置方式,罗湖平(2010)提出基于政府、开发商和农民三者博弈的“G+D+F”的复合安置方式,安置方式涉及住房安置、补偿安置、社保安置、就业安置以及生产用地安置等多种方式。虽然学者们提出了多元化安置方式的解决思路,但是缺乏具有针对性的安置方式结合研究。本文试图探索基于农民土地功能偏好差异,以社会保障安置为主以土地安置、就业安置、土地入股安置以及货币补偿安置等为辅的多元化安置模式。

三、土地功能及目前安置方式的问题

(一)土地的功能分析

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威廉?配第称土地为“财富之母”,对于农民而言,土地具有多重作用本文将土地对于失地农民的作用归纳为就业、养老、资本三种功能。

首先是就业功能,多数失地农民由于就业市场有限以及人力资本投入不足等原因,务农是他们的主要就业方式和收入来源,一旦土地被征用,这些农民将面临着失业以及难以再就业的困境。其次是养老功能,我国长久以来农村地区以家庭养老为主,其实质就是土地养老。最后是资本功能,这一功能在土地流转政策执行较好的地区尤为明显,农民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承包商,获得收益。同时,部分农民进入城市务工,土地对他们而言成为闲置资产,被征收后主要表现为资本功能。

(二)目前安置方式存在的问题

整体上看,社会保障安置模式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社会保障安置资金存在来源单一、出资比例不合理问题。目前社会保障安置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民的安置补偿费用,政府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财政拨款、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社会捐款、国有资产变现等渠道资金来源缺失,这直接导致社会保障安置资金短缺。其次是社会保障安置资金出资比例与土地征用利益分享比例严重失调,在土地征用收益分配中政府是主要的受益人,而农民的收益最少,贾生华(2002)对浙江绍兴的调查中显示征地收益中农户的收益仅占到15.66%,而地方政府占到63.79%,中央政府占到20.56%,虽然这一数字随着时间和城市的变化会有不同,但是它反映的收益分配问题是值得重视的,由于政府在土地收益中是主要的受益人,政府应当承担社会保障资金的兜底责任。

第二、社会保障安置水平低,一方面是大多数社会保障安置仅限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尚未覆盖,因此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看病难、就业难等问题,另一方面是社会保障补偿金少,以浙江绍兴市为例,失地农民每月仅领取170元保障金,这相对于居高不下的生活成本无异于杯水车薪,这也使得许多失地农民生活上难以为继,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第三、一元性问题,这里的一元性是指采取社会保障安置的地方政府没有配合其他安置方式,尽管浙江等地按照失地农民年龄层不同进行不同的社会保障安置,却形成了老人享受较高的养老保险,劳动年龄层失地农民被迫自己负担社会保障费用,有失公平性。因此,无论是单一的货币补偿安置、留地安置还是单一的社会保障安置都不足以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因此需要探索以社会保障安置为主的多元化安置模式。

四、“社会保障安置+”模式分析

失地农民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就业能力、自我认知、家庭经济情况等不同,对土地的功能的认知和偏好存在巨大差异,目前多数政府在失地农民安置中采取单一化安置,这样“一刀切”的做法忽略了失地农民个体间的差异性,无法满足失地农民的需求。下文就失地农民对于土地的就业功能、养老功能以及资本功能偏好不同进行以社会保障安置为主的“社会保障安置+”模式分析。

(一)基于就业功能的“社会保障安置+留地安置+就业安置”模式

对于偏好就业功能的失地农民,地方政府可以考虑以社会保障为主兼以留地安置和就业安置方式。在社会保障安置方面,可以参考城镇居民中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和标准对失地农民按照实际年龄和就业年龄缴纳城镇居民保险,以逐步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其费用应当由政府、村集体组织以及农民共同承担,其中政府部门和村集体应当承担70%以上比例。在留地安置方面,地方政府应为村集体组织留出一定的集体用地,留置用地的使用可以参考日本和荷兰的发展经验,集中建设失地农民社区住房,并在住房周边建设社区服务中心、商业中心以及发展精细化农业如鲜花、蔬菜种植等。在就业安置方面,地方政府应当为失地农民提供免费、常规的就业培训,同时应当为失地农民提供创业咨询服务、贷款政策以及税收优惠等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对于征地企业为劳动密集型、成熟技术型企业,政府应当与企业协商承担部分培训后符合企业要求的就业指标,并通过企业和政府双方为失地农民提供持续在岗培训,降低失地农民失业风险。

采取“社会保障安置+留地安置+就业安置”模式应当注意三个问题:首先,地方政府要对农村集体留存地进行长期规划,避免出现反复征地以及留存地碎片化,出现“城中村”现象;其次,应严格管理和监督地方政府征地程序和土地用途,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增长存在“金融征地”即通过征用土地使企业向银行套现,对农村土地征而不用造成资源浪费;最后,增加社会保障安置覆盖面,目前大部分地区的社会保障安置以养老保险为主,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失业保险覆盖率极地,很多地方政府在实行社会保障安置过程中甚至仅包含养老保险,这会使得失地农民成为社会发展的安全隐患。

(二)基于养老功能的“社会保障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模式

土地在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承担着养老功能,特别是对于已经超出劳动年龄的失地农民,没有土地这一最后保障,将会面临严峻的生存困境。因此对于偏好养老功能的失地农民安置可以采取“社会保障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模式。

在社会保障安置上,应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政府部门可以参考重庆社会保障安置的商业保险模式,养老保险方面失地农民向政府进行申请,政府将申请人应得到的补偿安置费交给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操作,申请人每月向商业保险公司领取养老费用,医疗保险则按照商业保险方式和标准由政府和农民共同缴纳费用,失地农民根据商业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报销和赔偿。这样政府可以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性对养老基金进行操作,实现盈利最大化和管理专业化,同时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解决失地农民看病难问题。

除养老和医疗的社会保障安置之外,失地农民还应获得相应的青苗费、地上附着物以及征地使用费等费用,这些费用应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方式有两种发放方式,一次性发放和分期发放,地方政府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分期发放方式,失地农民按照得到补偿费用的数额获得一定数量的货币券,然后定期到政府部门换取现金,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避免失地农民非理性消费。

(三)基于资本功能的“社会保障安置+土地入股安置”模式

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征用大多数为城郊地区,这些地区由于与城市联系更为紧密,许多劳动力进入临近城市务工,土地对他们而言等同于闲置固定资产,一旦土地被征用,这些失地农民更偏好土地的资本功能,因此可以考虑“社会保障安置+土地入股安置”模式。

这里的社会保障安置与“社会保障安置+留地安置+就业安置”相同,应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保障体系当中,由政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自己共同负担社会保险相关费用。土地入股安置应当由政府部门、用地企业、村集体组织以及失地农民对于征用土地股份比例、利益分配标准等进行共同协商,并签订土地入股安置协议。土地入股安置可以为失地农民提供长期稳定的收益来源,并降低政府财政压力。目前的留地安置中失地农民仅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但并未参与企业管理,在今年后的实施中应当通过民主选举方式选择失地农民代表进入企业股东委员会,参与企业管理。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范文第2篇

一、城乡一体化现状

1.城乡居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改善。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持续增长,消费水平显著提高。201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162元,比2010年增加3478元,增长32.6%,扣除价格因素,增长29.3%,年均实际增长8.9%。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费支出为6814元,比2010年增加2422元,增长55.2%,扣除价格因素影响,增长48.9%,年均实际增长14.2%,增长幅度高于城镇。2013年,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之比为2.08:1,2010年该支出比为2.43:1,城乡消费支出差距缩小。城乡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提升。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由2000年的38.4%下降至2013年的35.8%,下降2.6个百分点;同期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由44.3%下降至35.2%,下降9.1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差距由2000年的5.9个百分点缩小到0.6个百分点,表明城乡居民生活已经达到相对富裕的阶段。城乡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2013年,城镇平均每人居住面积达到30.0平方米,比2000年增加5.7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拥有住房面积23.7平方米,比2000年增加5.4平方米。

2.新农村建设迈出新步伐。一是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新跨越。2013年,全省农村公路里程为14.41万公里,比2006年增加1.79万公里,增长14.2%。全省所有乡镇均已通公路;全省通公路的建制村比重由2006年的68.7%提高到2013年的99.3%,提高30.6个百分点。二是农村社会事业实现新进步。目前,我省农村中小学全面消除了D级危房,启动实施了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中小学生全面享受“两免一补”政策,促进了城乡教育资源的均等化。加强了农村贫困人群的补助,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由2006年的73万人增加到2012年的119.4万人,增加46.4万人,增长63.6%。三是建设标准提升。结合省情实际,我省创新思路,确定了“星级管理、先建后评、以奖、一年一批”的新农村建设推进思路。2013年,全省改造旧村216个,同比增长6%;建成五星级村45个,四星级村200个。四是居住条件实现新改善。2013年,改造农村泥草房22万户,绿化村屯2383个。

3.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2013年,省级财政用于民生支出455.2亿元,占公共财政支出58%,比上年增加5.6个百分点。城镇新增就业78.8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43%。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由301元提高到376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由1718元提高到2181元。对500个贫困村实施整村扶贫开发,受益人口12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扎实推进。2013年,全省新农合参合率达到了99.5%,参合人数较上年增加了70多万人,新农合年人均筹资标准由290元提高到340元,其中各级政府补助由240元增加到280元。2013年,全省为300个中心乡镇卫生院、83所市县中医院配备急救车辆。实现基本药物制度乡村全覆盖。

二、城乡一体化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1.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较明显。根据西蒙.库兹涅茨的研究,目前通常使用二元对比系数衡量二元经济程度,即第一产业比较劳动生产率与第二、三产业比较劳动生产率的比率。二元对比系数理论上处于0-1(小数)之间,当为0时,表明第一产业比较劳动生产率为0,经济二元性最显著;而为1时,第一产业和第二、三产业的比较劳动生产率相同,二元经济完全转变成了一元经济,经济的二元性消失。发展中国家的二元对比系数通常为0.31—0.45,发达国家一般为0.52—0.86。从下表可看出,我省的二元对比系数由1990年的0.44呈下降趋势,到2000年达到最低为0.14,然后呈上升趋势,到2010年为0.2,二元对比系数一直处于比较低的状态,二元经济结构还比较突出。

2.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层次较低。在义务教育方面,政府对小学投入上城市比农村多34.4%,对初中的投入上多38.4%,但实际投入要相差很多,尤其在师资力量、教学设备、校舍条件等方面还有很大差距。在公共卫生资源分配方面,80%的公共卫生资源集中在城市,城市卫生资源中的80%又集中在大医院,而农村卫生服务和资源严重不足。2013年,全省共有乡镇卫生院996个,占全省卫生机构总数的10.4%,卫生人员数23203人,占9.3%。农村缺乏卫生技术人员,2013年,全省共有村卫生室11782个,执业(助理)医师3593,平均每3.3个卫生室有一名执业(助理)医师。在社会保障方面,农村仍未建立一套像城市那样的社会保障体系,失业救济制度仍限于城市居民,将农民排除在外。

3.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存在落差。一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标准低。农村一些基础设施的改造与建设,往往满足于近期和短期的需要,缺乏长远和前瞻性规划设计,急功近利,带来了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也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影响;或者规划设计不到位,不科学,影响产业发展,不能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二是农村公用事业发展还不足。2012年,农村自来水普及为67.6%,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为70.7%;农村还有约50万户居民居住在泥草房中。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省城市有62.8%居民家庭炊事燃料使用燃气,而农村仅为2.5%。

4.财政及农村固定资产投资还不足。一是公共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偏小。2013年,全省各级公共财政总支出为3369.2亿元,其中用于农林水事务的支出为461.1亿元,占13.7%。二是农村固定资产投资额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重偏低。2006-2013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由2235.9亿元增加到11453.1亿元,增长了4.1倍,城乡投资差额由1844.7亿元扩大到9334.9亿元,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重由8.7%提高到9.2%,但比重仍比较低。5.县域经济总体实力还不强。从中郡县域经济研究所2013年的全国县域经济百强县结果看,我省仅有肇东一个市进入全国百强,且列入推动类中,相当于第81位,而辽宁省有10个县(市)、吉林有3个县(市)进入全国百强。

三、影响城乡一体化的主要因素

1.资源要素利益最大化导致流向不平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要素的有效流动和组合往往受经济利益的支配。客观上,资源要素有向比较效益高的地区、产业和企业流动的倾向,以便争取尽可能多的利益回报,这是市场经济发展中一个基本的规律,具有客观必然性。城镇与农村相比,资源向城镇工商业部门、企业集聚的经济效益高于农村。尽管我省各级政府采取适当的制度安排、经济政策以及行政手段对经济要素加以引导和干预,但资源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其对资源要素流向地的选择是十分明确的。资源向城镇流动,向城镇高效益的产业和企业流动是在所难免的。

2.户籍管理体制壁垒导致城乡差别待遇。一是社会保障制度双轨制。我国在医保方面存在新农合制度、城镇居民医保、职工医保三种不同保障制度,存在不同类别人享有不同保障。在养老保障方面也存在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保、职工社保三种养老保障制度,而且职工养老保险又分为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两种形式。二是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我国法律中存在着所谓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的不平等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平等法律权益。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三是农村土地房屋产权的有限性。我国现行政策限制城市居民购买农民房产,农民不能用之抵押贷款。这种限制一方面限制城市居民的投资权,另一方面又使农民不能从房子交易中实现更大的利益,阻碍了农民的自由流动。

3.经济社会政策与城乡一体化发展存在偏差。一是医疗卫生服务差别大。三甲医院在省市,二甲医院都在市县,一甲医院在县乡,这个现实决定了城乡居民看病方便程度不一样。二是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不同。我国实行是就近入学原则,但是每个学校硬件条件和教育质量是所有差异,特别是城乡差距更明显。三是交通运输业待遇不同。现在城市公交和农村短途客运是两套系统,享受待遇完全不一样。城市公交在政策上享有财政补贴,短途客运不享有;城市公交税收享受优惠,短途客运不享有;在运营上,公交型车辆、停靠站点设置和超载似乎是城市公交的独享的权利,短途客运则处处受到限制。

4.产业差异导致经济发展差距。虽然农村经济结构中有多种产业,但农业仍占主体地位。农业生产周期长,容易受自然条件影响,其弱质性决定与二、三产业比,增长速度低,产业扩张能力较弱。从宏观和长远看,农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降低是一个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到一个阶段的必然结果。从需求看,农业增加值水平主要由居民消费水平,特别是由非农业居民消费水平决定,而不是由农业生产的供给能力决定。在现实需求水平不变的条件下,农产品总量增加,势必造成供过于求,农产品价格下降时,食品类商品因需求弹性小,价格大幅度下降并不能引起销售量的同比例增长,结果就形成了农作物增产农民却无法增收的窘境。

5.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城乡一体化失去保障。资源要素配置中的问题与我国某些法律中存在的缺陷相关,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土地管理法》未对“公共利益需要”作出明确的阐释和界定,反而进一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也就是说,《土地管理法》的某些缺陷给城市扩张中多征滥占耕地、侵犯农民权益提供了方便。在征地范围上,《土地管理法》将《宪法》规定的征地范围从公共利益的需要扩大到包括非公共利益需要的一切用地项目。在征地程序上,农民完全处于被动和不平等地位,从土地征用的认定到补偿费的确定和劳动力的安置,一切都由政府和用地单位说了算。这些势必造成资源配置不当。

6.政府职能缺位和错位放大市场机制的影响。市场机制不能解决所有的资源配置问题,存在市场失灵的区域,如提供公共物品,消除分配不公平,市场在这些领域的调节作用是失灵的,这就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政府如果作为不当,不但不能有效矫正市场失灵造成的偏差,甚至放大市场机制的影响。一些政府部门,热衷于招商引资,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能让农民受益的公共服务建设发展缓慢,不能有效进行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治理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护。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无形中制约了农村和农业的发展,加剧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

四、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路径探索

1.清除与户籍相关制度政策障碍。一是逐步取消现行以农业和非农业划分的户籍管理制度,实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居民户口”的户口迁移政策,建立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放宽进入城镇落户的准入条件。逐步消除户籍制度上附着的有关就业、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政策限制。二是加快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的土地政策。加大土地整治力度,把土地整治与城乡发展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与村庄规划结合起来。

2.清理与居住地相关制度政策障碍。一是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改善农村办学条件,整合农村教育资源,整体提升中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二是深化城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城乡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的长效机制,建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机制,消除城乡居民在享受医疗服务时报销比例的差异。三是实行农村短途客运和城市公交同等待遇政策。农村短途客运在政策上享有财政补贴、城市公交税收、可以适度超载等城市公交所有权利。

3.加快推进城镇化,提高以城带乡水平。一是推进统筹城乡规划工作,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做好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积极推进城乡规划一体化。二是推进大中小城市带动工作,提高以城带乡水平。三是推进村镇水、路、电、气、房等建设,提高新农村建设整体水平。加强农村道路村村通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加快农村新型能源建设,在大型沼气、秸秆固体成型燃料集中供气、浅层地源热泵供热、太阳能利用、节能住宅和节能炉炕灶等项目上实施规模推进。

4.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一是政府要做好该做事情。共赢经济学理论强调了政府该做的四件事情。①通过征收资源税的办法保证任何自然资源都处于充足供应的状态,并用资源税建立人人平等享受普惠制的社会保障体系。②反垄断。③管制负外部性。④控制公众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政府要成为公平正义的经济政策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具体的说就是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反垄断、管制公众企业信息不对称、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等。二是遵循市场规律引导企业。要注意遵循经济规律,尊重企业市场经营自。